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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时间:2022-11-09 09:37:0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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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现如今,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1

  一、养殖单位(个人)负有动物疫情报告的法定义务。

  二、当动物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负责人或兽医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兽医站或动物疫控中心及动监所报告。

  三、报告内容:(1)动物发病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四、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采取的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死畜禽不得销售和食用;

  (4)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

  (5)限制人员流动。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2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临汾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禽。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3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4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5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养殖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人员消毒:进入养殖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6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或当日)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办事处)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货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运输、经营,调离临汾市的须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到乡镇兽医站或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换取动物出县境检疫证明。

  七、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八、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九、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7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是动物健康的重要保证,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采购

  1、首次购进兽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信誉(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1)营业执照。

  (2)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供货单位为生产企业的)。

  (3)兽药经营许可证(供货单位为经营企业的)。

  (二)审核所购入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1)核实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2)兽药质量标准和检验报告。

  (3)审核兽药标签、说明书等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4)了解兽药的性能、用途、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5)进口兽药的核实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兽用生物制品进口许可证、进口兽药通关单等内容。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确认。

  (1)供货单位的委托书(需委托企业盖章);

  (2)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采购合同。

  2、购进兽药时,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必要时,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3、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采购记录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兽药入库时,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一)与进货单不符的;

  (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四)质量异常的;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二、陈列、储存兽药

  1、兽药库房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货架、地板;

  (二)有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

  (三)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

  (四)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

  (五)有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常温库、阴凉库、冷藏库、冷库(柜)的温湿度具体要求:

  常温库温度:0~30℃

  阴凉库温度:0~20℃

  冷藏库温度:2~10℃

  冷库、柜、冰箱(疫苗保存):2~8℃,低于是-15℃等。

  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疫苗需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办法。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8

  为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二条总经理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本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场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

  第四条按规定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申领畜禽标识。

  第五条不得向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

  第六条本场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畜禽标识: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本场的,在离开本场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生猪,在生猪到达本场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

  (二)先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

  第七条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第八条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第九条本场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依法向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第十一条种畜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第十二条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为2年,种畜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从事生猪经营的销售者和购买者,应当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更新防疫档案相关内容。

  销售者或购买者属于本场养殖场的,应及时在畜禽养殖档案中登记畜禽标识编码及相关信息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场长应根据数据采集要求,组织畜禽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传和更新工作。

  第十五条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应当连续、完整、真实。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生猪、生猪产品实施追溯:

  (一)标识与生猪、生猪产品不符;

  (二)生猪、生猪产品染疫;

  (三)违规使用兽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发生重大动物卫生安全事件;

  (五)其他应当实施追溯的情形。

  第十七条不销售、收购、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本场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经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场长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首次采购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批准生产、销售的证明即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三)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五)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和毒理;

  (六)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条采购时必须核对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四条禁止到疫区采购饲料,运输饲料,尽可能避开疫区。

  第五条禁止使用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使用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六条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第七条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立即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主动或配合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9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

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10

  一、新出生仔鹿,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鹿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新鹿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鹿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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