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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鳞图册制度

时间:2024-01-03 08:56:00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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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鳞图册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鱼鳞图册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鱼鳞图册制度

  目的

  鱼鳞册是明清两代征收地丁钱粮所使用之一种册籍,为了征派徭役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而编制。

  由来

  鱼鳞图册的名称由来,梁方仲整理三种说法,且三说并行不悖,列举如下:

  比次若鱼鳞而得称,如《武进县志》载:“田地以坵相挨,如鱼鳞之相比。”又如《学庵类稿》载:“以其比次若鱼鳞然而名也。”

  所绘形状若鱼鳞而得称,如《实录》载:“以图所绘,状若鱼鳞然,故号鱼鳞图册。”

  为排列先后才变动而得称,见《靖江县志》载:“田有涨坝,时多时寡,不逾年而辄易。……故他邑册称铁板,靖册独称鱼鳞,参时势而先后次之,非一成不易之则也。”又如元人王祎尝言:“其以田之图相次而疏其号……曰流水,亦曰鱼鳞。”由于军册中亦有鱼鳞之称,《会典》略云:“次年该造格眼军册、除有见在编军鱼鳞、类姓等册查算外……”更加强了鱼鳞为活册之义。

  历史

  刘铭传接任台湾巡抚后,实施“土地清丈”绘制的鱼鳞册

  南宋时已有鱼鳞册之名,绍熙元年(1190年)漳州等地即开始编制这种图册,婺州等地区曾经编造。至明初,明朝洪武年间下令各个州县编造,派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亩,在松江编制鱼鳞册。洪武二十年全国完成编制,以里为单位,一百一十户为里。《·食货志二》说:“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明夷待访录·田制三》:“鱼鳞册字号,一号以一亩准之,不得赘以奇零。如数亩而同一区者,不妨数号;一亩而分数区者,不妨一号。”

  明末鱼鳞册已无法反映现况,流为具文。《武清县志》载正德、时,当地鱼鳞册因“胥吏恶之,毁弃殆尽”,还有“抢而鬻之市者”。清朝四年(1647年)和二年(1663年)重新编造、补造鱼鳞图册。八年五月,任湖北巡抚称:“湖北屡经丧乱,鳞册无存,不得不凭总书、册书、里书之颠倒影射。”直至末年,仍然有造册的记录。

  近人缪愉在《武昌田赋之研究》中认为湖北并无鱼鳞图册:“考鱼鳞册仿自南宋州县,间有攒造,未尝遍行。洪武中始励行之。但史书仅明言南畿及浙江成册,未闻他处。万历时虽曾遍造,鄂省曾否完成,恐成问题。盖鱼鳞图之特点在积度弓亩,地次字号。畿浙及湖北同罹洪祸之变,而前者亩号独多并存,后者独并缺之,岂其时未尝图田编册乎?此余疑鄂省前无鱼鳞图者一。再就武昌市底册观之,签条原叠三数分,其册非口可知,但亦不载亩分地号,岂尚有其他底册乎?籍曰有之,若辈又何能十百年独秘亩号,不使阅邑人知?此余疑武昌前无鱼鳞册者又一”

  制作流程

  据文献记载,南宋绍熙元年(1190)漳州等地即开始编制这种图册,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始于明洪武二年(1369),进入清代后渐废。洪武元年春,明太祖朱元璋针对两浙富民诡寄田产、逃避赋税之弊,派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亩。并在松江编制鱼鳞图册。二年,又派国子生武淳等分别巡行州县,全面清丈土地,查实田亩,编造土地清册,即鱼鳞图册。具体办法是:根据各县税粮多少,将一县分为若干区,每区又按土地的自然形态分为若干地段,由粮长率里长、甲首进行丈量,以田地为主,编排字号,详列土地面积地形、四至、土质优劣及上中下等税则。有的图册还有“分庄”一栏,以备土地买卖时粮差过户或父子兄弟析产之用。各州、县、都、里将所辖境内的田地图编在一起,栉比排列,制成鱼鳞总图册。各州县年终统一造册解府汇编成一府总册。图册一式四份,分存于县、府、布政使司、户部。

  后世评价

  鱼鳞图册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建立的一种土地赋税管理办法。它的科学性一定程度上帮助统治者了解了地权归属并有效规划了国土,是自然社会资源管理的重大进步。

  价值

  鱼鳞图册史料价值,体现在帮助专家开展了诸如土地制度等问题的研究,这方面的工作尚属初步。研究者利用十分有限的鱼鳞图册资料,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果。章有义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所藏的江苏长洲三册鱼鳞簿,结合各时期基本史料,对相关地区的土地占有关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一些重要的结论。如从长洲鱼鳞簿中所见地权分配情况,可推论其对于整个苏州地区所具有的一定的代表性。

  专家认为:苏州“由康熙初年(5—15年)至1949年,二百七八十年间,地主(包括富农)同农民占地的比率几乎稳定在65:35。看来,人们设想的地主所有制支配下地权不断集中的必然性,在这里没有得到证实”;“在地权比较集中的苏州,小土地所有者的土地尚且占有不容忽视的比重,其他地区更可想而知。这就提醒我们,在研究中国封建土地关系时,不应无视小土地所有者即自耕农的问题。可以说小土地所有一直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乃是中国封建土地制度的一个特色。如果把地主和佃农的关系当作土地关系的全部,那就未免片面,过于简单化了。即使就租佃关系而言,也可能发生在小土地所有者和无地户之间,甚至小土地所有者之间。某些地区地权比较分散而租佃关系却比较发达,原因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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