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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3-07-25 16:02:43 制度 我要投稿

(精华)责任追究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华)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1

  为强化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做到责任事故处理有制可依,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领导:谁主管,谁负责;

  2、教师:有工作岗位就有安全责任;

  3、上课:谁上课,谁负责;

  4、活动:谁组织,谁负责;

  二、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1、同班内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双方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2、异班(年级)间一般学生伤害事故,由双方蹲点年级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家长协调处理;再由双方班主任、家长会同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处理。

  3、学生伤害事故影响大,矛盾尖锐或学生群伤、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先报保卫科和政教处,再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调查处理;

  三、安全责任追究制:

  1、全体教职工应自觉保护自己和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发现有损害学校或师生人身财物行为而不及时报告、制止或逃离现场,造成或扩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岗位责任人(班主任、上课老师、梯间负责人、楼梯值日、值周教师、值周责任人、门卫等)擅离岗位、私自调停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等或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失踪、溺水等校内外伤害或财物损失的。

  3、教职工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的。

  4、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出缺勤清查制度。任课老师应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没有及时告知学生家长,任课老师和班主任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外发生安全事故等责任事件

  5、水电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电路、水电设施等安全,对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线路、电器不及时维修,被检查到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6、实验室所用的危险物品,保管人员没有妥善保管丢失、被盗而造成其它安全伤害事故的。

  7、教职工,尤其是班主任应经常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如遇学生中出现各类传染病,集体发热等病症不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导致事态扩大的。

  8、体育课、课外活动,学生实验操作等实践性强的各类活动,有关老师不事先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活动中不注意学生动向而引发人身伤害或仪器损坏的。

  9、每天上午第四节和下午第二节课的任课老师,下课前要提醒(告之)该班学生楼梯行走的路线,如没有提醒(告之),学生在其他楼梯造成安全事故的。

  凡违反上述规定而因此造成学校声誉财物和师生人身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经学校班子会研究,给予通报批评、按责任划分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定比例的经济责任、年内不评优晋级或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报上级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2

  一、xx市第七十七中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年级组长、班主任、科任教师是学校一切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保安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坐班,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要时,要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五、学校总务处要负责检查全校的门窗、标志牌和其他财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工作不力造成的重大损失,要追究其赔付责任。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六、后勤安排电工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七、总务处要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卫生和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食堂的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从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到学校食堂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食堂工作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严格进货渠道。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查体,上岗时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学校团委,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十、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十一、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三、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四、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禁乘报废车辆相关规定,乘坐报废车辆,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五、全校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六、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本年度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3

  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监督,规范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我市烟草系统依法行政,防止处罚过程中发生错案,树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良好的社会形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本烟草专卖局作出的烟草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错案,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

  2、本局复议的案件经法院审判被撤销或变更的。

  3、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经上级机关复议或法院审判认为显失公正而被变更的。

  4、对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无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5、发现有违法事实,依法应立案查处而不立案或故意隐瞒不报以致超过追究时效的;

  6、没有违法事实或没有证据证明有违法嫌疑而错误立案或处罚的;

  7、主要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当事人违法而进行处罚的;

  8、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9、超越职权或滥权进行处罚的;

  10、技术检验鉴定人员所作的技术检验和鉴定有误,其结论作为证据使用而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11、其它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

  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错误,办案人员能及时发现立即纠正,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免予追究办案人员责任。

  四、错案一经发现或发生,错案发生局应组织案件审理人员组成核查组在5日内进行核查。

  五、核查人员应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人员(指案件承办人、鉴定人、审核人、审批人或主持人)进行了解、查询。并根据造成错案原因和故意过失所在的环节进行审核、分析,明确错案责任承担人。

  六、错案核查组核查结束后,应向本局领导提交核查报告,报告应详细说明错案发生的原因、基本过程、相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所在局根据错案相关人员责任的大小、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错案责任承担人应承担一般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报上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七、凡因违纪、玩忽职守、索贿造成错案的,根据《烟草专卖法》第43条、《行政处罚法》第58条第2款、第62条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八、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原则上应在错案发生或发现后30日内作出,处理结果应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和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并在本局内公布。

  九、对错案过错责任的追究,纳入绩效考评,并作为工作人员实绩考核的内容。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烟草专卖局。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追究制度4

  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内容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制度,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扯皮推诿、耽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受到群众投诉和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在无不可抗拒因素的情况下,未能按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有关工作的;

  (四)以权谋私、假公济私、"吃拿卡要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的。

  第三条责任追究办法

  对触犯上述责任追究范围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因工作过错、过失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

  1、上班时着装不整,言行举止不得体的;

  2、工作人员离开本工作岗位未写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问责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态度粗暴的.;

  4、承办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群众有关办事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难的;

  5、来单位办事,手续齐全、又符合规定,应及时办理而不办理的;

  6、来单位办事,一时不能办理,应告知办结时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办事人有较大合理意见的;

  8、工作中出现一般性差错的;

  9、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办文办事任务,但能在第一次催办期限内完成的;

  10、对下属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违反有关制度的相关领导。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免职:

  1、无故旷工、不遵守上下班纪律和请销假制度,致使正在办理的事项被耽误的;

  2、业务水平低,办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的;

  3、第二次催办后,仍未按催办要求完成任务的;

  4、办文办事质量低,差错较多或出现严重差错,造成损失和较大影响的;

  5、不执行有关制度,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办事推诿,冷落、刁难服务对象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滞留公文或申办资料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2、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差,多次受到投诉的;

  4、严重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5、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6、不文明行政,态度特别恶劣,侮辱、打骂服务对象的;

  7、搞部门、小团体及个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8、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吃拿卡要报"等损害服务对象利益的;

  9、主管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下属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规等行为熟视无睹,不作处理,甚至隐瞒、包庇、护短、说情的。

责任追究制度5

  近年来,为了全面落实群众公认“五条”要求,开严格执行干部选任责任追究制度,收到明显效果。

  一是严把条件资格关,把知情权交给群众。

  新提拔的局科级干部必须具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干部推荐前,组织部把推荐的职位、条件、资格进行公布,让干部群众提前知晓。

  二是严把民主推荐关,把选择权交给群众。

  在推荐乡镇领导班子人选时,我们采取召开推荐会、填写推荐表、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推荐。参加推荐会的有乡镇机关全体干部,乡镇所在地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村支部书记。并有意识地选择党委领导成员、机关党员干部、村支部书记中的代表,进行个别谈话,了解他们对推荐人选的意见。在推荐县级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时,由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参与推荐。对个人向组织推荐的人选,仍要在党员、干部和职工中进行民意测验和民主推荐,对多数人不拥护的,不能作为考察对象。

  三是严把考察关,把责任交给考察组。

  县委制定了推荐考察干部错失追究制度,实行推荐干部责任制、自荐和审查责任制、考察回避制、考察责任制和考察保密责任制,实施“谁推荐、谁考察谁签名谁负责”的制度。对拟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先在一定的范围内公示,而后在发布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方式、考察组人员、考察纪律、举报电话。在考察中做到考察的范围要宽,考察的内容要全,考察的方式要活,考察的责任要严。在20xx年县级部门换届中,公开了3个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考察派出了5个考察组,从3月7日开始至3月底对机关班子进行了全面考察,共有1600多人参加了本届班子的测评和下届班子的推荐,其中:座谈走访班子成员达到100,基层单位负责人60余名,机关干部100余名,还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退休干部等。

  四是严把领导职数关,把职权还给组织部门。

  在乡镇机构改革和县级部门机构改革班子调整以及平常的干部调整中,严格执行了领导职数的规定。在乡镇机构改革中,减少领导职务31名。在县级机构改革中,减少领导职务40名。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采取“转、退、调”等办法,减少领导干部29人。去年以来,机关没有违规调入一个人,财政供给人员第一次出现负增长。

  五是严把讨论决定关,把决定权交给常委。

  严格程序,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讨论决定这个基本程序,做到“四听取”和“四不”。

  即认真听取考察人员的`考察意见、认真听取组织部门的使用意见、认真听取分管领导的意见、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没有经过组织部门民主推荐程序和材料不齐全的人选,不上会讨论;多数群众不赞成的人选,不提拔任用;多数常委对任免对象情况不了解的,不上会表决。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报,对本级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会,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审批。没有出现减少程序的现象。

  严格纪律,坚持常委会票决制,集体民主决策,不搞“一言堂”和“家长制”。

责任追究制度6

  为了规范教师的言行,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法规和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特制定师德师能责任追究制度:

  1、对违反师德师能规定,屡教不改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全校通报批评或警告,特别严重的报市教育局处理,并记入教师档案。

  2、私自向学生推销文具、书刊、资料及其他商品者,必须向学生返还不当得利,并记入师德档案。

  3、组织有偿辅导、补课,从事家教行为屡教不改的,必须除退赔收取的费用,取消当年度评优资格,职称评聘一票否决。

  4、体罚或变相体罚、讽刺、歧视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记入师德档案。造成不良影响者,当年度不得评优。

  5、凡发生一次轻微违反师德师能规定的,对当事人予以告诫;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上级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本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职称不得晋升。特别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作出处理。

  6、对学校中层干部、教研组长、首席班主任严重违反师德师能的一律免去其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再作相应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7

  第一条为保证本局精神文明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加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力度,提高干部职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积极性和自觉性,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应根据局精神文明建设相关条规进行。

  第三条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委精神文明建设建设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责任主体分为各部门和责任人,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应根据其职务,职权范围、违纪事实及情节,要实事求是,分清楚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部门内部及个人不完成精神文明建设责任的`,追究部门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为“一般”“差”的部门或个人,部门第一责任人或个人不能评先进个人;责任考核差的部门负责人对部门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或提出诫勉。

  第九条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分别进入干部个人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档案.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责任追究制度8

  (一)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对本部门、本年级的安全稳定工作负全部责任,安全目标作为本部门目标责任的一部分列入目标责任书,学校把安全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部门的考核内容之一,学校实行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各部门责任人对下列治安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及本制度的规定,失职、渎职情形或者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暴力事件事故

  2. 食物中毒事故

  3. 火灾事故

  4. 传染病事故

  5. 实验室事故

  6. 体育活动事故

  7. 校外集体活动事故

  8. 其它安全事故

  (三)各部门、各年级依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的规定,对本部门、本年级的人员及财产安全负责。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做出妥善处理。

  (四)各部门、各年级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并对全体人员特别是重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五)各部门、各年级对自查出的特别是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查出的安全隐患,应高度重视,及时整改。如因整改不及时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各部门、各年级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均应追究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以上人员予以行政、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社会时间以及社会公益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七)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部门,要及时将所使用临时工作人员的情况报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备案,对临时工作人员要予以监督、检查,对不了解情况或工作不再需要的人员要及时辞退,并限期离开学校。如因没有实施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以及没能及时清退应清退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事故发生后,部门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违反此规定,将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九)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有责任向校领导及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或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或不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责任追究制度9

  安全是学校工作的第一要务,为了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自的责任,特制订制订。

  1、学校教职员工人人都是安全员,按照学校安全责任区域(以班为一区域)的`划分,该区域负责人为区域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区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及时上报。安全实行谁分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

  2、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各自区域的安全隐患以及书面形式及时向安全员或学校安全领导组成员汇报,不报或隐瞒不报者则发生安全事故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3、对上报的安全隐患,因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人)负主要责任。

  4、因第一责任人敷衍失职,不仔细检查,而被安全员或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则第一责任人负主要责任。

  5、安全领导组查出的未上报的安全隐患,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安全员负连带责任。

  6、对安全管理松懈,事故隐患整改督促不力,安全经费投入不足、人员安排不到位,由主要监督领导负主要责任。

  7、在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部门(区域)负责人,安全监管不力、工作不到位的一次警告、二次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0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统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疗价格政策的。

  11、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二、违规行为界定及处理

  1、凡属科室和个人自行做出违反医院和有关医疗服务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

  2、凡属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者自作主张而产生医疗收费的违规行为。

  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价格变动因素造成乱收费的行为,经认定后,要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

  2、凡因科室或个人自行做出违反医院和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经调查落实后,科室或个人要立即纠正错误行为,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有关负责人要做出相应检查。问题严重的要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理。

  3、凡因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落实后,要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金额,同时对患者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

  4、记费人员在一年内多次发生违规记费行为,或同一违规记费行为两次以上的,要扣发该记费人员奖金、暂停其记费工作,安排其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政策等,待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记费人员重新上岗后,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记费行为,要调离记费工作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责任追究制度11

  全体教职员工必须牢记“安全无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着对学生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全面参与、人人负责,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为更好地做好小学安全工作,特制订小学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成立小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认真落实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校长为小学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编印小学安全工作职责手册)

  二、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办事。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行为引发的学生安全问题,小学将追究其责任,并由其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制定师德问题处罚制度)

  三、各年级组长、学科组长是各年级和学科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校长室必须切实加强各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严格对年级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四、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者的责任。

  五、小学后勤部门必须对小学的设备、设施做到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解决。各类设备、设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须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如因未及时汇报危情而引发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德育室必须强化学生在校活动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须充分利用晨会、班会和队活动,坚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学生时时注意安全。体育课、活动课以及其他集体活动,必须有教师组织和参加,如因教师未参加而出现的活动事故,其责任均由组织活动的教师负责。班主任教师、值周教师、生活部教师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值日工作检查,认真做好课间、午间、放学的巡视、值周工作,发现学生危险活动及时制止。对于学生课间活动安全工作的责任人为班主任和在岗值周教师。

  七、加强小学饮食卫生管理,对由于饮食安全等问题引发的安全事故,小学将追究管理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加强校门口和周边场所的巡视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对由于工作失职导致不法或不良人员进入小学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将追究部门领导和值班人员的责任。

  总之,全体教职工必须把安全工作牢记心头,努力使小学安全工作做到长抓不懈,警钟常鸣,防患于未然。

责任追究制度12

  一、为有效的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责任,确保公司财产、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司范围内负有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个人和部门,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设备、质量、交通、火灾、盗窃、伤亡等安全责任事故的,均应按本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三、本公司安保科为本制度的实施监督机构。

  四、各公司、部门经理是本级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第二责任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五、事故处理分工:

  1、安保科负责集团各公司、部门发生事故后的调查处理,对事故全面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方案;

  2、各公司、部门事故发生后,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安保科和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处理;

  3、各公司、部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本单位领导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理,配合安保科调查;

  4、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本公司、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积极稳妥处置,必须送医的,先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处理后,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治疗,安排人员护理;

  5、各公司、部门发生人员伤害事故后,应在15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工伤签定小组申请签定,并由事故单位相关领导或者指定专人配合调查确认;

  6、集团公司工伤小组认定为工伤后,事故单位要配合行政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县劳动社会保障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主动配合调查,报送相关材料;

  7、治疗期间,事故单位领导要主动向医生了解治疗方案,根据治疗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尽可能减少治疗费用,并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

  六、各公司、部门领导、管理人员和当事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造成以下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当事直接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10%--100%的赔偿责任,相关领导、管理人员按其责任大小和直接损失给予2%至10%的处罚;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违规操作或自行其事的;

  2、不接受主管部门和领导管理、监督,不听合理意见,强制违章作业的;

  3、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重点部位没有安全防范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不力的;

  7、喝酒上岗、擅离岗位或工作漫不经心的;

  8、指挥不当或乱指挥的。

  七、对发生死亡事故的,除对事故单位处罚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还将对应承担领导责任的负责人,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按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按其责任大小处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罚款。

  八、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追究经济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制度13

  第一条总则

  1、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作规定,是公司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执行《企业员工奖惩条例》的具体实施办法。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努力学习安全生产技术业务知识,掌握操作技能,提高事故预防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4、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二条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行为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和法规,长期坚持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认真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成绩显著的。

  (2)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方面,取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3)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者提出被采纳合理化建议而取得成效的。

  (4)在消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险中有功的人员。

  (5)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6)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员工的奖励分为: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晋级、授予安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物质奖励或奖金,奖励标准50元—500元。

  3、对员工的奖励,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由工会部门向安全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者由单位及部门报送材料,安全部门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由公司领导决定,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条处罚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对事故调查隐瞒实情或串通提供伪证,情节严重的。

  (5)对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打击报复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员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员工的经济处罚分为:一次性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对员工的一般违章行为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和记分,罚款额为50元—100元。对员工的严重违章行为或屡教不改的给予一次性罚款处理,罚款额为100元—300元。同时可令其下岗学习1至3个月,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对严重违章导致事故发生,不能正确认识其错误行为,态度恶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4、对因违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设备险肇事故(包括交通、火灾、爆炸、中毒、污染等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事故处理的程序进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或“三违”人员如果迅速认识错误并改正,态度诚恳,表现良好的,行政处分可酌情减轻,赔偿金额酌情减少,反之,不能正确认识错误且态度恶劣,表现极差的,加重行政处分,赔偿金额加重。

  6、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分析违章的程度和性质,区别对待故意的或明显的违章与不易把握的过失行为,并经过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辨,慎重决定。

  7、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安全奖励的人员,应当按照情节轻重,除追回奖励金额,取消荣誉奖励外,还可给予必要的处分。

  8、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处分员工进行包庇的人员,应当从严予以处分。

责任追究制度14

  学校安全工作是社会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整个社会稳定大局。学校领导及全体教师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安全工作常抓不懈,警钟常鸣、预防为主。为了进一步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管理、明确责任,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

  学校安全按类别可分为:

  一、范围 分管处室 处室负责人学校设备、设施、财产安全 总务处 赵明消防、交通、保卫安全 政教处 王勇食品卫生安全 总务处 赵明教学安全 教务处 刘海网站、校刊、信息安全 教科室 赵志稳定工作的安全 校委会、职代会一、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二、校长(王定坤)为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直接领导安全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检查落实各部门安全工作情况。

  三、学校副校长(范辉林)为分管工作的主管责任人,负责组织相关处室(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的分管人员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及时整改,对所负责的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各部门主任为所管部门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采取各种措施管理好本部门安全工作,如因工作不扎实、措施不得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部门主任责任。

  五、门卫的安全职责及追究,严把入口关,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内,对进入校园寻衅滋事者,要坚决予以阻止,并及时与学校领导、派出所联系,以确保师生安全。若出现校外人员来校滋事,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平时学生因病、因特殊事出校,门卫必须认真验证,凭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门卫应熟悉班主任的'笔迹,以防学生假冒),若误放,发生一切安全事故,由门卫负责。

  六、值日教师要按时到岗,履行好值日职责。如因值日教师缺岗或不履行职责而发生的安全事故,由值日教师负责。

  七、班主任教师为本班学生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利用班会、队活动等积极进行安全教育,认真组织好各项活动。如因班主任组织和管理不妥等导致发生事故的将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八、科任教师为所教本节课的主管责任人,课堂教学始终要有教师,绝不脱岗。发现本节课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班主任报告或向有关领导汇报。本节课发生问题由上课教师负责。

  九、全体教师必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一旦发现由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安全问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由本人负责导致出现的一切后果。

  十、后勤部门要对学校设备、设施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并立即解决。及时处理班主任和老师反映的设施、设备安全问题,如因未能及时解决设施、设备问题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后勤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后勤部门要加强学校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预防发生食物中毒。

  十二、如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在10分钟以内上报主管领导,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视其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及损失,经校长室研究后按照书面检查、赔偿损失、行政记过、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处理,并全校通报处理结果,对特别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责任追究制度15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各办公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办公室的安全负责,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五、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校食堂管理员对学校食堂、小卖店安全负责,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小卖店的卫生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等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检查身体,上岗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有直接责任。

  七、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八、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一、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二、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学生往返学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三、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四、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赔偿、不进职、不聘、开除留有、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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