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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制度管理规定

时间:2024-03-09 07:13:14 制度 我要投稿

采购制度管理规定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采购制度管理规定,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采购制度管理规定

采购制度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策性粮食购销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包括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地方储备粮食和地方政府实行临时收储政策收购的粮食。

  第二条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和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监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政策性粮食收购货款、保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补贴。

  第四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服从服务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购销政策,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

  第五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徽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政策性粮食统计数据和购销业务开展情况。

  第二章粮食收购

  第六条企业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

  第七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按《合同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与委托方签订规范的委托收购合同。按照合同要求,严格履行义务,取得相应权利。

  第八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根据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需要,及时测算和提报资金需求(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及时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保证收购业务需要,合理使用资金,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资金成本。

  第九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使用委托方统一印制或指定格式的收购凭证,当场如实、完整记载原始收购信息,凭证所列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第十一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政策性粮食收购政策、质价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严格遵守业务操作流程,推广使用信息化收储系统,保证相关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政策性粮食收购企业应当自觉接受监管和监督。不得虚假收购、低收高转、购买陈粮冒充新粮、就地划转本库存粮搞“转圈粮”、擅自租仓或变相租仓收粮和收“人情粮”、“关系粮”、压级压价、提级提价。

  第三章粮食销售

  第十三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动用权为有粮权的各级政府,由粮权所属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销售动用计划。

  第十四条政策性粮食销售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标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包括承贷企业和实际储存企业)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本企业储存的政策性粮食。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粮食竞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恶意串通交易价格、扰乱了交易秩序。

  第十七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计划,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出库义务。

  第十八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不得设置出库障碍、额外收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拒绝买方扦样验货、提报与实际不符的拍卖标的、违规向买方乱摊损失和损耗。买卖双方对出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调解或按照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清算有关费用。应当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资金管理,坚持“钱货两清”原则,确保在规定结算期内回笼销货款,及时偿还借款。非本企业贷款的,积极配合承贷企业回笼销货款。

  第二十条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原则上实行定向销售。买方参加定向销售,应当坚持“企业自愿、风险自担”原则,逐级申报、经审核后向社会公示。特殊用途粮食销售有保密规定的,从其规定。购买方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买方加工所购买的特殊用途政策性粮食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转手倒卖定向用途粮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不得流入口粮市场,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副产品不得流入饲料市场。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应当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取消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资格或政策性粮食购销业务委托,调出政策性粮食,追回粮款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追缴相应的费用补贴上缴财政,并追缴企业不当得利,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列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黑名单。

  (一)未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粮食购销政策的;

  (二)未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质量和食品卫生标准的';

  (三)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四)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未按规定报送购销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未履行出库义务,阻扰政策性粮食出库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非法干预政策性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及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按照《安徽省xxx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地方企业接受委托从事中央储备粮的购销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xxx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采购制度管理规定2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促进粮食有序流通,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粮食收购条例》(xxx令第2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玉米、稻谷及面粉、玉米面、大米。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收购、销售的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收购、销售管理工作。

  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符合一定条件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经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粮食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粮食收购。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一)具备与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

  (二)具备粮油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三)有熟悉粮食知识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粮食批发资格。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大型粮食批发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粮食批发资格的,应向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查核准。

  第八条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的,应到xxx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食批发业务。

  第九条本办法发布前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但已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应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到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补办领取粮食批发资格证。

  第十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粮食购销管理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的,可以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也可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粮食批发资格证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其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逾期未补办粮食批发资格证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核准或不核准决定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采购制度管理规定3

  (1)采购、验收要进行感官检查,对食品通过看、嗅、触、尝、试等方法对食品质量作初步判断,禁止采购感官状况不佳的食品和原辅料。

  (2)大宗物资的验收由餐饮公司与餐饮服务中心值班人员共同完成,供应商需要提交两联送货单,其中一联由餐饮公司保管制作台账,另一联交由餐饮服务中心派驻到每个食堂的值班人员保存,食堂值班人员根据收到的物资采购流水监督各食堂所采购物资的来源、确保质量、数量、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对不合格物品有权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餐饮服务中心采购员对此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

  (3)小型物资的验收由餐饮公司与餐饮服务中心值班人员共同完成,餐饮服务中心负责人对此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

  (4)各食堂对所采购的'合格原材料除需立即使用的外,必须归类按要求存放,并根据物料的特性做好相关的防护措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原材料必须及时退货处理,严禁流入食堂或仓库。

  4、原材料货款的支付

  (1)原材料验收合格后,餐饮公司应严格按实际数量做好入库,并按要求填写出入库单。

  (2)对于大宗物资,每月月底(每月25日以后),各供应商根据各自的供货记录,与食堂值班人员及餐饮公司一起核对大宗物资采购结算价款,三方签字确认。大宗物资结算价款核对完毕后交餐饮服务中心,由餐饮服务中心办理好相关报账手续后由xxx大学财务处从相应餐饮公司的营业款中代扣支付给各供应商,原材料货款采用转账方式汇至相关供应商账户。

  (3)对于小型物资的原材料货款结算由各餐饮公司自行负责结算。

采购制度管理规定4

  一、目的

  加强采购业务工作管理,做到有章可循,预防采购过程中的各种弊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业务的质量和经济效益。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原材料、辅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或劳务(技术、服务等)的采购。

  三、职责

  3.1市场部根据销售订单编制销售计划并下发相关部门。

  3.2生产技术部根据市场部销售计划,编制原辅材料需求清单。负责制版、模具、量板等外包产品、技术服务以及其它外协业务采购申请及计划的编制。

  3.3供应部根据生产部门报送的材料需求清单,核实仓库存量,结合材料库存安全定额,编制采购计划,报经总经理批准后组织采购。

  3.4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司劳保、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办公用品日常维修申请计划。

  3.5设备工程部依据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设备运行状况以及生产经营需要编制设备的采购、固定资产维修以及零星维修制造所用备品备件采购计划。

  3.6各物品、劳务需求部门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3.7分管副总负责权限内的采购审批和超出权限的采购初审,总经理负责生产经营采购、固定资产购置、维修等计划的审批。

  3.8财务部负责日常采购的价格审查,负责对价值10万元以上的采购组织或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招标。

  3.9质量部负责原材料、辅料的验收,设备部会同生产技术部负责备品备件、设备、监视和测量工具及维修等劳务的验收。

  3.10各采购经办人负责索要发票、办理结算,并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采购作业操作规程

  4.1物资采购的计划、申请与审批

  4.1.1授权的请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实际需要以及库存情况每月28日前报次月的采购计划,报分管经理审核。

  4.1.2经分管副总初审后的月度采购计划报财务副总审批后执行。

  4.1.3未列入月份采购计划或超出计划的临时采购申请需根据需求物品或劳务的性质和权属向办公室、生产技术部、供应部、设备部提交申请,并经初审后交各分管副总或总经理批准。

  4.1.4对价值超过2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及500元以上的配件、设备、仪器、劳务等需要由申请部门写出申请报告经分管副总签署意见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4.1.5采购计划或申请应列明采购物品或劳务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要求、估计价值、交货日期、用途等。

  4.2采购比价

  4.2.1采购部门在采购前须将采购计划或申请,交财务部进行比价;在提交采购计划或申请的同时,采购部门应对新采购物品提供至少3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和联系资料,有财务部队提供的.供应商(但不仅限于)进行询价或实地调查。

  4.2.2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维修、服务等劳务、5万元以上的单台(套)设备的采购需召集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报价,进行比价;1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4.2.3对常用大宗原辅材料实行招标比价采购,公司根据市场行情每年至少举行2次招标,确定采购价格和供应商,一经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只能在定标价格基础上根据市场行情下调,不能上浮;如属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所致采购价格上涨,并且采购物资属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价格可以上调,但必须经过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才能执行。

  4.2.4国家明码标价垄断经营的特殊商品采购以及政府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收费不实行比价程序,物价审计只对采购物品或劳务的价格、收费标准、数量、质量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4.2.5所有采购业务应景物价审查后方可报总经理签批报销。

  4.3采购实施及物资验收

  4.3.1公司的采购业务统一由供应部门负责办理,其他部门或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4.3.2供应部门应根据生产技术部下达的原辅材料需用计划结合库存物资的数量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副总批准后执行。

  4.3.3供应部门根据批准的采购计划组织采购,除零星采购外,批量采购业务必须先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并与财务部、质量部、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门进行会审,采购合同应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日期、运费承担、结算方式及经济处罚等项条款。在采购合同有效期内,若因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经过总经理批准可以与供货商签订《调价协议》,并报请财务部门备案。

  4.3.4采购物资运到本公司时,先由供应部门对照核对采购计划,经确认无误后开具《请验单》交质量部或设备部进行质量检验,质量部、设备部在验收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组织物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单,检验合格的物资由保管点数入库并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入库。

  4.4结算

  4.4.1采购发票按规定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且在我方能够抵扣增值税的采购项目必须索取增值税发票,不能取得的,价格按扣除增值税以后执行。

  4.4.2无论是现款采购还是赊购,在结算付款时均需由供应部门填开《采购付款申请单》,连同有关凭证报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出纳人员方可付款。

  4.4.3财务部在对采购物品结算付款时,应当认真审核《请购单》、《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单》、《采购付款申请单》、《入库单》、《发票》或《收款收据》等有关单证,账目结算不清或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以及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结算凭证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4.4.4出纳员须在接到经总经理批准的付款凭证后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必须认真审核是否具备签章齐全的条件,对签章不全的付款凭证不得办理付款手续。

  五、责任

  5.1不按规定程序未经审批采购的,由经办部门和人员自行负责处理,已经与供方签订购销合同,导致公司因不能履约而发生的损失由经办人员全额承担。

  5.2经审批的采购计划和申请,负责采购的部门和人员应在规定采购期限内采购到位,因没有人到责任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正常经营的,没发现查实一次罚款100元,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确定损失额的40%。

  5.3未经比价即进行采购的,采购价格明显高于比价结果的,价格高出部分由采购人员自行承担。提交供应商报价时,与供应商串通抬高价格,从中谋取私利;或未认真进行比价而导致采购价格明显过高;经查实后采购人员承担相应损失,损失额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其下岗。

  5.4物品使用部门(车间)必须依据生产计划、生产管理实际需要,认真按照4.1.5条之规定填制购物申请单。填写不规范,导致无法确认请购物资须知信息的,采购部门有权拒绝采购。采购计划及申请必须由请购部门主管签字,无请购部门主管签字,审批人不得予以审批。对贪图省事、乱报采购计划,造成本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浪费的,依照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标准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5.5供应部门在确保品质的前提下,必须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库存成本等因素,制定大宗物品的采购方案,落实供货单位。并对采购物品的品质、货款结算安全负责。若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应负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特别是结算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项,有关采购人员负有无条件的清收责任。

  5.6财务部必须认真履行审核监督责任,对审核把关工作不严、不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有关事情真相,并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7验收部门必须对所有运抵本公司的采购物品,依照采购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质量检验。若发现品质不符时,必须及时报告采购部门(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处理。严禁品质不符的外购物品入库。因验收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和行政处分。

  5.8仓库对验收部门验收合格的外购物品办理入库手续,并对入库采购物品的数量负责。若发现数量不符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直接报告总经理),同时妥善保管该批采购物品等待处理。对仓库保管员工作马虎,未按本办法规定操作,造成入库数量短缺、超计划采购或不合格物资入库的应负经济赔偿责任。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采购制度管理规定5

  一、储备粮是国家财产,企业只有收好、管好的责任,没有上级主管部的入库通知单或计划,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擅自动用;

  二、粮食入库时,运输车辆必须经本库门卫审查、填写,并编有入库编号的粮食准入通知单,方可允许入库;

  三、粮食入库时,质检人员必须凭入库通知单和入库编号顺序,依次扦样进行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开据质量合格通知单。计量人员根据入库通知单和质量合格通知单,按照入库编号,依次计量,如实出具计量磅单,留存入库通知单和质量合格通知单。接粮入仓人员根据计量磅单,及时卸粮,签名签单;填写卸粮数量及仓间,做好卸粮情况计录;

  四、所有入库粮食,必须做到收有凭、支有据,做到粮动帐动,日帐日清,装满一仓建一仓保管卡片,保证帐实相符;

  五、入库粮油必须做到新陈分开、好次分开、有虫粮与无虫粮分开,不得相互混装混存;

  六、建立入库粮食质量、数量档案,正确分析、指导购销工作;

  七、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

  八、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

  九、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

  十、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

  十一、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

  十二、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

  十三、粮食入库完成后,需分仓综合检验,建立质量档案,并在仓内显著位置明示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各项质量指标;

  十四、地方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收购(轮换)入库后需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符合地方储备粮质量和储存品质要求的(食用植物油溶剂残留量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方可验收确认为储备粮。不合格的不能作为地方储备粮。

  十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实施。

采购制度管理规定6

  为规范员工食堂原材料定价、采购、验收和结算流程,确保采购的原材料物美价廉,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和审核,特制定本制度。

  一、供应商管理

  1、食堂原物料供应商由食堂仓库物料管理员进行初步甄选,管理部主管进行资格审查,对送货品种、质量、规格进行约定。(价格数目大的须签订供货协议。)

  2、如发现有供应商短斤少两、以次充好等不诚信的行为,一律拒收、重送或补足份量,如发现3次以上类似情况的,仓库物料管理员有权可对该供应商进行清退及更换供应商。

  3、食堂不得私自从未经管理部主管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处购买原物料。

  二、原材料定价

  1、原材料每周或每半个月定价一次,所定价格在此期间不受市场行情涨落的影响。

  2、由食堂班长和食堂仓库物料管理员共同议价、定价,并在报价单上签名,所有报价单报管理部主管备案,要求所核定的`价格合理、公正。

  三、采购和验收

  1、食堂所有的采购计划单由食堂班长会同厨师根据每日生活开支情况提前3天做好计划,交管理部主管审批后由食堂班长通知供应商按时派送。

  2、食堂调味品、餐食辅料做到数量合适,不能造成浪费或库存积压,且所有物料必须存放在食堂仓库保管。

  3、原物料的派送由供应商随货开具送货单,送货单一式两联,必须填写清晰,总金额以大写表示,并签字确认。

  4、收货组文员负责对采购来的原物料等货物进行验收,核对品种、数量,食品有效期等,厨师负责检查原物料的规格和质量,逐件核对,逐一过磅,凡不符合要求的物品应予以拒收或退换。

  5、验收完毕,由食堂仓库物料管理员、收货组文员在送货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6、食堂班长、仓库物料管理员、管理部助理应轮流了解和熟悉市场行情,至少每周一次,积极建立货源点,勤跑、勤问、勤联系,掌握信息,货比三家,保证采购物品物美价廉,保证食堂正常运转。

  7、遵纪守法,采购中不违反国家政策,讲究职业道德,增加透明度,积极开拓采购渠道,不营私舞弊,不假公济私,不搞不正之风,大宗物品价格由集体或厂长做决定。

  四、结算

  1、所有送货单及时交由收货组文员登账,收货组文员完整记录台账,在每次结算前先与供应商进行送货单据的核对,核对无误后,由供应商开具正规发票或收据。

  2、所有发票或收据交管理部助理负责相关的报销手续,并分别通知供应商自行到财务部出纳处签字领款,不得代领。

  五、仓库保管

  1、仓库物料管理员负责存、发管理,并建立仓库台账,做到随手关门,其他人不得随意进出,每半个月盘点一次,确保账物相符,如有差错,应及时向管理主管书面汇报。

  2、食堂仓库实行分类管理,物品应按标记有序存放,分类明确,标签准确,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货架必须清洁,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整洁。

  3、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仓库内的物品,违者以偷盗公司物品论处。

  六、奖惩制度

  1、管理部主管将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检查,视检查结果对食堂进行奖励和处罚。

  2、违反上述制度的,将视情节轻重处以1-10分的处罚,如有贪污、受贿行为的,将处以劝退、开除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3、执行以上制度连续三个月无差错时,相关责任人员予以1-10分的奖励。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采购制度管理规定7

  为了加强职工食品卫生管理,落实采购食品原料来源,提高食堂食品卫生安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及台账记录等工作。

  二、食堂采购食品、蔬菜、原料等均须让供方完整填制采购回执单据。

  二、进行采购进货验收的食品包括:

  ①食品及食品原料(如食用油、调味品、米面及其制品等);

  ②食用农产品(如蔬菜、水果、豆制品、猪肉、禽肉等);

  ③食品添加剂(如酵母、色素等);

  ④其他产品。

  三、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的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购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蔬菜及原材料。

  四、尽可能实行定点采购,严把食品采购质量关,杜绝腐烂、变质、变味、发霉、过期等不卫生食品流入食堂。

  六、采购生猪肉时,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七、采购的食品在入库或使用前要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相符后经工会主席签字认可后入库或使用,所有采购食品必须当天逐项记入《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出入库清单》。

  九、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且相对固定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索证(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书),保证食品质量。

  十、食堂采购员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沾、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不得采购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不得采购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无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定型包装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十一、食堂食品入库、出库必须进行验收,并定期检查,仓管人员发现有腐败变质、过期或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必须及时处理,不得入库或出库,验收检查情况必须有记录。

  十二、食品贮存应有相对独立的存放间,并有防鼠、防蝇、防尘等设施,做到通光、通风。

  十三、食品存放必须置于货架上,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

  十四、保存在冷藏设备里的食品,必须做到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分柜存放。

  十五、食品贮存场所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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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0-20

销售管理制度规定10-08

仓库管理制度规定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