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药房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药房管理制度1
为了保证广大患者的用药安全和自身利益,规范退药行为,并有效地预防因“退药退费”造成的医疗事故和药害事件的发生,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一步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制度适用于本院门诊西药房、中药房、病房药房、静配中心等门诊患者及住院部患者的退药。原则上药学部发出的药品,概不退换。
退回药品必须是本院药学部发出的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药品相符;药品包装应完整、清洁;封口密闭完好;特殊条件保存的药品可证实其保存条件符合要求;药品在有效期内;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退药退费”
1、经证实确属工作人员错误发放的药品,无论药品情况如何,相关药房予以退换;
2、经证实确属因用药引起不良反应事件的;
3、经证实确属医生开错药,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医务处批准退药者。①因医生责任心不强没有问清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情况等而错开或重复开药的;②医生跨科开药,不了解药品情况(如禁忌症等)错开的;③违反大病统筹及公费医疗规定,开贵药、自费药未经申报或未经患者同意的,患者存在报销问题要求退药的。
4、住院患者在院死亡后,未使用完的药品;
5、住院患者病情发生变化,经上级医生批准,需采取新的治疗方案的;
6、住院患者因病情变化需转科治疗,经会诊需更改用药方案的;
7、药房无货或药房药品数量不够的'。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退药退费”
1、传染病用药(如阿德福韦酯、拉米夫定、恩替卡韦);
2、口服麻醉、精神、毒性等特殊药品,患者不再使用时,应无偿交回剩余的药品,由药房xx药品专管员按有关规定报损保管;
3、药品批号与本院购入或自制制剂药品批号不一致的;
4、需冰箱低温保存的特殊药品,如生物制剂胰岛素等、软塑包装或PVC包装的液体注射剂药品(如输液、电解质平衡液);
5、外包装有污染或者字迹的,有效期在三个月以内的药品或者因患者所开药物在家搁置过久而超过有效期的;
6、散开式包装的医院制剂药品;
7、住院药房已经发出的口服药品。
三、退药手续
1、因药学部工作人员错误和药品质量问题者,可到相关药房进行退换。
2、因药品不良反应退药者,开方医生必须按照本院《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后,由开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退回本张处方数量范围内的致不良反应的药品。
3、因医生开错处方而需要退药者,有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经医务处处长、副处长签章同意,可退回错开、误开药品。药学部将其作为不良医疗质量事件,填写“医生差错本”备查。
4、住院患者因死亡而需要退药者,由开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单,隶属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5、住院患者因转科、变更治疗方案,由开处方医生开具退药申请,隶属科主任批准后办理退药。
6、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退药必须携带医生开具的原始收据,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办理退费。
7、药房工作人员核对药品品名、规格、厂家、批号是否与药房发出药品完全一致,详细检查回退药品质量,做出同意退药与否意见;
8、电脑执行退药,相关人员在《临床科室退药申请表》填写退药日期和退回药品的药名、规格、数量,经手人签名;
9、退药必须到相关药房办理,为了更好的做好这项工作,望各临床科室具有处方权的医生和药品调配人员要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在为患者开具处方时,力求做到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用药及合理治疗。
各临床科室主任和义务人员应严格遵守“退药退费”原则。对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的可开具退药申请单,对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第1条的,药房人员应填写门诊药品销后退回登记表,并要求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责任具体到个人,定期统计汇总,上交医院医务科或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凡不符合“退药退费”条件的患者,接待的医务人员要与患者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向患者说明不能退药的原因及退药的危害,不得开具退药申请单。退回的药品确认无质量问题的办理入库手续后可再使用不能确认质量状况的,办理入库手续后按有关规定报废处理,因本院工作人员失误而致患者退回药品不能再使用的,经济损失由相关人员负责。
药剂科对不符合“退药退费”条件而退回的药品不得二次经药房发出,作报废处理。同时统计因退药而造成的药品报废金额和开具退药单的医务人员的总数上交医院,医院将按相关规定给予教育、通报、批评等方式处理。
药房管理制度2
1、司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3、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药店管理制度。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5、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6、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7、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8、注意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
药房管理制度3
1、药剂人员应按时开窗,规范着装,挂牌上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实行首问职责制,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2、从事调剂工作的务必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调剂处方时务必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调配处方时,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5、内含法定特别药品的处方调配,应按其有关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
6、药师签名或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处方调配者及核对检查者均需在处方上签字;
7、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服用方法具体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核对无误后交给患者,并进行用法用量交待。
8、专人负责药品领取、保管、统计、报表等工作;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定期盘存,准时补充药品,重点药瓶日统计。
9、药品应分类定位、不得着地堆放,对外包装、药名相像的药奇放有特别标签标识。每日登记温湿度,发觉问题准时报告处理;配发药品应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进行。
10、门诊药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挪用、随便外借和兑换药品,一经发觉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1、工作时间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能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晰。工作场所内禁止吸烟、会客等,严禁医药代表和非药房人员进入工作场所。
12、建立配方差错登记本及处方差错登记本。如消失差错事故应准时处理。
13、严禁工作人员为销售人员或厂家统计药品用量,一经发觉调离岗位并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14、仔细搞好平安保卫工作,下班前关好门、窗、水、电,麻药品柜等。
药房管理制度4
医院药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我院医院药房管理,保障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人员管理
一、人员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包含资料有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年度业务考核表等。
二、健康档案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调配、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健康查体,并建立健康档案。
三、学习制度
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养护、保管、调配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药事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每周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小时。
第二章药品管理
一、药品的购进与验收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
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
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二、药品的保管
设置与诊疗范围和用药规模相适应的、与诊疗区和治疗区分开的药房、药库。药房、药库的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应光洁、平整,门窗应严密。
在常温(温度为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温度为2—10℃)条件下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储存。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及时调控并予以记录。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三、药品的调配
进行药品调配的人员必须具备药学专业技术相关资格。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乡村医生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 “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调配、拆零药品,应当根据临床需要设立独立调配、拆零场所或者专用操作台并定期清洁消毒,保持工作环境卫生整洁;使用的容器和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防止污染药品;拆零时不得裸手直接接触药品,应当做好详细记录,至少保存一年。
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
四、中药饮片的管理
从事中药饮片采购、存放、保管、调剂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
中药饮片的采购、存放、保管、调配和质量管理,执行《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在调配处方时,应当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中药饮片调剂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方和调剂。调配每剂重量误差应当在±5%以内。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
按照《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购进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
麻醉的药品、一类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使用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专用处方,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方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对麻醉的药品和精神的.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的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的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六、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处置果断、依法处理的原则。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逐级报至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清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原因,如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三章医疗器械管理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因医疗器械造成的不良反应,按有关规定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并上报
第四章有关档案、记录和凭证管理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并严格执行。
2.相关人员、药品、购药单位等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
3.医师处方按相关规定由专门人员保管。
4.开处方权限及医师签字,经医务科审批后,其处方签字笔迹应在药房备案。
第五章其他
1.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
2.药房、药库的管理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3.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房管理制度5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药房管理制度6
一、xx药店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明确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和协调工作。建立由医保管理负责人、药师、计算机信息员等人员组成的管理网络小组,负责对所属的药品安全、配药行为、处方药管理、合理收费、优质服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制定与医疗保险有关的管理措施和具体的考核奖励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电脑进销存管理系统,药品账目和财务账目健全、清楚。明确专人搞好医保药品库的维护和管理。
三、认真执行劳动保障、药监、物价等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按时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签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严格按协议规定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
四、规范配药行为,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卡、病历,杜绝冒名配药;严格执行急、慢性病配药限量管理规定,不超量配药。
五、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规定,处方药必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的医保专用处方配售,由药师在处
方上审核签字。非处方药在药师指导下配售,并在病历上记载配药情况。
六、定点药店应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以方便参保人员为出发点,尽量提供有适合用法的小包装药品,同时必须提供24小时配药服务,做好夜间服务情况登记。
七、收费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电脑操作,按时接收、上传各类信息数据,保证医保费用结算的及时准确。
八、定点药店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卷及商品等形式进行促销活动。
九、严格遵守药品管理规定,不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严格按医保规定操作,杜绝搭车配药、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
十、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
药房管理制度7
一、门店每月应定时对店堂陈列药品进行养护检查。大型门店对陈列的药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循环的原则进行养护检查,小型药店可每月对陈列药品全部进行养护检查。如实做好养护检查记录。
二、被列为重点品种的药品和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养护检查,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厂家、养护结论等情况如实记录。
三、经营需低温冷藏的药品的.门店,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四、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筛选,凉晒,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五、门店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对店内的温湿度情况进行检测,并按时记录。温湿度达临界点或超标时,应采取通风除湿、降温等措施,以保证陈列药品质量和安全。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簿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药房管理制度8
一、储存的药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对该药品进行报损即销毁处理。
(一)超出有效期或使用期的`;
(二)由于储存不当等原因造成药品的污染、变质而无法继续使用的;
(三)库房所进药品经药品检验不合格,需销毁的;
(四)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报损及销毁的;
(五)其他依照有关要求或规定需报废及销毁的。
二、特殊情况报损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报损实物:如加药后发现配伍禁忌等。
三、库房发现有药品符合上述(一)、(二)情况者,应立即报院药事委员会审核处理,决定是否销毁。其他情况直接与药剂科及财务科领导联系办理报废及销毁手续。
四、报损及销毁药品需由院财务科审核并签字报院领导批准签字方可销毁。
五、各部门填写报损及销毁单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批准文号、报损销毁原因、申请日期、申请人、核对人。送药事委员会复核及安排销毁,报院领导审批。
六、销毁处理及有关安全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报当地公安、环保等部门。
七、销毁由药剂科、财务科指定人员进行。其中药剂科负责销毁,财务科负责监督。销毁应填写销毁记录,写明销毁情况,分别签字并归档保存三年。
领药及核查工作制度
一、领药单应一式三份(一份交药库发药用,一份交财务,一份作领药存根)。
二、根据电脑单的药品名称、规格、数量、领药人核对清楚后签名,不得涂改。
三、领药人要仔细核对药库发出的药品,严禁“三无”药品及不合格药品进人调剂室。应记录所领药品的批号。
四、对从药库领到的药品要执行验收制度。
五、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立即停止使用并收回药品,同时上报院药事委员会。
药房管理制度9
一、为确保调配工作的正常进行,未经药房人员同意,其他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住院部药房实行交接班制度,按时进行交接班,接班者务必提前15分钟接班,接班者未到达前,交班人不得离开。二。在处方配方前对其资料、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再配发。调剂人员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越权自作主张用其他药品代用。遇处方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取得联系,待更正后再行配方。
三、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的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严禁直接用手接触药物。
四、散剂及胶本剂的重量差异限度、检查方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毒药的处方调配,按照“毒、剧、麻限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药品管理和本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五、发出的方剂,应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上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或易产生沉淀的液体方剂,务必注明“服前摇匀”;外用药应当注明“用前摇匀”及“不可内服”等字样。
六、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烧焦、醋制或盐炒等特殊煎药法的药物,务必按照处方要求单独另包和声明清楚。对需由药房人员临时炮炙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要求务必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医用质量。
七、发药时应耐心地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的性质、用途或副作用,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思想顾虑,造成不良后果。
八、调配处方时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发药人要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若发生差错事故,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并立即进行处理。处方按先后秩序配发,急诊处方优先,务必随到随配。
九、药房应在配方场所内为病员带给咨询服务,指导病员合理、安全用药;设置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对病员的批评或投诉要及时加以解决。
十、发药务必做到有处方、有发票,严格核对含量和数量,严禁私自收款发药。
药房管理制度10
一、为加强药品处方的管理,确保企业处方销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销售处方药时,应由从业药师对处方进行审核并签字或盖章后,方可依据处方调配、销售,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全名或盖章。
三、处方必须有从业药师签名,方可调配;
四、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后或重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五、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六、处方药销售后要做好记录,处方保存两年备查。顾客必须取回处方时,应做好处方登记。
七、处方所写内容模糊不清或已被涂改时,不得销售。
药房管理制度11
为了营造良好的药店经营氛围,确保全体人员的行为更加规范,特制度本制度,供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1、调剂人员要具备全心全意为广大患者服务的思想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2、调剂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本院医师正式处方调配发药,非本院处方不予调配。
3、收方后,对处方认真执行“三查七对”:查处方、查药品、查禁忌;对科别、对患者姓名、对年龄、对含量、对用法、对瓶签、对用量。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内容不妥或错误时,应与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4、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必需单包注明。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
5、配方时,应细心、迅速、准确并严格执行核对制度。配方人员和审核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
6、发药时应将病人姓名、用药方法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和瓶签上,并应耐心地向病人交待清楚。
7、调剂室内部应保持清洁,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
8、注意安全保卫工作,对__品、__及贵重药品,当班人员要认真盘点清楚,防止贵重药品人盗,设立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现问题当班人员和统计员应及时查明原因,由药房负责人协助处理。
9、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注意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应定期检查药品的有效期,防止药品过期失效,虫蛀霉烂变质。
10、调剂室的所有衡器、量具要按照计量法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计量准确可靠。
11、调剂室工作人员要衣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间要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有事离开时应请假,不得擅自脱岗,若下班时有未完成的工作应向值班人员交待清楚。
12、本店工作人员生病要自购药品的,应按正常收银程序,但是可以给予__%的优惠。
13、非药房人员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药房管理制度12
一、调剂人员务必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相和高尚的医药道德,对工作认真负责,把好药品质量关,确保病人用药安全有效。配方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非我中心处方不予调配。
二、收方时,对处方资料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调配,如处方资料不委妥或错误时,应与处方医师联系更正后方可调配。
三、配方时应按调配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称量标准,不得估量取药,诊处方及抢救用药保证随到随配。配方应细心迅速和准确,严格执行核对制度,计价配方,核对发药人均需在处方上签名。
四、对已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如特殊状况,确需退药时,只限有限注射剂和原包装片,丸剂,经医师用红笔开出退方,方可退回。调剂室的分装人员务必详细复核在药袋上写清药名,含量及数量。
五、调剂室的药品及调配用具要定位放置,用后放回原处。贮药瓶应保留原包装,并每日检查开零药品批号。
六、对毒药及贵重药品,当日核对,发现问题或错长错短及时核对。
七、药品要定期检查有效期,严防过期失效的现象发生工作人员注意个人卫生和室内卫生,工作时光应持续肃静,不得大声喧哗,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光有事离岗要请假,不得擅自脱岗。非本室人员不得入内。
药房管理制度13
1、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药品管理方针政策,按gsp规范门店工作,对门店医药商品质量及服务工作质量负具体责任。
2、贯彻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购药;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质量指示制订相应措施并严格执行并传达落实。
3、按门店发展趋势,起草药房长、短期发展规划,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执行。
4、负责门店排班、日常事物的分工管理,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并指导相关工作。
5、负责协助质检及驻店药师做好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督查效期药品,及时处理门店服务质量投诉,对本店经营的药品质量负相关责任。
6、负责保证药房零售药品价格按物价部门下发的药品价格执行销售;保证上柜商品明码标价,价格标签填写齐全,一物一价,及时有效地对本店商品价格开展自我监督工作。
7、负责贯彻执行规范服务,处理解决门店纠纷。
8、保证门店财务出入相对平衡,对其利润负责。
9、负责门店商品计划的核实与传递,以及单据、日报表的保管,负责门店低耗品计划的申报与领发。
10、负责门店授权范围内的折扣、挂帐管理。
药房管理制度14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药房管理制度15
一、被列为重点品种的药品和拆零药品,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养护检查,对药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效期、厂家、养护结论等情况如实记录。
二、经营需低温冷藏的药品的门店,应配置相应的冷藏设备,将需低温冷藏的.药品存放其中,并做好温湿度记录。
三、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筛选,凉晒,熏蒸等方法进行养护。
四、门店应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对店内的温湿度情况进行检测,并按时记录。温湿度达临界点或超标时,应采取通风除湿、降温等措施,以保证陈列药品质量和安全。温湿度监测及调控记录簿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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