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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区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31 08:56:53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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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区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火区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火区管理制度

火区管理制度1

  1、火区检查员必须经过培训,应掌握瓦斯检查、测风、测压、测氧及测定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的技术,熟悉通风系统,懂得必要的安全知识。

  2、带齐瓦斯检定器、一氧化碳检定器、温度计、记录簿等。检查并保持所用各类器具完好,不合格的器具不准带下井。下井必须携带自救器。

  3、检查火区及可疑发火的'地点时,必须2人同行,并且进入检查地点后,应先检查风流上风侧的瓦斯及一氧化碳浓度,然后逐步检查下风侧,按顺风方向进入检查区域。进入火区密闭墙后,2人应相隔一定距离(5米左右),边检查边进入,禁止不经检查直接闯入;当发现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退出,并设好栅栏、设置警标,同时汇报有关领导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火区密闭要检查墙温、气温、水温及各种气体浓度的变化,重点掌握一氧化碳浓度的变化。检查时,发现火区密闭或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超过24ppm时,要将人员撤出,在适当地点设好栅栏,并向矿值班领导汇报。

  5、进入工作地点要先检查顶帮支护的完好情况,发现顶板有离层要及时处理。高冒地点应挂牌管理,按规定进行检查,检查时要用长把工具。

  6、定期对井下各密闭墙测点的气体变化情况进行分析,每月要有专门小结,发现问题及时向值班领导汇报,确定有发火征兆时,向矿有关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火区管理制度2

  凡是使用,储存可燃气体(加热炉煤气区域、可燃气体、油库、液压站、电缆层仓库,在上述区域内因抢修设备和管道,使用电焊、气体气割等工具进行焊补、切割或其他方式明火作业之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采取防火措施。

  1、禁止区域的动火或明火作业应严格掌握,动火的零部件构件、管道等。凡能够拆卸的,应事拆下、移动非禁火区动火。

  2、根据动火时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影响程度和危险性,动火项目实行分一级(公司级)二级(厂矿级)三级(车间级)审批管理,一级动火是大、中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动火时有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危险的,由动火单位制定动火方案,报公司公安分局(保卫处)公司安全处审核,经公司分管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二级动火是指在一类的要害部位120#汽油清洗间、精轧机、装配机;二类要害部位润滑、液压系统设备本体和管道动火、动火前24小时,由动火单位认真填写动火许可证(应写清动火时间、地点、动火部位原因、工程负责人、动火执行人、安全监护及安全措施)报安环科审查,经安环科对动火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签署意见后,由车间(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动火。如加热炉、煤气管道有煤气泄露现象时,由厂调召集安环、机动科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共同制订详细动火方案,由厂领导批准安环部门应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厂领导必要时要亲临指挥。

  3、夜间抢修时如必须在禁火区动火,由动火单位负责人填写动火许可证,(由车间调度或班长任工程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安全监护人)报经厂调审批,并在(车间主任签字)位中签字方可动火。

  动火负责人人应负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并仔细查看120#汽油使用点、燃气管道、润滑、液压系统油箱、设备、本体和主管道严禁在夜间动火。

  4、煤气管道及相关阀兰、阀体上动火和加热炉抽堵盲板、点火作业时,由安环科负责办有关动火手续,并由安环科负责与公司负责煤气防护站联系和组织厂内相关科室做好现场安全、消防、保卫、救护工作。

  5、动火执行必须经过培训领取操作合格证专职焊工或其他明火作业职工,“动火执行人”和“安全监护人”要认真验看动火许可证,严格执行,防火规定,认真检查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6、不得擅自延长动火时间与扩大动火范围,如在原定时间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动火时间应重新办理手续。

  7、动火工具(焊接、乙炔瓶、氧气瓶)停放位置均按规定执行,不准乱拖、乱拉。

火区管理制度3

  第一条井下火区未直接扑灭而予以封闭的区域称火区。每一火区必须根据发火时间及时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和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由矿通风部门永久保存。

  火区管理卡片包括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登记;

  2、火区位置示意图;

  3、灌浆、注氮或其他方式灭火记录;

  4、进回风防火墙及观测记录。

  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第二条当井下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灭火。封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封闭范围,特别应缩短进风侧密闭与火源之间的范围;

  2、进、回风密闭在施工顺序上采取进、回风侧同时封闭或先进后回的封闭方法。采取先做进风侧密闭时,应留有通风孔,使其既能控制火势又可防止火源上风侧发生瓦斯超限和积聚。因约定好时间,使进回风防火墙在同一时间封闭结束。封闭有爆炸危险的火区必须采用防爆墙;

  3、必须指定专人每隔10分钟检查一次进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一氧化碳和氧含量,随时判别爆炸危险性。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有爆炸危险而无有效防爆措施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带,然后排出爆炸危险;

  4、火区封闭结束后应进快将人员撤离灾区。

  第三条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火区灭火方案由矿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灭火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1、火区基本情况及现状分析;

  2、火区周围地质情况及开采情况;

  3、灭火方法、灭火工程、劳动组织及安全措施;

  4、灭火方案图。

  第四条当火区范围较大,火源是否已经完全熄灭难以确认时,可以采用缩封措施,来解决部分冻结煤量和封闭物资,并通过在封闭状态下将密闭逐段逼近火源地点,以便提高灭火效果,加速火区熄灭。实施缩封火区必须编制缩封计划和安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完成。缩封计划与安全措施可参照火区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编制。

  第五条封闭的火区必须经取样分析符合下列熄灭条件,经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火区已经熄灭时,方可注销火区:

  1、火区内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达到灾前日常温度;

  2、火区内空气中氧浓度降到5%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块,co浓度在封闭期间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灾前水温相同。

  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达1个月以上。

  注销火区时,必须将火区注销鉴定及结果备案,未经注销的火区密闭严禁打开;

  第六条启封火区必须谨慎从事,要做好一切应急准备。事先必须编制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启封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包含以下内容:

  1、火区注销时间及火区注销鉴定材料;

  2、启封方法、火区侦察顺序及防火墙启封顺序;

  3、启封时防止人员中毒、防止火区复燃、防止瓦斯爆炸的通风安全措施及应急准备工作;

  4、附图。

  矿在编制缩封或启封火区计划和安全措施时,可邀请矿山救护队给予配合。

  第七条启封火区,通常应采用锁风法,即启封过程中使火区始终处于封闭隔绝状态的.启封方法,启封火区时,火区回风流所经过巷道内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应逐段恢复通风;且必须随时测定火区气体及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一旦发现复燃征兆,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及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的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完成。火区启封后三天内,每班必须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检测水温、气温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已完全熄灭且通风正常后方可转入其他工作。

  第八条在火区附近进行采掘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火区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相邻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必须留有足够火区隔离煤柱,并编制专门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在火区同一煤层的下部阶段或下部水平一般不得回采。在火区下部阶段掘进时必须有防止冒顶、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3、在火区下方的邻近煤层进行回采,只要有防范措施能够保证回采后不影响火区灭火工作和火区对回采没有威胁,应将专门开采设计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每星期应对防火墙、火区密闭和其它密闭进行检查,分析测定其内外气体成分,内外温度、进回侧密闭内压差及墙体与围岩支护情况,并记入防火专用记录本备查。矿通风主管部门或通风队长应及时审查,发现密闭墙封闭不严。或有发火异常现墙体裂缝等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报告矿通风部门和矿总工程师。

火区管理制度4

  我厂属易燃、易爆一级禁火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防止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区域禁烟、禁火的管理作如下规定 :

  一、非本单位人员,禁止进入生产岗位,违者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需报厂部领导批准。

  二、生产区域内不准吸烟,违者罚款当事人100元。各单位区域内每发现一只烟头罚款30元,烟盒一只罚款50元。

  三、禁火区动火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监护人不准离开动火现场,如发现违规动火者罚款500元。

  四、进入油库、粗苯等重点区域须将手机关机,违者罚款50元。

  五、禁止随意焚烧垃圾杂物,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六、未经批准不准燃放鞭炮,违者罚款500元。

  七、严禁用明火试验粗苯、煤气等是否泄漏,违者直接开除。

  八、严禁用粗苯等其他易燃油洗衣、洗手、刷地板,违者罚款200元。

  九、禁止在蒸汽管道和热油、气管道上晾晒物品和放置一切可燃物,违者罚款200元。

  十、化工生产的塔、罐、槽等设备容器保持严密不漏,并有可靠的接地,高塔应有防雷装置,接地装置良好,否则罚款200元。

  十一、现场设置或悬挂的警告牌和安全标志,不准随意乱动,违者罚款200元。

  十二、粗苯等化工区域为易燃、易爆及防静电生产岗位,禁止穿化纤衣服和穿带钉子的鞋,禁止接打手机,违者罚款100元。

  十三、一切消防器材、设施,禁止移做它用,并保持完好备用状态,违者罚款100元。

  十四、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管理,各外来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规定者,一律按制度执行;同时对外来施工队伍的.主管部门及所辖区域的管理单位各追加50%的处罚。

  十五、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火区管理制度5

  (一)为加强井下火区管理,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三)火区位置关系图以通风系统图为基础绘制,即在通风系统图的基础上标明所有火区的边界,防火墙位置、火源点位置、漏风路线及灌浆、火区编号、发火时间、封闭时间、火区注消时间等内容。

  (四)封闭火区时,应当合理确定封闭范围,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甲烷、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和风向、风量的`变化,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五)永久性密闭墙的管理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278条的规定。

  (六)封闭的火区,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279条的规定。

  (七)火区封闭后,24小时以内禁止人员进入灾区工作或检查,只有在24小时后,由救护队沿进风侧至回风侧依次检查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制定恢复工作的计划。

  (八)火区封闭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加速火区熄灭进程。火区灭火方案由煤矿通风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九)每周应对防火墙、火区密闭和其它密闭进行检查,分析测定其内外气体成分、内外温度、进回风侧密闭内压差及墙体与围岩支护情况,记入防火专用记录本备查。煤矿通风管理部门或通风队负责人应及时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密闭墙封闭不严,或有发火异常、墙体裂缝等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报告调度室和煤矿总工程师。

  (十)火区启封,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280条的规定。

  (十一)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火区管理制度6

  1、注氮前技术及维修人员对制氮站及注氮管道进行全面的检查。

  2、作业人员到达工作地点后,首先检查注氮地点各种气体浓度及顶、帮支护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处理。

  3、注氮地点经救护队人员检查无异常情况后通知井口制氮站开始注氮,防止采空区发火。

  4、注氮过程中必须由矿救护队两名以上人员携带呼吸器进行监测。

  5、注氮过程中发现密闭墙及煤壁四周有漏气现象应立即电话通知制氮站停止注氮,同时及时堵塞密闭墙及煤壁四周有漏气点。

  6、每次注氮时间不低于30小时,可根据火区空间延长注氮时间。

  7、注氮期间定期检查密闭墙气体变化情况,同时做好注氮记录。

火区管理制度7

  1目的

  根据焦化厂生产工艺过程及部分产品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为确保禁火区动火作业的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焦化厂或外单位来厂施工过程中在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

  3引用文件

  3.1 《焦化安全规程》(gb12710—91)

  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xx)

  3.1《厂区设备内作业管理制度》

  3.2《厂区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4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定义。

  4.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四类。

  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2一级动火作业

  凡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一级动火作业。

  1)粗苯工段区域内。

  2)煤气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

  3)化工产品设备、管道及其附属装置。

  4)焦炉地下室。

  5)炼焦交换机室及烟道走廊。

  6)化工产品装卸台区域。

  7)化工产品库及各种油脂库。

  8)化产回收、脱硫系统各工段区域内及油库。

  9)情况不明的旧化工设备。

  5.3二级动火作业

  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作业

  1)易燃易爆气瓶的储存间或库。

  2)配电室及各电磁站、液压油站。

  4)干熄焦排出装置及j1、j3皮带通廊。

  5)干熄焦辅机室。

  6)干熄焦主控楼高、低压配电室。

  7)干熄焦aps液压油站。

  8)干熄焦电站。

  5.4三级动火作业

  在以下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属于三级动火作业

  1)一、二级禁火区的外围:

  2)生物脱酚,循环水,煤塔,粉碎机,筛焦楼,皮带走廊。

  3)干熄焦循环水。

  4)干熄焦除盐水站。

  5)干熄焦本体。

  6)干熄焦锅炉本体。

  7)干熄焦环境除尘站。

  5.5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6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管理制度》、《厂区高处作业管理制度》的规定。

  6.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6.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1.4凡在煤气、粗苯、焦油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6.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实需要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1.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6.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2.1.1生产不稳定。

  6.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6.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2.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6.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7.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7.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7.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7.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7.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7.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7.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8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8.1一级动火区动火

  8.1.1由需动火单位提出动火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报厂部、生产科,主管厂长召集有关部门对动火方案和预防措施进行研究审批后,生产科报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

  8.1.2经审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部批同意后,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许可证”报生产科,由生产科专职安全员召集安全、防火的专职人员,检修各项措施落实后,分管厂长签字后公司报生产安环部审批后方可动火。

  8.1.3执行动火单位要将动火负责人及各预防措施落实到人。

  8.1.4动火过程中消防人员、安全员到动火现场进行监护。在动火现场要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8.2二级动火区

  8.2.1由执行动火单位填好“动火许可证”报生产科,经生产科召集安全人员对动火项目、动火单位以及防范措施审核无误后签字。

  8.2.2由生产科将安全专职人员签字后的动火许可证报主管厂长审批,经主管厂长签字后报生产安环部审批后方可动火。

  8.2.3动火过程中,厂专职安全员和车间安全人员负责监护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全过程。

  8.3三级动火区动火

  8.3.1执行动火的班组负责人或安全员到车间填写好三级动火报告单,车间安全员到现场检查,审核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签字。

  8.3.2车间安全员负责将签字后的动火证报车间安全主任或车间主任审核签字后报安全科审批后,通知动火单位动火。

  8.3.3动火过程中车间安全员和班组负责人负责监护,检查动火的全过程。

  8.3.4动火人员在未接到已批准的动火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责任措施,没有做好动火准备工作的任意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在动火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危险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

  8.3.5各级动火作业受各级安全员的检查,监护,各级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动火作业有权停止动火。

  8.3.6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严禁对动火项目不清楚,对动火设备、设施不熟悉的人员办理。

  8.3.7动火前项目负责人要向动火作业人员详细交待动火目的,动火部位以及采取的防范措施。

  8.3.8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动火任务需再继续动火时,必须重新履行动火审批手续。

  8.3.9机动车辆进入粗苯工段区域内时执行二级禁火区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

  9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9.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9.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9.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火区管理制度8

  1、注浆工到达工作地点后,首先检查注浆地点墙温、各种气体浓度及顶、帮支护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处理。然后检查注浆设备及管路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注浆前,首先用水冲洗管路,进行打压试验,压入水量为钻孔体积与管路体积之积的3-5倍。检查注浆孔中是否畅通,有无堵塞现象,以利注浆。

  3、注浆过程中,所有人员禁止在孔口正前方停留,阀门丝扣要拧紧,防止注浆管路受高压窜动出或阀门破裂伤人。

  4、注浆时,泥浆要均匀,按比例调配,遇裂缝跑浆时要及时堵塞。如果注浆过程中发现堵管及时打电话通知地面注浆站停止注浆并用清水清洗注浆管路。

  5、注浆达到结束标准后,要持续10-15分钟以上方可停止注浆,以保证质量。然后立即向注浆管路注清水冲洗注浆管路直至注浆管路流出清水后停止注浆,关闭注浆管路及密闭墙注浆管阀门。

  6、注浆时定期检查密闭墙气体变化情况,同时做好注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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