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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制度

时间:2023-11-10 07:07:09 制度 我要投稿

养殖场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养殖场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养殖场制度

养殖场制度1

  一、禁止一切外来人员、车辆随便进入场内(特殊情况除外)。

  二、上班不准迟到、早退。

  三、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论处。

  四、牛场内严禁吸烟、违者重罚。

  五、上班时间不准酗酒、误事。

  六、全体员工有义务对牛的防疫、饲养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对采纳的建议将给予鼓励。

  七、严禁虐待牛,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八、对待客人要态度热情、真诚、使用文明用语,举止言谈要谦虚礼貌。

  九、爱护财物、器具、不损坏花草树木。

  十、积极参加牛场举办的'各活动。

养殖场制度2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工作秩序,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职责规范

  (一)场长

  1、负责养殖场全面工作,合理安排各岗位员工,有效地组织与管理生产。

  2 、负责监督执行养殖场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管理规范

  3、致力于增产节约,努力提高牧场经济效益。

  4 、安全生产、杜绝隐患。

  (二)技术员

  1 、参与牛场全面生产技术管理,熟知牛场管理各环节的技术规范。

  2 、负责各群牛的饲养管理,参考季节等变化,合理、及时地调整饲养方案、饲料配给。

  3、负责各种饲料的质量检测与控制。

  4、熟悉牛场所有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导和监督操作人员正确使用。

  5、熟悉各类疾病的预防知识,根据情况进行疾病的预防。

  (三)兽医

  1 、负责牛群卫生保健、疾病监控与治疗、贯彻执行防疫制度。

  2 、认真细致地进行疾病诊治,做好病情及处方记录,特殊病例要单独建病历。

  3 、针对卫生防疫问题,要及时发现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配合畜牧技术人员,共同搞好饲养管理,贯彻“以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

  (四)饲料工

  1 、严格按照饲料配方配合精饲料。饲料原料、成品料要按照不同品种分别摆放整齐,便于搬运和清点。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各类饲料机械,确保安全生产。

  3、运送或加工饲料时,注意检出异物和发霉变质的饲料。

  4 、每月汇总各类饲料进出库情况,配合财务人员清点库存。

  (五)饲养员

  1、保证肉牛充足的'饮水供应;经常刷试饮水槽,保持饮水清洁。

  2、保证喂足技术员安排的饲料给量,应先粗后精、以精带粗勤填少给、不堆槽、不空槽,不浪费饲料;饲喂时注意拣出饲料中的异物,不喂发霉变质、冰冻饲料。保证夜班饲草数量充足;饲料品种有改变时,应逐渐增加给量,一般在一周内达到正常给量。不可突然大量改变饲料品种。

  3、牛粪、杂物要及时清理干净。牛舍、运动场保持干燥、清洁卫生,夏不存水、冬不结冰。上下槽不急赶。根据季节定期刷试牛体。

  4、熟悉每头牛的基本情况,注意观察牛群采食、粪便等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兽医反映。

  5、配合技术人员做好检疫、医疗、配种、消毒等工作。

  (六)核算员(兼保管员)

  1 、严格执行场内财务制度。

  2、进出物资要严格检查质量、数量,各项记录及时完整,各种报表要及时准确。

  3、妥善保管和调用物资,先进先出,避免霉坏、变质及非正常损耗。注意防火、防盗。

  4、如实记录各类饲料的进出库及饲喂情况,及时核算奶牛饲料成本。

  5、每月底根据物资消耗量适当库存,按实际需要做好下月的采购计划。

  (七)电工、维修工

  1 、严格按操作规程安全操作,不违章作业。

  2 、及时处理各种紧急故障,如停水、停电。

  3 、除工作时间外,因场内紧急工作需要应随叫随到。

  4 、定时检修维护各种机械设备,保持设备完好性,不能耽误正常生产,不能跑、冒、滴、漏。

养殖场制度3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的动物需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换取动物出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养殖场制度4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消毒管理,规范消毒程序,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根据《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防疫要求、建立健全消毒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畜禽养殖场要对圈舍、用具、仓库、通道每周进行一次预防性消毒。场地、隔离场所、工作台面、每周消毒一次,畜禽交易市场每半月消毒一次。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一、二类传染病发生的消毒规程,赴现场进行消毒。

  四、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必须从正规生产厂家购进。必须使用2种以上消毒药品交替消毒,并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五、每次消毒完毕都要详细记录好,消毒日期,消毒药品名称等。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养殖场制度5

  一、动物免疫标识,包括耳标、免疫证明(卡)和免疫档案。

  二、免疫耳标由市畜牧局统一发放,固定在牲畜的左耳上,拆卸后决不能重复使用。

  三、免疫证明(卡)统一使用农业部规定的《动物免疫证》,由防疫人员认真填写、编号、签名。

  四、免疫档案应及时、规范填写,妥善保存。

  五、认真实行一畜一标一证一档,做到市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场(户),场(户)不漏畜。在实际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对怀孕母畜、仔畜、病畜适当缓免。

  六、在实施检疫时,检疫员必须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办理产地检疫证,严格执行一畜一证,证随畜走。对没有免疫标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免疫标识的动物禁止运输和上市交易。

  七、所有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进行动物免疫接种和消毒,并进行免疫标识,主动配合工作,不按规定进行计划免疫的畜主,将根据《动物防疫法》及《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养殖场制度6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养殖场制度7

  1、凡进入鸡场的人员,无论是进入生产区或生活区,一律先经过鸡场大门口进行脚踏消毒池(垫)、消毒液洗手、紫外钱照射5分钟方可入内。

  2、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坚持“三踩一更”的消毒制度。即:场区门前踏3%的火碱池、更衣室更衣、消毒液洗手、生产区门前消毒池及各鸡舍门前消毒(盆)消毒后方可入内。

  3、外来人员禁止入内,并谢绝参观。若生产或业务必需,经消毒后在接待室等候,可以借助录像了解情况。若系生产需要(如专家指导)也必须参照生产人员入场时的消毒程序消毒后入场。

  4、饲养人员除工作需要外,一律不准区窜舍,工具不得互相借用。

  5、任何不准带饭入场,更不能将生鸡及含鸡肉制品的食物带入场内。场内职工和食堂均不得从市场购鸡,吃鸡问题由场内宰杀健康猪只供给。

  6、本场送鸡的人员和车辆,必须经过全面消毒后方可回场。

  7、严格场内养猫养狗,职工不得将宠物带入场内。

  8、饲养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养鸡工作。

  9、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鸡及其他动物的'疾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10、每天打扫鸡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猪群健康状态。

  11、鸡场工作人员应按时完成每日的资料记录。

  12、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

  13、种鸡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

  14、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

  15、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记录。

  16、每批出场的鸡应有出场鸡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

  17、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

养殖场制度8

  一、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二、周转区、周转畜禽舍、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消毒。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两侧5米内范围每周至少消毒2次。

  七、各畜禽舍门口消毒池、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场区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制度9

  为了保障我场生产的蛇及蛇产品质量,规范我场的日常管理,使饲养过程达到安全、科学、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1、养殖场的技术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

  2、养殖场采用半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养殖场,更不得进入养殖区。工作人员进入养殖区须消毒、换上专用工作服、鞋。

  3、养殖场所需的各种饲料原料及辅料、预混料均应统一采购,需有放心的来源,饲料质量必须安全可靠,并经检验合格。

  4、按技术员提供的各种蛇不同阶段的饲料配方进行配制,不得随意更改,也不得私自添加饲料添加剂。

  5、按蛇实际进食情况饲喂配制饲料,不得私自用野外采捕来的野生动物饲喂。

  6、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工作;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同时严禁工作人员私自宰杀或处理养殖场蛇及蛇饲料。

  7、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8、养殖区、办公与生活区的垃圾应指定位置堆放,并及时清理,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

  9、对养殖用具应在指定位置内规范放置,()并保持干净,如注射器、孵化设备等使用前应进行消毒处理。

  10、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应及时将患病蛇放入隔离室饲养治疗,并对原饲养室进行清理消毒。

  11、对病死蛇应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12、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1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柜、入库,并作好相关登记。

  14、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15、药品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非相关人员不得开启。

  16、药品使用应作好药品使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

  17、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所需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18、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各种灭鼠药、农药及除草剂等。

  19、本制度除了我场的工作人员遵守以外,来我场培训、实践的学员也一并遵守。

养殖场制度10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养殖场制度11

  1、禽场及孵化场工作人员不许在场外及自己家中饲养家禽和从事与养禽有关的业务,养禽场工作人员所需的蛋和肉产品,必须经检疫无病并由本场供应。

  2、防止人员、来访客、饲养用具和杂物传播疾病。对于易从外界带来病原体的媒介物(包括工作人员、推销员、买蛋商、运送工人和来访客等),都应严加管理和监督。每次进入生产区前应冲洗、消毒、更换衣帽鞋等。所有的一切用具和运输工具都须经严格冲洗消毒后,才能进入禽场和禽舍。兽医人员使用的各种诊疗器械,必须经高压消毒后,才可进入禽舍内使用。垫料要经阳光曝晒后或经消毒药熏蒸后使用。

  3、实行专业化生产和全进全出。在条件允许时,最好实行专业化生产。有条件的可分为育雏场、成年蛋禽场、孵化场、种禽场等,更要避免畜、禽混养。如育雏场仅饲养1~49日龄的小雏,或1~120日龄的禽,而成年禽场则全是120日龄以上的.成年禽,这样避免了成年禽的病传染给幼雏。

  最普遍的做法是采用整栋禽舍的全进全出制饲养。即一批禽出舍后,禽舍经冲洗消毒-火焰烧灼消毒-喷雾消毒-熏蒸消毒等彻底的消毒程序后,再空置1~2周,然后引进下一批禽。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疫病的发生。因为许多疫病发生和中止有一个较固定周期,采用“全进全出”就不会给疫病以接力感染的机会。

  4、定期对禽舍、孵化室及禽群进行喷雾消毒,尤其是生产过程中的带禽消毒。及时清理垫料和粪便,保持清洁卫生。

  5、提供和保持良好的环境条件,避免和减轻应激反应。禽舍要通风良好、风速宜小、光照能控制,禽舍和禽笼结构要合理、保持适宜的湿度和温度、保持禽舍空气新鲜。要避免过分拥挤、频繁捕捉、转群、断喙、免疫接种和突然声响等应激因素的危害。

  6、合理处理淘汰的病禽和死禽。对于淘汰的病禽应及时送往指定的屠宰场急宰,在兽医监督下加工处理。死禽充分焚烧或深埋,粪便和垫料等运送指定地点做生物热等无害化处理。

  7、配合做好杀虫灭鼠,否则消毒工作会事倍功半。蚊、蝇、蠓、蚋、虱和老鼠,是很多病的传播媒介。搞好环境卫生、消灭蚊蝇孳生地、杀灭体外寄生虫,经常捕捉老鼠,场内禁养犬、猫等,防止飞鸟进入场内等。

  管理是把养殖工作做好的重药因素之一,只有把管理做好,才能更好的把鸡养好。不管行情的好坏(行情不可控),咱们养殖户只有把自己的本职工作——把鸡养好,才能得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养殖场的管理制度篇11

  为了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

  二、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的使用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四、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黄石镇畜牧兽医站监制

养殖场制度12

  为保证本场畜禽产品质量,根据有关标准规章和要求,现制定我场畜禽饲养管理制度如下:

  1、严格执行“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畜禽饲养兽医防疫准则”等有关标准。

  2、引种来源、饮水质量、饲料质量、兽药使用、防疫、环境卫生条件等方面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严格执行生产区和生活区相隔离的原则。场内人员、动物和物品运转采取单一流向、场西净道和场东污道不交叉、防止污染和疫病传播。

  4、坚持“全进全出”原则。即、同一畜禽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畜禽,同批进,同批出。

  5、免疫接种和疫病控制和扑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免疫法》及时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6、卫生消毒按照有关标准应制定合理的.畜禽舍消毒程序和制度,并认真执行;畜禽舍清洗、消毒完毕后到进畜禽前空舍时间至少2周、关闭并有“谢绝参观”标志。进出车辆和所有进场人员必须进过消毒后才可进入,外来人员不能随意进出养殖区;工作人员须经健康检查,进畜禽舍前必须更换干净的工作服和工作鞋。

  7、日常饲养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饮水、喂料、提供适宜的温度、光照,保证空气质量,根据日龄、体重及时调整密度并分群,以便饲养管理。

  8、按照有关标准做好病,死畜禽的处理和畜禽场废弃物处理,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适时出栏、检疫。

养殖场制度13

  设备设施清单

  1、运输车辆一台

  2、运输罐一个

  3、制冷机二套

  4、鱼骨式挤奶设备一套

  养殖场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用药制度:采用环保型消毒剂,严禁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毒)防腐药物;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为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检疫申报制度: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未经检验申报的动物禁止调入本场。疫情报告制度:动物疫情监测报告实行第一责任人制度,养殖场负责人为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第一责任人。

  消毒制度: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要规范使用消毒产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无害化处理制度:检疫中发现病死的'动物,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标识制度:动物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动物需要再次加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对动物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进行记录。

养殖场制度14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养殖场制度15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二、对生产和防疫各环节及时、准确、如实记录,填写生产和防疫记录表格。

  三、养殖档案管理人员及时收集、汇总、保管生产和防疫记录,并按类别、时间等归类装订成册。

  四、按照无公害生产标准要求,审核生产记录,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场长回报,以便随时纠正。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做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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