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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管理制度

时间:2024-01-20 06:56:05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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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罐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罐区管理制度

罐区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付出等环节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油库油罐区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油库负责人是罐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罐区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四条罐区管理联系人按《关键装置、重点部位领导干部联系制度》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罐区实施封闭化管理,执行24小时值班制。

  第六条罐区应严格执行巡检巡查制度、交接班制度、门卫制度。第七条罐区应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演练。

  第八条人员进入罐区管理

  1、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

  2、严禁将火种、易燃品、非防爆通讯工具、电器带入该区。

  3、严禁穿化纤服装、铁钉鞋进入该区。

  4、严禁佩戴首饰、戒指登罐作业。

  5、禁止在暴风雨和雷雨时,进行作业。

  6、禁止敲打或擅动罐区设备、消防器材。

  7、油罐装油不准超过安全高度。

  8、进出油流速不准超过呼吸阀的允许流通量。

  9、进油中间计量人员不准脱岗。(有油罐自动计量仪器者除外)。

  10、罐前阀门的启闭作业必须实行双人复核制或加锁管理。

  11、计量和检修人员必须经常检查呼吸阀并按月(或季)清理阻火器。

  12、巡检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时,逐罐,逐点进行检查。

  13、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罐区应履行登记,凭临时出入证进入。

  14、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进入罐区除由配送中心领导及职能部门人员带领外,还应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并由罐区有关人员陪同。

  15、罐区防火堤内、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人员进入须触摸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第九条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管理

  一、进入罐区机动车辆须在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的`灭火器材,方可进入。

  二、外来机动车辆装、卸完物料后,不准在罐区内停放和修理。

  三、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

  第四章防火防爆管理

  第十条罐区须设置《进入罐区安全须知》、《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安全警示牌及灭火器材箱,罐区进出口、上罐扶梯旁设置本安型人体静电释放器。

  第十一条罐区检维修涉及到非常规作业应严格执行《非常规作业制度》,严格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罐区设置的可燃气体报警仪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三条罐区防火堤应符合要求,并应承受容纳物料的静压力且不渗漏,管道穿过处应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

  第十四条罐区临近农田的要时时做好监控,围墙外30米内严禁焚烧甘蔗叶、杂草和垃圾等易燃物质。

  第四章设备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罐区设备、设施应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设备、设施技术和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维护计划等。

  第十七条储罐及附件

  一、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二、储罐应按规定进行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应根据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三、罐体应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四、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

  五、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

  六、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十八条泵

  一、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二、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

  三、新安装的泵和大修后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罐区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本规则由厂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五、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第八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第五十五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惩

  第五十七条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o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罐区管理制度3

  第一条为加强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液氨罐区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液氨罐区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等带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罐区。

  第四条液氨罐区应按规定配备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公司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岗位人员要会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体防护用品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移作它用。

  第五条液氨罐区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第六条液氨罐区内压力容器和压力设备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岗位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勤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

  第七条液氨罐区内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或停用。

  第八条凡在液氨罐区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用火作业。

  第九条液氨罐区施工作业,必须制定施工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检修、防护措施。主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监护作业。

  第十条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好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检修(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修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灌装液氨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无证充装、超量充装。

罐区管理制度4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仓库、罐区管理人员的工作标准。

  2、职责范围

  仓库及罐区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库“四防工作”。

  3、仓库除仓库管理人员和因业务、工作需要的有关人员外,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进入仓库。

  4、因工作需要需进入仓库的人员,在进入仓库时,必须先办理入仓登记手续,并由仓库人员陪同。严禁独自进仓、进仓人员工作完毕后,出仓时应主动请仓库管理人员检查。

  5、仓库应通风良好,保持一定的室内温度,防止事故的发生,易燃易爆物品。油类要分类存放,严禁混合存放。

  6、危险化学品单独设立仓库进行存放。

  6.1危险化学品应指定专人保管,存放在专用加锁库内,保管人员要定期向供应部。仓库负责人及有关车间汇报各品种及保管情况。

  6.2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用多少领多少,剩余及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退库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抛扔。

  6.3放入或领用危险化学品时要一人进库一人监护,并要佩戴好防毒面具,不准在无人监护下一人进库。

  6.4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必须妥善销毁。

  7、仓库工作人员要认真验收进库材料,做好进出库物资的'统计工作。

  8、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8.1罐区内应设置必要的防护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罐区。

  8.2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8.3罐区内部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

  8.4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8.5罐区按界区归属原则,归各单位负责,巡查人员在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8.6进入罐区进行各项作业时,严格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罐区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安环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甲醇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漏甲醇残液。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七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八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等。

  第九条甲醇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一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二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取样分析后的残液、充装后管道内的残液、泄漏、设备维修时的排放残液等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三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四条甲醇低沸点易挥发,须做好保冷工作或在夏季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六条甲醇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甲醇贮罐或槽车中罐注甲醇。

罐区管理制度6

  1、非储气罐区运行管理人员严禁进入罐区,必须进入时需经领导批准,在运行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不得随意动用任何设备。

  2、储气罐区的运行管理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考试合格,熟悉罐区各种设备的构造性能及使用要求后方准进行操作,否则不准单独值班。

  3、储气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杂草、物。

  4、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监守岗位。每次运行检查后都要详细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及阀门开启状况、运行中发生的'问题和处理结果。贮罐进液时要随时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值班人员没有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离开。

  5、储气罐区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穿带进入罐区。运行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和导静电鞋。

  6、检修人员进入储气罐区检修时,应事先通知运行管理人员。检修作业中,需开关阀门时应由运行管理人员操作,检修后通知运行人员把阀门恢复到正常位置,方准离开作业现场。

  7、储气罐区不准随意动火检修,必须动火时,要按规定办理。

  8、储气罐区严禁放散液化石油气,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时,应通过火炬或装临时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9、储气罐区内的阀门、法兰等设备,附件要经常维修,不允许有跑、冒、滴、漏现象。

  10、储气罐不得超过最高液位、压力和温度,必要时采取降温等措施。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11、贮罐的液位监测手段必须灵敏可靠,发现假液位要认真查找原因加以消除。对于液位计失灵的贮罐只许出液,不许进液。

  12、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必须确保其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应不超过设计压力。

  13、贮罐进液时只准向一个罐进液,不准两个或两个以上贮罐同时进液,值班人员不得离开岗位。

  14、冬季要做好贮罐和管道的保温防冻和排污工作。

  15、储气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完备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米/秒,以防产生较多静电。

  16、储气罐区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并要定期进行检修、更换。消防器材不得挪做它用。运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9、罐区发生事故,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及时上报。

罐区管理制度7

  1、必须配置接静电装置。

  2、罐口盖必须用绝缘物品制作。

  3、油罐区严禁烟火。

  4、培植2m消防沙、干粉灭火车两台。

  5、罐区必须上锁,并由专人保管钥匙。

  6、罐区内不得堆放杂物。

  7、接卸油品时必须按“接卸油规定”执行。

  8、如在储油罐区及附近用电、用火或机械作业时,必须向有关部门报告,在得到批准后,指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并在现场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灭火车、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罐区管理制度8

 一、严禁油气储罐超温、超压、超液位操作和随意变更储存介质。

  二、严禁在油气罐区手动切水、切罐、装卸车时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三、严禁关闭在用油气储罐安全阀切断阀和在泄压排放系统加盲板。

  四、严禁停用油气罐区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和联锁系统。

  五、严禁未进行气体检测和办理作业许可证,在油气罐区动火或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六、严禁内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

  七、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

  八、严禁在油气罐区使用非防爆照明、电气设施、工器具和电子器材。

  九、严禁培训不合格人员和无相关资质承包商进入油气罐区作业,未经许可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不得进入罐区。

  十、严禁油气罐区设备设施不完好或带病运行。

罐区管理制度9

  1、罐区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罐区电器设备必须防爆,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要有醒目的禁止烟火标志,不得用明火照明。若使用手电筒,应选用防爆型。

  3、贮罐管线要有防静电接地装置。

  4、对输送管线、阀门、泵等设备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好,不得泄漏,开关阀门应缓慢,以免造成损坏引起事故。

  5、装卸时严禁敲击碰撞,以免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危险品罐车装卸前要安全接地,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6、罐区要保持清洁,附近可燃废物及时清除。

  7、消防器材应固定放置,不得随意挪用。

罐区管理制度10

  1、储油罐区严禁烟火,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2、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卸油作业。

  3、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应向机场公安、消防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

  4、储油罐区内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规范,禁止使用电炉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5、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6、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储油罐区,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7、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8、台汛季节,储油罐区下水道要保持畅通。大潮汛和暴雨来临前,必须封闭储油罐进油孔和量油孔,防止油罐进水,影响锅炉的燃油安全使用。

罐区管理制度11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xx)的规定,我公司液氨罐区为重大危险源,为保证安全特作规定如下:

  1、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掌握防护、防火应急知识,净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2、针对罐区车间必须建立应急预案,落实好应急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3、罐区内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外来人员必须经车间管理人员书面同意。

  4、加强罐区巡检,操作人员每半小时一次,车间管理人员每天不少于两次,公司安全部门每天不少于一,发生泄漏、着火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5、严格票证办理,罐区内所有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并落实好安全措施。

  6、罐区应确保有足够的'防爆照明、消防、应急水源充足,周围消防通道确保畅通。

  7、罐区附近十米内为禁火区,应关闭手机等无线电通讯设备,严禁穿化纤类等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8、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持有危险化学品装车检查、核准登记表,车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下班之后禁止充卸危险化学品,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科批准。

  9、重要危险源区域内的静电接地及防雷设施,按期进行检测,发现不合格应及时进行整改。

  10、保证罐区的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避雷接地、消防、防护、喷淋等设施的完好并搞好日常维护保养。

  11、罐区储存量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超过容积的80%。

  12、液氨罐区由复合肥车间负责管理,第一负责人:复合肥车间主任。

  应急处理:

  1、中毒吸入者应迅速脱离事故现场至空气新鲜处,维持呼吸功能,眼污染后立即用流动清水或凉开水冲洗至少10分钟,皮肤污染时立即脱去污染的衣着,用流动清水冲洗至少30分钟,发现人员nh中毒情况,请及时拨打市人民医院急救电话:5298120、

  2、发现泄漏及时开启喷淋装置,及时报警启动应急预案。生产调度室电话:8014或2238396;保卫科:2238210

罐区管理制度12

  为了加强成品油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结合我事业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成品油罐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指定专人兼管,具体负责成品油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油罐运行操作,确保油罐安全运行。

  二、油罐的.运行操作:

  1、油罐进油时,操作工必须到位,注意监视油罐液面,防止油品溢出,并做好进油登记。进油后,泵房要及时上锁。

  2、禁止悬空向油罐输油,以免产生静电。

  3、雷电时,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发火灾事故。

  4、在开启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锤效应损坏设备。

  5、定时观测罐内液面,测量时应轻放工具,勿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6、严格监视油罐内温度,夏季高温时段,要对油罐不定时喷淋降温。

  7、油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会混入一定数量的水份,要经常做好油罐油的排水工作。

  三、成品油库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保养:

  1、坚持对油罐进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常规巡查,检查呼吸阀,阻火器是否完好,油罐入孔门及各处阀门有无漏油或渗油现象,油位是否正常、符合规定标准等。一旦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2、定期对油罐上的防爆装置进行检查和对油罐的防锈保养。

  3、对油库设备要定期检修,特别注意油罐的呼吸阀,阻火器,油位指示器及各处阀门,管道的密封性,油泵等主要部件和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成品油罐区的消防安全措施:

  1、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消防灭火器应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参照油罐数量和容量备足配齐,车间和安全科定期检查、更换。

  2、成品油库管理区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防火标志,显眼明确。油库管理区内严禁吸烟,禁止穿带铁钉子的鞋进入油库区。

  4、成品油库区严禁明火作业、带电作业(如带电换灯泡)。

  5、严禁高压电线跨越油罐区,在油罐区设置固定电源,严禁架设电线,一切电气设施采用防爆型。

  6、外来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油罐区,参观防问者须经经理批示后,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带领下方可进入。

  五、油库的卫生要求:做到“三清”、“三无”、“三不漏”。

  1、“三清”:设备清洁,场地清洁,工具清洁。

  2、“三无”:无油垢、无杂草、无其它易燃物。

  3、“三不漏”:不漏油、不漏汽、不漏水。

  4、废纸、废布、棉纱头等应放入专用铁箱内,并及时清除。

  望每位员工高度重视此安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罐区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加强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属各单位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

  3.应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3《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3.4《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3.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基本要求

  4.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的规定。

  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资储存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4.2.1根据物资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

  4.2.2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2.3要配备熟悉现场情况的义务消防组织。

  4.2.4要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并责任到人。

  4.3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工作。

  5.仓库管理

  5.1企业物品入库验收,库管及使用部门人员应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5.2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5.3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5.4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5.4.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5.4.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5.4.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5.4.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4.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不准同存一库。

  5.4.6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5.5剧毒、易制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办法。

  5.6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有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7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8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5.9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10甲、乙类物品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储罐区管理

  6.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6.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6.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置在防火(护)堤内。

  6.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有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6.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6.6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气(液)瓶的安全储存管理

  7.1对气瓶的储存管理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7.1.1应设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7.1.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7.1.3气瓶进库一律不得用电磁起重机械搬运,气瓶应旋紧瓶帽,套上两个防震圈,搬运、进库及堆放时不得敲击、碰撞、抛掷。

  7.1.4盛装易发生聚合反应、分解反应或有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

  7.1.5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并在现场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7.1.6气瓶放置应整齐,并戴好瓶帽,横放时,头部朝同一个方向,垛高不宜超过5层,特殊物质气瓶,如液氯钢瓶最高2层。

  7.1.7退库的空瓶,应留有余压,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气瓶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对于退库空瓶应逐个检查瓶阀,旋紧后再旋上瓶帽。

  8.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罐区管理制度14

  1目的

  建立仓库、罐区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及各部门的`小仓库和保管室。

  3责任

  仓库、罐区管理员严格按本标准执行。

  4内容

  4.1仓库、罐区管理员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4.2仓库管理员离开仓库或罐区时,都要关好门窗,关好电源。

  4.3罐区管理员离开罐区时要检查储罐有无异常,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要锁好罐区大门。

  4.4仓库、罐区内严禁烟火,任何人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仓库、罐区。

  4.5仓库、罐区内不准吸烟,不准用电炉及火炉取暖。

  4.6仓库、罐区管内要有消防设施并严加管理:

  1)根据仓库、罐区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合格的灭火器材。

  2)仓库、罐区管理员应学习消防知识,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消防栓。

  3)所有消防器材不得挪作他用,存放位置固定,不得任意改变。

  4)所有消防器材每半年要检查一次,灭火器每年年检、换药、维修一次。

  5)仓库、罐区用照明设备应符合安全要求。

  4.7每半年要对仓库、罐区安全、消防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大节日前一周对仓库、罐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制定相应措施。

罐区管理制度15

  1、储罐区内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起火,注意避雷装置的完好。

  2、注意储罐的防晒、防雨、防灾。保持设施完好,留意天气情况的`变化,随时采取应急措施。

  3、经常检查储罐设备,做好运行记录,掌握压力温度的变化,注意维护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淋水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指定专人值班,根据压力,温度变化随时喷淋,喷淋范围要符合规定。

  5、经常检查储罐区各阀门是否存在泄漏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关闭控制总阀并向上级报告。

  6、经常检查接地装置,保持地面清洁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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