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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内控制度

时间:2025-06-09 10:36:10 少芬 制度

财务内控制度(精选15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财务内控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财务内控制度(精选15篇)

  财务内控制度 1

  按照财政部、国家教委《中小学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在教育经费实施财政统一结算支付新办法后,根据量力而行、勤俭办校的精神,为确保我校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如下:

  一、预算管理

  1、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二、收入管理

  1、学校财务主管领导应掌握上级财政拨款数据,做好登记。

  2、学校出售报废固定资产所得的收入必须上缴国库。

  3、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三、支出管理

  1、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

  2、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

  3、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入帐。

  4、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四、财产物资管理

  1、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及低值易耗品帐目,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2、所有财产物资均按请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执行情况每学期由财产保管员汇报一次。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学校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报损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

  4、学校不定期对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五、经费报销制度

  (一)办公费使用范围及规定

  1、范围:办公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办公用品、教师差旅费、学校门窗及台凳小修理、支付水电费等,不得移作它用。

  2、实施大宗办公用品的定点采购,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它支出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规定的报销手续,对校产设备作好详细的登记,每学年末由保管员将校产设备有关情况汇报副校长。

  3、购置的物资应有经办人,在购置前经副校长审核、校长审批。

  4、购置物品一律入库后再领取使用,由经办人、保管员签字,副校长批准后报销。

  5、凡上级调拨物资,要进仓入帐,校产管理员记好帐。

  (二)差旅费报销规定

  1、两个相符:差旅费票价必须与报销相符,实际车程价与报销价相符。

  2、每次到本镇或市出差费:单边报销伙食费40元,车费10元,双边报伙食费40元,车费20元;在学片内办事,不作为出差。

  3、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两个月。

  4、签字顺序: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报账员复核,副校长审批。

  5、到市学习培训、考察等按文件标准报销。

  六、申购验收制度

  1、学校的一切办公用品由校领导商定统筹购买,杜绝零星购买。

  2、办公用品由校长安排人员负责购买,零星购买须填写请购单,校长审批。

  3、购买办公配置设备或维修办公配置设备,必须通过学校召开会议公布,做好会议纪要。

  3、所有物品(购买或调换)均需经验收后,入库登记。

  4、领用物品须办理有关手续。

  七、报废报损制度

  1、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予报废。

  2、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可予报废。

  3、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一万元以内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一万元以上经学校上级部门批准,方可报废报损。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及时到财务部门销帐,同时调整教学仪器、设备帐册。

  5、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可拆零件作维修用,教导处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在仪器室内。

  八、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报账员负责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报账员装订立卷,并保存一年备查。次年按上级规定,由报账员编造移交清册,送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规定分永久、定期两类进行归档。

  4、财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妥会计资料交换手续,有移交时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进行说明。

  5、除上级主管局查帐和物价部门年审外,会计档案的查阅、凭证的复印,都应征得学校领导的批准方可。

  九、财务人员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和执行财政制度,切实做好算账,记账报账工作。

  2、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财经收支情况,并向师生员工公布有关收支账目,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财务内控制度 2

  一、充分发挥财务人员的监督职能作用,对医院资金运动的全过程进行认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医院预算的顺利执行,通过检查、分析,不断促进医院的各项建设,提高管理水平。

  二、设立兼职物价管理人员一名,经常检查医疗收费标准、药品价格的物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做到应收尽收,不应收则绝不收。

  三、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执行标准,对违反开支标准的拒绝付款,对于多支、乱支或不讲求经济效益和手续程序的开支,应坚决制止和纠正,并以书面形式报告院长或上级领导及时做出处理。

  四、严格执行国家控购商品的报批手续,杜绝盲目采购、贪多求新,搞“小而全”等情况,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或损失。

  五、从严执行收入管理,指定专人审核门诊收入、住院收入,即以审查收费清单和收费三联单为主,所有收入必须进入本单位帐户内,绝不允许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六、坚持一支笔审批报销制度,全院的支出由院长一人签字审批,加强对各种资金及财产物资的.管理,避免形成漏洞和矛盾。

  七、转帐支票及现金支票等、印章由会计人员保管,他人不得兼管。

  八、会计人员和会计业务的管理要接受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同时要接受财政、税务、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完善财务监督和内部控制机制。

  财务内控制度 3

  一、预算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1、各中小学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然后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二、财务收支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1、学校收入管理控制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租赁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2)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坐支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3)各中小学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4)各中小学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帐,并及时解入学校开设的银行帐户。

  (5)各中小学的公用经费、贫困寄宿生“一补”生活费由总务处管理,上级各种奖励经费由教务处管理,各学校应成立工会小组账务审核组。

  2、支出管理控制:

  (1)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各中小学必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

  (3)各中小学应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各中小学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4)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等控制制度内容。

  (5)各中小学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君召初中和中心小学应设财务副校长、总务主任、现金出纳、保管;其他小学应设总务主任、保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6)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学校校长签字方可入帐;

  (7)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一)现金管理控制:

  1、根据市财政局经费支付制度规,要严格控制现金流量,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尽可能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方式,加大公务卡使用力度。特殊情况确需现金支付的,应严格审核支出票据。

  2、各中小学报帐员、出纳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根据实际按核定的三至五天的日常开支额度,严禁公款私存;

  3、各中小学报帐员、出纳人员每日按时记好现金日记帐;

  4、各中小学报帐员、出纳人员与会计应定期对帐,保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5、任何人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抵库。

  (二)财产物资管理控制:

  1、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帐目,每月由总务主任、保管检查一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2、所有财产物资均按请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并及时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数据,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建卡入账并录入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要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3、各中小学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报损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

  4、学校不定期对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四、经费报销制度:

  (一)办公费使用范围及规定:

  1、范围:办公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办公用品、教师差旅费、学校门窗及台凳小修理、支付水电费等,不得移作它用。

  2、实施大宗办公用品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定点采购,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它支出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3、购置物品一律入库后再领取使用,由经办人、保管员签字,校长批准后报销;

  5、凡上级调拨物资、各单位捐赠物资均要进仓入帐,校产管理员记好帐。

  (二)差旅费报销规定:

  1、两个相符:差旅费票价必须与报销相符,实际车程价与报销价相符;

  2、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

  3、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由校长审批;

  4、到外地学习、考察等按标准报销。

  五、报废报损制度:

  1、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予报废;

  2、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可予报废;

  3、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按规定经上级部门批准,方可报废报损;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及时销帐,同时调整教学仪器、设备帐册;

  5、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可拆零件作维修用,或交总务部门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在仪器室内。

  六、政府采购管理控制。

  1、各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学校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2、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3、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的内容。

  七、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会计装订立卷,并保存备查。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规定分永久、定期两类进行归档;

  4、财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妥会计资料交换手续,有移交时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进行说明;

  5、除上级主管部门查帐和物价部门年审外,会计档案的查阅、凭证的复印,都应征得一把手领导的批准方可。

  财务内控制度 4

  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及其它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2、起草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合理安排,节约开支。

  3、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填制会计凭证,做好记账、对账、编制会计报表工作。并整理、保管好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

  4、做好往来款项的明细,做好财产物资的管理、核算。

  5、保管好财务印鉴。

  二、出纳岗位责任制度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及时办理现金、银行存款业务。

  2、及时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挪用、私借、私存现金。

  3、现金、支票、空白收据应存入保险柜中,不得随意存放。

  4、严把“收支关”。对各项支付手续要认真复核。

  三、货币资金、银行支票管理制度

  1、现金收入必须开给收据,并当日入帐,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元,严禁贪污、挪用公款,严禁私设“小金库”。

  2、现金结算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及奖金;

  (3)正常性、零星办公开支;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不足转帐起点的其它支出。

  3、不得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单位之间不得互借现金,不得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4、出纳收入的现金应专柜存放,不得与个人款项混杂,不得“坐支”现金或“白条”抵库,会计人员对现金的库存情况有权随时检查。

  5、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帐,进行库存现金的序时登记,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6、银行支票的购买、领用、保管由专人负责专门登记。

  7、银行支票和印签必须分人保管,严禁集中一人身上。

  8、必须做好现金和银行支票的保管工作,如发生现金被窃,必须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同时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对盖好印签的空白支票丢失,要立即向银行挂失,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工会费用支出报销审批制度

  1、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预算内一般性开支由主管领导审批;大项支出、须追加预算的支出,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由主管领导审批。

  2、报销凭证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内容完整。必须盖有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大小写额必须一致,不得涂改、挖补、刮擦。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如金额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盖印章。

  (2)购买物品或接受劳务须取得正式发票,收款收据、白条原则上不予报销。

  (3)报销附件要齐全。应附清单的必需附清单。

  3、报销审批手续和程序:

  (1)有经办人签字,大型开支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经办人在原始单据上签字。

  (2)送会计审核;

  (3)报主管领导审批;

  (4)出纳复核后办理付款手续。对于原始凭证不合法、内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数字不准确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五、本制度即日起执行。

  工会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财务内控制度 5

  一、管理范围

  1、上级主管部门按照预算计划下拨的经费。

  2、固定资产,包括房屋、设备及其它使用价值在一年以上的物资。

  3、预算外收入。

  4、学杂费收入和其它社会资助的办学经费。

  5、代办费、伙食费及其它代办经费。

  二、预算管理

  1、幼儿园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幼儿园须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幼儿园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

  4、幼儿园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在园务公开栏内公开。

  三、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幼儿园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能够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2、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坐支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3、幼儿园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财务内控制度 6

  投融资管理

  ●按年度预算做好全年投融资计划。

  ●组织协调各商业银行和与非金融机构贷款,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供应。

  ●负责到期贷款还本付息计划工作。

  ●负责年度资金平衡计划工作。

  ●负责向各商业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提供评级授信和贷款资料报送工作。

  价格与成本费用管理

  ●组织公司制定成本核算规程、成本费用管理制度。

  ●制定成本费用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公司编制产品成本计划和短期预测。

  ●负责组织公司做好公司费用指标的管理与考核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月、季、年度成本异动分析报告。

  ●负责公司成本费用考核工作,指导公司开展车间班组成本核算。

  ●监督关联交易价格,规范公司与合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价格。

  税务与关联交易管理

  ●负责组织公司对税法规定的贯彻落实及税收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负责组织公司进行税收筹划,提出合理的纳税方案,督办公司减免税业务。

  ●负责定期组织公司的税收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主管领导汇报。

  ●配合稽查、审计、税务等部门以及上级公司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监督公司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降低关联交易引发的税务风险。

  资产股权管理

  ●制订并规范资产的购置、使用、调拨、损毁、报废、处置等相关的`制度、流程。

  ●对公司所辖资产的使用及维护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定期组织公司资产盘点,编制资产盘点报告。

  ●制订并规范股权管理等相关的制度、规定和流程。

  ●负责公司股权的管理,动态跟进下属公司股权结构。

  ●参与、监督公司股权收购、转让、重组、清算等事项。

  财务绩效管理

  ●负责财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及公司关键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

  ●负责制定财务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负责财务人员绩效考核工作。

  ●负责财务人员培训工作。

  项目成本管理

  ●负责建立、完善、落实《项目成本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审计对项目完工进度、项目决算进行审核。

  ●负责对合同付款及投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与跟踪,及时反映在建项目的成本控制情况。

  ●参与及监督项目的招投标审核工作。

  ●参与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审核,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工作、协调开展决算审计。

  ●负责建立非生产性支出超预算预警机制,对预算外重大非生产性支出的合理性进行监督与审核。

  财务内控制度 7

  为切实加强学校工会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设置及分工

  根据钱、账、物分管原则及内部控制稽核的需要,绍兴文理学院工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经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经费审查委员主任为王莺同志,并聘任郑金木同志为工会会计,王志潮同志为工会出纳。

  (二)岗位职责

  工会出纳岗位职责

  1、遵纪守法,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现金的管理办法。

  2、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凭证予以退回,及时办理银行、现金收、付款业务。

  3、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

  4、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发,因特殊情况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用款申请书上写明用途,由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办理。

  5、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现金、银行收付款凭证,逐笔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结出余额,月末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及时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对未达账及时查询,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确保空白凭据、空白支票的安全。

  工会会计岗位职责

  1、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户、账薄。

  2、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进行稽核,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经费审查委员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工会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按月向单位行政足额计拨工会经费,并按规定分成比例按时、定额上缴上级工会。

  4、负责账账、账表、账证核对,确保工会年度决算的真实、有用,每年及时编报工会财务会计报表。

  5、及时做好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协助档案管理员做好工会会计档案归档工作。

  6、负责保管好工会财务印鉴。

  经费审查委员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

  2、按照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对全年的工会经费收支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3、促进工会财务规范化、公开化。

  4、坚持勤俭节约原则,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三)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和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

  3、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纳入预算管理。

  4、严格按照工会经费开支范围,使用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5、要确保工会经费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方面的开支。

  6、要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和经审会审查。

  财务内控制度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内控制度。

  一、财务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2、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3、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4、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

  5、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2、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4、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三、出纳内控制度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认真办理提取和保管现金,完成收付手续和银行结算业务。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7、完成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

  财务内控制度 9

  1、工会会计负责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

  2、工会经费的`管理和核算要严格按工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允许支出的范围规范使用。工会财务预算内的支出必须由工会常务副主席一支笔审批和审核。

  3、工会会计、出纳要分设;钱帐、物要分管;支票保管与印章保管要分离。

  4、会计主管负责对原始凭证的单据名称、填制日期、报销内容、数量、单位、金额、公章和填制人签单等进行审核。

  5、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或付款凭证收款或付款,对收、付款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加盖“收讫”或“付讫”日戳,并签字以示收付。要保证现金、支票和会计记录的收付、记帐及时正确和安全。

  6、支票要严格管理。一般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和报废日期,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

  7、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款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登记完毕,核对其发生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合计金额,银行日记帐要每季与开户行对帐。

  8、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每月一结帐,并填报资产负债表。

  9、记帐人员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总帐和明细帐,按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填制记帐凭证,做到及时、准确。重要会计事项应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章后,方能登记帐簿。

  财务内控制度 10

  学校财务内控制度,是根据财政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制订《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学校内部财务工作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是学校财务工作统一要求、协调行动、健全网络的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教委《中小学财务制度》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量力而行、勤俭办校的精神,为确保我校教育教学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我校财务内控制度。

  一、预算管理:

  1、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学校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均不得私设“小金库”。

  4、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二、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2、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支出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3、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4、学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账,并及时存入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代办费设立专门账户。伙食费、管理费等入食堂账。

  三、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严禁滥发奖金、补贴、津贴和实物。

  3、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

  4、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分管领导签字方可入账。

  5、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四、资产管理:

  ㈠现金管理:

  1、学校所有一切现金收入,均须及时存入银行。

  2、出纳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根据实际按银行核定的三至五天的日常开支额度,库存现金超过额度应及时存入银行。

  3、出纳人员每日按时记好现金日记账。

  4、会计与出纳应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5、任何人不得挪用现金,不得以借据“白条”抵库。

  ㈡银行存款管理:

  1、严格遵守银行存款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

  2、自觉接受银行的监督,不准出借银行账户。

  3、支票、银行印鉴必须由出纳、会计、分管领导分开保管。

  4、及时与银行对账,发现问题立即查询。

  5、按照财务要求做好银行日记账。

  6、每周将资金运转情况报校长室。

  ㈢财产物资管理:

  1、财产物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设立固定资产、低值耐久及低值易耗品账目,每月由总务主任检查一次。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2、所有财产物资均按请购、验收、领用、保管、登记、使用、维修、处置等制度执行,执行情况每学期由财产保管员向总务主任汇报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学校每年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按有关规定办好报损和报废手续。报损报废要逐级申报、审批。

  4、学校不定期对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㈣票据领用制度:

  1、各种票据由会计人员向有关部门领取。领取后,按票据种类分门登记造册。

  2、出纳人员使用票据、向会计领用,并依次编号逐一登记。各种票据不能混用。

  3、开具收据时,摘要栏内写明收费项目,金额不得涂改,字迹端正清楚,并加盖收款人、单位财务章。

  五、经费报销制度:

  ㈠办公费使用范围及规定:

  1、范围:办公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办公用品、公务接待费、教师差旅费、支付水电费等。不得移作它用。

  2、购置的办公用品及其它支出要符合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校规定的报销手续,对校产设备作好详细的登记,每学年末由保管员将校产设备有关情况报总务处、校长室。

  3、购置的物资应有经办人,在购置前经总务主任审核、校长审批。

  4、购置物品一律入库后再平领用单领取使用,购物发票由经办人、保管员签字,总务主任、校长审批后报销。

  5、凡上级调拨物资、各单位捐赠物资均要进仓入账,校产管理员记好账。

  ㈡差旅费报销规定:

  1、两个相符:差旅费票价必须与报销相符,实际车程价与报销价相符。

  2、差旅费报销要做到周周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

  3、签字顺序: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校长审批。

  4、出市学习、考察、疗养、休养等按标准报销。

  ㈢学生书籍费、预收款、报销、退款规定:

  1、向学生收费,一律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超收或欠收。

  2、收取现金一律开具学校财务收据,及时存入账户。

  3、每学期末将学生书簿费、预收款结算一次。清单发至学生家长,多退少不补。任何退款必须办理以下手续:⑴造好清退表册;⑵学生逐个签字;⑶总务主任复核,校长审批,交财务处入账;⑷领取现金退给学生。

  ㈣其他费用报销规定:

  进修培训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此费用报销由校长审批。

  六、申购验收制度:

  1、办公用品由学校安排人员负责购买,零星购买须填写请购单,校长审批,5000元以上固定资产购买由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2、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由教务处、政教处、校办或总务处落实专人负责订购,事先须请示校长。

  3、所有物品(购买或调换)均需验收后,入库登记。

  4、领用物品须办理有关手续。

  七、报废报损制度:

  1、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因自然老化或无法修理,可以报废。

  2、教学仪器、设备及器材一次修理费用超过原价的一半,可以报废。

  3、报废报损仪器、设备及器材须填写报废报损申请单,逐级报批。

  4、经批准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要及时到财务部门销账,同时调整教学仪器、设备账册。

  5、已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及器材,可拆卸零件作维修使用,或交总务部门处理,不得继续存放在仪器室内。

  八、会计档案管理:

  1、按照《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档案室负责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2、每年年终后形成的会计材料,应由会计装订立卷,并保存一年备查。次年按上级规定,由会计编造移交清册,送学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3、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按规定分永久、定期两类进行归档。

  4、财务人员调离岗位,须办妥会计资料交换手续,有移交时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进行说明。

  5、除上级主管局查账和物价部门年审外,会计档案的查阅、凭证的复印,都应征得学校领导的批准方可。

  财务内控制度 11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全日制学生免、助学金以及院级特困生补助评选方案如下:

  第一章国家免学费

  第一条免学费对象

  免学费政策范围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享受免学费的城市家庭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涉农专业为中央规定的21个专业(包括“农林类”的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和农村医学(中医)专业。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农村户口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考虑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家庭无劳动力及收入低下的学生。

  第二条免学费标准

  人社系统注册学生每生每期1600元,教育系统注册学生每生每期1200元抵交学费。

  第三条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涉农专业学生无需申报,自然享受上级规定标准的免学费待遇。

  (二)非涉农专业学生,符合条件者,须先由本人向所在班级申请,并准确填写好《湖南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将表和由乡镇、村委会开具的困难证明一并交班主任处。

  (三)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申请,结合学生日常表现、贫困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后的名单报系(院)审核。

  (四)各系(院)对本系(院)各班上报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免学费学生名单后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五)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对全院各系(院)上报免学费学生学生进行比较审定后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被反映问题的学生,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将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根据落实情况确定最终免学费学生名单。

  (六)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将免学费学生名单上报上级资助部门。

  第二章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助学金政策覆盖范围为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除涉农、集中连片特困学生以外)的15%确定。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认定

  1.农村户籍学生凭户籍或户口迁移证认定。

  2.城市家庭积极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证、残疾证明等认定。

  3.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其他原因学校认为不宜资助的,经学生资助机构批准后可不予认定为资助对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每生每期1000元。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

  (一)新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准确填写并交回《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身份证或户口本学历证明复印件。

  (二)学院受理学生申请,对受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三)学院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劳动和教育部门审核。

  第八条国家助学的管理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各系(院)总支书记、学生工作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专职人员为组员,各班班主任为工作人员。

  (二)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免费办理中职助学卡。国家助学金到帐后及时发放。

  (三)学院建立学生资助工作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

  (四)学院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对携有可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学院酌情予以减免学费的资助,再办理学籍注册。

  (五)学院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六)学院对学生的助学金不截留、不抵押、不挪用,直接发到学生卡中,由学生自主支配使用。

  第三章院级特困生评选

  第九条评选目的意义

  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党和国家、社会对经济特困学生的高度重视,体现了我校对学生的关心和关爱,同时受资助的同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还可以因为受到学院的关爱而激励自己的学习劲头,有效的促进教育、教学工作,确保学生在校期间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条评选条件

  (一)学生本人及家庭确实困难,无固定的经济来源或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无力支付学习期间的全部或部分基本学习、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或单亲家庭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正常学习生活危机或靠民政部门救济的学生。

  (三)父母患有重病且丧失主要劳动力,经济收入极低或父母双双失业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的学生。

  (四)家庭近期发生重大病、灾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异常拮据的学生。

  (五)来自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及生活费用的学生。

  (六)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作风朴实、节约,无生活奢侈品,如手机等;不铺张浪费、不吸烟、不酗酒、不沉迷于网络游戏,无社会交往过滥等不良行为的学生。

  (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好,学习态度好的&39;学生。

  (八)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特困的学生。

  备注:具备上述1、2、3、4、5、8条件之一且符合条件6、7的学生方可申报特困学生资助。

  第十一条评选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评选只对现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班级(顶岗实习班级除外)学生评选,评选比例为本期统计注册在校学生数的4%。

  (二)被评上的学生,每生资助1000元。

  (三)学院每年拿出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院级学生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评选程序

  (一)各系(院)将特困生的评选条件通过班主任向本系(院)各班学生进行公布、宣讲,特困学生依据评选条件填写个人申请表。

  (二)班主任根据学生的申请,结合学生日常表现、贫困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后的名单报系(院)审核。

  (三)各系(院)对本系(院)各班上报的特困学生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受资助特困生名单后上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对全校各系(院)上报受资助特困学生进行比较审定后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被反映问题的特困学生,学生工作处将进行进一步调查,并根据落实情况确定最终受资助特困生名单。

  (五)学生工作处将受助特困生名单上报学院批复。

  (六)根据学院批复发放资助资金。

  第十三条申报时间

  各系(院)特困生推荐名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学生工作处。愈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财务内控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1.配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2.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遵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第三章会计核算要求

  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帐、费用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帐等。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帐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4.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结帐,定期编制财务。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四章会计监督

  1.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2.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3.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进行监督。

  4.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

  5.会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财务内控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

  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出是指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二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财政项目补助支出、科教项目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

  (一)医疗支出,即医院在开展医疗服务及其辅助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耗用的药品及卫生材料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提取医疗风险基金和其他费用,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

  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费用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

  (二)财政项目补助支出,即医院利用财政补助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其中,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三)科教项目支出,即医院利用科教项目收入开展科研、教学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支出,应同时计入净资产,按规定分期结转。

  (四)管理费用,即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为组织、管理医疗和科研、教学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医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耗用的材料成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费用,以及医院统一管理的离退休经费、坏账损失、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经费,不包括计入科教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

  (五)其他支出,即医院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及维修费、食堂支出、罚没支出、捐赠支出、财产物资盘亏和毁损损失等。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医院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报送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报送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医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医院规定。医院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医院应严格控制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有关规定并结合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工资总额和管理费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标。

  第二十五条、医院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和国家关于药品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条、成本管理是指医院通过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医疗成本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医院成本信息,强化成本意识,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绩效,增强医院在医疗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二十八条、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将其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过程。

  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关性、分期核算、权责发生制、按实际成本计价、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则。

  第二十九条、根据核算对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为科室成本核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床日和诊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应以科室、诊次和床日为核算对象,三级医院及其他有条件的医院还应以医疗服务项目、病种等为核算对象进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对象为基础进行成本核算的同时,开展医疗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应将财政项目补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开展医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医院,还应在医疗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将科教项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纳入成本核算范围。

  第三十条、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将医院业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耗费以科室为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科室成本的过程。

  (一)科室区分为以下类别: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医疗辅助类和行政后勤类等。临床服务类指直接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并能体现最终医疗结果、完整反映医疗成本的科室;医疗技术类指为临床服务类科室及病人提供医疗技术服务的科室;医疗辅助类科室是服务于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为其提供动力、生产、加工等辅助服务的科室;行政后勤类指除临床服务、医疗技术和医疗辅助科室之外的从事院内外行政后勤业务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归集。

  通过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规范的统计要求及报送程序,将支出直接或分配归属到耗用科室,形成各类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计入方法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能够直接计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后直接计入的各种支出。间接成本是指为开展医疗服务活动而发生的不能直接计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分配计入的各项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摊。

  各类科室成本应本着相关性、成本效益关系及重要性等原则,按照分项逐级分步结转的方法进行分摊,最终将所有成本转移到临床服务类科室。

  先将行政后勤类科室的管理费用向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再将医疗辅助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人员比例、内部服务量、工作量等。

  最后将医疗技术类科室成本向临床服务类科室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工作量、业务收入、收入、占用资产、面积等,分摊后形成门诊、住院临床服务类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条、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为对象,归集和分配各项支出,计算出各项目单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临床服务类、医疗技术类和医疗辅助类科室的医疗成本向其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归集和分摊,分摊参数可采用各项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条、病种成本核算是以病种为核算对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归集相关费用计算病种成本的过程。核算办法是将为治疗某一病种所耗费的医疗项目成本、药品成本及单独收费材料成本进行叠加。

  第三十三条、诊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诊次、床日为核算对象,将科室成本进一步分摊到门急诊人次、住院床日中,计算出诊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条、为了正确反映医院正常业务活动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进行医院成本核算时,凡属下列业务所发生的支出,一般不应计入成本范围。

  (一)不属于医院成本核算范围的其他核算主体及其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购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三)对外投资的支出。

  (四)各种罚款、赞助和捐赠支出。

  (五)有经费来源的科研、教学等项目支出。

  (六)在各类基金中列支的费用。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条、医院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对照目标成本或标准成本,采取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时分析实际成本变动情况及原因,把握成本变动规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条、医院应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种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预定的成本定额、成本计划和成本费用开支标准,对成本形成过程中的耗费进行控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成本定额管理制度、费用审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差异,

  控制成本费用支出。

  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收支结余是指医院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包括:业务收支结余、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当期各类收支结余计算公式如下:

  业务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医疗收支结余=医疗收入+财政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医疗支出-管理费用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财政项目支出补助收入-财政项目补助支出

  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入-科教项目支出

  第三十八条、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实行收入上缴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业务收支结余率、次均费用等控制指标。超过规定控制指标的部分应上缴财政,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统筹专项用于卫生事业发展和绩效考核奖励。

  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科教项目收支结转(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医院应加强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医院结余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在编制年度预算和执行中需追加预算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安排使用。医院动用财政项目补助收支结转(余),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报批程序。

  第七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医院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四十一条、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医院在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医疗款、预付账款、财政应返还资金和其他应收款等。

  医院对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加强管理,定期分析、及时清理。

  年度终了,医院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累计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应超过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2%-4%。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第四十三条、存货是指医院为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而储存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药品、其他材料等物资。

  购入的物资按实际购入价计价,自制的物资按制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盘盈的物资按同类品种价格计价。

  存货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办法进行管理。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进行全面盘点清查,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变质、毁损等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明细账,对各类物资进行数量、金额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低值易耗品领用实行一次性摊销,个别价值较高或领用报废相对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摊销法。低值易耗品报废收回的残余价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医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药品、材料管理制度,按类别、品种进行成本核算。自制药品、材料按成本价入库。

  第八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业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医院固定资产分四类:房屋及建筑物、专业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

  图书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实物管理,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量。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相关支出作为成本。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价格的比例对购置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成本。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成本。

  (四)无偿取得(如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比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大型医疗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建和租赁,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过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六条、在建工程是指医院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按规定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医院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严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预算管理,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七条、医院原则上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1)。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计提折旧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或审批。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第四十八条、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大型修缮等后续支出,应当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为维护固定资产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修理费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支出。大型修缮确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九条、医院应设置专门管理机构或专人,使用单位应指定人员对固定资产实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制度,即:财务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账,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台账)。

  大型医疗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医院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条、医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及时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固定资产采取电子信息化管理,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医院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者发生固定资产毁损时,

  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九章、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医院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医院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应用软件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取得当月起,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单位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单位申请书都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开办费在医院开业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十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五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医院以货币资金购买国家债券或以实物、无形资产等开展的投资活动。

  对外投资按照投资回收期的长短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投资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为长期投资。

  第五十五条、医院应在保证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投资范围仅限于医疗服务相关领域。医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投资必须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医院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评估确定的价格作为投资成本。

  医院认购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价。

  第五十七条、医院应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对投资效益、收益与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负债是指医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第五十九条、医院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

  第六十条、医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还的负债,按规定计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医院原则上不得借入非流动负债,确需借入或融资租赁的,应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原则上由政府负责偿还。

  医院财务风险管理指标和借款具体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章、净资产管理

  第六十二条、净资产是指医院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事业基金、专用基金、待冲基金、财政补助结转(余)、科教项目结转(余)、未弥补亏损。

  (一)事业基金,即医院按规定用于事业发展的净资产。包括结余分配转入资金(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非财政专项资金结余解除限制后转入的资金等。

  事业基金按规定用于弥补亏损,用于弥补亏损的最高限额为事业基金扣除医院非财政补助资金和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净值。

  医院应加强对事业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事业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基金。

  (二)专用基金,即医院按照规定设置、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风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门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医院累计提取的医疗风险基金比例不应超过当年医疗收入的1‰-3‰。具体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对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滚存较多的医院,可以适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专用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待冲基金,即财政补助收入和科教项目收入形成的资本性支出净值。

  (四)财政补助结转(余),即医院历年滚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财政补助结转(余)资金,包括从业务收支结余转入的基本支出结转以及项目支出结转(余)。

  (五)科教项目结转(余),即医院尚未结项的科教项目累计取得科教项目收入减去累计发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医院已经结项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学项目结余资金。

  (六)未弥补亏损,即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

  第十三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医院发生撤销、划转、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医院清算时,应由各级政府授权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财政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组成清算机构,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清算机构负责按规定制订清算方案,对医院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债权清单、债务清单,通知所有债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清算机构申报债权,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处理医院财产。

  医院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的全部财产和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或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等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宣布医院终止前六个月至宣布终止之日,下列行为无效:

  (一)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应属于医院的债权。

  (一)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

  (二)应付未付的医院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障费等;

  (三)债权人的各项债务;

  (四)剩余资产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并入接收单位或上交主管部门。

  医院被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先按照规定支付清算期间发生的费用,再按照比例进行清偿。

  第六十六条、医院清算完毕,清算机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验证后,报送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十七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宣布医院划转、合并、分立时,其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财务报告与分析

  第六十八条、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医院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业务开展成果的总括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业务收入支出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明细情况表、基本建设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净资产变动表、有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医院的业务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成本控制情况、负债管理情况、资产变动及利用情况、基本建设情况、绩效考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十九条、医院应通过相关指标对医院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具体分析参考指标详见附2。

  第七十条、医院应当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医院年度财务报告应按规定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一条、医院在办理年度决算前,应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并编制盘存表,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等按本制度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五章、财务监督

  第七十二条、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医院的财务活动及相关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管理的监督、收入管理的监督、支出管理的监督、资产管理的监督和负债管理的监督等。

  第七十四条、医院的财务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和经济责任制。

  第七十五条、医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医院举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收支是医院财务收支的一部分,必须纳入医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七十七条、医院必须在取得行医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持批准文件向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进行财务登记,并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向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八条、医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除按照本制度执行外,还应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八十条、本制度由财政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执行,自20xx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1998年11月17日财政部、卫生部发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财社字[1998]148号)同时废止。

  财务内控制度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机关食堂管理,落实厉行节约要求,提高机关餐饮服务保障水平,根据《江苏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机关食堂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市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级机关所属单位食堂由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市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卫生、厉行节约、优质服务、有力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市级机关食堂主要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经济、安全、卫生、可口的工作餐饮服务,同时可兼顾提供机关公务接待工作餐。

  第五条市级机关食堂的主办单位是食堂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食堂协办单位应遵循主办单位的管理要求,并协助做好食堂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食堂管理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并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市级机关食堂应接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市级机关食堂必须依法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在有效期内依法经营。新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许可证变更的,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向有关单位申请批准,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九条市级机关食堂的选址、布局、内部场所设置、设施设备配置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或者明确食堂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负责人员,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食堂协办单位应指定工作人员,协助主办单位抓好食堂日常管理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市级机关食堂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食堂的就餐人员范围及具体消费方式,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市级机关食堂应加强内部安保、消防、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和器材等;定期对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和维护保养,保持清洁卫生和良好运行状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市级机关食堂应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合理配备经培训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师、服务人员、勤杂人员等;按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建立员工健康管理档案;制订员工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意识、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培训,员工须掌握必要的安保、消防、食品安全常识,具备防范和处置安全事故的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市级机关食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对食品采购、验收、保管、加工、贮存、销售、留样等环节按照规范实施严格的流程管理。制定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市级机关食堂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加强餐饮服务质量管理,结合机关食堂特点,从食品质量、花色品种、服务方式、饮食安全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机关餐饮服务工作规范和食品质量标准,不断提高食堂的服务水平。

  食堂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机关餐饮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餐饮服务质量情况,及时通报发现的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定期组织机关餐饮服务满意度调查,及时收集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落实改进措施,保证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十六条市级机关食堂应当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会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和成本核算,及时填制凭证、登记账簿、出具报表,不断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水平。

  第三章分类标准和管理细则

  第十七条市级机关食堂根据供餐人数,划分为三个类别,分别制订食堂分类标准和相应的管理细则。食堂分类标准为:Ⅰ类食堂,供餐人数300人以上的食堂;Ⅱ类食堂,供餐人数100人—300人的食堂;Ⅲ类食堂,供餐人数100人以下的食堂。

  第十八条食堂主办单位根据食堂的分类标准及其管理细则对食堂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厉行节约

  第十九条市级机关食堂应建立厉行节约制度和措施。加强食品和其他原材料的节约管理,防止因腐烂变质造成损耗,推行工作简餐,提供小份食品,切实避免食品浪费。

  加强水、电、气、材等各种资源的节约管理,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节能灶具,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减少资源消耗。

  第二十条餐厨废弃物应单独设置回收装置,采取就地资源化处理或交由具有回收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级机关单位应当加强食堂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食堂的管理服务单位应建立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对用餐人数实施动态管理,按用餐人数采购、制作、配餐。

  食堂主办单位应建立食堂巡视检查制度,对浪费行为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市级机关单位应加强食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宣传,在食堂显著位置设置张贴节约节俭、文明就餐宣传标语,因地制宜开展节约节俭教育活动,引导干部职工树立健康膳食理念,增强节约意识,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章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四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机关食堂服务社会化改革,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承办和经营机关食堂。

  第二十五条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对引进对象实行资格审查。引进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合法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

  3、具备为机关单位提供餐饮服务的能力,并有从事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1年以上从业经历;

  4、有完备的食堂管理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食堂专职负责人具有餐饮业经营管理经验和取得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所有员工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无违法犯罪记录;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缴交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经营业绩;

  6、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和违法记录。

  第二十六条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规范程序组织实施。

  食堂餐饮服务采购预算达到政府采购规定限额标准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二十七条进入市级机关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食堂主办单位的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继续在市级机关单位经营:

  1、在合同期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违法行为的;

  2、违反食堂主办单位管理规定或合同条款进行经营活动,经处罚后不及时整改的.;

  3、人员管理不善,未建立人员管理档案,或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未经审核、体检和岗前培训的;频繁更换食堂从业人员,年更换率达30%以上的;

  4、转包他人经营的;

  5、有其他严重影响机关食堂安全和单位职工权益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食堂主办单位应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严格对引进的餐饮服务机构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食堂主办单位引进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前,应当告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并在签订正式合同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同时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食堂的管理服务单位应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日常服务管理,每日安排专人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形成资料归档。

  第三十一条食堂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堂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堂管理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职工就餐安全。

  对引入的社会餐饮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加强管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对因违法违规违约而中止合同的企业,食堂主办单位要及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通报。

  第三十二条市级机关食堂管理服务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食堂主办单位应于每年12月份以书面形式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等业务管理和执法机构,对食堂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对管理规范、服务和经营良好的单位通报表扬,对管理不善的单位通报批评。对有违法违纪情形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财务内控制度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晰财务操作程序,实现学生会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促进学生会财务状况的健康和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会各部门应本着财务独立、科学预算,节约使用的原则,合理高效地使用学生会资金等财产。财务部要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财务管理部门及职权分工

  第三条 学生会日常财务工作由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主席团负责,校学生会财务部协助主席团做好财务工作。学生委员会负责监督学生会财务工作。

  第四条 校学生会财务工作实行统一收支。校学生会各部门各项工作的财务支出必须交由主席团并委托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五条 主席团负责各项活动经费和日常工作开支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席负责每月向学生委员会做财务汇报。

  1、校学生会各部门部长担任工作项目负责人时,应将活动策划和经费预算交给分管主席,由分管主席对预算进行审核后,交给主席批准。

  2、校学生会副主席担任工作项目负责人时,应将活动策划和经费预算交给主席审核和批准。

  3、如出现预算金额较大或者主席认为应当提交主席团会议讨论的活动项目预算,应由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后批准。

  第六条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及要求:

  1、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做好记账和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目准确、账目清晰、及时报账,保持资金周转流畅。

  2、按照“购买工作用品与付账分开”的原则,负责各部门购买财务的付账工作。

  3、做好学生会资金的收支记载和汇总工作。

  4、管理学生会固定财产,做好固定财产的借用和收回工作,做好活动结束后的可循环使用财产的清算回收工作。

  5、每月做好财务资金收支状况统计工作,及时向主席团汇报。

  第三章 财务使用及报账程序

  第七条 预算资金审批过程:

  1、根据活动策划,认真填写《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活动经费预决算明细表》中的预算情况表;

  2、将活动策划和《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活动经费预决算明细表》一并交分管副主席、主席审批。

  3、将审批后的《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活动经费预决算明细表》交财务部备案。

  4、活动项目成员和财务部对口负责同学一起购买活动所需相关物品。活动项目成员负责采购所需物品,财务部同学负责付账,索要发票,并做好登记工作,由所有相关同学签字确认。活动项目负责物品购买的同学不需要进行任何现金支付。

  第八条 决算资金报账过程:

  1、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活动负责人填写好《学生会活动经费预决算明细表》中的决算情况表。

  2、财务部和活动负责人确认无误后,交由主席审核、批准签字;

  3、持经主席批复决算明细表到财务部进行资金支出备案,在审核处签字;

  4、财务部到校团委老师处审核签字,并在校财务处报账。

  第九条 财务部根据经主席团批准后的预算,如校学生会有储备的固定使用物品或者前期活动中尚有结余的物品可以满足部门活动需要,原则上不购买该项物品或者购买缺额部分。如相关活动负责人与财务部出现分歧,交由分管主席或者主席酌情处理。

  第十条 原则上活动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如出现突发事项等特殊情况需向主席请示。

  第十一条 活动项目负责人应在活动结束后2天内填写好《学生会活动经费预决算明细表》。财务部应在3天内到校团委和财务部做好财务报账。

  第四章 票据

  第十二条 根据华中师范大学财务处规定,有效票据为加盖商家发票专用章的“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有SW水印)以及“华中师范大学内部结算凭证”(红色),其他票据不予认可;票据内容应与所报项目有关。

  第十三条 发票和收据的付款单位应统一为“华中师范大学”。票据背面应有活动负责人、活动物品购买人、财务部付账人签字。票据背面需要注明款项用途。

  第十四条 票据应当完整,文字清晰,关键数字不得有涂改。

  第五章 赞助资金、物品保管

  第十五条 学生会活动赞助经费除按照规定提成外,其他的经费应纳入到校学生会财务帐户,严禁学生会下设各部门截留收入,私设金库。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取得的赞助经费需及时提交财务部备案,由财务部向付款方开具加盖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印章的收据,并保留存根联备查。

  第十七条 开具加盖学生会印章的收据必须得到校团委分管学生会工作的老师或者主席的`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活动赞助所获得的物品应由相关部门交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物品的使用应由相关部门报主席团批准。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藏匿、私分赞助物资。

  第六章 学生会日常打印制度

  第十九条校学生会与校外商店(老团委打印店、天华广告公司)签订定点打印合同。各部门日常工作材料(包括横幅、幕布等)打印统一在定点商定完成,不需要支付资金。各部门到非定点商定从事打印项目应事先获得主席的批准。

  第二十条 一次性黑白打印页数在50页或者彩色打印在5页以内,可在部长处领取打印单直接打印。黑白打印50页以上,彩色、奖状打印5张以上需到主席或者分管主席处领取打印单。定做横幅、喷绘等到主席或者分管主席处领取打印单。主席或者分管主席应对所批准打印项目的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保管学生会固定资产。所有借用学生会固定资产的部门应在财务部处做好登记。原则上应该活动结束当天交还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在活动结束后对可循环利用的物品进行回收和登记。所有属于学生会公共财产的物品均应上交学生会。

  第八章 财务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如发现有关学生干部在财务管理和使用方面确实存在严重违规、失职、渎职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会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失职论处,按照一次重大失误处理:部门活动开支项目严重超过已获审批的预算,部门负责人以失职论处;分管部门出现隐瞒收入、私设金库等重大违规行为,相关副主席以失职论处;财务部成员怠于财务管理工作,导致财务管理混乱的,以失职论处。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会财务管理过程中,发现如下情况的,以渎职论处,根据程序直接辞退,并追回款项:部门出现隐瞒收入、私设金库、藏匿私分物资等重大违规行为,部门负责人以渎职论处;通过虚开、涂改、分摊发票或收据等形式,虚报、瞒报工作支出,骗取学生会经费,行为已经完成的,相关当事人以渎职论处;财务部成员与部门同学串通做账的,所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全部以渎职论处。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日常收支情况进行记录以便核对和汇报。大型活动组委会主任需在《华中师范大学大型活动报告书》中进行详细的财务使用状况说明。

  第二十七条 通讯费等费用采取学期末一次性补助方式,不需要在活动预算中出现。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前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华中师范大学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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