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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5-04-27 08:14:15 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15篇[实用]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15篇[实用]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1

  1、严格执行货币资金业务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按照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支付办理的操作流程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央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6、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2

  专项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针对特定业务领域或项目实施精细化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业务质量,防范潜在风险。它涵盖了企业的各个层面,从人力资源到财务,从市场营销到生产运营,无一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内容概述:

  1、人力资源:如招聘流程、绩效考核、员工培训与发展等。

  2、财务管理:如预算制定、成本控制、审计监督等。

  3、市场营销:如市场调研、品牌推广、销售策略等。

  4、生产运营:如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设备维护等。

  5、技术研发:如知识产权保护、新产品开发、技术更新等。

  6、合规与风险管理:如法律法规遵守、内部审计、危机应对等。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3

  专项费用管理制度,其主要作用在于规范企业内部的资金使用,确保每一笔专项费用的支出都有明确的目的和合理的`依据。它旨在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防止资源浪费,保障企业的经济活动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同时也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内容概述:

  专项费用管理制度涵盖了多个方面:

  1、明确费用定义:确定哪些费用可以被视为专项费用,如研发费用、市场营销费用、资本性支出等。

  2、预算制定:规定如何制定和审批专项费用预算,包括预算编制流程、审批权限和预算调整机制。

  3、支出控制:设定支出标准,规定费用报销的程序、审批流程和所需凭证。

  4、监督审计: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对专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5、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设立相应的处罚措施,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4

  专项奖励管理制度草案旨在明确公司对员工的卓越贡献进行有效激励和认可的规则和流程。这一制度将涵盖以下几个核心方面:

  1、奖励类别与标准:定义不同类型的工作成就和创新,以及相应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2、评选程序:阐述奖励提名、评审、决定和公布的过程。

  3、奖励形式:包括现金奖励、荣誉证书、晋升机会等不同形式的奖励。

  4、实施与监督: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5、更新与修订:定期评估制度的有效性,适时进行调整优化。

  内容概述:

  1、员工绩效:突出个人或团队在项目完成、销售额增长、成本节约等方面的杰出表现。

  2、创新与改进:表彰对工作流程、产品设计、市场策略等方面的创新和改进。

  3、团队协作:鼓励团队间的.有效合作,提升整体工作效率。

  4、行为典范:强调职业道德、团队精神和社会责任的体现。

  5、客户满意度:强调提升客户满意度和维护良好企业形象的贡献。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5

  专项制度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规范特定业务领域的运作,确保工作流程的有效执行,提高组织效率,降低风险。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制度目标:明确制度所针对的业务领域,设定期望达到的目标。

  2、职责划分:详细规定各部门和个人在该专项制度下的'职责和权限。

  3、工作流程:描述业务处理的具体步骤,包括决策机制、审批流程等。

  4、操作规范: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南,包括标准操作程序、质量控制点等。

  5、监督与评估:设定监督机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6、变更管理:规定制度修订、更新的程序和条件。

  内容概述:

  1、业务范围:定义制度覆盖的业务范围,如财务、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

  2、规则制定:明确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政策等。

  3、实施与执行:阐述制度的启动、执行、监控和调整过程。

  4、培训与沟通: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制度,通过培训和内部沟通强化理解。

  5、 异常处理:设定异常情况的应对措施,防止问题升级。

  6、法律合规:确保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法律风险。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6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规管理。其主要内容涵盖了资金的申请、审批、使用、监控和审计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资金申请:明确专项资金的申请流程,包括申请条件、所需材料和审批权限。

  2、审批机制:设立严格的'审批流程,包括各级管理层的审批权限和责任。

  3、资金使用:规定资金使用的具体范围、标准和程序,防止滥用和挪用。

  4、监控体系: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对专项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效果进行跟踪。

  5、审计与评估: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审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6、责任追究:设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7

  专项方案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企业项目执行和管理的重要工具,旨在确保各类专项工作得以高效、有序地进行。它涵盖了从项目启动到完成的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方案制定: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分配、时间规划及资源需求。

  2、执行监控:跟踪项目进度,评估绩效,及时调整策略。

  3、风险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措施,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4、质量控制:设立质量标准,实施质量检查,保证项目成果质量。

  5、沟通协调:促进团队协作,解决内部矛盾,提升项目执行效率。

  6、结果评估: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提炼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内容概述:

  专项方案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1、项目背景:阐述项目的起源、目的`和预期影响。

  2、工作流程:详细描述项目从启动到结束的各个阶段及其任务。

  3、组织架构:明确项目团队成员的角色、职责和权限。

  4、时间表:设定项目里程碑,规定各阶段的完成日期。

  5、资源规划:确定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分配合理。

  6、风险预案:分析可能遇到的问题,制定预防和应对策略。

  7、评估机制:建立评价标准,定期评估项目进展和效果。

  8。沟通机制:设定沟通渠道和频率,确保信息畅通无阻。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8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资金的有效使用,防止资金滥用或浪费,提高经济效益。它通过设立严格的审批流程、明确的责任分配和详尽的监控机制,确保每一分钱都能在预设的`项目或活动中发挥最大效益,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内容概述:

  1、资金来源与用途定义:明确规定各类专项资金的来源,如政府补助、项目投资、捐赠等,并明确每项资金的指定用途。

  2、审批流程:设定从申请到使用的详细审批步骤,包括申请、审核、批准和执行等环节,确保每笔支出都有明确的授权。

  3、财务管理:制定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确保资金流向清晰,无违规行为。

  4、责任追究: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个人或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强化制度执行力。

  5、绩效评估:设立绩效评估标准,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评价,以便于调整和优化管理策略。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9

  专项整治管理制度是企业为解决特定问题或改善特定领域而设立的一种临时性管理机制。它旨在通过集中力量,对某一环节或部门进行深度清理、整改,以提升组织效率,确保业务运行的合规性和可持续性。

  内容概述:

  1、目标设定:明确整治的目标,如提高生产安全、优化流程、纠正不良行为等。

  2、问题识别:识别需要整治的问题,通过数据分析、员工反馈、审计报告等方式确定。

  3、 方案制定:设计整治的'具体步骤、责任人、时间表和预期结果。

  4、实施执行:按照方案进行整治,包括培训、指导、监督和检查。

  5、效果评估:对整治成果进行评估,以确认是否达到预设目标。

  6、跟踪巩固:对整治效果进行持续跟踪,防止问题反弹,并巩固整治成果。

  7、反馈与改进:收集各方反馈,对制度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省级补助资金30%用于发给农民的教材及资料费;60%用于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误餐费、绩效考评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10%用于宣传、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费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工作费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财政局在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培训前预拔项目经费的30%用于前期准备和开展工作。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经过情况、参训人员数量、经费支出明细等,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后,集中到县财政局统一报账,报账资料中必须提供教师讲课费(包括交通费、误餐费)发放清单、购买资料及印刷资料的详细清单等。

  (四)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预算结余和报账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增加培训场次支出。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11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请各股室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单位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单位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其他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单位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单位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单位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单位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科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同时单位内部定期、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全面检查,并就具体情况向单位报告。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类,提出整改、完善意见,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到位、合理。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按申请计划推进,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科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竣工(结体)验收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六、本管理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财政资金可以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履行承借手续,按规定程序支付,逐级统一归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县级农发机构借出财政有偿资金,要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有担保。对确实难以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呆账核销,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三)以省为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万元,下同)以上的单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十八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3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其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1次考评。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县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

  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农发办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末位暂停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国家农发办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国家农发办应对竣工项目验收考评不合格的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国家农发办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篇二: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

  (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

  (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

  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具体政策和发展规划,分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确定本地区各级农发机构的管理职责,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第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当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应当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优化开发布局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强能够永续利用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复潜力能够达到生态平衡和环境再生的区域实行保护性开发,以生态综合治理和保护为主,适度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生态比较脆弱的区域实行限制开发,以生态环境恢复为主

  第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以农民为受益主体,扶持对象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涉农企业与单位等

  第十条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开发县管理土地治理项目应当安排在开发县

  开发县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定期评估奖优罚劣的管理方式

  国家农发办根据总体资金规模各省资源禀赋开发政策等核定各省的开发县总数量,省级农发机构在总数量以内根据耕地面积产业优势工作基础等确定本省具体开发县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分别承担农业综合开发支出责任

  中央财政根据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地方各级财政投入资金应当列入同级政府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础资源因素为主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任务粮食及棉花糖料等大宗农产品产量水资源等基础数据;工作绩效因素包括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综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情况;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农业发展战略要求政策创新情况等

  财政部可以根据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助贴息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第十四条

  国家农发办根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类型和扶持对象规定项目自筹资金的投入比例

  鼓励土地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民以筹资投劳的形式进行投入

  第十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项目为重点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规定和本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的'投入比例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用于以下建设内容:

  (一)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间道路建设;

  (四)防护林营造;

  (五)牧区草场改良;

  (六)优良品种先进技术推广;

  (七)种植养殖基地建设;

  (八)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设备购置和厂房建设;

  (九)农产品储运保鲜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所需的材料设备购置及施工支出;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勘察设计工程预决算审计等支出;

  (三)工程监理费;

  (四)科技推广费;

  (五)项目管理费;

  (六)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费;

  (七)贷款贴息;

  (八)国家农发办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项目管理费由县级农发机构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入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入资金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取;超过15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地考察评审检查验收宣传培训工程招标信息化建设工程实施监管绩效评价资金和项目公示等项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级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经费由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资金,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支付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报账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及时足额地予以报账,并根据项目竣工决算进行清算

  产业化发展项目,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项目完成至少过半后办理报账,并在项目完工验收后根据验收确认意见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结余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收回同级财政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做到常态化规范化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

  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发办应当适时公布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和重点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政策扶持重点和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向当地农发机构申报下一年度项目时,应当提交项目申请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根据项目类型的要求编制,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和必要性,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现状与建设条件,产品方案建设规模与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布局与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运营管理,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效益评价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申报单位可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编制,并向当地农发机构提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土地治理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水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或生态环境;当地政府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二)产业化发展项目应当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示范带动作用强预期效益好;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

  第三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本地区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省级农发机构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下放项目评审权限

  项目评审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农业综合开发政策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估和审查,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在评审可行的基础上,由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根据资金额度,择优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项目原则上一年一定

  负责组织评审的农发机构应当将拟扶持的项目及资金数额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第三十二条

  拟扶持项目确定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工程概算,项目建设组织与管理,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负责组织审定

  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审定后报县级农发机构备案对于不涉及工程建设内容的产业化发展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通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替代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拟扶持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的审定或者备案情况,编制汇总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开展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资金和项目公示等规定执行;产业化发展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实施,并实行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按期建成并达到项目的建设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一般为1-2年

  第三十六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确需进行调整或终止的,由省级农发机构负责批复,省级农发机构可以适当下放项目调整的批复权限

  前款所称项目调整是指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期限发生变化

  终止项目和省级农发机构批复调整的项目应当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逐项检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完成情况,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项目竣工决算审批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八条

  土地治理项目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由县级农发机构组织验收验收时,县级农发机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确认项目完成情况

  第三十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有关资产交付管理的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并根据资产交付情况明确管护主体

  土地治理项目管护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保证项目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按规定时限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四十一条

  对财政资金投入较少的项目和贴息项目,省级农发机构可以简化有关项目申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调整项目验收资金报账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按照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立项政策申请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制定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预算绩效管理

  国家农发办采取直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对各省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和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有关预算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预算执行监管结果应当作为分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地方各级农发机构应当及时终止项目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省级以上农发机构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第四十九条

  各级农发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省级农发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专员办

  第五十一条

  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农业综合开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0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13

  为了加强对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订本制度。

  现阶段对我乡中小学而言专项资金指义务教育项目工程资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一、义务教育项目工程和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管理

  1、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上级批复的规划,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用途,将资金挪作它用。

  2、项目工程资金实行“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的办法,项目规划外建设超支部分由学校自行解决,规划内节支的部分上交到中心学校统筹规划,继续用于全乡农村中小学改造办学条件。因此,学校必须对项目工程进行认真规划、预算,确保项目工程收支平衡。

  3、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拨付严格按工程进度,按教育局关于项目工程拨款要求办理,即由项目承建者提供正规、合法的税票,学校办理相关材料,经中心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会计到县教育局、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工程款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拨到承建者个人账户。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对学校项目资金设立专门科目,单独进行核算。

  4、任何学校因不按规划,擅自更改项目,或工作不力而造成项目工程无法按期完工的将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并上报教育局严肃处理。

  二、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1、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

  2、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用。

  3、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资助标准按照县财政局下拨的`标准执行,不得降低。

  4、贫困寄宿生生活资金发放,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发放的现金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

  5、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专栏、标语、班会、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14

  为加强对教育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加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级各教育事业单位专款项目及市政府批准的专款项目。

  二、专项资金的申请

  凡向财政部门申请的教育专项资金,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收支统管的管理要求,本着多渠道、多形式办事业的原则,属年度预算安排的,应由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给予安排,属临时追加的,主管部门先根据行业总体发展规划进行审核,然后汇总各单位申请报告,按要求就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事项向市财政部门写出专项申请报告。

  三、专项资金的审批

  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财力的可能统筹安排,在审批时对项目的资料、计划规模、实施条件、项目概算、完成日期、预期效益等进行可行性综合研究,重点应体现行业发展的阶段性任务和财政资金的整体效益发挥,按照“集中资金办大事”的原则给予审定,同时,根据专项资金科学、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对于贴合条件的大项教育专项资金,应探索引入“政府采购”的管理方法。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因特殊状况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书面报请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定期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状况和使用效益的文字报告,财政部门应会同主管部门对已完成的项目及时进行效益考核和验收,当年完不成的项目,其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

  (四)专项资金因不同原因而构成结余的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各单位事业基金。

  (五)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项目金额超支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弥补,对虚报冒领、挪用专项资金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达不到预期目标的,财政部门在必须时期内暂停审批专项资金,同时根据《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五、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15

  专项经费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涵盖了经费的.申请、审批、使用、监控和审计等环节,旨在确保企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规管理。

  内容概述:

  1、经费申请:明确申请流程,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权限和依据。

  2、经费审批:设定审批层级和标准,防止滥用职权。

  3、经费使用:规定资金的合理用途,防止浪费和挪用。

  4、监控机制:设立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管,定期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5、审计与评估:定期进行财务审计,评估经费管理的效果和效率。

  6、法规遵从:确保经费管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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