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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25 09:11:4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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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档案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测绘档案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测绘档案管理制度

  测绘档案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是指在从事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数据、图件、电子文件、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主要包括:

  (一)航空、航天遥感影像获取档案;

  (二)基础测绘项目档案;

  (三)地理国情监测(普查)档案;

  (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档案;

  (五)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应用档案;

  (六)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

  (七)工程测量档案;

  (八)海洋测绘与江河湖水下测量档案;

  (九)界线测绘与不动产测绘档案;

  (十)公开地图制作档案。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活动所形成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其他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确保安全、促进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国家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和数字档案馆建设。

  第七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二)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指导、监督、检查全国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四)组织国家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管理制度;

  (二)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第十条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条件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保管机构)。

  档案保管机构职责包括:

  (一)接收、整理、集中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二)开发和提供利用馆藏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资源;

  (三)开展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档案业务工作;

  (五)督促建档单位按时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六)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验收工作;

  (七)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鉴定工作;

  (八)收集国内外有利用价值的测绘地理信息资料、文献等;

  (九)开展馆际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设立档案资料室,负责管理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三章建档与归档

  第十二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建档单位)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文件资料归档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等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建档工作应当纳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经费预算、管理程序、质量控制、岗位责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同步提出建档工作要求,同步检查建档制度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书、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第十五条建档单位应当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将归档材料收集齐全、整理立卷,确保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不得篡改、伪造、损毁、丢失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测绘地理信息归档业务文件材料应当原始真实、系统完整、清晰易读和标识规范,符合归档要求,档案载体能够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国家或地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验收应当由相应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验收意见。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业务档案的.验收,由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负责,并出具验收意见。

  未获得档案验收合格意见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在完成项目验收后,应当将项目验收意见抄送档案保管机构。

  建档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2个月内,向项目组织部门所属的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办理归档手续。

  第四章保管与销毁

  第十九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编制目录,做到分类科学、整理规范、排架有序和目录完整。

  第二十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10年或30年,具体划分办法按照《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库房配备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温湿度控制、监控等保护设施设备,库房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安全保管制度,定期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状况进行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重要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实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二十三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保管期满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批准后按规定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四条因机构变动等原因,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关系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并向指定机构移交。

  第二十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妥善保管。

  第五章服务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证明,可以依法利用已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档案保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馆藏开放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目录,并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阅览、复制、摘录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保管机构应当采取档案编研、在线服务、交换共享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提高档案利用价值,扩大利用领域。

  第二十九条向档案保管机构移交、捐赠、寄存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具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不宜向社会开放的档案提出限制利用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保障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

  第三十二条对于违反国家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失真、损毁、丢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测绘档案管理制度2

  根据国家《密秘法》、《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若干规定》及《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精神条款,为进一步做好本单位对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档案库房属保密要害部位,非档案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更不得开启卷柜,翻阅卷宗;

  二、档案库房要增加防护设备,符合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尘和防污染的基本要求;

  三、档案资料的'调阅,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完善登记制度,在指定地点阅读和规定的.期限内归还;

  四、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在个人通信、通话、闲谈中向外泄漏管线档案内容;

  五、禁止将测绘成果与档案资料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六、机关、单位应当限定一定范围的人员测绘成果与档案

  七、机关、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八、测绘成果与档案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网实行物理隔离;

  九、测绘成果与档案计算机信息的研制、数据保护和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

  十、发现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测绘档案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服务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是指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各单位在履行管理职能和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数据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是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重要信息资源,是各单位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的信息支持和保障,是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组成部分。

  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属于测绘成果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测绘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是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组成部分。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全国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档案工作,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统筹安排档案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档案的科学管理和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法规和档案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归口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测绘成果管理司按照分工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监督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工作;

  (三)监督和指导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及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单位文书等门类档案工作;

  (四)统一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档案,对局机关各司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五)负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开发机关档案信息资源,参与机关电子文件全程管理,负责局机关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中央档案馆移交档案。

  国家测绘档案资料馆是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机构,承担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与本单位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工作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工作规定和工作部署,承担本单位档案管理职能,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业务上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系统内下级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监督和指导本单位所属部门做好各门类档案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信息化工作,参与本单位电子文件全程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档案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当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设立专门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负责档案工作的综合机构,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各单位所属部门在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应当归档的各种门类、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

  (二)对归档的文件按照各门类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做到分类清楚、鉴定准确、排列有序,并按规定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

  (三)接受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的指导与检查。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为档案部门配备与本单位档案数量、门类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单位所属部门应当根据档案工作要求,明确档案工作承办人,并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章档案的接收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应当划分科学、准确。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制定和完善机关文书档案、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及其他门类档案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批准后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所属各单位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档案工作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大档案收集整理力度,加强对档案收集整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

  对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实行档案工作与专项活动工作进程同步管理。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确定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并接收本单位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各种门类、形式和载体的档案。

  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各单位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收集齐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整理,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与纸质或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相对应的电子文件应当一并归档。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接收范围内的档案应当按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各承办部门和个人分散保存。

  各单位所属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并办理归档手续。档案部门接收的档案应当符合归档质量要求。

  第四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门类档案管理制度,并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鉴定。鉴定工作结束后,应由档案工作机构提出档案鉴定报告。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的档案鉴定工作在办公室负责人主持下,由档案工作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各单位的档案鉴定工作在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主持下,由办公室、档案工作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共同进行。

  第十六条销毁档案必须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七条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对接收的各种门类、形式和载体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分类的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分类、整理编目和保管。

  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分别建立接收、移出档案登记台账,及时对接收和移出的档案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移交的有关规定,定期移交档案。

  第十九条单位撤销或合并的,应当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认真整理,妥善保管,不得分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管、移交。

  临时机构撤销时,其档案向设立该机构的单位移交。

  第二十条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移交、销毁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报送本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为开展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做到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档案阅览室三室分开。档案安全保管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为档案保管保密提供条件保障,确保档案信息系统、档案实体、电子档案安全有效,严防档案损毁和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档案实体与信息管理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将档案安全责任明确到人。

  各单位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库存档案和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库存档案发现可疑情况或者发生意外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重要测绘地理信息档案应当实行异地备份保管,重要电子档案应当实行异质备份保管。

  第五章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当主动开发、挖掘档案信息资源,不断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积极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满足各方面对测绘地理信息档案的利用需求。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加快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利用网络化,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管理开发,以方便检索利用,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档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电子档案得到方便快捷的利用。对已完成数字化的档案,其原件一般不再提供利用。

  网络利用档案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对上网文件、档案进行严格审查,禁止把涉密文件和档案传输到非涉密或密级不符的网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依据本规定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有关专业档案管理的具体办法,与本规定相一致的继续执行。

  人事、会计等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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