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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3 09:43:11 制度 我要投稿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3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3篇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1

  中学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及核算制度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是财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一切经济业务都离不开银行账户,我校银行账户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对各种存款的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银行账户,办理有关存款、取款以及转账业务。

  2.必须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有关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业务。

  3.会计人员及时登记银行账目,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掌握单位资金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4.单位内部各部门取得的收入,都要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位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银行账户。

  5.不许开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空白支票,不出租、出借、出让银行账户。

  6.经常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2

  为严格控制并规范各单位银行账户,强化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承德供电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结合我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责任制,制定并完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财务科是资金管理的职能机构,企业所有的资金及银行账户必须纳入财务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在银行开立账户。财务科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定期与银行对账,确保资金安全。

  二、账户只限于在国有商业银行开户,不得在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户。

  三、银行账户必须由分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户、统一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多头开户,严禁出租和转让账户。

  四、分公司开立一个经费户、一个电费户、一个农网专户,一个电费预付费专户,一个农电专户。各供电所只可开立一个电费户。

  五、各供电所所开立的电费账户,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电费账户只能办理资金的收缴,不得办理其他收支业务。

  六、分公司财务科是银行账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七、银行账户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较强的责任心,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八、对于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将作如下处理:

  1、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报账。

  2、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对违纪单位或个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银行账户管理制度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Ⅱ、Ⅲ类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个人开立Ⅱ类、Ⅲ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可以绑定本人I类银行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不得绑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进行身份验证。

  (二)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柜面开立Ⅰ、Ⅱ、Ⅲ类户。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的Ⅱ、Ⅲ类户,无需绑定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银行依托自助机具为个人开立Ⅰ类户的,应当经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开户人身份。

  (三)银行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应当遵守银行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反洗钱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制度要求,留存开户申请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有条件的银行,可以通过视频或者人脸识别等安全有效的技术手段作为辅助核实个人身份信息的方式。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Ⅱ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且绑定账户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第三方机构只能作为验证信息传输通道。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已增加对手机号码和信用卡账户的验证功能(具体接口报文见附件),银行应当于20xx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接口开发和修改工作。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Ⅲ类户,应当向绑定账户开户行验证Ⅲ类户与绑定账户为同一人开立,验证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当要求开户申请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五)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变更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应当按照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采取措施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应当要求个人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六)银行可以通过柜面或者电子渠道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业务。

  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个人可按照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七)银行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时间以外办理Ⅱ、Ⅲ类户开户业务的,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对开户申请人身份进行联网核查:一是银行可先为开户申请人开立Ⅱ、Ⅲ类户,该账户只收不付,在银行按规定联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后账户才能正常使用;二是银行可以通过公安部认可的其他查询渠道联网核查。

  (八)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发布〈全国集中银行账户管理系统接入接口规范——个人银行账户部分〉的通知》(银办发〔20xx〕168号)要求,对Ⅰ、Ⅱ、Ⅲ类户和信用卡账户有效区分、标识,并按规定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报备(报备时间另行通知)。

  (九)银行为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应在与客户签订的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处置方法。

  (十)社会保障卡、军人保障卡管理事项另行通知。

  二、关于Ⅱ、Ⅲ类户的使用

  (一)银行应当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办理小额网络支付业务,在移动支付中便捷应用,建立个人银行账户资金保护机制。

  (二)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其中,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

  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需求,在规定限额下设定本银行的具体限额。在确保支付指令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的前提下,Ⅱ类户向绑定账户转账可以不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Ⅱ类户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是指购买银行自营或代理销售的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

  (三)银行可以通过Ⅱ、Ⅲ类户开展基于主机的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业务。

  (四)个人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户使用。

  (五)银行可以向Ⅱ类户发放本银行贷款资金并通过Ⅱ类户还款,Ⅱ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规定。

  (六)银行可以在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Ⅱ、Ⅲ类户向绑定账户发送指令扣划资金。

  三、建立健全绑定账户信息验证机制

  (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应当发挥协调作用,推动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积极利用小额支付系统或者其他渠道,协助建立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银行的绑定账户互验机制,实现对绑定账户的客户账户信息查验。

  (二)除小额支付系统外,银行可以使用中国银联等机构提供的验证通道,实现Ⅱ类户开户银行与绑定账户开户银行间的信息验证,并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xx〕170号)规定,加强账户信息安全保护。

  四、相关要求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督促辖区内银行全面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指导银行加快行内系统的改造,开办Ⅱ、Ⅲ类户业务,实现账户分类标识。

  (二)银行应当以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为契机提升银行服务水平,加大对网点柜员的培训和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并积极利用Ⅱ、Ⅲ类户来满足多样化支付需求和资金保护需求。

  (三)银行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规范存量Ⅱ、Ⅲ类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对未按照规定验证绑定账户信息的Ⅱ、Ⅲ类户,自20xx年4月1日起暂停业务办理。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xx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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