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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18 10:20:40 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优选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优选15篇)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本《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我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安全、高效地执行任务,保障公司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培训

  2. 工作职责与操作规程

  3. 安全防护与风险控制

  4. 日常监督与绩效评估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

  内容概述:

  1. 资格认证:规定特种作业人员需具备的国家认可的资质证书,并定期进行复审和技能更新。

  2. 培训制度: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涵盖理论知识、实践操作及安全教育。

  3. 工作流程: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工作职责,设定标准操作程序,确保作业合规。

  4. 安全措施:建立安全防护体系,包括个人防护装备、工作环境监控和风险评估。

  5. 监督机制:设立专职监督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6. 绩效评价:设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以激励员工提升工作效率和安全意识。

  7. 应急预案:制定详尽的应急处理流程,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响应。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

  第一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第四条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各班组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油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一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油库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公司和油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条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四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制度。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条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不应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油库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三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油库领导批准。

  第四条公司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油库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六条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油库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油库的'有关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装卸人员特指lng站液化天然气的充装设备和lng站充装人员。

  第三章特种设备要求

  第三条充装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第四条充装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充装设备的档案、台账、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第六条充装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严禁超期运行。

  第七条充装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四章充装操作规程

  第八条槽车对位后,检查车号是否相同,检查50米周围是否有明火源,距离可燃物、行人15米以上。

  第九条关闭手机,禁带火种,禁穿带钉鞋,禁穿化纤衣裤,禁戴老花镜,禁用非防爆电筒,禁用塑料盆、勺、桶。禁拖电缆和电缆裸露。

  第十条每班充装工都要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第十一条现场十米以内配备四个干粉灭火器,二床石棉被。

  第十二条检查汽车槽车、槽罐内部、电源插座、电机、泵、管、电缆、扳手是否符合安全和防爆要求,戴防火罩,如不符合,整改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十三条接好泵的电源和汽车槽车接地线,使静电导入地下。

  第十四条轻开槽车罐口、注意罐内气压掀盖伤人,不准在罐口处猛烈敲打,测量并记录罐内液面高度,当日温度、车号、罐体标出容量计表页数作计量备查。

  第十五条汽车停放在容易撤离和逃生的方位,司机不离车。

  第十六条接好汽车槽车的管后,开启前,安全员再检查周围现场各个环节,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才开机。开机后要做到听(有无异样响声)、摸(电机温度)、看(有无溢漏)、查(找原因修复整改)。

  第十七条汽车槽车上要有一人在上风方向监视罐装情况,罐内必须留出空间,达到安全液面,示意关机。

  第十八条作业中遇到电机发热、雷电交加时应停机停泵。

  第十九条操作过程起火时按以下程序自救:用干粉灭火器扑救、用石棉被盖槽罐口,拉阀断电、拉报警电铃、拨打119报火警、110救援、关死上下游阀门,汽车开离火场,启动消防水源冷却着火罐和邻罐。

  第二十条配置两个轮式、四个手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一条立式贮罐从底部阀门输入,卧式贮罐将管子伸入贮罐底部输入,严禁从顶部向下猛烈喷射。

  第二十二条作业开始后,要有一人专门巡视管道,预防管道滴漏、爆裂、罐顶溢满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lng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规及工贸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避免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范围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本公司涉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资格证办理、日常检查、管理、考核及外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证件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六条 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物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安监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由质监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持证上岗。

  第八条 特种作业资格证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同意保存。个人如需使用证件,各部门可提供证件复印件。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考核未通过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

  第十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公司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公司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3年复审一次。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每4年复审一次。

  第十一条 离开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人员,除需接受复工培训外,由所在部门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其他公司调入本公司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公司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特种设备资格证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保存原件,作业部门留存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退休时,其证件培训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的,应归还至本人;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应交回资格证给到公司的办公室存档。

  第十六条 外来人员

  (一)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的原件供公司安全管理科门进行参考确认。

  (二)外来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必须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部门应将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外,同时接受公司、部门、班组进行的所有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人员变更

  (一)由于身体原因、个人意愿、复审不合格等原因,不再从事本职工作的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所属部门上报办公室,经公司批准后调换岗位。

  (二)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由申请部门报办公室核准,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招聘相应人员或安排公司人员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管理科。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安全意识: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

  2. 保证工作效率:熟练掌握特种作业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错误和返工。

  3. 遵守法规:符合国家和行业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规避法律风险。

  4. 提升企业形象:体现公司对员工职业发展的'重视,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公众信任度。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6

  1、主题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内容

  2、引用标准及专业术语

  引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人员本人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厂各部门、外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4、职责范围

  4、1安环处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需求审核和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档案,并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4、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劳资处、安环处同意,方可变动。

  5、特种作业的范围

  5、1电工(运行、维修)作业。

  5、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5、3起重作业(包括桥、塔、门式起重机驾驶、起重工等)。

  5、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5、5压力容器操作

  5、6司炉工作业

  5、7登高作业

  6、日常管理

  6、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关行政管理机构该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6、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6、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6、5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行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6、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6、8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7、1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处、劳资处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环处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

  7、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7、3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车间向安环处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安环处负责组织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件交到安环处,证件发放由安环处负责。

  7、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外。

  8、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特种作业监管部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单位和人员,确保安全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 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 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 程序

  4.1 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 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 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 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 安全主任必须建 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 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 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 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即属危险性大的生产设备和作业工种。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分厂、处室、改制公司)。

  第二章 特种设备范围

  第三条 特种设备范围为:

一、 锅炉与压力容器

  二、 电梯:货物电梯、人用电梯

  三、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

  四、 厂内运输机械:铲车、电瓶车、翻斗车等。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条 锅炉

  一、 制造厂家必须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有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单位。

  二、 使用时必须经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并按规定进行年检。

  三、 锅炉设备进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一) 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土图)

  (二) 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

  (三) 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四) 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五) 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项目:

  1、 锅炉型号。

  2、 制造厂名。

  3、 制造年、月。

  4、 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 额定蒸发量(t / h)。

  6、 设计工作压力( M p a)。

  7、 过热蒸汽温度 (℃)。

  8、 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 (℃)及进出口压力(M p a)。对散装进厂的锅炉: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有制造厂打上钢印,注明厂名或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四、 锅炉的安装必须由省级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单位安装。

  五、 安全运行

  (一) 机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 司炉工必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专业培训、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 水位计、压力表、安全阀等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压力表、安全阀必须经鉴定合格在周期内使用。

  (四) 严格遵守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关动力站及安全操作运行规程等项制度。

  (五) 按规定认真作好运行记录和危险点的安全检查记录。

  六、 修理和改造

  (一) 机动部门应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用周期,编制锅炉维护、保养和检验计划,并严格执行。

  (二) 锅炉进行技术改造,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

  (三) 变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应有经总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并报市级管理部门批准。

  七、 锅炉设备的各项技术资料、合格证、修理计划、技术改造等有关资料,必须建立档案归档保存。

  第五条 压力容器:

  一、 本制度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

  二、 凡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称压力容器,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登记、建档。并报市主管部门登记。

  ①最高工作压力(Pw)≥0.1MPa(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②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v)大于等于25升,且Pw×v≥20升?MPa(200升公斤/厘米平方);

  ③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三、 容器的分类

  (一)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

  1、 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 易燃或有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

  1、 中压容器

  2、 剧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运容器

  4、 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发热锅炉

  (三)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 高压、超高压容器

  2、 剧毒介质且pw×v≥0.2m3.Mpa 的低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0.5m3.Mpa 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m3.Mpa 的中压储存容器

  4、 中压发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发热锅炉

  四、 压力容器应有经国家有关部门发给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单位制造。自制自用须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市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其设计,必须符合(81)劳总锅字7号《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技术要求。

  五、 新进厂的容器质量证明以及安装、定期检验、建档等技术管理工作,应按工厂《关于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劳动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六、 安全附件齐全。安全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发给许可证的制造单位的产品。

  (一) 安全阀合格证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 制造单位、年、月。

  2、 规格、型号。

  3、 公称压力、密封压力、适用介质和温度。

  4、 制造时依据的标准和检验结论。

  5、 制造许可证号。

  (二) 爆破片合格证上应载明下列各项:

  1、 制造单位、年、月。

  2、 规格、材料。

  3、 爆破压力。

  4、 适用介质、温度。

  5、 制造许可证号。

  七、 操作使用:

  (一) 机动部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二)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凭证操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以及动力站运行管理等制度规定。

  (三) 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有定期鉴定合格证明,在鉴定期内使用。

  第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

  一、 进厂的起重机械、电梯必须是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 安装必须是经市主管部门审核并发给安装许可证的专业单位进行。

  三、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每年按要求应检查一次(电镀等有腐蚀气体的车间、起重设备每年一次)。由厂机动部门或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不合格的设备应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工厂自行设计制造、安装的起重机械、电梯设备必须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设备安全规程技术要求。并按上述规定的要求办理。

  五、 机动部门、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起重设备安全管理规程》执行。严格执行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第七条 厂内运输机械

  一、厂内运输机械车辆应有可靠的合格证明。证明必须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启动器、操纵机构、制动器、音响、灯光信号等必须齐全、完好、有效。

  二、驾驶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凭证操作,并严格执行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三、物品必须装载正确,捆绑牢靠,平稳。必要时须用绳索捆绑,堆放高度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不准物件拖地驾驶。严格禁止人货混装。

  四、厂内行驶时速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汽车不得超过10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公里;

  (二) 铲车不得超过5公里。在车间内部、出入门或倒车不得超过3公里;

  (三) 电瓶车、翻斗车,不得超过十公里。车间内不得超过3公里。

  第八条 其他特种设备

  一、 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可靠。严格按计划周期规定要求维护、保养、修理。

  二、 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鉴定,有合格证,在鉴定期内使用。

  三、 操作人员必须经设备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凭证上岗。严格遵守工厂《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汇编》有关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

  第四章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九条 根据GB503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下列人员由市劳动部门管理。

  一、 电工作业:输、变、配电、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修理、试验等作业。

  二、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气焊、气割、气体保护焊及电弧焊等作业(含锅炉、压力容器焊接)。

  三、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建筑、安装、维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等作业。

  四、 厂区机动车辆驾驶作业:行驶在厂区内的各类机动车辆和专用机动行驶机具的驾驶作业。

  五、 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的司机。

  六、 锅炉司炉作业:司炉工。

  七、 其他必须经市主管部门考核持证上岗的工种。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从事本工种作业实际工作时间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市主管部门、机动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理论与实际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独立作业。

  第十二条 培训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进行复训,复训周期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凡到期拒绝复审者,操作证作废,不得继续作业。

  第十三条 属市主管部门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调动工种时,要征得技安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调离本工种岗位半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回原工种工作时,必须经市主管部门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工种,独立操作。

  第十五条 对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特种作业人员,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经主管厂领导同意给予奖励。对违章作业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门可根据情节,有权扣证一至十二个月,或者提出行政处分意见。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管理。经常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严格实行凭证操作制度,无证者一律不准进行特种作业。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单位,发生事故,根据情节,要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抵触时,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9

  1认真执行岗位负责制,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章指令。

  2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与其他工种积极配合,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要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上岗作业,上岗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措施。

  4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不得擅自主张,违反施工程序。出现事故要及时上报,发现隐患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不得拖延。

  5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组织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技术操作水平,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能力。

  6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安全防护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善于采纳有利于安全作业的意见,对于违章作业者能及时予以提出。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0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 保障生命安全:特种作业往往伴随着较高的.安全风险,严格的管理制度能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

  2. 维护生产秩序: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保证生产活动有序进行,避免因安全事故导致的生产中断。

  3. 符合法规要求: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4.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树立企业负责任的社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5. 降低成本:减少事故损失,降低赔偿费用和保险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2

  1、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性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公司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根据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在劳动过程中,易发生员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3、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含以下几个作业内容。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械司机,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质化验工);

  3、7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员等;

  3、8经国家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4、1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4、3按上岗要求,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并取得地、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5、凡公司需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报市建委安排进行培训、考核、发证,操作证到期的人员要按期限进行培训复审。无操作证者,严禁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7、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单位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加培训复审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8、特种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的作业内容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

  10、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一年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3

  1. 目的

  为使厂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作业内容、方式及频率,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2. 适用范围

  xxxxxxx有限公司

  3. 名词定义:

  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设备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与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包括

  1)电工作业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5)登高架设作业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7)压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

  10) 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1) 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非电业系统的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安装电工);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行车工、码头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车吊操作工等);

  3)锅炉司炉工;

  4)压力容器操作工;

  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

  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

  7)电梯操作工;

  8)建筑架子工;

  9)需经劳动部门发证的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如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等)。

  本公司目前涉及到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维修、值班);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叉车);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员;消防监控系统作业人员;制冷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4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5

  第1条为贯彻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13号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下列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管理:

  一、电工作业;

  二、锅炉(含水质化验)和压力容器操作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金属焊接(含气焊)作业;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

  七、爆破作业;

  八、国家规定的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它作业。

  第3条公司(处、厂等)、项目经理部(或相当一级)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需求、培训和考核、取证以及复审等工作的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4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

  1、年满18岁;

  2、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四)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2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

  第5条人力资源部门每2年组织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

  第6条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禁止独立操作;

  第7条公司范围内的特种作业,必须由持有相应作业类别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操作,各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禁止任何单位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

  第8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并随身携带《操作证》,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

  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预防事故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10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处、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5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

  (二)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

  (三)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照公司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11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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