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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赔偿制度

时间:2024-01-06 13:15:34 制度 我要投稿

设备赔偿制度(精选9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设备赔偿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设备赔偿制度(精选9篇)

  设备赔偿制度 1

  为切实加强学校图书资产的管理,保证书刊的广泛流通和图书资料的完整,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馆借阅的图书、杂志、资料,必须严加爱护,不卷折、涂写、答题、污损、撕页或遗失,如有发生按本规定处理。

  二、遗失图书,原则上是以相同版的原书赔偿;如不能赔偿原版者:

  1、一般图书按现价的两倍赔偿;工具书按现价的三倍赔偿;其余使用价值高、不易购到的书籍,按现价的五倍赔偿。

  2、成套多卷本图书,如遗失其中一本或一本以上,则按整套图书现价的`两倍赔偿。

  3、遗失杂志则按该杂志全年的总价赔偿。

  三、污损图书按下列情况处理:

  1、损坏严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的图书,应购原版本书赔偿,无法偿还原书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处理。

  2、污损或损坏图书封面,一般图书赔偿2元;精装本图书赔装订费4元。

  3、污损书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书刊原价的10%—30%赔偿。

  4、污损书内的机读条形码,赔偿1元。

  四、损坏图书已按原版书赔偿者,被损图书经注销后可归赔偿者所有;如无法购到原版图书而按损坏图书原价赔偿者,则损坏图书归图书馆处理。

  五、若故意污损图书者,除按本章制度赔偿外,视其情况提交校有关部门批评教育。

  六、读者遗失书刊或污损书刊未照章赔偿前暂停图书借阅。

  设备赔偿制度 2

  (一)全校财产主要由教室财产、寝室财产、办公设备和公共财产四部分组成(公共财产指:专用教室财产设备、体育器材、音乐器材、实验器材、校园绿化等设施)。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分块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

  (二)财产损坏赔偿、处罚规定:

  1、由总务处及相关管理人员负责财产设备损坏的鉴定,一次性财产设备损坏在1000元以上,由校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鉴定。

  2、由于管理人员工作不到位,不能说明责任事故原因和责任人,造成学校财产损坏的按谁管理、谁赔偿的原则,由管理人员按原价赔偿。

  3、因工作失误损坏,根据实际情况校产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室处理。

  4、学生故意损坏学校财产:

  (1)、本人主动到总务处承认错误,按原价(材料和人工费用)进行赔偿。

  (2)、本人无赔偿的意愿,经学校发现后,才有承认错误表示愿意赔偿的.,按原价1—2倍的价格进行赔偿。

  (3)、本人根本无所谓,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的,按3倍以上5倍以下的价格赔偿,并处以严重警告以上的纪律处。

  (4)、损坏财产而不报告,无人检举,造成赔偿无着落的,按原价2倍的价格分摊到班级或寝室。

  (5)、公共财产损坏的由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或专用教室责任人)负责,赔偿落实到人(或班)。

  5、凡借用学校财产造成遗失或损坏的,由借用人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6、对损坏学校树木、花卉、草坪者从重处罚,赔偿标准根据绿化工程成本价执行。

  7、读者丢失图书,应到图书馆按市场现行价格赔偿,并办理注销手续。

  8、损坏或遗失学校财产赔偿款一律交学校财务室开具凭证,班级、部门、组室均不得收款。

  9、各部门根据以上原则,制定相应的赔偿标准细则和制度,报校产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设备赔偿制度 3

  1、应在限期内归还图书,保证书刊周转和借阅流通。超过借阅期限归还图书的,须按0。20元/天的标准交纳逾期费。

  2、必须爱护图书,不得破坏所借图书,不得污损、撕剪、圈点、批注。如有上述情况,应按原价2倍进行赔偿。若图书破坏情况严重或撕页,按图书遗失情况处理。

  3、若遗失所借图书,首先购买相同版本的新书进行赔偿,不得以其他图书抵充。如确实无法购得新书,请参照以下规定进行赔偿:

  (1)原版教材按原价的2倍进行赔偿(书价参考NS省书局提供的数据);

  (2)出版年限在1990年及以前的`单行本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91年至1999年的单行本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20xx年至20xx年的单行本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20xx年及以后的单行本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3)成套图书或多卷图书遗失、损坏其中一册(卷)的,按原套(卷)价格赔偿,余下各卷不给赔偿人;

  (4)读者因图书丢失不能还书时,应于图书到期前来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否则,除按规定赔偿书款外,还要交纳逾期罚款,每过期一天罚款0.20元/本。

  (5)损坏借阅条码、书脊所贴书标者,每条罚款5.0元。

  设备赔偿制度 4

  1、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按制度、操作不按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2)未掌握操作技术和未了解仪器性能而轻率动用。

  (3)教师、实验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2、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可不赔偿。

  (1)正常使用中发生合理的自然损坏。

  (2)经过批准试用的'复杂仪器设备。

  (3)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4)由于缺少必要条件,虽经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3、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值酌情处理。

  (1)遵守制度,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后,能主动如实报告,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认错较好的。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

  (3)损失零配件能够修配的,可以赔偿零配件的价值。

  4、赔偿处理权限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

  设备赔偿制度 5

  为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每个实验室设一名财产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财产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800元以上),要逐台建卡、建帐,做到帐、物、卡相符。对陈旧设备要办理上交、退役、报废、降级使用、调出、报失、报损等手续。800元以下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和两用物品(包括录像带、录音带、磁盘等),要建帐,做到帐、物相符。

  二、本教研组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到财产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借用物品要定期进行清理。

  三、外教研组(本系或外系)借用,仪器设备要由借用教师申请,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后,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设备凭据),借用期限由双方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了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不影响本教研组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向外单位借出仪器设备,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更新维护设备用。出借设备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设备出借期限为一个月,过时要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借用单位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并及时追回。

  五、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系设备管理负责人审核并上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经实验室主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原因,防止再次出现事故。具体赔偿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酌情办理。

  六、学生实验中,借用器材要登记,实验后要如数交还。

  设备赔偿制度 6

  1、电教设备及电教教材、资料是提高教育教材质量的重要物质条件,全体教职工要树立“以校为家,爱护电教器材、资料”的思想,管好、用好电教设备、资料是每个教职工应有的责任。

  2、借用时,借用人要检查试用,确定器材或资料无损坏再借走。若是不影响使用效果的破损应在借条上注明。

  3、因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善或不按规程操作,造成损坏的,要追究责任。可修复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不能修复的、丢失的或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4、对于不易买到的电教器材,在使用过程中造成非正常损坏或丢失的,应按原价2-5倍赔偿。

  5、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意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上报学校,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免于赔偿。

  6、由于器材老化而造成的'损坏,请使用人及时填写器材汇报单,交电教中心,确保机件及时更换,不在赔偿之列。维修要有记录。

  7、凡损坏、丢失的设备、资料,应按报损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登记入帐。

  8、对于易耗品,如制作电教教材用的胶片、水彩笔、颜料水、空白光盘、软盘、录音带等属于消耗性损坏的,不予赔偿,但需报请分管主任签字批准。

  9、有意损坏设备、工具、材料和故意浪费者,应照价赔偿,并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

  10、凡不按规定、违反操作规程或粗心大意、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学校财物管理规定赔偿。

  11、设备的意外损坏(如火灾、被盗等),应查明事故原因,并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理办法。

  12、分管校长、分管主任应经常检查电教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3、有关赔偿手续均由总务处办理,电教中心做好记录。

  设备赔偿制度 7

  第一章 目的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管理,增强员工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安全与完整,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公司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容

  第二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切实防止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损坏,应予以赔偿:

  1) 擅自动、用、拆、改设备。

  2) 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

  3) 维保期内不如实上报设备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 其它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小型设备丢失,应予赔偿:

  1) 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丢失或被盗。

  2) 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丢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对有关责任者,可免于赔偿。

  1) 因硬件故障,造成设备损坏。

  2) 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久远而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 加强安全措施,仍未避免的固定资产、小型设备的被盗,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外盗,确属非责任事故。

  4)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赔偿的标准

  1) 丢失、损坏且不可修复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打印机等固定资产设备,按设备的账面价值赔偿损失。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赔偿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按实际情况调整赔偿金额。

  3) 丢失损坏金额小于1000元的小型设备,按原价赔偿。

  第七条 发现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责任人应在48小时内通知行政部,如责任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通知行政部导致发生的损失其责任由相应部门经理承担,门店由店长承担。

  第八条 行政人事部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

  第九条 责任人应在确定赔偿金额后一周内至财务部提交赔款。赔偿费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催还,财务部负责收款并开收据。对拖欠不交者,财务部将从次月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并加收每天0.5%的滞纳金。

  第十条 如当事人离职未缴纳赔款,责任由部门经理承担,门店由店长承担。

  第三章 附则

  1) 对违反本制度,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2) 本规范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设备赔偿制度 8

  一、学校所有办公室及各使用部门的家具及一般设备均由总务处保管室建帐,统一计划,调配管理。

  二、总务处对各部门工作、学习、实验、实习需要投放的.家具和一般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各部门的家具由部门保管使用,明确责任人负责对家具公物进行管理,使用部门不得将家具公物随意外借或互相转移。

  三、对家具和一般设备每学期清点一次,每年年终结合固定资产清点工作,各部门应配合总务处,对本部门所使用的家具和一般设备等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并填写相应清单。对丢失或损坏的财产要查明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报损手续。

  四、注意对家具和设备的检查和维修,做到随坏随修,属正常损耗的应及时报修或更换,对人为损坏的物品,视具体情况,给予赔偿。

  五、凡人员调动、调离,应到总务处办理家具、设备移交手续,凭管理员开出的归还清单办理手续。

  六、保管室人员要熟悉业务,提高业务水平,严格执行保管制度,管好国家财产。

  设备赔偿制度 9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意识,加强实验物资器材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制定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条 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发生后,对知情不报者、有意隐瞒者、有意包庇者、扩大或缩小事故情节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者;

  2.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而轻率动用造成损失者;

  3.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而造成损失者;擅自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4.实验室人员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而造成损失者;

  5.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第六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者;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者;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稀缺或较复杂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者;

  4.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者;

  5.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者。

  第八条 赔偿处理规定

  1.800元以上的校管固定资产,主要部件遭受损坏、丢失时,按原价的0.1%-10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格。

  2.800元-500元的低值固定资产以及500元以下的低值品,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如玻璃仪器、工具等)应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规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按原价的50%赔偿。

  3.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但不致造成设备报废者,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4.仪器设备损坏后,可按修理费的20%-100%进行赔偿;仪器设备经修理修复,但质量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加重赔偿。

  5.凡丢失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一律按现价赔偿。如: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钟表类等等。

  6.多人造成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第九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在200元以下者,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意见,院长(主任)审批;

  2.损失在200—1000以下者,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

  3.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作专案处理,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由计财处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所在单位催缴,上交学校计财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有意破坏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重要条件之一。为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尽可能避免损坏、丢失和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应按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可根据损坏和丢失的具体情节,损坏价值的大小、事后补报情况,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予赔偿。

  二、属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仪器设备;

  3.工作不负责任、粗心大意、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

  4.不按规定办理领用、借用、发货、移交等手续造成的丢失或损坏。

  三、属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经鉴定和所属单位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的特殊性,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特殊仪器设备进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4.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

  1.一贯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由于经验不足,偶然造成的损失;

  2.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

  五、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事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甚至明知故犯,损失重大,或谎报丢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可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六、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1.损坏、丢失零件配件,但不致主机报废,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2.损坏可修复如初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可修复,但质量明显下降,除计算修理费外,还应酌情计算部分损失价值;

  4.损坏或丢失的零配件无法修、配,致使主机报废或丧失部分功能,或赔偿同档次同类型的实物,或按原值减除残值后计价赔偿;

  5.整机丢失,视责任大小,按原值金额赔偿、部分赔偿;

  七、赔偿处理权限:

  1.200-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2.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批准执行;

  八、涉及两人以上共同承担责任的,按其责任大小及认识态度分担赔偿费。

  九、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由责任人填写“报损报废审批表”,然后按有关批准权限进行处理。

  一、在使用仪器设备的过程中,预先已了解该仪器设备的原理及功能,明确熟悉操作过程,并有使用经验或有对该仪器设备使用过的人在场指导下,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无法避免的情况下),无需赔偿,但应及时汇报给主管教学主任并查明原因。

  二、不熟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原理及功能以及操作程序,无使用该仪器设备的经验又无对该仪器设备懂行的人在场指导而使用,发生仪器设备的故障或损坏,属于责任事故,应对损坏的仪器设备进行赔偿。

  三、属于专职保管的仪器设备因保管不善、疏于职守而发生仪器设备丢失者应予以配赔偿。

  四、对于借出的仪器设备发生丢失,应由所借人赔偿。

  五、学生实验课时所用的仪器设备,应当在有经验的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使用,否则按此条款三规定应予赔偿。

  六、对所保管的仪器设备(指专职保管人员及借用仪器未还者)由于疏于维护而发生仪器设备损坏者亦应赔偿。

  七、赔偿金额大小视仪器价值、使用年限及其他具体情况由实验室主任报系主任研究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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