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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21 19:06:5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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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用火动火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用火动火管理制度

用火动火管理制度1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用火动火管理制度2

  1、参照《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明火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

  2、凡是的爆炸危险区域和火灾危险区域内,使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均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手续。

  3、“动火票”应经主管加油站审批,并报当地消防安全部门备案。作业期间,站长应亲临现场指挥,作业现场应临时增设消防器材,安全监护人必须在场。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规定,即“没有批准动火证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完毕,由监护人和动火人共同对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经防火责任人确认后,方可离开。

  5、 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用火范围和随意动火。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经批准后,停止加油作业,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6、 加油站内不得采用明火取暖。

用火动火管理制度3

  一、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用火、动火的审批范围、程序和要求以及电气焊工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等。

  二、用火、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2、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填写《单位临时用火、用电作业审批表》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4、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5、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6、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7、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用火动火管理制度4

  为加强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内严禁吸烟及用明火照明。

  2、上岗人员不准随身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由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动火证,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气灶烧水做饭时,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5、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6、要严格按照动火证规定的`范围动火,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7、在加油站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

  8、加油站若需要动火,应当由站长向上一级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上一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动火作业。

  9、在动火作业时,必须经站长同意,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内动火。

  10、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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