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文网>实用文>制度>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18 15:32:35 制度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

  1.目的:加强公司经营药品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职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质量事故的分类: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2重大质量事故

  5.2.1在库药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鼠害、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2.2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2.3购进无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或假劣药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上的。

  5.2.4药品在有效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的。

  5.2.5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整批药品报废的。

  5.3一般质量事故

  5.3.1保管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0~3000元的。

  5.3.2购销“三无”产品或假冒、失效、过期药品,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

  5.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5.4.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所在部门必须24小时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5.4.2其它重大质量事故应当日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三日内由质量管理部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不得超过15天)。

  5.4.3一般质量事故应三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5.5出现质量事故,当事人(或所在部门)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若事故发生时,部门领导不在场,必要时,当事人可直接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5.6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6.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公司应责成质量副总经理成立专门小组或指定部门,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6.2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6.3事故调查完毕,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6.4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6.5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方法

  5.6.5.1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

  5.6.5.2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重者将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5.6.5.3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6.相关记录

  6.1《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6.2《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2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是制药企业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规的核心机制,旨在规范生产、检验、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的操作,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它如同企业的生命线,直接影响着药品的质量信誉,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内容概述: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1.质量标准:明确各类药品的'生产、检验标准,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

  2.生产控制:规定从原料采购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控制,包括工艺参数、卫生条件、设备维护等。

  3.检验管理:建立严格的药品检验流程,确保所有批次的产品都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

  4.储存与运输:规定药品储存环境及运输条件,防止药品变质或损坏。

  5.不合格品处理:设定不合格药品的识别、隔离、调查及处理程序。

  6.变更控制:对生产过程中的任何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批,确保变更不会影响药品质量。

  7.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全员质量管理水平。

  8.文件与记录管理:制定完善的文件体系,保证质量活动的可追溯性。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3

  (一)药品的质量验收、陈列储存、养护制度

  1、库房发至药房的药品,领药人员应核对药名,清点数量,查对有效期,进行外观验收。

  2、药品应按剂型、类别、性质、贮存条件分别进行摆放,如生物制品,酶制剂存放冰箱(温度维持在2℃-8℃)不得随意挪动位置。

  3、每日上午和下午对室内温湿度、冰箱温度进行检查调控,并同时登记。

  (二)效期药品的管理

  1、效期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过期失效药品不得发给患者。

  2、有效期低于半年的药品不得入药房。

  3、做到每周计划领药,实行少量多次补充。

  4、零发药品做到“先进先出、易变先出”。

  5、将近效期药品填入《近效期药品登记表》,对于有效期在半年内的药品,各部门之间调剂使用,或通知临床尽量使用。

  6、针对有效期在3个月内的药品,通知库房联系供货单位,协商予以退货或换货。

  7、一季一大查,一月一小查,每季度对药品逐一过目,仔细检查药品的批号、有效期、外观,做到定期登记、杜绝药品过期失效。

  (三)不合格药品的'管理制度

  1、验收药品是,发现包装破损、渗漏、瓶口松动、霉变、异物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2、在调配过程中发现药品变色、裂片、沉淀、无标签等现象时,应联系库房,予以更换。

  3、护士在配液过程中,应予仔细检查,若发现有变色、沉淀、异物、瓶口松动、瓶身裂纹等现象时应联系药房,药房予以更换。

  4、将不合格药品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

  (四)退回药品管理

  1、发至护士或患者手中的药品,若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回,对退回药品应问明原因,仔细检查外包装、内包装,并核对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与药房药品是否一致。一致方可办理退回手续,并进行登记;不一致不予退回。

  2、院内自制制剂、拆零药品、已损坏内外包装的药品不予退回。

  3、生物制剂不得退回。

  4、对于退回药品属于质量问题的应通知库房联系更换或者报损,并查明原因进行登记,及时上报科主任,不得使用。

  (五)卫生管理

  1、药品储存、陈列场所保持通风、整洁、明亮、墙壁不乱钉,禁止悬挂衣物,屋顶、墙壁、门窗、货架无积尘及蜘蛛网。

  2、每天对药房进行一次清扫,保持调剂柜及药品拆零台干净卫生。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

  3、药品调配用具保持干净无污染,不得乱扔乱放。

  4、调剂人员应着装整洁,保持个人卫生,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5、设有防鼠、防虫、防潮、防晒、防污染等设施器具,使药品质量得到有效保证。

  (六)贵重药品管理制度

  1、根据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对于价格在20元以上的药品和冰箱存放的药品列为贵重药品管理范围。

  2、对于贵重药品集中存放区域,每天进行交接,发现账物不符及时查找原因。

  3、分区域进行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4、严格处方查对制度,应计价准确,调配无误,错发或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

  5、如有自然破损,应认真清点破损药品,通过库房联系公司退换。

  (七)剂量器具管理

  1、调配中草药使用的戥子应定期进行校验。使用时不得超过其符合重最大剂量,防止污染腐蚀。

  2、分装药品使用的钥匙,研钵定期进行消毒。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4

  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是确保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中信息准确、完整、及时的关键制度。它涵盖了药品的质量标准、检验数据、批次记录、召回信息、不良反应报告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质量标准管理:明确各类药品的质量标准,包括化学成分、药理作用、生产工艺、稳定性等关键指标。

  2.检验数据管理:记录并保存药品的检测数据,包括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监控、成品检验等环节。

  3.批次记录管理:建立详细的批次记录,追踪每批药品的'生产、存储、运输全过程。

  4.召回信息管理:制定和完善药品召回程序,及时处理质量问题,确保消费者安全。

  5.不良反应报告:设立系统性的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机制,对药品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分析。

  6.文件和记录管理:规范文件的编制、审批、修订、存档等流程,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7.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药品质量管理的培训,提高其对质量信息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5

  1、购进药品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2、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供货单位进货。

  3、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4、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5、购进药品应有随货同行,并对照实物,依据随货同行填写购进记录,做到帐、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载明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价格、购货日期、生产企业、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内容,购进中药饮片,必须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内容。票据和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6、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不合格或可疑药品,不得自行使用或作退、换货处理。对出现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的药品,有权拒收。

  7、购进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并单设专用验收记录簿。必须做到货到即验收,不得拖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并按有关规章制度与规范执行。

  8、购进需要保持冷链运输条件的疫苗等药品,应当检查运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作好记录;对不符合运输条件要求的,应当拒绝接收。

  9、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和注册证号,并附有中文说明书。

  10、验收中药饮片应符合规定,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凡验收合格的药品,必须详细填写验收记录,验收人员应签字并注明验收日期。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并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6

  一、为保证药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转并提供依据,以不断提高药品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gsp认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以确保药品进、存、销、过程中的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准确顺畅。

  二、质量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政策、法令、法规等。

  2、医药市场的发展动态及新药的.市场动态。

  3、经营环节中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包括药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等各个方面。

  4、上级质量监督检查发现的与本部门相关的质量信息。

  5、其他的药品质量查询、质量反映及质量投诉。

  三、质量信息的收集必须准确、及时、实用、经济。

  四、建立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系统,对异常、突发的质量信息应以书面形式24小时内迅速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反馈,确保质量信息及时顺畅传递和准确有效的利用。

  五、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做好质量信息工作,确保药品质量信息做到及时传递、准确反馈。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7

  (一)医疗质童管理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是否建立医院、科室两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院长为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定期专题研究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工作,科主任全面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2.考核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全面医疗质量管理,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严格监管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建立多部门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协调机制。

  3.考核医院建立的医疗质量管理组织,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病案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

  会和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等,是否定期研究医疗质量管理等相关问题,记录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为院长决策提供支持。

  (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建立切实可行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方案,并组织实施。2.考核医院建立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诊疗规范和指南,强化“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培训。

  3.考核医院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控制和追溯机制,按规定报告医疗不良事件,不隐瞒和漏报。

  4.考核医院管理层能够应用全面质量管理的原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适宜方法及质量管理技术工具开展持续质量改进活动。

  5.考核医院定期进行全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全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改进的意识和参与能力。

  6.考核医院建立医疗质量控制、安全管理信息数据库。

  (三)医疗技术管理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提供与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是否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符合诊疗科目范围,符合医学伦理原则,技术应用保障安全、有效。

  2.考核医院医疗技术管理符合规定,建立健全医疗技术和人员资质准人、分级管理、监督评价和档案管理制度。

  3.考核医院是否建立医疗技术风险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医疗技术损害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对新开展医疗技术的安全、质量、疗效、费用等情况进行全程追踪管理和评价,及时发现医疗技术风险,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4.考核医院科研项目的医疗技术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按规定审批。在科研过程中,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签署知情同意书,保护患者安全。

  5.考核医院不应用未经批准或已经废止和淘汰的技术。

  (四)住院诊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是否由具备执业资质的医师、护士,按照制度、程序与病情评估结果为患者提供规范的服务。

  2.考核医院由上级医师负责评价与核准住院诊疗(药物、手术价人、康复)计划/方案的适宜性,并记人病历。

  3.考核医院应用诊疗指南、常规和临床路径指导临床诊疗工作,使诊疗流程标准化;实施单病种质量指标管理和监控临床诊疗质量。

  4.考核医院是否建立规范的院内会诊管理制度,明确会诊责任,提高会诊质量和效率。

  5.考核医院能否为出院病人提供详细的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意见。

  (五)手术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施行手术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责任到每一位医师,有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

  2.考核医院实行患者病情评估与术前讨论制度,遵循诊疗规范,制定手术

  方案,依据患者病情变化和再评估结果调整诊疗方案,均应记录在病历中。3.考核医院患者手术的知情同意内容,包括手术目的、风险以及其他可能选择的治疗方案等。

  4.考核医院完成患者的手术前评估与术前各项准备后,方可不达择期手术与介人医嘱(急诊抢救手术除外)o

  5.考核医院手术预防性抗菌药物的选择与使用时机是否符合规范。6.考核医院手术的全过程,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病历中。

  7.考核医院做好患者手术后治疗与护理计划工作,并记录在病历中。8.考核医院加强“二次手术”管理,是否建立“非计划再次手术”的监测、原因分析、反馈和控制体系。

  9.考核医院建立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有急诊手术管理措施。

  (六)麻醉与镇痛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实行麻醉与镇痛医师资格分级授权管理制度与规范,责任到每一位医师,有定期能力评价与再授权的机制。

  2.考核医院实行患者麻醉与镇痛前病情评估制度,制定治疗计划仿案,风险评估红果记录在病历中。

  3.考核医院患者麻醉与镇痛前的知情同意,包括治疗风险、优点及其他可能的选择

  4.考核医院实施麻醉与镇痛操作的全过程必须记录于病历嘛醉单中。5.考核医院麻醉后复苏管理措施是否到位,监测、记录麻醉后病人的恢复状态。

  6.考核医院是否建立术后镇痛管理的规范与程序,能有效地执行。

  7.考核医院麻醉管理团队与镇痛工作质量和安全管理规章、岗位职责、各类麻醉术操作规程、质量指标来确保患者麻醉安全。

  8.考核医院针对术中输血适应症,开展自体血回输、提高成分输血比例、节约用血;建立麻醉科与输血科的有效沟通,输血量与输血种类科学合理,确保输血安全。

  (七)门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门诊布局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服务环境和就诊的程序,以及保障患者能够获得门诊范围内连贯的可及的服务。

  2.考核医院依据工作量及需求,合理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普通门诊、专科门诊、专家门诊职责,提高门诊诊治能力。

  3.考核医院是否制定门诊质量管理制度与质量控制指标,定期对门诊诊疗质量进行评估。

  4.考核医院对每一位就诊的门诊患者均应写好诊疗记录,书写规范,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5.考核医院是否制定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处理预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6.考核医院严格执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和报告制度的落实。

  (八)重症医学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重症医学科布局、设备设施、专业人员设置及医院感染控制符合《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要求。

  2.考核医院对重症监护病人人住、出科实行“危重程度评分”,定期评价收住患者的适宜性及临床诊疗质量,并能以此评价改进措施的有效性。3.考核医院医师与护士实行资格、技术能力准人管理。

  4.考核重症医学科各项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对紧急事件处理的反应性。

  5.考核医院感染监控管理对重点项目(如呼吸机相关性肺炎、血管内导管所致血行感染、留置导尿管所致感染、气管插管彻开置管操作后肺炎、血液灌流随析相关感染)有预防与监控方案、有质量控制指标,并能得到切实执行。

  (九)急诊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急诊科布局、设备设施、急诊专业人员设置及医院感染控制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的要求。

  2.考核医院急诊医务人员经过专业训练,能够胜任急诊工作,急诊抢救工作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主持或负责。

  3.考核医院急救设备、药品处于备用状态,急诊医护人员能够熟练、正确使用各种抢救设备,熟练掌握心肺复苏急救技术。

  4.考核医院加强急诊质量全程监控与管理,落实核心制度,尤其是首诊负责制和会诊制度,急诊服务及时、安全、便捷、有效,提高急诊分诊能力,建立急诊紧急救治“绿色通道”,科室紧密协作。建立与医院功能任务相适应的重点病种(创伤、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脑卒中等)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保障患者获得连贯性医疗服务。

  5.考核医院加强急诊留观患者的管理,提高需要住院治疗急诊患者的住院率,急诊留观时间平均不超过48小时。

  6.考核医院对每一位就诊的急诊患者均有完整的`急诊治疗舱救记录,书写规范,符合质量控制要求。

  (十)感染性疾病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严格执行门诊患者预检分诊制度。

  2.考核医院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和医源性感染。3.考核医院是否有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并按照规定进行网络直报。

  4.考核医院是否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十一)康复治疗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根据医嘱进行康复治疗的适应症评估。

  2.考核医院选择适宜的康复疗法。

  3.考核医院正确评估康复治疗效果。

  (十二)药事和药物使用安全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所有药事管理工作均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标准的要求;建立医院药物治疗(临床药学)组织。

  2.考核医院是否建立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特别是特殊药品的管理。

  3.考核经合理遴选的本机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的贮备,能保障临床诊疗需要,制定有效控制药品质量的制度和措施。

  4.考核药剂科正确、安全的贮备药品;药品的调剂和制剂都要在安全、清洁的环境中进行。

  5.考核医院所有处方或用药医嘱在转抄和执行时都应有严格核对程序,并签字。

  6.考核医院在开具与执行注射剂的医嘱或处方时要注意药物配伍禁忌。7.考核临床医师、药师、护士遵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治疗指南,合理使用药品。做到使用正确的药品和剂量,正确的给药途径、方法及合理的治疗方案,并有可行的监督机制。

  8.考核医院是否建立安全输液操作规范及预防输液反应预案,提倡输液药品集中配制。

  9.考核医院是否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和程序,发生的药品不良反应要在病程记录中记载。

  l0.考核医院临床药师能否为医护人员、患者提供合理用药信息及相关技术服务。

  (十三)临床检脸质童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为患者提供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临床检验服务,且所有服务项目均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标准的要求。

  2.考核医院有实验室安全程序、制度及相应的标准操作程序,遵照实施并记录。

  3.考核医院由具备临床检验专业资质的人员进行检验质量控制活动解释检查结果。

  4.考核医院检验报告及时、准确、规范,制定严格审核制度。

  5.考核医院临床检验医师能解释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为临床医师提供合理使用实验室信息的服务。

  6.考核医院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按照规定开展室内质控、参加室间质控;对床旁检验项目按规定进行严格比对和质量控制。

  (十四)病理质童管理与持续改进

  考核与评价要点

  1.考核医院病理科设置符合《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要求,为患者提供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的病理诊断服务,且所有服务项目均符合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行政部门规章标准的要求。

  2.考核医院制定并遵守医院感染控制与环境安全管理与措施、遵照实施并记录。环境保护及人员防护符合规定。

  3.考核医院由具备病理专业资质的人员制作冰冻、石蜡切片,其质量与时限符合相关规定。

  4.考核医院落实全面质量管理与改进制度,并按照规定开展活动。

  5.考核医院病理医师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病理诊断报告,有严格审核制度。

  6.考核医院临床病理医师能够解释病理检查结果,为临床诊断提供支持服务。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8

  1、目的:建立药品验收工作程序,规范药品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药品符合法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购进和销后退回药品验收工作。

  4、职责:药品质量验收人员、保管人员对本程序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保管员收货:

  5.1.1保管人员依据药品购进人员所做的“药品购进记录”和供货单位“随货同行单"参照实物进行核对后收货,并在“药品购进记录”和供货单位收货单上签章。所收货的药品为进口药品时,应同时对照实物收取加盖有供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原印章的该批号药品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注册证》(或《生物制品进口批件》、《进口药材批件》)的复印件和《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5.1.2保管人员根据销售部门所开具的“药品退货通知单”对照实物对销后退回药品进行核对后收货,并在退货单位的退货单上签章.

  5.1.3保管人员应将属购进的药品放置于待验区、将属销后退回药品放置于退货药品库(区),并做好退货记录,及时通知验收人员到场进行验收。

  5.2药品验收:

  5.2.1验收的内容: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

  5.2.2验收的标准:

  5.2.2.1验收人员依据药品质量标准规定,逐批抽取规定数量的药品进行外观性状的检查和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的检查.

  5.2.2.2验收人员依据药品购进合同所规定的质量条款进行逐批验收。

  5.2.3验收的场所、步骤与方法:

  验收人员在待验区内首先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符合规定的,予以记录并开箱检查药品内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的,予以记录并根据来货数量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到验收养护室进行外观性状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符合规定要求后,对已开箱药品进行复原,并用本企业的封签封箱;在药品验收记录上填写药品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签章,并将药品验收记录交档案人员归档;同时通知保管人员办理药品入库手续。凡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情况时,应填写《药品拒收报告单》,交质量管理人员复查处理.

  5.2.4药品包装、标识主要检查内容:

  5.2.4药品包装、标识主要检查内容:

  5.2.4.1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药品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5.2.4.3验收首营品种应有生产企业出具的该批号的药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书。

  5.2.4.4特殊管理的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上应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应有规定的专有标识。

  5.2.4.5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份以及注册证号,并附有中文说明书.

  5.2.4.6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一件包装上,中药材应标明药品名称、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其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5.2.5抽样的原则与方法

  5.2.5.1验收抽样的原则:验收所抽取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

  5.2.5.2验收抽样的方法:

  5.2.5.2.1化学药品制剂和中药成方制剂的抽样方法:每批药品必须进行抽样,如为整件包装必须在每件包装中从上、中、下不同部位抽取3个以上小包装进行检查。凡需进行药品外观性状检查时,检查样品的具体数量(支、瓶、片或粒等)应符合《药典》关于检验抽样数量的要求;如来货不属于整件包装的,应每瓶或每盒都进行外观质量和包装质量的验收.

  5.2.5.2.2中药材的抽样方法:药材总件数在100件以下的,取样5件;贵细药材,不论件数多少均逐件取样。

  5.2.6验收的时限:所购进药品均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5.2.7特殊管理药品的验收:对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位验收员在场进行验收,并验收至每一最小销售包装。

  5.2.8验收记录

  5.2.8.1药品验收记录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供货单位、供货数量、到货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签章。

  5.2.8.2药品验收记录的保存:药品验收记录由专职验收人员按日或月顺序装订,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5.3药品入库:

  5.3.1验收完毕后,验收人员在验收记录上写明药品质量状况、签章并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根据验收合格结论和验收人员的签章将药品放置于相应的合格药品库(区),并做好记录。

  5.3.2保管人员如发现药品有货与单不符、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质量异常情况时,有权拒收并报告质量管理人中处理。

  5.4有关问题的处理:

  5.4.1验收人员发现不合格药品时,应按《不合格药品管理程序》报质量管理人员复查处理。

  5.4.2验收人员发现本程序未明确的问题时,应立即报告质量管理人员,由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5.5有关记录应执行本企业《记录管理制度》的规定。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9

  一、为了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广大农民用药安全有效,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开展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二、协管员设在乡镇一级,每个乡镇设2-3名;信息员设在居民委员会、行政村一级,每个村、居委会设1-2名。

  三、协管员、信息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三)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

  (四)协管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分管领导为主要组成人员;信息员以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守法经营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负责人为主要组成人员。

  四、协管员、信息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培训。

  五、协管员、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管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但不参与调查;

  2.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

  3.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4.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信息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有关通知,收集有关统计信息。

  2.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本人为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负责人的除外);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不准在没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七、奖励与惩罚:

  协管员、信息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经证实情况属实的,可按《海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每年评选5位优秀协管员和5位优秀信息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纪律,或发现违法行为瞒而不报,甚至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信息员,将坚决予以解聘。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0

  一、协管员设在乡镇一级,每个乡镇设2—3名;信息员设在居民委员会、行政村一级,每个村、居委会设1—2名。

  二、协管员、信息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三)在当地具有较高威信;

  (四)协管员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分管领导为主要组成人员;信息员以村委会、居委会负责人、守法经营的零售药店、医疗机构负责人为主要组成人员。

  三、协管员、信息员在开展工作前,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培训。

  四、协管员、信息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管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主要负责维护现场秩序,但不参与调查;

  2、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当地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药品基本知识;

  3、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地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4、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信息员的职责:

  1、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有关通知,收集有关统计信息。

  2、发现制售假劣药品、从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游医药贩无证经营药品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协管员、信息员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得利用职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二)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有关药品监督检查和当事人的秘密;

  (三)不准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四)不准在没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进行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或收缴罚没款。

  六、奖励与惩罚:

  协管员、信息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经证实情况属实的,可按《海南省举报制售假劣药品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每年评选5位优秀协管员和5位优秀信息员,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对于不履行职责、违反纪律,或发现违法行为瞒而不报,甚至为违法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信息员,将坚决予以解聘。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1

  1.药品购进

  1.1药品营销企业的审核要求与首营企业的审核内容、办法一致,只有经过审核并认定为合格方可建立药品购销业务关系。

  1.2制定计划由药库保管员根据库存情况、销量以及用药趋势、临床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1.3采购计划的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剂型、产地、数量、最新进销价等,报科主任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1.4采购药品和一次性医疗器械根据规定参加集中招标或者集体议标,服从招标办的统一管理。临床临时用药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经药剂科主任报分管院长批准后采购。因疫情和自然灾害等不确定因素,需要临时采购时可以不受招标限制,在分管院长、科主任组织下进行。特殊药品采购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与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明品名、规格、产地、单位、数量、价格等详细内容,必须有供(送)货期限和违约处罚条款,必须有产品质量保证条款。医药企业应履行合同,药剂科应当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议。

  2.药品验收

  2.1执行“二核对”、“一查验”:核对医药企业的发票和随货同行、核对采购计划(订货合同),查验质量检验报告书、进口药品注册证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2对照发票验收检查药品外包装是否破损,如破损应及时处理。拆零包装的应验收到中包装或最小包装。

  2.3如果送达的药品的规格或送货数量与采购计划(订货合同)不相符,应当及时查明情况并做好记录。

  2.3.1验收内容对药品外包装、中包装、内包装上内容逐项验收。

  2.3.2查说明书:对药品说明书上内容逐项与批件核对。

  2.3.3特殊药品必须两人共同验收;必须逐项验收至最小包装。

  2.3.4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检验报告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医药企业红印章。

  3.陈列存放

  3.1将合格药品按药品养护和陈列要求存放到,常温库(<30℃)、阴凉库(<20℃)、冷藏库(2~10℃)、特殊药品专用库。

  3.2验收时发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药品视为不合格品,移至退货区,并填写退货记录。

  4.将验收情况及时如实填写药品验收记录。

  5.将发票、随货同行交药品调拨员办理入库手续,然后交药品会计做金额帐。

  6.验收时限

  6.1一般药品应在当日内完成。

  6.2特殊药品应在药品送达时当面验收。

  7.药品验收记录保存5年。

  8.在验收中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及时经营企业联系。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2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根据《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与《规范》相同。

  第三条

  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说明。

  第二章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

  第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其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并监督企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组织并监督实施企业质量方针;

  (三)负责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确定各部门质量管理职能;

  (四)审定企业质量管理制度;

  (五)研究和确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六)确定企业质量奖惩措施。

  第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批发企业和直接从工厂进货的零售连锁企业还应设置药品检验室。

  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立养护组织。大中型企业应设立药品养护组,小型企业设立药品养护组或药品养护员。养护组或养护员在业务上接受质量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起草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并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三)负责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药品并包含质量标准等内容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药品的验收和检验,指导和监督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质量不合格药品的审核,对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八)收集和分析药品质量信息。

  (九)协助开展对企业职工药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或培训。

  (十)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质量验收和检验的管理;

  (八)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九)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一)有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二)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四)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五)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主管药师(含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下同)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或药学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含)以上的技术职称;

  跨地域连锁经营的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

  第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或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药品检验部门的负责人,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相应条件。

  第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第十三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计量和销售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的文化程度。以上人员应经岗位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验收、养护及计量等工作的专职人员数量,不少于企业职工总数的4%(最低不应少于3人),零售连锁企业此类人员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最低不应少于3人),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五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从事质量管理、检验的人员,每年应接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从事验收、养护、计量等工作的人员,应定期接受企业组织的继续教育。以上人员的继续教育应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检验、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与设备

  第十七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仓库,其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大型企业不应低于150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应低于10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应低于5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根据所经营药品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其中冷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第十九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设置的药品检验室应有用于仪器分析、化学分析、滴定液标定的专门场所,并有用于易燃易爆、有毒等环境下操作的安全设施和温、湿度调控的设备。药品检验室的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1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10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二十条

  药品检验室应开展化学测定、仪器分析(大中型企业还应增加卫生学检查、效价测定)等检测项目,并配备与企业规模和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一)小型企业:配置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酸度仪、电热恒温干燥箱、恒温水浴锅、片剂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和显微镜。

  (二)中型企业:在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自动旋光仪、紫外分光光度计、生化培养箱、高压灭菌锅、高温炉、超净工作台、高倍显微镜。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生物显微镜。

  (三)大型企业:在中小型企业配置基础上,增加片剂溶出度测定仪、真空干燥箱、恒温湿培养箱。

  第二十一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在仓库设置验收养护室,其面积大型企业不小于50平方米;中型企业不小于40平方米;小型企业不小于20平方米。验收养护室应有必要的防潮、防尘设备。如所在仓库未设置药品检验室或不能与检验室共用仪器设备的,应配置千分之一天平、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企业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置水分测定仪、紫外荧光灯、解剖镜或显微镜。

  第二十二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分装中药饮片应有固定的分装室,其环境应整洁,墙壁、顶棚无脱落物。

  第二十三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设置单独的、便于配货活动展开的配货场所。

  第四节

  进货

  第二十四条

  购进药品应按照可以保证药品质量的进货质量管理程序进行。此程序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确定供货企业的法定资格及质量信誉。

  (二)审核所购入药品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对与本企业进行业务联系的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的验证。

  (四)对首营品种,填写“首次经营药品审批表”,并经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企业主管领导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购货合同。

  (六)购货合同中质量条款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首营品种合法性及质量情况的审核,包括核实药品的批准文号和取得质量标准,审核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等是否符合规定,了解药品的性能、用途、检验方法、储存条件以及质量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购货合同中应明确质量条款。

  (一)工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二)商商间购销合同中应明确:

  1、药品质量符合质量标准和有关质量要求;

  2、药品附产品合格证;

  3、购入进口药品,供应方应提供符合规定的证书和文件;

  4、药品包装符合有关规定和货物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

  购进药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应注明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项内容。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购进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节

  验收与检验

  第二十九条

  药品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的性状检查和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包装、标识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

  (二)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三)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上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四)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有《生物制品进口批件》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五)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第三十条

  药品验收应做好记录。验收记录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项内容。验收记录按《规范》第三十五条要求保存。

  第三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验收人员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检验部门检验。

  第三十二条

  对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首营品种应进行内在质量检验。某些项目如无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三十四条

  药品抽样检验(包括自检和送检)的批数,大中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5%,小型企业不应少于进货总批次数的1%。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部门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药品质量标准的收集。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并做到数据准确、内容真实、字迹清楚、格式及用语规范。记录保存5年。

  第三十七条

  用于药品验收、检验、养护的仪器、计量器具及滴定液等,应有使用和定期检定的记录。

  第六节

  储存与养护

  第三十八条

  药品储存时,应有效期标志。对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

  第三十九条

  药品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四十条

  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库(区)、零货称取库(区)、待发药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四十一条

  对销后退回的药品,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凭证收货,存放于退货药品库(区),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经验收合格的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方可存入合格药品库(区);不合格药品由保管人员记录后放入不合格药品库(区)。

  退货记录应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

  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四十三条

  对库存药品应根据流转情况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问题的药品、易变质药品、已发现质量问题药品的相邻批号药品、储存时间较长的药品,应进行抽样送检。

  第四十四条

  库存养护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悬挂明显标志和暂停发货,并尽快通知质量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应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定时对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七节

  出库与运输

  第四十六条

  药品出库时,应按发货或配送凭证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如发现以下问题应停止发货或配送,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和液体渗漏;

  (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严重损坏等现象;

  (三)包装标识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四十七条

  药品批发企业在药品出库复核时,为便于质量跟踪所做的复核记录,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出库时,也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和复核。其复核记录包括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数量、出库日期,以及药品送至门店的名称和复核人员等项目。

  以上复核记录按《规范》第四十五条的要求保存。

  第四十八条

  药品运输时,应针对运送药品的包装条件及道路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药品的破损和混淆。运送有温度要求的药品,途中应采取相应的保温或冷藏措施。

  第八节

  销售

  第四十九条

  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销售记录,记载药品的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项内容。销售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条

  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规定和企业相关制度,注意收集由本企业售出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发现不良反应情况,应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章

  药品零售的质量管理

  第一节

  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连锁门店应在门店前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第五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企业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职能与本细则第七条相同。小型零售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设置质量管理人员,其工作可参照管理机构的职能进行。

  第五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验收、储存、陈列、养护等环节的管理规定;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四)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

  (五)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

  (六)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销售的规定;

  (七)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

  (八)质量信息的管理;

  (九)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一)服务质量的管理规定;

  (十二)经营中药饮片的,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制度,除不包括购进、储存等方面的规定外,应与药品零售企业有关制度相同。

  第二节

  人员与培训

  第五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大中型企业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小型企业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应由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和药品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五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从事质量管理和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第五十七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质量管理、验收人员和营业员应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五条和五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对企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五十九条

  对照本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相关人员以及营业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

  设施和设备

  第六十条

  用于药品零售的营业场所和仓库,面积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一)大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仓库30平方米;

  (二)中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三)小型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仓库20平方米。

  (四)零售连锁门店营业场所面积40平方米。

  第六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的营业场所应宽敞、整洁,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六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并根据需要配置低温保存药品的冷藏设备。

  第六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特殊管理药品的,应配置存放药品的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六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有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第六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药品检验室的,其仪器设备可按本细则第二十条对小型药品批发企业的要求配置。

  第四节

  进货与验收

  第六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要求购进药品,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2年。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不得独立购进药品。

  第六十七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按本细则第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药品验收。

  第六十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在接收企业配送中心药品配送时,可简化验收程序,但验收人员应按送货凭证对照实物,进行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商以及数量的核对,并在凭证上签字。送货凭证应按零售企业购进记录的要求保存。

  验收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及时退回配送中心并向总部质量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购入首营品种时,如无进行内在质量检验能力,应向生产企业索要该批号药品的质量检验报告书,或送县以上药品检验所检验。

  第五节

  陈列与储存

  第七十条

  药品零售企业储存药品,应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进行。

  对储存中发现的有质量疑问的药品,不得摆上柜台销售,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陈列药品时,除按《规范》第七十七条的要求外,还应做到:

  (一)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二)陈列药品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整齐摆放,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三)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六节

  销售与服务

  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国家药品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销售药品。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在岗,并佩戴标明姓名、执业药师或其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二)销售药品时,应由执业药师或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药品。无医师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

  (三)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四)非处方药可不凭处方出售。但如顾客要求,执业药师或药师应负责对药品的购买和使用进行指导。

  (五)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方式。

  第七十三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销售的中药饮片应符合炮制规范,并做到计量准确。

  第七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按照本细则第五十条,做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

  第七十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在营业店堂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门店应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对顾客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中批发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或是非专营药品的企业法人下属的药品批发企业。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指企业规模的含义是:

  (一)药品批发或零售连锁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20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20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

  (二)药品零售企业

  1、大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2、中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1000万元;

  3、小型企业,年药品销售额500万元以下。

  以上企业规模的划定,仅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3

  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是一套详细规定,旨在确保药品从研发、生产到销售全过程中质量信息的有效管理。它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药品质量标准的制定与更新

  2.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

  3.质量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机制

  4.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5.员工培训与责任分配

  6.合规性审查与审计

  内容概述:

  1.质量标准:明确药品的生产、检验和储存标准,确保符合国家法规和行业规范。

  2.数据管理:规定质量数据的记录、存储、检索和销毁流程,保证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3.内部沟通:建立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确保质量问题的及时反馈和解决。

  4.外部合作:与供应商、监管机构和其他合作伙伴的信息交流和协调。

  5.应急处理:制定应对质量问题的应急预案,如召回、整改等措施。

  6.持续改进:通过数据分析,不断优化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药品质量。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4

  一、配备专职或兼职药品养护员,对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以保证药品质量。

  二、从事药品养护工作台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在质量管理部的'指导下,药品养护组负责对药店药品养护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四、每日巡查检查店内药品陈列与保存环境,每天上下午两次在规定时间对店堂的温湿度进行记录,发现不符合药品正常陈列要求时,应采取措施予以调整。

  五、对有不同温湿度条件的药品,应保证其存放药柜与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每月对店内陈列、储存的药品根据流转情况进行养护和质量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暂停销售,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处理。

  七、养护与检查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八、对中药饮片按其特性,采取方法进行养护。

  九、定期做好养护检查、近效期或长时间陈列药品的质量信息。

  十、定期对养护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与管理。

  十一、对待处理、不合格及质量有疑问药品,应按规定隔离存放,建立相关台账,防止错发或重复抱损等事故发生。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5

  (一)验收人员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熟悉药品知识、理化性能,了解各项验收标准内容的人员担任。

  (二)药品验收应在专门的场所进行,验收完毕后应尽量恢复原状。特殊、贵重药品验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验收销后退回药品应按进货验收的规定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药检部门检验。

  (三)验收药品时,应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时应同时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逐一检查。验收药品包装的标签和所附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贮藏条件等。

  (四)收整件包装应有产品合格证。

  (五)验收特殊管理药品、外用药品,其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有规定的标识和警示说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按分类管理要求,标签、说明书有相应的.警示语或忠告语;非处方药的包装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

  (六)验收进口药品,其包装的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七)验收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药材应有《进口药材批件》复印件。以上批准文件应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八)验收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中药材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上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实施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在包装上还应标明批准文号。

  (九)验收药品应做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有效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等项内容。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制度12-11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01-22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02-25

(实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0-08

(通用)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2-11

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08-30

药品质量管理制度15篇09-12

药品仓库管理制度09-06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03-23

药品管理制度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