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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时间:2023-12-01 17:00:19 飞宇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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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规章制度(通用11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居家养老规章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通用11篇)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可领取基本养老金。

  各地根据本地实际认真选择试点地区,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建立公示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2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逐步发展,农村老人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但是由于农村家庭供养意愿和供养水平普遍较低,老人的生活水平还停留在温饱线附近。

  一、农村家庭养老制度面临的困境

  目前在农村,由于代际关系“轻老重幼”格局的形成,一方面家庭物质资源的代际间分配严重扭曲,老年人处于被忽视被排斥的地位;另一方面,老人在家庭和社区中的话语权也在迅速失落,他们不但缺乏与子孙交流和沟通的机会,而且连表达个人意见和不满的权利也经常被剥夺。老人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地位的弱化与农村整体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反映了农村以年龄和代际为界的社会分化业已形成,并在不断扩大。

  第一,家庭养老的制度基础已经改变。一般认为,家庭养老是在长辈对知识和家庭经济具有控制权威的社会中形成的制度性传统,父辈对财产等资源的控制地位是其赖以获得子孙赡养的主要制度基础。我国农村经过近半个世纪的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口流动与交往范围的扩大,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长辈对家庭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控制性地位已不复存在,他们可用于与子女交换赡养的物质基础亦非常有限。在农村,儿孙对老人的赡养意愿和赡养水平,通常与老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密切相联。由于父权基础的普遍衰落,除亲情约束之外,养老不再具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力和保障,较大程度上主要依赖子女的个人意愿和内在道德的支撑。

  第二,家庭养老的支持性文化正在衰落。有研究认为,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即“孝”文化可以成为当今家庭养老制度的主要依托性资源。但调查表明,“孝”文化的支撑作用并不乐观。在农村,对赡养内涵最具共识的看法是“给老人吃饱”,这种基本义务也成为普遍的标准赡养行为。例如,兄弟几人每年合供每位老人500斤谷子或300元钱后,对老人其余衣食寝饮、情感悲欢不闻不问,以“供”代“孝”,有“养”无“孝”。虽然农村目前还能普遍接受家庭养老制度,但是在养老的制度基础逐渐瓦解后,作为其文化基础的“孝道”观念也已逐渐式微。

  第三,人口流动背景下的老人照料资源短缺和血缘关系弱化。调查显示,贫困农村家庭的养老仍然主要依赖子女数量。农村劳动力在地理上的流动和迁移,使得因计划生育和家庭小型化而出现的老人供养及其照料资源短缺的问题进一步加重。流动带来的影响主要是改变了家庭养老所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紧密的血缘联系。地理间隔使得农村老人从儿孙方面获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变得不现实。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另一个重要后果是,农村人口“城市化”、“公民化”过程的开启将会导致血缘关系的重要性逐步降低,人们对家庭养老模式的认同程度也会随之下降,从而进一步削弱家庭养老的基础。

  第四,养老行为的规范资源消失或功能减弱。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家庭养老制度还包含一套规范人们养老行为的制度维护机制,如法律、社区行政组织、宗族制度和公共舆论等,对不赡养行为予以规范和惩戒。但农村的现实情况是,除法律外,其他传统的制度维护机制作用都在显著消退,家法族规和公共舆论曾经是农村最重要的规范资源,但是这项制度资源的功能也在弱化中。村干部对眼皮底下发生的'一些赡养纠纷通常持消极态度,“民不举官不究”,“管不了,没法管”。一旦发生不赡养或其他事件,老人能够从制度渠道获得的救济非常有限。

  第五,新的制度资源开始进入,但是远远不够。一些新的支持性制度资源正在进入农村并且受到老人们的欢迎,如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资源目前还存在着资源量小、覆盖面窄等问题,总体而言,还只是杯水车薪。

  二、解决农村家庭养老困境的政策思路

  农村养老制度目前面临两难选择,所谓资源困境实际折射的是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变迁的背景下,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因其制度化基础改变而难以为继。对此,首先要改变对农村养老方式的自然主义态度,加强国家对农村养老行为的积极干预、扶植和管理;其次,要创造新的资源形式,立足农村资源的开发,鼓励探索和实验新型养老方式。

  第一,政府主导在农村兴起尊重、关怀老人的风气,以政府的威望代替老人在社区和家庭中日益没落的权威。除必要的大力倡导和宣传工作之外,还应考虑采取一些制度措施,如成立老年人协会等,并规定其在村庄相关事务决策中的一定地位,以提高老年人在社区中的话语权来带动老年人其他权利地位和权利意识的提升。

  第二,强化村级组织在社会风气、道德建设方面的规范、监管职能。在养老制度以道德自律方式难以充分维持的情况下,应补充以行政手段,建立新的尊老敬老的村规民约,以及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受理责任制,切实解决不赡养和其他老人的行为。

  第三,倡导移风易俗,鼓励女儿赡养,挖掘农村新的养老资源。在多数老人看来,儿子供养是出于义务,女儿赡养则是出于亲情,女儿的重要性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体现。但传统的风俗习惯制约着老年人在儿子和女儿间自由选择赡养者。对女儿而言,因有义务而无权利也存在诸多不平等问题。所以在农村,倡导新观念,宣传和推进儿子女儿平等的继承和赡养地位,不仅有利于普法而且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

  第四,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集中供养试点,探索社区和邻里相助的福利功能。如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村庄,由村委会负责,子女部分出资,尝试将老人的赡养或部分赡养职能集中在一起,建立老人的疾病、照料、闲暇等统一管理和相互照顾制度等。

  第五,针对改革开放后进入中年的“准老人”,逐步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这些“准老人”与集体化时代过来的老人不同之处在于,他们大多数有自我养老的意识,也经历了一定的市场化洗礼,并且具备一定的财富准备。只要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合理,经过若干年后,农村能够实现从完全的家庭养老过渡到合理的家庭与保险制度并重的养老方式。

  第六,针对老年人是疾病多发群体、医疗消费的最困难人群,应在合作医疗制度中设置倾斜性资金。可以考虑国家拨付专款,对65岁以上老人提高一定的医疗报销比例。还可针对老人“大病等死”的窘境,建立专项的“大病扶助基金”,规定家庭和国家不同的出资比例等。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3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xx〕1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

  (一)从20xx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按《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含农民工,下同)与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签订劳动合同之月起,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如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企业支付工资之月起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事业单位原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整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职工原参加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金额,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四)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下同),应在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已解体、撤消或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当地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其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或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下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九)下列人员按以下办法核定缴费工资:

  1、调动工作的职工,按到新单位以后领取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以后月工资收入变动的,按变动后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2、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到企业工作的,按当月的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3、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其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其内退期间工资性收入有增长的,相应调整缴费工资。

  4、在医疗期内的病休职工、因企业停工连续放假半年以上的职工,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5、退出工作岗位自谋职业仍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6、对按承包协议等情况不能准确核定工资收入的职工,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7、公派出国、出境工作,外派、外借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其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

  8、企业派出的脱产学习人员,保留劳动关系由企业支付工资的,按实际领取的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工资。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企业不支付工资的脱产学习人员,按脱产学习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上述人员(第5、6项的人员除外)经核定的缴费工资,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xx年至20xx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具体办法按所在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 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参保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十六)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公告或通知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七)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办理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退休(含退职,下同)、停止或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时,企业应按记载该职工欠费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十八)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由个人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初次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补缴后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男年未满60岁、女年未满50岁,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可按个体参保人员缴费规定,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不超过参保时前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继续缴费。在到达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置: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05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二十一)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收益、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告之参保人员按要求核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十二)从20xx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划入个人账户。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4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的社会保险制度在我国农村才刚刚开始发展,保障制度亟待健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经济结构的变化,人口政策的影响,以及农村人口结构逐步老化,农村家庭保障日益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农村人口对政府组织的社会保障的需要越来越迫切。

  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探讨

  (一)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

  建立多层次养老制度制度体系,是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保险机制的要求,应全面覆盖无力缴费的贫困人口的社会救济、社会基本养老、企业年金、商业寿险、家庭保障等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模式。

  第一层次: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的执行力度。由政府、企业和个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业和个人为主,政府提供补贴,实行现收现付筹资方式。通过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参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等措施,不断提高参保率。由国家行政部门管理,执行保障和再分配功能。推行激励机制,对于多缴费者可以多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第二层次: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实行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为主,个人为辅供款,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企业职工,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实行激励机制,保证缴费者退休后有更高的生活水平和更为充分的保障。

  第三层次: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个人具有经济能力和偏好选择,实行积累制筹资方式。对象为高收入人群,是在具有了基础保障之上的更高层次的保障。执行保障和储蓄功能。政府可视经济发展需要,给予政策扶持。

  第四层次:传承家庭养老保障。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赡养是互惠互利关系的体现。年轻一代对父母提供照顾,也为自己将来获得子女照顾创造了道德基础,这种供养与反哺的循环使家庭养老能够延续。

  (二)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

  扩大覆盖范围,是基本社会养老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目前扩大覆盖范围的政策是出于制度内的资金不平衡的需求,缺少统筹机制。这种以扩大覆盖面为手段来缓解养老保险基金压力的政策背景,使非国有企业产生了其缴费将被用作于退休人员较多的国有企业,进行实质上是现收现付性质的收入转移支付的预期,而与此同时,国家又没有对非国有企业及其缴费相对应的养老金承诺做出制度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制度漏洞是造成覆盖率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国有、集体企业使用农村、外来劳动力临时工,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农民工,大部分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因为,其中的很多制度规定是很难执行的,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例如,国家规定个体户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18%~20%缴费,其中的10%~11%记入个人账户,8%~9%记作社会统筹部分。个体户的雇工也是这个总比例,只是个人缴8%~9%,其余由雇主缴纳。自由职业者按这个总比例,全部由个人缴纳。由于操作很麻烦,而且很难得到这些人的理解和信任。更重要的是,规定中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本来是个人全部缴纳的,但是进入社会统筹部分其所有权则不再属于他们自己的了,如果他们中途出现意外,继承人只能继承记入个人账户的.那部分,很难吸引他们入保,这种规定不被理解。这是非国有经济不愿意参加目前的养老金计划的背景原因,也是扩大覆盖面工作难以推进的原因。

  (三)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

  造成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出现“所有者缺位”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直接管理过度的结果。当前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完全是由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管理的,政府既是监管者,同时又是帐户的直接管理者。在这种情形下,个人帐户中积累的基金难以得到有效地运作。因此,应当将政府的管理职能限制在社会统筹这一大块,即现收现付部分;而个人帐户中的基金部分,则可考虑借鉴国外管理养老基金的成功经验,成立养老基金会组织来管理个人帐户中的基金,基金会组织应当是专业化的基金管理公司。并且,为了保证养老基金的管理效率,这样的基金会应当是竞争性的,即成立多个基金会组织,职工可自主地选择决定加入哪一个基金会,也可自由地退出。政府间接作用的增强则表现在加强监管职能方面。政府的社会保障部门应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督,定期考核其绩效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由非缴费普惠性养老模式、缴费性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企业年金及个人寿险储蓄性养老模式和家庭养老等多层次构成。其中缴费性基本养老保险和商业寿险产品的目标主要是城镇从业人员,是养老保障是发展的主体。企业和个人寿险储蓄安排的养老保障将成为城镇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补充性质资金来源,也是提高退休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非缴费普惠性养老保障目标是贫困老人,利于消除贫困。非缴费型养老保障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是主体。同时,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均是有效的养老模式,在有条件的地方亦可发展社区养老。

  中国当前实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基本上是符合现实国情的。由于改革方案很难尽善尽美,当前的养老保险体制还存在着许多理论上和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改革进程中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才可能获得成功。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5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中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标志着在经历了十多年的试点、探索之后,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被正式提上日程。

  有资料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其中65岁以上人口1.1亿,占总人口的8.5%。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突出。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缺乏可靠保障,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空巢家庭增多,传统的土地保障功能面临严峻挑战。

  一、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

  随着社会的变迁、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养老已不再是单一的家庭养老,而是以家庭养老为主,其它养老方式并存的格局。

  家庭养老:这是当前我国农村最普遍的养老方式,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体现。农村家庭养老之所以如此重要,其原因在于:第一,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由于农村地区间发展差异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短时间内不可能在全农村范围内建立、推广养老保险制度,这决定了家庭养老会在相当长时间内成为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第二,农村家庭服务业不发达。即使部分老人拥有数目可观的养老金,但由于疾病缠身、自理能力较差,他们仍然难以安度晚年;第三,传统的思想文化观念对农村老人生活习惯的感染和影响。“子孙满堂”的天伦之乐仍是他们所渴求、向往的,且随着年岁的增加,农村老人抵御生活风险的能力越来越有限,对家庭人员的物质、精神依赖亦会增加。

  集体养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集体养老作为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化养老过渡的一种形式,是以集体为单位对老人进行集中供养的养老方式。

  尽管集体养老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现在看来,其作用仍然有限。第一,养老对象过窄,集体养老的范围事实上就是对五保户的供养。然而,五保户的供养条件非常苛刻,对于只有女儿的老人一般不予“五保”;第二,没有敬老院的农村地区主要由村组负责对“五保户”实行分散供养。集体养老保障也仅仅停留在维持其温饱;第三,对集体养老认识明显不足。在农村地区,许多符合条件的农民不愿享受“五保户”待遇,只要尚有一点点劳动能力,或者有亲人可以依靠,谁也不愿享受“五保户”的供养。

  储蓄养老:是一种最典型的自我养老方式,即老年人依靠日积月累、勤俭节约的积蓄养老,但这种养老方式在农村越来越缺少实用价值。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获得的收入有限,尽管辛苦劳作和省吃俭用,但盖房、子女教育、医疗等各项开支却很大。到了晚年,其积蓄难以保障养老的基本需求。

  二、人口老龄化对传统农村养老模式的挑战

  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特征明显,城乡发展差距大,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长期以来,农村养老保障主要依赖于家庭养老。日趋严重的农村老龄化问题,必将对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提出严峻挑战。

  1、农村老年人口的增加,加大了农村养老的压力。

  2、老年人口的高龄化降低了老年人的自我养老能力。农村老年人口受教育程度比较低,未读过书的占一半以上,受教育程度在小学及以下的占到九成以上,低素质决定了农村老年人口大部分都是体力劳动者,年龄对他们的自我养老能力影响很大。老年人口中高龄人群比重的增加,降低了老龄人口的自我养老能力,同时也降低老龄人口自理能力。农村老年人口高龄化和健康状况的下降,无疑加重了农村养老的负担和压力。

  3、农村家庭的小型化弱化了家庭养老的功能。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农村家庭的子女数也大大下降,导致家庭规模小型化、核心化的比例上升。家庭规模的小型化、核心化,使过去一般是多对夫妇供养一对老人变成现在一对夫妇供养两对及两对以上老人,无论财力上还是精力上,都让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难以为继。

  4、“空巢老人”的增多,独身老人比重上升,加大了农村养老的社会化需求。传统的家庭养老不仅由子女为老人提供经济保障,更重要的是生活照顾和精神抚慰。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后,虽然也履行了在经济上供养父母的义务,但考虑到进城农民的自身经济状况,供养的程度是有限的,而且无法给予老人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时,农村老人尤其是高龄人口中独身老人,由于缺少了“老来伴”,没有在生活上相互照应、在情感上相互慰藉的对象,使得养老更加困难。

  三、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现状

  (一)农村养老保障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一直限于“困难的人”、“光荣的人”和“富裕的人”,农村的大多数人由于种种原因还无法享受社会保障。相关的调查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享受全国89%的社会保障,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到了社会11%的社会保障,在县城以下集体单位的1 000多万职工和2 000多万城镇个体经营者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

  (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挑战

  改革开放后,特别是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其所面临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子女的赡养压力增大。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使独生子女家庭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家庭构成模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来临,80年代后的独生子女,面临着承担四个老人的赡养义务,同时还有一至二个子女的`负担。

  (2)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给家庭赡养带来了负面影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内地农村人口大量向经济较发达的城镇流动,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

  (3)随着农民观念和家庭规模的变化,传统的大家庭模式正在被核心家庭模式所取代,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正在弱化。

  (三)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管理水平较低

  事实上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一直都是一项技术和管理水平要求都很高的工作,既有商业保险的技术难度,又存在着依法实施的政策难度,对管理水平的要求也很严格,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就是管理、缴费和实施的使用三权分离,互相监督,这样才能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使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过程更加顺利,使基金的运营更加畅通;但就我国现行的农村保障基金的管理办法却是管理、缴费和实施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挤占、挪用、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农村养老保障的现行制度和法规与农村经济的发展不协调

  从现状来看,我国现行农村养老保障的制度和法规与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不协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土地为中心的正规保障。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人均可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大量农村人口离开土地涌入城镇,使得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弱化。其次,新型的社区养老和商业养老保障模式仅仅在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农村较富裕的家庭存在,很难推广普及。与此同时,我国老龄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老年人比重达7.51%的农村老龄化压力更加不言而喻。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6

  一、供(寄)养对象公约

  1、自觉遵守纪律,不违反制度。

  2、搞好院内团结,不互相争吵。

  3、提倡互相友爱,不无事生非。

  4、服从院内管理,不擅自外出。

  5、爱护院内财产,不损坏公物。

  6、确保院内清洁,不乱丢杂物。

  7、保持室内整洁,不乱放物品。

  8、注意文明卫生,不随地吐痰。

  二、会议制度

  敬老院应根据内部设置,定期召开各类会议:

  ㈠ 组务会。每周至少召开一次,由组长主持,主要总结本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布置下一步工作。 ㈡ 院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常务副院长,组长以上人员参加。主要听取供养老人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护理、生活、生产、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㈢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审议院内重要事宜,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

  ㈣ 供养老人大会。一月或一个阶段召开一次,由院长或常务副院长主持,全体供养老人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意见,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

  ㈠ 预防火灾事故

  1、建立消防组织,配齐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2、加强易燃、易爆物资的管理。

  3、使用取暖设备和燃气灶具等,应符合安全要求。

  4、电源线路、用电设备应经常检修。不得用铜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㈡ 预防淹亡事故

  严禁工作人员和供养老人到江、河、水库、水塘、水渠等处游泳、洗澡、捕鱼。 ㈢ 预防触电和雷击事故

  1、按规定安装避雷设施,有专人管理,经常检修。

  2、严禁私接电线和擅自使用电炉。

  3、雷雨时,不得站在室外突出的高处,不得在大树、电杆和高压线下避雨或者逗留。

  ㈣ 预防食物中毒事故

  1、严禁采购和食用发霉变质、污染的食物,不得食用未经化验鉴定许可的野生植物,严禁食用病死的家禽、家畜。

  2、制做油荤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制做凉拌食品应当严格消毒,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剩菜剩饭应当妥善保管,食用前仔细检查,充分加热。

  3、食品储藏处应当保持干燥、阴凉、通风,防止霉烂变质,严禁将有毒物品与食品存放在一起。

  4、水井、蓄水池应当加盖加锁,防止污染和不法分子投毒。

  ㈤ 预防煤气中毒事故

  1、使用燃气灶前应当认真检查和试烧;使用过程中应当经常检查,发现漏气,及时修理。

  2、查铺时应当认真检查室内通风情况。

  ㈥ 预防中暑事故

  1、炎热季节,敬老院应当制定合理的外出活动安排,适当控制供养老人的活动量,尽量缩短在烈日下的活动时间。

  2、暑期每天供应饮用水和适量淡盐水。

  3、室内注意通风。

  ㈦ 预防冻伤事故

  1、在严寒季节来临之前,应当准备御寒的被装和防冻药品。

  2、注意保持衣、帽、鞋、袜、手套的干燥和清洁,注意手、脚、耳、鼻的保护。

  ㈧ 严防智残和患有老年痴呆的供养老人走失。

  1、为全体供养老人佩戴写有照片、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卡片,以便供养老人走失后的查找工作。

  2、对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稳定的老人有约束保护措施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

  3、敬老院要根据本院实际,针对可能发生的其它事故采取相应措施。

  ㈨预防偷盗事件发生

  1、门卫、值班人员要提高警惕,防止失窃。

  2、院领导要做好院内全体人民的思想工作和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内部失窃现象的发生。

  3、若发生失窃,要即时报警,根据损失情况,追究责任。

  四、财务管理制度

  ㈠ 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配有兼职会计(由镇会计代理)。县财政负担的供养经费和自费人员寄养经费、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自产农副业产品收入及使用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账,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㈡ 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事先经镇分管领导(院长)同意,重大开支要向镇社会事务办请示。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㈢ 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接受院内供养老人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收支账目每季公布一次,食堂帐目每月公布一次。

  ㈣ 及时申领经费,保证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㈤ 严肃遵守财经纪律,敬老院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㈥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并上报县民政局,确保敬老院的财产完整。

  ㈦ 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㈧ 按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入院入住老人生活。

  五、保健制度

  ㈠ 配备专(兼)职医生,配备一定的常用药品,发药用药严格执行登记签名备案制度。

  ㈡ 贯彻预防为主方针,根据不同的季节气候,做好防病保健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㈢ 定期为供养老人进行健康检查。

  ㈣ 保持室内清洁,药品摆放整齐、有序。按规定用药,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严防医疗事故。

  ㈤ 备有传染病隔离室,发现传染病人立刻采取隔离措施,及时做好相应的消毒、治疗,并负责做好观察记录。

  ㈥ 集中供养老人患病时要及时送医院就诊,寄养人员患病时要及时通知其家人进行治疗。

  ㈦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老人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六、卫生管理制度

  ㈠ 督促供养老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每天清扫房间1次,室内应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

  ㈡ 室内保持空气清新,无异味。

  ㈢供养老人衣着干净、整洁、得体。冬、春、秋季每周至少换洗一次,夏季经常换洗。

  ㈣每月换洗一次被套、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

  ㈤夏季每周至少洗澡2次,春秋季节每周至少一次,冬季第两周至少一次。

  ㈥ 督促老人洗头、理发、修剪指甲。

  ㈦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便器每周消毒1次。

  ㈧床铺必须每天整理,如因病或残疾等无法自行整理的,可由工作人员或行动便利的老人协助整理。 ㈨建立每天查房记录,将卫生情况如实登记,发现问题立即要求整改。

  七、食堂管理制度

  ㈠ 实行民主管理,经常征求供养老人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㈡ 认真执行伙食标准,做到收支平衡。

  ㈢ 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讲究营养,科学配餐。

  ㈣ 购买的食品须经厨房值班员验收。

  ㈤ 厨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㈥ 不食用霉烂变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八、请示报告制度

  ㈠ 敬老院对自己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镇分管领导(院长)和镇民政办领导请示。 ㈡ 敬老院应每季向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九、敬老院要事日记登记制度

  ㈠ 建立《敬老院要事日记》登记簿。

  ㈡ 《敬老院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出入院人员、患病老人及处理、请假销假、供养老人违纪、上级领导来院、院内重大活动、院外人员来院慰问和服务情况;院内发生事故、案件情况;供养老人死亡及处理情况;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㈢ 《敬老院要事日记》由敬老院值班员填写。

  ㈣ 敬老院常务副院长应检查《敬老院要事日记》填写情况。

  十、请假销假制度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供养老人外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㈠供养老人由当日值班工作人员或常务副院长批准、工作人员请假外出的由常务副院长批准,常务副院长由院长批准。

  ㈡供养老人经批准外出前,由工作人员交代注意事项,发给有关证件。归院后,必须向当日值班工作人员或院长销假,并交回发给的有关证件。

  ㈢ 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的,应予以追究。

  ㈣建立院内老人外出登记簿并真实记录老人外出情况。

  十一、查铺制度

  ㈠ 敬老院应组织查铺,每夜查铺次数不少于一次,特殊情况下应增加查铺的次数。对患重病老人进行24小时值班护理。

  ㈡ 查铺的内容

  1、供养老人在位和睡眠情况。

  2、安全情况。

  ㈢ 对查铺的情况进行登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十二、留院住宿制度

  敬老院应当轮流安排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工作人员在敬老院住宿;节假日在敬老院住宿的工作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十三、 接待制度

  ㈠ 对来院的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

  ㈡ 供养老人亲属来院,敬老院应当介绍供养老人在院的情况。亲属离院时,可以允许供养老人送到临近的车站。

  ㈢ 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供养老人不得留客人在院内住宿,不得私自会见国外、境外人员。 ㈣ 对供养老人亲属携带给供养老人的食品,要建立必要的检查制度,确保安全。

  十四、证件和印章管理制度

  ㈠ 证件管理。供养老人的各种证件,由敬老院代为保管;供养老人需要用证件时,到敬老院领取,用后交回。

  遗失证件,应当及时报告。需补办时,由敬老院代为办理。

  ㈡ 印章管理。敬老院的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必须及时上报,严加追究,并通报有关单位。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缴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制发机关处理。

  十五、值班与交接班制度

  ㈠ 院值班员。由工作人员轮流担任。其一般职责是:

  1、了解全院活动情况。

  2、维护敬老院的生活秩序。

  3、检查请假人员离院、归院情况。

  4、检查敬老院的安全状况,及时处置意外情况。

  5、领导大门值班员,安排查铺人员。

  6、接待因公来院的人员。

  7、根据常务副院长的交待、安排处理有关事项。

  8、接受上级的通知和供养老人的建议、请示、报告,并及时报告常务副院长。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7

  一、凡病假、事假等超过半天的,必须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填写《请假表》。

  二、办理病假手续时,须出示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或诊断书。

  三、原则上由本人亲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捎假,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四、凡因急事、急病、重病不能亲自请假者,可委托本单位员工或家属持有关证明代为办理。

  五、凡口头请假,未办理手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表》经领导审批后,由院办公室存档统计,再交财务部门执行。

  七、员工请假一天(含一天)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员工请假一天以上的、各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院领导审批。

  八、部门负责人应做好因请假人离岗带来的相关工作安排。

  九、请假期满应及时亲自向原审批人销假,如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逾期按旷工处理。

  十、凡请假按以下标准执行:事假扣除每天的基本工资;病假三天以内扣除每天基本工资的一半,超过三天不发工资;旷工按每日基本工资的三倍罚款,三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8

  为加强本单位的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制订该考勤考核制度。

  一、作息时间:

  冬季:早上8:00上班,11:30下班;下午1:30上班,17:00下班。

  夏季:早上 8:00 上班,12:00下班;下午1:30上班,17:30下班。

  1、特殊岗位,根据各自岗位职责,合理安排作息时间。

  2、行政、后勤部门,双休日实行轮休一日制,确保各部门在双休日有人值岗。

  二、凡是本单位的职工,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必须认真履行本职工作。圆满完成本部门应该完成的任务和领导交给的任务。

  三、任何人不得迟到、早退和脱岗。凡是迟到、早退的人员,每次罚款50元,如因急事需请假的,必须提前向院领导请假,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擅自脱岗人员按旷工论处,按每日基本工资三倍处罚。

  四、节假日放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执行,安排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否则按正常考核进行实施。

  五、凡是有事需要请假的,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六、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考勤考核制度,考勤考核情况在每个月的5号之前上报一个月考勤考核情况,工资发放以考勤考核为依据。

  七、此制度从20xx年8月1日起执行,由办公室具体实施。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保障其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__]101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__]6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有农业户籍,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土地被政府批准征收的农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依法批准征收、征用时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农业户口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人员。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对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不到位的,不得强行征地。各行政职能部门按各自权限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具体工作。

  市政府要将征地补偿支出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预算。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费用。

  第六条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在支付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

  征地补偿费用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及社会保障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应当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社会保障、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划转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的落实和监督。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负责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承办与管理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人员资格的确认

  第八条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照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划分为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

  (一)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为被征地参保人员;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含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为被征地养老人员。

  年龄计算时段以政府依法批准并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准。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的确认。对于土地全部或50%以上(不含50%)被征收的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的村民委员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参保人数确定参保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并公示一周后,由被征地村民委员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无异议后,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格确认后,视具体情况分为以下两类:

  1、被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应按本办法为其办理相关的养老保险手续,是否参加、何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自行决定。

  此前参加过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一次性将本息返还给本人。

  被征地后进入城镇就业的,按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被征地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土地但仍为农业户籍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养老保险手续。

  此前已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继续参加,并按相关标准缴费。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名单上报备案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相关手续。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1、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

  2、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享受征地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后,户籍迁出本市辖区的。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与缴纳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补贴。

  第十四条具体参保人员确定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和缴费记录,对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分别记账。利息及其它增值收入计入相应基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的一年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个人缴费信息和相关政策。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设110%和130%两种标准(参保农民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标准)。

  根据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10-15年的费用。

  资金筹集比例设定为政府补贴20%、村集体补助50%、个人承担30%。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统一存入市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当地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由市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市财政部门设基金专户存储。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市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缴费额,委托申请用地的单位在土地补偿费中预留村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并存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的费用,市财政部门按照被征地农民个人选择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从财政土地出让金中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被征地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被征地养老人员,从缴费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被征地参保人员和被征地养老人员以本人选择的缴费比例乘以当地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发养老金。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适时调整养老金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征地农民,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手册》和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报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领取养老保险金申请。经核准后,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金发放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编制养老金支付计划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用款计划,按月将所需资金划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的支出专户,由银行代办机构发放养老金。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安排资金补足,用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按照农村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和按照本法规定计发的养老金合并,统一发放。

  第二十四条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后来又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返还本人,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其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前死亡的,直接从个人和集体养老保险费中缴纳的本息,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和集体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本息中扣除已领取的养老金,剩余部分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六条被企业聘用或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统筹管理。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养老金的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违者按有关财经纪律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基金及所得收益不计征税、费。

  第六章就业服务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根据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名单,及时办理参保手续。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和困难群体就业援助政策延伸到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未实现就业的,就业服务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为被征地农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有针对性就业培训。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10

  护理员岗位职责

  1、面带笑容,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护理举止得体。

  2、穿戴护理工作服上班,对老人的护理均按护理流程进行,操作要规范到位。

  3、保持工作认真的态度,不怕脏,不怕累,不怕麻烦。

  4、照顾老人要周到,对每一个老人的护理要充满爱心。

  5、工作期间不准离岗,老人呼叫要及时回应,不得辱骂老人,不得顶撞家属,不在工作时间干私活。

  6、保持老人身体、衣服、床上用品及室内清洁整齐。

  7、不准收老人及家属红包及物品,违者必究。

  8、对来访客人及老人家属要热情接待,反应情况要客观实际。

  9、实行全天24小时护理制,每十分钟巡视一次。

  10、所有工作人员要勤俭节约,不得随意打私人电话(工作业务除外),并注意水、电、煤气节约使用。

  11、不拿院里的公共财物回家,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12、不允许与本院老人或同事勾心斗角或不团结和争吵。

  卫生保健管理制度

  1、建立卫生责任制,实行卫生区包干,对绿化区、公共场所老人公寓、厕所的卫生由专人负责,院民住房内外卫生由院民自己负责,生活不能自理的院民住房卫生由护理人员负责。

  2、保持居住环境整洁、舒适,增强老人身体健康。每位院民要自觉维护敬老院室内外卫生,保持院内整洁、卫生、舒适。院民房间要通风、无异味、无明显灰尘、污迹和蜘蛛网,窗明地净,衣物摆放整齐;公共场所、绿化区做到无纸屑、烟头、杂物、垃圾等;水沟、下水道要保持畅通、清洁。

  3、室外要明确卫生区三天打扫一次,每个区的环境卫生要明确专人负责。室内环境卫生由院民自行打扫,门窗要经常擦拭干净,生活用品要放置有序。坚持一天一小扫、一周一大扫、一周一小评、一月一初评、一季一大评的卫生评比制度。

  4、个人卫生做到“五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理发、勤洗衣服。禁止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

  5、室内垃圾实行袋装化,一律送往统一指定的垃圾池,不准随意堆放。

  6、搞好食堂卫生,严防病从口入,食堂要勤打扫、餐具要勤消毒,严禁购买和使用腐烂、变质食品。

  7、对院民进行定期体检,建立院民健康档案。医务室必须备有常用药品。

  8、组织院民开展文体活动,提供有益院民身心健康的娱乐,严禁赌博行为。

  9、定期给老人和护理人员讲授有关心理护理、饮食护理、自我保健、老年常见疾病的护理等有关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环境卫生制度

  1、“讲究卫生”既是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也是全体院民职责,造就一个花园式的敬老院是我们的目标。

  2、工作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包干区完成自己的卫生工作,包干区由院务管理委员会制定。

  3、要求包干区内每天打扫一次卫生。每天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内用扫帚、拖把或布条拖一次,做到不留污渣灰尘。

  4、对供寄养人员的衣褥、鞋袜、床上用品做到无油渍,衣物清爽、干净、督促他们勤洗脚、勤洗头、勤剪指甲、勤晒被、勤擦身、勤开窗。

  5、不随地吐痰,不随便乱丢果壳、瓜皮、纸屑、不随便乱倒剩饭,不随便乱解大小便,各房间内的便桶每天按指定地点倾倒,冲洗。

  6、各自的食用餐具要洗涤干净,食用食品、水果等要妥善放好,不能同有害物品混放一起,时间不宜存放过长,不准吃过期霉烂变质的食品。

  7、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做到勤洗手、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衣裤。 食堂餐厅管理制度1

  1、厨房的炊具和公共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进出物品要登记造册,损坏和消耗的物品需经院长同意方可报损。

  2、食堂的库存,如大米、食油、调料等存放在保管室内养老院,指定专人保管,进出库要登记并做到帐物相符。

  3、保持食堂卫生整洁,生熟物品和餐具分开。

  4、安排好食谱,讲究干湿相济,荤素搭配,按时就餐。

  5、每天三餐按时供应,开饭时间保持半小时,每天保障院民的热水供应。

  6、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根据五保对象的饮食特点或医嘱安排好伙食。

  7、做好卫生和消毒工作,保持食堂内清洁卫生,做好防蝇、防鼠、防霉变,预防食物中毒和传染病。

  8、保护食堂财产,加强成本核算,减少损失和浪费。

  9、坚持公开办事制度,伙食费用每月结算公布。

  10、工作人员、来客到食堂用膳应交伙食费。

  11、成立膳食管理委员会,由老人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膳食管理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听取意见,改进膳食。

  居家养老规章制度 11

  一、环境整齐清洁、美观明亮、种有花草;

  二、门头有门牌,如办公室、宿舍、医务室、光荣室等;

  三、门旁有卫生评比结果牌,如清洁;

  四、老人室内有老人守则、五好老人条件、室内卫生规定;

  五、老人床头挂有标识牌,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原住址、入院时间、身体状况等;

  六、室内用品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杂物(含床下);

  七、院内所有工作人员一律挂牌上岗;

  八、敬老院应分设医务室、娱乐室、图书室、健身室、物品保管仓库等;

  九、各项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敬老院建设综合目标

  遵循"老有所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办院宗旨,加大硬件投入,强化软件建设,达到班子革命化、管理规范化、经济多元化、环境园林化、生活多样化、服务优质化;把敬老院办成颐养天年的乐园、五保服务的中心、老龄活动的场所,精神文明的窗口。在服务上做到"五心"、"四顺"、"四服务"、"四轻":即爱心、诚心、细心、耐心、贴心;顺老人言、顺老人心、顺老人意、顺老人味;微笑服务、敬语服务、贴心服务、勤快服务;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开关门窗轻,达到语言亲切,动作细腻、体贴入微,视老人为亲的效果。

  院长职责

  一、做好全院人员思想政治工作。

  二、安排好院内生活、生产。

  三、抓好财务管理的款、物的发放工作。

  四、加强两个文明建设,搞好环境卫生,开展文体活动。

  五、发扬民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各项工作的实施。

  物资采购人员职责

  1、负责全院的物资采购工作;

  2、经常了解购物、消耗、库存情况,坚持按计划、质量、价格采购供应;

  3、做好采购用款的申报、申销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结算、入库、验收规定;

  4、临时和特殊物资的采购,须先经院领导审批再行采购;

  5、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不采购伪劣、变质和冒牌物资,不做人情生意;

  6、不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得借用或挪用公款。

  炊事员岗位职责

  1、负责烹调工作,按食谱配制院民每周的菜肴;

  2、每周食谱公布上墙,主副食品多样化,尽量符合老人的膳食营养要求;

  3、负责食堂的室内外卫生和饮食卫生,餐具定期消毒,摆放整齐,不做腐烂变质食物;

  4、精打细算,节约用电、用煤、用水,计本划用粮、用菜,爱护公物,管好食堂炊事用具;

  5、加强个人和环境卫生,严格执行"五四"制,对自己所包干的区域认真负责完成任务;

  6、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7、做好各类人员的营养和病号饭,不断提高烹调技术,改进服务态度,按时供应饭菜;

  8、定期检查身体,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治疗并向院领导汇报,暂时离开工作岗位。

  9、注意安全,随时关紧食堂门窗。

  现金出纳职责

  1、健全院内各项账册,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履行财经手续,账目有条理;

  2、管好现金,每日盘点、结账,做到帐实相符,无白条抵库存的现象;

  3、记账凭证一事一单,及时记账,内容完整、科目规范;

  4、管好各类物资、出入库记账,做到帐物相符,按规定使用;

  5、不签发空头支票,不外借账户,近期与银行对帐,严格保管好现金,现金支票和各种账册、凭证,记账凭证按时装订成册;

  6、严格财务制度,把好关口,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手续补办完备,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原始凭证不予以报销;

  7、掌握院内印件、负责文书处理,保管档案资料,做好财务、基建、农副业生产的规划、报表工作。

  仓库保管员职责

  1、负责全院各种物资的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进出库领发制度,按发票凭证清点、验收、登记,物品凭领料单发放,做到进库和发放手续清楚,每月负责填报收支结存报表;【养老院管理制度大全】

  3、每季盘库一次,做到帐物相符,注意库存物资的使用情况,妥善保管,防止积压,霉变、损坏、变质,每半年翻晒一次;

  4、严格管理制度,加强物资的管理,有些物资的`领取,要以旧换新,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5、坚守岗位,物资供应及时,搞好室内外卫生;

  6、存放的各类物资要放置整齐有序,通风卫生、无鼠、无蝇、无虫、无毒、无破乱。

  医务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医疗操作规程,杜绝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2、负责全院职工和收、寄养人员的医疗保健工作,抓好卫生防疫和传染管理工作;

  3、负责药品、医疗器材的采购和管理工作;

  4、定期为在院老人及全院职工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发现病患及时治疗,发现服务员、炊事员有传染病及时向院方反映,劝其隔离治疗。

  中心敬老院管理制度

  为更好发挥中心敬老院管理人员和五保对象的潜力,规范提升中心敬老院管理工作,县民政局敬老院管理中心制定印发《县中心敬老院管理制度》,便于中心敬老院操作,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会议制度

  每月召开一次院务委员会议,由院长主持,院务成员和管理服务人员参加,做好会议记录。主要听取供养人员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院内生活、生产、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并研究布置工作。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二、财务管理制度

  1、实行民主理财,每月按规定式样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2、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公款(物)请客送礼。

  3、院内一切收支均须使用管理中心印制票据(原始凭证作为

  附件),手续健全,账据相符。

  4、除伙食费外,支出在300元以内的由院长批准;300元以上1000元以内报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1000元以上书面形式报县民政局批准。

  5、其他参照上民发[20xx]号文规定。

  三、卫生管理制度

  1、督促供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执行个人卫生标准。

  2、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划分卫生区,每天清扫一次;统一室内物品放置,达到整齐美观;搞好绿化、美化、净化。

  3、认真搞好院内卫生,坚持定期消毒。

  4、定期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对患病供养人员要妥善及时地诊治。

  5、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发现问题,限时改进。

  四、食堂管理制度

  1、成立缮食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经常征求供养人员对伙食工作的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2、严格执行伙食标准,确保收支平衡。

  3、每周制定一次食谱,讲究营养,科学配餐。

  4、采购食品(蔬菜、肉类等)及其他食堂用品由两人(缮食委员会成员一人)以上完成,并经厨房值班员验收入库。

  5、厨具、餐具定期消毒,碗筷专人使用,分别存放。

  6、不购买、食用腐烂变质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五、请示报告制度

  1、敬老院对自己无权决定或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形式,逐级进行。

  2、敬老院应每月一次书面报告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制度

  1、建立《敬老院要事日记》和《夜班巡查登记簿》。

  2、《敬老院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出入院人员、病号及处理、请假销假、供养人员违纪、上级领导来院、院内重大活动、院外人员来院慰问和服务情况;院内发生事故、案件情况;供养人员死亡及处理情况;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3、《夜班巡查登记簿》主要内容:外出院民回院情况,电器使用情况、门窗关锁情况和其他需记载的情况。

  4、《敬老院要事日记》由敬老院管理人员填写,《夜班巡查登记簿》由护理人员填写。

  5、敬老院院长负责督促检查《敬老院要事日记》、《夜班巡查登记簿》按时如实填写。

  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

  1、院工作人员每月工作日为26天,其余4天为轮流休息日,轮休要确保敬老院正常运转下进行,炊事员、护理员由院长批准,记录在案备查,管理人员由管理中心批准,记录在案备查。

  2、院工作人员上班实行签到,每日上午8至8:30分和下午5:30至6点在专门的签到簿上各签到一次。未签到视为旷工,当天少签一次视为旷工半天。签到不得代签,代签者每代签一天,当事双方均视为旷工一天。

  3、工作人员旷工一个工作日扣40元。

  4、院工作人员请销假:工作人员因病(或特殊情况)请假,凭医院证明和病历单报管理中心批准,不予扣款,因事请假,报管理中心批准,每天扣款20元,轮休假不予扣款。

  6、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不得干私活。上班期间工作人员干私活发现一次作旷工处理。

  7、实行夜晚值班,至少安排一名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在院值班,对院内的所有安全和老人管理工作负责,确保安全无事故。值夜班人员未在岗在位的一次扣款30元。

  8、院工作人员出勤上班情况由院每月公示一次,并上报管理中心备案。

  八、外出管理制度

  1、工作时间内敬老院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管理人员外出超出所在乡镇辖区,必须请假,未经批准外出视为旷工

  2、炊事、护理人员外出由院长批准,管理人员外出由敬老院管理中心批准,并同时报告当地民政所长。

  3、供养人员外出一天以内,向管理人员报告,二天以上须请假,归院后,须向管理人员销假。

  4、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假的,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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