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现如今,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居家养老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1
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 代管, 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 、收入水 、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 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农村才刚刚开始发展,保障制度亟待健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农村人口结构逐步老化,农村家庭保障日益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村人口对 组织的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二、 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探讨
(一)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
建立多层次养老制度制度体系,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保险机制的要求,应全面覆盖无力缴费的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社会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商业寿险、家庭保障等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第一层次: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 、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 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通过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不断提高参保率。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执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励机制,对于多缴费者可以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第二层次: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 提供优惠政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企业职工,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实行激励机制,保证缴费者退休后有更高的生活水 和更为充分的保障。
第三层次: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 提供政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础保障之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 可视经济发展需要,给予政策扶持。
第四层次:传承家庭养老保障。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是互惠互利关系的体现。年轻一代对父母提供照顾,也为自己将来获得子女照顾创造了道德基础,这种供养与反哺的循环使家庭养老能够延续。
(二)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
扩大覆盖范围,是基本社会养老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目前扩大覆盖范围的政策是出于制度内的资金不 衡的需求,缺少统筹机制。这种以扩大覆盖面为手段来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压力的政策背景,使非国有企业产生了其缴费将被用作于退休人员较多的国有企业,进行实质上是现收现付性质的收入转移支付的预期,而与此同时,国家又没有对非国有企业及其缴费相对应的养老金承诺做出制度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制度漏洞是造成覆盖率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国有、集体企业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临时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大部分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因为,其中的很多制度规定是很难执行的,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国家规定个体户按上年社会 均工资的18%~20%缴费,其中的10%~11%记入个人账户,8%~9%记作社会统筹部分。个体户的雇工也是这个总比例,只是个人缴8%~9%,其余由雇主缴纳。自由职业者按这个总比例,全部由个人缴纳。由于操作很麻烦,而且很难得到这些人的理解和信任。更重要的是,规定中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本来是个人全部缴纳的,但是进入社会统筹部分其所有权则不再属于他们自己的了,如果他们中途出现意外,继承人只能继承记入个人账户的'那部分,很难吸引他们入保,这种规定不被理解。这是非国有经济不愿意参加目前的养老金计划的背景原因,也是扩大覆盖面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
(三)重新界定 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
造成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出现“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 直接管理过度的结果。当前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完全是由 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管理的, 既是监管者,同时又是帐户的直接管理者。在这种情形下,个人帐户中积累的基金难以得到有效地运作。因此,应当将 的管理职能限制在社会统筹这一大块,即现收现付部分;而个人帐户中的基金部分,则可考虑借鉴国外管理养老基金的成功经验,成立养老基金会组织来管理个人帐户中的基金,基金会组织应当是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且,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管理效率,这样的基金会应当是竞争性的,即成立多个基金会组织,职工可自主地选择决定加入哪一个基金会,也可自由地退出。 间接作用的增强则表现在加强监管职能方面。 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定期考核其绩效和风险管理水 。
(四)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由非缴费普惠性养老模式、缴费性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企业年金及个人寿险储蓄性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等多层次构成。其中缴费性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寿险产品的目标主要是城镇从业人员,是养老保障是发展的主体。企业和个人寿险储蓄安排的养老保障将成为城镇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补充性质资金来源,也是提高退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非缴费普惠性养老保障目标是贫困老人,利于消除贫困。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是主体。同时,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均是有效的养老模式,在有条件的地方亦可发展社区养老。
当前实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基本上是符合现实国情的。由于改革方案很难尽善尽美,当前的养老保险体制还存在着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改革进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才可能获得成功。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2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xx〕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从20xx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 均工资,下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
1、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 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5、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 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6、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 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8、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 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上述人员(第5、6项的人员除外)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 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 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 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xx年至20xx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 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具体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 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参保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六)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七)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八)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个人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 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补缴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 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在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置: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xx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 门审核,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 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告之参保人员按要求核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十二)从20xx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指提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老年人社区中心、养老院等。
第三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依法经营,合理设置服务费用,严格履行相关管理义务。
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服务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老年人服务信息系统,便于管理和统计服务情况。
第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必须积极开展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经常开展老年人关爱活动,增强老年人的社交和心理支持。
第八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严格保密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文明用语、妥善解决矛盾的公共道德观念。
第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保障服务质量和服务绩效。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养老人的起床、洗漱、维修、清洁等基本生活照料。
第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养老人的健康状况监测、定期体检、康复照护等服务。
第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老年人的文化娱乐、心理关怀、社交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老年人的饮食调理、药物管理、疾病防控等服务。
第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老年人的户外活动、休闲散步、旅游观光等服务。
第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老年人的康复训练、体育锻炼、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二十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提供老年人的特殊服务,如特殊饮食、个别陪护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服务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及时改进。
第二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开展老年人满意度调查,及时掌握老年人对服务满意程度。
第二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老年人服务征询机制,主动向老年人征询服务需求。
第三章服务费用与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公示服务费用和收费标准,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合理设置服务费用,不得随意上调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价格。
第二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收费方式应多样化,适应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第二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提供透明、规范的收费账目,便于老年人及其家属核查。
第四章老年人权益保障
第二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认真履行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责任,尊重老年人的自我决定权。
第三十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加强老年人的身体和财产安全保障工作,防止不法侵害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老年人防护和举报机制,确保老年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十二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老年人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解决老年人的问题和矛盾。
第三十三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保护老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或滥用。
第三十四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虐待或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专业素养。
第三十六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建立老年人生命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第三十七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传承和普及中华民族尊老爱老传统美德。
第三十八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保持与老年人及其家属的良好沟通和合作关系,共同营造和谐的居家养老环境。
第三十九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和服务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服务内容。
第四十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抓紧进行各项配套工作的建设和完善。
第四十二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所有。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4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 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集体、 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三是 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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