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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03 17:37:43 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在当下社会,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档案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档案管理制度(精品15篇)

档案管理制度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公司档案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是指公司综合管理部的统筹管理;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各部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4、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有责任对二级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二级档案管理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第三条 归档制度

  1、凡是反映公司战略发展、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及工程建设等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公司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3、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综合部保存复印件。

  4、凡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5、业务活动中涉及金融财税方面的资料,由财务部保存原件;属于人事方面的资料,由人力资源部保存原件;属于工程建设方面的,由规划建设部保存原件。以上部门应将涉外事务的复印件报综合管理部备案。

  6、由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应保留三份原件,综合管理部保存一份,财务部及合同执行(或签订)部门各保存一份。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由综合部保存原件。

  7、在归档范围内的其他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连同有关资料移交综合管理部档案室。部门需要使用的可复印或复制,归档范围外的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第四条 档案保管制度

  1、公司综合管理部设存放档案的专门库房,各部门应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箱柜,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 件。

  2、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3、档案管理员要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

  4、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 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5、库存档案必须图物相符,帐物相符。

  6、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7、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8、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公司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

  9、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10、凡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 档案借阅制度

  1、档案属于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借阅档案资料,须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5、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6、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7、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8、重要档案、机密档案不得借阅,必须借阅的要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必须外借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二级档案应根据资料的性质和部门需要

  每三年移交一次,必须保留的尽量留复印件,其余资料交综合管理部统一保存。

  档案管理制度1、公司各物业项目的档案资料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主管(包括代理主管)负责监督保管,由文员专职文件存档、注记工作。

  2、有关物业管理公司验收档案、图则、业主及住户资料、管理制度、合约及附件设备设施及保养制度、财务报告、员工人事资料等档案要求集中存档,文件柜要求上锁,未经主管许可,他人不得动用。

  3、物业管理公司档案资料必须按公司规定要求存档,做到图有袋、文有夹,报告类文件编目录索引,档案类文件有存档文件清单及编号目录。

  4、物业管理公司档案目录及存档文件清单每季度上报公司备案。

  5、物业管理公司档案在历任主管调职、任职时应向公司或接任者办理移交手续、经确认后方可离任。

  6、物业管理公司档案日常需经常使用部分应复印备份,原件存放在档案中不得随意使用。

  7、因工作需要借阅、复印专管部分档案资料的,需经主管书面确认,如有违反的作泄密处理。

  8、公司将定期巡查上述规定所提及之要求落实情况,对不符要求的保管责任人将作适当处分。

  9、物业管理公司档案资料因保管不当而导致遗失、泄密的,对物业管理公司有重大影响及损害物业管理公司公司利益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档案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保证各类档案完整性、规范性、安全性,结合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和xx市档案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档案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由总经理指定专人依据本制度履行管理职责,人员名单报总部政务处备案。

  归档范围实行确认制,即档案部门首先根据办事处的权责体系及相关规章制度起草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经与各部门讨论修改,并呈办事处领导审核确认后,形成《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档案部门以确认通过的归档范围作为各部门档案收集是否齐全的依据。《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详见附件。

  (一)归档文件材料必须为原件,一般一式一份(套),因故无原件的可将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归档。

  (二)归档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即按照归档范围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全部归档。

  (三)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完整,即每件文件材料的正文与附件、正文与定稿、请示件与批复件、转发件与被转发件、荣誉档案与说明荣誉档案的通报等文字材料、纸质件与电子件完整。

  (四)归档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即归档文件材料内容真实,签署和用印符合文书工作规范,纸质件与电子件内容相符。

  (五)归档文件的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须符合耐久性要求,如有装订应使用不易生锈的装订材料。

  (六)归档文件材料应事先经由各归档部门进行初步整理,依次编订件号和页号,并填写《档案移交清册》。

  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材料若有汉译文的,应一并归档,无译文的要译出标题和目录后归档;声像档案归档前,应由归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载体清洁、耐久和内容真实、可读,归档的数码照片要求是精度在300万像素以上的JPEG或TIFF格式文件,音频材料为WAV或MP3的格式文件,视频材料为MPEG或MPEG-2的格式文件,并附相关文字说明。

  档案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归档时间实行定期归档与随时归档相结合的原则:

  (一)党群工作、经营管理工作、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应在第二年一季度向档案部门移交。

  (二)科研开发、项目建设文件应在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向档案部门移交。

  (三)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文件应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或与相应内容的纸质载体归档时间一致。

  (四)办事处取得的各类证照由本单位证照部门负责保管、统计和利用。

  (五)部分专业档案(如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审计档案)由相应部门单独负责归档管理,一般随时归档。

  档案部门对接收的文件进行检查,将不符合要求的文件退回原部门重新整理。符合要求的文件,交接双方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字,该表一式两份,归档部门和档案部门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一)以“件”为单位整理,一般每份文件材料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制件为一件;转发文与被转发文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等一册为一件;来文与复文为一件。

  (二)以“案卷”为单位整理,在按件整理的基础上,综合管理类档案按职能进行组卷;科研开发、项目建设档案按课题或项目分专业、分阶段进行组卷;设备仪器类以单台(套)设备仪器组卷,随机文件较多时可按照部件、组件分别组卷。

  (一)凡是反映办事处主要战略发展、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和基本历史面貌的,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二)凡是反映办事处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办事处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保管期限为10年。

  根据文件内容,档案的密级一般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普通,其中涉及中国华信利益的商业秘密档案划分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当年办完的文件应当年立卷;跨年度的请示、批复,来函、复函应一并归入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归入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归入会议开幕年立卷;跨年度的条约、条例、规章、制度等归入公布或批准年立卷。

  (一)归档文件一般按类目体系及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带文号的公文、纪要、简报等文件材料按文号排列;成套性文件材料集中排列,如会议材料、统计报表、大事记等;单份文件排列顺序为: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发件在后;

  (二)归档文件如需装订,需注意装订材料应符合档案保护要求,装订方式应能较好地维护文件的原始面貌,装订时,将件内的各页按一定方式对齐,采用左上角装订的,应将左、上侧对齐;采用左侧装订的,应将左、下侧对齐。

  编写页号以独立案卷为单位,每卷单独编号,单面文件材料编在页面右上角,双面文件材料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上角,编写页号从“1”开始;案卷封面、卷内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1、办事处档案按照总部规定一级类目分为以下几大类:

  党群工作类[01]、行政管理类[02]、经营管理类[03]、生产技术管理类[04]、产品管理类[05]、基建类[06]、设备仪器类[07]、会计档案类[08]、人事档案类[09]、特殊载体类[10];

  2、二级类目编号方式与《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二级类目序号一致,如“1、2”、“1、3”等。

  机构代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代码对应一家公司,由总部办公厅统一编制。机构代码不随公司更名而改变,如办事处注销,其代码也不再重复使用;

  保管期限以英文大写字母进行标示,即A:永久;B:30年;C:10年;

  类目号包括各级类目,一级类目以外的各级类目编制、档号中体现几级类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件号(流水号)为文件排列顺序号。档案号中件号是单件归档文件在分类方案最低一级类目内的排列顺序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标识,不足4位的,前面用“0”补足,如“0026”。件号原来为3位,现在统一为4位。

  根据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xx),修订编制格式,具体调整为下列样式:

  1、归档文件经过整理编号后,应在每份文件首页上端的空白位置加盖归档章并填写相关内容;

  2、归档章设置机构代码、年度、保管期限、机构或问题(即类目号)、件号、页号等必备项,规格一般为长45mm、宽16mm,分为均匀的六格。归档章在使用中,外框颜色一律使用红色,归档章内容,颜色一律使用黑色。样式如下:

  文书档案盒背脊填写方式与归档章填写方式保持一致,起止件号填写档案盒内起始与终止的件号,各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根据盒内文件排列顺序依次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卷,一份单独存放备查)。

  (二)填写《盒内备考表》,简要说明盒内文件的件数、页数,以及整理、保管和利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文件缺损、字迹褪色、借出、销毁等,每次说明的内容经办人要签名并注明日期。

  (三)依次将《归档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盒内备考表》装入档案盒,并填写档案盒封面与盒脊的相关信息。

  (四)档案存放应依据档案载体选择档案柜架,普通档案装盒上架的排列方式为应自上而下、从左往右;底图不宜折叠;磁性载体应选择防磁装具;重要档案应异地备份。

  对已到和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工作人员编制《档案鉴定清册》,并向公司有关领导提出鉴定申请。鉴定工作的内容主要有:

  成立专门的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档案工作人员、归档部门负责人、档案部门负责人和办事处相关领导组成,负责指导、监督档案保存价值鉴定工作及对档案的存毁作出决定。

  (二)全面分析文件各方面特征,把握被鉴定文件、材料与其他文件、材料的联系。

  (三)要研究办事处长期发展的需求,用发展的观点去预测被鉴定文件、材料的价值。

  (一)经过鉴定小组鉴定后,确认无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方可进行销毁。

  (二)档案的销毁、修改保管期限或密级均要在《案卷备考表》中注明,对需销毁的档案要下架存放1—2年,确无异议的,可实行销毁。

  (三)需销毁的档案送指定的造纸工厂销毁或在固定的安全场所销毁,特种载体的可以采用物理删除、格式化或焚烧的方式处理,销毁现场应配备两名以上监销人。

  (四)待档案完全销毁后,必须在《档案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的字样和销毁日期,并由监销人签名后,方可离开现场。

  (一)档案利用是指查阅、复制、抄录和借阅公司档案室所保管的档案。

  (二)原则上只供办事处内部的在职员工利用,外单位人员借阅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本办事处相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阅。

  (一)借阅档案需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审批单存根由档案部门保管,借阅单在档案归还后由借阅人保管,作为已归还档案的凭证。

  (二)借阅本部门普通档案,需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借阅其他部门经办的普通档案,须经档案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借阅机密档案需经办事处相关领导签字同意;绝密档案需办事处总经理签字同意。

  (三)手续齐全后,借阅人将《档案借阅审批单》交由档案工作人员,再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后方可借出。

  原则上借阅的档案应在当日归还,如需延长借阅时间,必须在填写《档案借阅审批单》时预计归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一)积极配合各单位借阅档案,主动告知借阅注意事项;

  (三)档案出借时,必须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该表也可作为统计档案利用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事处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四条借阅、查阅涉密档案,应严格履行领导审批、本人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利用涉密档案者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档案带走或转借他人,禁止携带档案外出。

  第二十六条涉密档案一般不得复印、摘抄,如确属正常工作需要,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档案收回后要及时入柜加锁,不得在外存放。

  第二十八条保密期限已满的档案,要及时解密,积极提供利用。

  第三十条档案工作人员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损失。

  第三十一条档案统计就是指运用一系列专门的统计技术与方法,对档案工作领域中的种种现象、状态、趋势等进行量的描述与分析研究,为企业工作决策提供坚实可靠地数据支持。

  第三十二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建立档案工作统计台账,主要内容包括:档案室库藏情况、年度入出库情况、档案利用情况、档案专兼职人员情况、档案设施设备情况、档案销毁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档案统计工作应保持连续性,坚持可量化原则、科学化原则、真实性原则。

  第三十四条统计对象应选择足以反映企业档案工作整体状况的基本方面和关键性因素。

  第三十五条具体统计项目的设置、统计方法的使用应力求统计对象有精确具体的描述。

  第三十六条根据办事处档案工作量、工作周期、机构状况适当控制统计工作的规模、类型及频率。

  第三十七条档案库房只限于档案部门人员进出,其他人员如需进库房须经档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档案部门人员陪同。

  第三十八条库房大门及各档案室、资料室门,存放重要材料的橱、柜等应随时落锁,钥匙应由专人保管,存放在规定地点,不得携带出库。

  第三十九条控制库房温湿度,对温湿度的变化情况,每天早晚各一次进行统计,以便掌握库房温湿度的变化规律,将库房温度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的范围之内。

  第四十条新接收入库的资料经消毒、除尘后方能入库,严防将蛀虫霉菌带入。

  第四十一条对库房调温、吸湿、通风、警报、防火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保养,每年霉雨季到来之前要做一次大检查。

  第四十二条库内严禁明火装置和使用电炉,严禁将易燃、易爆、挥发性、腐蚀性物品带入库房,每天下班前应关好库房门窗,切断库房电源。

  第四十三条库房内不得存放与档案、资料无关的其他物件;除尘与防尘相结合,坚持每月小扫一次,每季大扫一次,经常检查加添预防虫害的药品,保持库房的整洁。

  第四十四条每年对库房案卷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任何调整、变更需要经综合部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档案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

  (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

  (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

  (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

  (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

  (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四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

  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制度4

  1、集中统1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做到专人、专室、专柜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

  2、加强库房管理,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方面的工作,配置必须的保护设备。

  3、定期对室藏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

  4、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登记工作,做到目录与室藏档案相符。

  5、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准确地判定档案的.存毁,销毁失去价值的档案,由鉴定小组提出意见,登记造册,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2人在指定的地点监销,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6、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完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

  7、因保管不善,造成档案毁坏和丢失的,按《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5

  一、档案建立

  (一)建立健全学校各类档案,目的主要在于为学校各级领导,上级有关领导部门分析、总结、部署、调度学校工作和对学校工作作出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校领导对此应高度重视,并确定一名副职校领导具体负责和指导资料的收集、分析、筛选、立卷、归档等建档工作。

  (二)学校建立档案资料室,由专职(或兼职)管理,按《小学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建立档案。

  (三)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学校档案、教师档案和学生档案,学校档案按类以时间为序建立,教师的一般人事档案,一般职务档案和业务档案按人头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按届,按班分类建立。

  二、档案立卷

  (一)档案人员应按资料收集范围及时收集各种档案资料,并将筛选后的资料分类装订、编制目录,进袋入档。档案袋,档案卷的规格要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二)卷宗必须注明保存的期限。凡注明“暂存”的资料一般以一年为期限;注明“短期”的一般以五年为期限;注明“长期”的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决定保存期限。

  (三)凡档案资料收集范围细目中未编入,但确有使用、保存价值的其它资料,学校可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保留。

  三、档案补充

  (一)教职工任免、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调资、入党、入团、奖惩等材料要及时收入个人档案。

  (二)外来文件、函件由收文员(或人事秘书)统一分类编号登记,交校有关领导阅后,即立卷归档。

  (三)校内印发的文件是档案补充的重点,平时校长室、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团支部、少先队大队部应将此类文件分类保存,每学期结束时,集中交档案人员立卷归档。

  四、档案转递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需要转递档案,必须安上级有关部门通知的转递项目逐项登记,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通过机要转递,不得公开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五、档案查阅

  (一)校外人员来校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档案资料室查阅档案;查阅者不得查阅本人或亲属的人事档案、职务档案;未经同意不得摘抄档案材料,经同意摘抄的材料须经档案资料室人员仔细核对并签署意见;查阅者不得将档案材料拿出资料室。

  (二)校内人员借阅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借阅,并要办理登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完好无损地归还。

  六、档案安全保密

  (一)档案资料室门窗要加固,要备有消防器材,保持整洁、干燥,自然通风,严禁吸烟和放置易燃、易爆、易引鼠入室的物品。

  (二)档案管理人员不得将无关人员带进档案资料室,不得外泄档案中的机密,档案资料室人员在工作中所用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仍乱抛,应将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学校档案管理制度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全面提高学校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1.成立档案资料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长分管、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教务处、有关人员协助工作。

  2.健全文书档案,坚持专人收拆,及时登记、签批、承办,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及时办理。

  3.学校行政人秘档案包括行政会议记录,文书档案、人事档案、各种计划与安排,各种会议学习记录。群团教代会材料等分别由职能部门收集,交行政和校党政办公室整理,交档案资料员,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4.学校德育活动档案包括班主任档案,各项学生活动的'方案、实施及班主任、学生奖惩记录档案,由政教处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5.学校教学档案包括教务会议记录、教师业务档案、学生学籍档案、教育教学档案、体育卫生档案、教师培训档案等由教务处、教科室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6.学校总务处档案包括总务处会议记录、校舍、校产档案、财务档案、校园建设档案、人员考核档案、基建档案等。由总务处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整理装订、归档。

  7.学校的常规管理资料和财会档案注重平时收集,一般每学期或每学年整理归档。由职能部门交档案资料室,由档案资料员负责归档立卷。

  8.积极做好档案资料的“四平时”(收集、整理、鉴定、立卷)工作,按照档案立卷的原则和要求做好分类、组卷、编目、装订工作。

  9.档案资料室坚持做到“五防”: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盗,确保档案安全。

  10.积极提供利用,严格执行借阅制度。借阅档案要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查阅档案须凭介绍信和本单位领导同意,并在本室查阅。查阅档案不得随意借出,不得涂改、抽换和拆散,不得损坏。

  11.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工作,严格注意保密,不得泄密。

  12.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努力创建合格档案资料室和先进档案资料室。有关档案在存电脑的同时应及时刻录成光盘,注意保存,防止丢失。

档案管理制度6

  为保证公司文件的完整,便于查找利用,做好收集、立卷、保管、等工作,维护文件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设立文件档案管理专员,切实做好文件档案的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文件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提高案卷质量,使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并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二、凡是公司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和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类资料、原始记录、出版物、各种图表薄册、照片以及与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上级事文等都要齐全完整地收集、整理、立卷、保管。

  三、人力资源专员要做好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确保资料完整。

  四、档案管理员要对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资料专门建档。进行管理。

  五、立卷应根据其相互联系、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反映公司的主要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六、文件资料档案的保管、查阅。

  1、所有档案必须入框上架,科学排列,便于查找,避免暴露或捆扎堆放。

  2、文件柜、档案室要保持整洁卫生,认真做好文件档案“八防”工作,特别是档案室防火、防鼠、防湿、防盗工作要常抓不懈,要定期检查、经常核对文件档案资料,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报告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文件档案资料的完整与安全。

  七、公司内部员工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资料,须报请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外单位人员要查阅、复印公司档案,必须持单位介绍信并经本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公司所有档案一律不允许外借。不论是谁查阅、复印档案,公司档案管理员都必须如实进行登记,注清查阅时间、查阅内容、查阅人姓名、批准领导、是否复印等相关内容。

  八、对于公司机密文件及档案的管理,要有专柜存放并单独设锁,无关人员不准接触,工作人员要严守机密。

档案管理制度7

  1、档案管理在校长、副校长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具体抓好档案建设工作。

  2、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并熟悉档案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要严守有关档案机密,确保档案工作的严密性。

  4、档案管理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按时登记和整理相关资料归档,确保来件及时收存、及时归类。

  5、学籍档案、“两基”档案、教师业务档案、行政档案等按习水县教育局关于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管理措施,分门别类地完善工作,特别是加强教师业务档案的完善工作,确保学校档案能真实、客观地记载教职工的工作情况。

  6、学校档案分门别类专柜管理,划拨一定资金添置档案设施,力求各类档案放置有序、查找方便、管理顺当。

  7、每学期期末是整理和完善档案的终结时间,各部门、各处、要认真收集开展工作的相关文字资料、图片、表册等整理,移交办公室存档。

  8、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档案的建设情况,对外调档案做到:“取一件、记一件、还一件、装一件”,并负责追回外调时间较长的档案,保证档案不流失。

档案管理制度8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行政事务管理,理顺公司内部关系,使各项管理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结案后及时交专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三条 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四条 档案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保证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密级档案必须保证安全。

  第五条 归档范围:

  1、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科学技术、财务审计、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任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2、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以及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3、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六条 档案的借阅与索取:

  1、借阅档案要认真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薄》。

  2、借阅档案必须爱护,保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如确属工作需要摘录和复制,凡属密级档案,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一般内部档原因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摘录和复制。

  3、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检查,如发现遗失、污损、或随意涂改情况的,要追究借阅者责任,并及时报告公司主管领导。

  第七条 档案的销毁:

  1、任何组织或个人非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材料。

  2、若按规定需要销毁时,必须编制《档案销毁清册》,属密级档案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销毁,一般内部档案,须经公司办公室主任批准核对清楚后方可销毁。

  3、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人员要认真填写、编制销毁清单,由专人监督销毁。

档案管理制度9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规,政策和规定,规范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保管和利用,提高学校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特制订本制度。

  1、档案管理

  (1)学校档案工作实行分管校长领导、校长办公室主管、各部门配合、文档人员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学校各部门、全校教职员工都应有很强的档案意识,各部门负责同志应把档案工作列为重要工作。

  (2)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部门收集的原则。即学校党总支、校长室和部门及群团组织负责收集保管各自一学期(或一学年)形成的所有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学期结束前移交档案室。档案室负责学校各类档案的登记、鉴定、整理、组卷、编目、保管、提供利用。文档人员学期结束时向各部门收集资料。

  (3)学校档案管理的总要求是:及时齐全归档,规范高质组卷,精心严格保管,优质高效利用。学校档案管理员必须严格执行《档案法》和有关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秉公办事,优质服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学校各项档案工作。

  2、档案保管

  (1)学校全部档案都由办公室集中统一保管。各部门和个人在平时的收集、保管工作中,不得残缺,更不得占为已有。

  (2)做好保密工作,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内部参阅、学习的文件材料、会议记录等要加强保管,不得随意堆放在办公桌上,也不得夹起来挂在墙上。私人不得携带、保管机密文件,以防失落和泄密。

  (3)文档人员要严格执行“慎之又慎,万无一失,警钟长呜,内外有别”的方针,妥善保管档案,定期检查,加强档案室防盗、防火、防潮、防高温、防虫害、防鼠咬等工作。档案室列为学校一级保护室,学校保卫组和值班人员要加强防范,门橱随时加锁。

  3、借阅利用

  (1)本校档案主要为学校行政管理、教育教学、财务后勤以及群团工作服务,原则上不予借出。

  (2)本校教职工借阅业务性档案,应征得管理人员同意。如借阅机密性档案,须经校领导批准。

  (3)本校教职工借档案,原则上在本室查阅,并经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和《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如确需借出查阅,经办理借阅手续,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如需续借,应办理续借手续。借出材料不得带人公共场所。

  (4)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必须持所属单位介绍信,注明本人身份和查阅具体内容。有关人员,如需摘录、复制有关内容须经学校主管档案的领导批准。

  (5)查阅档案不得拆散原案卷,不得增删、涂改其内容,以确保档案准确、完整、安全。文档人员在收回借阅的档案时,要认真检查,一经发现被涂改、损坏、遗失等现象,要立即追查,并报告学校领导严肃处理。

  (6)借阅档案者,对档案的有关机密内容不得随便乱讲,防止机密泄露。

  4、档案鉴定

  (1)经常组织业务学习,主动接受上级的业务指导。

  (2)鉴定各种档案材料的价值,确定各种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修订档案归卷类目表;对档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出正确的处理办法。

  (3)鉴定档案利用的直接和间接效益,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

  (4)对可销毁的材料进行销毁前鉴定。

档案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划定档案密级第十条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对档案进行安全保管,并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档案和涉及商业秘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登记造册,按有关规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后进行监销。

  第十二条企业做好档案统计工作。国有大中型企业应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有关报表。企业认真做好对国家和社会

  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档案现代化应与企业信息化建设同步发展,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档案部门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提供真实、准确的档案。

  第十六条企业提供利用、公布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发生变动,应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做好档案的处置工作。

  国有企业破产,破产淸算组应妥善处置破产企业档案;国有企业分立,档案处置工作由分立后的企业协商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对在企业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归档而造成文件材料损失的,或对档案进行涂改、抽换、伪造、盗窃、隐匿和擅自销毁而造成档案丢失或损坏的直接责任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xx年9月1日起实施。《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企业档案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档案管理制度11

  1.健康档案包括家庭健康档案、个人健康档案。家庭健康档案每户一份,个人健康档案每人一份,以家庭为单位成册。实施电子健康档案后,应将健康档案信息及时录入电子档案。

  2.健康档案由责任医生填写,应内容真实、准确、齐全,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基本人口信息,主要慢病患病现况、治疗、康复情况,慢病相关生活行为因素、家庭社会经济状况等。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肿瘤的病人,应在健康档案袋(盒)上用红、绿、橙、蓝、黑色标识区分。

  3.健康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健康体检、门诊就诊、参合住院病人出院随访、健康随访、慢性病随访等资料内容及时记录并归入健康档案。妇女病检查、宫颈癌检查、孕产妇系统管理、儿童系统管理、预防接种、精神病康复管理、肺结核治疗管理等专案(册)管理内容,仍按专线管理要求,做好资料存档,暂不归入健康档案,但有关信息特别是异常情况及治疗情况应简要记入。

  4.社区责任医生应及时登记已经获取的各种信息,并进行分析统计,及时反馈。临床保健医生、责任医生应将非本人责任辖区居民的诊疗情况及时反馈给辖区责任医生,以便纳入该居民本人的'健康档案。

  5.中心站、村卫生室应设立健康档案资料室(柜),健康档案按行政村(居委会)名和编号顺序,专柜分册存放,保持整洁、美观和规范有序,无污损,无丢失。档案盒要有索引目录和分类信息登记。

  6.健康档案主要由辖区责任医生保管、阅览或利用,不得转借、涂改和丢失,并确保个人隐私不向外泄露,严格保密。

  7.凡居民因大病转上级医院住院时,可以把病人原始档案里的资料借给转诊医生,但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出院后及时归还,并及时将本次住院概况记入档案。

  8.非社区卫生服务资料管理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已经建档的各种资料。除辖区责任医生外的本中心(站)人员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非本中心(站)工作人员,调出、转借各种档案资料,须经中心分管领导同意。

  9.设立健康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健康档案质量控制小组,开展健康档案质量检查和评价,不断提高健康档案质量。

档案管理制度12

  一、凡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均应建立“工业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凡是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均应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二、企业卫生档案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或续建过程中“三同时”验收的情况,预评价检测的各种监测数据,正常作业定期监测结果,作业场所监测超标治理改造等情况。

  三、职工应建立“劳保档案”,登记各种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确保劳保用品的有效,使其真正能起到防护的作用。

  四、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的'主要内容:新工人入矿前体格检查情况、在岗作业期间体检和离退职体检情况、由上级职业病诊断组诊断的病程,认定工伤等级,治疗和疗养转归等情况。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五、各用人单位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档案,设立专柜保存,利用电脑实行科学化管理。

  六、个人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的,在职业病诊断时不予诊断。

  七、各类档案的建立,为评估公司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公司的职业卫生动态打下了基础,所以要求专人妥善保管档案。

档案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统一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及内部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和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工作规定

  1、企业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财务部按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保管,任何人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2、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会计档案进行妥善保管,存放要有序,查找要方便,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3、单位撤消、合并时,会计档案应随同单位的全部档案移交至指定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4、保存的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的财会人员提供查阅服务,非财会人员不得查阅。向外单位提供查阅服务时,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及财务总监签字批准,且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

  5、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时,需如实填写《会计档案调阅登记表》。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与借出,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6、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

  7、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8、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要由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鉴定,严格审查,报经批准后,进行销毁处理。具体销毁程序按如下顺序执行:

  9、由本企业档案部门会同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10、企业总经理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11、由档案部门、会计部门和审计部门共同派员监督销毁会计档案。

  12、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企业总经理。

  1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交至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企业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档案管理制度14

  一、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公司的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司档案资料归档期。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5、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的《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六、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1、公司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公司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七、档案的借阅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公司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档案的销毁

  1、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公司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档案管理制度15

  一、档案接收制度

  (一)凡是我局在差不多建设、生产经营、科研技术、工程治理、防汛抗旱等活动中形成的、通过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计算材料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各种历史记录,均应整理归档。

  (二)接收时刻及程序。各业务部门必须按照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移交给档案室,立卷人认真填写移交目录,对比档案,查点清晰,立卷人与接收人应在移交目录上签字,各保存一份(移交目录表由档案室提供)。

  1、科研档案在研究课题结束后,次年6月底前归档。归档前,应先进行整理、分类(一个课题一套材料,实验记录本应按课题分不记录,不得多课题任务内容记在同一记录本上),填写归档文件材料审查意见(签字手续完备),整理后由兼职档案员到档案室预立卷并办理移交手续。

  2、机关各部门每年三月底前将预立卷的文件材料移交档案室。

  3、基建项目在完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归档。

  4、大型仪器设备资料在验收后归档。

  5、文书档案按照“随办随归”的原则,及时或定期归档。

  6、会计档案按保存两年后,每年三月底前归档。

  7、声像档案每年三月底前归案(录音、录像、题词、照片)。

  8、去世五年后的人事档案每年六月底前移交文书档案保管。

  9、专利档案由项目负责人每年一月底前归上年度形成的专利材料。

  (三)移交的案卷质量必须符合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理,待符合标准后才接收。

  1、案卷内文件材料要齐全、完整。

  2、案卷内文件材料的载体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必须是钢笔、毛笔书写或打印件。不能有热敏纸,不能有铅笔、圆珠笔、红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书写的字迹。

  二、档案整理制度

  (一)建立档案联络网,网员为兼职立卷人,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实行预立卷。

  (二)档案的整理工作必须按照“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和要求,必须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依照其形成特点和规律进行整理。

  (三)依照有关档案分类原则、规范,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科学的档案分类方案。

  (四)依照文件材料所反映的不同问题,区不不同保管期限,进行系统整理、合理组卷。

  (五)案卷的封面要采纳国家规定的标准格式,并按规定填写。

  (六)案卷质量符合标准。案卷编目要正确,案卷题名要简明,要准确反映卷内文件内容,保管期限划分准确,组卷合理,卷内文件排列系统,书写要用毛笔或钢笔,字迹要工整、清晰。装订整齐、美观。

  三、档案统计制度

  (一)为总结档案工作经验,认识和掌握档案工作的差不多规律,用数量的方法,揭示档案工作的进展过程,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

  (二)档案统计要紧有档案治理差不多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科学地反映情况,严防随意更改。

  (三)建立健全档案的登记、统计制度,统计应及时,数据要准确、可靠,帐物相符。

  (四)按年度做好档案接收、保管、借阅、销毁的统计工作。

  (五)按年度做好档案治理机构和人员状况、档案设施情况的统计等工作。

  (六)加强对统计数据的利用、定期分析,及时提供给领导及有关部门,为制定打算、总结工作,探究本处档案工作规律提供依据。

  (七)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报表。

  四、档案保密制度

  (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树立正确的保密观念,遵守各项档案治理制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

  (二)凡属密级档案,必须依照规定的阅读范围,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查阅或借阅,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印、摘抄档案。

  (三)查阅密级档案内容由档案室人员提供,经办人员不得擅自翻阅,与本人工作不对口带保密内容的档案一般不予查阅。密级档案一般不予外借,确需外借的必须经处领导批准,并采纳安全的箱、柜存放,防止丢失。

  (四)非专职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密级档案库房。

  (五)未立卷的保密文件材料,保管有序,不随意乱放。

  (六)密级材料的重复件,应按保密规定处理。

  (七)档案开发与提供利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八)本室人员不得私自将库内档案调出或向他人提供档案内容。

  (九)违反本制度,有意或过失泄密者,看情节轻重,按《保密法》给予处理。

  五、档案借阅制度

  (一)档案治理人员要积极提供档案,为我局的中心任务和各项工作服务。

  (二)内部借阅档案,应在档案借阅簿上登记题名、卷号、利用目的、借阅日期、归还日期。凡属密级档案,必须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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