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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3-12-02 07:20:5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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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1

  物业管理系统

  (1)安全规定

  1.非社区家庭不得随意进入社区。访客必须在看门人处登记,如果他们同意,他们可以进入。

  2.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社区,并获得物业管理处签发的临时许可证。

  3,住宅单元的机动车应当发给卡登记制度;自行车应停放在指定地点,机动车不得停放在居民区。居民车辆只能停放在社区的地下停车场。

  4.如果家庭搬家很大,如果搬走了贵重物品,他们必须由居民陪同搬出社区,并配合保安人员记录物品,姓名,家庭住址等的数量,以便他们可以在将来检查。必须以书面形式列出姓名,数量,所有者的房间号,身份证号码,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签名确认以删除该项目。

  5.当公安,消防,交通,医疗卫生领域出现紧急情况时,物业经理和居民有义务积极配合,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稳定。及时采取措施维护现场秩序,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6.遵守社区和财产管理办公室颁布的规则和条例,以阻止和阻止不遵守该制度的居民。

  7,居民应“看好自己的大门,管理自己的家庭,保住自己的家园”,增加自我保障意识。

  8.居民应该勇敢地停止和报告破坏公共秩序并造成隐患的人。

  9,社区经营户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服从物业管理办公室管理,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爱美化,不摘花,不践踏草坪,不破坏树木。

  2,关心公共设施,不要拆除,弄乱,建造,弄乱,保持社区干净整洁。

  3,商业市场,商业网点,食品商店不应扔垃圾,倾倒污水和排放其他污染物。

  如图4所示,社区中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可能产生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噪音。特别是严禁在晚上10点至早上8点之间制造各种噪音,违者有权进行干预并采取必要措施。

  5,社区各类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禁止,整理,整理。

  6,不要在家中使用燃煤采暖,供暖,餐饮设备。

  (3)卫生管理条例

  1,请自觉维护社区的公共卫生,不要吐,扔掉果皮,纸屑,烟头等,不要高空抛物线,不要在建筑物,楼梯等公共场所的'公共通道内堆垃圾,放物品。

  2,垃圾袋装,放置在垃圾收集点,以便及时收集和清理。

  3,不要将垃圾,塑料袋等杂物放入厕所或下水道。

  4.不要饲养家禽,牲畜和高大凶猛的动物。宠物必须遵守相关的政府规定,不得影响邻里的其他地方。随着宠物在社区中散步,它不会污染环境。宠物受到主人的伤害。

  5.居民不得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处置垃圾。

  如图6所示,社区中的任何公共场所都不应该被涂抹,涂鸦或不加区别地张贴。违法者负责清洁和涂装费用,并暴露在公告板上。

  7,商业网点不得在公共场所,在走廊堆放物品或占用公共场所扩大营业场所。

  8,提醒进入社区的亲友,遵守社区管理规定,维护社区清洁。

  9.物业管理处负责社区的垃圾清除和消毒工作,积极配合环境卫生,卫生防疫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境卫生宣传,让每个人都喜欢清洁而且所有这些都是卫生的。

  (5)停车管理规定

  1,住宅停车场,用于购买(出租)停车位供家庭使用,所有外国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嘈杂的人员不允许进入。

  2,长期停放地下停车场的住宅车辆必须申请车辆停放卡,一辆车和一张卡,卡进出;临时停车必须登记,临时车辆停车卡批准后,卡出入,离开时返还卡。

  3.租用固定停车位的车辆应停放在原地。租用非固定停车位的车辆应由保安人员按顺序停放。停放在临时入口区域的车辆的停车场。

  4,停车场24小时值班并记录,严格按照消防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设备。

  5,停车场应保持卫生环境,停车场内没有停车位,客人,饮酒,睡觉,下蹲,吵闹和长时间聊天。

  如图6所示,车辆进入停车场并被禁止鸣喇叭,速度限制为5 km / h。

  如图7所示,禁止车辆停放含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

  如图8所示,车辆必须进出车辆,注意前后车辆之间的距离,并且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进出和使用其他停车位。

  9.停车场的保安人员应仔细检查车辆类型,车牌号码和车辆是否有锁定或外部损坏,并通知车主问题并进行登记;

  10,车辆停放后,车辆主要取走车上的物品,锁上车锁,车门和车窗,否则风险自负;

  11,汽车主要关注停车场的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如果意外损坏,需要根据价格进行补偿。如果造成严重事故,将承担责任;

  12.固定停车位的车辆主要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停车费标准支付;临时车辆由管理员指导停放停车位并根据停车时间规定收费;

  13.如果车主意外丢失车辆通行卡,他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提供相关信息。核实后,应支付卡的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应重新发卡;

  14.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受损,原则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在严重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提出索赔,值班保安应与物业公司协助调查处理;

  15,所有停放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对于非法驾驶和停放车辆的所有者,管理员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拖车和其他处罚,并由业主造成的损失由业主负责。

  (6)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反分裂”的原则,实行综合管理和集体防治。

  2.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居民对消防安全的认识。

  3.物业管理办公室定期检查,维修和维护社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和设备,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并将检查报告给公司备案。

  4.严禁将危险品车辆带入社区,教育儿童不要在社区玩耍。

  发现应该及时救出最初的火灾。如果情况严重且难以消除,应立即拨打“119”寻求帮助,帮助维持火灾秩序,配合事故发生。

  6,自觉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能拉临时电气线路,禁止擅自拆除,更换燃气(燃料)设施和用具。

  7,遵守市政府有关规定,掀起烟花爆竹,防止火灾隐患。

  如图8所示,对于室内装饰,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以防止火灾事故。

  9,不要让香烟被抛出窗外,未熄灭的火不得倒入垃圾桶。

  10.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关闭或堆放碎片。

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2

  小区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须共同遵守。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南安市宝龙花园小区;

  座落位置:南安市梅山镇竞丰村宝龙花园;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

  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物业管理区域:东接梅九公路;西接配电厂;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北围墙;南接中年山宝龙花园南路。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

  (六)在小区进出和其它活动时,应文明礼貌,亲善对待小区邻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

  (一)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结构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防空避难层、设备层或其它配套设计等结构部分;

  (二)由住宅业主或其与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识、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按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尽量减少影响邻里生活。

  每日施工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4:30-17:30 ,其他时间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该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不得停放大门口、占停其它通道,也不得随意占用他人车位。

  第十五条 在日常生活中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乱抛垃圾,高空抛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五)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六)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七)夜晚11:00后大声猜拳、酒后闹事等不文明言行;

  (八)聚赌、盗窃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六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禁止无证饲养宠物,饲养宠物的业主或使用人须到物业服务企业领取“饲养宠物许可证”,饲养宠物不得制造噪音或威胁他人安全;

  (二)不得饲养家禽家畜,严禁制造尿便等臭味,杜绝禽流感根源。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七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予配合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向相关业主说明情况,并在第三方(如、居委会、派出所或业委会委员)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相关责任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全体业主要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授予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业主要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业主利益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有权劝阻、制止;业主拒不改正的,服务企业可暂停为该单元供电、供水,甚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未按规定交付的,业主委员会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缴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房号进行催讨;仍不交付的,业主大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将本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规约的决定为本规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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