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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4 07:45:34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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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外籍教师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外籍教师管理制度

最新外籍教师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籍教师包括我校聘用的长期语言类外籍教师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班级聘请的外籍教师。

  第三条 外籍教师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用其所长,讲求实效;增进中外人民的友谊,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并保护好外教在我校工作生活期间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第二章 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 外教管理工作归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统筹外教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外教招聘,组织外教的应聘考核和合同签订,办理外教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教工资。

  2、负责对外教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

  3、维护外教的合法权益,确保外教在校期间享有国内员工的同等权利。

  4、协调、考核各所在教学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教的聘用管理,确保我校外教聘用的效益。

  第五条 外籍教师的教学、科研、生活管理及福利发放由其任教的二级学院、教务处、财务处、保卫处等各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 聘用

  第六条 聘用条件 年龄原则上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无犯罪记录和不良嗜好;语言类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母语是英语或其他所需语种,优先考虑具有国外教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需要聘请长期外教的院系须每年向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递交外籍教师名额申请报告。

  2、聘(邀)请外教要根据我校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工作基础条件,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注重质量。

  3、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通过资料审核、工作经历调查、电话口试或视频面试等形式,初选出符合应聘条件的遴选对象。

  4、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将最终聘任人选及方案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即可向外国专家局提交申请并办理聘任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我校实行合同工资制,外籍教师的薪酬待遇及具体工作任务以聘用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我校将定期对外教进行工作考评,按时向考评合格者发放工资。

  第九条 鼓励符合聘任要求的外教长期在我校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测评情况,酌情提高外教续聘期的合同工资。

  第十条 外教工作内容需包括课堂教学、与教学有关的第二课堂活动及参加所在二级学院的工作讨论和经验交流。如外籍教师承担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每项工作的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需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学校为长期聘用的外教(不含随行家属)在中国购买包括意外保险;短期外教,应在来华前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

  第五章 教学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在外籍教师到校后,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为切实加强对外教的'教学管理,各聘请院系须为外教配备一名合作教师,并将合作教师的名单及联系电话报知党政办公室(外事处)。

  第十三条 外籍教师须按照我校教学要求以及学生具体情况实施教学,并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具体教材的选用,由相关二级学院与外籍教师商定。鼓励外国专家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辅导材料,允许外国专家用不同方法进行教学,提倡与外教在学术上自由讨论,欢迎他们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外籍教师任教的二级学院应定期与外教交流,听取外教意见,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及时反映师生对外教在教学上的意见,帮助外教尽快适应学校教学环境。凡与外教教学工作有关的工作及活动等,应当及时向他们介绍,请他们参加。

  第十四条 所在院(系、部)负责向外教介绍我国的教育方针、政策、教学制度、学校的培养目标、教学组织、教学计划和教学中的重大改革。外教管理员应该定期对外教进行听课,并进行必要的审核与评定,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和各院系。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配合所在教学院系组织师生每学年对外教的教学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建立外教教学考核制度;对教学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的外教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教学责任心差,教学效果差的外教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辞退。

  第六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十五条 后勤集团协助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在外教入住前检查、修护、完善外教公寓内应有的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教入住时,派人陪同讲解和说明公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外教离校时,派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如有人为损害,应由外教照价赔偿。

  学校提供的外教公寓为两室一厅住房(具备厨房、卫生间),配备基本家具、空调、彩电、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网络、卧具、及简单厨具等。若外教对外教公寓有其他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以上述标准进行折算,超出部分由外教承担。

  第十六条 校内外籍教师宿舍的安全保障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后勤集团和党政办公室(外事处)配合完成,需定期对校内外籍教师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外籍教师到校后,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应派人协助外教办理校内各类报到手续,熟悉校园环境和周边生活环境;邀请外教参加校内师生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可根据外教的意愿,安排一些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丰富外教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外事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教的报批手续。外教与我校解除合同关系后(期满无续聘或违约被终止),党政办公室(外事处)注销其外国专家证。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外教应在我校为其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外籍教师如护照、外国专家证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外事处)报告,再由党政办公室(外事处)协助本人补办,费用自理。党政办公室(外事处)为计划内聘请的外教提供机场接送服务。

  第十九条 外籍教师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他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二十条 外教除享受中国法定的节日休假,经所在教学系部同意,还可向党政办公室(外事处)申请病假和事假,具体如下:

  1、外教请病假,应当凭学校指定医院医生的证明。病假在三十天以内的,病假后补齐本学期所缺课程,薪金照发。病假超过三十天,我校有权解除合同。

  2、外教请事假经聘方同意,在合同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未经聘方同意擅离职守,旷职一天,扣发三天薪金:旷职三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须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我校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外籍教师在学校工作、讲学期间,全院师生员工(含家属)应与其友好相处,讲究文明礼貌,不卑不亢。严守国家机密,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含上级及学院文件)给外籍教师或带入外籍教师宿舍。与外籍教师谈话不能涉及政治。不得接受外籍教师的政治、宗教及不宜宣传的资料。不得随便打听外籍教师的隐私,特别是外籍教师的年龄、收入、衣饰质量和价格、婚姻等情况。外籍教师不得同学生发生个人作风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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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确定人选

  用人单位通过各种途径与拟聘对象进行相互了解。向拟聘对象介绍我校对工作岗位的要求和提供的`待遇。同时考察对方的资质。彼此满意后确定聘请的人选。

  2、 聘请程序

  用人单位负责向我处提供拟聘对象的电子邮件信箱、通讯地址、简历、学历或资格证书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原雇主和/或现雇主的推荐信、随行家属情况、求职信、体检证明等文件。另外用人单位还需提交一份聘请申请报告。我处将行文报请学校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为拟聘对象办理来华手续。

  3、 来华前后

  拟聘对象获得来华签证后,应在所在国办理好国际医疗保险并及时通知我处其来华日期和航班,我处将派人去机场迎接。拟聘对象抵校后,用人单位应向我处提供其2吋证件照片10张并尽早安排时间让其进行体检认证/体检。之后我处将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证(工作期限为六个月以下者办理临时居留证,不需体检)。此后,用人单位须与受聘方签订工作合同。以上工作应在受聘方入境后一个月内完成。

  4、 日常管理

  受聘方在教学、科研方面的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他方面的管理和服务由我处负责,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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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外国文教短期讲学专家,是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促进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进一步发挥聘请专家的学术、经济和社会效益,进一步加强聘专项目的申报及专家的选择、申报审核、接待、目标管理的工作,我校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短期外专,指来校工作一周至三个月(含一周)的国(境)外专家。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聘请高层次短期外专来校进行合作科研、技术攻关、授课讲学或其他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拟聘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及专业水平,其研究专长应与聘请单位申报项目紧密结合,对我校学科发展、实验室建设、人才培养和成果推广工作有较大的促进作用。根据学校实际需要,也可选聘目前在第一线从事科技前沿研究、掌握最新信息和动态、能够解决项目实际问题的中青年学者。

  第三条 聘请短期专家原则上采取立项申报的办法。聘专项目主要是指重点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以及与国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和科研攻关、高新技术开发应用、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第四条 加强对短期外专项目管理,突出成果效益,并重视成果的总结、评估、汇总、上报和推广工作。

  第二章 申报手续和程序

  第五条 聘请短期专家项目包括(详情见每年具体通知) :

  1.教育部聘请外国专家重点项目和普通项目;

  2. 教育部“海外名师”项目;

  3.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引智项目;

  4. 上海市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

  5. 东华大学国际大师课程项目(研究生部负责)。

  第六条 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教育部和上海市外国专家局要求,每年9月份左右报送下一学年聘专项目。(详情见每年具体通知) 第七条 国际合作处在接到教育部及外国专家局等上级主管部门通知后,即在校园网公开发布信息,指定专人负责并解释资助对象、范围和额度等相关细节。

  第八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组织教育部、外国专家局资助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一般选择相关专业方向专家5~8名进行匿名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园网信息公开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主管校长签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如公众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实名提出,由国际合作处组织复评,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聘请外国文教专家项目成果报告表》,并附发票原件,报送国际合作处审批。审批核对无误后,可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报销。国际大师课程项目经费管理以研究生部通知为准。

  第十条 如需临时更换短期外专人选,相关学院或部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际合作处。拟聘短期外专如需延期到访,其来访时间不得晚于申报当年12月31日。

  第三章 管理和评估办法

  第十一条 依托项目聘请专家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明确职责,保证项目预期目标和效益的实现。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对聘专项目进行跟踪,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三条 教育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项目获得的经费必须保证聘请效益。项目负责人必须作好聘请效益和成果的总结工作以及相关情况的收集和汇总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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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给我校外教创建一个安全、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进一步做好我校任教的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归口管理:

  1、聘用:由各学院进行面试或考察合格后,书面提出工资标准建议,报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办理聘用合同。

  2、签证办理:国际处收到各院系转来外教聘用合同后,工作人员需及时给出外教工作证件办理相关信息材料清单,通知外教及时准备,待收齐材料后,赴南京市外专局及江苏省教育厅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并寄至外教国外联络处,交由所聘外教自行至中国驻外领馆办理来华签证。在外教来华入住我校后,按照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关于外国人住宿登记的要求,工作人员需24小时内至所在地派出所报户口(我校所在地为铁心桥派出所),而后至市外专局办理外籍教师外国专家证(先在网上填报),最后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居留许可签证手续。所有外教均严格遵照程序逐一办理。

  工作人员需科学安排好外教的《来华工作许可》办理周期,以便及时,准确地投寄到外教国外所在地,给予外教充足的时间办理国外来华手续。

  3、岗前培训:来校任教的每一位外教在上岗前都由所在学院和国际处共同对其进行《外国人在中国工作及生活》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保证其教学工作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二、生活管理:

  1、外教所在学院应指定素质高外语好的教师作为联络员,负责与外教日常联络,并保持与国际处联络。

  2、初次来华接机:统一要求新聘外教来校终点站为南京禄口机场或南京火车站(包括南京南站),视当时学校及外教情况决定是否安排车辆前往站台接机。

  3、入住:外教由校统一安排居住于校外宾楼内,遇有特殊情况及特殊要求,可由学校斟酌另行安排住址。

  4、公寓管理:详见《外宾公寓管理规定》及《外宾公寓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5、假期管理:外教如有计划出外旅行,需提前一周告知工作人员行程安排,并在国际处备案。

  三、工资发放:根据聘用合同发放外教工资,每月由国际处制表报校人事处统一发放。

  四、安全保卫:外教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外宾楼保持24小时有人值班,随时注意外教有关动态,协同保卫处、国际处共同保障外教人身和住所的安全。

  五、应急事件处理

  遇突发紧急事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上报直属相关领导,同时报国际处按照相应流程进行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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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外籍教师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1、聘请外籍专家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是我校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2、聘请外籍教师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聘请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外籍专家,增进同国外学术界的相互了解和学术交流。

  3、外籍专家教学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本科生、研究生、教师、科技和医护工作者等。

  第二条 聘请工作服务管理

  1、外事办负责教师服务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需要,遴选外籍教师,起草聘任合同,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

  2、对确定聘请的外籍教师情况,须专文上报省教育厅和省外办。上报材料包括外籍教师的基本情况,如外籍教师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注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周工作量、工资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条件。以及外籍教师的简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翻译件等。

  3、外事办负责办理外籍教师来华签证,向省外国专家局和省外办申请办理《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并函寄外籍教师,外籍教师凭此前往我驻外使领馆申请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籍教师本人自理。

  4、外事办将及时给教务处、公共课程部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提供外籍教师的有关材料。

  5、严格按照学校与外籍教师签定的合同办事。同时由外事办负责办理外籍教师的专家证、居留证等相关证件。

  第三条 教学服务管理

  1、外籍教师任教期间,教务处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外籍教师到任后,应及时向其介绍本校情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

  2、外籍教师的讲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定期考核、检查教学效果。外籍教师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为16小时,一般不得调课,如需要调课,应征得教务处、公共课程部的同意。

  3、外籍教师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与外籍教师协商确定,应鼓励外籍教师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教务处、公共课程部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既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鼓励外籍教师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向外籍教师解释。

  4、为便于外籍教师更好地开展教学工作,教务处、公共课程部应为外籍教师配备一至两名德才兼备的青年教师做助手,并在外事办和人事处备案。

  5、有关部门应向外籍教师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外籍教师主动向我校赠送教学使用的图书、资料等,可以接受,并酌情回赠礼品。

  6、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师,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工作表现欠佳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不好,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应予解聘。

  7、鼓励外籍教师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邀请外籍教师参加教学或学术研讨会。

  8、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要求他们不得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但教学内容涉及的一般宗教背景、沿革和介绍有关知识,不视为宣传宗教。

  9、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予以解释,以引导为主,不宜强加于人。外籍教师不能自行决定在教学活动中让学生填写任何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应经学校批准。如果外籍教师发表反对我国宪法的言论以及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应予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条 生活服务管理

  1、外籍教师的生活服务管理,由外事办负责,后勤部门协助。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的原则,认真做好外籍教师的生活安排。

  2、按照国家聘请外籍教师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学校与外籍教师签订的聘任合同,认真做好外籍教师到任后的住房、膳食、通讯、医疗等准备工作。在安排外籍教师生活的同时,应主动将学校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地向外籍教师介绍。

  3、尊重外籍教师的风俗习惯,照顾外籍教师的生活特点。外籍教师住所、食堂、教学、娱乐等活动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为外籍教师服务的各方面人员要衣冠整洁。外籍教师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外籍教师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

  4、允许外籍教师与本校师生员工相互拜访,但不能干扰相互的工作和休息。彼此不得留宿。

  5、关心外籍教师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以及参观、郊游等。

  6、对外籍教师的家属,应及时安排妥当。配偶能工作的,由学校批准,尽量安排适当的工作,发给报酬,并报省教育厅和省外办备案。带有子女的,还应帮助解决好子女就近入托、上学等问题。

  第五条 安全保卫

  1、外籍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

  2、切实保障外籍教师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第七条 友好交往

  1、积极开展与外籍教师的友好交往活动。提倡同外籍教师交朋友。

  2、为使外籍教师更多地了解中国,凡允许外国人参加的活动,如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纪念活动,可邀请他们自愿参加。

  3、为增进与外籍教师的友谊,每逢重大节日、外籍教师生日等,校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通过适当形式表示祝贺和慰问。

  4、有关同外籍教师交往的几项具体规定:

  (1)外籍教师向我方人员赠送的礼品、纪念品,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但不允许向外籍教师索要或示意赠送财物,不允许私自托外籍教师购买物品。

  (2)外籍教师提供的音像制品,凡属有利于工作和教学的资料片、风光片、故事片,经外事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可在一定范围向有关人员放映,但不得转借或对外放映。

  (3)外籍教师邀请我方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驻华机构的活动,如招待会、电影会、报告会等,由外事办请示主管校领导和省教育厅、省外事办。

  (4)从事外籍教师服务管理工作的同志应做到

  1、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 ,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2、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

  3、严守国家秘密。

  4、如实反映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

  5、对外籍教师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6、不利用同外籍教师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7、努力钻研业务,做到既懂外事又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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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外籍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族感情,互敬互谅,友好合作,和平共处。

  第二条外籍教师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籍人员、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居留工作及出入境等手续。

  第三条外籍教师要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利用工作或外国专家身份之便搜集、盗窃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受聘在我院的外籍教师首先应对华友好、愿与我院合作。受聘的外籍教师,应有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上相关教学、专业管理工作经验。聘请对象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

  第五条来我院任教的外籍教师必须遵守相关聘用的工作管理制度,服从学院日常工作安排,努力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工、旷课。

  第六条我院应尊重外籍教师的个人宗教信仰,但不允许外籍教师在学院任教期间进行传教、宣传宗教和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合的工作。

  第七条未经允许,专职外籍教师不得兼任、接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学校的任何工作及从事以盈利为目的任何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的专、兼职外籍教师(含专家)。

  第二章 工作管理

  第九条 我院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主要应由所聘系、部负责,学院外事处和院内其它职能部门给予协助。所聘系、部为外籍教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单位。各系、部设立外事秘书,与学院外事处共同管理外教工作。

  第十条外籍教师一旦接受聘请并签署合同后即与所聘系、部产生聘用关系,双方相互承担应尽的责任。所聘请外籍教师必须具有合法的工作许可证。专职外籍教师由学院外事处统一为其办理专家证,兼职外籍教师也必须具备我国外专局统一颁发的专家证,方可工作。

  第十一条外籍教师应该努力培养学生的外语应用能力、提升学院的.中外合作办学水平,营造学院的中外文化交流氛围。

  第十二条外籍教师的教学时数,一般安排每周14-16节课左右,最多不超过20节课。未经同意,外籍教师不得自行调整课时量。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事先征得所在系、部同意,报学院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外籍教师如有超工作量,由学院人事处按学院规定或合同规定核发超课时费。

  第十三条外籍教师教学用的教材和教学资料由所在系、部提供。外籍教师应根据选定的教材上课。外籍教师所推荐教材和教学资料,凡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教学的,经系、部批准,应尽量采用。

  第十四条外籍教师应按时授课,不得迟到、早退,不得随意调课、缺课。如有特殊情况需调课或停课,须按规定提出申请,办理报批。如因病不能上课,应由相关系、部委托教学秘书填写调课申请单,办理调课手续,并且在病愈后及时安排补课。

  第十五条外籍教师应该按照系、部的教学要求,参加与教学相关的会议。各系、部应及时向外籍教师介绍系、部的教学情况,认真听取并且采纳他们合理的意见。

  第十六条各系、部对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既要大胆管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鼓励外籍教师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教学改革。

  第十七条外籍教师必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由学生参加的对教师的教学评价。对教学成绩显著的外籍教师,可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对工作表现不良者,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学院或系、部如有大型活动,可以邀请外籍教师参加,并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外籍教师。

  第十九条学院内任何部门或教师如因工作或教学需要与外籍教师见面,应事先与外籍教师约定。

  第二十条应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但不准进行宗教宣传活动。在教学中一般性的涉及宗教背景和有关知识的介绍,不应简单地视为宣传宗教。在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上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应正面阐明我方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对故意攻击、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学院外事处和学院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我院师生与外籍教师要友好相处,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工作。学生要勤奋学习,尊重外籍教师,积极配合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完成他们布置的作业。对外籍教师的意见,应通过主管部门转达,商讨解决办法。参加学习的教师和学生要遵守外事纪律,内外有别,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第二十二条学院和外籍教师都应认真履行合同,受聘外籍教师合同期满,方可离任。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校,应首先完成教学任务,由本人提出申请,征得所聘系、部和外事处的同意,方可成行。各相关系、部每学期向学院外事处报备一次外籍教师聘用情况,学期中间外籍教师若有变动,要及时向学院外事处报备。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三条外籍教师住在学院公寓内。学院负责提供其日常生活所需的各种配备。

  第二十四条外籍教师必须遵守公寓管理制度,服从公寓管理人员的安排,房间内设施有问题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解决。

  第二十五条保持公寓楼内安静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闹事、斗殴打架,不得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以免妨碍其他人的休息。

  第二十六条不得在公寓楼内组织任何大型聚会,公寓内如需进行小范围娱乐活动时应该控制时间,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二十七条不得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内设备和线路。损坏或遗失公物要赔偿。外籍教师个人的大额现金及贵重物品应存入银行或妥善保存,以免失窃。

  第二十八条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消防器材等,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酿成火灾者,须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外籍教师外出或在外留宿时,需提前2个工作日向学院外事处说明去向、事由和拟定返回时间。返回后需在12小时内向学院外事处登记外出住宿地点并出示车票凭证。如过超过拟定时间返校,需提前电话通知。如发现外出未报住宿登记,公安机关将会进行行政处罚。罚款由外教自付。

  第三十条外籍教师如需出境,需提前15个工作日上报学院外事处,并说明预离境时间、事由。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院外事处。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最新外籍教师管理制度7

  为规范外籍教师的管理,根据外事工作要求和上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外籍教师的含义

  外籍教师是指:

  (一)由学校直接聘用或根据学校与外方合作单位协议由合作方派遣到我校进行教学或其他交流活动的外籍教师(以下简称长期外籍教师);

  (二)短期访问的外籍教师(以下简称短期外籍教师)。

  二、外籍教师的管理

  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由校国际交流处总体负责,实行校、二级单位两级管理。国际交流处负责指导各二级单位办理聘用手续,二级单位实施对所聘外籍教师的日常管理;二级单位外籍教师工作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并由二级单位指定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具体处理外籍教师事务。二级单位还应为所聘外籍教师配备政治素养好、业务素质高的合作教师,与外籍教师保持密切联系,协助做好外籍教师的服务管理工作。

  (一)聘前管理

  1、长期外籍教师应聘资格及应聘材料

  (1)外籍教师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2)二年以上教学经验,一年以上相关行业经验;

  (3)语音语调规范(英语教师应来自英语为母语的国家);

  (4)身心健康,无政治倾向;

  (5)提供个人简历:应注明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及地点、护照号码、婚姻状况、现工作单位和详细家庭地址;学历情况(大学本科或研究生专修课程、最终获取学位);工作经历、健康状况、懂何种语言;

  (6)相关证件要求:学历证书、毕业文凭、学位证书(均为复印件);

  (7)如审批通过,配合提供相关签证申请流程的'文件。

  2、短期外籍教师应聘资格及应聘材料

  (1)符合我校国际交流发展方向,学科建设方向,科研方向;

  (2) 应在其专业、行业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

  (3)提供个人简历,用于我校外事归档及相关活动宣传;

  (4)如审批通过,需凭我校的邀请函自行办理签证申请。

  3、聘请程序

  二级单位将拟聘外籍教师的材料、二级单位聘请意见(须注明工作任务、逗留期限等)书面上报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会同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外籍教师任教资质及访问目的。涉及需学校支付酬金等费用的,聘用部门需提供经费支出信息供学校参考。

  对于长期外籍教师,按照国家外专局有关规定,学校人事处必须同受聘人签署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应在长期外籍教师来华前签署,用以申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以保证在聘用期间工作的正常进行。“合同书”可以是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发的标准合同书。

  (二)来华手续办理

  1、长期外籍教师手续办理详见《外国文教专家来华签证办理流程》(附件1)。

  (1)来华前申请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并持有效工作签证入境;

  (2)入境后在有效期限内申请《外国文教专家证》;

  (3)凭《外国文教专家证》申请《居留许可证》。

  2、短期外籍教师手续办理详见《外国文教专家(短期)来华访问流程》(附件2)。

  (1)经学校审批批准,签发访华邀请函;

  (2)凭邀请函自行办理访华签证。

  (三)工作和生活管理

  1、工作安排、教学管理及评估考核

  长期外籍教师来校前,二级单位应制订好工作计划,并在其到校后按照合同切实做好具体安排。国际交流处将定期向外籍教师征求对工作安排的意见和要求,并了解和检查其在各二级单位的工作情况。二级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时,对外籍教师进行一次教学考核评估,及时听取反馈意见并与其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向国际交流处写出书面材料,报告外籍教师的工作情况。在结束任教时,二级单位应再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估,在外籍教师离任后一个月内,写出工作及效益情况报告交国际交流处。

  短期外籍教师来校后,在二级单位协助下按照已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教学、科研等工作。二级单位需配备专门人员配合专家完成各项工作,并留存影像资料及研究成果。工作期满后,二级单位需及时总结专家教学及科研成果,并提交国际交流处。

  学校将适时根据情况对优秀的外籍教师进行表彰。

  2、生活管理

  国际交流处、二级单位应经常关心外籍教师的生活,协同做好其生活管理工作。

  (1)外籍教师来华前、抵华后,二级单位应与其取得联系,通报本地生活情况。

  (2)外籍教师原则上安排在外教公寓住宿。如在外租房,二级单位应掌握其具体住址,并提供租房合同报国际交流处备案。

  (3)外籍教师抵校后,国际交流处会同二级单位做好外籍教师入职工作。具体包括与外籍教师会谈,介绍学校情况,告知有关工作安排,做好外国人出入境及居留管理教育等。

  (4)二级单位应安排外籍教师联络人陪同外籍教师尽快熟悉居住地及购物、医疗、交通、邮电、通讯等情况,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经常与外籍教师保持联系,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5)学校一般不组织外籍教师赴外省市参观、游览。二级单位应及时关心和了解学校外籍教师在节假日期间自主旅行的行程,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必要时落实专人陪同。

  (四)合同期满与离任

  (1)外籍教师如希望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在我校工作,由二级单位上报国际交流处、人事处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人事处与其签订续聘合同,并由二级单位办理延长专家证和居留许可等手续。

  (2)二级单位在外籍教师期满离任时应做好离校相关工作。及时收回并注销外籍教师在我校工作期间办理的外籍专家证,并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证》的注销等。

  (3)二级单位应做好外籍教师离任回国后的相关工作,与其保持联系,充分发挥外籍教师的积极作用。建立外籍教师档案;鼓励他们推荐愿意来华工作人选,热心宣传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发生意外情况时,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应及时到场,并立即报告国际交流处和分管校领导。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如涉及港澳台教师、专家,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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