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好文网>实用文>制度>银行安全制度

银行安全制度

时间:2024-04-01 18:20:41 金磊 制度 我要投稿

银行安全制度(精选12篇)

  在当下社会,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银行安全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银行安全制度(精选12篇)

  银行安全制度 1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各行社、各部门和各个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各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预防安全生产案件和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银行及其下属机构在从事银行经营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办公场所(含办公楼、金库、营业场所、计算机房、各种库房等)、特种设备、公用车辆、食品饮用水、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ATM机与自助银行设备及系统、保密文件及资料档案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消防、供配电、供水、供气、供暖、避雷等的管理及其配套、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办公楼的出入管理;特种设备包括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公用车辆包括乘坐车、货车、运钞车等。

  第三条各行社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行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落实一

  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实施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立足于日常安全生产的管理和事故预防,加强经常性的教育、检查、监督及隐患整改。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生产产管理责任追究,凡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疏于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造成重大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的,要从经办人员、管理部门和领导岗位人员三个层面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宣传培训教育,不断强化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

  二、认真组织、落实安全生产培训。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岗位安全管理知识为主要内容,分级、分类、分层次开展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三、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消防、防疫管理部门的培训,成绩及格,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率达100%,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具备应有的资格和能力;

  四、后勤部门的负责人应做好对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教育、检查、督促管理工作,加强责任管理,责任到人。

  五、每年全体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教育不得少于1次,安全知识应知考试不得少于1次。

  六、凡是新入行的员工(含临时用工)上岗前必须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参加消防集训,自觉遵守建行的安全制度和规定。

  第七条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所以要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舍得花钱买平安。

  一、银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建设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如消防工程、通风工程和监控设施等;

  (2)更新安全设备、器材、装备、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

  (3)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二、行长负责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并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三、安全保卫部和办公室后勤中心负责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使用,要专款专用,大的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备更新项目完成后,要组织专业人员验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有效使用。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消防领导机构,落实法定代表人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

  二、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用电、压力容器、锅炉、电器医疗设备接地、避雷装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防栓系统、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及重点要害部门自查、自纠、不留隐患。根据消防要求,合理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定点定人定措施,落实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保卫部门应经常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定期组织对单位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执行安全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四、建立健全防火档案,消防教育、培训、消防演习记录台帐,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台帐,消防设施的运行、维修、保养台帐;

  五、消防器材、专用工具等设施,必须要有专人负责,不得随意作为它用,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要经常保持良好状态。消防器材四周不得乱放其它物品,以便能及时拿到消防工具灭火;

  六、制定周密的防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各行社机关及各行处、营业网点均要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小组,行长为全行消防总负责人兼义务消防总指挥,副行长为义务消防队副总指挥,安全保卫部等部门经理为全行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成员;

  七、提高营业网点人员的防火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消防法规和防火管理制度。加强对营业网点后台的管理,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和拖线板,加强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监督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谁的管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八、防火工作,人人有责,银行所有员工都有责任做好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同时也有积极学习各种消防、灭火知识的义务;

  九、火灾事故发生后,对火灾事故的处理,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并做好整改措施。对违反消防制度,造成火灾的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火灾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管理制度

  银行安全制度 2

  一、营业前准备

  1、到岗

  (1)、每日当班保管钥匙柜员于接库前在营业网点开启大门时检查门锁、电动门是否正常。打开营业室门前,注意四周有无社会闲杂人员盯视。

  (2)、检查安全系统,解除110联网报警设置;机具、设备、网络运行前检查计算机终端正常;网络系统正常;点钞机运行正常。

  (3)、营业柜台整洁有序,不放置私人及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保持工作台面整洁。准备好各项便民设施、办公用品,柜台外提供给客户的`笔墨用具、意见簿摆放有序,方便使用。

  (4)、营业前接尾箱准备。

  2、接库

  (1)、当班柜员提前到岗,做好各项日始操作准备工作;

  (2)、营业前接尾箱准备,观察营业厅周围有无可疑人员和异常状况;

  (3)、发现运钞车接近营业厅前场地时,向其他当班柜员发出接尾箱信号。

  (4)、三人或三人以上当班人员携带防卫器具,迅速走出网点准备办理尾箱交接。

  (5)、当班柜员拿到尾箱时,迅速点验现金尾箱数量,查看箱体、锁是否完好。查验无误后才接收。登记《平顶山银行款箱交接登记簿》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在押运员的护送下迅速进入营业室,关好通勤安全门。

  二、营业日终

  1、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账实核对

  (1)、柜员清点尾箱现钞、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与账务核对无误后,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实物入现金尾箱。

  (2)、清点印章和印鉴片:各项业务印章入箱上锁随库保管,印鉴片入保险柜保管。

  2、当班柜员必须作好各项日终安全保卫部接尾箱准备工作。

  (1)、观察营业厅内、工作区周围有无可疑人员和异常状况;

  (2)、发现运钞车接近营业厅前场地时,向其他当班人员发出送箱信号;

  (3)、当押运员到达营业厅外,当班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手续,登记交接登记簿,办理尾箱交接。

  3、柜员扎帐签退

  (1)、柜员扎帐平帐后关闭终端、打印机;柜员业务系统签退后关闭终端、打印机。

  (2)、关闭主机:所有柜员签退后关闭主机。

  (3)、营业终了营业室主任登记《平顶山银行系统运行日志》,登记关机人及时间。

  4、布防:

  (1)、当班柜员离开营业室前开启110联网报警设置。

  (2)、检查各项安全系统关启正常。

  (3)、锁好门锁、关闭电动门。

  营业场所钥匙管理规定

  1、支行营业场所钥匙储蓄柜和会计柜各保管一套,综合部留有备用钥匙一套由经理孙成明保管。钥匙实行柜员轮流交接保管制度,每一周轮流一次。营业大厅卷闸门钥匙由大堂经理保管,班后要负责关闭。周六周日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许开启大厅卷闸门。钥匙交接要在《营业场所钥匙交接登记薄》上登记。钥匙丢失要及时上报。

  2、每日初进入营业室时,由保管钥匙人员打开通勤门并保管好。营业期间不得再使用钥匙打开通勤门,不得将钥匙带出营业室。营业终了由保管人对营业场所内水电设备检查后方可切断电源,布防锁好门锁离开。

  防卫器械、防护设施消防器材检查保管使用

  1、营业室人员每日营业前要检查防卫器械,并按要求放置到随手可取之处。

  营业室负责人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无过期灭火器;检查报警装置、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窗户、消防设施、水源、电源等是否正常,性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每日检查监控录像装置,并填写《营业场所每日安全检查情况登记表》。

  a)当发现报警装置、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窗户、水源、电源线路等有问题时,由营业场所负责人或当班柜员向保卫部或经营行办公室报告,严禁带故障和隐患运转。

  b)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保卫部或经营行办公室安排有关技术人员尽快修复。暂时无法修复的,应使用备用设备。

  2、检查监控系统

  确认电子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若发现异常应通知保卫部派人维护,无法维护的通知电子监控商家进行维修。

  银行安全制度 3

  一、安全纪律

  1、驻地办监理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学习,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2、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人员的指挥,工作时思想集中,坚守岗位,未经许可不得从事非本专业工作;严禁酒后上班;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3、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4、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水上作业必须穿救生衣,高空作业不得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不得往下投掷物件,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

  5、在施工现场行走要注意安全,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上下。

  6、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和警告、安全标志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二、安全防盗制度

  1、每个监理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安全防盗意识。

  2、员工宿舍的私人物品,必须个人自行保管好,分开摆放整齐;钥匙要保管好,不可丢失,严禁交给本宿舍以外的人使用。

  3、人员离开宿舍时,要随手关好窗,锁好门。如果发现人员离开宿舍,门未锁而造成室内物品被盗,应全额赔偿被盗人的经济损失。

  4、人员下班时,最后离开的人要及时关锁好办公室的门窗,如果因最后离开的人员疏忽大意,没有关锁好门窗造成室内的办公用品及仪器等物品被盗,应按被盗物品的全价赔偿。

  5、如果发生被盗情况,应立即主动报警,同时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安人员的调查和处理。

  三、安全防火制度

  1、每个员工都必须牢固树立“防火安全、人人有责”的思想,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2、遵守消防法规和各项防火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防火职责。

  3、不准在禁止烟火区域内吸烟、动火。如因工作需要在禁区内动火的,必须报告领导批准,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4、学习消防知识,掌握各种灭火工具的使用方法,爱护消防设备,不得随意挪动和损坏消防器材、防火标志。

  5、不得乱拉乱接电线,除因工作需要以外,严禁使用电炉。

  6、下班以前清理检查现场及办公室然后切断工作电源,消除火险隐患。

  7、发现火情,及时报警,即时扑救。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8、违章用火、用电,违反消防法规定和内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50-500元,情节严重者,依

  法追究责任。

  四、用火用电制度

  1、各种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要符合供电局的规定。

  2、监理办公室、试验室、宿舍等电器设备安装、拆除、暂设电源的架设维修、拆除,应由电工进行,任何部门和工种未经批准,不准使用电炉,违者除没收电炉以外,并罚款50元。

  3、宿舍内禁止乱搭乱接电源,照明灯泡不得大于100w。

  4、各种电器设备要采取防雨、防雷措施,接地必须牢固,电源线头必须有插头,否则不准使用。

  5、监理现场和宿舍禁止使用明火取暖。

  6、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和可燃性物品的区域内使用明火。

  7、在易燃易爆和可燃性物品区域内要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8、违反用火制度尚没有造成后果的罚款5—2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现场监理安全防范措施制度

  1、上下工地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以防止被高空落下的物体砸伤。

  2、如果因工作需要,需登高时,要事先检查登高的搭板和扶手是否牢固后再进行攀爬。

  3、构造物施工时,在现场预留有许多钢筋接头,现场监理人员在现场行走时要密切注意脚下和周围以防被钢筋头等杂物刺伤身体或刮坏衣裤。

  4、夜间监理作业时,应及时提醒施工单位在工作区域备有足够的照明设备,以防止发生不测。

  六、试验员安全操作规程

  1、各种药品必须有专人保管,易燃、易爆、剧毒药品分别分开贮存低温、干燥处。

  2、使用剧毒药品,必须戴好口罩,用完后立即将器皿洗净,并且将试验台擦洗干净。

  3、易燃、易爆剧毒药品不准私自带出试验室,不准做人情,给予其它人员。

  4、使用带电的仪器时,应注意人身安全,以防发生触电事故。

  5、试验人员应不定期的检查试验室的`电器设备有无异常现象和仪器的零件有无松动情况等,防止以后使用发生事故。

  七、测量员安全操作规程

  1、高空(包括高墩柱、桥面边缘、盖梁、高边坡、)测量时必须遵守高空作业有关规定,并系挂好安全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2、搬仪器时要遵守测量有关规定,特别是在块石面上和泥泞上下陡坡道路上行走,注意防止滑倒造成受伤或损坏仪器等事故。

  3、穿越公路时要挂慢车旗,仪器设置在公路边时设置警戒线,确保人员及仪器的安全。

  八、汽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汽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学习,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构造、性能;熟悉操作和维修保养规程。并经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准单独驾驶,严禁没有驾驶执照的人员开车。

  2、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城市交通规程”和有关交通部安全法令的规定,积极维护交通秩序。

  3、出车前驾驶员不得饮酒,行车中不得吸烟,吃食物或与其人交谈,要保证适当的休息时间,如身体有病或有极大的精神负担时,不得驾驶车辆。

  4、载重汽车必须按规定装载货物。车厢上禁止载人,驾驶室不准超额坐人。

  5、每天行车完毕入库前要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修理。6、对自己车辆上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熟悉其性能和使用方法。

  银行安全制度 4

  原则: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和生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第二条公司应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条公司设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员工要认真执行“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条公司的贵重产品应按保险要求购买保险,确保重要资产的安全。

  第六条商品存放的仓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摆放及出入库工作,仓库钥匙由专人保管。商品出入库应按照出入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拿取商品时应仔细、轻拿轻放,小心丢失、滑落或磨损,确保商品的安全。

  第七条柜台要锁好柜门,钥匙由当班营业员保管。顾客有需要时方可打开柜门拿取商品。商品在展示过程中,营业员应规范操作,视线不离开商品,防止商品跌落或丢失。

  第八条营业期间,如遇营业员领取或存放商品、上洗手间等情况,营业厅必须留有一人看守。

  第九条销售结束后,柜台商品应经过清点后锁好柜门,贵重商品装入专用保险柜。在商品入库、保险柜开锁、拨号等工作时,要避开所有无关人员。(保险柜要是密码分开保管,开启保险柜一定要2人同时在场。)

  第十条营业员应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意识。了解盗窃的一般规律,及时发现事故苗头。

  第十一条盗窃一般发生在顾客多、人流变化快的销售高峰期时间段,这期间营业员比较繁忙,注意力容易分散,犯罪分子往往浑水摸鱼,通过调换等手段实施犯罪。营业员应做到忙而不乱、镇定自若地接待每一位顾客,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第十二条如果发生了紧急情况,营业员应及时启动商店的防盗报警系统,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以便专职安全人员及时处理事故。

  第十三条营业员要增强防火意识,消除火灾隐患。应经常检查有无火灾隐患,商场要配备灭火器材,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遇到火灾时,不能慌乱拥挤,要沉着冷静,及时组织人员从安全出口有序地撤出。由于现代商场都进行了室内装修,这些装饰物燃烧时会产生大量的有毒刺激性气体,应用湿毛巾等物覆盖口鼻,保证安全。

  第十五条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安全制度 5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防范信息系统的技术风险,保障银行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

  第三条 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报告必须做到快速及时、客观真实,并实行归口管理、分别报告的原则。

  第四条 人民银行总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接报、汇总、通报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银行系统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报告、接报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计算机安全事件的报告、接报和处理工作。

  第七条 发生计算机犯罪案件的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保卫部门报告,并同时抄报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

  第八条 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具体包括:

  (一)信息系统软硬件故障;

  (二)网络通信系统故障;

  (三)供电系统故障;

  (四)系统感染计算机病毒;

  (五)数据处理中心遭水灾、火灾、雷击;

  (六)银行网络遭遇入侵或攻击;

  (七)信息系统敏感数据泄露;

  (八)信息系统数据失窃;

  (九)银行数据处理设备失窃。

  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计算机安全事件必须报告:

  (一)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断或运行不正常超过4小时;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三)严重威胁银行资金安全;

  (四)因计算机安全事件造成银行不能正常运营,且影响范围超过一个县级行政区域。

  第十条 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算机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二)计算机安全事件的类别、涉及软硬件系统的情况和事件发生的过程;

  (三)计算机安全事件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范围;

  (四)计算机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

  (五)责任人或涉案人员;

  (六)计算机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 银行发生计算机安全事件后,按照逐级上报程序,由事件发生单位在事件发生12小时内向本系统上级单位报告,并同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发生单位没有上级单位的.,直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接到银行系统的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至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当在事件发生24小时内报告人民银行总行计算机安全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银行存在的计算机安全隐患。接到报告的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进行初步评估,如有必要应立即组织对计算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处置。

  第十四条 计算机安全事件必须及时上报,报告内容应当要素齐全,客观准确。银行计算机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列为银行计算机安全检查内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银行安全制度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数据中心风险管理,保障数据中心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指引:

  (一)本指引所称数据中心包括生产中心和灾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灾备中心)。

  (二)本指引所称生产中心是指商业银行对全行业务、客户和管理等重要信息进行集中存储、处理和维护,具备专用场所,为业务运营及管理提供信息科技支撑服务的组织。

  (三)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是指商业银行为保障其业务连续性,在生产中心故障、停顿或瘫疾后,能够接替生产中心运行,具备专用场所,进行数据处理和支持重要业务持续运行的组织。

  (四)本指引所称灾备中心同城模式是指灾备中心与生产中心位于同一地理区域,一般距离数十公里,可防范火灾、建筑物破坏、电力或通信系统中断等事件。灾备中心异地模式是指灾备中心与生产中心处于不同地理区域,一般距离在数百公里以上,不会同时面临同类区域性灾难风险,如地震、台风和洪水等。

  (五)本指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 《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GB/T20988-2015)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引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引的条款。

  第二章 设立与变更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于取得金融许可证后两年内,设立生产中心;生产中心设立后两年内,设立灾备中心。

  第六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配置满足业务运营与管理要求的场地、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和人员,并具备支持业务不间断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 总资产规模一千亿元人民币以上且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商业银行,及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应设立异地模式灾备中心,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能力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中定义的灾难恢复等级第5级(含)以上;其他法人商业银行应设立同城模式灾备中心并实现数据异地备份,重要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能力应达到《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规范》中定义的灾难恢复等级第4级(含)以上。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就数据中心设立,数据中心服务范围、服务职能和场所变更,以及其他对数据中心持续运行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在数据中心规划筹建阶段,以及在数据中心正式运营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条 商业银行变更数据中心场所时应至少提前2个月,其他重大变更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应制定数据中心风险管理策略、风险识别和评估流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风险进行分级管理,持续监督风险管理状况,及时预警,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部门应指导、监督和协调数据中心明确信息系统运营维护管理策略,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制度、标准和流程,落实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与内控制度,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监督、检查数据中心各项规范、制度、标准和流程的执行情况以及风险管理状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影响分析所识别出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决定是否购买商业保险以应对不同类型的灾难,并定期检查其保险策略及范围。投保资产清单应保存于安全场所,以便索赔时使用。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数据中心内部审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采取有效信息安全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可聘请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定期对数据中心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数据中心应根据内、外部审计意见,及时制定整改计划并实施整改。

  第四章 运行环境管理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进行数据中心选址时,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综合考虑地理位置、环境、设施等各种因素对数据中心安全运营的潜在影响,规避选址不当风险,避免数据中心选址过度集中。

  第二十条 数据中心选址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生产中心与灾备中心的场所应保持合理距离,避免同时遭受同类风险。

  (二)应选址于电力供给可靠,交通、通信便捷地区;远离水灾和火灾隐患区域;远离易燃、易爆场所等危险区域;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避开强电磁场干扰;应避免选址于地震、地质灾害高发区域。

  第二十一条 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应以满足重要信息系统运行高可用性和高可靠性要求、保障业务连续性为目标,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建筑物结构,如层高、承重、抗震等,应满足专用机房建设要求。

  (二)应根据使用要求划分功能区域,各功能区域原则上相对独立。

  (三)应配备不间断电源、应急发电设施等以满足信息技术设备连续运行的要求。

  (四)通信线路、供电、机房专用空调等基础设施应具备冗余能力,进行冗余配置,消除单点隐患。

  (五)机房区域应采用气体消防和自动消防预警系统,内部通道设置、装饰材料等应满足消防要求,并通过消防验收。

  (六)应采取防雷接地、防磁、防水、防盗、防鼠虫害等保护措施。

  (七)应采用环保节能技术,降低能耗,提高效率。

  第二十二条 数据中心安防与基础设施保障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各功能区域应根据使用功能划分安全控制级别,不同级别区域采用独立的'出入控制设备,并集中监控,各区域出入口及重要位置应采用视频监控,监控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亭件分析、监督审计的需要。

  (二)应具备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对基础设施设备、机房环境状况、安防系统状况进行7x24小时实时监测,监测记录保存时间应满足故障诊断、事后审计的需要。

  (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基础设施的安全评估,对基础设施的可用性和可靠性、运维管理流程以及人员的安全意识等方面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

  第二十三条 数据中心应来用两家或多家通信运营商线路互为备份。互为备份的通信线路不得经过同一路由节点。

  第五章 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满足业务发展要求的数据中心运营维护管理体系,根据业务需求定义运营维护服务内容,制定服务标准和评价方法,建立运营维护管理持续改进机制。

  第二十五条 数据中心应建立满足信息科技服务要求的运营管理组织架构。设立生产调度、信。息安全、操作运行维护、质量合规管理等职能相关的部门或岗位,明确岗位和职责,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岗位专业技能培训,确保关键岗位职责分离,通过职责分工和岗位制约降低数据中心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 数据中心应建立信息科技运行维护服务管理流程,提高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包括:

  (一)应建立事件和问题管理机制。明确亭件管理流程,定义事件类别、事件分级响应要求和事件升级、上报规则,及时受理、响应、审批和交付服务请求,保障生产服务质量,尽可能降低对业务影响;建立服务台负责受理、跟踪、解答各类运营问题;建立问题根源分析及跟踪解决机制,查明运营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避免事件再次发生。

  (二)应建立变更管理流程,减少或防止变更对信息科技服务的影响。根据变更对业务影响大小进行变更分级,对变更影响、变更风险、资源需求和变更批准进行控制和管理;变更方案应包括应急及回退措施,并经过充分测试和验证;建立变更管理联动机制,当生产中心发生变更时,应同步分析灾备系统变更需求并进行相应的变更,评估灾备恢复的有效性;应尽量减少紧急变更。

  (三)应建立配置管理流程,统一管理、及时更新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配置信息,支持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实施、故障事件排查、问题根源分析等服务管理流程。

  (四)应对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的容量和性能需求进行前瞻性规划,分析、调整和优化容量和性能,满足业务发展要求。

  (五)应统一调度各项运维任务,协调和解决各项运维任务冲突,妥善记录和保存运维任务调度过程。

  (六)应制定验收交接标准及流程,规范重要信息系统投产验收管理。加强版本控制,防范因软件版本、操作文档等不一致产生的风险。

  (七)应根据商业银行总体风险控制策略及应急管理要求,从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等不同方面分别制定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保证其有效性。

  (八)应集中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运行状态。采用监控管理工具,实时监控重要信息系统和通信网络的运行状况,通过监测、采集、分析和调优,提升生产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可用性。监控记录应满足故障定位、诊断及事后审计等要求。

  第二十七条 数据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保证重要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包括:

  (一)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计划,定期对信息安全策略、制度和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二)应建立和落实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安全管理职责;通过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建立重要岗位人员备份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应加强信息资产管理,识别信息资产并建立责任制,根据信息资产重要性实施分类控制和分级保护,防范信息资产生成、使用和处置过程中的风险。

  (四)应建立和落实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区域、规范区域访问管理,减少未授权访问所造成的风险。

  (五)应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文档,规范信息系统监控、日常维护和批处理操作等过程。

  (六)应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数据的产生、获取、存储、传输、分发、备份、恢复和清理的管理,以及存储介质的台帐、转储、抽检、报废和销毁的管理,保证数据的保密、真实、完整和可用。

  (七)应建立网络通信与访问安全策略,隔离不同网络功能区域,采取与其安全级别对应的预防、监测等控制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未授权访问,保证网络通信安全。

  (八)应建立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的授权访问机制,制定访问控制流程,保留访问记录,防止未授权访问。

  第六章 灾难恢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将灾难恢复管理纳入业务连续性管理框架,建立灾难恢复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灾难恢复管理机制和流程。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统筹规划灾难恢复工作,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业务影响分析,确定灾难恢复目标和恢复等级,明确灾难恢复策略、预案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灾难恢复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灾难恢复指挥小组和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及联系方式、汇报路线和沟通协调机制、灾难恢复资源分配、基础设施与信息系统的恢复优先次序、灾难恢复与回切流程及时效性要求、对外沟通机制、最终用户操作指导及第三方技术支持和应急响应服务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为灾难恢复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包括基础设施、网络通信、运维及技术支持人力资源、技术培训等。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服务提供商、电力部门、公安部门、当地政府和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外部协作机制,保证灾难恢复时能及时获取外部支持。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灾难恢复有效性测试验证机制,测试验证应定期或在重大变更后进行,内容应包含业务功能的恢复验证。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要信息系统专项灾备切换演练,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重要信息系统全面灾备切换演练,以真实业务接管为目标,验证灾备系统有效接管生产系统及安全回切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进行全面灾备切换和真实业务接管演练前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演练结束后报送演练总结。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因灾难亭件启动灾难恢复或将灾备中心回切至生产中心后,应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灾难亭件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亭件起因、应急处置措施、灾难恢复实施情况和结果、回切方案。

  第七章 外包管理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外包负最终管理责任,应推动和完善外包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应对外包风险。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制定数据中心外包策略;应制定数据中心服务外包管理制度、流程,建立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确定外包服务所涉及的信息资产的关键性和敏感程度,审慎确定数据中心外包服务范围。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充分识别、分析、评估数据中心外包风险,包括信息安全风险、服务中断风险、系统失控风险以及声誉风险、战略风险等,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报董事会和高管层审核。

  第四十一条 实施数据中心服务外包时,商业银行的管理责任不得外包。

  第四十二条 数据中心服务外包一般包括:

  (一)基础设施类:外包服务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数据中心机房、配套设施或运行设备的服务。

  (二)运营维护类:外包服务商向商业银行提供数据中心信息系统或墓础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选择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商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商的资质、专业能力和服务方案,对外包服务商进行风险评估,考查其服务能力是否足以承担相应的贵任。评估包括:外包服务商的企业信誉及财务德定性,外包服务商的信息安全和信息科技服务管理体系,银行业服务经验等。提供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外包服务的服务商,其运行环境应符合商业银行要求,并具有完备的安全管理规范。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与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重要亭项,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包服务水平、服务的可靠性、服务的可用性、信息安全控制、服务持续性计划、审计、合规性要求、违约赔偿等。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购买商业保险以保证其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并告知保险覆盖范围。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数据中心外包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业银行应将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安全管理纳入数据中心的整体安全策略,保障业务、管理和客户敏感数据信息安全。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严格控制外包服务商信息访问的权限,要求外包服务商不得对外泄露所接触的商业银行信息。

  (三)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保留操作痕迹、记录完整的日志,相关内容和保存期限应满足事件分析、安全取证、独立审计和监督检查需要。

  (四)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遵守商业银行有关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五)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

  (六)商业银行应要求外包服务商聘请外部机构定期对其进行安全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督促其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禁止外包服务商转包并严格控制分包,保证外包服务水平。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数据中心外包服务应急计划,制订供应商替换方案,以应对外包服务商破产、不可抗力或其它潜在问题导致服务中断或服务水平下降的情形,支持数据中心连续、可靠运行。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外包服务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外包服务活动和外包服务商的服务能力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获得持续、稳定的外包服务。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在实施数据中心整体服务外包以及涉及影响业务、管理和客户敏感数据信息安全的外包前,应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外包服务协议条款中明确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有权对协议范围内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外包商的服务职能、责任、系统和设施等内容。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数据中心实施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原则上每三年一次。

  第五十三条 针对商业银行数据中心设立、变更、运营过程存在的风险,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向商业银行提示风险并提出整改意见。商业银行应及时整改并反馈结果。

  银行安全制度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银行内部食品安全,保护员工和客户的健康,本制度制定。银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银行对内提供食品服务的保障,是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内部提供的所有食品服务活动,包括食堂、咖啡厅、自动售货机等。

  第三条 银行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本制度的具体情况进行操作。

  第四条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第五条 银行应当成立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六条 银行应当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和部门责任。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是银行食品安全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八条 食堂、咖啡厅、自动售货机等食品服务活动的责任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该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食品安全知识,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能够熟练操作,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十条 银行员工应当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职业素质。

  第三章 食品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银行食品采购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选购合格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确保供应的食品安全。

  第十二条 银行食品采购部门应当建立食品供应商供货备案管理制度,定期对供应商供货资质进行审查,确保供应商的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银行食品采购部门应当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保食品库存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银行食品采购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食品检验,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 食品采购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理食品质量问题,确保食品供应链的安全。

  第四章 食品储存与加工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储存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食品变质、腐败和污染。

  第十七条 食品储存区域应当干燥、通风、清洁,食品应当分类储存,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食品储存区域应当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第十九条 食品加工区域应当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食品加工人员应当着装整洁,操作规范,避免食品污染。

  第二十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当遵循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控制食品加工中的卫生风险。

  第二十一条 食品储存和加工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掌握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 食品销售与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银行食品销售和服务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二十三条 食品销售区域应当保持干净整洁,食品陈列应当有序,避免交叉污染。

  第二十四条 食品销售区域应当配备洗手设施,销售人员应当经常洗手,佩戴手套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第二十五条 食品销售人员应当掌握食品安全知识,能够正确解答客户的食品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 食品销售人员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章 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八条 银行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部门应当具备相关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和设备,能够进行食品安全检验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档案,明确检测和监测的频次和内容。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检测和监测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测人员,负责食品安全检验和监测。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银行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确保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银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员工和客户的权益,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对银行形象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银行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应急处理流程,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银行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具备相关的监督检查能力,能够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追踪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银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处罚,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银行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作为银行内部的管理规范,对银行内的员工和管理者具有指导作用,必须严格遵守。

  银行安全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抢劫、防盗窃、防诈骗、防破坏、防涉枪、防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等,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农村信用社员工人身和资金财产安全。

  第四条安全保卫工作是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管理办法。在单位评定综合性荣誉称号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安全责任人评先、晋职、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省联社、市、州办事处(含××、××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县级联社,要设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保卫部门,县级联社单设保卫部门(人员不足的县级联社要力争在两年内完善机构设置),配置配强所需人员,配备统一服装及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现场勘察器材,确保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开展。

  保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政审,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保卫部门负责人变动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动。

  第六条凡涉及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诈骗、盗窃、抢劫、涉枪案件报告办法》(银合发〔2000〕65号)规定及时上报上级保卫部门。

  第二章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

  第七条省联社、各办事处(含××、××市联社)主要领导是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部署本单位和所辖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领导全辖、本级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研究部署安全保卫工作;

  (二)制定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与本单位各部]司负责人、下一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书;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现状,及时研究保卫部门的建议;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有关部门搞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督促有关部门对要害岗位工作人员加强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六)认真落实领导带班查岗制度。

  第八条县级联社的分管领导对本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防范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监控机制,组织制定防范措施;

  (二)及时了解和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对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进行处罚;

  (三)对本级单位和辖内农村信用社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应及时报告,组织保护好现场,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侦破;

  (四)负责对保卫部门人员的管理,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解决保卫部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具体职责是:

  (一)及时贯彻落实县级联社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和安排,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知识教育,组织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提高员工预防暴力侵害的能力;

  (二)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和当地治安状况,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与当地公安机关、邻近单位签订治安联防协议书;

  (三)检查本单位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执行规章制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

  (四)及时掌握本单位员工的思想动态,对个别员工的反常表现,做到早发现、导教育、平控制、早解决,并及时向县级联社报告。

  第十条岗位工作人员对本岗位安全负责。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执行有关业务管理和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本岗位工作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各级保卫部门是所属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本级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指导。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省联社及各市、州办事处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统一协调、规划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公安部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落实;

  (二)督促有关部门又如言用社职工进行安全保卫、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加强要害岗位人员的管理,决定安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三)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定期听取保卫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分析本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现状,解决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考核。检查考核安全保卫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整改隐患措施。

  二、××、××市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细则;

  (二)研究部署辖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安全保卫工作管理目标,负责同辖内各县级联社签订安全保卫目标责任书;

  (三)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保卫人员管理和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检查安全保卫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严格考核责任制落实情况;

  (四)负责监督指导辖内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五)依据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工作的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及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六)负责组织指导辖内员工在营业、守库、押运期间搞好防系演练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三、各县级联社保卫部门工作职责:

  (一)定期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按要求向上级保卫部门报告工作,对本级单位、辖内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设;

  (二)指导和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实施各项安全保卫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协助配合治安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的调查和管理,组织辖内守押人员完成金库守卫和运钞押运工作;

  (五)负责保卫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枪、弹药的管理工作,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管埋及维护工作;

  (六)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处罚,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七)配合人事部门定期对保卫人员进行审查,发现不称职人员,及时向领导提出调整建议;

  (八)会同单位有关部门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开展防抢防暴防火预案演练,增强防范意识,提高防范技能;

  (九)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

  (十)完成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保卫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4章营业场所的安全保卫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合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信用分社和储蓄所等)的安全保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N04)(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按风险等级防护。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的物防要求:

  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的所有窗户,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网(栏)。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全封闭的门要加装“猫眼”或可视对讲机。

  营业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外8米,宽度不小于0.5米。新建,改建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它工作区隔开,应采用防播、防撞击的金属门,加装自动闭门器。营业场所的后(侧)门及已设置的柜台通勤门要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的两道门。营业场所的营业柜台上方应安装高度为1.5米(以柜面计算),宽度不大于1.8米;单块面积不大于4平方米的防弹玻璃,未到顶部分可用金属防护栏封顶。

  营业场所应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设生活区。

  新建、改建营业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营业场所的后院墙高度应达2.5米以上,并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必须是省联社选定的省级以上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经厂家投保的产品。

  第十四条营业场所的技防要求:

  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110报警装置,临柜人员工作区应装有手动、脚控交直流两用报警器,营业厅大门内外各装一只大功率报警喇叭,营业室临柜人员应配足防卫器械,同时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没有金库的乡镇信用社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和报警设备,营业期间对营业厅、现金柜台、进入营业场所通道、中心控制室通道、金库通道、运钞车停靠点,实施不间断视频监控,并配置24小时不间断电源。营业设施均应符合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技术检测标准,经省级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并保持性能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各地要对干部、职工组织防范技能培训,组织防暴预案演练,提高干部职工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营业人员要增强防范各种案件和事故的意识和能力,熟知安全制度和防暴预案,能正确使用报警设施、防卫器械、消防器材。严格按规定程序接受上级、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严禁非营业人员进入营业室柜台内。

  营业中,认真执行会计、出纳、结算等各项规章制度;营业终了要按安全规程及时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英押、机、电脑软件入柜、入库保管。未设库的营业网点应严格按规定交接款箱。

  银行安全制度 9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是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设计、验收、评估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业务库。其他金融机构业务库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9.2-2015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ISO 6935-2:1991,NEQ)

  GB 17565-201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20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2015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201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6-2015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T 73-94 机械防盗锁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143-1996 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JR/T 0001-2000金库门(neq ANSI/UL608-1992) JR/T 0002-2000 组合锁 (eqv ANSI/UL768-1984) JR/T 0003-2000 银行金库(neq ANSL/UL608-1992)

  3、术语和定义

  GA 38-2004、JR/T 0003-2000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业务库 commercial vaults

  存放本外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以及其他有价值品等实物的库房。

  3.2

  库区 vault area

  以业务库房为核心及与之相关联的出入库交接场地、清分整点场地、本地守库室、主要通道、装卸区及库区周界等的区域。

  4、业务库分类

  4.1 核定库存现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类库。

  4.2 核定库存现金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为二类库。

  4.3 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为三类库。

  4.4 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以下的为四类库。

  5、安全防范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业务库的安全防范应贯彻坚持标准、安全适用、科学经济的原则。

  5.1.2 业务库的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应符合保密规定。

  5.1.3业务库建设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占地面积及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应符合建设及安全要求。

  5.1.4 库区的照明供电系统总闸装置应有保护措施,并置于有效监控范围内。

  5.1.5 库区供电可采用单路或双回路供电,单路供电时应自备应急电源。

  5.1.6 库区内的载货电梯与楼梯应建于库门之外。

  5.1.7 库区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5.1.8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和城市其他有碍库房管理的公共设施。

  5.1.9 库房建设应进行防水处理,防止渗水潮湿现象发生。

  5.1.10出入库房门的通道应单一设置,应无观察盲区、便于警戒与监控。

  5.2 实体防范要求

  5.2.1 一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1.1 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整体现浇结构。

  5.2.1.2 库房墙体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

  5.2.1.3 墙体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墙内应配符合GB 1499.2-2015,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4mm 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 mm。

  5.2.1.4 库房排风装置应在墙内作外低内高的“S”型转弯,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应低于2500 mm,直径应小于等于200 mm,出口应设钢筋网保护。

  5.2.1.5 地下库建筑时应设置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大于等于mm,四面应贯通,转角处应设折射或/和摄像装置。回廊外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5.2.1.6 库房为二层以上多层库体结构时,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的间距,库房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非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每层梁下净高等应符合建筑设计和使用要求。

  5.2.1.7业务库门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GA/T 143-1996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2级金库门。

  5.2.1.8业务库门锁应选用GA/T73-94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2-2000中规定的1类或1R类组合锁具。

  5.2.1.9 应急库门应与安装的业务库门具有相同的防护等级。

  5.2.1.10通往金库门的唯一通道应设置防控隔离门, 防控隔离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17565-2015中乙级的要求。

  5.2.2二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2.1应符合5.2.1.1.5.2.1.3.5.2.1.4.5.2.1.6~5.2.1.10的要求。

  5.2.2.2 库房墙体应选用c4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

  5.2.3三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3.1 应符合5.2.1.1.5.2.1.4.5.2.1.6.5.2.1.9.5.2.1.10的要求。

  5.2.3.2库房墙体应选用c30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墙内应配符合GB 1499.2-2015,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2mm 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 mm。

  5.2.3.3业务库门应选用不低于GA/T 143-1996中规定的A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1级或以上级别的金库门。

  5.2.3.4 金库门锁应选用不低于GA/T73-94中规定的A级或JR/T0002-2000中规定的1R类或2类组合锁具。

  5.2.4 四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4.1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结构。

  5.2.4.2应符合5.2.1.4.5.2.3.2~5.2.3.4的要求。

  5.3 技术防范要求

  5.3.1 一般要求

  5.3.1.1 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5.3.1.2 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等规定,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等规定。

  5.3.1.3 技术防范系统应按附录A中表A.1所列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5.3.2 入侵报警子系统要求

  5.3.2.1报警系统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系统报警后,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显示,并能准确指示发出警报的位置。

  5.3.2.2 库房内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振动报警防区应24h不可撤防。

  5.3.2.3 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5.3.2.4 周界防入侵报警装置应有连续的警戒线,不应有盲区。

  5.3.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应具有防误操作措施。

  5.3.2.6 报警控制主机和线路应安装在防护区域的隐蔽位置,便于维修,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5.3.2.7 系统应采取2种以上向外报警的传输方式,如采用公共电话网作为向外报警的一条传输通道时,不应在公共电话网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5.3.2.8 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8h。

  5.3.2.9 报警系统的布防、撤防、报警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

  5.3.2.10 其他应符合GB 50394-2015的有关要求

  5.3.3 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要求

  5.3.3.1 系统应采用符合GB 20815-2015的数字录像设备,在作业期间进行实时不间断录像、录音,非作业期间应能在接受报警信号的'同时,自动启动照明、录音、录像,图像记录回放帧率应不少于25fps。

  5.3.3.2 库房内监控图像的浏览与回放应有权限限制。

  5.3.3.3 库房内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库内活动的全过程和库内所有存放物品。

  5.3.3.4 库房外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库人员开启库门、进出库房的过程及面部特征。且应避免库门开启密码的显示和泄密。

  5.3.3.5 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

  5.3.3.6 清分整点场地每个清分台都应有摄像机进行独立监控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

  5.3.3.7装卸区及出入库交接场地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护卫及提款箱等交接、进出库区的全过程。

  5.3.3.8 主要通道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的情况。

  5.3.3.9 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应保证24h开启,非作业期间可采用移动侦测或报警触发自动录像方式。

  5.3.3.10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保证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等方面均应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相似性(主观评价)。系统的最终显示图像(主观评价)应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见GB50198-1994中的4.3;

  b)应保证对目标监视的有效性。重要监控点图像存储、回放的图像分辨率宜满足GA/T 367-2001 中4.4.7系统分级规定的一级(甲级)要求。系统分级参见GA/T 367-2001的附录B;

  c)经智能化处理的图像,其质量不受上述等级划分要求的限制。但对指定目标的智能化处理,其处理前后的主要图像特征信息应保持一致;

  d)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3.3.11 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5.3.3.12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市电断电后能对重要部位摄像装置供电时间不少于2h。

  5.3.3.13 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2015的有关条款。

  5.3.4 出入口控制子系统要求

  5.3.4.1 系统设置必须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5.3.4.2 实行远程监控的,业务库房隔离门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具有能接受远程控制和实时授权的功能。

  5.3.4.3 系统出现出入口非授权开启、出入口胁迫开启、断电、出入口控制主机被破坏等异常情况时,应能及时将异常信息报送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

  5.3.4.4 应能对入库日期、入库时间段和入库时间长度进行设置。

  5.3.4.5 应有备用电源,并能在市电断电后保证该子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不少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5.3.4.6 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2015的有关条款。

  5.3.5 声音复核/对讲子系统要求

  5.3.5.1 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探测和记录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3.5.2 对讲音质应清晰可辨。

  5.3.5.3 声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5.3.6 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要求

  5.3.6.1 实行异地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并将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及出入口控制、广播对讲等各子系统接入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实施远程管理、控制。

  5.3.6.2 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a) 应能同时接入下辖各业务库的入侵报警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及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实现报警、图像、出入、声音等信息的集中传输、处理、显示、控制;

  b) 应能任意切换库区监控图像,并能进行远程监听和录像资料调阅回放。当库区报警布防后,有人员进入库区时,应具有声光报警信号;

  c) 监视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库区内人员活动情况,显示图像帧率应不少于15fps,监视图像应有库区名称、日期及时间等字符叠加,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显示、记录效果;

  d) 业务库房内部图像的监视与回放应有权限限制。

  5.3.6.3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的自身防范应参照5.4.2~5.4.6的要求

  5.4 本地守库室防范要求

  5.4.1 守库室应临近库房,使库房隔离门置于守库员的有效监控之下。

  5.4.2 守库室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设置可视对讲装置。

  5.4.3 守库室的窗应有防护措施,如:安装金属防护栏或防弹复合玻璃等。

  5.4.4 守库室外应装照明灯,开关应设在守库室内,并配有应急照明设备和自卫器材。

  5.4.5 守库室内应设置给排风设备、温控设施、消防设施等。

  5.4.6 守库室应配备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安装紧急报警按钮。

  6、检验、验收、维护

  6.1安全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2004的规定进行。

  6.2安全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5章和GB 50348-2004、GA 308-2001的规定进行验收。

  6.3安全防范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

  银行安全制度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明确邮政企业 与邮政储蓄银行之间的责任划分,有效防范各类金融资金案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是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共同责任。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人员是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经营邮政金融业务的邮政企业,邮政储蓄银行及分支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资金安全运转条件,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

  第五条 省(区、市)、市、县邮政企业应与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邮政金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成立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邮政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审计稽查、服务质量监督、人力资源等部门相关人员任成员。

  设立邮政储蓄银行直属分行城市的领导小组由市邮政局局长任组长,直属分行行长任副组长。

  各级领导小组对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应共同执行的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地区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及时报告邮政金融资金案件信息。

  第六条 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金融资金安全管理联席会议。

  定期联席会议:省(区、市)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市、县级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重点研究、分析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问题,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关隐患整改责任与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联席会议:

  1。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

  2。安全检查或稽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3。收到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书;

  4。案件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需要分清责任进行案件责任查究时。

  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包括:会议的主要议题、研究制定的资金安全措施、研究确定的工作部署、对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的责任查究决定,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上级有关部门应将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纪要作为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并应定期或不定期调审。

  第七条 互通安全管理情况

  一、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领导、安全保卫、审计稽查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安全检查和业务稽查情况,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二、邮政企业或邮政储蓄银行发现有下列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对方相关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一)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或重大突发事件时;

  (二)有明显的安全防范漏洞,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随时可能出现较为严重的后果时;

  (三)出现资金差错,需要立即查清或对相关账目采取控制措施时;

  (四)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作案嫌疑,需要对当事人或资金账目进行控制时;

  (五)发生有必要通报对方的其他情况时。

  第八条 遇有公检法等机关依法查询邮政储蓄账户资料时,应由邮政储蓄银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查询。上述机关查询视频资料时,属于邮政储蓄银行管理的由银行负责协助查询;属于邮政企业管理的由企业负责协助查询。

  第二章 储蓄网点安全管理

  第九条 邮政储蓄一类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

  (二)检查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三)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复查整改情况。

  (四)协助邮政储蓄银行制定防抢劫预案。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培训以及合规经营教育。

  (三)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按照稽核检查规定,对业务进行稽核检查。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条 邮政储蓄二类和代理网点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检查。

  (三)制定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对职工进行安全防范、合规经营教育、培训。

  (五)落实资金安全内控制度。

  (六)制定防抢劫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 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对邮政金融业务、账务进行稽核检查。

  (二)协助邮政企业制定现金、空白凭证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内控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协助邮政企业制定合规经营要求。

  (五)核定网点过夜现金限额。

  (六)对合规经营,内部控制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十一条 邮政储蓄营业网点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一)在营业前解除防盗报警器,开启电视监控设备;营业人员要检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设备(微机、保险柜等)是否完好, 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二)现金业务区门必须随时锁定,非营业人员不得进入, 正确使用营业柜台防尾随联动门,防止外人尾随入内。

  (三)收取的大额现金不准堆放在桌面上或柜台抽屉内,应及时锁入保险柜。

  (四)营业人员离开柜台或午休时,应当将现金、印章、重要空白凭证和有价证券入柜落锁,微机进行系统签退。

  (五)营业网点午休,无人值守时,要开启防盗报警器。

  (六)营业人员办理业务时应当严格核查存取款凭证,注意识别伪钞、伪证,防止发生诈骗,冒领等案件。

  (七)工作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营业人员严禁接受外部人员赠送的食品、饮料、药物、香烟等。

  (九)营业人员应当保持警惕,平时要注意观察营业厅内是否有可疑人员,可疑物品等情况。

  (十)营业网点应坚持迎送运钞车制度,在运钞车到达之前 派人观察营业网点周围是否有可疑人员、车辆或物品,预防抢劫运钞车案件发生。

  (十一)应在营业室内视频监控下的指定柜台内办理现金和款袋交接手续,并登记备查。

  第三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金库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

  (二)制定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金库门锁具改造和维护。

  (四)守库室门钥匙的管理与使用。

  (五)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

  (六)紧急情况处置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七)金库的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的登记, 进库人员携带物品的检查。

  (八)根据邮政储蓄银行审批的有权进入金库人员的通知 (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签名样本、照片等),核发进入金库许可证。接到邮政储蓄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通知后,及时 收回原许可证。

  (九)对点钞室、库内安防设施进行检查。

  (十)检验银行"钱箱出库通知单",对"钱箱出库通知单"手续不完整、不正确和无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对点钞作业进行安全守护。

  (十二)维修点钞室或金库内部时,须经邮政储蓄银行同意。维修人员凭本局安全保卫部门审查后发给的临时出入证 (件)进入库区,同时必须有本局或邮政储蓄银行保卫人员在现 场监督,并做好详细记录,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库内现金区(点钞室和现金存放室)的内部管理,承担相应内部控制责任。

  (二)审批库内工作人员,向邮政企业请领进出金库许可证。库内工作人员岗位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邮政企业。

  (三)银行人员持钱箱出库时,须向守库人员交验"钱箱出库通知单",在守库员核对、登记,出纳员签名后方准出库。

  (四)银行检查人员需进入金库检查时,须事先经邮政企业安保部门或分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后,凭稽查证入库检查。

  (五)银行库内工作人员带进金库的钱箱等物品必须经守库员确定属金库日常用品方可进入,无关物品不得带进库房。

  (六)负责机械密码锁的管理和密码的更新。

  (七)负责指纹锁管理(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指纹的登记,删除和开启时间的设置,读取使用记录等)。

  (八)负责应急库门机械密码锁密码的管理。

  (九)负责金库、点钞室入侵报警器的设防、撤防,发现电视监控和报警设施故障时,及时告知邮政企业。

  (十)按照日常开启金库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正常开启时间,并通知邮政企业保卫部门。非正常时间开启金库,应由市县邮政储蓄银行领导授权。

  (十一)核准库存备用金限额。

  第四章 运钞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运钞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配备符合规定的运钞车,每台车应配备2名专职押运员。

  (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

  (三)按照运钞时间及线路安排行程,确保各营业网点按时正常营业。

  (四)取送款员由邮政企业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款箱归邮政企业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五)建立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押运人员的审核和管理。

  (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配备。

  (七)监督邮政储蓄银行取送款员穿着防弹衣。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取送款员由邮储银行员工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归银行取送款员负责管理,包括:运钞车上的运钞舱、舱门锁具钥匙,运钞舱内盛装现金的各种容器及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

  取送款员由金融护卫中心人员担任的`,运钞中现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护卫中心取送款员负责管理。

  (二)向邮政企业提出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对押运时间及线路安排作出调整时,应至少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邮政企业。

  (三)对邮政企业的运钞车(包括:车型、牌照等),押运人员(包括:单位、姓名、照片等)进行备案,并在实施中进行核对。

  (四)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邮政企业办理押运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条 雇用金融护卫中心押运工作的,应由邮政企业与金融护卫中心签订运钞合同。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运钞车及押运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同上。

  第五章 自助机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一类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的贯彻执行。

  (三)ATM、POS等自助机具的日常检查、运维监控。

  (四)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五)按照邮政企业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通知邮政企业。

  第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融自助机具安全管理责任划分:

  一,邮政企业的责任

  (一)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对达标情况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二)落实并检查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及时整改隐患。

  (三)ATM装、取钞过程的安全防范。

  (四)按照邮政储蓄银行的隐患整改意见,及时整改隐患,并将整改情况告知邮政储蓄银行。

  二,邮政储蓄银行的责任

  (一)入网资质审查、运维监控。

  (二)对存在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复查整改情况。

  第六章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按上述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内容、标准组织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邮政企业和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等(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3。对重大隐患应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隐患的性质、整改的依据、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件。邮政企业安保人员对一类网点和点钞室,金库内进行检查时,应有同级邮政储蓄银行人员陪同。邮政储蓄银行在对二类和代办储蓄网点检查时,应有市、县邮政局安保或视察人员陪同。

  第二十二条 负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单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期限,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部门、责任人、时间和措施,认真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检查部门; 对于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的隐患,整改后要书面向检查部门报送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部门对各种隐患的整改情况必须进行复查, 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销一件,件件有记录。

  第七章 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包括:贪污挪用案件、资金诈骗案件、盗窃抢劫案件等),省(区、市)邮政公司 和省(区、市)邮政储蓄银行,邮政储蓄直属分行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六条 二类和代理网点、金库、运钞、枪管理发生案件,邮政企业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通报;一类网点、各级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发生案件,邮政储蓄银行或分支机构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同级邮政企业通报。

  第二十七条 案件报告

  (一)案发快报。自案发至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最大时限为 24 小时。案发快报内容包括:发案单位、发案时间、作案人基本情况、作案手段、发案原因、涉案金额等。

  (二)案情报告。案发后3日内,应将发案单位、涉案岗位、涉案环节、作案人、涉案业务种类和涉案总金额、案发经过、案发后采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额等情况上报集团 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报告。案发后25日内,应将发案原因和教训、整改措施及对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或技术条件的建议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四)整改措施落实复查报告。案发后 60 日内,应将整改效果、对责任人查究情况及截至报告日涉案金额的实际追缴情况(如追缴方式、金额等)和实际损失金额等上报集团公司、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第二十八条 案件查处

  一,案件调查

  (一)一类网点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储蓄银行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二类和代理网点发生盗窃、抢劫案件,由邮政企业负责组织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贪污、挪用储蓄资金案件,由邮政企业与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二,案件督办

  (一)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 盗窃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或至人员受伤的,由省(区、市)邮政公司和省(区、市)邮政储蓄分行督办。

  (二)发生贪污、挪用、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盗窃案件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抢劫案件涉案金额20万元 以上或至人员死亡的,由集团公司和邮政储蓄银行总行督办。

  三,督办内容

  (一)督促发案单位积极协助公安,检察机关查破案件。

  (二)督促发案单位分析发案原因、总结案件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措施。

  (三)认定案件性质和案件责任,督促发案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四)分析贪污、挪用、诈骗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储蓄银行审计稽查部门负责;分析抢劫、盗窃案件发案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邮政企业安全保卫部门负责。

  第八章 案件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发生金融资金案件必须对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任清楚的,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应依照《邮政金融资金案件责任查究规定》分别追究责任。

  二,责任不清或涉及双方人员责任的,应由领导小组查清责任,研究确定应追究的责任。有争议的,报上级领导小组裁定。

  三,与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关,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四,对检查人员发现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隐患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隐患,而导致案件发生的,应分别由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案件责任追究处理时限。

  (一)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对于一时难以破案的抢劫盗窃、携款潜逃、外部诈骗案件不需结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在责任查清后一个月内完成。

  (三)案件责任追究原则上应在发案后60日内完成,需要跨年的,应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安全制度 11

  1、制定完善,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明确职责范围,强化安全保卫工作制度的落实。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常态化管理,是各级分支,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都要做好本职工作。

  2、落实安防责任制,构建安全防范网络体系。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是基层行、特别是一线网点的'安全防范的中心工作。

  3、实行标准化管理,全面掌握网点安防工作情况。根据上级行制定的标准,逐步将营业场所的人防、物防、技防和安全管理标准化。

  4、实安全检查制度,提高安全检查效能。要根据安全保卫工作安排,结合网点工作实际,统一安全检查工作内容,规范安全检查登记,建立安全管理检查记录,由安全检查人员根据对营业网点安全检查考核内容逐项进行检查记录,查看营业网点对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管理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5、落实周检查、月评比,季通报制度,将营业网点的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范畴,促使网点负责人由被动管理变为主动管理,增强网点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

  银行安全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银行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制,确定安全责任人,并明确专人管理。

  第三条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总行、各支行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过程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设立本单位消防安全员队伍;

  (六)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五条管理部应在上级组织领导下做好总行及各支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管理部负责人为本行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总行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订本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四)组织实施对本行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五)组织管理本单位消防安全员队伍;

  (六)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员工防火安全职责:

  (一)学习消防知识,遵守消防法规,爱好消防设备和器材,积极参加本行组织的消防活动和培训;

  (二)懂的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掌握本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要领,会熟练使用消防设备和器材,能够扑灭初起火灾;

  (三)牢记火警“119”电话,一旦遇有火警能迅速向消防部门报警并积极参与火灾扑救等工作;

  (四)勇于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违反本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破坏消防设施的行为。

  第七条消防安全员职责:

  (一)在本行安全保卫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围绕以安全管理为中心,经常开展对周围员工预防火灾事故的宣传教育,传授消防知识,提高安全管理的自觉性;

  (二)经常对本部门、支行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危险物品管理,注意发现火灾隐患,确保本部门、支行安全;

  (三)熟悉掌握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性能及操作方法;

  (四)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安全员要迅速组织人员安全扑救,及时报警和保护火灾现场。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明确机房、营业厅、监控室、档案室等区域为我行消防安全重点位置,消防安全重点位置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规范进行建设并严格执行进出登记制度,禁止吸烟,禁止明火。

  第九条消防安全重点位置应确定消防工作专人管理,并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设由员工食堂的营业网点,应明确具体管理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员工食堂负责人为消防安全直接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检查本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情况;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并向综合管理部报告。食堂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还应负责疏导就餐期间食堂出入口的就餐人流。

  (二)员工食堂为禁烟区域,禁止吸烟。

  (三)食堂内不得拉临时电气线路,如确需增加照明设施和大功率的厨房设施等,应事先向综合管理部申报,经有关人员核准后,方可按规定安装使用。

  (四)食堂在摆放餐桌时,应留出足够的消防通道;通道和餐厅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堵塞。

  (五)食堂内的明火部位,要明确分工负责,做到有火有人,人走火灭。

  (六)厨房你燃气管道中的接头、仪表、阀门必须定期检查,以防泄露。如发现泄露时,首先应关闭阀门,及时开窗通风,并严禁明火或启动电源开关。

  (七)要加强对煤气灶、消毒柜、开水炉、蒸饭锅等食堂设备的管理和检查,保证气表和减压阀等灵敏可用,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防止发生燃烧、爆炸事故。

  (八)使用炊事器具或用具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厨房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行,并应采取良好的防尘、防潮措施。

  (九)每天厨房工作结束后要检查炉灶是否灭火,水、电、煤气是否关闭,门窗是否关好后方能离开操作间。

  (十)食堂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应妥善保管,已防止受潮锈蚀影响使用。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设施的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或项目,应严格落实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文明施工,合规操作。已竣工的工程或项目须经过有关消防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三条爱护消防设施,办公区域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动和挪用。

  第十四条公共区域严禁吸烟,吸烟应到指定位置,吸烟后应确保烟头熄灭后在扔掉,不得用纸或其它可燃物品代替烟灰缸;严禁将烟头直接丢进垃圾筒内;严禁向地毯上弹烟灰。清扫卫生时,烟灰缸内应注水后再倒掉清理。

  第十五条办公区的电源插座、接线板四周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在上面堆放物品、杂物或纸屑,不准私拉电线或私自接线,增设电器设备需报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后由专业人员负责安装。

  第十六条办公区不准使用电热杯、电炉子、煤油炉、酒精炉等用电量及容易引起火灾的器具。对不听劝阻的,违章使用器具予以没收。第十七条计算机、打印机、复印件等办公设备使用完成下班后应及时切断电源,不能关机的设备应在明细位置注明,手机充电器等设备用后应及时拔掉电源插头。

  第十八条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和有毒物品带入办公区域内。第十九条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灭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四章防火检查

  第二十条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一条每季度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至少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依据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消防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记录档案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三条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须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二)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挪作他用的;

  (三)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四)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五)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六)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二十四条对布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检查人员或消防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情况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已经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二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对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消防机构。

  第六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对在职员工应当至少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八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七章消防应急预案和演练

  第二十九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现场处理和紧急疏散;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当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补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第三十条安装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八章消防档案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三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消防安全人员及其变动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岗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完整记录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四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经行批准,可予以图表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如与当地消防法规或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布一致的,应以当地消防管理部门要求为准,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有银行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银行安全制度】相关文章:

银行安全防范制度04-13

银行内部控制制度01-30

银行爱心窗口制度10-21

用电安全制度05-17

安全检查制度08-22

超市安全制度03-06

矿井安全制度03-03

安全保卫制度02-10

燃气安全制度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