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高危药品管理试行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院高危药品管理试行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医院高危药品管理试行制度1
一、目的:
高危妊娠筛查工作是围产保健的重要内容,是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此制度。
二、高位孕产妇概念:
1.年龄小于18岁、大于35岁的第一产产妇(初产妇),40岁以上的经产妇(已经分娩过一个孩子)。或身材过矮(身高在1.4米以下),体重过轻(小于45公斤)或过重(大于85公斤)的'孕妇。
2.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在怀孕期间同时有高血压、心脏病、肾炎、肝炎、肺结核、糖尿病、血液病、严重贫血、哮喘、甲状腺功能亢进、子宫良性肿瘤等内科病。
3.怀孕期间异常:如母子(女)血型不合、胎儿发育不良、过期妊娠、骨盆太小、多胎妊娠、胎盘位置异常、羊水太多或太少等。
三、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业务院长任组长,成员:妇幼保健人员及产科医师。
四、职责:
1.妇幼保健人员负责指导村级妇幼保健人员按照“村级孕产期危险因素评分登记表”,对孕产妇逐一筛查、登记造册,及时发现高危孕妇。
2.产科医师对村级妇幼人员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进行评分并及时填写“哈尔滨市高危妊娠登记簿”,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随诊,出现异常情况予以及时处置。
医院高危药品管理试行制度2
为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进一步加强高危妊娠管理工作,我院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制定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1.实行孕期首诊负责制,开展早孕、中、晚(或临)高危妊娠评分筛查,指导孕期产前检查。
2.查出高危孕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凡高危孕妇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根据存在的高危因素给予治疗监护;重症高危孕妇,门诊不能处理或难做出诊断的应及时指导孕妇转上级医院进一步确诊治疗。
3.由有经验的医师专人管理高危孕产妇,科主任要定期出高危妊娠门诊。
4.在产前检查中,对高危孕妇要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并实行专案管理,5.查出高危孕妇要及时登记、预约下次检查日期。
6.做好高危孕妇孕期保健知识宣传。
7..做好宣传动员,使孕妇和家属明白高危妊娠对母亲和婴儿的.危害,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
8.高危孕妇必须到县级医疗机构分娩。重危高危孕妇转诊必须有医护人员陪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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