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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

时间:2024-09-27 03:21:57 合同范本

监理合同范文合集六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监理合同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监理合同范文合集六篇

监理合同 篇1

  1、材料设备采购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缺点是( )。

  A、考虑要素较为全面

  B、难以对要素进行量化

  C、方法复杂不易操作

  D、难以合理确定技术性能差异

  答案:D。

  解析:综合评估法的好处是简便易行,评标考虑要素较为全面,可以将难以用金额表示的某些要素量化后加以比较。缺点是各评标委员独自给分,对评标人的水平和知识面要求高,否则主观随意性大。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型号各异,难以合理确定不同技术性能的相关分值差异。

  2、在进行大型工程设备的采购招标过程中,投标人( )情形属于没有进行实质性响应,其投标将被否决。

  A、按照招标文件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是金额不足

  B、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盖章

  C、投标人业绩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D、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

  答案:A。

  解析:属于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形:(1)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超出经营范围投标;(3)资格证明文件不全;(4)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或签字无法人代表有效委托书;(5)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6)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不足;(7)不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

  3、勘察合同履行中,为了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下列准备工作中不属于发包人的工作是( )。

  A、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

  B、勘察现场设备机具的布置和架设

  C、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D、平整施工现场

  答案:B。

  解析: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应提供的条件,可能包括:①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②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③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④平整施工场地;⑤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4、勘察费用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

  A、1

  B、2

  C、3

  D、5

  答案:C。

  解析:勘察费用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

  5、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期间,应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下列关于勘察费结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勘察工作尚未进行,应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B、勘察工作已经进行了35%,发包人应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C、勘察工作已经进行了40%,发包人应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D、勘察工作已经进行了70%,发包人应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答案:D。

  解析: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设计人责任的是( )。

  A、组织对设计文件的审查、鉴定和验收

  B、办理设计文件的报批手续

  C、选定设计文件依据的.设计规范

  D、为现场的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答案:C。

  解析: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人的责任包括:保证设计质量;各设计阶段的工作任务(包括选定设计文件依据的设计规范);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配合施工的义务;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

  7、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设计审批部门拖延对设计文件审批的损失应由( )承担。

  A、发包人

  B、设计人

  C、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

  D、设计审批部门

  答案:A。

  解析: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均视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8、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以( )的价格为准,因此应在合同调价条款中予以明确。

  A、投标截止日

  B、签订合同日

  C、基准日

  D、竣工日

  答案:C。

  解析: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以基准日的价格为准,因此应在合同调价条款中予以明确。

  9、根据《标准施工合同》,下列事项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

  A、现场查勘

  B、提供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

  C、提供施工现场的工程地质资料

  D、提供工程进度计划

  答案:C。

  解析:为了保障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顺利开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责任完成满足开工的准备工作:(1)提供施工场地。包括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2)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时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3)约定开工时间。

  10、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还需经( )以上专家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A、2人

  B、3人

  C、5人

  D、7人

  答案:C。

  解析: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前3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还需经5人以上专家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11、在下列行为中,不符合暂停施工规定的是( )。

  A、工程师在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B、暂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C、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承包人应立即复工

  D、承包人无故拖延复工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答案:C。

  解析: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指示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某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使用前已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了抽检试验并表明质量合格。投入使用后,工程师发现由于材料原因,已完工程的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工程师要求拆除重做。则下列关于损失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续的工期不予顺延

  B、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续的工期可以顺延

  C、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续的工期不予顺延

  D、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续的工期可以顺延

  答案:A。

  解析: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在本题中,由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虽已经工程师检验,但仍不能免除承包商的责任。

  13、( )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A、暂估价

  B、暂列金额

  C、质量保证金

  D、预付款

  答案:B。

  解析: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14、关于工程量计量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B、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承包人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C、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计量的数据是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D、通常通过现场计量来获得总价子目表中用于结算的工程量

  答案:D。

  解析: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进度或分阶段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有异议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除变更外,总价子目表中标明的工程量是用于结算的工程量,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

  15、施工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确定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 )。

  A、开始进行竣工验收日

  B、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日

  C、验收组通过竣工验收日

  D、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

  答案:D。

  解析:竣工验收合格,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6、根据《标准施工合同》,( )表明合同终止。

  A、竣工验收合格

  B、工程移交

  C、竣工结算

  D、结清单生效

  答案:D。

  解析: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最终支付款后结清单生效。结清单生效即表明合同终止,承包人不再拥有索赔的权利。

  17、根据标准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①专用条款;②通用条款;③承包人建议书;④发包人要求,这四个文件的有效性排序正确的是( )。

  A、①②③④

  B、④①②③

  C、①②④③

  D、②①④③

  答案:C。

  解析:在标准总承包合同的通用条款中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构成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有约束力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承包人建议书;(8)价格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经合同当事人双方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8、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模式下,一般其履约担保需要在( )一直有效。

  A、竣工验收前

  B、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

  C、工程移交前

  D、竣工后试验通过前

  答案:B。

  解析: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如果合同约定需要进行竣工后试验,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

  19、设计施工阶段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批准的计划作为( )。

  A、合同进度计划

  B、合同施工计划

  C、进度施工计划

  D、工程进度计划

  答案:A。

  解析: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提交文件、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批准的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未在约定的时限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20、根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发包人负责的竣工后试验,应提前(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A、7

  B、14

  C、21

  D、28

  答案:C。

  解析:根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发包人负责的竣工后试验,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

监理合同 篇2

  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

  1.仲裁的概念

  合同争议的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时,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对争议进行裁决并作出裁决,从而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制度。

  2.仲裁的特征

  (1)作为仲裁者的第三方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仲裁机构,这是仲裁与其他解决方式的`重要区别之一。

  (2)仲裁是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规则进行的仲裁虽然不同于司法诉讼,但也不像协商、调解那样无规定的程序可循。

  (3)申请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均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4)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5)仲裁员和调解人的地位不同。

  3.合同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2)先行调解原则。

  (3)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原则。

  (4)自治原则。

  (5)一次裁决原则。

  (6)独立仲裁原则。

  4.仲裁协议

  合同的仲裁协议(含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把其合同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的形式。这种协议可以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规定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事后(含发生争议后)专门就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合同纠纷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5.合同诉讼的基本原则

  (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

  (4)根据自愿和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

  (5)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6)审判监督原则。

  (7)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诉讼的原则。

  (8)审判实行辩论制度。

监理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联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未被确认为甲方办公楼装修施工方,而依协议转为该房建工程施工监理方,甲乙双方及关联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负责甲方办公楼装修施工监理,有义务指导、协助、监督关联方依施工设计蓝图进行施工,以达到使装修从外观上与效果图最大程度一致的装修目的.。

  2.关联方在施工过程中若有与施工设计蓝图有关的技术问题反映到甲方后,由甲方通知乙方进行解释、指导和解决,乙方须在甲方通知其以后半日内着手解决。

  3.在施工过程中若有一方提出合理的变更要求,须由本协议三方共同协商确认;决定变更后,乙方须就变更部分重新出具设计图。

  4.甲方向乙方支付施工图设计费及监理费合计__________元,分别于施工开始之日支付__________元,施工进度完成_______时支付__________元,装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支付__________元。

  5.施工过程中或装修完工后,若装修从外观上无法与效果图最大程度一致,应由对此存有过错的乙方或关联方承担责任。

  6.若因乙方或关联方的原因,影响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7.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关联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监理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补充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监理服务补充合同。

  自本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合同及文件如有与本补充合同不符的,概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一、 监理项目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概况: ,建筑面积 。

  二、 监理任务

  (一) 监理服务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入伙准备阶段,保修阶段。

  (二) 监理服务内容: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和文明施工控制、信息资料管理、施工各方关系协调及协助甲方进行投资控制,合同管理等。

  (三) 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概述: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和工程施工阶段(开工起至小业主入伙)建设用地红线内所含全部工程内容(以招标时的平面规划图为准)的建设监理,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建筑工程: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及围护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程、室内及室外全部装修工程,铁艺栏杆工程等;

  2. 建筑安装工程: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消防、弱电等系统,电梯及自动扶梯等设备安装,室内煤气、室内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安装、通风工程等;

  3. 园区配套工程:小区给排水工程、小区燃气工程、小区电气(含通讯及智能化系统等弱电项目)工程、小区道路工程、小区绿化及园建工程、小区围墙(包括组团围墙)工程及小区附近租用土地的大配套环境工程,变配电、场区道路、雨污水、室外照明等。

  4. 项目用地范围内甲方委托的其他工程。

  三、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期限:工程开工 年 月 日至保修期满,其中开工日至入伙后3个月为监理正常服务期(入伙日期为 年 月 日),入伙后满3个月至入伙后满两年为保修期。(以上监理开始进场工作的日期以甲方正式通知为准);

  四、 监理费用计算和支付

  (一) 按约定的监理服务范围,本监理服务合同的监理服务费用为 元/m2,服务费总额暂定人民币 (RMB ,定义为固定监理酬金,不因政府规定及物价等任何原因而调整。)但监理酬金总金额中应有 万元( 总酬金的10%)用于本工程监理部现金奖励,由监理公司按甲方项目部考核及发放名单直接发放给本工程现场监理人员,并且甲方有权以任何方式监督此部分金额是否实现奖励约定,若期间违反约定,则甲方有权扣除奖励金额。

  (二) 建筑面积为暂定量,结算面积以监理服务范围主体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参见《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三) 监理酬金为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范围及责任对甲方提供服务的价格,其中已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要求的全部监理服务所需的所有费用,包括全部税项、办公费、电讯费、邮递费、交通费、提供要求份数报告的复印费及装订费在内。

  (四) 总监理服务费用须在甲方收到乙方正式签署的付款申请并分期提供完税发票(发票金额应包括各项奖金及奖励款)后,按以下付款办法支付予乙方:

  1. 每月由监理方申报该月监理费用并提供相关资料等(包含甲方每月在PDC平台上对监理项目部的过程评估,过程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正常付款,评估为不合格的需待监理项目部完成绩效改进计划后支付),经甲方审核后十五日内支付(甲方付款日为每月12日、23日,遇节假日适当调整)。甲方按月支付监理费,每月监理费用为 元(总酬金的90%/总工期),同时计算奖罚。

  2. 本合同工程入伙满三个月后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前甲方会在PDC平台上对监理公司的整个履约过程进行后评估,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95%,留5%做保修金,保修期满后双方进行保修结算,保修结算完成后28日内,支付剩余监理费用。

  3. 监理方服从甲方对各月监理人员数量和工种的安排,申报的监理人员数量和工种应符合甲方的要求。

  (五) 如非监理原因导致监理服务期限延长,延长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甲方不予增加任何监理费用,超过3个月则按具体延长时间、经甲方现场确认的监理人员数量及工程量清单中人员工资情况给以补偿。

  (六) 因监理人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延长期间不支付上述任何报酬。

  五、 甲方工作

  1. 甲方提供资料:

  1) 乙方进场时甲方提供地质勘探报告一份

  2) 开工前一周甲方提供基础施工图一套

  3) 开工前一周提供主体施工图纸一套

  2. 甲方派驻工地总代表: 先生,全权代表甲方负责该项目的现场各项管理工作并履行相应权利及义务。

  六、 监理人员

  1. 监理期间,基本监理人员数量要求如下:曲江监理组织人员一览表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质量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并可通过抽查等方式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甲方对乙方提交的经济技术文件进行复审及确认。

  对乙方与施工承包人、供货承包人之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和裁定。 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办公室和值班宿舍。网络点一个(网费自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附件中的《监理合作纲要》约定执行验证。规定的程序办理。办公电费甲方承担、工作餐费用由乙方自理。

  2. 3.现场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须通过甲方面试方可进场,总监为 先生。 监理人员必须专职,在本合同约定监理期间,不得再兼任我司及贵司其他监理项目部及其他公司监理项目部的任何职务;

  4. 监理公司项目?咳嗽北涠,须提?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我方项目经理部申报,待我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且应代之以同等技能的人员,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前一周内同时到岗。

  5. 若监理人员履行合同不力,我方有权要求更换监理公司相关人员,监理公司在接到我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同等技能的`人员, 该人员在其前任离岗同时到岗,否则甲方有权对月度支付的监理费用进行调整。

  6. 监理公司项目部在未得到甲方项目经理部书面批准之前,不得擅自撤离甲方项目现场。

  7. 对于监理公司的人员配置、进场时间要求,若有变动,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监理资料审批时效要求不超过2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需要充分的延迟理由。

  七、 监理仪器设备

  1. 乙方必须在进场后一个月内现场备齐以下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见技术标书)

  2. 以上仪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必须按约定的时间到场,未按要求进场的,甲方将自行购买或租用并配备给现场监理人员,并从监理费用中扣除实际发生费用(购买或租用设备的成本)+购买(或租用)成本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在结算费用中扣除乙方报价单中所含的此部分费用。

  八、 乙方工作

  1. 乙方工作见合同附件1《监理工作内容》。

  2. 有关质量必须符合同附件2《万科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规定》和合同附件4《万科房屋接收标准》的要求。

  九、 奖惩办法

  奖惩办法参见合同附件3《监理合作纲要》。

  十、 纠纷解决方式

  1.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和解或调解、和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在调解和诉讼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3. 如乙方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执行本合同约定的由乙方完成的工作和承担相应的职责,或者以实际行动实质性违反合同规定,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仍不予整改的,甲方有权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甚至解除合同的决定。

  十一、 其他

  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无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当一方认为有充分理由(包括由于乙方不能完全履行监理合同、或者甲方现场管理人员一致认为乙方不能胜任甲方项目的监理任务)必须对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部分或全部转让时,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知会对方。

  2. 监理人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人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负全部责任。

  3. 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战争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合同。

  4. 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均属合同的补充文件。

  5.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没有提到的内容或提到但不全面的内容以本补充合同为准,若《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具体条款内容与本补充合同不一致,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6. 如有其他事宜本合同中未体现,可再签订补充合同,另签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捌份,其中正本贰份,副本陆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监理合同 篇5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张美琼

  甲方委托乙方监理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①工程名称: 德善堂东浦药店、德善堂金鸡亭药店及门诊、德善堂瑞丽门诊

  ③工程规模:室内工程建筑面积 合计约 1000 m2。 ④监理范围: 装饰装修图纸内部分 。

  ⑤服务范围如下:

  (1)前期监理

  审定设计方案及图纸;审核工程预算;设计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按设计图纸核算工程量按定额套预算,把控整个工程总造价。

  (2)中期监理

  根据图纸及物料表对各节点的材料进场验收以防施工单位更换材料品牌及质量;对各节点隐蔽项目的质量验收及确认各节点是否有按图施工;对因设计及现场与图纸等其它因素需做变更的,与施工单位对接确认变更签证;

  (3)后期监理

  工程结算审核;对施工单位的增减项及工程竣工时行结算审核。

  2、服务方式:

  ①施工前期,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监理审核工作.

  ②施工期间,乙方对装饰装修施工过程进行不定期督查。

  ③施工后期,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协助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3、服务承诺:

  ①乙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②乙方以主动、认真、负责、公正的服务态度为甲方提供监理服务。 ③乙方对工程各施工重要环节进行详细监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二、委托方提供如下条件:

  为乙方提供已使用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三、授权范围

  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授予乙方以下监理权利:

  1、对选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2、施工工艺变更权,需经甲方同意。

  3、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议权。

  4、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调整建议权,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权。

  5、对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延期、报验、验收等环节签认权。

  6、工程款支付审核,未经乙方签字认可,甲方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 1

  款项的管理权。

  7、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监控权,施工日期(提前或超期的)签认权。

  11、与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四、合同期限: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即 20xx 年12月 1 日至20xx年 2 月 28 日止。

  五、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次装修监理费用为捌万元。[监理工期限三个月,如果工程超期一个月以上,则监理费用应在原来的`基数上增加百分之十作为补偿]

  2、支付方式:

  合同期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0%,¥40,000(大写:肆万元正)。签定合同后三天内支付给乙方,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完成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尾款50%,¥40,000(大写:肆万元正)。

  六、违约责任:

  1、在监理责任期限内,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监理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

  2、因甲方不履行授予乙方的权限,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承担。

  3、甲方不如期支付乙方监理费用,每超一天应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七、争议和解决办法:

  1、如甲乙双方在工程监理责任出现争议时,以乙方的具体监理工作 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监理规范和标准为依据进行裁定。

  2

  2、如有工程监理责任不能认定的,甲乙双方有权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或提交相关仲裁机关仲裁。

  3、因违约或终止合同引起的损失和经济赔偿,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提交相关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后生效,工程结束后,自动作废。

  甲方单位(章): 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 篇6

  委托人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盲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补偿金额=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___支付报酬,按__汇率计付。

  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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