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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06 18:11:52 制度 我要投稿

(优选)质量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质量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优选)质量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检验和试验工作的正确性、完整性,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二、机构设置和职责

  1、质量管理部负责检验和试验的归档管理,制订试验室管理制度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2、质量管理部下设试验室,负责材料、物资的进货检验和试验,施工过程的质量检验和试验,检验和试验设备的检定、维护和管理,检验和试验的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和管理。

  三、质量保证制度

  1、质检、试验人员应经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2、质检、试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进行试验检测工作。

  3、质检、试验人员应对所有的工程材料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按《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处置;未经检验和试验的工程材料不得投入使用,不允许紧急放行。

  4、质检、人员会同有关的施工技术人员按照《施工过程控制程序》的要求和《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道工序和隐蔽工程及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自检;经自检各项技术指标合格后,填写《工程质量检查记录表》或《分项工程交验表》报请监理工程师检验或验收,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处置;施工过程未经检验或验收合格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四、质量记录的填写与保管

  1、检验和试验记录,报告等质量记录按《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办理。

  2、检验和试验记录应由授权的检验和试验人员填写,并由检验和试验部门负责人审核和签认,合同有规定的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还应签字确认。

  3、检验和试验记录由资料员统一编号、集中保管。

  五、质检试验人员要严格遵循“质量出效益”的原则,做到“程序到位、规范办事、严格实施、一丝不苟”。

  六、因工作疏忽等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按公司《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A、特大事故:

  1、主要责任者:

  ⑴、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并扣发当月生产奖金;

  ⑵、视情节及态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⑶、在处分期间调换工作岗位。

  2、次要责任者:

  ⑴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

  ⑵扣发当月生产奖金;⑶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3、领导负有直接责任者:

  ⑴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

  ⑵扣发当月奖金;

  ⑶视情节及态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B、较大事故:

  1、主要责任者:

  ⑴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

  ⑵扣发当月生产奖金;

  2、次要责任者:

  ⑴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

  ⑵扣发当月生产奖金;

  3、领导负有直接责任者:

  ⑴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

  ⑵扣发当月奖金;

  C、一般事故:

  1、主要责任者:⑴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0%;

  ⑵扣发当月生产奖金;

  2、次要责任者:

  ⑴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5%;

  ⑵扣发当月生产奖金;

  3、领导负有直接责任者:

  ⑴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

  ⑵扣发当月奖金;

  D、以上罚款均上缴公司列入专项帐户,专款专用。

  附则

  A、事故报告制度:

  1、特大或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用电话(或电报)报告总公司质委会,一周内报送详细资料,否则作隐瞒事故处理,并由总公司质委会通报全公司;

  2、较大或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当日报所属公司质委会,10天内向总公司质委会报备(包括其处理意见);

  3、对故意隐瞒事故者,一经查出,加重处罚;

  4、发生特大或大事故的公司,当年不能评先进单位(双文明集体),有关负责人不能评先进个人(双文明,优秀党员、团员)。

  B、名词解释:

  1、人为责任事故:凡因施工人员责任心不强,或因渎职,失职等主观原因而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事故为人为事故。

  2、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均称事故),造成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工程隐患或恶果,工程结构体报废或重大损失的均属质量事故。施工中虽不造成工程结构体的危害,但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的均属工程安全事故。

  3、主要责任者:

  ⑴主要的组织指挥者。

  ⑵主要的施工放样者。

  ⑶为主制订并实施错误施工方案者。

  4、次要责任者:

  ⑴协助组织指挥者。

  ⑵协助施工放样者。

  ⑶协助制订并实施错误方案者。

  5、领导负有直接责任者:该项目的直接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副经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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