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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园管理办法

时间:2024-04-12 12:31:50 创业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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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园管理办法

创业园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管理,搭建功能完善的创业平台,建立良好的创业环境和秩序,实现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目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以“坚持政府促进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市场调节创业、劳动者自主创业”为原则,面向所有有志创业的合法公民,提供创业平台,促进创业成果转化,培育和形成创业人才聚集地。

  第三条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依托重点产业项目,重点孵化以促进就业为重点的创业项目。

  第四条入驻企业孵化期满,可以准予毕业、延长孵化或因孵化失败而终止。

  第二章毕业条件

  第五条入驻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其中二条的应当给予毕业: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300万元;

  3、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财务制度;

  4、获得投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三章孵化企业毕业的认定

  第六条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主要根据与入驻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来决定入驻企业的孵化期限。

  第七条孵化期满,在孵企业应当向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或延长孵化申请,说明毕业或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2、上一个月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包括孵化项目完成情况,目前达到的生产规模,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4、企业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孵化期满,绵竹市科技创新创业孵化园要根据入驻企业提供的材料审查入驻企业是否达到规定的毕业条件。达到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毕业。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孵化期间有较大发展的,只在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未达到规定条件的,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以达到毕业条件的,经在孵化企业申请,可以续签入驻协议,延长孵化;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孵化项目的研究及开发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的目标,效果不明显,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

  第九条入驻企业孵化毕业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能迁出孵化中心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孵化时间。

  第四章毕业后的跟踪服务

  第十条入驻企业从孵化园毕业以后,孵化园应当跟踪其发展情况,保持与其联系。

  第十一条可以与毕业企业签订跟踪服务协议,继续对毕业企业跟踪服务两年,允许毕业企业共享孵化园的服务设施和资源,继续享受孵化园为入驻企业提供的优惠待遇和孵化服务。

  第十二条建立与毕业企业的定期联系制度,关心毕业企业的发展,帮助毕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申请进入孵化园和正在孵化园孵化的企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孵化园负责解释。

创业园管理办法2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县战略,充分发挥人才的引领作用,大力鼓励和扶持大学生在XX自主创业,有序规范大学生创业园的综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XX区大学生(留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是普通高校大学生(留学生)在XX自主创业、实施创业项目孵化的基地。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创业创新服务、创业扶持等,使高校毕业生增强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二条创业园位于XX区XX街道,总面积6400平方米。

  第三条成立XX区大学生创业园管委会,由县人力社

  保局牵头、县财税、科技、工商、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管委会负责园区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入驻人资格初审、项目评估、协议签约、优惠政策落实和日常管理,协助申请其它各部门的各类创业扶持优惠政策补助。

  二、项目入驻

  第四条入园条件:自20xx年起,在XX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5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获得本科以上学历的.海外留学生),以本人名义到创业园创办企业并担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第五条优惠政策:

  1、租金补贴:入园企业,园区提供3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第1、2年租金全免,第3年租金免半。

  2、创业补贴:入住园区的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不超过20xx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贷款贴息:入住园区的大学生创业者可申请15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贴息次数不超过三年。

  4、住房补助:毕业3年内,博士每月补助XXX元,硕士每月补助XX元,大专及本科每月补助XX元,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入驻创业园创业工作三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5、安家补助:对正式落户并签约的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按规定给予2-10万元的安家补助。

  6、创业带动就业补助:入住园区企业业执照满1年,吸纳5名(含5名)以上本县户籍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申请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7、社保补贴:硕士以上应届毕业生和XX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入园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其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8、税收补助:入驻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其3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县级财力部分,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9、创业辅导:定期开展创业培训,聘请创业导师开展一对一辅导服务,提升创业能力。

  10、风投资金: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且获得在区级及以上大学生创业大赛中获奖的创业项目,经园区认定,可申请风险投资。

  11、人才服务:免费为入园企业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定期组织入园企业举办专场人才招聘会,对参加各类人才招聘会提供补贴。

  12、全程代理:为大学生提供注册登记、项目入驻等全程代理服务。

  13、其他补助: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享受科技创新等奖励。

  第六条申报程序

  1、申请。申请人可在XX区人事编制网或XX人才网下载并填写《XX区大学生创业项目入园申报书》,并提交身份、学历证明材料及创业项目计划书。

  2、审核。园区管委会对申请人及其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创业项目要符合XX区产业发展导向。

  3、办理入园手续。审核通过后,申报项目办理入园手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4、享受政策。企业注册登记,经三个月的正常运行,按相关文件规定的申报时间、条件和要求,申请各类扶持资金补助,经评审通过后,兑现各类资金。

  三、退出机制

  第七条合同期满退出:入园企业与创业园合同期满,到XX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退场相关手续。

  第八条自愿退出:因入园企业内部问题,企业向XX区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场手续。

  第九条强制退出:入园企业,必须遵守创业园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有经营违规(转租他人)、非法经营或不能服从管理方管理的,给予告诫,改正不力的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强制退出。

  四、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XX区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业园管理办法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为鼓励大学生积极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保证大学生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园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服务。创业园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及相关扶持政策,为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使学生在开办经营实体及运营过程中,培养和提升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创业主体性作用。

  第三条 申请入驻创业园的经营业户必须是本校在籍学生为主体创办的经营实体,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在校期间表现良好。

  第四条 经营业户分为“校内登记业户”和“工商登记业户”(如无特别声明,以下将两者统称“业户”)。所有“校内登记业户”和经学校核准的“工商登记业户”均可入驻创业园。“校内登记业户”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由学校审核批准颁发创业园经营许可证,仅在校园内登记、运行的经营实体;“工商登记业户”指由大学生组建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工商登记业户须经学校核准后方可入驻创业园。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在学校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服中心”),创服中心在招生就业处具体指导下负责创业园的管理与运作,创服中心由相关指导老师组成。创服中心下设“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创管办”),具体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创管办成员通过在全校学生中公开招聘选拨,由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具备相应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担任。

  第六条 创服中心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统筹规划创业园的各项工作,制定创业园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为创业团队提供指导和培训,主要包括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落实指导老师值班制度。

  3、负责创业园的宣传及市场推广。

  4、办理创业团队的校内登记手续;核准工商登记业户的入园资格。

  5、协助工商登记业户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等手续,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6、负责审批业户经营区域的内部装修方案。

  7、负责审批业户在核准经营区域外举办的各类活动。

  8、负责划拨、监控、回收、审计和管理学校对业户注入的启动资金或发放的贷款。

  7、负责审批业户在核准经营区域外举办的各类活动。 8、负责划拨、监控、回收、审计和管理学校对业户注入的启动资金或发放的贷款。

  9、负责收取业户入园所需缴纳的各项费用。

  10、负责制定业户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考核、评比工作。 第七条 创管办主要职责:

  1、制定创管办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策划开展大学生创业文化节及其他各类创业宣传活动。 3、检查各项创业园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

  4、负责办理业户的入园、退园手续,为业户建立档案。 5、负责业户各类信息资料、考核评比资料、经营报表的的收集、整理、归档。

  6、负责业户的日常管理,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7、受理业户经营中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8、完成创服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创业园的管理

  第八条 对业户的经营管理

  1、业户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创业园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服中心签订的入驻协议,合法经营。

  2、业户在创服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业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如需变更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范围,须向创服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变更。

  4、业户须及时准确向创服中心报送规定的经营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对业户的.监控与指导

  1、对业户的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2、对业户经营过程实施监控,防止其出现转让、转租等违规行为。

  3、对创业园提供的设备设施严格管理,防止其被损坏、转移。 4、帮助业户分析、解决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5、协助业户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条 对业户的考核、评比与奖惩

  1、创服中心依据业户考核办法,对业户月度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2、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时,对业户在整个协议期内的经营成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根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之星”等奖项。

  3、业户获得“优秀创业团队”或“创业之星”称号的,免收下一协议期内的上网费、水费、电费,并由创服中心组织到校外进行学习和考察。

  4、业户由于协议期满或毕业等原因正常退出创业园时,颁发“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创业经理人”荣誉证书。

  5、对违反创业园管理规定,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业户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合协议期内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第十一条 园区管理

  1、业户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进行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业户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3、业户的内部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4、业户须按规定缴纳相关水、电等费用。

  5、业户在核准的经营区域外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向创服中心申请;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申请。业户及其员工不得在经营区域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体育活动、娱乐活动等。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1、业户必须严格遵守创业园作息时间。

  2、业户必须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创业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业户不得在经营区域使用明火或使用任何违禁电器,如:电火锅、电磁炉、电热水壶、电取暖器等,以免产生安全隐患。

  5、业户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须立即向保卫处或创服中心报告。

  6、由于业户违反安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的损失由业户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卫生管理

  1、业户应保证所在经营区域的干净整洁。 2、业户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四章 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业户经营所需资金以学生自筹为主、学校扶持为辅。为解决开业资金短缺或流动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创业项目可提供最高10000元的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贷款,不收取利息,业户须按照借款协议的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启动资金或贷款本金。

  第十五条 创业园免费为入驻业户提供经营场地,同时免费配备电源接口、办公桌椅、资料柜等配套办公设施(业户须缴纳规定数额的押金)。

  第十六条 经验交流与指导培训

  1、定期召开业户例会,交流业户的创业成果,促进业户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2、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园区指导老

  师,免费为业户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

  3、免费为业户提供校外交流学习及培训机会。

  4、免费为工商登记业户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公司代码、银行开户以及相关变更、年检、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 业户的登记与入园

  第十七条 校内业户的登记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予以校内登记。校内登记业户应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并取得家长同意。

  1、在校级或以上创业大赛中获得奖项的项目;

  2、凡有创业意向的学生,经向创服中心提交《创业(商业)计划书》并陈述创业计划,获得创服中心聘请专家认可,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良好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类项目以及与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入驻创业园。

  第十九条 业户入园程序

  1、业户向创管办提交以下入园申请材料: (1)创业项目申报书;

  (2)创业(商业)计划书;

  (3)业户相关管理制度、章程;

  (4)业户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业户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6)创服中心颁发的创业园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创服中心的核准批文。

  2、创管办进行初步审查,上报创服中心审批。

  3、业户与创服中心签署《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园入驻协议书》。

  4、业户入驻。

  第二十条 创业园仅具孵化功能,业户入驻协议期限为一年,在入驻协议期满后,如仍符合入驻创业园条件的,可以续签。

  第六章 业户的退出

  第二十一条 校内登记业户因办理了工商登记成为工商登记业户,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及时处理好退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再按照工商登记业户入驻程序和要求办理入驻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业户入驻创业园协议期限届满,经创服中心核准后,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持续经营的业户,提供毕业后一年内的孵化期,在此期间,业户可以继续在创业园开展创业活动,一年期满后,办理退园手续,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四条 业户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的,经创服中心核准后,可以终止协议,办理退园手续,退出创业园。

  第二十五条 业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议,勒令其退出创业园:

  1、在协议期内二次考核不合格的(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除外);

  2、不能按期归还启动资金或流动资金贷款;或将贷款挪作他用的;

  3、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创业园相关费用的; 4、私自转租、转让给他人经营的; 5、登记人与实际经营者不符的;

  6、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情节轻微的;

  7、负责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或入驻创业园后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功课不及格的;

  8、聘用员工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功课不及格,被责令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9、负责人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10、其他等不适宜在创业园继续进行经营的。

  业户在收到退出通知后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办理退园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户退出时,除创业园提供的办公设备外,业户自有资产(办公用品、经营物品等)由业户自行处理。

  第七章 违约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业户不履行本管理办法或者不按照创业园入驻协议履行约定的,应当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户在经营期间与创服中心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调解。

  第二十九条 业户如造成创业园免费提供的办公设备设施的损坏(非正常使用损耗),应按照物品的实价进行相应赔偿;如保存完好,将于协议终止后退还押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创业园内入驻的业户。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创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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