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动火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动火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精]动火管理制度](/uploads/00/d6c6b6c804_6136d9e1daeab.jpg)
动火管理制度1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
4、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
4.3.1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方可进入容器。
4.3.4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处罚。
4.3.7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动火管理制度2
一、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本企业内严禁烟火。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2、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3、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4、液化气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5、液化气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安全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
6、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
7、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8、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用火安全情。
二、设备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为规范检修作业安全管理,确保检修顺利进行,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xx)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设备检修指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本企业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确保设备设施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均应对具体检修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危害分析,制定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4、由生产部制定企业年度综合检维修计划,计划中应包括安全设施检修计划,并将安全设施检修项目详细单列。
5、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6、检修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㈠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㈡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㈢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㈣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检修现场应根据gb 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8、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9、在生产现场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燃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要防止产生火花。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运行。
动火管理制度3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动火管理制度4
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在进行临时性、非固定场所的明火作业过程中,确保安全、有效地进行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本制度涵盖作业申请、审批、执行、监督和应急响应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作业前的.准备:包括动火作业的识别、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2、作业申请与审批:明确动火作业的申请流程、审批权限和审批标准。
3、作业现场管理:规定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消防设施配置及作业人员职责。
4、作业执行:强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合格工具设备及正确处理作业废弃物。
5、监督与检查:设定动火作业的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6、应急响应: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响应机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动火管理制度5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明确物业动火作业的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1.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及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管理原则
2.1 安全第一
将安全管理作为动火作业的首要原则,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
2.2 预防为主
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动火作业的申请和审批
3.1 申请程序
施工单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交书面的动火作业申请,包括动火作业的地点、时间、内容、安全措施等。
3.2 审批程序
物业管理公司收到申请后,应由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
4.1 防火准备
施工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应做好防火准备,包括清理作业现场、配备灭火器材等。
4.2 作业监控
物业管理公司应派人对动火作业进行监控,以确保作业的安全进行。
4.3 作业结束
动火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清理现场,消除火源,并进行安全检查。
五、责任与处罚
5.1 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进行。如有违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2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动火作业进行有效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5.3 处罚规定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动火管理制度6
临时动火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规范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的焊接、切割、烘烤等可能产生火花、热源的.作业活动。这一制度涵盖了审批流程、作业人员资质、安全措施、应急响应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动火作业申请:明确动火作业的申请程序,包括作业前的评估、审批和许可证的获取。
2、作业人员资格:规定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证书。
3、安全防护:规定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如灭火器材的配备、作业区域的隔离等。
4、监督管理:设立动火作业的监督机制,包括现场监护人、安全检查等。
5、应急预案:制定动火作业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应对措施,包括火源控制、人员疏散等。
6、作业记录与后期评估:要求记录动火作业过程,事后进行安全评估,以便持续改进。
动火管理制度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所有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xx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5.1.2厂区管网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50016-20xx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的天气,禁止露天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水塔、水洗塔等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级动火作业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和预案,进行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安全防火主管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专工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人员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提出。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动火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专工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安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8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24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72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4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专工终审批准。
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车间主任、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动火管理制度8
第一条本制度规定防火防爆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本公司防火防爆工作。
第二条火源管理
1、焊割动火管理规定
(1)严格控制在易燃场所的动火,对需检修的部分应拆至距离危险源30米外进行。如一定要在区内动火,则必须进行全面清理工作。
(2)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措施:遇有五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室外动火。
(3)漂浮有易燃物的地沟、池、坑周围10米内,不得进行动火。
(4)在带电设备附近动火,火焰距带电部位10kv及以下的为1.5米;10kv以上的为3米。
2、摩擦、冲击及高温表面
(1)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生产岗位、储罐区等危险场所。
(2)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品时,不得抛、拖和滚动,所有扳手、榔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材质。
(3)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禁止在高温设备、管道、灯泡表面上烘烤可燃物。
第三条火灾危险性分类
1、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等级属甲类的有:储罐区
2、本公司主要生产装置的火灾危险等级属乙类的有:质监室、其它岗位。
第四条动火规定
1、储罐区和包装厂房内为本公司的禁火区。
2、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为三类。
(1)a级动火:指正在运行和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b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岗位或装置、管道、设备的动火作业。
(3)c级动火:指a级和b级动火外的动火作业。
3、动火证的办理
(1)动火证由动火区域所在岗位申请、办理。在动火证上,必须填写申请部门、申请人、动火地点、动火方式、动火时间、动火负责人、动火人、监火人及安全措施等。
(2)动火证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动火证》。
(3)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a、特殊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8小时;
b、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
c、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为144小时;
(3)动火证一式三份:动火人一份,监火人一份,审批部门留存一份。
4、动火分析要求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5、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可能与可燃、易燃物相通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必须先切断物料来源,堵盲板(并挂牌示意),必要时拆除一段连接管道,与其它生产装置有效隔绝,不准用其它方法作隔绝措施。
(2)凡有易燃、易爆物质接触过的设备(包括停用的、旧设备)管道、部件等,不论在何处动火,均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质,然后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一般防火规定
1、严格遵守化工安全生产禁令,公司内严禁吸烟。
2、禁止在公司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禁止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公司内车辆行驶必须严格遵守指定的路线。
4、禁止使用易散发可燃气体的液体清洗设备、用具、地面及衣服。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纺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5、油棉纱、油纸等易燃物品,必须放于指定的铁制容器内,并定期及时清理
6、厂区内生产区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内不准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7、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建建筑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六条火灾、爆炸的抢救原则
1、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尽快扑灭火势,减少事故损失,按时向有关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化工装置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为了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应首先切断电源,抢救受伤人员,同时要注意防止再次发生灾害。
以上均按事故紧急处理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3、采取以下措施,防止灾灾扩大、蔓延;
(1)迅速切断通向火灾、爆炸设备的各种物料管线。
(2)组织人员迅速转移火场附近的易燃,可燃物;
(3)切断排污与下水系统,防止火势扩展到其它场所;
(4)抢救人员注意自身保护,防止人员中毒。
4、灭火原则
早报警,边报警边扑救,先控制,后灭火,先救人,防中毒,防窒息,听指挥
5、制冷剂着火用水扑灭;
6、电气着火
(1)断电灭火,电源切断后,扑救方法同一般火灾。
(2)带电灭火
a、必须采用不导电的灭火剂,如co2、1211、1301、干粉等。
b、使用小型灭火器材时,要注意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c、如遇带电导线落于地面,则需穿绝缘靴。
7、一般火灾一般火灾可用水、砂土、石棉毯及灭火器扑火。
动火管理制度9
1.基本要求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装置区及其禁火范围内的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1.2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
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3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依据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本公司判定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灌区、桶区、库区、乳油生产装置区。
1.4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2.分工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科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2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组织现场盲板加、拆的检查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2.3公司设备(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核安全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协调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负责组织、协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2.4动火作业部位所在单位,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2.5动火作业人职责
2.5.1动火作业人应持有有效的本工种作业证。
2.5.2动火作业人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见附件1)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动火。
2.6动火监护人职责
2.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公司安全科组织的监护人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司安全科发放的《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2.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监护人应在本部门安全员和负责人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动火现场情况。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确需离开时,应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暂停动火作业。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2.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安全作业证》不相符合,或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动火安全作业证》,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安全科报告。
2.7动火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2.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
2.应在用火作业前全面了解作业内容、作业部位和作业环境,参与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2.作业完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种遗留后方可离开现场。
2.8动火部位负责人的职责
2.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2.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2.9动火分析人的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检测分析数据报告附动火证后归档。
2.10动火作业审批人的职责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2.10.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2.10.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分级
3.1本公司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日、假日、夜间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3.2特殊动火作业:
3.2.1在公司正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乳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容器等部位上或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2.2.节假日期间或特殊情况(如夜间)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区域除外);
3.2.3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3一级动火作业:
3.3.1在易燃易爆场所(如正在运行的苯醚甲环唑原药生产装置区、乳油生产装置区、储罐区、容器、带压不置换等)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3.2危险化学品库、桶区,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3.3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的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隔绝的工艺设备管线。
3.4二级动火作业:
3.4.1除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3.停工检修经吹扫、置换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3.4.3从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3.4.4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3.4.5固体产品包装区域、仓库等非禁火区;
3.4.6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3.5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范围以外,维修间范围内为固定动火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动火区域内,严禁设固定动火区。
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4.1动火作业前,由动火所在车间(或装置)安全员组织生产车间负责人及工段长(班长)、动火作业负责人,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安全员负责填写《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见附件2)。
4.2特殊、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公司安全负责人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经公司主管生产(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动火,原则公司上不签发特殊、一级动火。
4.3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安全员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组织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由动火所在单位(生产部)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后,方可动火。
4.4固定动火区的设定由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经公司涉及生产(技术)、设备(工程)、安全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由公司分管生产(技术)或安全的负责人批准。
4.5《动火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的确认,需在与本次动火作业有关的主要安全措施对应选项内划“√”。其中,1、2、3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工艺技术人员确认签字;4、5项由动火所在车间的安全员确认签字;6、7项由动火所在车间当班班长确认签字;8-11项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其他补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范围分别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人员和动火作业负责人确认签字。
4.6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相邻车间或部门区域时,由所在相邻车间或部门区域车间负责人(副主任以上)审查合格后,在“相关单位意见”一栏会签,并有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监护人,按动火级别审批后,方可动火。
4.7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公司设备科必须对作业方案进行确认,对带压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8作业结束后,动火人和监护人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并由动火所在车间安全员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完工验收”一栏签字。
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公司建立气体取样检测分析操作规程,明确取样分析项目和标准、取样及检测方式、检测仪器的使用范围和完好性。使用便携式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选配检测设备要与危害气体种类相匹配,并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特殊动火作业应使用两台仪器同时检测,检测偏差不应大于仪器有效误差范围。取样检测的过程要进行拍照记录,分析单要注明取样位置和取样时间。
5.2.动火分析的监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在较长物料管线上动火,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在设备外部动火,应在不小于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分析。
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30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动火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应随时进行监测。
5.4.动火分析合格标准:
a)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c)动火设备、管线及作业环境内,氧含量不应大于235.%;
d)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进行监测分析。浓度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规定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中“其他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5.5.分析报告单必须填写到《动火安全作业证》或黏贴在存根正面左上方。
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车间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及互救等知识;
e)相关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作业前,生产车间应做好如下工作:
a)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安全作业要求;
b)对作业现场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c)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d)夜间作业场所设置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e)会同作业单位应组织作业人员到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和分布。
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篦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取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并采用安全电压;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讯和照明设备、脚手架或临时作业平台、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要求。
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在有可燃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动火作业期间,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离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应直立放置并采取防止倾倒措施,氧气瓶与之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设防倾倒、防晒设施。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a)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应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b)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安排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c)动火点所在车间应预先通知相关部门及相邻有关车间,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d)应在正压条件下进行作业;应保持作业现场通排风良好;
e)公司分管安全和检维修工作的负责人应共同对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确认卡》签字。
进入作业现场的所有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器具;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器具;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应参加相应作业。
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由动火人持有,作业时随身携带;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监护时随身携带;第四联存放在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固定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安全科存档;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车间存档,保存期限为1年。
附件:1.《动火安全作业证》样式
2.《安全交底和风险告知卡》样表
动火管理制度10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电动火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以确保生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并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内容概述:
1、电动火设备的选购与验收
2、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与资格认证
3、设备日常使用规定与安全操作规程
4、设备的定期检查与维护保养
5、应急处理程序与事故报告机制
6、责任划分与违规处罚
动火管理制度11
现场动火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企业生产活动中的安全,尤其是涉及明火作业时,能够有效地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它通过规范动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监督和执行过程,降低潜在的风险,提升作业效率。
内容概述:
1、动火作业定义与分类:明确哪些操作属于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烘烤等,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类。
2、申请与审批流程:规定动火作业前必须提交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
3、现场安全检查:强调动火前对作业区域的安全评估,如清除易燃物,设置消防器材等。
4、监督与管理:设立专门的监督人员,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规程。
5、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应对火灾的`应急措施,以便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响应。
6、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动火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7、记录与报告:记录每次动火作业的过程和结果,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动火管理制度12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动火管理制度13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
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动火管理制度14
危险区域动火管理制度是针对可能产生火灾或爆炸风险的场所,制定的一套规范化的操作流程和安全管理措施。它涵盖了动火作业的.申请、审批、执行、监督以及应急处理等多个环节,旨在确保企业在进行此类作业时的安全。
内容概述:
1、动火作业定义:明确哪些活动属于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打磨等。
2、危险区域划分:依据火灾和爆炸的风险程度,将作业区域分为不同的等级。
3、作业前准备:包括风险评估、安全防护设备的配备、消防设施的检查等。
4、作业审批:设立审批流程,确定审批人,规定审批标准。
5、作业执行: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操作规程及安全守则。
6、现场监督:设定现场监护人,确保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规定。
7、应急预案:制定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8、记录与报告:建立动火作业记录,定期进行安全审核。
动火管理制度15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防止火灾发生: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预防因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火灾,保障企业生产和员工生活的安全。
2. 降低财产损失: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良好的动火管理能减少这种风险。
3. 提升合规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规,避免因违规被罚款或暂停运营。
4. 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通过制度的执行,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和责任感。
【动火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动火管理制度10-27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04-04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04-18
用火动火管理制度04-22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01-13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06-22
施工动火管理制度02-20
动火用火管理制度05-05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06-06
机房动火管理制度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