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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制度

时间:2024-05-16 10:46:24 制度 我要投稿

治安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治安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治安管理制度集合(15篇)

治安管理制度1

  1、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区卫生局、区文教体局批准,并由区疾控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学校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区疾控中心提供,学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未经区文教体局、卫生局、疾控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制度2

  一、各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二、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xxx接种除外)必须经市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市卫生防xxx站统一组织实施。

  三、为杜绝意外发生,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市级以上卫生防xxx站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四、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六、未经市教育局、卫生局、卫生防xxx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违者要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制度3

  1、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在居委会的领导下社区民警指导下开展工作。队员应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完成任务。

  2、巡逻队员在执勤期间,必须着装、佩戴统一的执勤袖标,切实做到严格执勤、文明执勤,维护巡逻队的'形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坚持每天按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巡逻,要敢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形迹可疑人员要进行盘问并将违法人员扭送到公安部门处理。

  4、居委会干部和社区民警不定期地检查巡逻情况,发现无顾离岗、逃岗,上岗喝酒、打牌、衣冠不整、监守自盗等违规行为,将取消巡逻队员资格。

  5、巡逻工作每周一次讲评;半月一次政治思想、业务技能培训;全月一次经验交流和小结;终评选优秀队员,不断提高队员整体综合素质。

  6、社区治安义务巡逻队还将担负应急抢险队、便民公益服务队、人民调解队的职能,为维护一方和谐与稳定做贡献。

  7、对巡逻中表现突出和失职的队员实行奖惩,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随时接受上级交办的各项使命。

治安管理制度4

  为了打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确保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的防治常见疾病,经校务会研究,教代会讨论,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教处、总务处及全体教职工要树立常见疾病关键在重视,着力在预防的意识,切实做好各种常见疾病的预防工作,最限度的保证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二、政教处要坚持每学期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常见疾病预防和防治的专题知识讲座,教给学生防治的常识、方法、措施,教育和引导学生自觉防治各种疾病,维护自身健康,以便使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不受各种常见疾病的影响。

  三、学校坚持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师生体检,对有传染性疾病的师生还要进行二次复查,已经确诊的患者,是学生的要及时通知家长,出具有关证明,办理休学手续,避免其他学生受到传染;是教师的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学校签字,县局审批,办理病假手续,采取隔离治疗。

  四、在每年常见疾病多发季节,学校、班级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防治的措施和方法,并在适当时间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来校进行指导疾病防治工作。同时学校总务处要在校园喷洒防治药剂。

  五、总务处要经常检查学校食堂卫生,坚决杜绝剩饭、剩菜和烂变质的实物出售;督促食堂从业人员坚持每学期至少体检一次。加防止食物中毒和食堂工作人员的病情传染给师生的力度。

  六、诸如非典、禽流感等危害的疑难传染病,在其病发时期,学校进行封闭式管理,杜绝学生与外来务工人员的接触。同时,要对有外出务工人员归来家庭的学生,进行隔离,并要求该生及时到县以上医院检查,出具健康证明后,才能返校学习。学校也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预防措施。

  七、学校要坚持开展校园卫生和学生个人卫生检查,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预防常见疾病工作经常化、群众化。

治安管理制度5

  本网吧实行上网实名制,顾客在网吧上网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网吧上网使用者不得利用网吧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行政法规的。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或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的活动;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

  (三)未约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顾客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利用网吧开办经营或代理国家尚未开办的或未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网吧管理人员对上网使用者进行监督,发现违反上述规定,予以制止,并停止其上网和查阅;对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向公司部门举报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保证线路畅通,设备正常运行,为顾客提供良好的上网环境。 网吧设立安全管理员和技术维护人员,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上岗。 网吧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设施,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严格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安机关、通信行管、文化、工商、税务等上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

治安管理制度6

  1、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须出示相关证件,经门卫查验登记和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入。未经同意者,不得进入。

  2、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行驶,上课期间,禁止按喇叭。所有车辆必须按指定停放地点停放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3、校园内禁止摆摊设点,禁止贩卖、观看、复制、传播动、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禁止非法组织活动和出版非法刊物。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校园内张贴小字报。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海报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的宣传栏内。

  5、禁止在校园内赌博、抽游烟、酗洒、打架等扰乱校园治安的行为;防止盗窃、破坏、流氓滋扰等违法犯罪行为。

  6、在校园内举行文化、体育、娱乐等型人员聚集活动,主办部门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保卫部门批准。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7、校园内禁止声喧哗、起哄、吵闹,不得敲、砸物品,不得乱扔、乱吐、乱倒垃圾。

  8、所有人员有义务爱护公共财物,严禁破坏消防设施。

  9、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和在校园内佩带管制刀具。发现校园内有被管制刀具,保卫人员有权查禁。

  10、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治安管理制度7

  第一条为了保证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适用本办法: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

  (二)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

  (三)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之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三)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四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有合法身份。

  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个人,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活动的具体内容、安全保卫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

  (三)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

  (四)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

  (五)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

  (六)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第六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许可;人数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许可;跨地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许可。作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许可。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过程中,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检查。

  第七条在举行全国性或者地方性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航空港、火车站、港口等重要场所,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

  第八条申请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

  (八)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行的;

  (九)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第九条公安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在活动举行前对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和需调整补充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举办者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举行活动。

  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活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应警力,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指导督促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条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活动,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

  第十一条经公安机关许可举办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举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参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人民群众风俗习惯;

  (二)遵守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服从疏导和管理;

  (三)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第十三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拒不整改的;

  (三)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扰乱活动现场的交通秩序,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群众正常工作、生活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紧急情况的。

  第十四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举办活动的,以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举办者和场地管理者分别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对拒不停止的,公安机关强行予以解散并按前款规定加倍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或者强行带离现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因举办者或者场地管理者失职等原因造成治安事故的,公安机关应当对其负责人和事故主要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因失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租赁、借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施,举办面向社会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二百人以下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参照本办法予以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制度8

  1、目的

  为了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工厂财产和员工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确保企业政治稳定,维护公司及工厂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工厂在生产、经营及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治安保卫管理。

  3、术语定义

  3.1 治安保卫工作

  是为维护公司内部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秩序而开展的内部治安维护、预防犯罪而开展的各类工作,又称巡逻保卫工作。

  3.2 治安保卫人员

  是指服务于工厂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包括工厂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巡逻等专(兼)职巡逻保卫人员。

  3.3 治安保卫“四防”内容、“四防”措施

  治安保卫“四防”内容: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

  治安保卫“四防”措施:人防、物防、技防、联防工作。

  3.4 治安器材(警用器材)

  是指治安保卫人员在完成执勤、维稳工作中,随身携带的进攻类、防护类、技防类器材。

  3.5 重点要害部位

  是指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后危害性大、人员伤亡大、经济损失大、政治影响大的部位。包括公司及各经营单位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财务、保密等场所,重要设备设施的使用、保管、储存的部位,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或部位。

  3.6 治安保卫事件

  主要指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治安行政法规或在园区内部、责任区域发生的盗窃、破坏、火灾、爆炸、中毒、交通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件,包括公司员工及园区内从事合法经营、生产施工的外来人员和到公司临时办事人员,在园区内和施工区域内发生的治安保卫事件。

  4、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管理职责

  5.1 组织机构

  工厂安全保卫工作由安委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归口安环部管理。各项目公司、车间、部室负责本部门员工安全保卫管理工作。

  5.2.1 根据工厂的发展战略目标和当前主要工作,对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分阶段做出统筹安排,制定措施,明确任务,抓好落实。

  定期分析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形势,对带倾向性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5.2.2针对公司发展形势和任务的变化,预测员工队伍可能发生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突出重点,抓好薄弱环节。对发生重大问题或问题较多的单位派专人进行具体帮助整改;对要害部位,加强督促检查;对重大犯罪苗头,研究对策,及时解决问题。

  5.3工厂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组长由一把手担任,副组长由安环部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项目公司、各部门、各车间一把手担任。办公室设在安环部。

  a) 负责传达贯彻安全委员会的指示和要求,具体抓好落实。

  b) 加强员工的遵纪守法和治安防范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治安防范意识。

  c) 经常分析员工的思想动态,随时掌握重点人口的思想变化情况,协助车间党政领导做好重点人口的思想转化工作。

  d) 督促和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e) 人力资源部负责每年对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政审、新进员工必须政审通过后录用。

  f) 定期对安全保卫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5.4 车间安全小组职责

  车间安全小组组长由车间主任担任,副组长由车间副主任/主任助理担任。车间安全小组职责:

  a) 传达贯彻和落实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指示,并结合车间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b) 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研究对策,确定重点人员,制定帮教方案和防范措施,并明确责任人。

  c) 在节假日、生产任务繁重或发生重大事件的时机,针对所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安防教育,增强员工的警惕性和自我约束能力。

  d) 抓好班组安全员的培训工作,传授工作方法,发现和解决问题。

  e) 督促检查有关责任人,落实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发现内部治安案件及时报告。

  5.5 各安全员职责

  5.5.1 各单位均设置有专兼职安全员,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员工治安工作。

  5.5.2 安全员职责

  a) 协助车间领导做好车间班组的安全保卫工作宣传。

  b) 掌握周围人员的思想和行为变化,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c) 发现违法犯罪的人和事,及时举报,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与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

  6 管理原则和内容

  6.1 方针和原则

  6.1.1 方针

  工厂内部保卫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领导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紧紧围绕公司的战略目标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6.1.2 原则

  安全保卫工作实施一把手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靠广大员工,进行综合治理,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工厂的安全。

  6.2 员工出入门管理

  6.2.1 所有员工进入厂区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人员携包的应自觉放入X光机,接受门卫的检查。所有员工出入厂区使用自己的卡片打开翼闸通道,做到专人专卡,严禁将卡借给他人使用。

  6.2.2 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人力资源部门出具办证证明,在公司办卡或办理临时一卡通,刷卡后方可出入大门。外来施工人员由施工单位开证明,到公司办理临时出入证。临时一卡通或临时出入证不得转借他人,丢失要立即报告,补办新卡、新证。

  6.2.3 来工厂施工人员应划定活动范围,不得私自进入办公楼、车间、库房、油库等重要地区。出入大门要自觉接受门卫检查。临时工、季节工以及施工人员要自觉遵守工厂的管理规定,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无理取闹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

  6.2.4 凡是来探亲访友的亲属,进出研发基地或生活区(或各单位生活区)时须持有效证件。严禁任何人翻越厂区、生活区围墙。研发基地等员工公寓不得留宿外单位人员。员工父母亲、夫妻等家人探亲确需留宿的,要提前给公司备案。

  6.3 检修现场治安管理

  6.3.1 要重视检修现场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加强治安防范措施。员工要自觉提高治安防范意识。

  6.3.2 严禁在检修现场打架斗殴,扰乱社会治安,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检修时不得无故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6.3.3 严禁在厂区和生活区酗酒滋事。严禁在醉酒状态下进入厂区。

  6.3.4 检修设备严防盗窃和破坏工厂财物。盗窃工厂财物者,拿一罚十。损坏财物要照价赔偿。

  6.3.5 检修现场警戒区域应安装围栏和遮挡标志,根据现场情况设立进出口,并设专人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6.4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

  6.4.1 各级职责

  工厂一把手是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人,安全保卫工作分管领导是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人。具体负责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工作。要经常开展综合治理、治安防范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群众的治安防范意识和自觉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积极性。

  6.4.2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的对象

  全体员工,包括所有的临时工、季节工、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以及外来施工人员。

  6.4.3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的内容、形式及方法

  6.4.3.1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知识和治安防范知识。

  6.4.3.2 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的形式可采取培训、报纸、内网宣传、入户宣传及其他多种方式。

  6.5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6.5.1 各安全分委员会必须确认责任区域内重点要害部位,督促责任部门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确保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6.5.2 重点要害部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本岗位对人员的各项要求,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对本岗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非要害部位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重点要害部位。

  6.5.3 对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先审后用,不审不用”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允许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

  a)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人员,未经考察或有重新犯罪嫌疑的人员;

  b)有进行破坏活动嫌疑和治安危险人员;

  c)精神病人和精神不稳定的人员;

  d)其他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

  6.5.4 人力资源部要定期对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及时调离。

  6.6 财务安全管理

  6.6.1 财务部门必须制定财务印章管理细则,制定财务系统计算机管理细则,明确专人管理、层级密码设置、审批支付流程的具体要求。

  6.6.2 财务部门必须对系统前置机、网络和存贮等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必须安装防火墙及杀毒软件并定期查杀病毒,及时调整软件版本和配置参数,制定相关工作的具体流程。

  6.6.3 财务部门应规范存货日常管理和定期盘点工作,明确库室设施建设

  和日常检查、出入管理、货物发运管理流程,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6.6.4 其他财务安全管理执行工厂财务安全管理制度。

  6.7 贵重物品治安管理

  6.7.1 价值10万元以上的贵重物品,应明确专人保管,建账建卡,并向保卫部门登记备案。

  6.7.2 一般情况下办公区严禁存放贵重物品,确需存放时存放贵重物品的房间及箱柜要牢固,门窗防护设置齐全,确保锁具完好。

  6.7.3 保管人员应随身携带房间及箱柜钥匙,不准乱放或借给他人。

  6.7.4 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贵重物品借用、交接手续。

  6.7.5 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贵重物品检查管理制度,工作人员上、下班前应检查门窗是否完好,门禁是否投入和灵敏有效。安环部要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巡查等方法加强贵重物品安全监督管理。

  6.8 物资仓库治安管理

  6.8.1 室内仓库建筑要符合安全要求,门窗要加装防护设施,门锁要牢固可靠,钥匙要专人保管,正对门和其它适当部位安装监控设施。

  6.8.2 大型露天仓库、货场必须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安装监控设施,制定严格的防盗、防火措施并配专人管理。

  6.8.3 安环部巡逻保卫员每日不定期要对仓库治安防范设施进行检查、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彻底整改。

  6.8.4 各项目公司、车间、部室要严格执行仓库物资的管理,对外大宗发货要登记货运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汽车牌号及其他相关证明等。

  6.8.5 仓储部代储代管物资,必须与供应商签订管理协议,明确日常责任和货物出入要求,做好防晒、防雨淋和防偷盗等工作。

  6.9 技防设施治安管理

  6.9.1 各办公区已设置门禁管理系统的,必须按照“定位授权”要求和员

  工具体工作特点和办公室位置,规范员工活动范围。

  6.9.2 要害部位、贵重物品库房应安装具有夜视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视设施的安装要合理,即能控制大门,有效辨明进入人员外貌,同时能有效覆盖整个控制区域。

  6.9.3 信息化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改造、维修,必须经过多方认证、制定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视频监控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报公司视频监控管理人员备案。采用的技防器材设备,必须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合格产品。

  6.9.4 信息化处负责技防设施管理,规范设备器材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技防设施性能良好,网络运行正常。

  6.10 反恐维稳工作管理

  6.10.1 各项目公司、车间、部室必须高度重视反恐维稳工作,明确反恐维稳组织建设及职责,按照公司及反恐维稳形势要求,严格执行股份公司治安保卫制度中反恐维稳值班要求,做好常态化维稳值班。

  6.10.2 各项目公司、车间、部室必须落实反恐维稳应急防范措施,建立应急防暴分队,配备必要的防暴器材,定期组织反恐维稳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演练和实战化拉动,不断强化员工反恐维稳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6.10.3 所有应急队员手机24小时保持畅通,安环部要根据实际情况,为应急分队和人员配备应急保障物资、器材,确保反恐维稳准备工作落实到位。

  6.11 巡逻保卫工作检查

  6.11.1 检查

  巡逻保卫工作检查权归属安环部。同时接受公司及当地公安机关对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检查。

  6.11.2 巡逻保卫工作主要负责每日对厂区所辖区域的库房、货场、办公区域等其他重要场所检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处理,确保每日所辖区域安全。

  6.11.3 巡逻保卫工作职责执行岗位职责及工厂防盗管理制度。

  6.12 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

  6.12.1 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时,发现人第一时间向值班领导及安环部报告,值班领导及安环部根据事态情况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有力措施,果断进行处置。例如保护现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防止事态扩大,抢救受害人员。严禁瞒报谎报甚至不报的现象发生。

  6.12.2 安环部接到报案后要立即进行登记,将重要内容逐项登记清楚。并迅速部署应急队伍保护现场,进行严密警戒,控制犯罪嫌疑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防止事态的扩大。

  6.12.3 安委会应急小组立即抢救受害者,让伤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12.4 如事态严重,立即报告公司保卫部,由公司保卫部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公安机关人员到达之前,保卫部门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6.12.5 在公安人员到达后,相关部门应将了解和掌握的有关发生和发现的案件的经过和保护现场的情况,主动、如实向现场勘查人员报告,并全力配合公安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工作。

  6.13 治安保卫事件管理

  6.13.1 治安保卫事件主要指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治安行政法规或在园区内部、责任区域发生的盗窃、破坏、火灾、爆炸、中毒、交通、打架斗殴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件。

  6.13.2 本制度认定的治安保卫责任事件,通常指员工及园区内从事生产及外来人员施工和到工厂临时办事人员,在园区内和施工区域内发生的治安事件。

  6.13.3 责任范围内的治安保卫事件主要包括一般治安事件、较大治安事

  件、重大治安事件和特大治安事件。

  6.13.4 一般治安事件

  1)10000元以下的盗窃事件。

  2)10000元以内的财产损失事件。

  3)发生违规违纪、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事件等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或因此引起的人员受伤,损失费用在5000元以内的。

  6.13.5 较大治安事件

  1) 园区内发生的经济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盗窃事件、破坏事件、财产损失等治安性事件的。

  2) 园区内发生违规违纪、打架闹事、酗酒滋事等治安事件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或因此引起的人员受伤,损失费用在5000-20000元的。

  3) 园区内非法藏匿违禁物品,存储和收藏涉暴、涉恐、涉密音视频,或聚众闹事、非法群体性聚集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6.13.6 重大治安事件

  a) 园区内发生的经济损失在50000-500000元的盗窃事件、破坏事件、财产损失等治安性事件的。

  b) 园区内发生违规违纪、打架闹事、酗酒滋事等治安事件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或因此引起的人员受伤,损失费用在20000-100000元的。

  c) 园区内非法藏匿违禁物品,存储和收藏涉暴、涉恐、涉密音视频,或聚众闹事、非法群体性聚集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大影响的。

  6.13.7 特大治安事件

  a) 园区内发生的经济损失在500000元以上的盗窃事件、破坏事件、财产损失等治安性事件的。

  b) 园区内发生违规违纪、打架闹事、酗酒滋事等治安事件扰乱正常工作、生产、经营秩序或因此引起的人员受伤,损失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

  c) 园区内非法藏匿违禁物品,存储和收藏涉暴、涉恐、涉密音视频,聚

  众闹事、非法群体性聚集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企业声誉的。

  7 考核与奖惩

  7.1 奖励遵循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对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7.2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在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绩效执行力奖励1-10分。同时受表彰和奖励的个人,视情况给予200元-5000元的现金或实物奖励,受表彰的单位,视情况给予1000元-5000元的现金或实物奖励。

  7.3 对工厂员工违反工厂安全保卫各项制度的,视情节按照工厂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7.4 对本制度规定的工作不落实、执行不到位,或内部发生治安保卫责任事件,对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1-20分的扣分处罚,或相关人员视情况给予200元-20xx元的罚款,或给予降职、降薪、撤职、辞退处理,对责任单位视情况给予1000元-5000元的罚款。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5 员工发生治安事件,违反本制度上报流程,给予责任人300-500元处罚,对所在车间/部门责任领导给予500-1000元处罚。

  8 附则

  8.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8.2 文件修订情况说明。

治安管理制度9

  岗位职责:

  1、严禁在院内从事危害社会和违法犯罪活动,违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严禁损坏院内消防,水电等公共设施,违者,限当日内修好,造成损失概由本人负责,并处以等额罚款。

  3、严禁打架斗殴和辱骂他人,酗酒闹事,影响正常工作者,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罚款。

  4、严禁利用娱乐活动及其它手段进行聚众赌博,播放淫秽录像等,一经发现,即严加查处。

  5、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在院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6、凡户口属外县市需在医院内暂住一月以上的外来人口,须到保卫科进行暂住登记。

  7、严禁在院内任何场所大声喧哗起哄,扰乱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制度10

  1、学生在校期间,校门卫要看好校门,学生不得无故出校门。

  2、任何单位、个人到校找学生都要经过传达室批准,并由保安或教师派人到教室通知。如有事必须请假离校的,学生持由班主任签字的假条交给门卫方可。学生生病中途离校必须由家长陪同,持班主任签名假条交给门卫,方能离校。住宿生离校不能在宿舍就寝的,班主任必须通知宿舍管理员。

  3、走读学生有事必须中途离校的,取自行车时要有班主任的批条。

  4、任何教师、班主任不得随意把学生驱逐出教室或校门,如有违反,学校将给予批评。

  5、任何教师、班主任不得体罚学生。不准歧视个别生理有缺陷和“后进”的学生,所有学生在政治上、人格上一律平等。

  6、没有经过德育处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把学生从课堂带走。上课期间,教师要负责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若违反规定导致学生发生意外的',由该教师负主要责任。

  7、学校任何人无权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限制人身自由、扣压身份证或正常书信,更不准私拆他人信件、包裹。

  8、学校适当组织学生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对于有危险的劳动项目不得安排学生参加。

  9、全体教职员工都有义务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如遇学生遭受外来人员侵害或对有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视而不见者,学校将给予严厉处分。

  10、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实验员都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擦二楼以上的窗户玻璃,班主任必须在场,并教育学生注意安全。不准学生用湿抹布擦电器和电器开关。禁止学生随意动开关、电器。实验员要在大扫除之前把实验室的危险品存放好,并在打扫结束后检查危险品是否完好。

治安管理制度11

  1、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依法管理学校卫生及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性防治工作。

  2、对学生实施群体性防治措施(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接种除外)必须经卫生局、教育局批准,并由卫生防疫站统一组织实施。

  3、为杜绝意外发生,学生疾病防治用药统一由卫生部门提供,学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径药物。

  4、传染病防治实施预防接种时,预防接种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筒”,加强无菌观念,并确保医疗器械的卫生及操作的规范,学校卫生分管领导及校医有责任对接种全过程进行监督。

  5、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群体防治工作,应遵循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预防接种及其他群体防治措施的时间,以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6、发现传染病要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治安管理制度12

  1、对会见领导的客人要求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

  2、门卫人员要严格执勤、文明执勤,对出入人员要注意盘查,对出入的车辆要认真检查,对携带公共财物出校门者,没有手续一律不准放行。

  严格落实来客登记制度,如有意外情况,值班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按规定时间关、开大门;并经常打扫卫生,保持室内外整洁美观。

  4、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制度,按时对学校情况进行巡查,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5、骑自行车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因公(或非因公)机动车辆要求进入学校大门,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或说明原因,经值班人员同意后将车辆停放院内指定位置。

  6、学校各机房门窗要加固,门锁钥匙由专人管理,不准交给学生开门代替。

  7、加强在校学生管理和教育,避免打架斗殴现象发生,如有社会人员参与在校生打架现象,应及时与所辖区派出所联系,进行制止。

治安管理制度13

  为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证学院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校园实行半封闭管理。在白天上课时间、晚自修时间及每晚10点至次日晨6点时段,校园对学生实行封闭,闭校时间学生不得擅自进出校门。

  二、校内各教学用房实行相应的楼禁制度。除教学、实验、阅览、集会等活动需要而开放外,其它时间实行楼禁,学生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楼禁时间非法进入。

  三、学生宿舍楼按男女生分楼住宿管理,异性禁止入内。上课和晚自修时间学生宿舍实行楼禁。楼禁时间内,寄宿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进出的,须经住楼生管老师同意并进行登记。

  四、学校对重点部位(如学生宿舍、财务室、食堂、仪器器材室、实验室、档案室、图书馆、有毒化学药品室等)应加强监管,重点部位的管理员为该部位的安全责任人,应针对本部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防火、防盗和其它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机防(报警器、灭火器等)配置的部位,管理人员还应注意保护安全装置,保持其良好的工作性能,防范安全事故,保证钱物安全。

  五、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维护校园正常工作、教学秩序。不引带外人进校游玩和挤占学生的活动场所进行活动,避免产生磨擦、纠纷。学生进出校门应佩戴胸卡、校徽,服从门卫管理,不准硬闯门房,借机生事,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六、学校、年段、班级开展各项文化、娱乐、体育、联欢等活动和演出,师生应积极参加,但不得引带外人进校观看,避免意外纠纷,影响校园治安秩序。

  七、学校各部位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持身份证与学校签订用工合同。学校按照《福建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临时工及其家属进行登记,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管理。临时工及其亲属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度。

  八、因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工作需要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应由校相关处室负责填写《教育、教学、教研活动申报表》,报请校长批准后,布置年段组织进行。班级不能组织外出活动。年段原则上不宜组织外出活动,如确有必须外出的课题,段长作为责任人应详细填写申报表,校长批准后才能组织出行。外出活动的责任人和组织者,必须确保学生在活动全过程的安全。并共同对活动安全负责。

  九、师生外出活动及节、假日回家、返校,应注意交通安全。不得乘坐无牌无证车、船,不搭乘柴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不得无证驾骑摩托车,路上应自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十、寄宿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租住校外的寄宿生应注意饮食卫生,防止病从口入,防止食物中毒。全校师生员工有责任做好个人和环境卫生,防止疾病的流行和传播。

  十一、除学校组织之外,学生要求集会的,必须经学生会向学校提出申请,批准后才能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学生会与学校相关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到场维持好集会秩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十二、教职员工不准私自带领或组织学生下河游泳和远足、旅游,不得涉足黄、赌、毒场所活动。严禁师生参与社会帮派组织活动。严禁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治安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及独立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将拥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承担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再行出租的行为。

  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房屋租赁管理实行出租房屋登记制度和租赁合同备案制度。

  第六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房屋租赁市场消息。

  第七条xx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市市区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县(市)、矿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郊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郊区区属以下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出租房屋登记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经营管理人出租房屋前,应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件;

  (三)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出租公益或社会福利事业用房的,应同时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应同时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共有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九条以房屋使用权作为合资、合作经营条件并取得收益(包括:承包费、房屋使用费、保底利润),又不承担经营风险的行为,视为租赁行为。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且尚在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中的;

  (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不得出租的;

  (四)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五)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六)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租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准予出租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租赁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当事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装饰及设施情况;

  (三)用途和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承租人转租房屋,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应当签订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款的转租合同,并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权终止期限或房屋经营管理权终止期限。转租房屋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

  第十五条公有住宅房屋的租金标准,应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在租赁合同签订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一)准予出租证书;

  (二)租赁合同;

  (三)身份证明或合同资格证明。

  第十七条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应对房屋租赁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自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备案并颁发《房屋租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或责令补正后重新申请备案:

  (一)租赁合同条款不完备或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住房政策规定的;

  (二)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不完备的;

  (三)虚报、瞒报租赁价格的;

  (四)租赁期限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租赁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机关事业单位出租国有房屋的登记备案资料,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租赁合同经租赁管理部门备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变更或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复制、转借和转让。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租赁当事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交回发证机关,同时办理注销登记。《房屋租赁证》遗失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分别向租赁管理部门交纳租金百分之一点七五的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如何向租赁管理部门申报租金。经审查申报的租金不实的,按照物价部门的租金最高限价标准收取租赁管理费。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出租房屋,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止出租行为。

  (二)变相出租房屋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并视情节轻重可对出租人处以月租金一至二倍的罚款;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责令停止出租行为,并处以月租金二至三倍的罚款。

  (三)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四)不按期交纳租赁管理费的,责令限期交纳,到期不交纳,逾期一天按欠款总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不缴纳的责令停止租赁行为,吊销《房屋租赁证》。

  (五)伪造、涂改、复制、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租赁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制度15

  一、健全联防组织,加强队伍建设。

  在开展“平安村”活动中,我村逐步建立了村大队、警务站、学校防共治安全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我村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加强联防队伍建设。

  1、精选队伍人员,把村大队、警务站、学校共治相结合。

  2、我们从提高联防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突破口,进行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联防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处理应急处突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的发挥了联防人员知法、守法、懂法、会运用法的特殊作用。

  二、狠抓制度落实,规范联防综治工作。

  我们从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制度入手,形成了有效地联防工作机制和科学的考评体系,不断完善和加强联防责任体系。

  1、具体明确了联防人员的组织制度、责任分工,有具体的制度设定工作内容,不断健全联防体系。

  2、我们本着有利于情报信息和防范工作,有利于及时准确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制定了工作计划、治安联合防范、治安动态报告等一系列联防制度,是联防共治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到人。

  三、发挥联防组织作用、依法开展治安管理

  1、通过日常治安巡逻,排查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隐患。

  2、我们通过不断完善社区联防组织,健全联防体系,实现了预定的治安目标。

  3、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努力做好村密集场所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机构设置

  各村设置一支专职联防队,人事归口各村委会,工作业务由派出所管理、指导,队员人数3至5人,由各村专职综治副书记兼任队长。

  二、装备

  强光电筒二只、反光马夹二件、橡皮棍三根、警用摩托车1-2辆,必要的通信工具。

  三、权限和职责

  (一)权限:

  1、有维护巡防责任区治安秩序的权利,但不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2、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有权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但不得私自实施拘留、关押、审讯等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没收财产、罚款。

  3、对发生在巡防责任区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有保护现场的权利(保全证据、维护秩序、提供情况),但无权勘查现场。

  4、在巡防责任区内,可以对有可能危害辖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可疑人员、可疑车辆及其携带装载的物品,实行检查权。但不得搜查他人身体或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5、值勤巡逻检查中,遭到暴力侵犯时,有权采取正当防卫。但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或对已停止暴力侵犯人员辱骂、殴打或者教唆他人殴打。

  6、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人有制止、劝阻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无权治安处罚和对其打骂。

  7、有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居民群众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的权利,但不得推销或强制安装非公安部门批准同意的各类防盗防护设施产品。

  (二)职责

  1、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巡防责任区内的治安秩序;

  2、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守护、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控制案件发生;

  3、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清理清查、守候伏击、询问检查,发现和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4、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安全防范情况检查,提示有关单位、居民消除安全隐患;

  5、对巡防责任区内发生的案件、事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通知事主,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现场秩序,并提供有关情况;

  6、协助公安、综治、社区开展公共安全和治安防范的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开展以“防盗、防火、防事故、防破坏”为重点的四防安全检查,注意发生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防范设施;

  7、协助公安、社区掌握社会动态和对辖区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及外来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

  8、接受居民群众合理求助,竭诚为群众服务,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9、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规章制度

  (一)值勤制度:

  1、各村联防队每天夜间值勤,由派出所统一安排。

  2、值勤方式主要以公路沿线及主要交通要道设卡为主,配以警用摩托车巡逻相结合。

  3、做好值勤记载,按时上报工作月报。

  (二)工作例会制度:

  综治办、派出所每月召开一次队长工作例会,主要内容是总结前阶段工作,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析通报治安形势,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值勤纪律:

  1、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2、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3、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4、检查规范,文明执勤;

  5、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四)注意事项:

  1、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持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值勤时如因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机动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及意外事件,责任由驾驶者本人自负。非公务和值勤不得驾驶警用摩托车。

  2、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任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个人隐私不得传播,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及其提供的情况。

  3、认真执行值勤制度。严格执行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

  五、工作目标与任务

  1、熟知本辖区的外来人员及私房出租户状况,并有记载,全年不少于一次向公安机关提供外来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的有效线索。

  2、对辖区的常住重点人员做到“五知”:知经常落脚地、知经常交往人员、知经济收入状况、知联系方式、知活动规律。

  3、通过设卡巡逻力争半年抓获一个行政拘留以上人员,一年抓获一个打击对象(刑事拘留以上人员)。

  4、刑事发案明显减少,力争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同比下降20%以上。

  5、不发生因工作值勤不当引起的群众投诉、上访等情况。

  6、对辖区内的不稳定因素、社会动态要及时掌握,并及时、正确向有关部门反映。

  7、积极参与各类因民间矛盾引发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全年不发生民转刑案件。

  8、加强技防村建设,动员村民推广家用防盗报警器的安装。做好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工作,动员辖区各企事业单位做好技防工作。

  六、联防队员报酬及费用

  联防队员报酬及费用由镇政府和村二级共同负担(按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1、镇政府负担基本工资、服装费,基本工资每月780元,其中基础工资600元,考核工资180元,每月拨款至派出所,由派出所设立专款帐户,每月统一发放。服装由派出所统一购置。

  2、村级负担社保、医保、奖金及其他费用,社医保由各村按实际负担人员每月交纳。奖金由镇核定标准,由村年终一次性发放。

  七、考核细则

  1、上班值勤一月内发现迟到、早退一次扣30元,二次以上有一次扣50元,全年累计达五次以上的,村委会有权对其进行解聘。

  2、每抓获一名符合行政拘留人员,奖励200元;每抓获一名打击对象(劳动教养以上)奖励400至1000元;提供线索,经查证有效,根据具体案件,给予相应奖励,协助破获刑事案件每起奖励100元。

  3、通过外来人口管理,协助查获网上“三逃”人员每查获一人奖励1000元。

  4、在值勤过程中,私自扣押嫌疑人财物,或扣押、拾交的财物不主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一经查实,扣1000元;因违法值勤引起投诉、上访的,经查实扣1000元。

  5、村内存在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及治安问题,未能及时上报,造成群众到镇、市或进省去京上访的,扣500元。

  6、未能积极调解,做好劝导工作,未及时上报,造成重大民转刑案件的,每发生一起扣500元。

  联防队队员职责:

  1、每天晚上开展值班、巡逻,督促检查各组户户联防工作的开展情况。

  2、作好外来进村人员的询问、登记工作。

  3、作好值班巡逻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4、发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及时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解工作。

  6、向群众作好防火、防盗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范意识和积极性。

  联防队员纪律:

  1、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2、值班巡逻时间不得脱岗、睡岗,不准喝酒、赌博及开展娱乐活动。

  3、不准侵害群众的利益。

  4、不准有特权思想,随意打人、骂人、陷害好人。

  5、不准私设公堂,刑讯逼供。

  6、不准擅自开展抓赌、扫黄、打狗、检查旅店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工作。

  户户联防:

  1、村民要办一切手续都必须由组长签字才能办理。

  2、村组干部抓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不力的作罚款处理,对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3、把参加治安防范工作的积极程度用为入党积极分子考核的重要条件之一。

  4、凡不参加户户联防的,在其家有红白喜事时,村里及村民将不予帮助,并且镇、村不给予办理宅基地审批,结婚证等手续,不安排民政救济等。

  5、建立赔偿制度。凡是因当班人员值班时脱岗、睡岗造成牛马丢失的,其必须赔偿损失的30,村级联防队员必须赔偿损失的10。

  6、因家里确实无人有能力参加治安联防的,可请人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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