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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22 18:52:5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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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线管理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管线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管线管理制度

管线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人防、地铁以及其它地下管线工程和附属设施。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档案信息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下管线的建设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地下管线的普查测绘、信息系统和动态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各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七条、新建的各类管线,应当敷设于地下。已建成的架空管线应结合城市道路建设等市政工程或小区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九条、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遵守下列原则:

  (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

  (二)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严禁空中扩容;

  (三)新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避让大管道,压力管道避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避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新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查明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现状图。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放线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办理规划验线手续,经检测无误后方可动工。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需迁移、变更地下管线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按时完成地下管线迁移或变更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经市政府同意。

  第十三条、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档案移交合同书。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与道路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围挡,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将管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管线铺设完成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于覆土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预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管线工程档案。

  第十九条、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

  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四章、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接收、保管、利用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验收合格后,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管线测量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造价。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及其电子文件。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测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三条、对已建成而未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资料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查明管线现状,形成专业管线现状图、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及其电子文件,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和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定期对管线工程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存和管理,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工作。

  第五章、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对破损、老化、缺失的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及时修复,确保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三十条、管线产权、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迁移、变更或者废弃地下管线。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在地下管线路面倾倒污水,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城市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14日。

管线管理制度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公司动力管线的维修、运行状态和日常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水、暖、电和压缩气体供输管路、线路的管理。

  2 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

  2.1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应报告有关动力部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

  2.2受压的`容器和管道不得冒然进行修理。如:储气罐、有汽(气)压包、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必须经过有关技术工人或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

  2.3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

  2.4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进行修理。

  2.5检修人员对违反安全规程的检修项目不得修理。

  3 动力管线和运行状态的日常管理

  3.1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协同进行;“年检”(含半年检)由经营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3.2任何人有责任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理和排除。

  3.3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

  3.4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的正常供给和运行。

管线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管线巡线管理,规范管网安全巡线人员的行为,坚持“早发现、早上报、早预防”的原则,确保管线安全平稳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管线巡线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和要求,适用于管理处管辖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线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生产运行科是油气水管线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1)负责在管理处范围内指导、监督和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规定。

  (2)负责与上级业务管理部门的协调。

  (3)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处管线巡线管理的相关制度。

  (4)负责组织管线应急演练,结合主要装置和危险源定期修订管线应急预案。

  (4)负责引进和推广管线巡线管理的'先进技术。

  (5)负责管线巡线的信息管理和各类报表、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质量安全环保科是管线hse信息管理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制定管线安全管理规定、标准。

  (2)监督管线巡线单位安全保护的日常工作。

  (3)负责管线安全保护实施方案的审核确认工作。

  (4)负责建立管线安全保护的各项档案。

  第五条管线管辖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管理处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

  (2)根据上级部门、管理处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管线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提出修订建议。

  (3)负责组织管线巡线管理人员和管线巡线工的专业技术学习、培训。

  (4)对各单位负责的阀室、阴保站、清管站及测试桩、穿跨越、宣传牌等管线附属设施等进行检查、维护,做好管线的巡护、反腐调查、阴极保护效果监测、清管作业工作和管线发生火灾、爆炸、第三方破坏等突发性事故应急抢险等工作。

  (5)负责制定管线突发事件现场处置预案的编制、演练、总结、评价。

  (6)对管线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上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7)组织员工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操作,指导员工按《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规程》熟悉设备正确的操作方法与维护保养知识。

  (8)对管线沿线各截断阀室、阴保站配备的消防设施及安装的压力表、安全阀等仪表建立相应的设备管理台账,对失效、到期的进行登记、校验或更换。

  (9)对本单位各项资料进行填写、收集、整理、存档。

  第三章管线附属设施的保护

  第七条管线附属设施的保护对象:

  (1)天然气管线沿线测试桩、百米桩、转角桩、里程桩;

  (2)管堤及水工保护构筑物,防洪设施;

  (3)清管站、阀室、阴保站及其供配电系统;

  (4)管桥、涵洞、管线专用或兼用桥梁、伴行路;

  (5)标志、标识、警示物。

  第八条管线设施的保护范围:

  (1)埋地管线中心线两侧各5米;

  (2)配气站、阀室、清管站、阴保站等设施的围墙或建(构)筑物外墙以内。

  第九条管线管辖单位必须对管线附属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发生泄漏等安全事故必须抢修。

  第十条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巡查工作分日常巡查、年度巡查和特别巡查(日常巡查指正常运行时对主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巡查;年度巡查指每年对主管线上的各种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详细的专项检查,提出主管线设施安全年度详查报告;特别巡查指发生自然灾害等较严重的破坏或出现其他危险严重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巡查)。

  第十一条日常巡线为每月两次的不定期巡线,对管线沿线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发现的问题当天填写在“管线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附录一:管线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上,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维护大队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运行科和质量安全环保科汇报,提出解决方案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建立重点区域检查台账(附录二:重点部位管网巡查及巡查人员登记表),重点检查区域应专人负责,重点检查区域包括埋深较浅的地区、沟壑地带、公里跨越地带、铁路跨越地带和施工活动频繁区等,这些地区极有可能受到施工等其他因素导致管线受损。专职管线安全巡查人员和站场巡查人员应非常清楚自己巡查线路的重点巡查区域,巡线时应坚持重点巡查和徒步检查,并将重点巡查区域的巡查情况填写在巡查记录上。

  第四章管线附属设施的监督

  第十三条巡线人员或管理处任何人员发现有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时,都应立即进行制止,并上报质量安全环保科。

  第十四条对于巡线人员劝阻不能制止其危害活动时,立即质量安全环保科,由质量安全环保科牵头组织管理处人员赶往现场查看情况,并收集、获取现场的危害活动证据,制止其危害行为。

  第十五条对于可能造成管线破裂泄漏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110”进行处理。

  第五章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教育培训部每季度应组织一次管线安全巡线人员的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包括管理处的规章制度、管网系统图、线路危害识别和风险预防、记录填写等各方面内容,提高巡线人员的安全意识、巡查技能和责任心,确保巡线工作能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培训活动应建立记录。

  第六章考核

  第十七条根据每月巡线情况,由生产运行科和质量安全环保科对维护大队进行月度考核,报人事科汇总。具体考核办法件附录三。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生产运行科负责解释,自20xx年2月10日实施。

管线管理制度4

  目的

  为规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

  为及事故隐患能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 “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范围

  适用于燃气经营分公司的天然气管线、附属设施及阀室的安全巡查管理。

  职责

  3.1 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的编写和修订,并对管道安全巡查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不定期的进行管道安全巡查和管道安全大检查,牵头组织公司力量解决管道安全问题。

  3.2 生产运行部是管道安全巡查的直接实施部门,负责管道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和对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管理,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有现场制止、报告及采取防范措施的职责。对管道附近的施工负责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监护管理。

  3.3 工程技术部负责审批外单位穿跨越管道和影响管道安全的施工技术方案,提供、现场确定管线位置、埋深等技术参数,配合生产运行部搞好管道的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3.4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发放宣传资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记录并报告现场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现场监护。

  工作程序

  4.1 管道安全巡查的频率

  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至少一次进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站场每天一次抽查,生产运行部每周组织一次线路安全巡查;公司由健康、安全、环保部牵头,每月组织一次线路巡查和检查工作。

  4.2 安全巡查人员的巡查报告

  4.2.1站场应对巡查人员进行正规化管理。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在起点站开始巡查时,必须在起始点向站长或站场巡查人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开始巡查的时间、预计到达目的地时间或特殊区段的碰头汇报时间等。

  4.2.2巡查人员到终点站,应提交当天的巡查记录(见附录一:管道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获取站长的指示。生产运行部应考虑设立巡查人员巡查记录的提交收集地点,定期收集巡查人员的巡查记录,检查其记录情况并指导其改进。

  4.3 现场巡查

  4.3.1巡查准备。所有进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人员在进行管道安全巡查时,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先穿戴好劳保用品,背上背包,携带《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通讯工具、记录表格和圆珠笔等。

  4.3.2在管线巡查过程中应做好危害识别,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乘坐车辆应系好安全带,并做好防毒蛇、防中暑、防跌倒等预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时和发山洪时,应停止危险区域巡查工作,等大雨过后,应立即组织线路检查。

  4.3.3生产运行部在雨季应增加巡查人员和加强巡查的密度。

  4.4 重点线路巡查

  4.4.1 生产运行部应建立重点检查区域台帐(附录二:管道重点巡查区段统计和巡查人员安排表),发放给相关人员进行重点管理,并上报到健康安全环保部留存。重点检查区域应确定专职巡查人员和站场负责人员,重点检查区域包括埋深较浅的稻田、鱼塘和蕉林区、河流穿越区、人员稠密区和施工活动频繁区等,这些地区交通不方便,有可能受到耕作、清塘和其他施工损坏管道。

  4.4.2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和站场巡查人员应非常清楚自己巡查线路的重点巡查区域,巡线时应坚持重点巡查和徒步检查,并将重点巡查区域的巡查情况填写在巡查记录上。

  4.4.3 对已经发现的在管道附近100米外的施工纳入重点巡查区域。对于可能交叉通过管道或在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的施工应提前告知健康安全环保部和工程技术部,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4.4.4 站场每周至少一次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检查。

  4.4.5 生产运行部应对“管道重点巡查区段统计和巡查人员安排表”每月更新一次并报告到健康安全环保部及时更新。

  4.5 外界施工活动预防管理

  4.5.1预防性协调与沟通

  巡查人员在进行线路巡查,发现在管道100米外有施工时,就应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是否可能扩展到管道保护范围,如果可能,应告知管道保护法规的要求,获取联络人员的联系电话,确定进一步协调解决的方式和步骤,并将此情况报告生产运行部。施工活动距离管道间距不同,其管理措施及相关要求可见下表:

  施工活动距离管道间距与管理措施要求

  施工活动距离

  管理措施

  其他要求

  距管道中心线

  <5米

  安排专人,现场全天安全监护

  如果有动火作业必须健康安全环保部同意批准。

  动土作业应确定管道、光缆位置走向、埋深等基础数据,必须人工开挖不允许机械开挖。

  审批施工方案,签定安全生产协议。

  距管道中心线

  5米—50米

  专职巡查人员每天查看,报告其施工进度

  1.不允许爆破作业

  2.在管道周围应建立隔离区域,设置警戒标识

  距管道中心线

  50米-100米

  询问施工人员其施工进度及可能的扩展范围

  告知管道保护法规的要求,获取联络人员的联系电话, 报告生产运行部

  4.5.2危害告知

  生产运行部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讲清楚天然气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发放《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

  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

  4.5.3 方案审批

  对于穿跨越管道的施工或在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的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编制细致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得到工程技术部的审批认可。

  4.5.4 签定安全生产协议

  对于穿跨越管道的施工或在管道中心线5米范围内的施工,由健康安全环保部与对方签定“安全生产协议”,确定施工时间,并告知生产运行部。如有可能时应要求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4.5.5 施工过程管理

  生产运行部应加强管道周围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4.5.5.1安排监护人员

  施工单位在管道附件的施工时,由生产运行部安排监护人员进行监督,必要时工程技术部派人配合;对于有重要影响的施工如动火作业,健康安全环保部也应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对于公司没有同意的施工应坚决制止。

  4.5.5.2 施工进度报告

  巡查人员或现场监护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每天报告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并在日报上反映报告,以便于公司相关部门制定措施。

  4.6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及报告

  4. 6.1 危害行为报告

  巡查人员或公司任何人员发现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时,都应立即进行制止,并报告生产运行部。同时巡查人员应向危害活动的实施人员发放“《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宣传手册”,讲清其危害后果,劝阻其停止危害活动。巡查人员在上报前应了解: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内容

  负责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危害实施情况

  4. 6.2对于巡查人员劝阻不能制止其危害活动时,应报告生产运行部值班调度,值班调度应安排站场管理人员赶往现场查看情况,并收集、获取现场的危害活动证据,制止其危害行为。

  4. 6.3 当站场管理人员也不能制止其危害活动时,由生产运行部负责人报告健康安全环保部,由健康安全环保部牵头,协调公司资源进行处理。

  4.6.4 对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110”进行处理

  4.7 巡查记录

  4.7.1巡查人员对管道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在当天填写在“管道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上,生产运行部应在每天的日报中反映报告。

  4.7.2 巡查人员应定期整理“安全巡查记录”,生产运行部应进行检查其填写的严谨性和真实性。

  4.8 教育培训

  生产运行部每月应组织一次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安全学习和业务培训,包括公司规章制度、线路危害识别和风险预防、记录填写等方面的内容,提高巡线人员的安全意识、巡查技能和责任心,确保巡线工作能做到“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培训活动应建立记录。

  4.9 考核

  4.9.1生产运行部每月至少一次对巡查人员的工作态度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4.9.2生产运行部应对外聘的管道安全巡查人员进行监督考核,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制订细致的考核办法。对于巡查工作不细致和不按要求的时间、地点巡查,或巡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以及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劝阻、推委职责的,应进行经济考核。

  4.9.3对于已造成管道损坏事实、存在严重问题的管道安全巡查人员,应报告综合管理部给予辞退。

  5记录

  5.1 管道安全巡查检查记录表

  5.2管道重点巡查区段统计和巡查人员安排表

管线管理制度5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公司动力管线的维修、运行状态和日常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水、暖、电和压缩气体供输管路、线路的管理。

  2、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

  2.1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应报告有关动力部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

  2.2受压的容器和管道不得冒然进行修理。如:储气罐、有汽(气)压包、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必须经过有关技术工人或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

  2.3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

  2.4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进行修理。

  2.5检修人员对违反安全规程的检修项目不得修理。

  3、动力管线和运行状态的'日常管理

  3.1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协同进行;“年检”(含半年检)由经营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3.2任何人有责任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理和排除。

  3.3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

  3.4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的正常供给和运行。

管线管理制度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公司动力管线的维修、运行状态和日常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全公司水、暖、电和压缩气体供输管路、线路的管理。

  2动力管线的维修管理

  2.1正在运行状态中的管路、管线不得进行修理。应报告有关动力部门和经过批准停运后,方可进行。

  2.2受压的容器和管道不得冒然进行修理。如:储气罐、有汽(气)压包、有压力的管道(水、气、暖)等。必须经过有关技术工人或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保各指示仪表无压力后,方可进行拆卸或修理。

  2.3对故障原因未查清时、备品备件可能不符合时,不得轻易拆卸进行修理,以免耽误动力的`正常供应。

  2.4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进行修理。

  2.5检修人员对违反安全规程的检修项目不得修理。

  3动力管线和运行状态的日常管理

  3.1对各动力管线要定期巡检。“月检”(含日常检查)由各岗位人员进行;“季检”由维修技术人员协同进行;“年检”(含半年检)由经营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确保各动力管线正常的运行状态。杜绝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

  3.2任何人有责任对各动力管路、管线发生异常现象或隐患,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以便进行修理和排除。

  3.3电力线路和水、暖、气管路的安装和敷设要符合各有关规定和标准。

  3.4各类动力管线维修人员,要熟悉管线的规格型号和分布走向,做到修理及时,停送正确,确保动力的正常供给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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