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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5-08-28 15:16:04 小英 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精选15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校合同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1

  1.合同类型。

  涉及学校办学行为的合同主要包括基建维修合同、采购或服务合同、聘任合同、合作办学合同、租赁合同、外事合同等。

  总务处为基建、采购、租赁等经济合同管理部门,办公室为聘任合同管理部门,教务处为合作办学合同管理部门,外事处为外事合同管理部门。为规避办学风险,学校拒绝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慎重签订投资、租赁、合作办学合同。

  2.签订合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⑴有项目报告并经学校办公会(校务会议)研究通过。

  ⑵有明确的政策法律授权或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⑶有经过授权的本校正式职工担任项目负责人。

  ⑷有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

  ⑸有专家或专业机构的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3.学校针对具体项目成立论证或审定专家小组,具体负责合同的评估论证工作。学校办公会研究合同前必须通过专家组评估论证。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构成为:

  ⑴学校相关部门业务负责人或专业教师。

  ⑵专职财务或审计人员。

  ⑶法律顾问(大型项目选用)。

  ⑷社会专业机构专家(大型项目选用,必须确保与本项目决策无关)。

  ⑸本校或上级纪检人员。

  4.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合同法》和相关政策履行合同管理职责,加强保密工作,处理合同纠纷。凡涉及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合同管理部门都应及时向学校提交报告,依法及时处理。

  5.学校每年对合同进行一次评估和清理。所有合同必须及时归档。合同归档时,除文本外,须附加会议记录、审批材料、论证(评估)报告、执行日志等材料。对有问题的`合同、到期的合同必须及时处理。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河南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合同可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短(一年以下)、标的金额较小(50万元以下)的合同;重大合同是指合同周期较长(一年以上)、标的金额较大(50万元及以上)或事项重大抑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第四条 学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政策等,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 学校合同实行统一指导,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审计处、各业务归口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

  合同审查小组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会签;

  (二)对标准合同范本进行审定。

  第七条 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负责合同法律事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调法律顾问对重大合同和必要的合同进行审核;

  (二)协调法律顾问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谈判和签

  订,并召集校内相关部门参与解决合同纠纷与调解、仲裁与诉讼活动;

  (三)监督有关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 国资办负责学校合同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报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二)审核合同文本格式和主要内容及签订程序;

  (三)参与合同纠纷调解、仲裁等活动;

  (四)管理合同专用章;

  (五)监督和考核合同管理;

  (六)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材料的保管和备案。

  第九条 学校各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分类归口管理相关合同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项目须进行风险评估,重大项目或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合同条款要聘请有关专家、财会人员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或评估;

  (二)审核项目相对方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负责法定代表人授权签署合同及授权管理制度的落实;

  (六)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有审核责任;

  (七)协调处理合同纠纷;

  (八)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核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并进行调查和验证;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和履行等工作;

  (三)跟踪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四)对合同项目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五)及时上报和处理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审查与签订

  第十一条 合同的订立除即时结清方式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传真、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的成立。

  第十二条 为规范格式,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合同文本,没有合同文本的,学校国资办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学校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人)根据学校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和学校相关制度要求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及时向归口部门和国资办报告;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承办单位(人)应联系学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协调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人)应当填写《河南大学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报送归口部门审查,重大合同经归口部门初审,党政办(法制工作办公室)和学校法律顾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报请项目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涉及到承办单位(人)之外其他部门的,需经其他部门审签。涉及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利益合同需经校财务、审计部门审签。

  校财务部门主要审查经济类合同条款是否符合财税法律、法规、准则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合同款项支付是否有经费来源保障,资金结算及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审计部门主要审查合同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3

  一、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二、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订立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 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三、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五、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1、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2、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力义务的基础,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

  1.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

  2.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有封样要求的;

  5.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第十五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通行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有合同双方共同封存,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合同标的额不满一万元,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订立而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必须事先填写非书面合同代用单,注明本办法所规定的合同主要条款,注明不能订立书面合同的理由,并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否则该业务不能成立。

  第十七条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须注明合同对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如不能一一注明,须经公司总经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签字同意。

  第十八条合同文本拟定完毕,凭合同流转单据按规定的流程经各业务部门、法律顾问、财务部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公司经理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二十条流程中各审核意见签署于合同流转单据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转单据作为合同审核过程中的记录和凭证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盖章后留存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信函的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如有例外需要,须总经理特批。

  第二十二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三条合同盖章生效后,应交由合同管理员按公司确定的规范对合同进行编号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合同文本原则上我方应持单份,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复印件由财务部、办公室、法律顾问、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其中元件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条非书面合同代用单也视作书面合同,统一予以编号。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第二十七条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根据合同编号各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且未采用非书面合同代用单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三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对方所开具的发票必须先由具体经办人员审核签字认可,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转财务审核付款。

  第三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律顾问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审核通过方可。

  第三十四条我方变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在三天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并通知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交由办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三十八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其他

  第三十九条合同作为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条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所立合同台帐,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汇总各自的工作范围内的合同订立或履行情况,由法律顾问据此统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并向总经理汇报。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人员应定期将履行完毕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关资料(包括与有关的文书、图表、传真件以及合同流转单等)按合同编号整理,由法律顾问确认后交档案管理人员存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

  第四十二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逐步将合同签约率、合同文本质量、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台帐记录等纳入公司对员工和部门的工作成绩考核范围。

  第六章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因未按规定处理合同事宜、未及时汇报情况和遗失合同有关资料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伟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门。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合同管理制度范本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开展,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和避免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外各类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进行各类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所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章程等均遵守本办法。

  公司内部签订的各种协议及劳动合同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指合同从准备、谈判、签署、生效、履行、变更、解除直到解决纠纷、救济权利的整个过程中所进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合同的签署、合同的审查、合同的履行、违约情况的处理、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办公室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监督指导公司合同的制定,对合同进行审核,避免出现法律漏洞;

  2、协助公司顾问律师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书面报告;

  3、对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5、负责对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其纠纷处理资料的汇总归档保管,调阅登记等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根据授权依法组织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事宜;

  2、负责初审合同承办人草拟的合同可行性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交办公室备案,供公司领导参考;

  3、依法履行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通报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4、在顾问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收集整理出现问题合同所涉及的证据材料,并提交办公室备案;

  5、负责本部门合同文本管理及归档移交工作。

  第七条、合同承办人员的职责

  1、根据授权办理签订、变更、解除合同事宜;

  2、草拟合同,并向合同承办部门提供合同草稿、可行性论证及对方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的调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认真履行生效合同,随时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4、及时向合同承办部门汇报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

  1、对确属我公司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应及时结算、报销付款。

  2、对不按规定使用合同专用章或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可暂不予结算并及时通知顾问律师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义务,有预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见我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4、对方需先履行义务,我方主要是付款义务的合同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对方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公司下属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及项目工程部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三条签订合同的主体

  1、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及各法人单位,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的名义擅自签订合同。

  2、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3、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分管副总裁同意(非危险物品采购合同除外)。未经审批与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从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洽谈人和审批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合同的形式

  1、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业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订单、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3、各法人单位在经营范围内应当以各法人单位的名义订立各类合同。

  第五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第六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在约定争议解决管辖地时,原则上约定在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七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并且原则上先由对方签字盖章后我方才予以签字盖章。

  第八条订立合同应遵循洽谈、审查、批准的分权制约原则。公司合同实行谁洽谈、订立,谁履行的原则。

  第九条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在合同签订前应由使用部门、技术部门等先行论证,确认后的论证资料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报审;无论证资料的合同洽谈部门有权拒绝签批。

  第二章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条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一、下列合同由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审批、签发:

  1、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在职责权限内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一般合同,由各直属中心或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技术中心分管的采购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在20万元以下的,可由副总裁授权采购部负责人审批、签发。

  3、项目工程合同由项目工程部负责洽谈(技术含量较高的工程项目,由项目工程部邀请技术部门和使用单位人员共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提请各使用单位所属中心分管副总裁或各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批、签订。

  二、下列合同由公司分管副总裁审批:

  1、有给付内容的合同,标的额为100-500万元的;

  2、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20——50万元的;

  3、非标设备采购,标的超过5万元的;

  4、年度合同;

  三、下列合同由总裁审批:

  1、给付金额达到或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合同;

  2、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50万元以上的;

  四、下列合同由执行董事审批:

  1、山松、热电、牧业、医院洽谈的合同达到总裁审批标准的报执行董事审批。

  2、合资经营合同;租赁厂区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作、转让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五、涉及重大、复杂事项的合同订立前,洽谈单位应通过专业审查部门,组织法律审查部门、批准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合同洽谈审查会,对合同原本进行会审。

  第十二条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法务室审核。

  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法务室应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最后作出:可签发、不可签发或需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审核意见。

  3、批准。法务室审核后,签批人在合同签约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4、采用本公司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不报法务室审核;合同文本有修改、采用对方合同文本或约定有定金、预付款的合同,一律报法务室审核。

  5、审核批准时间

  (1)较为简单的合同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2)较为重大的、复杂的合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3)重大、复杂的合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的审查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实际、全面地履行。

  第十四条各中心或法人单位应根据合同编号建立合同台帐,每一合同设一台帐,分别按业务进展情况和收付款情况一事一记。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约困难或违约等情况应及时向合同签约批准人汇报并通知法务室。

  第十六条合同生效后应将合同原本一份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应妥善管理合同资料,对工程合同的有关技术资料、图表等重要原始资料应建立出借、领用制度,以保证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依照合同的订立流程经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合同签约批准人审核通过方可。

  第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双方的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规定经审核后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有同样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合同变更后,合同编号不予改变。

  第五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洽谈单位和使用单位负责处理。洽谈人和使用单位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公司内部几个单位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个由各单位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洽谈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公司法务室协助解决,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四条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六章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公司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一级:公司由总裁总负责,分管副总裁具体负责分管领域,归口管理部门为法务室。

  二级:公司下属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由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各相关部门和法人单位。

  第二十八条法律事务室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严密性;

  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

  4、负责考评公司下属各部门、法人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处理合同纠纷;主持或参与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活动;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8、管理公司合同章、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公司各直属中心、法人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1、洽谈、起草合同,论证合同的可行性。

  2、建立合同档案。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合同档案。

  3、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单位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台帐的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同号、经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标的额、对方单位、履行过程、交接情况、验收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4、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有关机关审批、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5、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7、应由专门(或兼职)人员统一管理合同及合同类函件,并将管理合同的部门及负责人或人员名单、联系方式报公司法律事务室备案。

  第三十条洽谈人的主要职责: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或委派专人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公司及各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损失或纠纷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公司总部所有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及驻外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由公司法务室保管;驻外分厂法人单位原财务部门保管的合同专用章仍由其保管。第三十二条奖励与处罚

  1、与合同洽谈、订立、履行、审查相关的公司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职责,未按相关制度履行的,将按公司制度进行处理。

  2、公司合同法律审查部门、专业审查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对合同业务活动行使监督权。对合同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错误行为有纠正的权利和职责。

  3、公司合同业务的具体工作人员在从事合同业务活动中,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及时主张合同权利而不超过时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合同业务活动中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应酌情承担责任。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6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案,同时档案室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饭堂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单位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年12月 1 日起施行。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7

  为了规范对合同的内部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特制定学校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1、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必须是法定责任人,一切合同必须由法定责任人签署的方可视为有效合同。

  2、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需建立台账,详细登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记录。严禁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4、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较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5、对于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合同,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根据有关程序,进行集体决策。

  6、学校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该实施有效的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7、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法人报告。

  8、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9、加强对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

  10、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学校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应向法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或学校授权的职能部门为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下同)。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

  第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合同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与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统称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作为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受学校委托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洽谈等工作;

  (四)负责对专项归口管理以外的其他合同的管理、备案;

  (五)协助及督促合同履行和合同纠纷处理。

  第七条 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指负责指导及开展履行合同,合同业务联系、合同起草及签订、合同送审报批、合同实施、合同归档等工作的部门:

  (一)人事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学校涉及人力资源、人事管理、劳务等合同的管理;

  (二)科技处(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承担的技术合作项目、科研项目合同的管理;

  (三)国际交流处:负责涉及境外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涉及境外合作办学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同境外教育机构就在中国境内外合作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签的中外合作办学协议,学校与境外教育机构就学术交流、学生交换、教师访学等所签订的校际学术交流协议等涉外合作合同;

  (四)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使用与处置、对外出租出借、重大设备维修等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食堂原材料及后勤服务的采购、与后勤有关的房屋租赁、绿化、楼宇设施设备维修、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房屋修缮等合同的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材料、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标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房屋修缮等合同的管理;

  (七)图书馆:负责图书及数据库采购、图书服务等合同的管理;

  第八条 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或条例,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工作,组织学校相关领导小组或工作小组对职责范围内的合同事项按程序进行研究、审议、决策;

  (三)认真履行合同,及时组织实施并处理有关问题。包括:具体负责本部门承办合同的全面履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报送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四)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定期编制部门合同汇总报表,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报送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建立合同档案,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按规定将合同归档至学校档案馆。

  第九条 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其他部门的实际采购需求对外签订租赁或采购合同时,经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对合同的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审核后,由实际履行合同的校内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履行单位”)承担第八条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一)项至第(三)项,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承担第八条合同专项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第(四)项。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管理部门的工作内容或部门职能的,根据合同性质或主要条款确定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原则上由合同经费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学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及履行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学校合同管理制度,贯彻平等互利、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对方订立合同。其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如需签订,应由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除学校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按照一般、重大等合同类型的不同审批权限,对合同签署作授权委托。

  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时不得超越和滥用代理权。未经授权的。校内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以学校或部门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合同性质、标的大小及法律风险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两类,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合同管理体制,分别适用相应的合同审批程序:

  一般合同指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职能范围内为从事正常业务所签订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包括人民币20万元)、对学校发展影响较小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后,原则上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

  重大合同指标的额超过人民币20万元或对学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经必要的审查审批程序及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原则上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签署。

  学校工程类合同须由审计处、招投标办公室会签。

  学校承担的技术合作项目、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批程序按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的审批程序是:

  (一)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文本;

  (二)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学校其他部门的实际采购需求对外签订采购合同时,由履行单位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资产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对合同审核后,由履行单位负责人、履行单位所属的部门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文本;

  (三)需经校领导审批的合同,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报送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合同印章的使用要求是:

  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根据学校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执行,由学校被授权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校内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印章签署合同。

  一般合同需经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批,重大合同需经合同归口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向相应的合同专用章、人事聘用合同专用章、技术合同专用章被授权部门申请用印。

  第十八条 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跟进合同的履行情况,监督履行单位与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确保履行。

  第二十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报请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单位发现法律问题应及时向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履行单位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报合同综合归口管理部门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四章 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需将合同文本进行编号,记录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名称、合同金额、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相对方单位、经办人、审批签署人、合同履行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合同原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并归档。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校内行政责任;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 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的;

  (三) 与合同相对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未尽注意义务,或者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致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五) 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或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 未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

  (七)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及善后处理问题上,由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遵守合同规定、弄虚作假或者工作失误,导致学校义务增加、权利减少和丧失的,学校将对有关责任者予以处理,并责令有关部门与单位或个人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9

  一、总则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合同分类与签订

  1、学校合同涉及教学、科研、采购、基建等多个方面,应明确分类管理。

  2、合同签订前,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理、完整。

  3、合同签订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三、合同履行与监督

  1、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2、学校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3、合同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1、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原合同签订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变更或解除合同涉及重大利益的',应报请学校决策机构审批。

  五、档案管理

  1、合同档案应完整、准确、系统,包括合同文本、附件、履行记录等。

  2、合同档案应妥善保管,方便查阅和审计。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10

  为了规范学校的合同管理,保障学校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合同签订

  学校在签订任何合同前,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学校的利益和发展方向。

  合同签订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合同审批

  合同签订前,必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合同内容符合学校的规定和程序。

  审批过程中,各部门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条款,应特别关注并提出建议。

  三、合同履行

  合同一旦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学校应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

  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变更或解除,应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五、档案管理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的签订、审批、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和管理。

  合同档案应妥善保管,方便查阅和利用,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处理。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11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案,同时档案室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饭堂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单位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年12月 1 日起施行。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12

  为了规范对合同的内部管理,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特制定学校合同内部管理制度。

  1、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必须是法定责任人,一切合同必须由法定责任人签署的方可视为有效合同。

  2、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主任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的使用需建立台账,详细登记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记录。严禁任何人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4、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较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和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5、对于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合同,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根据有关程序,进行集体决策。

  6、学校对合同的履行情况应该实施有效的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7、财会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法人报告。

  8、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9、加强对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工作秘密。

  10、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学校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应向法人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控合同法律风险,深入 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吉 林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以及其 他活动时,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 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战略合作协议、备忘录、承诺函等其他不具有实质权利义务 内容的文书,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校或者学校授权单位 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起草、审查、签订、 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备案和存档进行监督、检查、评 估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的工作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业务职责相统一。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以及合同承办人员、管理人员在办理合同工作过程中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实施党的政策;

  (二)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三)切实履行合同,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四)有效监控合同,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五)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加强合同范本管理。起草学校各类合同,应当 优先使用国家、行业制定或学校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 合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制定相关业务的合同 范本。政策与法规办公室根据需要对各类合同范本的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学校以及各单位不得签订经济担保合同,未经批准 不得签订投资合同和借贷合同。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重视对合同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 制度,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合同管理 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 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

  第九条 学校推动合同管理数字化改革,开发合同管理系统, 推进合同管理高效、合规、安全和协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第十条 学校合同事务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 部门以及合同承办单位依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和办理。

  第十一条 政策与法规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二)审核学校相关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或者内部 管理制度;

  (三)审定和公示合同范本;

  (四)为相关部门合同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参与学校委托的重大合同谈判等工作;

  (六)对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议的合同以及未列入学校归口 管理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七)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处理合同纠纷;

  (八)对学校相关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 估;

  (九)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是业务相关合同事务的归 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内部管理 制度以及合同范本;

  (二)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审批、编号、备案、监督、 检查、评估;

  (三)督促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履行;

  (四)负责就其他合同中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 行业务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五)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合同的法人授权委托事宜;

  (六)协调处理归口管理范围的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诉讼;

  (七)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内 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其归口管理范围内有关合同事务的下列事项 作出规定:

  (一)管理范围内的订立书面合同的条件、合同分类和相应 承办单位;

  (二)合同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

  (三)合同的审批程序、签署权限;

  (四)合同的授权委托审批;

  (五)合同的编号规则;

  (六)合同备案以及资料管理制度;

  (七)合同的监督、检查、评估;

  (八)其他必要事项。 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或者内部管理 制度,应当向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合同业务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范围如下: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归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党费和党 建工作经费开展党员教育和党员培训等合同;

  (二)研究生院负责归口管理研究生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招生、研究生实践实训基 地、教材出版等合同;

  (三)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本科层次的办学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合作办学、本科实习实践教学基地、教材出版、精品开放课 程和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等合同;

  (四)科研院负责归口管理自然科学合同、国防科技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纵向科研合同、横向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科 研图书出版等合同;

  (五)国内合作处负责归口管理各类国内合作协议,包括但 不限于部校合作、校企合作、校地合作和校校合作等合同;

  (六)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人文社会科学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纵向科研合同、横向科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和科研 图书出版等合同;

  (七)人力资源处负责归口管理人事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聘用教职工合同书、校企联合培养博士后相关合作协议和劳务派 遣协议等合同;

  (八)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高层次人才聘用合同;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归口管理国际及港澳台合作协 议,包括但不限于校际合作、校企合作、教师交流、学生交流和 学生交换等合同;

  (十)财务处负责归口管理金融服务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融资合同、存款合同、贷款合同和工资代发代缴等合同;

  (十一)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学校集中采购合 同,通过履行采购程序签订的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等合同;

  (十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涉及学校资产的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资产移交协议和涉及校誉、商 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合同;

  (十三)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仪器设备对外测试服务 等合同;

  (十四)后勤处负责归口管理后勤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维修 改造工程、工程和服务监理、勘察设计与咨询、住房管理、绿化 工程、物业服务外包、能源管理、水电暖和燃气费用、供暖并网 与维护服务等合同;

  (十五)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学校直 接出资的股权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交割协议、划转协议 等合同;

  (十六)校友和基金工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捐赠合同;

  (十七)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学校建筑主体工 程建设、工程监理、勘察设计与咨询和基建市政费用等合同;

  (十八)学生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归口管理就业服 务类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就业育人工作站合作协议、人才工作合 作协议和共建就业指导合作协议等合同;

  (十九)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银校合作项目 有关校园网络与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校园网络基础 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化资源建设、信息化设施和系统运维等合同;

  (二十)继续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继续教育项目协 议,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承办继续教育项目协议,与具有教育属 性机构联合开办继续教育项目合作等合同;

  (二十一)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归口管理后勤保障类合同,包 括但不限于食堂物资类采购、利用饮食服务中心经营收入支付的 小型设备和设备配件及维修服务、食堂档口经营管理、后勤服务 相关零修工程、货物采购及服务项目等合同;

  (二十二)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 工作。 上述归口管理部门的名称或者职责调整的,合同归口管理部 门为调整后的相应部门。 学校规范性文件对合同事项所涉的业务类型有业务归口管理 规定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相应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未列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合同,由政策与法规办 公室协调合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的资金办理的资产出 租合同、资产处置合同以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事项,应当 同时按照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或者学校授权,为相应 合同的承办单位,负责具体承办有关合同,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理安排所承办支出合同的资金来源,避免签订 无资金来源合同;

  (三)负责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将合同提交合同归口管 理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审查,并在审查通过后提请校长签署或者 校长授权签署;

  (四)将合同及时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学校档 案馆存档;

  (五)负责具体执行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向 学校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 议,收集保管合同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六)处理或者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合同承办单位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可根据工作分工 和学校授权,分为主要承办单位和协助承办单位,一般由主要承 办单位承担上述职责,需要协助承办单位承担部分职责或者提供 有关配合的,由主要承办单位进行协调或者申请学校领导进行协 调。

  第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指定一到两名合同承 办人,负责具体承办合同有关事务。合同承办人应当为学校在编 在岗正式工作人员,合同谈判、签订、履行以及纠纷处理过程中 承办人工作调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确定新的合同承办人。原承办人应当在单位负责人监督之下办理合同管理交接手续,未完 成交接者,所在单位不得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合同承办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所在单 位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开展工作,参与办理合同自最初协商起至履 行完毕期间的所有相关事务,对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 承办人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进行报告。

  第三章合同起草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合同原则上应当由我方或者以我方为主起草。合 同文本一般由合同承办单位起草,重大合同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 特殊合同应当由政策与法规办公室或者各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参 与起草。 使用国家、行业制定或者学校统一制定的合同范本,应当对 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 修改。有关的科研合同,项目委托单位有格式合同和专门要求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第十九条 合同范本应当经相关部门会签,政策与法规办公 室审核,方可使用。如无修改,可不再重复审核。凡未经审定的 合同范本,原则上不得直接作为签约文本。

  第二十条 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方式或者学校另有规定的 情形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语言应当准确、严谨、简练和规范,禁 止使用模糊表述。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和重要概念应当设专款解释。 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应当注明是否包含本数,涉及金额 的数字应当同时附上大写。

  第二十二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 者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 条款。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九)签订时间、有效期限;

  (十)其他根据高校合同的特点、种类和标的等应当具备的 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政策变更的调整条款,合同正副本的份 数,补充协议和附件的效力,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合同中的定义 条款,合同的`生效条件,技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年,如 确需签订超过五年(含自动续约后的总期限)的长期合同,应当 报请校长审批,学校决策会议审议通过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有关争议的解决,一般情况下,应当约定 由我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节合同协商、谈判

  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在合同协商、谈判前,应当指明 具体承办人负责合同的协商工作。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合同承 办单位应当报请学校组织法律、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协商、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 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协商、谈判 前进行充分准备,制定工作预案,确定谈判策略;在协商、谈判 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或者校长、 学校决策会议报告工作进展,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请示学校决策的, 应当及时提请学校会商研究,工作中可根据需要随时就有关问题 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争取和维护学校权益。

  第二十七条 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协商、谈判的早期阶 段组织对合同所涉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认真评估合同签订以及 履行中的预期收益和风险,形成明确具体的可行性分析论证意见 和结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项目评估分析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严 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及其承办人应当审查合同相对方 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要求合同相对方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资产负债表、银行资信证 明等能够证明其身份、资信的有关文件,必要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当详细调查、了解和掌握合同相对 方的下列情况:

  (一)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资信情况是否全面、可靠;

  (三)履约能力是否有保证;

  (四)合同标的的真实性;

  (五)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权限和代理期限是否明确、有效;

  (六)应当掌握的其他相关情况。 合同相对方履约能力或者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 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和有效的担 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 力的法人实体,并应当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在合同协商、谈判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对要 约和承诺的规定。对协商、谈判过程中往来的所有数据和资料, 要妥善保存。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及时回复对方,以免延误造成 损失。

  第四章合同审查和签订

  第一节合同审查

  第三十条 合同在签订之前,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应当将 合同草案以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 审核,具体审核流程按照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管理实 施细则或者合同管理制度执行,审核通过的合同按照规定签署。 报请签署的合同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 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无歧义,合 同内容准确反映学校意图,符合学校利益。

  第三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合同草案时,应当要求 合同承办单位书面说明合同目的、合同谈判的背景和过程、合同 的具体承办人、可行性分析论证情况、合同执行的预期与设想和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等内容,必要时可以要求提供主管校领 导的意见、校长或者学校决策会议的意见。 对于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特别复杂的合同,合同归口管理 部门可通过法律顾问审查、多部门会商协调、专家风险评估等方 式进行论证。

  第三十二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的合同草案,同时涉及 其他业务部门管理事项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管理 权限,与相关业务部门协调确定业务审核流程。

  第三十三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业务审核时,主 要审核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合同的业务风险,合同事项的有 效管控,合同的业务管理责任等。 涉及财务收支的合同,财务处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结算方式、 开支范围等财务条款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涉 及资产变动的合同,资产管理处应当负责对合同所涉及的资产权 属的明确性、资产审批手续的完备性等进行审核,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 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上述语言的使用,视为对合同草 案的否定。

  第三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遇有需要调查核实有关事项或者对 有关问题作深入讨论分析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如承办单位对审核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的,由承办单位、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依程序报各 自主管校领导研究处理,必要时报请校长、学校决策会议裁定。

  第三十六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如需向政策与法规办 公室进行法律咨询,可填写法律咨询申请表,经合同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后报送政策与法规办公室,由政策与 法规办公室出具法律咨询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未列入归口管理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 人应当将合同提交政策与法规办公室进行审核,合同内容涉及学 校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后,政策 与法规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审核通过的合同报送主管校领导签 署。

  第三十八条 涉及学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以及 其他需要提交学校决策会议审议的合同,承办单位或者合同归口 管理部门应当将合同报送政策与法规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

  第三十九条 政策与法规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核时,主要审核 合同的合法性、权利义务的平衡性、合程序性。 政策与法规办公室对各单位提交合同的审查,应当自受理之 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者不予通过 的结论,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如送审材料不完备, 则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送审单位补交材料,受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合同签订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合同签署授权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在 职权范围内,可直接签署合同;学校可授权分管校领导、各合同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学校签署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合同。学校 可通过规范性文件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其他人员 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授权委托书应当完整填写授权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间 等事项并加盖学校法定名称印章。授权代理事项和权限必须具体 明确,不得笼统使用“全权代理”等字样。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 后,受托人、校长办公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留存备案。 没有授权委托书,但校长在关于合同事项的报告或者请示上 批示同意并指明由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签署合同的,视为校长 授权委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取得授权的被 授权人不得转授权。

  第四十一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或者合 同管理实施细则、内部管理制度,授权党政职能部门、直属管理 机构、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服务机构、直属业务机构、教 学单位、研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单位依本条规定对外签订合同时,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 责人签署。

  第四十二条 除学校现有的管理规定明确必须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外,下列类型的合同未经学校决策会议审批,合同 归口管理部门不得授权各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

  (一)内容涉及学校校名冠用等重大无形资产使用的合同;

  (二)内容涉及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或者共建机构、组织的 合同;

  (三)涉及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的合同;

  (四)涉及学校重大资产处置的合同;

  (五)与各地级及以上政府的战略合作协议;

  (六)重大涉外合同;

  (七)其他对学校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除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 二条规定外,未经学校授权,学校任何内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校内各部门、单位、学院(系)、校设研究机构以及各单位内设的 科室、研究所、研究中心、学院下设的系、课题组等)和个人不 得以学校或者本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十四条 合同的签署,原则上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先行签 字盖章,或者双方同时签字盖章。

  第四十五条 合同的末页应当载有合同正文条款,否则应当 标明“此页无正文”字样,以示末页仅为签字盖章页。 禁止将仅有学校签字、盖章却无合同条款的合同末页,交、 寄给对方签字盖章。向国家或者地方政府申报科研项目的合同有 此情形的,可按项目资助方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四十六条 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负责合同的履行,及时 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必要时向主管校领导、校长或者学校决策 会议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协调解决或者请求学校协调解决合同履 行中遇到的问题,全面维护学校权益。

  第四十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政策与法规办公室依各自 职责,督促和协助合同承办单位依法依约履行合同,根据承办单 位的申请和学校要求,协助承办单位解决合同履行中遇到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的,合同承办单 位可以报告主管校领导进行协调。

  第四十八条 合同生效前,承办单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除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擅自改变或者转让合同 义务。

  第四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如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其发出要求履行 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书面函件督促其履行。 如因对方违反合同而使学校遭受损失,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 止损失扩大,并注意收集、保全相关证据。 如学校无法履行合同,合同承办单位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报 告主管校领导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 失;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况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对方,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注意收集、保全相关证 据。

  第五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发现签约时的条件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学校造成损失时,应当及时启动预警机制, 告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向主管校领导、必要时向校长进行请 示,建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并向主管校领导、必 要时向校长进行请示,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 条件和形式,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合同主体变更,应当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二)合同中有担保条款的,变更合同应当经原担保方同意 并签章予以确认;

  (三)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协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四)合同经过公证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应当符合 原公证合同的约定;

  (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或者答复应当在法定或者约 定的期限内做出;

  (六)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协议或者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七)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其规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 程序进行,需重新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管理程序。

  第五十三条 发生合同纠纷应当争取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按照合同约定提起诉讼 或者仲裁。学校需要向对方主张权益的,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合同承办单位可以先行向对方发送主张权益的函件以中断诉讼时 效,同时应当注意避免损失扩大。

  第五十四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一般以合同承办单位为主进 行。纠纷发生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必要时 向校长和决策会议进行报告,并通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政策与 法规办公室,同时应当迅速收集相关证据,研究应对的对策和方 案,向学校提出解决的建议,经学校同意后进行处理。 合同承办单位处理合同纠纷,应当按照案件授权委托程序取 得学校书面授权,未经授权不得向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者承诺。 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学 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和诉讼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及时依法进行 应对和处理,不得拖延。

  第五十五条 合同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在 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应当维护学校权益,纠纷处理完毕后应当形 成书面报告,说明纠纷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并应当对发生纠纷的 原因作出分析。学校受到损失的,要说明造成损失的原因和责任 以及为防止损失所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应当呈报主管校领导。

  第六章合同用章

  第五十六条 合同用章包括学校法定名称印章、合同专用章 和各单位印章。学校现有的合同专用章分为两种:

  (一)科研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科研合同,由科研院按照规 定保管使用;

  (二)采购合同专用章专门用于采购合同,由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 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设立除上述合同专用章之外 的其他专门用于某类合同的专用章。

  第五十七条 学校各类合同用章,有合同专用章的,如合同 对方无特别要求,一般应当加盖合同专用章。禁止在空白合同书 上加盖印章。 签署合同应当加盖骑缝章。有附件的合同,附件应当与主合 同一起加盖骑缝章。

  第五十八条 合同用章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吉林大学印章 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履行相应审批和签署程序的合同,印章管 理部门不得加盖印章。

  第七章合同备案和存档

  第五十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 自权责负责合同资料的收集、归档与保管工作,加强保密工作, 防止合同资料和秘密外泄,建立健全合同资料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 档案,合同档案一般包括合同文本以及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授权委托书、校内审核文件、往来函件、对方签约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补充协议、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协议、验收材料等 与合同相关的文字记录、函件、资料等。 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合同谈判、 签订、履行和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原始文件资料,防止合 同资料出现缺失,单位负责人应当加强检查督促。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单位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动 态的合同台账,加强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合同台账可记载以下内 容:序号、合同号、合同名称、签约单位、签约人、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履行情况以及违约、变更、转让、解除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合同签订以后,合同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合同 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一份合同原件进行备案,并将合同文本原件上 传至学校合同管理系统。对于无故不提交备案的,合同归口管理 部门可以报告学校对承办单位提出批评,责令其改正。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合同备案登记管理,建立完整的 合同备案登记资料。

  第六十三条 对于合同签订、履行以及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 的文件,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有关 资料上报学校档案馆归档,同时在本单位保存已存档文件资料的 复印件,标明原件存档的时间和处所。 合同资料原则上应当长期保存,法律法规或者学校档案管理 办法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销毁合同资料的,应当履行 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年度报告和定期检查制 度,将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和履行情况,纳入单位年度考核以及单 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畴。

  第六十五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估 制度,每年对合同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应当在每年 12 月 31 日前 向政策与法规办公室提交本单位合同管理情况的年度检查评估报 告。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管理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 加以改进。

  第六十六条 政策与法规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学校合同管理 检查工作,对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承办单位的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评估,向学校报告。

  第六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部门可按照各自权限 对学校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指导,发现问题应当及时 报告学校并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六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四)签署阴阳合同、恶意拆分合同、恶意倒签合同的;

  (五)合同审核部门、管理部门、履行单位和有关人员没有 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六)与合同相对方或者其工作人员、第三人串通,损害学 校利益的;

  (七)承办单位或者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未调查对方资信情况、 未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等关键信息的;

  (八)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者以权谋私,使学 校利益受到损失的;

  (九)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商 业秘密的;

  (十)合同用章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不及时汇报、不及时采取 措施或者擅自放弃权利的,应当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收集、保管合同资料以及将合同提交备 案和存档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造成学校损失的。 存在上述情形的,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 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政策与法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吉林大学合 同管理细则》(校发〔2010〕45 号)同时废止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14

  一、总则

  1、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柳埠镇中心小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3、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4、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1、第五条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2、第六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本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3、第七条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4、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5、第九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1、第十条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2、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3、第十二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4、第十三条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1、第十四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2、第十五条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3、第十六条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六、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1、第十七条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2、第十八条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案,同时档案室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4、第二十条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七、责任追究与奖励

  1、第二十一条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第二十二条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第二十三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1、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学校合同管理的指导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循序渐进与顺势而为相结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3、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合同行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4、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5、学校可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需要,联系法律专家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6、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学校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确认书。不得以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学校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进行合同管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各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为学校合同的主管部门,法律与制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为合同的法律审查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为相应类型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发起订立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二级单位为合同的执行部门。

  第八条 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牵头制定学校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二)统筹协调学校合同管理工作;

  (三)发布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四)负责学校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管理及使用;

  (五)汇总统计学校合同年度数据。

  第九条 法律审查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查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二)负责对未采用示范文本拟定的重要合同、重大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对合同管理事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五)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或者参与指导重要、重大合同谈判与起草;

  (二)根据职能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

  (三)监督执行部门履行合同;

  (四)研究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

  (五)统计归口管理的合同年度数据;

  (六)参与处理合同纠纷。

  第十一条 执行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合同谈判,开展资信调查;

  (二)负责合同起草和送审;

  (三)代表学校履行合同,监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

  (四)负责合同变更的谈判和文本起草;

  (五)牵头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六)负责政府采购合同的信息公开及备案;

  (七)负责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报法制办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发布适用。

  第三章 合同类型及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学校合同类型及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有:

  (一)采购类合同,是指为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所订立的合同,原则上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归口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包括:

  1.建设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由基建规划处负责归口管理;

  2.仪器设备、家具、成品软件和实验材料采购合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

  3.校园环境绿化改造、修缮装修工程、特种设备维修、后勤保障物资及服务的采购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

  4.信息化建设及服务、软件开发、运维合同(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除外),由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

  5.图书资料、数字资源采购合同,由图书馆负责归口管理;

  6.虎溪校区运行经费和建设性专项经费列支的各类货物、服务及修缮工程采购合同,由虎溪校区管委会负责归口管理;

  7.科研类技术采购合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处依职责分别负责归口管理;

  8.赴国(境)外访学、研修、实习实践等相关服务采购合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留学生事务管理中心依职责分别负责归口管理;

  9.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合同,由校医院负责归口管理;

  10.其他工程、货物、服务采购合同,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二)科研类合同,包括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合同及其相关的保密、廉洁、安全等附属合同,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处依职责分别负责归口管理。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成果转化类合同,由技术转移研究院负责归口管理。

  (三)深化合作类合同,是指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订立的以实现深度合作为目的的合作协议,分为“战略合作协议”“具体事项合作协议”和“二级单位合作协议”三类。

  1.战略合作协议:与省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或者头部企业签署的具有战略性、全局性、指导性的合作协议,以及与地市(厅局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或者大中型企业就重大项目签署的合作协议(不涉及重大项目合作的,不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该类协议以学校名义签署。

  2.具体事项合作协议:与地市级(厅局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或者大中型企业就具体事项签署的合作协议。该类协议以学校名义签署,经审批后学校可授权具体事项负责人签订。

  3.二级单位合作协议:与县级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或者一般企业签署的合作协议。该类协议经审批后学校授权以二级单位名义签署,协议内容不超出二级单位调配资源的权限。

  深化合作类合同由国内合作办公室统筹协调。其中,以学校名义签署的校地、校际合作协议由国内合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校企(含科研院所)合作协议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先进技术研究院、技术转移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处依职责分别负责归口管理;以二级单位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校办负责归口管理。不属于上述“战略合作协议”“具体事项合作协议”“二级单位合作协议”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国内合作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四)教育培养类合同,是指涉及人才培养、培训、实习实训、招生宣传、就业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合同。

  1.主要涉及本科教育的由本科生院负责归口管理;

  2.主要涉及研究生教育的由研究生院负责归口管理;

  3.涉及非学历教育的由学校非学历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

  4.涉及与国(境)外机构合作、海外学习交流项目、引智项目以及来华留学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留学生事务管理中心依职责分别负责归口管理;

  5.涉及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的由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归口管理。

  (五)金融服务类合同,包括投资融资、储蓄、信贷、结算、商业保险等合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归口管理。

  (六)捐赠类合同,是指学校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的财产捐赠所订立的合同,以及学校对外捐赠所订立的合同,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归口管理。

  (七)土地房屋出租(借)类合同,是指出租、出借学校土地、公有住房所订立的合同,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

  (八)其他合同,由法制办负责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根据合同性质或者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确定归口管理部门;不能确定的,由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协商确定;经协商仍不能确定的,由校办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类型、性质、涉及金额等因素,将合同分为一般合同、重要合同和重大合同。

  重要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同金额 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合同;

  (二)合同金额 1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修工程施工采购合同及合同金额 4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施工采购合同;

  (三)合同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采购类一般合同;

  (四)合同金额 500万元以上的自然科学横向科研合同及其100万元以上的外协合同,合同金额 100万元以上的`人文社会科学横向科研合同及其 20万元以上的外协合同;

  (五)仅涉及外方学历学位的国(境)外教育培养类合同;

  (六)其他涉及学校重要利益的合同。

  重大合同主要包括:

  (一)合同金额超过项目预算的采购类重要合同;

  (二)超过1000万元的科研成果转化合同;

  (三)深化合作类合同中的“战略合作协议”;

  (四)与国(境)外机构合作涉及双方学历学位的教育培养类合同;

  (五)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教育培养类合同;

  (六)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金融服务类合同;

  (七)对外捐赠以及接受境外捐赠、重大捐赠的捐赠类合同;

  (八)土地出租(借)及较大面积房屋对外出租(借)合同;

  (九)其他涉及学校重大利益、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

  深化合作类合同中的“具体事项合作协议”,部分属于重要合同,部分属于重大合同,其具体界定标准在国内合作办公室统筹下,由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明确。

  重要合同、重大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为一般合同。

  第四章 合同谈判与起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谈判,是指通过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方式,选择确定合同相对人并协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过程。

  采购类合同的谈判与起草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合同谈判由执行部门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参加。执行部门应当对谈判过程与结果作书面记录,由谈判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当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共同参加谈判。

  第十九条 执行部门在谈判过程中,应当对谈判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代理权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经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后,执行部门应当根据谈判结果与合同相对人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第二十一条 起草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学校审定的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规范拟定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合同语言应当准确严谨,合同条款应当完整严密。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章 合同审批与签署

  第二十三条 一般合同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查,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送校办签署。

  第二十四条 重要合同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校办签署。第二十五条 重大合同经项目负责人确认、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送校办签署。

  第二十六条 合同内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或者校内相关单位利益、权利义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合同送交相关部门、单位会审会签。

  第二十七条 重要合同、重大合同没有采用示范文本拟定或者对示范文本主要条款作实质性变更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前应当送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各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相应合同。

  按照本章前述规定审批通过的合同,应当送校办签署,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及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字章,确有需要的,可以加盖学校公章、校长签字章。

  第二十九条 合同标的涉及不满3万元价款或者报酬支付,确有需要订立合同的,由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签署后,报校办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条 执行部门对合同的确认、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相对人的主体资格、资质、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相关情况;

  (二)合同相对人委托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等情况;

  (三)合同标的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五)合同经费是否落实。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订立的依据是否存在,经费是否落实;

  (二)合同约定内容是否与采购文件或者谈判结果相符;

  (三)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政策或者学校规定;

  (四)是否采用示范文本或者是否对示范文本主要条款作实质性变更;

  (五)是否属于重要合同、重大合同。

  第三十二条 法律审查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是否适格;

  (二)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文本是否规范;

  (三)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四)权利义务是否对等,是否存在对学校明显不利情形;

  (五)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

  第三十三条 合同送交审核时,执行部门应当按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重要、重大采购类合同送交审核时,原则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拟定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二)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会议纪要、文件、批示等;

  (三)采购文件、开标评标记录(谈判记录)、中标通知书等;

  (四)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法律审查部门应当出具明确的审核审查意见。提出的修改意见或者整改要求,执行部门应当采纳,并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文本,重新提交审核审查。因特殊原因未予采纳的,执行部门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严禁未经审批、授权以学校或者二级单位名义对外签署合同。

  第三十五条 订立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应当以项目立项为依据,执行部门应当落实合同经费来源。

  第三十六条 校办应当对签订的合同予以登记,分类别编制连续合同编号,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三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签订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三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执行部门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节点等编制合同履行跟踪记录,督促合同相对人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进行资金结算。

  第四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及结果。

  第四十二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执行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积极协商,拟定补充、变更、解除协议,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审查签订。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合同的补充、变更及解除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原合同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重新报上级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原合同经过公证的,应当重新办理公证。

  第四十四条 合同补充、变更、解除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确定。

  第七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四十五条 执行部门是处理合同纠纷的第一责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及法制办应当加强指导并积极协助。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合同的,执行部门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因合同相对人的过错造成合同变更、解除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四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执行部门应当启动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一)发现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对内容有重大误解,可能严重影响学校利益的;

  (二)合同相对人有欺诈行为,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合同相对人经营情况恶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四)合同相对人可能出现被撤销、吊销等导致其主体资格灭失或者重大变化的;

  (五)合同相对人延迟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六)发生其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可能损害学校利益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执行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积极协商,并保存好往来函件、会议记录、电话录音等材料。能够协商一致的,应当将解决方案报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其中,重要、重大合同的纠纷解决方案应当经法制办审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采取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纠纷发生以后,执行部门可以向学校财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申请暂停、暂缓支付。

  第八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合同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执行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学校内部信息。

  第五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校办根据情况留存合同原件,定期汇总交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基本台账,每年按要求向校办报送合同年度数据。执行部门应当做好合同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五十三条 合同档案应当包括与合同立项、谈判、采购、审批以及合同履行、变更、纠纷处理等相关的材料。

  第五十四条 处理合同纠纷涉及的协商记录、解决方案或者仲裁、诉讼等材料,由执行部门整理归档。

  第九章 合同管理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而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执行部门对合同的订立、送审、履行承担主体责任,其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部门、法律审查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滥用代理权擅自对外订立合同,导致学校利益损失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构事实订立合同的;

  (三)违反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或者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学校财经制度订立合同的;

  (四)未按相关规定提交审查、报批、备案,擅自对外订立合同给学校造成利益损失的;

  (五)在谈判、签订、履行合同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与他人恶意串通,或者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

  (八)遗失、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合同及相关文件,导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泄露合同所涉及秘密信息的;

  (十)采取划整为零或者其他方式规避统一采购订立合同的;

  (十一)未及时妥善处理合同纠纷,或者擅自放弃权利,导致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十二)合同审批通过后,故意更改、替换经审查同意的材料,导致学校权益遭受损失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涉及人事、劳动关系的聘用聘任、劳动合同由人事处负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重大校〔2018〕3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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