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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1 16:08:3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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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改管理制度3篇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技改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技改管理制度3篇

技改管理制度1

  为安全、优质、高效完成施工改造作业项目,特对施工改造安全作业文件及现场安全管理做如下规范和要求。

  一、安全作业文件要求:

  1、施工改造前必须与二炼钢厂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在办理施工安全协议时,施工单位必须携带施工改造方案、企业的安全资质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安全负责人资质证、安全技术措施、安全准入证。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及证件复印件、危险源辨识材料及风险评价报告、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特种设备检验证明。

  2、施工改造过程中,涉及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动火票》。

  3、涉及危险介质作业必须办理《危险介质停送(或设备启停机)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证》、《危险介质抽堵盲板作业许可证》。

  4、临时用电必须与本单位仪电部门签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

  二、现场6s管理要求:

  1、施工区域要与生产区域有明显界限;

  2、施工用的工器具要实现定置摆放,且有明显标识;

  3、生活垃圾要定点存放,设有标识和负责人,不准随意堆放或乱扔。

  4、施工产生的垃圾、废弃物要定点存放,日产日清。

  三、施工组织管理要求:

  1、每日召开施工改造交流,设备科、施工单位排定第二天的施工计划,并以书面方式报相关科室和所在车间,便于车间、相关科室掌握、了解施工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要汇报当天安全管理情况,下步存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

  2、到各区域施工前必须与所在车间取得联系,未经所在车间许可,施工人员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施工或生产现场。车间要建立登记手续。

  3、施工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要佩戴明显标识。

  4、安全科、设备科每天组成检查组对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对性质严重、威胁较大的.,有权停止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5、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专门召开施工改造动员会,对所有参与施工改造工程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6、施工改造单位严禁将工程分包、转包。

  7、所在车间要明确施工改造现场负责人,便于与施工单位协调沟通施工改造存在的问题。

  四、施工过程管理要求:

  1、高空作业地面要设置警戒带,并委派专人进行监护,防止人员误入。

  2、所有施工动火,现场要设专人监护,配备灭火器,清理可燃物及余火,且采取钢花飞溅措施。电焊机使用要规范,特别是二次线不准超过2个接头,接头要采取绝缘包扎,接地线不准接在生产设备框架上。上层水、电焊作业要对下方设备及易燃处(电缆、皮带等)做好防护。电焊机使用后要切断电源,防止留有隐患。

  3、每天进入现场前,要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列队安全喊话,告知存在的危险及防范措施。

  4、严格执行确认制、监护制;执行“谁施工、谁挂牌;谁挂牌、谁摘牌”的原则;执行能源介质停送挂牌制;不得擅自停送电或开动设备及介质阀门;设备试车运行时,必须做好联系和确认,防止误操作。(严格按炼钢厂停电挂牌管理要求执行)

  5、区域内的坑、井、孔洞、临边四口必须设置硬护栏,护栏标准规范,跳板铺满跳。

  6、吊装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安全作业“十不吊”原则。必须对钢丝绳、卡具、吊点和吊运部位进行确认。

  7、进入煤气区域必须携带煤气检测仪,保证二人以上。

  8、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施工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禁止接、打电话,如必需接听,需停止作业,在确定的安全地点接听。

  10、严格执行炼钢厂相关安全管理要求,严禁违反集团公司各类规定。

  五、现场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现场安全管理要做到“四个严禁”。

  安全条件不具备,严禁作业。

  安全装置不可靠,严禁作业。

  联系确认不落实,严禁作业。

  交叉施工不沟通,严禁作业。

  六、未尽事宜按本集团公司相关要求执行。

  七、本管理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技改管理制度2

  第一条本制度是依据《公司所属各厂矿检修施工(含项目施工)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般安全要求、现场安全要求、特殊作业以及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基层单位所承揽的各厂矿检修及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

  第二章一般安全要求

  第三条一切项目的施工工作,应严格遵守上级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施工作业前,应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施工中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应由技术负责人事先拟定施工计划,施工计划中应明确检修、技改中总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措施、安全要求以及各项目具体的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经建设单位和公司安全管理部审定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安全工作由工程公司(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

  第五条项目施工过程中,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施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要明确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并将名单予以成文公布。

  第六条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详细交待施工项目、作业时间、作业现场的安全情况、危险危害因素和施工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再由承揽该工程的分公司(项目部)工程公司技术负责人结合工程的工期、质量、成本等实际情况,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七条外委的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掌握其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情况,及时做好协调工作;各分公司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该项目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八条对危险部位和特殊部位的施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参加作业的人员除经安全教育外,还应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才能进行工作。

  第九条凡独立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本工种、本岗位的上岗证或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学徒工、实习人员等没有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不得单独上岗工作。

  第十条凡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班前班中严禁饮酒,检修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技改项目和停工检修的重大检修施工项目,分公司(项目部)必须向公司安全管理部上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各种起重运输机械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检验,联锁开关及超载、回转、卷扬和行程控制等安全装置必须完好有效;常用起重工具,如机械卷扬机、桅杆、井字架、手动葫芦、千斤顶、钢丝绳等均应完好,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施工中所使用的脚手架、跳板、所系安全带、安全绳和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性能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施工中所使用的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绝缘要良好,外壳必须接地,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严格按照“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进行配置,工器具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焊工具安全附件要良好;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气焊的乙炔气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要注意固定,防止倾斜;减压阀出口要加防止回火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大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周边10米范围内不能存在明火,不得靠近热源及电气设备,夏天氧气瓶、乙炔瓶要注意防止曝晒。

  第十六条施工中使用的分析、检测、计量仪器、仪表必须经过维修、检验、标定,并有经过计量监督部门检验标定的合格证。

  第十七条安全管理部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专职安全员(安全监督岗)必须跟班作业,深入现场,做好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危及安全的人和事有权制止。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后,生产和检修双方要执行交接验收手续,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合格,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是否恢复齐全。如不合格或安全防护设施、保护装置没有恢复齐全,则不能验收投入生产。

  第三章检修现场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必须根据方便施工、布置合理、保证安全、符合防火要求的原则,设立检修休息室、作业工棚以及施工机具及设备材料的堆放场。

  第二十条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等必须保证行车安全;施工现场机动车辆按规定限速行驶。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的危险点,如井、坑、电器设备、压力容器及气、液排放点等,必须设危险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信号。现场应有充足的照明,有明显的标志和警示。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各种井、沟、池、洞等必须有可靠的盖板、栏杆,并悬挂安全警示标示牌,不得任意拆除,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电气线路架设必须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在防火、防爆场所,要使用防爆开关、接线盒等;在容器内、巷道内和潮湿的作业现场内必须配装安全低压电源;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有可靠的防雨雪和防潮措施。

  第二十四条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容器、井下通风不良场所、下水井内等)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监测,必须配备适用的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扶手、栏杆、爬梯、平台、盖板、承重件等均应在作业前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使之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各分公司(项目部)、承包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急救电话、消防、保卫报警电话要畅通,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二十七条在设备检修中,要及时与建设单位工艺操作人员配合检修作业区域,及时监督处理检修时生产工艺中发现的各类问题,生产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可随时停止检修,撤离现场。

  第二十八条施工过程中如有易燃、易爆、带压、有毒、高温、腐蚀等物料的机泵、管道设备时,必须先停车,切断物料,卸压降温,进行倒空、蒸煮、吹扫、置换、通风处理,加堵盲板,切断物料来源。

  第二十九条进行倒空、卸压、置换、吹扫时,必须由建设单位操作人员处理,防止因排放造成火灾、有毒有害危险和污染环境。

  第三十条电器设备线路检修必须先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等警告牌;必须指定专门人员进行,严格执行电业检修安全规程。

  第三十一条用电设备、照明等被拆除后,不得留有带电部分线路,如必须保留电源线时,必须切断电源,将电线端头包以绝缘胶布,并将其固定在离地面2。5米高空或适当的地方。

  第五章非正常的特殊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在距离基础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空进行作业,称为高空作业。

  (一)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的人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二)高空作业必须要有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作业开始前,高空作业项目负责人必须检查作业场所栏杆、扶手、跳板、脚手架等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符合要求时,不准进行作业。

  (四)高空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递送工具、材料、设备零部件及拆除物不准上下投掷,应用绳索吊送;较大的工具应拴(固定)在构件上;上下层同时作业时,应有可靠的隔绝设施;工作完毕,应将工具、材料收拾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五)遇雷电、大雨、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天气,不准进行露天高空作业。

  (六)高空作业现场必须设立围栏或其他明显安全界标,无关人员不准在作业点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业和架空电力线路必须保持安全距离,以防触电。

  第三十三条进入容器作业安全要求:

  凡进入有可能缺氧或有毒害的有限空间的作业,如塔、釜、管道、储罐、余热锅炉、地坑、井、沟、池等处,称为进入容器作业。

  (一)进入容器作业,要与有关的涉及或影响单位联系,并得到许可,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障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进入容器时,必须有熟悉工艺和工作环境的人员,在能够观察到容器内作业者的位置进行监护(必要时可以联系气体监测人员到场协助监护)。

  (三)进入容器作业,容器内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所用电压不得高于36v;如遇潮湿、金属容器内作业,其电压不得高于12v;灯具必须有玻璃保护罩和金属保护网,导线绝缘良好。

  (四)进入容器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动火管理规定进行;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五)进入容器作业,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换气通道,通风不良时,要强制通风。作业人员要根据需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头应拴好延长绳索,交给容器外监护人员,并事先规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不得离开岗位。

  (六)容器、设备内进行作业时,其空气中含氧量、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应在作业之前30分钟内进行监测分析。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8—22%;有毒有害气体(或蒸汽)及粉尘的浓度应小于《车间空气卫生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七)若强制通风仍不能满足作业要求而必须进行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隔绝式防毒面具,并要根据具体施工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和隐患,对可能产生火花的器具、能产生静电的衣服、钉子鞋进行全部或部分禁止。

  第三十四条交叉作业安全要求

  (一)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二)钢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三)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临时堆放处离楼层边沿不应小于1米,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米。楼层边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处,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四)结构施工自二层起,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五)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第三十五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火作业应采取严格的防火、防爆措施,并事先与安全、保卫部门联系,办理《动火证》方可动火。

  (二)动火作业必须明确动火负责人、执行人、监护人,监护人要对动火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在作业时离开现场。

  (三)动火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不能清除的,要严密监视控制。

  (四)危险场所的重大动火作业,应派消防车辆和消防人员监护。

  (五)动火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三十六条起重、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一)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二)起重作业前,要对所使用的起重器械、机具、索具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必要的试验。

  (三)重大、复杂的起吊工程,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其作业现场应划出警戒区、设置安全标志,非施工人员严禁进入工作现场。

  (四)一般情况下,严禁利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电杆及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作吊装锚点。必需使用时,应经过计算并经机动部门审查批准。

  (五)额定起重量大于0。5吨的起重机械(包括电葫芦),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检测站检测,无检测合格证的设备,不准进行起重作业。

  (六)起重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设备性能、操作规程、指挥信号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装作业必须明确分工、统一指挥、统一规定信号、旗语,禁止无人指挥或多头指挥。要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十不吊”。

  第三十七条电器施工作业安全要求

  (一)电器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二)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绝缘手套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三)电器施工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并明确监护人,监护人技术等级必须高于操作人。

  第三十八条动土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一)凡能影响到地下设备、管道、电缆及临近装置、建(构)筑物安全的动土作业,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厂内动土施工,各分公司(项目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施工任务、要求拟定动土方案、安全措施,向作业区域主管单位提出请求,由作业区域主管单位的机动等有关部门核实同意后方可动土,防止地下电缆、管道发生损坏事故。

  (三)挖掘的沟、坑、池等,必须在其周围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设红灯警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技改管理制度3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的节能技改项目管理,有效推进节能技改工作,顺利实现公司的节能降耗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对各部门节能技改措施、节能技改项目的管理。

  3定义

  节能技改是指以提高生产工序和设备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实现能源节约为目的的技术改造。

  4职责

  节能降耗工作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技改工作。生产管理部是公司能源管理包括节能技改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也是节能小组的工作归口部门,负责各部门能源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监控、考核与协调,对节能技改项目的审核和汇总上报,项目批准后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督促、考核、协调,项目完工后的验收、评估、考核和推广,与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衔接等管理工作。

  5内容

  1.1.节能技改的目标和项目选择原则

  1.1.1.节能小组应根据公司下达的节能降耗目标和要求,借鉴行业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结合自身生产性、非生产性活动的运行情况和财务承受能力,每年制定节能降耗目标,恰当的选择节能技改项目,编制节能技改项目计划,报厂长审核,组织可行性论证并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1.1.2.节能技改项目的.选择原则

  1.1.2.1.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1.1.2.2.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1.1.2.3.鼓励选择技术先进、可靠、投资少效果好的短平快项目。鼓励选择投资收益好的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项目。鼓励选择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改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对公司效益有较大贡献度的节能技改项目。

  1.2.节能技改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1.2.1.年度节能技改计划由子节能小组制订,组长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厂长批准。

  1.2.2.批准后的年度节能技改计划节能小组负责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

  1.2.3.节能技改项目实行分级论证审批。

  1.2.3.1.估算投资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含)的,作为中小型节能技改措施,由管理者代表批准,生产管理部、财务部备案并进行监控。

  1.2.3.2.估算投资额为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项目,作为中大型节能技改项目,由节能小组组织可行性论证,生产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论证通过后由生产管理部汇总后报厂长批准实施。

  1.2.3.3.重大节能技改项目(估算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按国家、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报批和管理。

  1.2.3.4.对中、大型节能技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除组织公司内部的专业人才和财务人员参加外,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家参与论证或专访征询意见。务必保证项目论证的质量,防止项目决策失误。

  1.3.节能技改项目的实施和考核

  1.3.1.节能技改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并经批准后,由所在部门组织实施。各生产部门提供支持和服务,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相关职能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部、采购部、各生产部门等,生产管理部为组织牵头单位。

  1.3.2.当年未能完成的跨年度项目,可办理未完项目结转。项目进度考核可分阶段进行,待项目完工时进行验收评估和对项目责任人进行综合考核。

  1.3.3.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由于种种原因确需变更甚至停止实施的,项目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报设备动力部,经厂长批准后才能变更或停止。

  1.4.节能技改项目的评估和推广

  1.4.1.节能技改项目完成后都应该组织验收评估并对项目责任人进行综合考核。具体的验收评估办法由生产管理部拟订,经厂长批准后实施。

  1.4.2.生产管理部负责将项目验收评估情况、对项目责任人的综合考核结果和奖惩方案汇总报厂长批准后进行奖惩。

  1.4.3.对成效突出、管理精细的节能技改项目和项目责任人,应进行宣传表彰。有推广价值的节能技改措施和项目,应组织推广,包括向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必要时,公司可建立节能技改措施和项目的数据库。如果发现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影响项目正常进行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4.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节能技改措施和项目的管理活动,包括节能减排项目的管理。

  1.4.5.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如果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对节能技改项目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1.4.6.本办法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和提出修订。

  1.4.7.本办法经厂长领导批准后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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