养殖场防疫制度(通用13篇)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养殖场防疫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养殖场防疫制度 1
1、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净道和污道相分离。
2、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4、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并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
5、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
6、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舍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7、养殖场不得饲养与本场无关的其他动物,工作人员不得外购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场区,专职兽医不得对外诊疗。
8、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按规定进行报批,确保引进畜种合格。引入后隔离饲养30天,确认健康无病后,才能进入畜群混养。
9、养殖商品畜禽的实行“全进全出”制,每批畜禽调出后要进行冲洗、消毒,至少空圈一周。
10、养殖场环境及用具需用高效、低毒、广谱的药物定期消毒,畜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
11、禁止饲喂发霉、变质及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
12、根据畜禽发病情况,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13、定期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
养殖场防疫制度 2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申报检疫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省内出售或迁移,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应提前(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运输。
2、本场饲养的动物出售或迁移出省外,应提前三天(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申报点申报,并协助检疫员作好该批次动物的免疫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经检测和检疫合格后,取得《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方可运输。
3、自宰自食动物,在屠宰前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的猪、牛、羊,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猪、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猪、牛、羊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养殖档案制度
1、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2、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农牧业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3、饲养种用动物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养殖场防疫制度 3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卫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场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它动物。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畜禽标识。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疫控机构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行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用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养殖场防疫制度 4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养殖场防疫制度 5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养殖场防疫制度 6
一、消毒制度
1、搞好场区内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杂草和生产垃圾,粪便、垫料等要堆放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
2、生产区每周应该进行一次彻底的消毒,特殊情况时每周两次。选用烧碱、复合酚、氯制剂、季铵盐类等药物进行喷雾消毒,每月更换一次消毒药物。
3、医疗器械(注射器、针头、手术刀、手术剪、手术钳等)用后要及时冲洗干净,然后再进行高温消毒。
4、饲养人员与工作人员要勤换、勤洗工作服、胶鞋等,饲养用具要做到专栏专用,防止交叉感染。
二、动物免疫制度
1、本场所饲养的动物实行常年免疫,技术人员要根据生产情况,安排好各种疫苗的采购计划。
2、对于本场所用疫苗,要分类保管,合理储藏,保证疫苗的有效性。
3、疫苗使用之前,要仔细检查,凡瓶子有裂纹、瓶塞松动及疫苗色泽、物理形状等与说明书不一致的`疫苗不得使用。
4、要严格控制剂量,剂量不易过大或过小。
5、防疫器械要严格消毒,勤换针头,以免交叉感染;出现反应要及时救治。
6、每次防疫时要做好登记工作,注明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生产期、有效期、免疫剂量等。
三、封锁隔离制度
1、本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要及时报告动物防检监督部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封锁隔离措施。
2、封锁期间,要主动在本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禁止调出和调入任何动物以及动物排泄物,直到解除封锁。
3、封锁期间,坚持对生产、生活区每天消毒一次。
4、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或扑杀以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无害化处理制度
1、凡本场患病死亡和不明原因死亡的动物,均不得销售和食用,必须深埋或焚烧处理。
2、垫料、排泄物以及被污染的饲料等要运到指定地点堆积发酵,不得随便运出场外。
3、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按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养殖场防疫制度 7
一、养殖场谢绝参观,严禁闲杂人员及车辆进入畜禽养殖场。
二、养殖场所有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养殖场各项工作制度,认真执行消毒制度。定期对养殖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动物饲养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消毒程序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规定执行。
三、养殖场职工在自己家中不得饲养与所在养殖场同类的'动物,不应到市场购买与所在养殖场同类的动物产品。养殖场内不得饲养与本场不相关的动物。不得承接场外其他养殖场动物诊疗和现场指导。
四、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新引进的畜禽必须隔离饲养一个月以上,确认无传染病后,方可混群饲养。
五、畜禽养殖场内发生重大疫情,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防疫部门,经确诊后,应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有效的防制措施。
六、对病死畜禽应采取妥善办法在场内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出售和食用或流入它处,防止疫病扩散。
七、严格执行本场动物免疫程序,所用疫苗均来自正当渠道,每次免疫都应详细记录,且通过免疫识读器上传本场动物免疫情况,初免动物加施二维码耳标。
八、认真填写养殖档案,其内容包括:动物来源,饲料消耗情况,发病率、死亡率及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检疫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九、禁止饲喂发霉、变质等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定期对所饲动物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患病动物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十、积极配合上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检疫监督和病源检测、免疫抗体水平检测。
养殖场防疫制度 8
为减少和消灭各类疫病,提高饲养效益和产品品质,特制定以下卫生消毒制度:
1、对于必须进行场区的车辆,在未进入场之前用高压清洗机清洗干净再用消毒液喷雾消毒后,方可进入场内。
2、对于场区、各饲养舍及用具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做到无粪便、无污物。
3、定期用5%浓度的火碱水对场区进行喷洒消毒。
4、对饲养用具用季胺盐消毒剂稀释液浸泡消毒20-30分钟。
5、猪只转群前,按每立方米空间用高锰酸钾21g、42ml对待转猪空舍进行熏蒸消毒。
6、除免疫前后共三天外,每周进行一次带猪消毒,直至猪出栏前5天为止,要求百毒杀、菌毒净、金碘、ABB等消毒剂交替使用。
7、畜(禽)粪便全部进入发酵池,接种微生物进行发酵,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养殖场防疫制度 9
一、目的
规范养殖场人员行为,杜绝因人员流动、操作不当等因素引发疫病传播,保障畜禽健康生长,降低养殖风险。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养殖场所有工作人员、外来访客、运输人员等进入养殖场区域的人员。
三、具体内容
人员准入管理
养殖场工作人员须持有健康证明,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性疾病(如人畜共患病)者严禁进入养殖区域。
外来人员非必要不得进入养殖场,确需进入的,须提前向养殖场负责人申请,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养殖场防疫流程执行。
个人卫生要求
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前,必须更换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服、鞋须定期清洗、消毒,严禁穿出养殖区。
保持个人卫生,勤洗手,接触畜禽前后要用消毒液进行手部消毒。
防疫培训与教育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参加防疫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常见畜禽疫病的症状、传播途径、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方法等,培训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向工作人员普及防疫的`重要性,提高防疫意识,使其自觉遵守防疫制度。
外来人员管理
外来人员进入养殖场,需在消毒通道停留 5 - 10 分钟进行全身喷雾消毒,更换养殖场提供的工作服、鞋套,佩戴口罩和手套。
外来人员进入养殖区前,要详细登记个人信息、进入时间、事由等,在工作人员陪同下活动,严禁随意走动。
四、监督与处罚
成立防疫监督小组,定期检查人员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对违反制度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培训等处罚;对外来人员违反规定的,立即劝离,并记录黑名单,禁止其再次进入。
养殖场防疫制度 10
一、目的
通过对养殖场环境的定期消毒,杀灭环境中的'病原微生物,降低疫病发生概率,为畜禽创造安全、卫生的养殖环境。
二、消毒区域与对象
涵盖养殖场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粪便处理区等所有区域,以及畜禽舍、养殖设备、运输工具、饲料储存场所等。
三、消毒方式与频率
喷雾消毒:使用合适的消毒剂对畜禽舍、场地、道路等进行喷雾消毒。畜禽舍每周至少消毒 2 - 3 次,在疫病高发期或有疫情威胁时,每天消毒 1 次;养殖场道路、场地每周消毒 1 - 2 次。
熏蒸消毒:对空舍、种蛋储存室等进行熏蒸消毒,每立方米空间使用甲醛和高锰酸钾混合熏蒸,消毒时间不少于 24 小时,空舍熏蒸后需通风换气 3 - 5 天方可使用。
浸泡消毒:养殖设备、工具等定期用消毒剂浸泡消毒,浸泡时间根据消毒剂说明确定,一般不少于 30 分钟。
火焰消毒:对畜禽舍地面、墙壁、金属设备等耐高温部位,可用火焰喷灯进行火焰消毒,每周 1 次。
四、消毒剂选择与使用
根据不同的消毒对象和目的,选择高效、低毒、无残留的消毒剂,如过氧乙酸、戊二醛、碘伏等,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消毒剂。
严格按照消毒剂的使用说明,正确配制浓度,避免浓度过高或过低影响消毒效果或对畜禽造成伤害。
定期更换消毒剂种类,防止病原微生物产生耐药性。
五、记录与检查
建立消毒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次消毒的时间、区域、消毒剂名称、浓度、操作人员等信息。防疫监督小组定期检查消毒工作执行情况和记录台账,确保消毒工作落实到位。
养殖场防疫制度 11
一、目的
规范养殖场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防止物资携带病原微生物进入养殖场,保障养殖生产安全。
二、物资范围
包括饲料、兽药、疫苗、养殖设备、工具、包装材料等所有进入养殖场的物资。
三、采购管理
选择信誉良好、具备合法资质的供应商,优先采购经过检验检疫合格的物资。采购饲料时,要查看饲料标签,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养殖场要求;采购兽药、疫苗时,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新采购的物资在进入养殖场前,要在隔离区进行外包装消毒,必要时对内部物资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库。
四、运输管理
运输物资的车辆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运输饲料、兽药、疫苗的`车辆要专用,严禁与运输畜禽、粪便等可能携带病原的车辆混用。
在运输过程中,要做好物资的防护,防止物资受到污染或损坏。对于疫苗等特殊物资,要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条件运输,确保其有效性。
五、储存管理
物资储存场所要保持干燥、通风、清洁,定期进行消毒。饲料储存区要防潮、防鼠、防虫害;兽药、疫苗要按照要求的温度和条件储存,设置专用的冷藏、冷冻设备,并定期检查设备运行情况。
物资要分类存放,标识清晰,做到先进先出,避免过期使用。对过期、变质的物资要及时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使用管理
工作人员在使用物资时,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避免浪费和污染。使用后的包装材料、废弃物等要集中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兽药、疫苗的使用要遵循兽医的指导,严格按照剂量和方法使用,建立使用记录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时间、畜禽种类、数量、药品名称、剂量等信息。
养殖场防疫制度 12
一、目的
及时发现养殖场内畜禽疫病的发生和流行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防止疫病扩散蔓延,保障畜禽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监测内容
日常健康监测:饲养人员每天观察畜禽的采食、饮水、精神状态、粪便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记录,并报告兽医。
疫病检测:定期对畜禽进行疫病检测,包括抗体检测、病原检测等,监测畜禽的免疫效果和疫病感染情况。种畜禽场要重点监测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
环境监测:对养殖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环境指标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对畜禽健康的`影响,及时发现潜在的疫病风险。
三、监测频率
日常健康监测每天进行;
疫病检测根据养殖规模、畜禽种类和疫病流行情况确定,一般每季度至少进行 1 次全面检测;
环境监测每半年进行 1 次,在疫病高发期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增加监测频率。
四、疫情报告
一旦发现畜禽出现疑似疫病症状,饲养人员要立即隔离病畜禽,并报告兽医。兽医接到报告后,要及时进行诊断,初步判断为重大疫病的,要在 2 小时内报告养殖场负责人和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报告内容包括养殖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畜禽种类、数量、发病时间、症状、死亡数量等详细信息。
在疫情报告期间,养殖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五、档案管理
建立畜禽疫病监测与报告档案,详细记录监测数据、疫情报告情况、防控措施及处理结果等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养殖场防疫制度 13
一、目的
规范养殖场疫情应急处置流程,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迅速、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减少疫情造成的损失,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应急组织与职责
成立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养殖场负责人任组长,兽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为成员,负责疫情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协调和决策。
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如兽医负责疫情诊断、制定防控方案;技术人员负责组织实施防控措施;管理人员负责物资调配、人员协调等。
三、疫情分级与响应
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和传播范围,将疫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级别。一旦发生疫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立即评估疫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机制。
一般疫情:立即隔离病畜禽,对发病区域进行消毒,限制人员和车辆进出,按照兽医的指导进行治疗和处理。
较大疫情:在一般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配合做好疫情调查、采样检测等工作,对受威胁区域的畜禽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重大疫情:立即封锁养殖场,严禁人员、车辆和畜禽进出,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疫情防控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
特别重大疫情:全面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全力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四、疫情处置措施
隔离与封锁:对病畜禽和疑似病畜禽进行严格隔离,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设置警示标志,封锁相关道路,限制人员和物资流动。
诊断与检测:及时采集病料送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诊断和检测,确定疫病种类和病原体,为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扑杀与无害化处理:对感染重大疫病的畜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方式包括焚烧、深埋等,严禁随意丢弃或出售病死畜禽。
消毒与净化:对疫点、疫区进行全面彻底的消毒,使用高效消毒剂对畜禽舍、场地、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多次消毒,确保消毒效果。疫情扑灭后,对养殖场进行全面净化,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养殖。
疫情监测与预警:在疫情处置期间,加强对养殖场及周边区域的疫情监测,及时发现疫情动态,发布预警信息,防止疫情扩散。
五、后期处置
疫情结束后,对疫情处置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分析疫情发生的原因,总结防控工作的经验教训,完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扑杀的畜禽,按照相关政策申请补偿,做好养殖人员的安抚和生产恢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养殖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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