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检查制度
在现在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瓦斯检查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 为规范瓦斯检查,防治瓦斯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瓦斯检查人员的配备,由通风部门全面掌握,随时增补,保证岗位不缺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三条 通风科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由集团矿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然后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四条 矿井实行巡回检查瓦斯制度和逐级汇报制度。
(一)通风科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生产布局,每月负责制定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划分和及时调整瓦斯检查区域、地点,确定检查人员,规定巡回检查路线、检查时间和内容。瓦斯检查区域有变动的,计划要及时修改。每月结束后,要将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和瓦斯检查工交回的瓦斯检查记录手册一并保存。
(二)每个检查点检查内容主要是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一通三防”设施、监测监控设施外观、设备运行情况,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第五条 检查人员安排
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3次;
综采工作面每班安排两个专职瓦斯检查工,一个瓦斯检查工割煤时随时检查机组前后20米范围内风流、煤壁和两滚筒间,上隅角;一个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工作面进风、前后部煤壁、前后部人行道、前后部矸山侧、机尾、工作面、上隅角、回风的瓦斯浓度。
掘进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工,随时检查掘进机附近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检查工作面进风、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工作面回风。瓦斯检查工在巡回检查瓦斯时,有一处瓦斯超限,立即停止该工作面作业。
第六条 安装、回撤面、瓦斯涌出异常的采掘面、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在高瓦斯矿井管理检查次数基础上增加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次数。对没有进行生产的采掘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规定:工作面进风流(距煤壁>10m进风流处)、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前部、后部煤壁侧,前部、后部人行道,前部、后部矸山侧处,距煤壁、顶、底板20cm的范围)、工作面上隅角(切顶柱上方区域)、机尾、工作面(距煤壁<10m)、工作面回风流(工作面回风流进入采区回风巷前10-15m处)。
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掘进头至风筒出口内)、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口10-15m处)、工作面回风(距盘区回风口10-15m处)。
回撤工作面瓦斯检查点为:回撤支架附近、三角区、回撤绞车硐室、回撤面风流(通道距工作面安全出口10-15 m处)、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内距回风口10-15m处)。
安装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工作面进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范围同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范围同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回风、绞车硐室。
第八条 通风科根据瓦斯检查的规定,制定、审查瓦斯巡回检查计划。瓦斯巡回计划必须明确每个瓦检工的检查路线、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和检查次数。对井下要求每班检查3次的地点,瓦斯巡回检查在正常情况下,对同一地点同一班内的检查时间,间隔时间不应超过2.5小时,对同一地点不同班的检查时间,间隔时间不应超过3小时10分钟,实际检查时间与计划图表规定时间前后误差不得超过20分钟,因处理问题等特殊情况下,当班瓦斯检查工不能按规定时间到达巡回检查地点时,必须向带班领导汇报,要根据带班领导指示执行,采取相应措施,并有记录可查。
第九条 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巡回检查计划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检查巡回路线以外的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监控运行情况由通风科按所在位置就近划分(特殊情况指定人员负责)给附近瓦斯检查工,发现设施损坏,要及时处理汇报。
第十条 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文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揭示明显警标,进行汇报处理。
第十一条 瓦斯检查工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高度相适应的加长杆。瓦斯检查员应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起预警作用。
检查井上、下煤(矸)仓瓦斯时,检查煤仓上口以用胶管伸入煤仓2米为准,检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处为准。当该地点瓦斯浓度达到0.5%时,停止附近20米内电器设备运转,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只有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方可开动电器设备运转。
第十二条 瓦斯检查工每检查完一个地点,都要将对该地点监测断电瓦斯传感器显示的数据进行对照,并及时向监控室汇报。每检查完一个正规采掘工作面,向监控室汇报一次检查结果,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做到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班报“三对照”。
每一检查地点必须悬挂瓦斯检查记录牌,填写检查地点、时间、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瓦斯传感器显示值、检查人姓名,并且保留上班的记录。瓦斯检查牌的悬挂位置:采煤工作面风流、上隅角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相应的瓦斯探头附近(前后3米);采煤、安装工作面进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米内的进风巷中;掘进工作面风流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掘进头50米范围内的巷道中;安装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和绞车硐室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距工作面50米内的回风巷中;回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牌吊挂在回撤侧距巷口15米处;有测风站的回风巷中得瓦斯检查牌吊挂在测风站内;其它地点悬挂在检查位置。严禁两个工作地点共用一块瓦斯检查记录牌。
第十三条 定岗瓦斯检查工必须在工作面现场交接班;巡回检查的瓦斯检查工应在通风科指定的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图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瓦斯检查工如当班发现瓦斯超限、积聚、无计划停风时,有权停止受影响区域的工作人员作业,能现场处理的必须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处理,凡不配合瓦斯检查工处理瓦斯或恢复盲巷供风导致事态恶化者,按严重“三违”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 瓦斯检查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调度室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和领导进行处理。
班中临时停风的地点,瓦斯检查工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报告矿调度室和通风科值班干部,值班干部根据规程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恢复通风时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恢复通风。
第十六条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安全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光学甲烷检测仪。进行零星工程作业队伍的负责人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并正常使用。队长、班组长、跟班干部必须协同瓦斯检查工检查作业区域的瓦斯、通风设施、防尘设施、监测监控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并与瓦斯检查工共同处理。
第十七条 通风科负责人应认真落实瓦斯检查工巡回检查瓦斯的工作质量,分析审查报表,协助处理问题。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审查制:
(一)通风管理人员下井遇到瓦斯检查工必须审查报表,发现隐患问题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协助瓦斯检查工进行处理。
(二)通风科负责人要在班后审查当班全部报表并签名,注明审查意见并签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通风科干事每日填写“矿井瓦斯日报表”,经通风科长审阅后,报通风区长、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矿长审阅签字。
所有纳入瓦斯巡回检查地点的瓦斯数据都必须如实填写瓦斯日报表(瓦斯日报表中瓦斯数据以各检查地点当日最高瓦斯浓度为准)。
其他检查地点的检查情况要有记录可查,也必须如实记入瓦斯班报表。
第二十条 通风科长要认真审阅当日瓦斯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作出处理意见。
矿长、总工程师必须当日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反映出的主要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
瓦斯日报表、瓦斯检查手册、瓦斯台帐至少保存一年。
第二十一条 瓦斯检查工应认真、严格履行职责,严禁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等情况,否则要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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