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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07-26 08:25:44 制度 我要投稿

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4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责任追究制度精选【14篇】

  责任追究制度 篇1

  一、xx市第七十七中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年级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是学校一切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学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后勤安排电工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总务处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查体,上岗时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学校团委,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十一、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三、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四、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禁乘报废车辆相关规定,乘坐报废车辆,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五、全校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六、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 篇2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有效查处政务公开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保障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镇机关、各村和镇属各单位。

  第二条责任主体。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出现了过错行为,并造成一定结果发生的,根据各自应承担的职责及违纪违规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三条监督途径。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本系统政务公开过错行为向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投诉、举报。

  第四条追究原则。应当监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地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帮助、教育、引导各单位和个人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能力。

  第五条追究程序。发生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和接到违反政务公开的'投诉、举报后,应当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调查核实过错行为,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通过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作出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责任追究决定,并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追究范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当追究其责任。

  1、行动迟缓、流于形式、没有实际效果的;

  2、没有组织领导机构、未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工作责任未落实的;

  3、载体建设严重滞后,公开形式走过场的;

  4、未按公开目录规定内容,该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执行政务公开工作规定,违反公开程序,超越公开时限的;

  6、不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对申请人造成损失,使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影响的;

  7、不履行和兑现公开承诺事项的;

  8、因主观原因,政务工作造成失误的;

  9、干扰政务公开检查和监督,或编造虚假情况,隐瞒问题的;

  10、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追究方式。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

  1、批评教育;

  2、责令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授予荣誉称号的资格;

  5、调整工作岗位。

  6、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第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篇3

  为加强我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上级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一、各学区校长、分校组长及其相关人员在安全保卫工作中出现失误,需要追究责任者,均适用于本制度。

  二、根据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如出现安全事故,不报、漏报及报告不及时造成恶劣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学校要认真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如因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学生伤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学校领导给行政处分。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有安全隐患,而末及时采取措施的。

  3、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覆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1、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末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末在可予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2、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末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末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末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4、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末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5、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末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末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6、对学生擅自离校等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教师发现或知道,末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六、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特别严重的安全事故,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党纪、政纪处理和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 篇4

  第一条为保证本局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力度,提高干部职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局精神文明建设相关条规进行。

  第三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委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责任主体分为各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要实事求是,分清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部门内部及个人不完成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的,追究部门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为“一般”“差”的部门或个人,部门第一责任人或个人不能评先进个人;责任考核差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或提出诫勉。

  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分别进入干部个人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档案.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责任追究制度 篇5

  1总则

  1.1目的

  根据《企业纲领》相关规定,按照权责对等原则,为保障企业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有效规避控制各种风险和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所有单位和员工。

  1.3责任类型

  1.3.1按范围可分为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3.2按是否出现恶劣结果可分为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3.3按性质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1.3.4按问题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1.3.5按类别可分为安全责任、质量责任、管理责任、人事责任、技术责任、行政责任及决策责任。

  1.4释义

  1.4.1责任追究:明确经营管理中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并对其给予否定性评价及处罚。

  1.4.2个人责任、单位责任和系统责任

  (1)个人责任:在管理规范、责任明确的前提下,因个人违反制度、规程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系个人责任。

  (2)单位责任:由于制度规范落实不到位,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未察觉,或已察觉但未及时处理、提出防范措施而造成的损失属单位责任。

  (3)系统责任:职能系统权限划分不清,相关事项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有误,工作检查、跟踪不到位,上下工作流程有误或不畅而造成的损失属系统责任。

  1.4.3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

  (1)由于违反各项制度、规程,导致损失或恶劣结果即将发生的,属过程责任。

  (2)已造成损失或形成恶劣结果的属结果责任。

  2责任追究原则

  2.1责任追究一般不超过三级,但重大事故一追到底原则。

  2.2责任范围有限但关键责任优先原则。

  2.3直接领导和专业领导不能免责原则。

  2.4.责任减免:

  (1)因创新性、试验性、探索性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免去责任;

  (2)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免去责任;

  (3)积极主动地进行支持协作,但仍有意想不到问题出现的,从轻处罚。

  3责任追究系统

  3.1执行机构为第一反应系统,对过程责任和结果责任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直接介入。执行机构有处置权。

  3.2督察机构为第二反应系统,不涉及过程责任,只介入执行机构未提出的责任追究事宜或执行机构已经处理的责任追究事宜。

  4责任大小的划分依据

  4.1经济损失。凡存在经营和管理损失的业务活动,财务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应明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额度。

  4.2对集团或企业的负面影响。由经营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做定性分析,判定对集团或企业近期和长期的影响。

  5责任追究的一般程序

  5.1责任追究事宜的`提出

  5.1.1过程责任主要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提出。过程责任侧重于查出事发原由,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案,着重改进落实。

  5.1.2结果责任主要由责任者部门或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或单位所在系统的上级单位和该系统的第一责任人、督察委员会提出。结果责任侧重于查找系统原因,明确各个层面的个人及集体责任,做出处罚结论。

  5.2责任调查

  5.2.1凡应进行责任追究的问题,均应进行事实调查,调查部门应就关键性的细节进行认定,并有明确的调查结论。

  5.2.2责任调查须本着责任人与追究人相分离的原则,由上一级部门负责调查,不能自己追究自己;调查人在追究过程中如发现被调查事宜与自己有关联,要移交上一级部门调查或联合调查。

  5.2.3确定责任办法

  5.2.3.1责任的归咎要以集团责权体系划分为依据进行判定

  5.2.3.2对事情应落实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人,判定是个人责任、单位责任还是系统责任,找出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明确是过程责任还是结果责任,若存在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应估算损失的大小,各单位或各系统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自身特点评估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等级。

  5.2.3.3对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是否按规程操作、事情发生之后有无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若存在操作规程不符合实际作业要求的有无向上级反映和建议。

  5.2.3.4对直接责任者的直接上司(间接责任人)应落实其指令是否明确、有无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计划、有无提议修改不符合实际的管理规程、有无落实预防措施、有无进行过程检查和指导、事情发生后有无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历史上是否曾经发生过类似事宜。

  5.2.3.5分析主客观原因,确定责任事件引发的关键性因素。

  5.2.3.6经追究,对追而无责的单位或个人不做处理,对追而有责的单位或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对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改进或处分意见的提出

  5.3.1改进意见的提出

  由过程责任引发的但无须处分的问题,由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自查自咎,并限期整改;对屡犯同类错误或知错不改者,将被提出处分意见。

  5.3.2处分意见的提出

  结果责任或须处理的过程责任,根据责任的严重程度及处理权限的划分由不同单位和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5.4责任程度

  责任按问题的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责任、重要责任、重大责任、特别重大责任。

  5.4.1一般责任:指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只造成轻微损失,但对工作效率产生了影响的责任。

  5.4.2重要责任: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对人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不含伤残)、使企业产生了间接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负面影响的责任。

  5.4.3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人身丧失部分

  劳动能力、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的责任。

  5.4.4特别重大责任:指直接经济损失十分巨大、人身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对企业长期发展产生了根本性不利影响、造成重大决策失误、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影响的责任。

  5.5责任处理的权限划分

  责任类型

  做出

  涉及处理决

  的责任定的层

  单位或人次

  一般责任

  重要责任

  重大责任

  特别重大责任

  企业所属

  各单位

  企业

  企业

  专业集团

  集团总部

  专业集团职能部门、所属企业

  专业集团

  专业集团

  专业集团

  集团机关

  集团总部各系统、各专业集团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集团机关

  5.5.1对责任人的处理力度须与《员工奖惩制度》相一致。

  5.5.2企业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所在专业集团备案,各专业集团做出的各项处分决定须报集团总部备案。

  5.6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或单位,责任者的直接上司或系统主管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6附则

  6.1各专业集团、各成员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2本制度由经营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20__年07月14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为一年。

  责任追究制度 篇6

  一、为进一步增强中层管理人员及在岗职工的责任心与主动性,适应公司薄板工程建设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二、因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疏于管理、指挥不当、工作失误,使薄板工程建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工作责任:

  (一)未严格按月度工作计划、网络节点计划、公司领导安排等预定计划准时开展(完成)有关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技术(商务)谈判等方面的工作,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进度的;

  (二)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出现质量问题,以致直接或间接影响工程获得冶金行业优质工程奖;

  (三)出现实际投资超计划、进度款拔付超计划的情况;

  (四)泄密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其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责任落实方式

  (一)采取召开分析会的方法落实责任。召开分析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问题原因未分清不放过;

  2、责任未落实不放过;

  3、挽回与防范措施未制订不放过。

  (二)召开分析会的程序:

  属某一部门责任的由该部门组织召开分析会;属于两个及以上部门责任的由公司领导主持、综合事务部负责组织召开分析会。

  四、考核标准

  (一)影响工程进度考核标准单位: 天

  (二)质量问题考核标准;单位: 万元

  (三)投资超计划与进度款超计划考核标准

  注:

  1、有关扣款必须保留被扣人员的基本生活费;

  2、公司职工待岗期间按280元/月发放生活费;

  3、经本人努力将延时工期、有关损失挽回时,可酌情减轻或取消其原有处罚;

  4、如属外单位造成的影响(损失)则相应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

  5、属无法预料或该管理人员已采取适当防范措施并及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汇报尚无法避免的事件,经公司领导同意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6、上述考核标准尚未包括的其它情形,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影响)的,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考核。

  五、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程序

  (一)对中层管理人员经济处罚程序

  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报常务副总经理审批后,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二)对中层管理人员诫勉谈话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2、根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的决定,由公司党政领导或其指定人选实施诫勉谈话。

  (三)、中层管理人员引咎辞职程序:

  1、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公司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审定。

  2、当事人向公司提出引咎辞职申请,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手续。

  六、对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提出引咎辞职申请者,由公司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对仍不辞职者实行免职。

  七、按本制度引咎辞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按其能力水平和工作需要等情况酌情安排工作。

  八、因追究工作责任应转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或受解除劳动合同处分者,根据分析会结论和考核标准,由综合事务部会同人力资源部、纪委(监察室)、工会进行复核并听取本人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对于试用期的新进人员,试用期满经评议不适宜留薄板公司者可直接转入涟钢集团公司内部劳务市场。

  九、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涟钢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

  责任追究制度 篇7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办学行为,落实“减负增效”工作,根据《乐清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减负增效”的通知(乐教普〔20xx〕32号)精神,特制订本制度。

  一、建立签订责任书制度

  校长每学年与有关处室、教师签订“减负”工作责任书。将教师的“减负”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二、建立“减负”工作通报制度

  学校每学期分期中、期末两次对各班学生课业负担情况进行通报。通报内容为:学生晚上睡觉的时间、早上起床的时间、班主任要求到校的时间、完成不同学科家庭作业分别需要的时间等等。

  办公室不定期编印“减负”工作简报。

  三、强化“减负”工作在各类考核中的.作用

  把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列入学校师德考核、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内容。

  四、配合上级部门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接受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出有违背“六个严格”规定的行为,一方面要立即纠正,另一方面要根据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影响,依法依规接受处理。学校对教师个人违规行为严查不怠。

  责任追究制度 篇8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求实、务实、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县委、政府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对工作只作表面上的部署,不动脑子,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年初签定的党建经济责任状中目标责任没有完成的。

  3、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欺骗组织,造成工作严重失误的'。

  4、对上级摆不正位置不服从领导,对平级或下级不能听取不同意见,不愿接受监督,且工作中不能科学决策,工作随意性大的。

  5、工作主观上不努力、怕吃苦、怕得罪人,拖拉、推委,措施落实不力的。

  6、因工作不力,群众意见大,造成上访或出现其他严重问题的。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领导作风均存在一定问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群众反映较大者,由组织上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连续两次以上不服从上级分管领导的批评指正:工作中对政策把握不准,又不能科学、民主决策,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要在干部大会上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在各个业务部门考核中排名最后的单位领导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主观上不努力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领导,要视情况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五、工作程序:

  1、各项工作的落实都要和年终的考核相挂钩,落实以上措施,一般应该遵循下列程序。

  2、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评价,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追究责任对象。

  3、听取被追究对象的申辩

  4、需要调整的干部报县委常委会讨论后,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5、由主管领导和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与被追究对象进行谈话。

  6、履行相关的手续。

  六、安排与使用:

  1、对调整后的干部按新的职务和岗位享受政治、生活待遇。

  2、调整后的干部,如果工作成绩突出、作风转变、在新岗位上表现突出的,可以建议县委重新提拔使用。

  七、本制度自XXXX年X月X日起执行。

  责任追究制度 篇9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统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疗价格政策的。

  11、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二、违规行为界定及处理

  1、凡属科室和个人自行做出违反医院和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

  2、凡属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者自作主张而产生医疗收费的违规行为。

  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价格变动因素造成乱收费的行为,经认定后,要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

  2、凡因科室或个人自行做出违反医院和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经调查落实后,科室或个人要立即纠正错误行为,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有关负责人要做出相应检查。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3、凡因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落实后,要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同时对患者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

  4、记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记费行为,或同一违规记费行为两次以上的,要扣发该记费人员奖金、暂停其记费工作,安排其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政策等,待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记费人员重新上岗后,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记费行为,要调离记费工作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 篇10

  一、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组长:校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对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将严肃处理,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责任追究制度 篇11

  一、防控工作必要性及防控目的当前,正值传染病高发季节,流脑、乙脑、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甲肝等肠道传染病疫情仍时有发生,从而使我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形式更加的严峻,为有效防止传染病在我校的发生与流行,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防控工作安排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深入研究防控工作措施,增强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加大防治力度,落实综合措施,依法开展防控。

  全面落实工作责任,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明确职责,强化措施。一把手亲自抓,绝不走过场,联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疫情主动搜索,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检测制度和筛查工作,做好疫情报告工作,落实晨检制度,对因病缺勤、缺课的学生进行调查追踪,落实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发现的传染病患者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体卫处直接负责。

  3、强化宣传,普及防治知识。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注意室内通风换气和保暖,提高广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安全与健康教师在课上积极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确保每个学生的身体健康。

  4、积极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学生免疫水平。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流脑、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流行的最有效措施。我园要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疫苗接种方案,做好针对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倡、鼓励学生接受基础免疫,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责任追究制度 篇12

  为了强化值日管理人员责任,制定本制度。

  一、校务值日责任追究1、负责学校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2、及时妥善处理偶发事件,并做好汇报;3、坚持组织早锻炼、升旗、课间操和路队护送。

  4、坚持检查教师到岗、坐班情况;坚持组织维护就餐、午休、路队、乘车次序。

  5、坚持一日两次检查教室、清洁区的清洁卫生。

  6、监督指导门卫工作,确保学校安全。

  7、学生放学后关办公用电、空调、电脑,检查办公室门窗,如实填写好校务日志交校长办公室。

  8、值日补助一天30元。检查、记载、关电锁门等欠缺的一项次扣款5元。校长抽查发现的`问题,如果行政值日没有发现,与失责教职工进行同等责任追究。

  9、请其他校务成员顶替值日,需报校长批准。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0、值日校务人员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一次罚款10元。

  11、值日期间出现严重失误的,引咎辞职。

  二、教师值日责任追究1、午休值日一次补助1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款5元。

  2、校外巡查一次补助10元。

  3、安排的值日不参加的,除不享受补助外,一次罚款5元。

  三、班主任值日按班主任管理办法执行。

  四、所有记载以校务值日和校长抽查记载为准。

  五、被进行责任追究的值日管理人员,当月不得评优。

  责任追究制度 篇13

  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维系着师生健康,是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的保证,事关校园稳定和学校安全。为切实履行好疾控中心工作职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目标在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要在第一时间启动传染病防控预案,全体职工全力参与应急处置,及时把患者送到医院接受治疗,班主任通知到家长配合治疗,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把危害降到最小。

  二、实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校长是履行疾控工作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署、应急处置工作方案的制定,应急工作人员的调度和队伍组建,资金与应急物资保障,部门协调等方面工作。分管安全的副校长是履行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的具体责任人,参与防控工作方案的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指挥并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现场调查、提出控制策略与措施等工作,随时把握工作动态,及时整理报告工作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校医负责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积极协助分管领导督促检查防控方案的`落实,参与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班班主任是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各自岗位上抓好中心防控工作方案的落实,熟悉掌握传染病疫情防控策略,开展疫情及卫生事件风险因素评估,加强疫情监测检验,及时反馈报告疫情信息。要在传染病防治,特别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上给中心领导当好参谋,给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责任追究严明纪律,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防控工作开展的,或在工作中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严肃处理。

  凡责任不落实,工作懈怠,处置不力、不服从安排者,严肃处理外,给予经济处罚。

  1、遇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服从统一安排调遣,或到岗不尽责的教职工,扣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的50%,并责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后果的作一年的待岗处理。

  2、各岗位人员要认真解答群众咨询,服务不到位导致群众投诉的,每人次扣发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 20元,当月被投诉3人次者,扣除当月津补贴(绩效工资) 50%,年度被投诉5人次以上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作待岗半年处理。 3、严格执行报告制度,班主任要及时向校领导上报本班学生疫情情况,疫情报告人王志稳要及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报及时准确。对于上个环节中出现错误和延误的责任人要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给与经济处罚。

  责任追究制度 篇14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服务型单位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对象:全体教职员工。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学校由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

  (二)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四)应由本单位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五)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六)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七)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八)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求、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九)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公务时间擅自离岗的;

  (十一)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十二)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十三)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重大失误或差错的;

  (十四)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程序,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影响或差错的;

  (十五)在工作中,大局意识不强,不分场合发表或谈论过激言论,尤其是在网络上谈论或发表有损教师形象的言论和贴子的;造谣生事,制造事端,恶意中伤,诬告诽谤,假借他人名义恶意举报不属实的;

  (十六)敬业精神不够,工作期间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宜,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的;工作业绩差,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的,出现上班迟到、早退现象的;不服从组织安排,不贯彻执行组织管理决定的;出现师德师风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十七)其它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因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的,或经检查发现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由学校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按照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处理。有受到服务对象、群众投诉或经检查发现的,经查证属实,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一定场合公开检讨。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告诫。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年度考核时缓定等次或解除聘任合同,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未造成损失和影响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拒不执行效能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监察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

  (五)被暗访查出的违反效能建设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告诫是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但不够纪律处分的人员,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教育的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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