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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管理制度

时间:2023-05-04 12:56:1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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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科管理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产科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产科管理制度

产科管理制度1

  (一)严格执行“五同时”,坚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在编制生产作业计划时,同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各级生产调度会上有职业安全卫生内容。

  (二)组织好均衡生产,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搞好劳逸结合,确保生产安全。

  (三)组织外场试验时,制定外场试验安全措施,并认真落实,确保外场试验整个过程的'安全。

  (四)贯彻执行和广泛宣传上级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的条例、法规。认真做好人员、物资运输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对本部门在用机动车辆、电瓶车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六)经常对本烧结厂车辆驾驶、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安全卫生、安全行车、安全运输的竞赛活动,表彰先进,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经常督促驾驶人员学习交通规则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八)建立、健全驾驶人员、运输车辆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档案资料和交通事故的档案。

产科管理制度2

  1、 孕妇学校是产科对外宣传的窗口,本着服务于妈妈、服务于宝宝、服务于家庭、服务于社会的宗旨,xx医院孕妇学校免费对孕妇进行孕前、孕期及产后健康知识的宣教。

  2、 孕妇学校设专人管理,保证孕妇学校环境整洁、安全,设施固定、材料齐全。

  3、 每期孕妇学校课程设专人组织,保证授课井然有序。

  4、 孕妇学校的授课教师要认真备课,确保授课质量。授课形式及方式应多样化,可采用大班授课、小组活动、个别咨询等多种形式,案例分析、讲课、经验分享、角色扮演等多种形式,以达到参与和互动效果。

  5、 孕妇学校管理老师应合理安排授课时长及频次数,每次授课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月不少于4次。鼓励孕妇参加全程培训,使每位孕妇在其怀孕期间均能得到完整的孕产期健康教育知识和基本技能。孕妇学校授课教师的`课件要形式多样,不断更新知识,总结经验,使孕妇接受到更新的知识信息和服务。

  6、 孕妇学校老师要按标准孕妇学校教材,结合实际需求编写教案,准备教学资料。课程安排、教学内容、授课老师、授课时间、授课形式等均应通过不同途径提前一月对外公示,便于孕妇选择自己所关心的内容参加培训或活动。组织者需详细介绍我科的优势,扩大对科室的宣传,增加知名度。

  7、 每季度开展一次孕妇学校课程满意度调查,并对课程进行反馈调查,保证孕妇(或其家属)对孕妇学校授课知晓率达到80%以上。

  8、 每年开展一次院内师资集中培训,针对听课人数及调查情况对孕妇学校课程设置、师资安排、教学方式和手段等进行分析,制定调整方案并改进孕妇学校工作。

产科管理制度3

  一、目的

  认真细致观察产程,尽可能使分娩顺利完成。

  二、适用范围:

  妇产科产房。

  三、职责

  1.当班助产士严密观察产程,并及时记录检查结果在候产记录单、分娩记录单、新生儿记录单。

  2.做好心理护理,给予孕产妇无微不至的关怀,鼓励和帮助产妇,共同以科学的方法减轻分娩时疼痛。

  四、工作程序

  1.第一产程观察:从规律宫缩到宫口开全。

  (1)当班助产士严密观察子宫的收缩情况,定时连续观察宫缩持续时间、强度、规律性以及间歇期时间并记录在候产记录单上。

  (2)助产士应严密观察胎心音变化并记录在候产记录单上。

  ①助产士应在潜伏期在宫缩间歇时每1~2小时听胎心一次。

  ②进入活跃期后,助产士应在宫缩频时每15~30分钟听胎音一次,每次听1分钟。

  (3)助产士应通过肛查或阴道检查掌握宫口扩张及胎头下降情况并记录在候产记录单上。

  (4)助产士应观察破膜情况、羊水性状、颜色、流出量、破膜时间并记录在候产单及产程图上,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处理。

  (5)在正常情况下助产士应每4~6小时测量血压一次,若发现血压升高,应增加测量次数并及时报告医生及时处理。

  (6)助产士应鼓励产妇多吃高热量易消化食物,并注意摄入足够水份,以保证精力和体力充沛。

  (7)助产士应提供产妇需要学习的材料,予以心理护理,讲解分娩先兆症状及给予无微不至的关怀。

  (8)临产后,若产妇宫缩不强,未破膜,助产士可鼓励产妇在病室内适当活动,有助于产程进展,若初产妇宫口接近开全或经产妇宫口扩张4cm,应卧床并行左侧卧位。

  (9)若产妇精神过度紧张时,宫缩时喊叫不安,助产士应在宫缩时指导做深呼吸或双手轻揉下腹部。

  (10)临产后,助产士应鼓励产妇每2~4小时排尿一次,必要时予导尿,若初产妇宫口扩张小于4cm,经产妇小于2cm,应行肥皂水灌肠加速产程进展。

  (11)初产妇头位临产的宫口开大3cm时,当班助产士应认真绘制产程图。

  2.第二产程观察:从宫口开全到胎儿娩出。

  (1)助产士密切监测胎心,每5~10分钟听一次,并记录在候产记录单上。必要时用胎儿监护仪观察胎心率

  及基线变化,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医生尽快结束分娩。

  (2)助产士指导产妇屏气(使用语言)。

  (3)接产的.准备: ①助产士用肥皂水擦洗外阴部,然后用温开水冲掉肥皂水,最后用消毒剂消毒外阴部。

  ②正常平常接生由助产士负责,接产者按无菌操作常规洗手、戴手套,铺好消毒巾准备接产。

  (4)接产:

  ①助产士应保护会阴,协助胎头俯屈。

  ②助产士应按分娩机理协助胎头仰伸。

  ③胎头娩出后,助产士不要急于娩出胎肩而应先以左手自鼻根向下颌挤压挤出口鼻内的粘液和羊水。

  ④助产士协助胎头复位和外旋转,使胎儿双肩径与骨盆出口前后径相一致,协助娩肩,记录胎儿娩出时间。

  ⑤助产士应在胎儿娩出后1~2分钟内断扎脐带。

  3.第三产程观察:胎儿娩出至胎盘娩出。

  (1)助产士认真处理好新生儿。

  ①助产士清理新生儿呼吸道。

  ②处理脐带。

  ③助产士应擦净面上血迹足底胎脂,测体重,打足印及母指印于分娩记录单上。

  (2)助产士协助胎盘娩出并记录娩出时间。

  (3)助产士应检查胎盘胎膜。

  (4)助产士应检查软产道。

  (5)助产士应在产后给产妇肌注催产素10单位,预防产后出血。

  (6)观察产后一般情况,助产士应在产房观察产妇2小时,协助产妇首次哺乳,注意宫缩、宫底高度、阴道流血情况及生命体征并记录。

  (7)助产士应填好分娩记录及新生儿的记录。

产科管理制度4

  为了提高妇产科医疗质量管理水平,落实院科两级质量管理制度,维护患者利益,保障医疗安全,促进质量持续改进,特制订本制度,实行计分制管理。

  一、职责分工

  1、 主任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对科室行政、医疗、教学、护理等各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及协调,领导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及负责科室业务规划与发展。

  2、 护士长全面负责护理技术、护理质量、护理安全的管理,协助科室新技术、新业务的开发应用及科室行政管理。

  3、 质控小组每周不定期检查全科各种医疗文件、技术操作及其他各项诊疗活动中执行技术规范的情况,并有权作出违规记录及处罚。

  二、医疗管理

  用药,尽量减少病人医疗负担。实行贵重药品、自费药品告知制度。

  三、医德医风

  1、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接待患者及家属要和蔼、亲切,不准推诿病人。如遇错收病人,应主动与其他科室协调好后方可转诊。

  2、不准收受病人的红包、礼物;索要红包、礼物引起投诉的,按医院的有关规定处罚。拒收红包者,按拒收额度和医院规定给予经济奖励。

  3、加强“反商业贿赂法”的学习,巩固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治理的成果。拒绝医药代表进科室,不准与医药代表非法接触。

  4、对病人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答,提倡文明用语。

产科管理制度5

  一、医院必须把产科质量放在首位,把产科质量管理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中。

  二、医院要建立健全产科质量保证体系,即建立院、科二级产科质量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产科质量管理工作。

  三、院、科二级产科质量管理组织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自身医疗工作的实际,建立切实可行的'产科质量管理方案。

  四、产科质量管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制订产科质量管理目标、指标、计划、措施,进行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等。

  五、医院要加强对全体人员的产科质量管理教育,组织其参加各项医疗管理活动。

  六、产科质量管理工作应有文字记录,定期向院长汇报。

  七、产科质量检查结果与评优、奖惩及职称评聘相结合。

产科管理制度6

  一、严禁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非法开展产科诊疗活动。

  二、严禁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非法从事产科诊疗服务。

  三、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控制剖官产率。加强孕产期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面加强产科质量管理。

  四、严禁违反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相关规定。健全医院感染防控体系,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意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减少医院感染。

  五、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接受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和赞助,严禁参与各种形武的母乳代用品推销和宣传。严格执行母乳喂养相关规定。

  六、严禁危害新生儿人身安全的行为。医疗机构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新生儿交接时须由交接双方的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新生儿检查、治疗需离开原病区的,必须有家属陪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产科、新生儿科等关键区安全防范能力建设,并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

  七、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报告制度。出生缺陷新生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联系公安、民政等部门妥善处理。

  八、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脐带血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对死胎、死婴,必须经产妇或家属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后,方可由其自行处理。委托医疗机构处理的,应当按照《殡葬管理条例》处理。可能存在感染性、传染性疾病的,不得自行处理,产妇或家属知情同意并签字后,由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进行处理。

  十、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严禁倒卖和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产科管理制度7

  产科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行业务副院长行政查房制度,及时协调院内相关科室关系,解决产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改进产科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二)、实行科主任负责制,严格执行《广西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和《广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试行)》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落实各种人员职责。

  (三)、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产科质量管理小组,按照《广西县,乡级产科质量标准》每半年评价一次产科质量,并做好登记。

  (四)、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儿科要互相配合,同时负责对转入新生儿科的病理新生儿和母亲的查房和诊治,执行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五)、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要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现场抢救,指挥抢救工作,并报告医院,协调各相关科室共同组织抢救。

  (六)、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对产科人员的助产技术培训。实行产科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制度,有计划安排医师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产科质量不断提高。

  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度

  (一)、认真做好孕妇系统管理,产前保健时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统一使用依法印制的《广西孕产期保健手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按要求认真做好孕妇学校健康教育,孕期保健服务。孕妇住院分娩时须将《广西孕产期保健手册》交给产科,通知在检查产妇后要向孕妇和家属介绍产妇情况,耐心细致解释分娩本身的安全性和风险性,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使产科医生及时掌握孕妇孕期保健情况,记录分娩情况,做好产后保健记录以及产后入户访视的母婴保健情况。

  (二)、对住院分娩的孕妇,接诊人员要详细、如实地填写孕产妇姓名,丈夫姓名及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

  (三)、产房实行24小时负责制,负责第一产程到第三产程全产程监护的产时保健服务,助产人员除掌握适宜产科技术外,还应掌握一定的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抢救危重患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实行剖宫产术需由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决定,主刀医师应具备妇产科医师职称,具备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危重孕产妇的急救和转诊制度

  1、急救和转诊网络的建设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负责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孕产妇急救和转诊网络,建立母婴安全绿色通道。根据区域范围和医院的技术,设备,人员等条件,将辖区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转诊分片负责的原则,确定其在转诊中的上下级关系,由指定的上级机构包片负责接收下级医院危重孕产妇的转诊任务.。在农村地区,一般以具备抢救能力的县级综合医院为转诊中心。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转诊网络名单向辖区内全部医疗机构及群众公布,并制定明确的转诊程序,规定什么情况转哪级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规定接纳本机构能诊断和处理的孕产妇,对规定服务范围以外的高危孕产妇应及时转至相应的上级医院进行诊治,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对待转诊,不能延误或推诿。

  2、转诊中心的条件

  转诊中心应具备各种难产诊疗技术,产科及新生儿危重症的抢救技术,全套麻醉,呼吸,循环管理等技术相应设备,以及产科抢救药品,产科抢救设备,抢救制度,而且抢救物品随时处于功能状态。

  3、各级转诊中心应具备急救车,且24小时有人值班。如果本院急救车外出,应迅速联系当地急救站或通知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协调附近医院解决。在偏远地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应动员社区力量来解决转诊所需的交通工具和人力,如组织固定的担架队,在必要时一面利用人力转运产妇,同时通过电话与上级急救中心联系,由上级医院派出救护车,两种方法相结合,尽量缩短转运时间,转运的医务人员和接诊人员应有在转运途中初步急救的能力。

  4、转诊过程的要求

  下级医院应在识别出高危后及时上转,不要等病情危重时方转,上级转诊中心应及时向下级单位反馈转诊病人的诊断、治疗、处理、结局等信息,指导如何处理。

  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产科医务人员要树立安全意识,院科两级要加强管理和督促检查,防止意外和突发事件的发生。母婴同室区安装防盗门,非探视时间不得开放,做好防盗门锁匙的交接班,若有突发事件发生随时保证能打开大门。

  (二)、责任护士要向住院孕产妇进行入院宣教,宣教内容:(1)、入院须知;(2)、探视陪护制度;母婴同室安全管理制度。宣教后责任护士和孕产妇要签名。

  (三)、实行当班医护人员查房,清点母婴人数,交接制度,实行交班责任制。使严格的医疗和护理工作制度并得到落实,保证母婴得到安全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四)、严格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制度

  为防止交叉感染,确保母婴安全。非探视时间一律不予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进入探视者要进行签名登记,患呼吸道传染病和红眼病等患者严禁探视,获准入探视者必须清洁消毒双手后才可入室,探视时间不超过半小时,每次探视只允许1—2人,需要陪护者由产房护士长根据产妇具体情况发放陪护卡,一卡只允许一人陪护,其余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母婴同室区。探视和陪护人员身份要登记清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非亲属不许探视,母婴同室区工作人员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

  婴儿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分娩女婴或残疾婴儿并有弃婴倾向的产妇及家属,要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报告科主任和医院领导。

  (二)、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

  (三)、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亲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认真做好婴儿的交接工作,严防意外。必须做到:1、工作人员须挂牌上岗;2、抱婴儿或还婴儿时,须在母婴分离情况记录薄上填写清楚抱(还)婴的日期,时间,母婴分离原因,并有医护人员和产妇或婴儿父亲双方签名。

  (四)、婴儿出生时立即在婴儿病历上盖上婴儿脚印,出院时必须由母亲在病历上加盖母亲拇指印,而且必须进行《婴儿出院产科登记》后经当班护士核对,双方签字确认后方可离院。除产妇死亡或昏迷神智不清情况下由父亲签字认领外,单亲母亲和发生产妇死亡的情况时,才由其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认领,一般情况不允许无血缘关系的其他亲属随意认领婴儿。

  终止妊娠制度

  (一)、进行早期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有医学指征需要终止妊娠时,须向受术者说明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或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及意见情况,经本人和家属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如为计划生育引产的,按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属大月份引产的,须持有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施行引产。同时,要做好有关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四)、凡引产出来的婴儿,必须认真填写孕周,引产出来的时间,婴儿性别,死(活)婴,处理结果等,并有两名医护人员签名。

  (五)、严禁进行假结扎,假放环,非法取环,杜绝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和《计生手术证明》,《婴儿死亡证明》。

  弃婴处理制度

  (一)、医院内或周边发现弃婴时,必须指定专人看管,并及时报告医院领导,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及时转送社会福利部门收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弃婴信息,更不得擅自向社会人员提供弃婴。

  胎儿性别鉴定管理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对检验科,遗传室,B超室,产科的严格管理,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法制意识,严禁采用检查,B超,羊水染色体性别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管理办法》,《广西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关于禁止对胎儿进行性别进行性别鉴定的规定。

  (二)、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经国家卫生部的《产前诊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鉴定。

  (三)、B超室常规胎儿B超检查时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进行胎儿性别检查,而且要对所进行的孕妇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登记备查。

  (四)、对违反规定非法进行性别鉴定和引产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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