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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制度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6 12:59:53 制度 我要投稿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检验制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1

  为确保公司做到安全防范过程井然有序、文明服务、礼貌待人,防范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办公室、保安监管部负责对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抽检,管理处主任助理对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督促、落实。

  一、内容

  安全防范服务过程的分类与检验过程工作分配。

  1、安全防范服务过程包括:道口保安作业、楼宇保安作业、车(库)场保安作业、巡逻保安作业。

  2、自检:管理处依据《保安工作检验标准》,至少每月对辖区安全防范工作进行一次自检,自检率不得低于30%,自检结果上存档并总结。日检(包括夜间查岗):分管保安工作主任助理依据《保安工作检验标准》,对各保安班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日检,夜间查岗每周不少于二次,查岗时间一般为0:00至6:30。

  3、对以上检验中发现的严重不合格项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认真填写纠正措施报告上报管理处;发现隐患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并认真填写预防措施报告管理处。

  二、相关文件与记录:

  各项规章及职责、《保安工作检验标准》、《培训记录表》、《保安工作日检表》、《夜间查岗记录》。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2

  一、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管道)安全运行。

  二、只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允许使用和操作压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员要切实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贮罐液位压力,温度及各关键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严禁超液位、超压、超温运行,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做好运行记录。

  五、运行中压力容器(管道)不得超过规定压力,当罐压接近最高压力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冬季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压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冻堵。

  六、压力容器(管道)应按规定坚持排污,一般应在进液后1小时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时间应根据液化石油气含水及污物情况确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八、经常对压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进行外表面维护和保养,要定期对玻璃液位计排污,和对不经常开启的门进行活动,禁止带压对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坚固。

  九、罐区运行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有人在岗掌握和检查罐区情况,应严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内的杂草、杂物。

  十一、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十二、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压力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失灵的贮罐严禁使用。

  十三、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完好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产生较大静电。

  十四、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离岗,采取救灾措施,并听候统一指挥。

  十五、认真做好记录。

  十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上报。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3

  一、必须把检验质量放在首位,普及提高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理论知识,使之成为每个检验人员的自觉行动。同时,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和临床检验中心的要求,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医学实验室质量管理(iso17025)》要求,全面加强技术质量管理。

  二、建立和健全科、室(组)二级技术质量管理组织,适当安排兼职人员负责检验科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管理内容包括:制订目标、计划、指标、方法、措施、实施检查、总结、效果评价及信息反馈,定期向上级报告。

  三、各专业实验室要制订质控制度,开展室内质控,做到日有操作记录,月有小结、分析,年有总结。发现失控要及时纠正,未纠正前停发检验报告,纠正后再重检、报告。

  四、加强仪器、试剂的管理,建立大型仪器档案。新引进或维修后的仪器须经校正合格后,方可用于检测标本。

  五、及时掌握业务动态,统一调度人员、设备,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检验工作的正常运转。

  六、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类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各项操作规程,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七、做好新技术的`开发和业务技术的保密工作。

  八、积极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努力提高质评水平。

  九、制订技术发展计划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4

  (1)、特种防护用品暂定为: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安全鞋、防静电导电安全鞋、绝缘靴鞋、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电焊面罩、防噪声护具、电焊护目镜、炉窑面罩、防尘口罩、防尘口罩滤料、防静电工作服、防酸工作服、防碱工作服、防尘工作服、防水工作服、阻燃防护服、专用防护手套等。

  (2)、采购特种防护用品必须向生产厂家、销售单位索取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鉴证、销售许可证、检验报告书等有关证件。规定的证件不全的特防品不得采购。

  (3)、特防品入库前必须经作业队设备物资室与安全质检室对其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严格检查验收,证件不全、质量不合格、安全性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验收入库。

  (4)、特防品必须设专人保管、维护和检验。建立发放使用管理台帐,随时掌握其质量安全状况,失效和报废的特防品必须及时更换。

  (5)、特防品必须按规定的使用周期到当地有关权力机关批准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和测试,不合格的或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特防品不得继续使用。

  (6)、特防品使用者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轻微破损要及时修复,严重破损达报废程度时必须报废。每年开工前,物资设备室与安全质检室联合组织专人对特防品进行检验和试验,确保其使用状态安全可靠。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5

  一、检验科主任:

  1、在中心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科的检验、教学、行政管理工作。

  2、制订本科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经常督促检查,按期总结汇报。

  3、督促本科各级人员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经常检查安全措施,严防差错事故。

  4、检查科内人员的检验质量,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5、负责本科人员的业务训练、技术考核,搞好进修、实习人员的`临床教学。

  6、经常到临床科室联系、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二、专业主管职责

  1、在科主任领导下,负责本组的检验、质量控制、教学等工作。

  2、亲自参加检验,带头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不断开展新业务,搞好本组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

  3、团结全组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中心与科室各项规章制度,经常向科主任汇报本组情况,做好组内资料的登记、统计和财产保管工作。

  三、各组检验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随时核对检验结果,严防差错事故。

  2、收集和采集检验标本,发送检验报告单。

  3、参加检验工作,并检查本岗位内的检验质量,解决业务上复杂疑难问题。

  4、负责检验药品,器材的清领、保管、检验试剂的配制,培养基的制备,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6

  一、矿井必须设立通风安全仪器室,配备专职人员,对通风安全仪器实行集中管理,定期检查校正。通防部门要设有仪器管理台帐和仪表管理图板,各种仪器、仪表分类记入帐内。仪器应定人使用,不得随意转借他人,用后及时归还仪器室统一管理。

  二、仪器仪表要经常校正。光学瓦斯仪、测尘仪、天平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性计量标定。风表每半年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性计量标定。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仪器所需的药品、电池等要按期更换,充电电池要按仪器说明书按时充放电。一些不常用的通风仪器(表),如空盒气压计、各种压差计等,在进行阻力测定、风机鉴定以前,必须进行全面校正。

  三、对全矿所有使用的自救器,通防专管人员每季度要进行称重和气密性校验一次,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使用。

  四、矿山救护队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调试、校正和维护工作,按《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7

  (一)坚决贯彻执行《压力容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汽车储罐、压力容器登记卡;设计单位提供的图样;设计,安装说明书;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维修方案,维修情况记录;安全附件的效验,修理更换记录,有关事故的记录和处理报告。

  (三)新购压力容器向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四)严格执行各种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规程,对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必须严格检查,对运行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及紧急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五)压力容器及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六)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否则,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七)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积极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经常检查安全阀,压力表,夜位计等,检查结果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九)安全附件严格按使用其定期送计量部门效验,并记入档案。

  (十)安全阀每一年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验一次,罐车一年检验一次。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8

  一、机电科根据生产情况,每季度编制胶带使用计划,报供应科。计划应注明胶带规格、型号、带强、每卷长度等。

  二、供应科根据计划进货、催货。如因使用周期变化及时通知供应部确保急需。

  三、供应部门购置的胶带必须为阻燃带,供应部门要认真负责、严格按mt147—1995、mt450—1995标准采购胶带,不得购进无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无产品合格证的胶带。对无两证的胶带,领用单位可以拒绝使用。

  四、胶带到货后,由供应科组织,机电科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先检查资料是否齐全(煤安标志证书、阻燃试验报告、合格证书),资料不齐全,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然后按照计划型号对胶带进行外观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对其阻燃性,可抽样检验试验。

  五、胶带的领用、发放、回收

  1、胶带领用审批由机电科负责,各单位未经审批私领胶带按每米10元处罚。

  2、安装皮带机延长或更换胶带时,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持领料单到机电科设备组签字记帐后到设备组领取,领料单上应标示清楚胶带机使用地点、安装、延长、更换等字样到机电科设备库领取胶带。

  3、对回收或更换下来的胶带要在5天以内交设备库,拖欠一天不交按每天每米1元收取计划外租赁费。

  4、入库的胶带要按要求捆好,放到指定地点,否则,每卷罚款100元。

  5、对入库的`胶带要分类存放,妥善保护,不得乱堆乱放。

  6、正常使用的胶带,不经机电科同意割成短节,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7、工作面回收或更换的胶带,每割一个头罚款500元,(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六、对于撕裂胶带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罚:

  1、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者,对责任单位按规定收取租赁费,对有关责任人罚款200元。

  2、经济损失1~3万元者,对责任单位按规定收取租赁费,对分管队长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3、经济损失3~10万元者,对责任者单位按规定收取租赁费,对分管队长罚款300元,对责任人罚款800元。

  4、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对责任单位按规定收取租赁费,对分管队长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七、胶带现场管理

  1、胶带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的皮带机运行状况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2、现场检查发现皮带跑偏(以上皮带边缘超过上托辊边缘为准,下皮带以磨支架为准)每跑偏一处罚200元,胶带在滚筒处跑偏一处罚款200元,用圆木或钢管等物体塞在皮带架子或机尾处防跑偏,按公司三违进行论处。

  3、胶带在工作现场乱扔乱放,按每米2元处罚。

  4、现场随意截割皮带做挡煤皮子或作它用,按截一个头罚款500元,每米按胶带原值处罚。

  八、对井下升井入库的旧胶带,机电科要根据情况进行分类存放,对能继续使用的单独分类存放,对有修复价值的组织进行修复,无法修复使用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9

  检验科工作制度

  1、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健全科室二级管理制。加强医德教育,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提高检验质量和服务质量。不断增加检验新项目,积极开展检验继续教育,提高全员素质。密切与临床科室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提高检验质量。

  2、实验室应保持整洁、安静,每天工作前后均要进行卫生打扫和整理。

  3、建立《标本采集操作程序》,并向患者或有关人员宣传,强调相关的注意事项。对不符合检验要求的标本,不得接收,并说明原因和采集要求,建议重新采集。

  4、建立报告审核制度,新毕业的检验人员需经检验科主任考核后,才能具有签发报告权,对未能独立工作的初级检验人员和进修实习人员所写的报告,应由带教老师共同签发。

  5、遵照《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优选检验方法,制定操作手册,并由科主任批准执行。定期检查各种试剂的质量和所用仪器的灵敏度、精密度,定期对测试系统进行校准。定期修订操作手册,以推动检验技术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6、加强质量管理,全面做好质量保证工作,并制定质量工作手册。健全室内质量控制制度,积极参加各级临床检验中心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

  7、健全登记统计制度,对各项工作的数量进行登记和统计,填写要完整、准确,妥善保管。

  8、制定全员在职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条件的科室应积极组织科研选题的论证和申报工作,组织攻关,发表论文。

  9、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重视信息反馈,切实抓好制度的执行和完善。

  质量保证制度

  1、要求采集标本;接收标本时,必须核对检验申请单病人信息和标本上的所有信息,检查所抽标本是否合格,如抽标本时间、部位、标本量、是否需要抗凝、血与抗凝剂比例是否正确。

  2、仪器保养、维护制度:仪器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不定期保养和维护,记录保养时间、内容、保养人。

  3、仪器操作培训制度:仪器使用前,由组长组织进行上岗前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能按要求进行独立操作。

  4、仪器定标、质控制度:定期进行定标,每天进行室内质控,记录结果,分析失控原因,记录处理对策,定期进行室间质控。

  5、标本编号制度:按各室要求正确编号。核对标本与申请单是否符合。

  6、血清分离制度:避免溶血、试管破裂、编号涂抹不清。

  7、申请单信息输入制度:正确、完整输入病人信息、检测项目、标本类型。

  8、检验结果复核制度:检查申请单与报告单以及标本之间的信息是否一致,结果与临床诊断是否符合,结果之间是否符合,不符合者应记录、复查。

  9、急诊、高度异常结果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临床科室、高度异常结果复查后,报告临床科室,并有记录。

  10、岗位责任制度:岗位职责分明。调岗或离岗必须经组长或科主任同意,组长须经科主任同意。

  11、检验单发送制度:及时、准确发送检验报告单。

  12、医疗纠纷处理制度:医疗纠纷发生时,必须尽快提出处理方案,以减少对病人的伤害,记录整个过程。

  安全管理制度

  1、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目的是按照国家颁布的法令、法规,保障工作人员、病人和进入临床实验室人员的'安全,保证仪器设备、有毒和易燃、易爆试剂的安全使用,使工作人员在安全的环境和条件下完成日常工作。

  2、科主任要定期检查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3、工作人员须穿工作服,必要时穿隔离衣、胶鞋,戴口罩、手套。

  4、使用合格的一次性检验用品,用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静脉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一巾一带;微量采血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片;对病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

  6、无菌物品如棉签、棉球、纱布等及其容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7、各种器具应及时消毒、清洗;各种废弃标本应按医疗垃圾处理。

  8、检验人员结束操作后应及时洗手。

  9、保持室内清洁卫生,每天对空气、各种物体表面及地面进行常规消毒。在进行各种检验时,应避免污染;在进行特殊传染病检验后,应及时进行消毒,遇有场地、工作服或体表污染时,应立即消毒处理,防止扩散。

  10、菌种、毒种按《传染病防治法》进行管理。

  11、专人保管剧毒药品,剧毒药品应有两人保管,存放于保险箱内,建立剧毒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

  12、对压力设备和贵重仪器责任到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督查。

  13、保证实验室电、水使用的安全,防止超负荷用电。使用电炉时一定要有人看守。使用电高压消毒锅时,一定要遵守操作程序,以防爆炸。下班前一定要检查水、电开关,关好门窗,注意防盗。值班人员要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4、使用强酸、强碱、腐蚀、有害、易燃、易爆品时,应在适当的环境中正确操作,防止腐蚀、灼伤、中毒、水灾和爆炸等事件的发生。

  15、保护好防火设施,保持走廊通道畅通,便于火警时人员安全撤离。

  16、做好电脑网络安全工作,防止病毒感染,防止泄密。

  17、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以外事故,如发生医疗暴露等事件,要严格按照医院制订的应急处理方法处理,不得延误。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报告,迅速处理。

  标本管理制度

  1、要十分重视检验标本,正确采集、验收、保存、检测,避免错采、错收、污染、丢失,否则,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2、检验标本的采集必须严格按照检验项目的要求,包括容器、采取时间、标本类型、抗凝剂选择、采集量、送检及保存方式等。急诊标本应注明“急”。

  3、门诊、急诊病人的血液标本由门诊护士抽取,住院病人的血液标本由病区护士抽取。

  4、脑脊液、关节液、体腔液、脓液、前列腺液、阴道分泌物等标本由临床医师留取。

  5、尿液、粪便、痰液等标本由医生、护士或检验人员指导、并交待注意事项后,病人自行留取。

  6、接收标本严格实行核对制度,包括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住院号、病床号、标本类型、容器、标识、检验目的等,所送标本必须与检验项目相符。不合要求者退回重送。在核对检验标本的同时,应查对临床医生填写的检验申请单是否正确,完整,规范,如有不符要求者,应予退回,要求在纠正以后,再予接收。

  7、所有拒收或退回标本均应在登记本上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病人姓名、病区、床号、送检医师、送检项目、拒收(退回)原因、拒收时间、经手人等。

  8、住院病人标本的运送工作一律由病区护工负责,原则上不接受住院病人或家属自行送检的标本。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10

  一、总则

  为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安检机构检验技术水平,促进安检机构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制定本规范。

  二、监督管理的范围

  (一)对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日常监督,对未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机构开展检验活动的查处等。

  (二)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审查、批准的有关人员的监督。

  (三)对获得检验资格许可安检机构的监督主要包括:资格有效性的情况;依法开展检验工作的情况;技术条件的保持情况;计量认证的情况;检验仪器设备的检定或者校准情况及其是否处于完好的状态;检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情况;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等。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将情况通报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二)国家质检总局职责

  1.指导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2.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开展监督抽查。

  3.及时组织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

  (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安检机构的监督抽查。

  2.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比对试验,督促安检机构保持必要的检验能力。

  3.通报安检机构监管信息。

  4.及时处理对安检机构的投诉和举报,调查处理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管理工作报告。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格管理人员的要求

  (一)依法进行安检机构的受理、审查、批准。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对安检机构进行许可。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员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除非现场能及时完成更改的。

  (四)在办理安检机构资格许可时,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及时查处并报告安检机构的违法违规事实,积极查处无证安检的行为。

  五、安检机构的职责和守则

  (一)安检机构的职责: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2.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3.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规定;

  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

  6.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7.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8.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向社会公告;

  9.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批制度,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10.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11.积极配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二)安检机构守则: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2.不得超出许可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4.不得出具虚假检测结果;

  5.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6.不得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7.不得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8.不得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索要或者收取礼品、礼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贿赂;

  9.不得从事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六、主要监管方式

  (一)对安检机构资格许可行政审批人员的监督管理主要通过检查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行政相对人的投诉和有关工作汇报等方式进行。

  (二)对安检机构的监管方式主要有: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组织检验能力比对试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调查处理投诉案件,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等。

  1.查阅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安检机构检验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应当一致,若同一辆机动车的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中的检验数据不一致,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分析,对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已实现联网监察安检机构的地区,可以通过网络进行抽查。

  2.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主要检查安检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检验项目的齐全性和检验结果判定的准确性;检查检验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检查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准确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进行检定或校准,检查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正确、规范、保存完好。针对问题突出的有关项目组织开展的检查。可针对审查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部门、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的抽查。根据工作需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就专项内容进行检查,如检查仪器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是否有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是否有漏检、少检项目或不检车只收费的情况等。

  3.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安检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试验,考察安检机构检验水平。

  4.审核年度工作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组织对安检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核。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反映安检机构的有关变化、资格许可条件的保持和检查等情况,包括:

  (1)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2)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3)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4)检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人员变更情况;

  (5)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5.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过走访、电话、征求意见表、座谈会的方式保持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被检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沟通,征询他们对安检工作的建议,就安检机构的检验流程、检验质量等诸方面广泛地听取意见,并及时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反映的问题一经核实,均要求安检机构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

  6.调查处理投诉案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案件时,应当及时做好记录、调查、处理、存档工作。重大案件应当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查情况属实时,应当对产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依法对责任机构进行处理。

  7.联网监察:在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计算机联网管理系统对安检工作进行适时、有效监管。通过联网系统的实时监测功能,检查安检机构检测线的检测情况,检查对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现行有效检验标准的执行情况;查阅检验报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检验的现象。

  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

  (三)监督检查中尽量避免影响安检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检机构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五)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

  (六)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代表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归档,并保存3年。

  八、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安检机构,同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安检机构整改完成后,应当向组织检查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组织检查的部门应当对安检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依法撤消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五)安检机构的检验资格许可被撤销后,必须立即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九、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查处范围:

  1.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和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安检机构在用计量器具未经计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3.安检机构超出许可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4.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5.不按照规定参加比对试验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8.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

  10.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11.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12.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13.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缴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

  14.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

  (二)对无证从事安检的责任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获证安检机构未在检验报告上标明检验资格许可证编号和未在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专用章的,应当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次通报批评仍不改正的安检机构,应当组织安检机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学习,重新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检验资格考核。

  十、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检验资格许可,但是撤销检验资格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检验资格许可的;

  5.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检验资格许可的;

  6.安检机构不履行职责、违反安检机构守则,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1.被许可人不再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检验资格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3.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其他情形;

  7.对注销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

  十二、机动车安检机构对机动车安检许可、行政处罚的异议

  对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11

  (一)坚决贯彻执行《压力容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关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二)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汽车储罐、压力容器登记卡;设计单位提供的图样;设计,安装说明书;检验检测记录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维修方案,维修情况记录;安全附件的'效验,修理更换记录,有关事故的记录和处理报告。

  (三)新购压力容器向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四)严格执行各种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规程,对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必须严格检查,对运行中出现的异常现象及紧急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理。

  (五)压力容器及管道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六)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否则,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七)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积极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经常检查安全阀,压力表,夜位计等,检查结果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九)安全附件严格按使用其定期送计量部门效验,并记入档案。

  (十)安全阀每一年检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检验一次,罐车一年检验一次。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12

  为保证各类高、低压电缆的合理选型、购置、使用及安全和正常运行,并及时维护保养、检修、做到责任到人,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电科是电缆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矿电缆的管理工作。

  1、机电科设专业电缆管理组,配置电缆管理员,负责全矿电缆的计划提报、发放、使用、保管、修复、技术测试、回收等工作,并对各队组的电缆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2、使用电缆的部门设置一名兼职的电缆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电缆的管理、移交、验收和队组牌板管理工作。

  3、电缆管理组应建立电缆档案管理台账,随电缆附带的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二、供应科负责电缆的采购工作,严格按照机电科提供的技术参数选购电缆,新电缆必须有相关证件。新电缆和检修好的电缆在使用前,原则上应按要求进行检测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严禁使用测试不合格的新、旧电缆。不合格的新电缆,电缆管理组应及时与供应科联系退货事宜。

  三、电缆管理员和库房保管员必须认真做到新电缆登记、入账,严格履行入库验收手续。新电缆入库后,要按电缆规格型号分类入账。安装工程用电缆应与生产用电缆分开存放,避免误发,造成浪费。库存电缆应按规格型号分类摆放,盘装电缆的端面要与地面垂直放置,短截电缆应单根盘卷捆扎,不同规格型号、长度分类存放。库存电缆严禁日晒、雨淋,严格防火、防盗。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

  四、电缆的选型必须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否则对相关责任人处罚100—300元。

  五、电缆的计划提报:

  1、电缆4平方以上的实行制度管理,各使用部门向机电科提报计划,由机电部负责汇总审查,统一提报计划。

  2、电缆4平方(含)以下的实行定额管理,各使用部门自主编制计划,并报机电科审核。

  3、电缆购置计划经相关审批后由供应科组织进货,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电缆,供应单位有权不予供应,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六、电缆原则上不得外借,特殊情况下由机电矿长、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并挂罚部门负责人100元/次。

  七、各部门领用电缆时必须提前二天向电缆管理组提出申请,将需要电缆规格型号、长度、安装地点、所供负荷说明清楚,电缆管理组根据申请,严格审批。未经电缆管理审批私自领取电缆下井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八、电缆拆除时,必须留有线头,不得截成齐头,以确保电缆长度,防治浪费;严禁从开关、小型电器喇叭口处直接截断,一经发现对责任人按一般“三违”处理,并追究机电班长、机电队长各罚款500—1000元。

  九、装车上井的.电缆上必须明确标明使用部门、日期,否则对机电班长、机电队长各罚款100元。

  十、凡井下拆除不用的电缆应自拆火之日两日内转运上井,每延迟一天对机电班长、队长各罚款50元。

  十一、回收入库的电缆,须经电缆管理人员的检验,记明电缆损伤情况以便维修和报废,按电缆保管员指定的地点盘卷或堆放。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300元/次。

  十二、电缆修补应用与原绝缘材料性能相同的热补胶,热补胶不合格严禁使用,要严格按橡套电缆修补细则进行修理。

  十三、修补后的电缆要进行浸水耐压试验,试验应在浸水一小时后进行,试验电压应为交流2kv,5分钟,不击穿为合格,绝缘电阻应在10兆欧以上,且试验前后不得明显变化,否则不得发放使用。

  十四、修补后的电缆应填写合格证,并签字,合格电缆要妥善保管,堆放整齐,标牌清楚,防止日晒、雨淋,并要建账、建卡。待修电缆和报废电缆要分开地点存放,并要有标志以示区别。

  十五、橡套电缆的井下应急冷补,要严格操作工艺,确保冷补质量,冷补后的电缆更换升井后,进行硫化热补。

  十六、电缆要悬挂整齐,各种电缆均应分开悬挂,悬挂地点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十七、电缆严禁拖地、埋、压或泡在水里,对橡套电缆应悬挂在巷道一帮,通风良好的地点。

  十八、使用中的电缆,应由当班维护电工每班至少巡回检查一次,移动电缆检查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十九、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100米,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电缆标志牌,标志牌应标明编号、电缆规格型号、用途、供电方向等信息。每个队组要划分责任区域,分工落实到人,发现每缺一个标志牌或填写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二十、电缆连接要严格按照操作工艺执行,高压电缆必须采用标准接线盒,并由包机人员每班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二十一、电缆管理员要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监督,发现问题后立即向使用单位提出建议,进行整改。保证电缆使用达到合理,运转良好,数量清楚。

  二十二、本规定未尽事宜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13

  检验科工作制度

  1.检验单由医师逐项填写,要求字迹清楚,目的明确。急诊检验单上注明“急”字。

  2.收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

  3.要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院外检验报告,应由主任审签。

  4.特殊标本发出报告后保留二十四小时,一般标本和用具应立即消毒。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防止交叉感染。

  5.保证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定期抽查检验质量。

  6.建立实验室内质量控制制度,积极参加室间质量控制,以保证检验质量。

  7.积极配合医疗、科研,开展新的检验项目和技术革新。

  8.菌种、毒种、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14

  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气瓶安装质量最终检验管理制度

  1、气瓶的安装部位不允许采用导致降低强度和刚度的安装方法,应保证车辆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载荷分布符合GB7258的规定,安装气瓶(充满压缩天然气)后,车辆最大总质量的增加应不超过5%。

  2、气瓶必须被安全地固定在车辆上。安装气瓶的方法不应减弱车架结构强度,必要时,应采取加强措施,应确保有四个固定点连接在车辆结构件上,其间距确保气瓶的稳定,不受擦碰。

  3、安装气瓶的固定支架应具有阻止气瓶旋转移动的能力,以防滑脱、旋转和振动松动。固定支架的安装应便于拆装工作。

  4、气瓶的安装应牢固,气瓶与固定支架之间应垫厚度不小于2mm的橡胶垫或弹性无水止动气垫,扭紧力矩符合设计要求。

  5、气瓶安装紧固后,在上、下、左、右、前、后六个方向上应能承受8倍于充满额定工作压力的天然气的`气瓶重力的静力,且气瓶的固定座最大移位不许超过13mm。

  6、多个气瓶安装时应布置合理,排列整齐,气瓶与排气管地距离在75-200mm之间时,应设置固定可靠的隔热装置。

  7、检查加气口的安装位置防护情况及距车辆外轮廓边缘的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8、检查高压柔性管路的固定卡、弯曲半径、距离温热源的距离,固定卡间距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9、检查气压显示装置安装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10、检查截止的安装位置是否合适。

  11、检查减压调节器、喷射器安装位置及减振是否符合要求。

  12、检查电器线路安装是否符合QC/T2900G的要求。

  13、核查气瓶强度检验、气密检验、抽真空记录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4、核查安装后外观检查记录、检漏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15、核查安装标识粘贴是否正确。

  16、核对监督检验机构监检证书是否发放。

  17、核对使用登记代码是否打印、永久钢印是否正确。

  18、安装合格文件内容是否齐全。

检验制度管理制度15

  一、加强压力容器(管道)的使用、操作、维护、维修及检验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确保压力容器(管道)安全运行。

  二、只有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者方可允许使用和操作压力容器(管道)。

  三、操作人员要切实执行岗位责任制和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四、定时、定点进行巡回检查,重点检查贮罐液位压力,温度及各关键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状态,严禁超液位、超压、超温运行,发现异常及时处置并做好运行记录。

  五、运行中压力容器(管道)不得超过规定压力,当罐压接近最高压力时,应采取降温措施,冬季采取保温措施,防止压力容器(管道)易存水部位冻堵。

  六、压力容器(管道)应按规定坚持排污,一般应在进液后1小时排污一次,再次排污时间应根据液化石油气含水及污物情况确定。

  七、保持安全附件安全,灵敏可靠,定期检验。

  八、经常对压力容器(管道)及其附件进行外表面维护和保养,要定期对玻璃液位计排污,和对不经常开启的'门进行活动,禁止带压对受压部件进行修理和坚固。

  九、罐区运行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到有人在岗掌握和检查罐区情况,应严格交接班制度。

  十、罐区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经常清理罐区内的杂草、杂物。

  十一、运行的贮罐、管道、设备等各零部件必须齐全,仪表灵敏、阀门开关灵活不漏气。

  十二、贮罐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应定期检修和校验,确保灵敏可靠,运行贮罐和管道安全阀门应处于常开状态,安全阀起跳压力应不超过设计压力。安全阀失灵的贮罐严禁使用。

  十三、罐区防雷、防静电装置完好齐全,并定期检查。贮罐进液时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m/秒,以防产生较大静电。

  十四、一旦发生灾害事故,值班人员均不得离岗,采取救灾措施,并听候统一指挥。

  十五、认真做好记录。

  十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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