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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

时间:2022-04-25 20:58:1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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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制度及评价标准

  一、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药剂科、医务科、院感科等相关专业、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负责具体实施抗菌药物处方、医嘱专项点评工作。

  二、成立抗菌药物处方点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医务科、院感科、药事委员会、检验科等部门负责人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负责抗菌药物处方点评相关问题的咨询工作。

  三、点评范围:全院门诊处方、运行病历、终末病历。重点抽查妇产科手术治疗病例和儿科病例。

  四、点评内容:抗菌药物的分级管理、抗菌药物的治疗性应用、围手术期预防用抗菌药物、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等。详情见《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评价标准表》附表1、附表2。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1、适应症不适宜;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

  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及医保、农合报销品种;

  5、用法用量不适宜:

  6、联合用药不适宜;

  7、重复用药;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

  9、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等。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

  1、无适应症用药;

  2、用药与诊断不相符合;

  3、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

  4、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

  5、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

  七、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给予其考核周期;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定期考核不合格,须离岗参加培训;对患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上报分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八、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其处方权后,

  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九、医院每季度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茵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予以表扬;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进行通报公示和诫勉谈话;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

  十、对拒不执行不合格处方修改,并侮辱、损毁处方调配药师人格的医师,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药师应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若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不得发药。

  十二、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医嘱,或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未进行药学干预的,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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