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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9 09:35:49 赛赛 制度 我要投稿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通用22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通用22篇)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xx〕295号)的规定,为支持地方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央财政设立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为规范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四条 各地区应当按照“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加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资金的计算与分配

  第六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多改造多补助、不改造不补助的分配政策。

  第七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

  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

  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

  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

  第八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公式法分配。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该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经核定的各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相应地区上一年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相应权重〕×年度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总规模

  公式中,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面积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面积;经核定的该地区年度征收(收购)户数是指该地区当年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完成的计划征收(收购)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完成的征收(收购)户数。上述有关计划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的完成情况,以是否签订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准。

  第九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各市、县申报资料,并于每年2月28日之前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本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及本年度改造计划,各市、县城市棚户区改造规划和本年度改造计划;规划计划和列入规划计划的项目发生变更的,以市县政府出具的文件为准。

  (二)加盖部门印章的本办法附表1、附表2。

  (三)上年度各市、县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收购)方案,以及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和补偿决定复印件。

  (四)省级财政部门、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材料审核情况的说明。

  (五)与审核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专员办应对地方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实地抽查审核比例不少于3个地级市(含省直管县),抽查城市棚户区改造数据比例不低于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数据的20%。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收购)协议的签订、实施情况。抽查审核结果与报送数据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要求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核实数据后重新报送。对于未按规定时限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审核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应于3月31日前将审核意见表(附表3)报送财政部,并于4月30日前上报审核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每年3月31日之前,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将专员办审核认定后的附表1、附表2和相关文字说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未附专员办审核意见的,不予受理。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有关资料的地区,视同不申请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处理。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将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

  根据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完成情况、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是否按时向专员办报送审核资料、上报数据是否及时准确等因素,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下一年度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适当增加或减少相关地区的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数额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于每年5月31日前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市、县财政部门,并将下达文件同时抄送专员办。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后,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地区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地区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度及时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需要。对于年底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区,中央财政将酌情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数额。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支出科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专员办应当对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报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各地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违规虚报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申请数据问题严重的,在全国范围内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由财政部收回已安排的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或者扣减下一年度该地区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如遇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城市棚改补助资金分配时可以适当向受灾地区倾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城市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xx〕46号)同时废止。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除维持行政事业单位日常运转经费和企业经营资金以外,政府明确了具体项目、指定了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省财政专项拨款(含有偿)和市、县(区)、乡(镇)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有专项资金收支活动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上级安排的专项资金按上级专项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㈠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㈡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择优安排;

  ㈢专户专账,专款专用;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㈤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包括:

  ㈠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符合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重点和范围;

  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项目目标、预期效益、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科学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

  ㈢补助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有明确的资金用途,并有相关规定的实施依据。

  第六条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和拨付。申请专项资金的重点项目应实行评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㈠、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按各项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组织对需要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进行评审;

  ㈡、根据评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库由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设置、管理和滚动使用;需安排的各项专项资金(含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从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取符合要求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统一编制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先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业务主管部门报政府审批。如遇突发性事件,如冰冻、雪灾等自然灾害需要应急的专项资金,可简化办理程序。

  第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初步审核安排意见,列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政府审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专项资金安排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专项资金应尽可能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细化而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不安排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借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名义而实为弥补单位业务经费不足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

  ㈡、对于当年能够完成的项目,原则上应一次足额安排专项资金,不留缺口;对于实施期限较长的单个项目,按规定的实施期限分年度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结余的,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回。

  第九条财政部门安排下达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在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和下达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应及时分配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度拨付。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应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用款单位按要求重新编制用款计划。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及时拨付、下达。因突发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拨款纳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开设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不得将支出账户的资金转移到其他账户或办理定期储蓄存款。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确定后,严禁随意调整预算,改变支出用途。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使用用途、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附变更政策依据和说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报账资金不能突破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用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没有规定提取管理费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对绩效评价不达标、资金损失浪费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项目,取消项目实施部门下一年度同类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跟踪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㈠、专项资金是否制定管理办法,对项目申报条件、资金分配原则等是否明确;

  ㈡、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在立项时是否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项目论证,是否存在以虚假项目套取专项资金行为;

  ㈢、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㈣、专项资金管理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无滞留、缓拨资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浪费;会计核算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问题,财务内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㈤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指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过程,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对专项资金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跟踪问效,使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应重点检查,督促建设单位加强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应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建档、建册,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责任追究机制。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领导对项目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应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暂缓拨款;情节严重的,扣回专项资金,通报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㈠、项目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虚报项目、虚报投资总额,套取专项资金的;或者虚假配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或者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㈡、财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审核不严,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㈢、导致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重大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3

  合作社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

  五、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监督委员会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会计室不予结算。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4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情况,特制定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县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

  二、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县水务局防汛专项资金一律由局长一支笔审批,要求实行县级报帐制度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资金申请表,经水务局业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审批由财政下拔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三、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情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四、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区级报账制的,从其规定,但要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主管局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符合规定支出,随时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必须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必须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必须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必须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局长审批。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5

  第一条、项目办工程管理人员条件

  1、工程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管理实践经验,并经考试合格方可担任。

  2、需具备较高的工作责任心、自觉性和原则性,并能吃苦耐劳,热爱本职工作。

  第二条、工程管理人员坚持主材料必须进场验收。

  凡主要材料进入工地,须会同监理人员对材料质量和数量的验收并同时签证,必要时,还须有顾客签证。作好记录以备检验。

  第三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2、符合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符合以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五条、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要求质量监督人员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施工作业规范,开展质监工作。正确处理好顾客、企业、施工队三者的相互关系,事事处处顾及企业的.利益和信誉,第六条、工程管理人员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逐项、逐条进行进场材料验收,并在进场材料验收单上签字认可。验收记录决不允许弄虚作假,项目建设或交付使用后,如发现存在问题,经检查,验收记录和实际情况不相符时,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条、项目办负责人、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项目质量负责,作为公司项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员,承担以下责任:

  1、施工现场有违规行为,每次扣罚50元;如在施工现场重复发现三次以上违规行为,作下岗处分

  2、主材料进场如不及时参与检验、验收,每出现一次扣罚50元,如发生质量上的问题,由项目办负责人和工程管理人员负全责,作下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3、出现投诉且反映的问题属实,确认是责任人员责任的,每出现一次扣罚当月工资;如属重大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作下岗处理并赔偿损失;

  4、项目办管理人员管理工程项目全年无差错的,年终一次性奖励1000元——10000元。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6

  一、工程项目部工作内容:

  1、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关系;

  2、组织实施招投标,协助签定施工合同;

  3、按照法律规范及合同规定和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从开工至竣工的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合同目标;

  4、制定并实施工程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部日常工作制度:

  1、工程部组织制度

  ①工程部衽部门经理领导下的专业工程师负责制;

  ②工程部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土建专业工程师两名、安装工程师两名、资料管理员一名。

  2、工程部会议制度

  ①工程部实行定期现场办公室制度(怡和?星国际项目定在星期五上午8:30)与定期会议相结合,根据工期、质量目标设专题会议;

  ②组织工程部与监理方定期现场办公例会制度(暂定星期五上午9:00),班前会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

  ③积极参加监理例会制度(星期一下午3:00)及不定期监理例会。

  3、检查制度

  ①要求专业工程师会同监理相应专业及施工单位技术、施工员于上午、下午对施工作业点巡查各一次,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做到巡查各工作点达到100%,漏点处罚:每日每点50元(特殊情况或有其它工作除外);组织周小查,由工程师负责人与监理方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会同施工方负责人共同实施检查(暂定星期一上午9:00),组织月大检查或分部分项检查。请公司及管理人员参加,建立评比标准,进行现场讲评,及时组织竣工工程初步验收;

  ②针对检查结果及时以文字形式提交有关各方签认;

  ③工程部各岗位实行书面总结、计划,分周报、月报及分段目标报告制;

  ④写出管理日志,注明当日巡查情况及时间,记录工程会议检查事项、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施工质量、进度问题及相应措施的.实施,并不定期对其抽查。

  三、工程部岗位责任制:

  1、工程部经理岗位责任制

  ①工程部经理直接对公司工程总监负责,接受总监领导;

  ②按周、月、年制定生产计划及总结,协助制定项目目标、协调内外关系;

  ③组织起草审查招标文件、评定招标文件、拟定发包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④组织参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的制定和初步审查;

  ⑤主持甲方、监理定期周例会、月检查、分部分项检查,参与监理周例会;

  ⑥组织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⑦将工程师报上的与施工单位来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时内报总经理,并在48小时内完成。

  2、专业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①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对部门经理负责,接受部门经理领导;

  ②起草并保存与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信函及各种法律文书,并在24小时内上报经理;

  ③组织项目施工审批所需资料;

  ④起草招标文件,拟定招标程序,参与评标,完成专业技术协议条款;

  ⑤进行施工现场工程量的统计、审核,并配合审算部进复核;

  ⑥组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⑦组织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并确保所记录的资料的真实、完整;

  ⑧工程点的巡查工作应在48小时之内完成;

  ⑨组织起草变更、签证文件;

  ⑩审查批复施工方作业计划、预结算资料及相应业务应在24小时之内完成;批复质量整改措施及各方工程联系单,在24小时完成。

  3、工程部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①公司文件资料(含公司主管部门文件资料),必须在四小时内传达到部门岗位人员,根据相应文件内容传达到相关单位;

  ②合同文件,凡由工程部负责签订的合同,必须确认合同方法律资格,经相关部门审查,报总经理审批签署后,方可交合同另一方施行。根据合同,图纸由工程部统一发放,相关专业工程师保留一套,妥善保管使用,竣工后交回工程部,以备存档或满足其它需要;

  ③设计院、总工办签署的变更统一发放到相关单位及专业工程师;

  ④专业工程师签认的变更(通知)、签证,由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审查签认后,盖技术专用章,统一发放到相关单位。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7

  一、奖励制度:

  (一)嘉奖(a类):

  奖励个人50元至2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

  1、对改善部门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2、工作中表现突出,创造优良成绩的;

  3、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的;

  (二)记功(b类):

  记功类奖励奖个人200元至5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全公司通报表彰;(以下三项节约成本均在5000—10000元以内者)

  1、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建设成本成效显著者;

  2、杜绝浪费,发现公司内或施工方人员的浪费现象及时有效进行制止的;

  3、提出建议,改进施工工艺、流程,经实际验证成果显著的;

  (三)记大功(c类):(节约成本均在10000元以上者)

  记大功奖励奖个人1000元以上,视具体情况由工程总监和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大会表彰。

  二、处罚制度:

  (一)警告类(a类):

  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罚,不扣除个人薪金;情节相对较重者给予劝诫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50元至100元罚款,本部门内通报;

  1、不服从部门经理的领导,以各种理由推脱领导安排的工作,推诿应承担的责任;

  2、消极怠工,在部门办公场所内发牢骚,发泄个人情绪的;

  3、不按本部门规定参加例会及其他会议的;

  4、对施工作业点的巡查不按规定次数进行,或者漏查;巡查过种中只走形式不重质量的;

  5、不按规定填写管理日志、忘填、漏填,事后进行补填的;

  (二)记过类(b类):

  记过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200元至8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制作周报、月报、计划、总结等文书材料的;

  2、超过规定的时限传送文件或上报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未按规定程序,部门内、部门外的工作制作联系单,走工作流程的;

  4、在外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发泄私人不满情绪或牢骚的;

  5、个人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通过部门经理或其他人发现的;

  6、对于上级领导工作的`整改内容未按时完成,或确实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但不及时上报的;

  7、半年内受到警告类处罚三次以的;

  (三)留岗查看(c类):

  留岗查看处罚:情节较轻者扣除当月个人薪金1000元到__元;情节较重者留岗查看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留岗查看期间停发个人薪金,且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全公司通报批评。

  1、不按图纸施工,造成工程工期延误,需返工整改的(特殊情况除外);

  2、工程整改两次以上仍不能验收通过的(特殊情况除外);

  3、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工作过程中,过失泄露公司机密的;

  5、工作过程中没有成本控制意识,不注意节约,办公用品、施工材料浪费严重,或发现施工人员的浪费现象不制止的;

  6、半年内受到记过类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开除(d类):

  开除类处罚,公司除名,扣除个人当月全部所得,并承担全部损失。

  1、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其他财物,或接受其安排的娱乐休闲活动的;

  3、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或未经公司同意在同行业企业中兼职的;

  4、留岗查看期内仍不悔改,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不予留用的。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保护、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粮棉油等大宗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良种繁育、土地复垦等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应创新机制,强化管理,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和投资政策。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奖优罚劣,激励竞争。

  农业综合开发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第七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规模开发,产业化经营;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申报。

  第八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以下简称省)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扶持重点

  第九条农业综合开发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农业主产区按主要农产品产量和商品量以省为单位确定。

  非农业主产区的省应确定本地区重点扶持的农业主产县(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及农场,下同)。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为重点,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农业、林业、水利措施综合配套,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产业化经营项目应参照国家制定的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根据当地资源优势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重点扶持的优势农产品产业。通过加强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扶持产业化龙头企业,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扶持对象应以农民为重点。

  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的对象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

  第十三条由国家农发办确定纳入扶持范围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并按照“总量控制、适度进出、奖优罚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中央财政根据财力可能逐年增加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第十五条财政部依据各地财力状况分别确定各省地方财政资金与中央财政资金的配套比例。

  省级财政承担的配套资金总体上不低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80%。省级财政可以在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前提下根据地(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下同)、县财力状况确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乡级财政不承担资金配套任务。

  第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的扶持对象应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不低于财政投资的50%。

  第十七条农业综合开发可以采取补贴、贴息、有偿扶持等多种形式,吸引金融资金、民间资本、工商资本以及外资,逐步扩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分配以综合因素法为主,按资源条件和工作质量测算各省中央财政资金投资指标。

  各省产业化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每年新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农业主产区。各省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应对农业主产县进行重点投入。

  第二十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原则上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投入比例根据各省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确定。

  农业综合开发应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财政资金中科技投入所占比重。

  第二十一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

  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财政资金可以投资参股产业化经营项目,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10KV以下的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二)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条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产品整理、分级、清洗、包装等采后处理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二)养殖基地建设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及输变电设备等,种苗繁育、品种改良设施,养殖基地生产设施,专用饲料小型生产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

  (三)农产品加工项目所需的生产车间、辅助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原料库、低温库、加工设备、辅助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基地的农户进行技术培训等。

  (四)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储藏保鲜项目所需的气调库、预冷库、低温库、设备购置安装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交易场所建设等。

  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应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初步设计)所需费用,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所发生的费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补助。

  第二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其他使用范围包括:

  (一)贷款贴息。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单独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范围的贷款项目的贴息。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县级农发机构项目管理费。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地、省级农发机构和国家农发办由本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事业费用于项目管理各项支出,不得另提项目管理费。

  (三)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及其勘察设计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具体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按规定范围使用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财政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有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履行承借手续,按规定程序支付,逐级统一归还。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初步设计、工程建设进度及时拨借资金。

  第二十七条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实行县级报账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报账。报账资金的拨付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严禁白条入账。

  县级农发机构借出财政有偿资金,要落实还款责任,借款单位或个人须有担保。对确实难以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实行呆账核销,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应采取自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等方式,加强对资金拨借、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农发机构应积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国家农发办对经查明的挤占、挪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虚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违规违纪问题,应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开发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工作应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土地治理项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存入项目库的项目应达到项目建议书的要求。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

  项目建议书经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实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项目库,拟扶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

  第三十三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或组织有关专家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项目:项目背景,包括自然、社会、经济等现状;水土资源评价;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范围、地点、规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农艺措施;项目区现状及工程平面布置图;投资估算及筹资方案;经2/3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农民筹资投劳计划及自愿开发证明材料;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设条件,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市场分析与销售方案,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财务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在上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各级农发机构应区别各类项目不同情况,积极推行项目招商或项目招投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在较大范围内择优选项。

  第三十五条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按职责分工组织项目评估,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资金配套与偿还能力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和综合评价,为项目确立提供决策依据。

  国家农发办和省级农发机构应对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城郊新建项目征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干旱地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申报单位附报的水利部门出具的水资源条件鉴定意见等进行审查和评价。

  项目评估采取专家评议、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形式。对虚报材料或财务经营状况不清的,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评估应建立责任制,明确专业评估人员的评估责任。评估人员应对评估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因评估结论失实影响项目正确决策的,评估人员及其所属评估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万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0亩。

  (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应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治理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天然草场5000亩以上,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亩以上。

  (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三十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或其控股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期在两年以上,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能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带动能力强,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项目安排一般限于农业综合开发县。

  (二)除具备前项规定的条件外,种植养殖基地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和特色;农产品加工项目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项目须为项目区提供与生产和加工相关的服务。

  (三)以省为单位,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的50%以上用于中央财政投资300万元(除重庆外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低于200万元,下同)以上的单个产业化经营项目,其他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单个项目年度中央财政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

  第三十八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及中央财政年度投资或分年投资合计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和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经营项目由国家农发办组织评估、审定。

  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部分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组织评估、审定,国家农发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条在项目评估可行的基础上,按照项目管理权责,由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根据财力可能,遵循合理布局的原则,择优确定所扶持项目并编入项目计划。

  第四十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国家农发办逐年下达中央财政投资控制指标,作为省级农发机构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建筑物设计,机械、设备及仪器购置计划,配套设施设计,主要工程概算,项目区现状图和工程设计图等。

  初步设计由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组织审定,或委托相关技术部门审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农发机构应逐级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说明书。包括开发范围及变更情况、区域布局与开发重点、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构成、开发任务与项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资构成、预期效益目标等。

  (二)项目计划表。各类项目计划表的格式由国家农发办统一制发。

  (三)附件:省级财政对承担配套资金、按期归还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意见。

  第四十三条国家农发办主要批复土地治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的开发范围、任务及投资额等。省级农发机构根据国家农发办的批复向下批复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3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农发办批复,其他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复。

  省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国家农发办规定的时间向国家农发办申报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或备案其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应及时批复或核查。国家农发办对省级农发机构报送备案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在1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批复或备案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作为拨借中央财政资金和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凡建设内容调整涉及财政资金额度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应在项目初步设计重新审定后逐级报经国家农发办批准;低于100万元的,应由组织审定该项目初步设计的省级或地级农发机构批准。

  (二)项目变更(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一项变更)或终止,须逐级报经组织该项目评估审定的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由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变更或终止的项目,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因项目变更而实施的新项目需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附报新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

  (三)项目变更、终止经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后,县级农发机构应及时将项目变更或终止的决定正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或农民,并说明变更或终止的理由。

  (四)经批准终止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县级农发机构须在收到项目终止正式通知1个月内逐级上缴国家农发办。

  (五)终止项目及因项目变更取消的项目,其已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担。

  (六)所有项目的调整、变更或终止,应在项目立项当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报,逾期由国家农发办逐级收回资金。

  第四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为1—2年。凡纳入计划的项目,应如期建成,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

  第四十六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当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及农村集体、农民自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应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第四十八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进行定期检查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完成情况统计表。

  第五十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批复、调整及资金拨借文件以及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

  第五十一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落实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一般由省级农发机构进行验收,部分竣工项目可以委托地级农发机构验收。

  县级农发机构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由地级农发机构进行督查。

  第五十三条国家农发办对项目竣工验收每3年进行1次考评。省级农发机构在对竣工项目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向国家农发办提交验收考评申请并附验收总结报告。国家农发办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样确定考评县或项目的数量和名单,采取直接组织和委托的方式进行考评。

  国家农发办对竣工验收项目考评后,按考评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五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农发机构应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为改进项目管理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应按照“谁受益谁负担”、“以工程养工程”的原则筹集项目运行管护费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区的投资、养护管理机制;采取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对形成的资产实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条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损毁工程,其修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各省自行解决。遇有特大灾情,国家农发办视财力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第五十七条实行农业综合开发县末位暂停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国家农发办应当暂停或取消其开发县资格。

  国家农发办应对竣工项目验收考评不合格的省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能认真整改的,国家农发办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资金、调减现有投资规模或者暂停投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省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条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9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10

  合作社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

  五、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监督委员会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会计室不予结算。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省级补助资金30%用于发给农民的教材及资料费;60%用于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误餐费、绩效考评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10%用于宣传、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费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工作费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财政局在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培训前预拔项目经费的30%用于前期准备和开展工作。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经过情况、参训人员数量、经费支出明细等,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后,集中到县财政局统一报账,报账资料中必须提供教师讲课费(包括交通费、误餐费)发放清单、购买资料及印刷资料的详细清单等。

  (四)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预算结余和报账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增加培训场次支出。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12

  1、严格执行货币资金业务审批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按照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支付办理的操作流程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3、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5、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央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6、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13

  为了加强对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乡中小学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订本制度。

  现阶段对我乡中小学而言专项资金指义务教育项目工程资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一、义务教育项目工程和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资金管理

  1、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上级批复的规划,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更改资金用途,将资金挪作它用。

  2、项目工程资金实行“超支不补,结余上交”的办法,项目规划外建设超支部分由学校自行解决,规划内节支的部分上交到中心学校统筹规划,继续用于全乡农村中小学改造办学条件。因此,学校必须对项目工程进行认真规划、预算,确保项目工程收支平衡。

  3、学校对项目工程资金拨付严格按工程进度,按教育局关于项目工程拨款要求办理,即由项目承建者提供正规、合法的税票,学校办理相关材料,经中心学校分管财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会计到县教育局、县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工程款由国库集中收付中心直拨到承建者个人账户。中心学校财务核算点对学校项目资金设立专门科目,单独进行核算。

  4、任何学校因不按规划,擅自更改项目,或工作不力而造成项目工程无法按期完工的将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并上报教育局严肃处理。

  二、寄宿制贫困学生生活补助资金

  1、补助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专项资金。

  2、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不得平均分配、轮流享用。

  3、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资助标准按照县财政局下拨的`标准执行,不得降低。

  4、贫困寄宿生生活资金发放,由学校向受助学生发放现金,不得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抵扣任何费用,发放的现金须经学生本人、班主任和校长签字确认。

  5、各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专栏、标语、班会、晨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施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14

  1.目的:

  为加强结算资金管理,增进资金运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

  3.原则

  3.1结算资金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

  3.2财务部负责公司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和应付款项等会计业务的核算和管理,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核对、催收等配合工作。

  3.3公司各级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制度正确、及时处理应收应付往来业务,做到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反映清楚。记帐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管理的债权债务帐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处理有误的业务凭据要进行帐务调整。

  4.应收帐款

  4.1应收帐款按交易发生时的债权金额入帐。并以购货单位为对象设置三级明细帐,以有关责任公司或个人为对象设置二级明细帐,及时登记帐簿,准确无误地反映其形成、回收及增减变化情况。

  4.2赊销业务应由商务部按公司规定签订赊销业务的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此种方式适用于对信用较好业务经常往来的客户,并在铺底赊销限额之内办理。超过限额应停止发货。

  4.3月终由财务部结算出欠款单位明细与铺底指标相核对,检查是否超额发货,货款回笼是否正常等。每一季度末财务部向商务部提供所有单位的欠款情况,由其进行全面催收。对帐龄较长、购货单位有破产、重组迹象等不正常情况的要立即落实催收措施,落实有关公司和有关人员责任,促使尽快收回。

  4.4年度终了财务部对应收帐款余额列出分户清单并作出询证函交商务部负责人。由商务部发出询证函,对债权进行询证,并在1个月内由商务部完整收回询证函回执交财务部核对,并装订归档。

  4.5年度终了财务部按年度末应收帐款余额进行帐龄分析,按公司规定标准清理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并于每年年终根据应收帐款清理情况,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由责任单位按公司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报损的书面报告,备齐有关单证并上报公司批准,列作坏帐损失。

  5.应收票据

  5.1应收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时,因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以票据形式所拥有的债权。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考虑资金的安全性,一般情况下只能收取银行承兑汇票,不接收商业承兑汇票。

  5.2因销售产品等收到的商业汇票,交财务部进行会计处理,应收票据按面值入帐。应收票据贴现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5.3应收票据由出纳员保管。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或提前贴现,背书转让等与此相关的会计业务由管理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协助出纳及时办理。

  5.4负责应收票据科目的财务人员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还应登记每一笔应收票据的种类、票号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最后一个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承兑汇票移交人,承兑汇票的签收人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据后,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6.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6.1其他应收款指公司发生的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等以外的其它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6.2公司设置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总分类核算,并按其项目的不同债权人设户,进行明细核算。月末结出各明细帐户余额,并与总分类帐核对,作到帐帐相符。

  6.3财务部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定期(一年不少于一次)与债务人核实债权情况,并发出询证函。敦促各债务人及时交回款项。非经营性如赔款、存储保证金、各种垫付款等,在摘要栏注明经办人(清算人)以便落实责任,追回款项。对市场借支每季度末向商务部提供欠款余额清单,年末结算市场经费时要清收扣回借支款。市场经费借支要敦促商务部及时清帐。

  6.4备用金的管理

  6.4.1请领备用金需填写请款单,注明用途、金额、预计报帐归还日期。经公司负责人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方可借支;

  6.4.2因特殊原因,各职能公司所借的备用金,年底必须全额收回,次年,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支必须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不准长期占用公款;

  6.4.3财务部设置备用金明细帐,按公司借款人进行明细登记,及时催收。对已借备用金未作报销结帐,不予办理重新借支。财务部根据情况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一次或分次扣回。借备用金的`人员工作变动移交时,其所借备用金全额交回财务部结帐,新工作人员重新办理借款手续,一律不准私下移交备用金;

  6.4.4因公出差人员借支的差旅费,出差返回后三日内必须报销清帐。

  6.5年度终了,负责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的人员要对其他应收款进行全面清理,编制帐龄排队表,按公司规定清算坏帐准备。对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款项列出清单,提供相关证据和责任人的书面说明,报请公司批准后列作坏帐处理。

  7.应付票据的管理

  7.1应付票据指公司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因购货或接受劳务时开出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7.2应付票据的业务必须以具有真实的商品购销业务并签订经济合同为前提,不符合这一前提条件的业务不得使用这种结算方式。

  7.3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察供货单位的履约能力,防止向无履约能力的皮包公司签发商业汇票。

  7.4公司办理应付票据的业务公司必须考证供货单位不同付款方式的价格差异,以便确定是否采用票据结算方式或确定票据签发的时间长短。

  8.附则:

  8.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8.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8.3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15

  为严肃财经纪律,进一步规范盱眙县水务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为提高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统一报销程序及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局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制度

  (一)水利专项资金由水务局业务部门负责申报。

  (二)水利专项资金申报文件务必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局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申报部门以正式文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状况。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二)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质和设备,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三)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资金的使用务必贴合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对于水利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工程实施前项目单位主动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资料、资金状况。

  (二)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实施部门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实施进展状况。

  (三)检查验收制度。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现象,随时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检查;项目完工后,主动理解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财务等状况进行验收工作。

  (四)审计制度。为防止发生违反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上级补助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需由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财务支出制度

  (一)项目承担部门或个人和财务人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项目资金需要执行县级报账制的,务必及时进行报账。

  (二)工程资金应按工程进度进行拔付,对没有开工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将适当调整取消补助款。

  (三)项目资金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杜绝不贴合规定支出,随时理解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做到专款专用。

  (四)报销用的发票必是合法的票据。不贴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

  购买各种物品、材料的发票,务必有购货单位全称、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有收款单位财务章。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有详见清单字样的发票应附清单。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手续完备的验收证明。需入库的物资,务必填写出入库验收单,由实物保管人员按计划或合同验收后,在验收单上填写实收数额并签章。不需入库的物资,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章外,务必交给实物保管人员或使用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凭证上签章。

  (五)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务必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签字,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报销用的发票务必按局财务规定办理: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证明,财务审核后报审批。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16

  为了加强本食堂财务管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要求,也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督促,保证现金安全和出纳人员做到有章可循,特根据有关会计法规制定如下制度:

  一:总则

  1、 公司各员工必须遵纪守法,从食堂整体利益出发,相互协作。

  2、 公司各生产经营部门必须相互衔接,各负其责。

  3、 须做到钱帐分管,帐物分管。

  4、 每项业务必须签字,“签字”就是牵制。

  二:材料采购制度

  1、 材料库存既保证生产需要,又无积压,采购费用小。

  2、 采购必须保证材料及时、保鲜、保量、价优到位。

  3、 材料采购后必须做到物单相符并清点入库,并保证一季度盘存一次。

  4、 供应商提供的欠款单必须与公司的'订单相符,经核对后可付款。

  三:费用报销制度

  本着既要保障公司的运营又要节约开支,做到报销费用有章可循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1、 各股东若有请客情况,谁的客人谁买单。若是共同客人,直接共同签字报销。

  2、 每次外交费用金额由董事会商定,开出证明,董事会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3、 公司外出办事人员费用实报实销,由董事会两人签字后财务方可报销。

  四:现金管理制度

  1、 现金管理必须遵循钱帐分管,钱票分管原则,会计管帐票,出纳管钱。

  2、 出纳必须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遗失、偷窃等。如出现上述情况,一切责任自负。

  3、 出纳必须根据经董事会审批的凭据付款。

  4、 出纳必须对现金日记账做到每日一校对,日清日结,以保证收入、支出、余额相符。

  5、 出纳不得擅自借款或预支员工工资,借款必须有董事会批准签字,并不得超过该员工当月工资的50%。

  6、 出纳除保证食堂两天的开支外,多余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7、 帐目必须做到收支分开;不准将公司存款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8、 月底,会计同出纳核对现金余额和银行存款,做到帐账相符。

  五: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公司全体员工必须共同遵守,团结协作,为我们共同的事业而努力工作。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掌控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本方法。

  第二条本资金计划仅指资金使用计划,它是依据公司将来确定时期的投资、采购、开发、基本建设等,估量这一时期内货币资金的使用情形,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为了加强公司现金流管理,公司各部门都应树立资金使用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掌控的管理思想,各部门依据各自分管工作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部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汇总。

  第三章资金计划内容

  第六条资金支出

  (一)投资活动资金支出

  1、土地:建筑项目部依据购地支出计划及相关协议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2、房屋建筑物:建筑项目部依据土建工程进度及相关工程合同,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3、机器设备:商务部依据公司设备采购计划和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4、运输设备:综合部依据行政车辆购置计划,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二)筹资活动资金支出

  互联网金融项目组依据公司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利息支出方式等,估量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编制筹资活动资金使用计划。

  (三)经营活动资金支出

  1、商品采购:商务部依据公司商品采购计划和进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2、薪酬支出:综合部负责编制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薪酬类资金使用计划。

  3、管理费用支出:综合部负责车辆费用、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类资金使用计划,业务接待费、办公费、邮寄电话费、车辆费用(除修理费)等资金支出计划由办公室负责编制;车辆修理费资金支出计划由供应处负责编制;环保费(排污费)资金支出计划由生产安全处负责编制;试验检验费、监磅费等资金支出计划由质量掌控处负责编制。

  4、税金:财务部负责编制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金类资金使用计划。

  5、销售费用:营销部负责编制广告费、宣扬费等费用类资金使用计划,线下运营部负责编制办公修理费、差旅费、业务接待费、邮寄电话费、促销费等费用类资金使用计划。

  (四)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它支出”,由归口资金支出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增补编制,一并上报。

  第四章资金计划编制程序

  第七条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实施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奉并服从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每月23日前依据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本部门次月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公司财务部。

  第九条财务处每月25日前汇总编制各部门资金使用计划,报公司紧要负责人审批,并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布置资金,保证资金收支平衡。

  第十条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次月资金使用的准则,财务处下达经审批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至各部门,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此计划执行,除发生突发性紧急付款外,对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超计划付款原则上不予支出。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业务部门申请,公司分管领导、紧要负责人共同批准后,财务处方可办理。

  第五章资金计划掌控

  第十一条财务部每月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并与资金使

  用计划对比分析,检查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

  第十二条财务处依据每月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对各单位资金收支计划兑现率进行检查、通报,对计划兑现率显现重点偏差,严重影响公司现金流的,予以确定的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20xx年4月10日起发布执行。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

  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由管理规约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全体业主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

  (二) 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四) 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 业主共有资金交存

  第十三条【资金交纳】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

  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

  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

  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追缴办法,以及欠费业主名单公示、共同管理权利限制、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门牌号及欠费金额。

  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帐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可以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

  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使下列共同管理权利:

  (一)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权;

  (三)业主大会认为应当限制的其它共同管理权利。

  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

  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保

  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担保和经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制度。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业主共有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使用。在会计年度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监督】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监督机构负责审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按年度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二) 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四) 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业主大会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履行前款职责。

  第二十六条【年度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帐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示情况提出质询时,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对其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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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有效监督投资项目执行人员的行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投资项目组执行人员负责按照项目执行计划书的规范开展投资项目。

  (二)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三)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章投资项目跟踪管理

  第四条跟踪管理的事项

  公司投资部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等进行全面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具体需跟踪管理的事项如下。

  (一)投资业务相关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科目与会计棋牌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使用资金的用途和预算,使用过程中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过程。

  第五条投资前的跟踪

  对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取得投资业务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投资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投资过程中的跟踪

  (一)公司审计、财务部门按工作规定进行核查审计,可聘请社会审计机构查阅财务决算资料。

  (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公司投资部应在此情况出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三)投资项目的变更,应由投资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审定。

  (四)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如发生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投资中止或结束时的跟踪

  (一)投资项目的终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提交公司投资部门汇总整理,经公司统-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

  (二)投资项目终止或结束后,公司投资部对投资项目参与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三)投资项目中止或结束后,投资部将有关投资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存。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规定由战略企划部(投融资部)负责制定、解释、修改。

  第九条本规定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批准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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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

  为提高本公司经营绩效暨配合财务部统筹及灵活运用资金,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用,各单位除应按年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外,并应逐月编列资金预计表,以达成资金运用的最高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范围

  本办法所称资金,系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券而言。为定期编表计算及收支运用方便起见,预计资金仅指现金及银行存款,至随时可变现的.有价证卷则归属于资金调度的行列。

  第三条 作业期间

  (一)资料提供部门,除应于年度经营计划书编订时,提送年度资金预算外,应于每月二十四日前逐月预计次三个月份资金收支资料送会计部,以利汇编。

  (二)会计部应于每月二十八日前编妥次三个月份资金来源运用预计表按月配合修订。并于次月十五日前,编妥上月份实际与预计比较的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一式三份,呈总经理核阅后,一份自存,一份留存总经理室,一份送财务部。

  第四条 内销收入

  营业部门依据各种销售条件及收款期限,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第五条 劳务收入

  营业部门收受同业产品代为加工,依公司收款条件及合同规定预计可收(兑)现数编列。

  第六条 退税收入

  (一)退税部门依据申请退税进度,预计可退现数编列。

  (二)预计核退营业税虽非实际退现,但因能抵缴现金支出,得视同退现。

  第七条 其他收入

  凡无法直接归属于上项收入皆属之。包括财务收入、增资收入、下脚收入等。

  其数额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上者,均应加说明。

  第八条 资本支出

  (一)土地:依据购地支付计划提供的支付预算数编列。

  (二)房屋:依据兴建工程进度,预计所需支付资金编列。

  (三)设备分期付款、分期缴纳关税等:会计部依据分期付款偿付日期予以编列。

  (四)机构设备、什项设备、预付工程定金等:工务部依据工程合同及进度,预定支付预算及资材部依据外购L/C开立计划,预计支付资金编列。

  第九条 材料支出

  资材部依请购、采购、结汇作业,分别预计内外购原物料支付资金编列。

  第十条 薪资

  会计部依据产销计划等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第十一条 经常费用

  (一)外协工缴:外协经办部门应参照外协厂商别约定付款条件等资料,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二)制造费用:会计部依据生产计划,参考制造费用有关资料及最近实际发生数,斟酌预计支付数编列。

  (三)推销费用:营业部依据营业计划,参照以往月份推销费用占营业额的比例推算编列。

  (四)管理费用:会计部参照以往实际数及管理工作计划编列。

  (五)财务费用:会计部依据财务部资金调度情况,核算利息支付编列。

  第十二条 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它支出”,包括偿还长期(分期)借款、股息、红利等的支付。其数额在十万元以上者,均应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 异常说明

  各单位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况,其因实际数与预计比较每项差异在百分之十以上者,应由资料提供部门填列“资金差异报告表”列明差异原因,于每月十日前送会计部汇编。

  第十四条 资金调度

  (一)各单位经营资金由公司最高主管负责筹划,并由财务部协助筹措调度。

  (二)资材部应按月根据国内外购料借款数额编列“购料借款月报表”于当月24日送财务部汇总呈核总经理。

  (三)财务部应于次月五日前按月将有关银行贷款额度,可动用资金,定期存款余额等资料编列“银行短期借款明细表”呈总经理核阅,作为经营决策的参考。

  第十五条 本准则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21

  1、目的和适用范围

  规范集团内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管理行为,为提高集团物业资金管理水平服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内全资及控股的所有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

  2、规范制订依据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相关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在《集团资金管理制度》基础上,根据物业管理特点作出相关调整,本规范未涉及的内容按《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3、职责

  集团资金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检查各一线公司对所属物业公司遵守国家及集团资金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各一线公司负责督促、检查所属各物业公司制订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各物业公司参考本制度制订相应的《资金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

  4、内容

  4.1货币资金管理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4.1.1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

  4.1.1.1各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其中:出纳员负责现金的日常管理,并对收款员和值班收费人员的工作负责,非出纳人员不得经手现金。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外的)账目的登记工作。

  各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各公司财务部应对资金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相关制度和岗位职责的培训,保证所有人员确认已接受培训并清楚国家、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和个人的职责。

  4.1.1.2各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记守法,客观公正。出纳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不断接受会计人员后续教育。

  4.1.1.3各公司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授权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4.1.1.4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4.1.1.5支付申请

  各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支付复核

  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1.1.6各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上报上级地产公司或集团总部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4.1.1.7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4.1.2现金管理

  本规则所指的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各公司对现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

  4.1.2.1各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公司的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4.1.2.2各公司根据当地银行的要求来确定库存现金限额。当日结余超出限额的部分,出纳要在当天存入银行账户。

  4.1.2.3各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更不得挪用现金。

  4.1.2.4以现金方式获取的收入,应于当天送存银行。在银行营业时间结束后收进的现金,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于第二天送存银行。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各公司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1.2.5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套取现金。

  4.1.2.6对于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出纳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因保管责任造成的短缺,当事人要负赔偿责任。

  4.1.2.7出纳保险柜内不允许存放私人物品(含现金及其它物品),也不允许存放代业主保管的现金及物品。确需承办代业主保管现金及物品业务的,应单独使用专门的保险柜。

  4.1.2.8各公司提取、运送现金、印鉴及其它贵重物品时,原则上要求一位安全人员陪同。同时,知情人员不可对外透露;路程较远的,出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及时安排车辆,有关部门应予以最大程度的协助。

  4.1.2.9各公司财务保险柜由出纳保管,严禁共用财务保险柜。出纳必须严守保险柜密码;保险柜钥匙由出纳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或任意转交他人。

  4.1.2.10出纳在办理收付时,应坚持“当面点清”制度,每笔现金收付后应当即入账。

  4.1.2.11各公司、各管理处的业务部门在业务活动中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上交出纳处,不得自行用于任何开支。

  4.1.2.12收费员、出纳员应具有高技能鉴别假钞真伪能力,一旦收取假钞后果自负;公司应为收款员配备必要的验钞设备。

  4.1.2.13管理处必须建立统一的收费台帐并做好登记工作。

  4.1.2.14各管理处必须对现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收费员每日营业终了,将款项交管理处出纳,:非工作时间收款于第一个工作日上班前两小时交出纳处。不能及时交给出纳或存入银行的现金,收费员应存入管理处指定的保险柜,严禁私自存放。管理处必须采取措施保证保险柜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4.1.2.15出纳员必须建立和做好现金日记帐的登记工作。出纳须做到现金日清月结。若出现差异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部负责人进行处理;次日尚不能查明原因、弥补差异的,应及时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处理。

  4.1.2.16财务负责人(或授权人)应每月最后一天(或第一天)、并在当月任意确定一天,监督出纳进行库存现金的盘点,形成盘点记录,相关人员签字后将盘点与核对记录报公司财务负责人。

  4.1.2.17银行非办公时间收款等原因需要开立个人银行存折的,银行存折和取款密码须交由两人保管;第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将全部金额转入公司账户,不得保留余额。严禁用银行存折直接提取现金或对外付款。

  4.1.3银行存款管理

  4.1.3.1各公司应当严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4.1.3.2新开银行账户(含因业务需要开具个人存折)财务管理部必须出具专项报告,说明开户理由、账户用途,报财务部经理、公司第一负责人、地产公司财务负责人、总部资金管理中心,全部得到批准后方可开户,并严格按照当初开户的用途使用;未经审批同意,严禁以任何名义开立账户。

  4.1.3.3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清理(销户)前后必须将余额核对清楚,做到收付单据齐全。

  4.1.3.4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帮助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洗钱行为。

  4.1.3.5财务管理部不得将以本公司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预留印鉴转交别人使用,除《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的物业代收代付费用、房屋租售等业务,不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代收代付、先收后付行为。

  4.1.3.6出纳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银行对账单仔细核对和清理银行日记账,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其说明,报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4.1.4财务印鉴及票据管理

  4.1.4.1财务印鉴须由两人分别保管。

  财务专用章需由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出纳不得保管财务专用章。

  4.1.4.2当财务印鉴保管人员外出时,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并在其监督下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后将财务印鉴交于其他财务人员保管,代保管人须将代保管期间发生业务登记在《印鉴交接代保管清单》上。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22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18条和第39条明文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资金的投入和保证及责任”和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制度。

  1、在每年的生产计划下达时,布置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计划,公司按照年度销售收入提取,列入成本,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依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文件规定要求,按1%――2%比例提取。

  2、安全资金的'投入,有本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负责计划和实施,对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或使用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照责任制追究其责任。

  3、安全生产资金应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1)、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包括预防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整改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费用。

  (2)、安全设备(装置)、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按照估计规定购买从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等。

  3、每年底,由公司办公室提供下年度的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

  4、年度安全生产资金如果有结余,可累计下年使用,如果超支,要向办公室申报,可从生产经费中支出,并在下年安全费用中扣出。

  5、安全费用使用较好的车间,全年度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各项安全生产目标达标,要被评为先进车间并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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