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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特点

时间:2024-04-02 07:09:0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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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特点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利制度的特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制度的特点

专利制度的特点1

  中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并实行“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澳门回归前的过渡期(中葡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至回归之日之间的时期)内,必须对在澳门施行的法律进行清理和分类,并根据澳门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使其在内容上与基本法相衔接,并符合澳门社会的特点,满足澳门经济文化科技发展与进步的需要。对那些从葡萄牙直接延伸到澳门的法律,如果认为仍有需要,则须通过立法程序,使其成为澳门当地的法律后才能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这种对澳门现行法律进行清理、分类、修订、翻译(译为中文)和过渡的工作即为澳门法律的本地化。澳门法律本地化问题因其重要性而被列为澳门过渡期内的三大问题之一,它的解决,不仅对于确保澳门政权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过渡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将来构筑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及其法制建设,也有着重大影响。

  澳门法律本地化的任务之一是实现其知识产权法律的本地化,并建立澳门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澳门原没有本地独立的知识产权法,而是延伸适用葡萄牙的知识产权法来调整其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对葡萄牙法律有很强依赖性的非独立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与回归后澳门地位的变化相适应,保持澳门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延续性,更好地促进澳门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在回归前的过渡期内,制定符合基本法规定的,与澳门社会特点及其他实际情况相适应的,体现一定继承性和一定前瞻性的知识产权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澳门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回归的日子日益临近,实现知识产权法律本地化,建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2.澳门知识产权法律本地化的基本原则

  澳门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为澳门知识产权法律实现本地化确定了基本原则,从而将知识产权法律本地化的工作纳入了基本法设置的轨道,这是由澳门基本法在澳门具有“小宪法”的地位所决定的。

  首先,澳门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保留。但是,只有澳门原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即是由澳门立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才予保留。非澳门原有,仅仅是直接搬用的葡萄牙知识产权法律,则不在保留之列。

  其次,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的知识产权法律,不得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根据澳门基本法第8条、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抵触”的情况大致有两种:一是原有的法律抵触基本法。这是指“全法”或者其“主要部分”抵触基本法,则全法不予保留。二是原有的法律部分抵触基本法,即只有部分条款与基本法不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是抵触部分的条款不予保留。

  复次,经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或有关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修改者,原法不予保留。

  再次,通过葡萄牙政府批准而适用于澳门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或地区性条约,在澳门回归祖国后,是否继续适用,由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澳门基本法第138条的规定,在征询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或者授权、协助特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

  最后,据澳门基本法第145条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确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澳门原有知识产权法律,如以后发现有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的,可依照基本法规定和法定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3.澳门知识产权法律发展趋势之前瞻

  澳门是一个面积仅有23.5平方公里,人口不足50万的中小城市,属于典型的小海岛微型经济模式。自本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澳门经济经过了一段高速发展的阶段,形成了以出口加工业、旅游业、建筑地产业和金融业为四大支柱的产业结构。其特点是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技术水平不高,绝大部分工厂为中小型企业。澳门经济的这种状况及其产业结构的这种特点对其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模式的`选择,特别是与企业技术水平有密切关系的专利制度,有重要影响。这也是其知识产权法律实现本地化所依据的基本“区情”和经济基础。

  从澳门承担的国际协议义务来看,其知识产权法律必将实现国际化。澳门基本法第112条第1款、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为单独的关税区”,“可以‘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澳门也正是以单独关税区的名义加入世贸组织的,而且是该组织的创始成员。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联系起来,并要求各成员加强知识产权执法,以防止、阻止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活动。澳门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当然有义务遵守trips协议的各项规定,因此,澳门新知识产权制度应在执法程序上、保护范围上、保护措施上及处罚力度上等诸方面符合trips协议的规定,从而建立一个国际性的知识产权制度。而且,不仅是新制定的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版权法等有必要以trips协议为标准制定之,那些澳门原有的并过渡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知识产权法如商标法,也面临着进一步与trips协议适应和协调的问题。

  从澳门与香港的关系来看,香港的经验值得澳门借鉴。澳门与香港地理位置邻近,一水相隔,同属自由港,社会制度相同,历史传统亦有相似之处,两地的经济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994年澳门的商品进口中有30.35%来源于香港,占该年第一位;其商品出口有11.18%输往香港,占第四位。为此,借鉴香港回归祖国前夕知识产权法律本地化的许多成功经验,制定与香港知识产权制度相协调的澳门知识产权法,从而为两地的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保驾护航,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这也有利于节约法律资源,降低立法成本,减小工作难度,早日实现知识产权法律之本地化。

  二、澳门专利制度运行模式及立法体例的选择

  (一)澳门专利制度运行模式的设置

  1.澳门现行专利制度的运行模式

  现行澳门专利法适用的是于1959年延伸到澳门的葡萄牙1940年《工业产权法典》,该法典已于1995年6月1日起在葡萄牙失效,但在澳门除商标法部分外仍然有效。澳门没有建立专利授权制度,也没有建立如回归前的香港那样的专利注册制度。专利申请人得直接向葡萄牙工业产权署提出专利申请,或者通过澳门经济司向其提出,待该申请书相继在《葡萄牙工业产权公报》、《澳门政府公报》上公布并获得葡萄牙工业产权署的专利授权后,便在澳门也获得如同在葡萄牙一样的权利。另外,在葡萄牙获得的专利权也可延伸到澳门,但非自动延伸,需向葡萄牙工业产权署申请并由其决定和批准。而且这种延伸至澳门的专利没有独立性,即它一旦在葡萄牙被撤销或期限届满,则它在澳门也不受保护。

  可见,澳门既没有独立的专利法,也没有独立的专利制度。在澳门回归祖国后,其专利制度的运行模式应如何设置,是专利法实现本地化所要解决的问题。

  2.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建立专利保护制度

  在诸知识产权法中,专利法的技术性最强,专利制度最为复杂,专利保护的成本也最高。因此,是否建立专利制度,是建立独立的专制制度,还是建立依赖于其他专利机关的非独立的专利制度,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澳门基本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和发明创造。”这为澳门实现专利法律的本地化以及建立澳门自己的专利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澳门的经济结构中,尽管以第三产业为主,但是,以制造业和建筑业为主的第二产业也占居重要地位。而提高技术水平,发展高技术产业,又被认为是在1999年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繁荣发展的基础。因此,设置一种鼓励技术创新、保护发明创造、促进技术进步的专利机制,是澳门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内在需求,也是使澳门经济得以可持续发展的源动力之一。

  3.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宜建立独立的专利授权机制

  澳门经济结构决定了它本身并没有大量的发明创造寻求专利保护。自1985年至1998年澳门地区向中国专利机关申请专利总共才提交93件专利的申请,而香港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量达6353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36件,实用新型905件,外观设计481件,大大超过了澳门。而同年中国专利机关的专利授权中,澳门仅占36件,实用新型19件,外观设计16件,发明专利1件。而香港达4959件,其中发明专利159件,实用新型671件,外观设计4129件。可见,澳门的专利申请量是很少的。因此,澳门也就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专利申请和授权机制。而且,这种机制特别是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需要大量的人、财、物,而澳门一直没有专利授权机制,甚至连回归前的香港那种形式上的注册制都没有,以此小数量的需求,花费庞大的投资,建立一个独立授权机制,不仅在短时期内难以实现,许多技术性问题也不能解决,就经济原则考虑,也极不划算。

  4.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制度可采用注册制的运行模式并以纳入内地专利制度体系为宜

  笔者以为,澳门完全可以参照香港的成功作法,在澳门也建立一种注册其他专利机关实质审查并授权的专利制度。由于在澳门回归后,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和“一国两制”的精神建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样,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澳门在建立新专利制度时应反映这种地位上的变化,因此,以选择注册中国专利机关实质审查并授权的专利为最佳选择,依《专利合作条约》(pct)进行与澳门有关的专利国际申请时,当以中国专利机关为受理局或指定局。当然,这也是完全符合澳门的根本利益的,因为澳门与内地经济联系非常密切,澳门对内地经济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内地的经济建设对澳门有重大影响。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澳门回归后,无论从哪个角度考虑,这种联系只会加强。因此,澳门新专利制度非常有必要与中国内地专利制度相协调,以适应这种经济上的密切联系。

  与此相关联,在澳门回归后,目前实行的葡萄牙专利权延伸至澳门的制度不能再延续了。至于在回归前已延伸至澳门的葡国专利,则考虑到专利权人或发明人的利益,保持澳门专利保护机制的连续性,也为了平稳过渡的需要,在1999年12月20日以后,在该专利的法定保护期内,应继续在澳门受到保护。另外,在澳门回归后,葡国专利若想在澳门获得保护,则完全可以通过在中国内地专利机关申请专利或进行专利国际申请(都可享有优先权),首先在内地获得专利权后,再在澳门注册的途径实现。

  (二)澳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运行模式和设置

  1.澳门现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的运行模式

  澳门保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本地没有注册制度,而是由葡萄牙工业产权署注册的。注册后获得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用权自然延伸至澳门,即在澳门也享有和葡萄牙一样的专有使用权。而且,在外观设计完成之后未注册之前,设计人还可享有版权法给予的版权保护。

  葡萄牙1940年《工业产权法典》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注册后可无限制地续展。但1996年6月1日开始生效的葡萄牙新《工业产权法典》对此作出了新的规定,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5年,外观设计为25年,都自请求书提交之曰起算。

  2.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建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有利于保护只具有短期商业价值且创造性低的实用物,并能以较低的费用和较快的时间获得法律授予的专用权,因而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由于澳门的经济结构中以出口加工业为主,技术含量低,所以,这类制度特别适合澳门的情况,也更能促进其技术水平的提高。而从经济价值的角度考虑,也是不可低估的。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突出实用性,且能增加产品之美感,乐于为消费者接受,从而有利于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对于发展国内外贸易也极其有利。

  实际上,澳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需求也远高于发明。从1985年到1998年,澳门向中国专利局共提交了93件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共85件,占其申请总量的91%;专利授权中,澳门共获授权36件,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共35件,占97%。由此可见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必要。

  3.澳门特别行政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可选择登记制的运行模式

  正是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技术含量少,创造性低,经济价值小,世界各国在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用权时,都采取不进行实质审查只进行形式审查并直接予以登记的制度。澳门本来就没有进行实质审查之传统,也无足够力量,亦无实质审查之必要。因此,承继国际传统,吸纳各国、各地区成功经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制度选择登记制的运行模式是完全可行的。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专利立法体例之选择

  世界各国、各地区专利制度的建立和专利法的内容都是由本国的社会政治结构、经济技术状况所决定的。所以,各国、各地区的专利法存在差别,表现在具体的立法上,便出现了不同的立法体例。如英国专利法只保护发明、不保护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法单列;美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外观设计和植物品种,不保护实用新型;法国专利法只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法单列;德国专利法只保护发明,实用新型法和外观设计法单列;葡萄牙的《工业产权法典》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是,发明和后二者之间在授权程序、条件、权利内容等各方面,有着严格的区别,等等。在“一国两制”下,我国各区域的专利立法也各有特色,大陆和台湾都在一部专利法中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但实践证明,这种立法体例有其弊端,很难说是其立法模式之优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条例》保护标准专利和短期专利,外观设计另设专门法。

  前已述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宜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继承传统来看,也依这三者在澳门授权途径之不同,有必要分开立法,各设专门法保护。这也是符合各国、各地区之立法潮流的。但从与我国其他区域专利制度相协调之要求来考虑,制定一部三位一体的专利法,亦无不可。

  三、澳门商标注册制度的运行模式

  1.澳门现行商标注册制度的运行模式

  澳门原来也没有自己的商标法,和其专利法一样,直接适用葡萄牙的《工业产权法典》,亦无权进行商标注册。这和香港一直有自己的商标法以及商标注册制度是不同的。若想在澳门获得商标专用权,需向葡萄牙工业产权署提出申请,核准注册后,即在澳门也获得专有使用权。但在澳门回归后,这种情况必须终止,这是澳门基本法的要求,也是澳门地位变化的必然结果。

  2.澳门商标法本地化的法律依据

  在商标法律方面,尽管澳门基本法没有专门提到到“商标”制度方面的问题,但该法第114条规定的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工商业的发展政策”,“改善经济环境和提供法律保障,以促进工商业的发展,鼓励投资和技术进步,并开发新产业和新市场”,可以看作商标法律本地化的法律依据。因为,商标法是“工商业的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之一,也是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促进本地工商业发展,“改善经济环境和提供法律保障”的措施之一。事实上,也正是商标制度对经济建设所具有的巨大功能,使其在现代社会的各项经济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基于此,1995年11月6日,澳门总督韦奇立法令,公布了旨在规范商标注册及其保护的第56/95/m号法令。该法令赋予了澳门经济司核准注册商标的权力,从而使澳门商标制度得以首先实现本地化。

  3.澳门现行商标注册制度的运行模式

  根据澳门第56/95/m号法令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的请求书应向澳门经济司提交,在经济司收到注册请求及对拟申请商标的产品或服务作出分类后,将其公布于《澳门政府公报》上,再经过一定时间的异议期或法定的异议程序后,由经济司对该申请予以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审查申请之商品、将之与其他同类产品或服务以及类似产品或服务之商标或已注册商标相比较,对符合该法令规定的,给予商标注册,并发给注册证。在澳门注册的商标权人,还可通过《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的途径,由申请人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的请求以确保其商标受该协定之缔约国的法律保护。申请书应向经济司提交并由其转交给国际局,或直接向国际局提交,之后再由国际局转入各国国内阶段。该协定缔约国国民亦可依该协定的规定进行国际商标注册,以实现其商标在澳门获得法律保护。

  该法令对其生效前还未处理完的事项或商标续展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该法令第83条规定,萄国工业产权署准予适用澳门之商标,在准予之期间内维持其完全有效,但其续展则须遵守本法规之规定。至此,在澳门建立了完整而独立的商标制度。

  四、澳门版权制度运行模式与设置

  1.澳门现行版权制度的运行模式

  澳门没有自己的版权法,调整其版权关系的法律为于1972年延伸至澳门的葡萄牙1966年《版权法典》。该法所确定的版权制度运行模式为版权自动产生制,即一部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享有受版权法保护的版权。1985年11月25日,澳门立法会通过了一项旨在防止录音及录影制品非法复制(翻版)的法律,对在澳门地区进行首次灌录、发行或同时发行录音及录影制品的制造者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另外,澳门本地还有规范出版及出版业、视听广播业以及其他有关鼓励文艺活动、管理档案图书的一些法令或批示等法律规范。

  2.澳门特别行政区宜建立版权保护制度

  澳门基本法第1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等政策”,“依法保护作者的文学艺术及其他创作成果和合法权益。”第12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新闻、出版政策。”这些规定为澳门实现版权法律的本地化以及建立澳门自己的版权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从澳门的文化状况来看,近400多年以来,澳门作为东西文化交流的中介逐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使其拥有既不同于香港,更不同于内地的丰富的宗教文化、民俗文化、建筑文化和许多珍贵的艺术宝藏。特别是澳门与葡语及拉丁语系国家之间,不仅有着传统的经贸联系,文化的交流也从未间断,更丰富了澳门文化的内容。这些优秀的文化成果需要版权法律的保护,也惟有提供完善的版权保护,其文化交流才能顺利进行。而澳门本地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也呼唤完整的版权保护机制。目前,澳门坚持定期出版的文化学术刊物达十几种之多,每年出版的本地中葡学者的著作也不下数十种。中国社会科学院杨匡汉教授在谈到澳门的文学创作活动时说到,澳门有一支老、中、青搭配的创作队伍,澳门每平方公里就有两位诗人,若按人口百分比来计算,其拥有作家和诗人的人数或许以列入世界之最。可见,建立澳门自己的版权制度,以保护和促进其欣欣向荣的文学艺术创作局面,是不可或缺的。

  3.澳门特别行政区版权制度运行模式的设置

  澳门文化的开放性特点决定了其在设置新版权制度时,应建立开放性的运行模式。因此,和香港版权制度一样,采取普通优惠原则,对世界上任何人、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发表或出版的作品均给予版权保护,既有必要,也力所能及。同时,作为经济发达的地区和中西方文化的交汇地,其版权制度又应该是最先进的。如在版权法中设置计算机程序的翻译权、在计算机互联网络(如internet)上的传输权、数据库的专有使用权、书面形式的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及绘画艺术作品等的传播权等;又如在侵权行为的处罚机制中,可实行无过错或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侵权人的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以严厉的处罚,加强边境保护措施,等等。从而建立一套既具有本地特色,适应自身发展之需求,又体现国际性,促进国际文化交流的先进的版权保护制度,并为与之有版权贸易往来的各国、各地区的版权人提供高水平的版权保护。

  五、结束语

  目前,澳门的商标法己初步实现了本地化并建立了澳门自己的商标注册制度,尽管其运行模式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调整,但毕竟是个好的开始。专利与版权制度的本地化也正在加紧进行,澳门特别行政区自己的专利法和版权法即将出台,一个全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将会展现在世人面前。

专利制度的特点2

  1前言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与经济转型的过程中,自主创新是原始的驱动力。高校科研院所聚集着中国的近半数的高层科研人员。如何充分激发他们的创造力,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法律方式保护科技创新重要载体,专利本质是以法律保护技术创新,以文字形式公开相关技术,以促进人类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创新。这也专利的保护的核心思想。在国家层面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主要是《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规,主要有《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等。但是,要想很好的调动高校科研院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仅仅靠法律层面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专利内部管理机制,以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专利管理制度的现状

  2.1管理体制不明确

  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管理一般是归科研处管理,有专人负责。但高校下属一般有很多教学院系和科研机构,每个院系与科研机构又有很多课题组,仅仅由一人管理全部知识产权工作,专利仅是其业务的一部分,管理很难到位。

  2.2专利管理工作内容有待整合

  专利管理有自身特点,既要做专利申请准备、文件撰写、专利申请、专利答复、授权,有要完成年费管理和后期的应用许可、技术转让等工作,其中的每一个过程都有许多的工作,有些事需要技术人员完成,有些则需要财务人员、有些需要管理人员完成,这些工作完成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专利管理工作的好坏,也关系到技术保密和商业利益,因此急需整合。

  2.3专利工作尚处在重数量轻质量阶段

  目前考核各高校科研院所专利工作的主要指标是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和授权数量。衡量它的管理,不仅要看其专利数量,而且要看质量和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是否到位,更要看其是否为专利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方式和能够带来的经济效益情况。发明专利的科技含量最高,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数量在一定程度反映了自主创新能力的强弱,也在一定程度说明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程度。根据统计数据,国外申请人发明专利授权量是国内申请人发明专利授权量的近2倍左右。这说明中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有待提高,专利保护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2.4全球范围专利申请量有限

  各个高校科研院所在世界范围内专利申请量很低,每年中国申请量仅占全球专利申请总量的1%左右。高校研究机构是国内专利的主力军,如何提高国外专利申请的数量亟待解决,我们的专利申请很多仅仅是为了考核,没有质量和实际应用价值,因为,以考核为目的,申请国外专利成本高,通过难,所以申请数量少。

  2.5项目研发缺乏专利申请

  高校科研院所有很多工程实际项目,科研人员更多的是重视论文,忽视专利申请与保护工作,而且,国内的专利维权成本也比较高,科研人员认为技术一旦公开带来更多的仿制为题,因此不愿意申请相关专利。根据统计数据,专利申请与授权比例很低,具有推广价值的技术产品中申请专利尚未授权的成果与已经授权的成果仅占总数的30%左右,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的项目中申请专利的技术仅占到5%左右。科研成果是各研究机构应用性强有产业化潜力的成果或项目,本应该有较高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授权数量,但这部分成果专利申请比例很低,不仅说明专利保护意识弱、保护措施不到位,也说明管理他们未认识到专利保护的重要性。研究机构应当在科研工作中强化专利保护意识,项目研发和专利保护工作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2.6专利申请缺乏后期开发与应用

  专利申请授权后,如何开发应用也是目前各个高校科研院所存在较大问题所在。专利一旦授权,既可以自主实现产业化,也可以通过专利使用许可和专利转让等方式实现技术创造的价值。专利技术的专利使用权许可指允许其他企业利用专利技术开发相应产品,市场化推广从而获利,可以限定其市场范围,同时允许多家企业进行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专利权人从中提取相应的报酬。专利技术转让则是将相关专利技术完全一次性转让给其他法人,一次性获得相应回报。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以专利技术换取股权。无论何种方式在自身无法实现专利获利的情况下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专利能够带来经济回报。目前高校科研院所在专利的后期开发上存在重视不够,申请专利授权后就无下文的情况,如何加强专利后期开发也是专利管理中有待解决的问题。

  3专利管理制度的主要问题

  高校科研院所有大量的科技人员,有着人员优势,又有国家和省资金的支持,技术上处在科技前沿,管理者对专利的申请保护越来越重视,但是,为什么专利管理的成果寥寥呢,其主要原因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3.1专利管理体制不适应

  绝大多数科研院所的专利管理工作,均由其科研处或综合管理处室的知识产权专责负责,一般来说,他不仅要负责专利管理,同时还有其他的工作,且该人员一般对科研课题的技术方面并不了解,对专利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有限,对专利后期的市场转化工作就更是缺乏相关经验,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缺少独立部门和专职人员、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有限、管理工作缺乏信息技术的支持,管理和决策混乱,专利申请保护没有专项资金支持,缺乏有效的资金管理体制,很少能在专利战略高度去规划。

  3.2专利管理缺乏专利战略的制定

  专利战略在专利管理中的地位就如同国家的宪法是立国之本一样,一个科研院所要想在专利工作中取得好的成绩,并可以持续发展,就必须制定专利良好专利战略。专利战略制定应在总结科研院所的技术优势,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了解同领域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技术发展方向等信息基础上,综合各方面相关因素制定。

  3.3专利管理制度不规范

  制度是规范管理的基石,没有健全的制度就无法保证工作的高效开展,就无法确定是非曲直,建立完善的专利制度势在必行。目前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管理工作的制度现状基本是每个科研院所都有《专利管理规定》,一般包括专利权归属的确定、专利申请方法、专利材料的归档与保密、专利转让等规定,但是很多是就事论事,不能结合自身特点和专利战略制定管理制度,少有奖励与激励机制,管理制度一般不能及时更新,建议五年左右必须更新。部分管理制度的.可执行性存在问题,尤其是当发明人和专利权人责权利不能有效划分时更是如此。

  3.4缺少专利奖励制度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人有趋利倾向,好的制度应该能够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尤其专利工作中,一个优秀的专利往往可以为机构带来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效益。但是,高校科研院所多为事业单位,专利权人一般为高校科研院,发明人一般没有专利转让和使用许可权的决定权,这些权利通常在机构管理者的手中,而他们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对专利的市场价值了解有限,因此很多专利授权后往往就束之高阁。要想更好的利用专利,建立良好的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势在必行。

  4专利管理制度完善建议

  高校科研院所如何健全自身专利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创新奠定坚实的基础。高校专利管理制度的完善,首先应根据高校科研院所的自身技术优势与特点,制定专利战略,然后选择适合的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

  4.1结合自身技术优势制定专利战略

  专利战略是指机构积极、主动、及时地申请专利并取得专利权,以使机构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主动权,为机构争得更大的经济利益的战略。

  专利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基本专利战略:预测未来技术的发展方向,明确核心技术。

  (2)专利战略:明确竞争对手专利情况。

  (3)专利转让战略:制定专利利用策略。

  (4)专利收买战略:通过收购其他专利加快专利开发。

  (5)专利与产品结合战略:专利许可策略。

  (6)专利与商标结合战略:专利权与商标有效结合。

  (7)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的专利权运用战略,即在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前,先在输入国申请专利,保护资本、技术和产品的独占权的战略。

  (8)专利回输战略,即对引进专利进行消化吸收、创新后,形成新的专利,再转让给原专利输出企业的战略。绝大多数高校科研院所均没有制定专利战略,而绝大多数的成功企事业均有自身专利战略。

  专利战略的制定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由高校院所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共同制定。专利战略制定过程中应贯彻以下原则:

  (1)明确技术优势与特点。结合自身优势,明确目前和未来几年的技术研究方向,研究特长,要具体到每一个方向的每一个创新点,每一个关键技术的突破点,从而提出有可能成为未来专利的增长点。

  (2)利用专利检索技术,进行专利检索分析。针对每一个专利增长点,检索目前已有的国内外专利情况,尤其是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情况,提交专利检索分析报告。

  (3)由决策管理者、技术人员、专利管理人员根据专利检索分析报告共同讨论,针对每一个专利增长点,逐一分析,从中确定最后保留的专利增长点。

  (4)针对每一个保留的专利增长点,制定专利计划。每一个都应进一步进行专利检索,重点是分析竞争对手的研究情况,结合自身项目技术研究进度,制定专利申请策略,明确专利权内容、申请时间计划等。

  (5)进一步进行专利评估,明确专利保护范围,市场价值,加强核心技术的专利保护。

  (6)汇总整理形成专利单位成体战略。

  4.2选择适合的管理模式

  高校科研院所目前的专利管理工作,一般均为科研处的管理专责负责主要的管理工作仅是专利申请协助、专利申请与授权统计、年费奖励等相关工作。没有形成相应管理体系,很难适应目前的专利管理工作。要想从根本上改变专利管理工作现状,每个高校科研院所都有自身特点建立适合的管理模式。一般应包括领导层、管理层、技术层三个层次。领导层负责战略决策、制度制定;管理层主要负责具体专利业务管理,包括专利检索分析、技术支持,技术层具体负责每个项目的专利申请,包括专利撰写答复、专利评估、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技术协议撰写审核等。

  4.3健全完善专利管理制度

  目前,绝大多数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制度不系统,有待完善,一个较为健全完善的专利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首先,明确专利管理机构与职责。要明确规定专利管理体制与机构,明确规定人员组成,人员的工作范围与职责;(2)明确专利权归属的确定方式。主要阐明专利权的主体如何确定,如何区分职务发明,当多个主体共同为专利权人时,权利如何确定等;(3)专利的申报与审查制度。明确专利申请的主要流程,不能盲目申请,不要因为权利要求不明确,造成关键信息泄密,权利无法保证。在申报撰写等流程中,要进行有效的查新与评估;(4)专利内部评估制度。对于处在申请过程的专利,要有价值评估;对于已经授权的专利,在进行使用许可和专利转让前也必须进行专利评估,要明确评估方式、参加人员、流程等;(5)专利实施与转让制度。规定专利的实施与转让流程;(6)专利保护制度。规定专利申请与授权后,针对专利保护在各个阶段应该完成的工作和负责人;(7)专利技术保密制度。针对专利管理工作全流程的保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阐明保密责任与义务,以及违规处理方式等;(8)专利竞争限制规定。明确主体及单位人员在涉及与部门主营业务专利技术相关兼职工作,或调离等时候的限制;(9)专利费用管理。明确专利申请、答复、授权实施等各个环节涉及的费用管理方式方法;(10)专利基金管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专利专项基金,明确基金的管理办法;(11)专利奖惩制度。规定专利工作中的各种奖惩制度;(12)专利合同管理。对专利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合同,明确流程,制定合同样本与规范。主要是以上管理制度,还可以包括专利培训、专利宣传,专利查新和专利分析工作制定相关制度。

  5结语

  本文分别对目前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管理现状、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改进建议,并提出建立全面专利管理制度的总体框架,为提高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利管理提供一定程度的参考。

专利制度的特点3

  专利制度像一把开启束缚人类创造力枷锁的钥匙,在激发人们创造热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特殊的功能。许多国家制定并实施专利战略,大幅度提升专利保护水平,对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和探索。日本是世界上实施专利制度最为成功的国家。日本为适应新科技革命发展的要求和与国际接轨,不断地对专利法律进行修改,逐渐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如何借鉴、吸取日本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设的有益经验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1、日本建立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基本做法和特点

  重视建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体系。二次大战以后,日本走了一条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特别重视发挥专利的作用及专利制度建设。目前,日本专利法律制度由以下实体法组成:《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在《不正当竞争防止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商法》、《半导体集成电路流程设计法》、《种子和种苗法》、《海关法》等法律中也涉及部分专利侵权的内容。20xx年7月,日本政府提出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日本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目的在于加强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概括起来讲,日本的专利权法律体系有以下特点:立法严谨且详尽具体,便于执法操作和保持执法的统一性;日本修改专利法律非常重视与国际条约的规定相一致,注重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注意在保护水平上与美国等相一致。

  日本注重根据新形势发展要求修改和充实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内容。日本多次修改专利法律。例如,增加了允许专利权利人直接选择适用法定赔偿等内容。日本专利法规定:“在专利权或者独占实施权者的诉讼中,认定损害确有发生的情况下,若证明损害额的必要事实在举证方面,因该事实性质而极为困难,法院可基于口头辩论的全部要旨及证据的调查结果,认定相当的损害赔偿额”。日本在专利法律修改中根据专利等知识产权诉讼的特点,积极探讨诉讼程序中具体采用的新制度,如提高法院法官审判水平、增加专家参与、让法官以外的专家参与审判、加强和明确法院调查官的`作用等问题。

  日本重视对专利法律的科学管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执行着一套专利法律的完备管理制度。 日本专利局(JPO)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发明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等;受理和审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协调国际工业产权中的专利保护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务等。日本专利局(JPO)由7个部及工业产权进修所、工业产权审议会组成。在日本,执行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首先是司法部门的责任,对于民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处理;对于侵犯专利权等的刑事犯罪案件,由警察侦破、检察官批捕、法院定罪量刑或处以罚金;对于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相关的诉讼案件,由东京和大阪两地方法院专属管辖,使东京、大阪两地方法院的专门部门发挥实质上的“专利法院”功能。近年还从加强知识产权诉讼综合处理的观点出发,就加强高级法院的专门处理体制的方针展开研讨,包括将高级法院对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等相关诉讼案件的管辖集中到东京高级法院一事等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日本重视专利侵权赔偿保护中的法律协调。日本政府专门成立了由首相亲自挂帅的知识产权部,松下、索尼等大企业都已加入其中。在专利法律的国内协调方面,近年日本设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有关咨询与维权事宜,不仅就有关专利等知识产权权益问题向日本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还将加强对涉嫌侵犯日本企业产品“外观设计”等专利权的外国企业进行调查,收集各类侵权证据,如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调查处,协助日本企业保护自身权益。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协调方面,积极利用驻各国的日本大使馆、领事馆、贸易振兴会等机构,进行双边谈判和多边谈判,加强做侵权国各级政府的工作。

  2、完善中国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建起了专利技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1984年3月12日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专利法》,随后我国专利权法定赔偿制度在总结地方法规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199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对专利法进行了修改。1997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国内首次对专利权案件的法定赔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20xx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我国已进行了第三次专利法的修改及制定了系列法院司法解释。这些都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发展道路。新中国专利诉讼至今已经26年,它已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诉讼模式。我国应重视借鉴日本等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经验和遵守国际条约规定义务,认真总结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建设和司法实践经验,科学分析我国现行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尚存在的诸多缺陷,适应和满足完善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现实需要。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根据发展所处的阶段有针对性地修改我国相关的专利保护法律,应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如何更加适应本国经济、科技、文化发展的需要,立足于如何更有效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当前及今后中国进行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设,仍然需要遵守博采各国之长为我所用、适合中国国情和遵守国际条约规定义务的三大原则,尽快完善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积极完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需要因时间、地域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在其修订和完善中,应符合国际专利权保护规则,遵守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保护国家利益和专利权利人的利益。认真研究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内容、特点、案例,认真研究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标准、责任认定、数额计算方法,探讨分析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我国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专利权利人可直接选择适用的法定赔偿,以便节约诉讼成本、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实现积极高效的保护权利人、吓阻专利侵权的目的。

  针对不同的专利权类型规定不同的赔偿幅度。应借鉴日本规定以每项具体的专利权及每个侵权行为作为适用法定赔偿的基准,以侵犯他人权利数量的多寡分别计算法定赔偿额。我国专利法律应针对不同的类型规定不同的赔偿额度,规定法定赔偿额的下限,提高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考虑依据专利权的类型及该类型所对应的专利产品所属类别,依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的各个行业的合理回报率或广泛的公众调查制定各类产品的利润率以计算赔偿数额。从我国现有情况看,法定赔偿标准过低在一定意义上将纵容和鼓励侵权,应适当提高当前法定赔偿标准尤其是以达到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加大法律制止侵权行为的威慑力,为那些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设定赔偿额度相对较高的“高压线”,加重那些故意侵犯专利权并且侵权情节严重的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只有赔偿数额足够大,才能有效抑制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只有给予受到侵害的专利权利人以足额的赔偿,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与合理。

  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应做出更灵活的规定。法定赔偿的适用应综合考虑权利人的利益和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作出切合实际的灵活规定。明确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的时间、产生的后果(包括权利人因侵权所受到的商誉和精神损失)及当事人的主观恶性,是各类专利权侵权法定赔偿中都必须考虑的因素。专利权的类型、市场价值和评估价值都会影响到权利人的损害结果,也应作为考虑的因素。在专利权利人提出的赔偿实际损失的证据未能被法院采纳时,视为权利人默认适用法定赔偿。专利权利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随时可以提出法定赔偿的请求,或者同时提出要求侵权人赔偿权利人损失和法定赔偿。为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当专利权利人提出法定赔偿的请求时赋予侵权人以抗辩权,即如果侵权人认为权利人按法定赔偿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应允许侵权人通过提供证据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均较低,对权利人提出的法定赔偿请求予以抗辩。专利权利人明确表示不要求适用法定赔偿的,法院应不适用法定赔偿。

  深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学理论研究。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权法学理论研究尚不够深入,学者们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权的许多理论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单一的归责规则还是适用复合的归责规则,在适用复合归责规则时,如何适用过错归责规则、过错推定归责规则、无过错归责规则,产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对专利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何影响,如何计算侵犯专利权财产权的损害赔偿额,在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如何计算侵犯专利权人身权的损害赔偿额等。这些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学理论发展和制度发展,通过对此深入研究,有助于发展我国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法学理论和制度。

专利制度的特点4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加入WTO后,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专利纠纷的数量也在呈现迅速增长的态势。为了应对专利纠纷大量增

  加、审理难度与其他民事纠纷相比较为困难的司法现状,最高人民法院院也积极地采取了应对措施,特别是于20xx年6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专利纠纷的受理、管辖、保全及我国专利法部分条文的确切含义作出了法律规定,增强了司法实务中的操作性。但笔者认为:专利本身以及专利纠纷所呈现出的特殊性是增加专利诉讼复杂程度、审理难度的最根本原因。要妥善解决专利纠纷,必须根据专利及专利纠纷的特殊性进行程序性设计或修正。因此,类型化的程序应当是专利纠纷妥善解决的必由之路。

  目前,TRIPS协议中所要求的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或救济程序以及笔者对我国台湾地区以及美国的专利诉讼程序的研究也证明了笔者以上的观点。因此本文中,笔者将对专利诉讼类型之——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性进行研究,并提出针对该特殊性的若干诉讼程序设计建议。

  二、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性

  1.专利侵权诉讼的科技属性

  专利制度从诞生发展到现在,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保护、利用发明与创作,从而促进产业发展。因此,无论最初作为“特权”存在的专利,还是现代作为民事权利存在的专利,其授予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具备“新颖性”、“创新性”的科技与技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作为专利授予对象的科技、技艺或方法也在不断地拓展。18世纪之前,专利授予的对象往往是某方面技师在其工作领域的特有技术,例如: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授予的一项专利为工艺师约翰.卡姆比(John Kempe)在缝纫与染织方面的技术;1421年,意大利建筑师不鲁内莱西(Brunelleschi)发明“带吊机的驳船”而被授予专利。即使是1474年威尼斯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专利的主要授予对象也是在威尼斯实施的有关技术。专利制度发展到现在,其授予对象已经大大拓展,范围涵盖人类生产与生活的各个方面。目前世界各国通用的国际专利分类标准(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即IPC标准,将专利共分为八类:人类生活资料、作业与运输、化学与冶金、纺织与造纸、固定建筑物、机械工程、照明、供热、武器、爆破、物理、电学等。我国专利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专利客体的范围,但我国的专利客体范围应当说比西方国家的更广泛。“在许多国家,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也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却不在专利法中,这些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也不一定是专利权……”但我国法律规定:除了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外,其范围基本囊括所有人类生产、生活的全部方面。从科学技术角度看,专利客体的广泛性及多样性使专利中蕴涵的技术新颖性、创造性也呈现复杂、多样的特点。在我国,专利中的新颖性及创造性特点是在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的说明书中体现的。一旦经过实质审查且无人提出异议,则专利的科技属性即被专利行政机关认可,同时授予申请人专利证书。

  如果专利未疑被侵权,从实体法角度看,专利的科技属性似乎被隐藏起来,显示出隐蔽性特征。这主要归因于专利权客体的使用方式与普通物权客体的使用方式有异。专利制度中对客体的使用主要是利用专利制造、销售或许可他人制造、销售某种专利产品。而该专利产品被最后消费者购买后,只要目的是使用该产品,其并不会关心、留意其中的科技属性,除非其是为了研究、仿制、剽窃产品中的技术、工艺等科技内容。因此,专利的科技属性在专利被授予后,则只有被侵权,在诉讼过程中才会显现出来,呈现显性特征。

  在侵权诉讼中,专利的科技属性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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