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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时间:2023-12-05 13:59:07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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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在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1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工作,推进村民自治进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监委会是根据民主监督的原则设立的,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履行监督职能,并直接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第二条监委会由5人组成,实行民主选举。有下列情况不宜进入监委会:长期外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二年的;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未满二年的;近三年受过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活动,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近三年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章建房、打架斗殴、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或赌博迷信行为,经过有关部门查处的;村两委班子成员、村会计、村出纳及其近亲属的村民代表不得担任监委会成员。

  第三条监委员只有监督职责,对村级重大事项只能对村“两委”提供建议或意见,不能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的工作。

  第四条监委会对本村行政事务享有监督权和参政议政权,经村党支部授权对村级党务进行民主监督。监委会开展党务公开、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监督工作,不参与工作决策、工作实施,只负责工作实施中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对村干部的任职情况实行民主监督,切实推动本村各项工作的依法有序开展。

  第五条监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监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过半数委员同意即可通过该事项。

  第六条监委会履行以下监督程序:

  (一)村级制度修订程序: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开表决,村委会自行修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制度的,监委会有权提出建议,纠正制度修订程序。

  (二)村务公开审核程序:监委会对村级各项事务财务的公开内容进行先期审核,以公开内容和形式进行监督。

  (三)听证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或村民对村务公开内容及村“两委”执行制度情况存在疑义的,经1/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监委会可以书面形式建议村两委进行听证,实施监督。如村“两委”7日内无不正当理由不作出听证决定或解释,监委会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四)民主考评程序:每年年中、年终,应进行村干部“述、询、评”活动,监委会负责召集会议,并主持考评工作,并汇总、上报结果。

  (五)村干部罢免程序:对村民测评不满意票超过50%的`村干部,监委会有权提请村“两委”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七条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如遇特殊情况,有5人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对某项工作或重大决策质询的,监委会有权组织人员对相关资料进行查询,做出答复并公布。对查询难度较大的问题要及时报请村党支部或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九条监委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因监督不及时而造成村民群体性事件,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工作,推进村民自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接受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并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监委会履行监督职责,依照章程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的工作。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四条监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过半数委员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事项。

  第五条监委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监委会召开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情况等。

  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第七条监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工作规范

  第八条监委会主要负责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广泛联系村民,及时向村党支部、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定期不定期向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具体执行党务公开监督、村务公开监督、村级事务监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组干部监督。

  第九条经村党支部授权,监委会对本村党务公开进行民主监督,监委会主任可以应邀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监委会根据党员群众要求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党务公开向群众反馈。

  第十条监委会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行监督,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本村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对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监委会对村民反映的公开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向村委会通报,并及时将村委会答复或处理意见反馈村民。

  第十一条监委会参与制定和完善本村的各项自治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执行。对不按照村务管理制度作出的决定或决策可以提出废止建议,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村务事项有权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

  监委会对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程监督,对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做法可以要求村委会及时纠正处理并向村民反馈;

  第十二条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本村下列财务活动进行监督:

  (一)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二)参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监督村委会依法科学决策;

  (三)按期审查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质询,提出纠正不当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要求当事人解释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四)有权否决本村集体组织的不合理开支;

  (五)参与上级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以及对村干部的任中、任期届满和离任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监委会应当参与村干部“述、询、评”活动,向与会各方代表汇报监委会履行职责情况,并对村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监委会履行监督可以实施以下程序:

  (一)村级制度修订程序:对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公开表决,村委会自行修改的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制度,监委会有权提出纠正错误的意见,并建议村委会按照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程序修改相关制度规定。

  (二)听证建议程序: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经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监委会可以书面形式建议村“两委”进行听证,并对听证过程实施监督。如村级组织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作出听证决定或解释,监委会可向上级部门反映。

  (三)村干部罢免建议程序:根据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意见,监委会有权对不称职的村干部提出罢免建议,村委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表决;对连续两次年终考评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监委会有权建议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是村党组织成员的,应当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班子成员的,应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启动罢免程序;其他村务管理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四)资料查询答复程序:如有5人以上村民代表联名对某项工作或重大决策质询的,监委会有权组织人员对村级组织的相关资料进行查询,作出答复并公布。对查询难度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报请村党组织或向上级机关反映。

  第四章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五条监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委会会议,组织监委会正常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并有权列席村务会议。

  第十六条监委会主任对5名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应当及时召集监委会议研究讨论,对重大问题在请示村党组织的基础上,可以建议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第十七条监委会主任可以受聘担任街道党风廉政监督员,履行监督员职责,及时上报本村党风廉政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对不能履行职责的监委会主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委会成员同意,村党组织可以重新组织党员和村民代表提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重新选举监委会主任。

  第十九条监委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监委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监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监委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可以审查和复制本村村务管理的.相关材料;

  (三)根据群众反映,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可以对反映村级组织违反村民自治和管理制度的问题进行初步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监委会负责交由有关方面处理。

  第二十条监委会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监委会的领导,执行监委会的决定;

  (二)保守秘密,遵守监委会各项工作纪律;

  (三)参加监委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监委会成员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得直接参与村“两委”的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委会成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

  第二十三条监委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村党支部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监委会委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性质较重的,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性质十分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依纪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监委会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工作制度,制定监委会主要工作规程(附后)。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3

  主任:

  主要负责:

  1、本村监督委员会的全盘工作

  2、参与本村财务会签

  3、负责村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委员:

  主要负责:

  1、本村村务、财务公开工作

  2、群众来访和各类登记表册的记录工作

  委员:

  主要负责:

  1、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决定情况

  2、对村务及重大事项的全程监督

  委员:

  主要负责:

  1、监督村民委员会在民政及安全排查工作

  2、对村务及重大事项的全程监督

  委员:

  主要负责:

  1、监督妇女和计生工作

  2、对村务及重大事项的全程监督

  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在乡纪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加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两委”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一)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

  (三)涉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的;

  (四)乡纪委安排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水电费收费;计生指标分配;土地征用费补偿;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对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督促执行村级财务“五项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

  三、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乱占乱批,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村集体资产处置、村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等。

  四、监督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执行情况,收集整理村民对村委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五、引导村民代表支持村两委的工作,协调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之间的关系。

  六、对村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完成村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议交办的其它监督工作。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权限

  1、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会议。

  2、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3、受理村民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属实的.,责成村民委员会在10日内答复。

  4、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作出的决定事项,应予制止,必要时可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5、参与乡农经站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人员职责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应自觉履行监督职责,组织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日常监督工作,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列席“两委”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兼任本村纪检委员,应及时上报本村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二、对不履行职责的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经乡纪委同意,村党支部可以重新提名,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组织补选。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享有的权利

  1、参与村民监督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各项活动,向村民监督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2、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审查和复制本村村务管理的相关材料;

  3、经村民监督委员会同意,同时有两名以上委员参加,可以对反映村级组织违反村民自治和管理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1、接受村民监督委员会的领导,执行村民监督委员会的决定。

  2、保守秘密,遵守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

  3、参与村民监督委员会各项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反映村级组织和村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村民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本村村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对村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二、主任列席村委会议,参与监督村务会议的决策过程;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专题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可全部列席;

  三、负责对群众反映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委会通报并责成村委会在10日内予以答复。

  四、年终总结村务监督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村民监督委员会财务监督制度

  一、监督村民委员会的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

  二、财务报帐前进行审核,主任参与财务会签;

  三、监督、核查村财务制度、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和实施情况;

  四、按期审查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有疑问的事项进行质询,提出纠正不合理支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可以要求当事人解释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五、年终总结财务收支监督情况,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六、参与上级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

  村民监督委员会事务监督制度

  一、主任列席村两委班子相关会议,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村务会议其他委员也可列席;

  二、监督重大村务决策过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村务事项负责审核并提出监督意见;

  三、参与制定和完善本村各项自治和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四、对村级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处置和受益分配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对侵害群众权益的做法有权要求村委会及时纠正;

  五、建议村委会就有关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监督委员会依据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有权要求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如村委会不采纳,村民监督委员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村民监督委员会坚持“依靠村民、合法监督、职责明确、程序完备、民主集中”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直接参与村“两委”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级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当年村民代表信任度测评不过半的责令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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