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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务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25-02-06 07:12:32 制度

校务公开工作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校务公开工作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校务公开工作制度

校务公开工作制度1

  一、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校务公开工作小组,校务公开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监督和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二、校务公开内容:重大事务人事管理、财务收支、物资采购及工程建设、奖教奖学、教研教改、发展党员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等。

  三、校务公开形式:设立对内、对外公开栏,一个监督箱,一个举报电话(号码xx),根据校务公开实施细则规定分为对内、对外公开栏上公布,职工大会公开,通过广播或黑板报进行公开,通过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处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四、校务公开的时间:实行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相结合,其他内容每周一在教师政治业务学习时进行公开。

  五、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至二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并记录建档。

  六、校务公开办公室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会议,并记录建档。

  七、校务公开监督小组每学期至少组织一至二次专项检查,并记录建档。

  八、校务公开的.材料必须整理建档保存。

  九、校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校务公开的材料整理上交开发区教育中心校和上级有关部门。

  十、各职能部门应认真如实及时执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情况要与各部门责任人的年底考核及评优评先相挂钩。对于在校务公开中搞形式主要,弄虚作假,假公开或故意隐瞒公开的,一经发现,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校务公开工作制度2

  1、根据“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定期向群众公开学校的重点工作,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2、每学期公开一次学校的重点工作业绩、财务收支情况、学生评优评模、先进班级、学校收费标准和临时工录用情况。

  3、教师的.评优、评模、晋级、职称评定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公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再上报。

  4、长期公开学校招生政策

  5、长期公开教育局和学校的公开电话和监督电话。

  6、作好信息反馈工作,广泛征求和参考群众意见,突出“公开、公平、公正”学校管理原则,努力作好学校的各项工作。

校务公开工作制度3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员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使学校的各项工作均能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于教职工的监督之下,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全国教育工会关于推进校务公开的工作意见》和市教育局、市教育工委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关于“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特制定关于“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一、校务公开的内容

  按照教工[1999]3号文件和教工[20xx]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公开的大体内容有如下十六项:

  ⑴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方向和管理制度;

  ⑵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⑶学校基建项目、承包单位和建设资金;

  ⑷学校财务情况及创收情况;

  ⑸住房分配;

  ⑹奖金分配;

  ⑺职称晋升;

  ⑻评优树先;

  ⑼领导干部资金;

  ⑽中层干部任免;

  ⑾办会会议内容;

  ⑿阶段性工作目标措施;

  ⒀工作过程中的检查与评价;

  ⒁人事调整使用理由;

  ⒂财务收支(含招待费);

  ⒃各类考核评价标准及运作情况等。另外,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校务公开的形式

  1、召开教代会是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某些涉及全校教职工或者大多数教职工的难点、热点问题,如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奖惩制度、财务预决算等,均需提交教代会审议并通过后再实施。如遇重大事项,可临时召开教代会讨论通过。

  2、建立校务公开接待日制度。每月10日(遇星期天顺延一天)定为校务公开接待日。学校提前5天(即每月5日)将地点、接待人员在公开栏内公告,届时校长、副校长、工会主席全天候接待,虚心听取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并做好接待记录。当场不能答复的,待学校研究生10天内反馈给本人。

  3、继续用好公开栏,完善校务公开制度。为增强校务公开的透明度,每月20日定为校务公开日,综合公开的'事项,按月在高远楼内的校务公开栏内公布;需要随时公开的事项,及时在校门口黑板上公布。公开栏的公审内容具体由校办负责。为便于检查和存档,建立“校务公开”榜底存档制。

  4、增设意见箱、建立公开电话。在丽天楼和韵海楼门厅设校长信箱,以方便师生、家长向校长反映情况、提建议和意见,并设立校务公开电话,虚心听取教职员工、学生、学生家长的意见和建议,虚心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三、加强对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落实好“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学校研究决定建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每月15日定为校务公开例会日,研究答复落实接待日中,校长信箱、公开电话所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将答复、落实情况反馈给有关人员。

校务公开工作制度4

  为加强我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教育部、省市区有关(校务)公开的相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制度是加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要通过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加大全校教职工对学校工作参与和监督的力度,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调动干部和教师的积极性;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办事行为、提高工作水平,提高广大干部和教师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自觉性;树立干部教师公正、高效、廉洁,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良好形象,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调动社会各界支持袁小的积极性,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 校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1、推行校务公开,必须坚持既要维护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又要有利于学校领导行使依法治校的权利。

  2、坚持内容客观真实、程序简洁清楚、运作规范易行。

  3、注重实效,分层次、多形式、逐步推行校务公开。

  4、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三、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在校内不同范围公开的事项:

  1. 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2、选拔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有关程序和决定;

  3、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及实施情况;

  4、学校管理的规章制度。

  5、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教育经费的收入和使用管理情况;

  6、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

  7、教职工 “五险一金”缴纳、劳动保护和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8、学校领导党风廉政制度及纪律规定;

  9、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二)、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学校招生计划、政策,规程以及结果;

  2、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

  3、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转学、休学办法等;

  4、其他依照法律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学校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四、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教代会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二)其他形式

  1、有关会议。校长会议、中层干部会议、教职工大会、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

  2、书面公文。学校通过各种文件、公告、公示、网站、校报、通报、通知等

  3、 其他形式。公布信访举报电话等。

  五、校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成立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实施。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六、校务公开监督小组

  组长:

  成员:各教研组长

  监督小组实行全过程监督,定期检查校务公开的落实情况。每学期综合检查校务公开工作,作出工作总结,提出整改意见交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校务公开工作制度5

  为把校务公开工作搞得更好,使校务公开真正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厦门市《关于全面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校务公开工作检查标准(试行)》特制定本校校务公开工作制度。

  一、校务公开例会制度:

  1、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由校长主持,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工作。按照“提出审查、公开、议政、整改”的程序,认真研究校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

  2、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每学期至少要对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情

  况进行专项督查,并负责积极推进群众民主议事的实践,提高群众“知校情,参校政,议校事,督校务”的关注程度。

  您

  二、校务公开公开制度:

  1、校务公开的项目要把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难点,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关心的热点,廉政建设的关键点作为公开的`突破口,公开内容注意内外有别,上下有别。避免盲目性、随意性,防止形式化、表面化。

  2、校务公开的时间,根据校情,教师愿望和要求,采取阶段性(月、季)、年度性公开和定期、不定期公开的方式进行。

  3、校务公开的范围及形式分为对内公开和对外公开。对内公开以教代会为基本载体,并通过校务会、校务公开栏(对内版)、教职工座谈会、设立意见箱、监督电话、民意测评等形式公开,对外公开通过校务公开栏(对外版),家委会,学生家长会,座谈会,监督电话,社会调查,领导接待日等形式公开。

  三、建立校务公开档案制度:

  1、根据教育局《校务公开档案资料目录》进行建档工作。

  2、建立校务公开执行档案制度。推行《校务公开明细表》,把每次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反馈情况记录在册。

  3、进行校务公开(对外)资料,校务公开(对内)资料和校务公开(专项)资料的汇编、归档。

  四、检查监督制度:

  1、校务公开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2、校监督小组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并通过监督电话,民意测评,座谈会,将了解到情况进行反馈,通报。

  3、校务公开工作列为班子建设,班子成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年度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校务公开工作制度6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务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充分发挥校务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学校依法向申请人公开学校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学校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学校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五条 学校指定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并将校办公室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学校校务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六条 学校在向申请人公开学校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学校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学校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办公室代为填写学校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学校校务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

  (五)申请时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向学校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学校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办公室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第九条 学校办公室通过发放、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完备的,学校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校务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提供受理回执。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学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学校校务公开决定。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学校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学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学校或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五)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学校应当作出学校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六)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学校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可以公开的学校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学校信息内容的,应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提供期限。

  第十四条 学校收到学校校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和提供学校信息的,应当场答复和提供学校信息,不能当场答复和提供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校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学校认为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学校的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学校信息。但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学校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学校依法予以更改,学校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学校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学校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提供打印件、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的形式提供。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学校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学校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八条 学校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学校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学校信息。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人属于非盈利组织或者其他公益团体的,凭有关证明,经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不按规定履行学校校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学校在学校校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学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学校信息的;

  (二)未履行征求意见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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