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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勤制度

时间:2023-03-21 18:26:49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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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考勤制度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教育考勤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教育考勤制度

教育考勤制度1

  一、病事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满按时返校销假;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须办理续假手续。婚、丧、产假,执行上级有关请假规定。

  凡是请假的教职工,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并写出请假条。

  二、会议、集会考勤

  学校或级部召开集体会议时按时点名,到第二次点名未到者,为迟到或旷会,召开全体班主任会、教研组会或其他教研活动时,等同于集体会议。

  三、考勤办法

  1、上下岗签到

  领导干部每天四次签到,每次签到时间为上课或放学前10分钟,截止时间为上课前预备铃及放学铃后5分钟。

  2、岗位考勤

  (1)学校不定时查课堂、坐班。空堂(以不在课堂为准)一节扣2分;请假者须自行调好课,虽履行请假手续但没有调好课出现空堂者处罚请假人;已调好课,仍出现空堂者,处罚接受调课人。

  (2)正常上班时间打球、下棋、玩扑克、饮酒者,发现一次,扣2分。

  (3)旷会(含各级各类会议),每次扣2分。

  (4)未坐班每次扣1分。

  (5)旷工一节课扣3分。

  四、记分办法:

  1、每月考勤记60分。

  2、事假每月累计不超过2天,累计超过2天后的部分,每超出一天扣1分。

  3、病假一个月以上者,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迟到、早退一节课以内者,每次扣0。5分;每次超过一节课时间及以上者,按旷工论处。

  5、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证明、住院证明。

教育考勤制度2

  一、 考勤对象

  考勤对象为省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全体共产党员。

  二、 考勤内容和标准

  1、考勤内容: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党员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的出勤情况和学习效率。

  2、考勤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劳动纪律、我局及直属单位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进行考勤,党委公室将不定期检查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党员的出勤情况。

  (1)按会议规定的时间出席学习活动,活动开始后超过15分钟到会的为迟到,迟到超过1小时无正当理由为旷工,提前离开15分钟以上为早退。

  (2)党委公室将不定期检查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党员的出勤情况,检查中发现不知去向,说不清理由的视为旷工。

  (3)党委办公室将尽职尽责,随时查岗,并对脱岗、迟到早退等情况做出处理。

  三、考勤方法和要求

  1、考勤将坚持从严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弄虚作假,谎报虚填。

  2、党委将实行会议签到、月结、月报的考勤制度,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党员要认真填写,不得有误。 会议时由本人在考勤表上据实填写出勤情况,不准代签,病假、事假、出差、旷工、婚假、丧假、产假等由支部书记填写。

  3、建立考勤审核备案制度。各直属单位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向省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一次本单位党员的'出勤情况。

  4、上班后因公外出,必须向办公室及支部书记报告。

  5、请假:党员请假一天/一次活动的由支部书记批准,两天/两次活动(含)以内的由总支书记批准,三天/三次活动(含)以上由省局党办批准,并须备书面假条,假条交办公室。

  6、根据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的职工,应视其具体情况,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探亲、休假时间,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党总支签署意见批准。

  7、凡请假者,工作交代清楚,方能离去,并按时返回工作学习岗位,及时销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去或未经许可无故超假者视为旷工。

  四、考勤结果的使用

  个人出勤情况,与年终党员考核结合。

  五、本制度从批准之日起执行。

教育考勤制度3

  为保证全校教师在继续教育(第三阶段)学习期间参加各项学习活动的时间,确保完成学习任务,达到继续教育的效果,根据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要求,在开展继续教育工作期间,要统筹安排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正确认识参加继续活动与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一致性,坚持继续教育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为此,对全体教师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实行考勤、请假、补习等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习制度

  1、认真参加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组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2、在集体学习期间,要做好学习材料、学习读本、学习笔记本的准备工作,要关闭手机或调至振动档,仔细听,认真记。

  3、在自学期间,要按照学习进度认真学习,作好读书笔记,记录好自学的时间、内容,摘录教材中的要点和重点内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作业,结合教育教学工作撰写学习心得体会。

  二、考勤制度

  1、考勤的内容:全校教师集中学习活动的情况。

  2、考勤的对象:参加继续教育(第三阶段)活动的全体教师。

  3、考勤的办法:学习活动考勤实行点名制和签到制相结合,如实做好考勤记录,以及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做好考核工作,考勤签到纪录要保存好,以便核查公布。

  三、请假制度

  1、继续教育学习活动考勤实行双重处理制度,即:继续教育工作中的缺勤除在继续教育工作考核中计算外,还要计入学校考勤纳入学校全方位考核。

  2、对继续教育工作的.各种会议、活动,原则上不能请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请假单,得到批准后方可。请假的教师还须进行补习,保证达到规定的学习时间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3、请假必须事先请假,不准事后补假。事后补假按旷工论处。

  4、对不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席学习活动的老师,经查实后,由学校行政按学校相关制度纳入学校考核。并同时作为学习态度的依据,扣除其相应学分。

  四、补习制度

  对因公、因病、处理紧急事务等情况。不能按时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教师,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返回后要立即向学校继续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到,由领导小组指导其完成外出期间继续教育工作的各项任务后,继续参加继续教育活动。

教育考勤制度4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优化教风校风,促进我县教职工队伍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现将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考勤制度公布如下:

  一、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公、因私请假,都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

  因公请假,应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向单位领导申请,特殊情况可电话请假。

  因私请假,离开岗位一律要事先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填写《请假申请单》(由单位存档),单位领导准假后,方可离岗。单位要及时将请销假情况,记入《请销假情况登记表》。

  (二)、校(园)长请假一律向局长请假;县直高中(职中)校长请假3天以内,向局长请假,3天以上向分管县长请假;批准后,方可离岗。

  联校所属学区小学的校长(或负责人)请假5天(含5天)以内,由联校校长批准;5天以上,经分管人事的副局长批准,同时报局人事科备案。

  局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局长批准;科室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含3天)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3天以上由局长批准。超过3天的报人事科备案。

  学校其他管理干部和教职工请假,由学校校长批准,超过7天的,报局人事科备案。

  事假期满,须及时向准假人销假,单位备案。无正当理由超假的,作旷职处理。

  (三)、因私请假期间的工资,7天以内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累计超过7天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5%;学期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2%;超过2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3%;考核年度内请假累计超过4个月的,停发工资,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职称评聘。

  (四)、不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人员作旷职处理。旷职期间停发工资。对旷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终止用人关系。从擅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全部工资,并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二、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不能上班,凭医院病情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并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参照事假)报批。请病假连续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需持县级及以上医院主治医师出具的病情证明、相应医院医务科出具证明以及病历卡和医药费账单(原件及复印件)经县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方可按本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病情证明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请假人员作旷职论处。对给其出具假病情证明者报请县政府,建议医疗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病假7天以内,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2%;7天以上不满1个月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25%;学期病假累计满1个月,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5%;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0.5%;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算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2%,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每天扣发月工资总额的1.5%。

  (三)、工作人员中获得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省级劳模,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四)、享受教科研津贴的人员,其津贴病假期间以实际工作时间计发。

  (五)、学年累计病假6个月以上,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能参加职称评聘。

  (六)、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并视情节,按事假第4条规定处理。

  (七)、病假期满,须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确因病情原因,需续假的,要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无正当理由超假的,按事假超假处理规定执行。确有重大疾病者,须报请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三、婚假、生育假、丧假、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享受婚假正常7天,丧假(直系亲属死亡)可批准3~6天的假期。如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县工作,或者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可根据实际情况另给路程假。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路程费自理。

  (二)、享受产假的女工作人员,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增加产假15天。对实行晚婚并晚育的女工作人员增加产假60天(共计不超过150天),对实行晚婚并晚育的男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可享受7天以内的护理假。

  (三)、工作满一年的工作人员,其配偶、父母不在本县居住的,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路费由单位负担;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年一次10天,两年合并使用21天,路费由单位负担;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20天,路费占本人月工资总额的30%以内自理,超过部分单位负担。

  (四)、享受上述假期人员,在假期内,工资和各项补贴照发。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享受寒暑假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凡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等发生在假期间的,上班后假期均不另加。各种假期发生的时间有交叉的,亦不重复计假。

  四、退岗休假

  (一)、教学岗位因其脑力劳动的特殊性,根据其从事的教学学段,到一定年龄或教龄可享受退岗休假。退岗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各教学段退岗年龄(周岁)不得低于:中学女50岁、男52岁;小学女52岁、男56岁。

  五、附则

  (一)、每月5日前各单位将上月考勤汇总表报局人事科,复核无误后送交教育核算中心。

  (二)、以上各项扣发、停发的款项一律由教育核算中心收缴,计入本单位账户,在教育局监督下用于本校职工临时代课、津贴补贴等补充支出,并实行专项审计。

  (三)、对以上各项规定,本人拒不执行者,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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