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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时间:2023-04-26 10:53:2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三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三篇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1

  第一条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甲方根据《_________》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方依照规定程序参与竞买,并经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确认,成为竞得人。为明确有关转让事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文,以共同遵守。

  第二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

  3、地号:_________

  4、土地所在位置:_________

  5、土地用途:_________

  6、土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7、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平方米。

  8、现状:已三通一平,有_________套(户)需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总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回迁住宅_____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_____平方米,回迁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每月应支付临迁费、代管房租金除四害费等_________元。

  9、抵押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公开交易情况和结果

  1、公开交易方式:公开挂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公开交易期限:_________

  3、成交确认书编号:_________

  4、转让份额:_________

  5、成交价格: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第四条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内容真实,保证土地权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甲乙双方完全认可公开交易情况和交易结果,甲方同意按公开交易成交价格和转让份额将土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

  第六条依照有关规定,全额转让的,由受让方单独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履行出让合同;份额转让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共同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取得抵押权人同意方可转让。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资料,办理交易手续,向相关部门交纳交易税费后,由乙方直接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证明书》,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权属登记。

  第八条除法律规定的免责因素之外,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出现纠纷或违约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仲裁或法院判决(裁定)方式予以解决。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1、土地转让时回迁安置义务的责任主体为受让人。

  2、付款方式及期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签订后5天内一次付清。

  3、移交地块及项目的相关资料:

  (1)《国有土使用证》

  (2)《建设用地批准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设计要点批文》

  (5)回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违约责任:

  (1)甲方在收到全部成交款后5日内不能备齐有关资料给乙方办理交易过户及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和交易成功后,办妥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以前,如因甲方的原因,(包括司法机关查封等)需要终止交易或不能依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甲方在3天内全部退还乙方已交纳的成交价款。

  (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并在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价款给甲方,否则,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存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2

  合同编号:125548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转让条例》规定,经双方自愿、友好充分协商,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 字第 号,转让给甲方。

  二、乙方对上述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住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行确认,对土地证载明的内容无任何异议。

  三、土地转让使用期限为上述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剩余期限。

  四、上述土地亩数为18亩,土地转让价款每亩人民币155万元,转让总价为2800万元。

  五、付款方式: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四方共管 万元。待土地证办到乙方名下解付给甲方充当土地款。

  六、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商住用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办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三天内,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证(容积率2.65,以土地证为准)交付乙方,双方签署交付手续。

  甲方接到土地管理部门新土地证并交到乙方的`当天,乙方向甲方付清上述土地的一切受让金。

  七、双方责任

  (一)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承诺对本协议约定项下标的物拥有合法权益,没有任何显性或潜在的权益争议;

  2、负责办理以上标的物的过户手续;

  3、支付该八宗地转让(除乙方支付契税以外)的所有税费。

  4、乙方付清受让金之日起5天内,甲方清理该土地上的所有随着物。

  (二)乙方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2、依约按时支付受让土地定金及土地转让款;

  3、支付受让该八宗土地的契税。

  八、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自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甲方没有将上述商住地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方指定名下,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解除共管账户。并赔偿乙方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乙方在接到转让的商住土地证后三个工作日未付清一切受让金视为乙方违约,则甲方不退还乙方 万元。并立即收回国有土地证使用权。

  九、其他:

  2、本协议自甲、乙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丙方:

  法定代表人:

  丁X: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3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xx)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及特点。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各种方式,除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外或完全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特点有:

  (1)取得的法定性。即要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其用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2)取得的无偿性。这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本质区别,即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者除缴纳补偿、安置费外无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土地使用费;而出让土地使用权人则必须向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即国家支付包含土地使用费在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使用的无期限性。依照法律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权利的受限制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随意地处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要处分,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

  二、未经政府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尽管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由于历史原因仍存在大量的划拨土地。此类划拨土地的使用虽不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但也不宜马上收回。由于利用能力与现实利益趋使,许多划拨用地或明或暗的通过转让方式进入市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因此,以划拨方式出得土地使用权的,须经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进行转让。《条例》第四十五条还规定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但同样规定政府审批是转让的前提。未经政府部门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无偿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不需要支付使用土地的对价。严格地说,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并非真正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政府批准转让的实质是国家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再出让给受让方。或经批准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土地收益须上缴国家。可见,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依据转让合同取得的并非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充其量算作是对其交回土地使用权的一种补偿(含地上附属物的补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说及相关程序规定显得不伦不类。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变相转让,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土地市场的混乱,也是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流失的一个巨大黑洞。随着使用划拨土地的范围越来越小和土地市场的逐步规范,建议取消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之规定,规定禁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凡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律变成有偿使用,无力支付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家直接收回或变更为租赁等其他使用方式。 根据《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意见,“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为补偿合同,合同约定的土地转让价款应认定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确定为补偿合同可谓定性准确,把握到了此类合同的实质所在,有利于有关转让合同纠纷的正确处理。

  三、《解释》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分为三种情形处理。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对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时间等事项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难题。对此,《解释》作了规定。

  1、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无效,但在起诉前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的则有效。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起诉前,转让人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处理。而实际上,这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已转化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这里遵循的还是《条例》确立的“先出让后转让”的原则,只不过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批准并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弥补了《房地产管理法》对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定性易产生争议的缺陷,将其明确定性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将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划拨给受让人使用,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而实际上,这时已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当然,这里的受让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具有划拨土地使用资格。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也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法律规定。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

  1、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根据《条例》等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是指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设有区的市,其权利部门仍是市级主管部门而不是区级主管部门。

  2、政府批准的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批准,那么有批准权的政府依据什么来批准呢?根据20xx年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xx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xx)28号文《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最高行政命令重申,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因此,如果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协议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则很可能永远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如此则转让合同无效。

  3、取得批准的时限。“起诉前”是该《解释》贯彻始终的一个“无效合同”补正为“有效合同”的时间截止点,就是说,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起诉前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追认批准,则转让人与受让人签署的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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