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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的发言稿

时间:2023-02-21 10:25:38 发言稿 我要投稿

法制宣传的发言稿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发言稿,发言稿可以提高发言人的自信心,有助发言人更好地展现自己。那么,怎么去写发言稿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宣传的发言稿,欢迎阅读与收藏。

法制宣传的发言稿

法制宣传的发言稿1

同志们: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法制暨宣传工作研讨会即将结束了。这次会议开得很好,开成了求真、务实、高效的大会,开成了热烈、团结、鼓劲的大会,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在本次会议上,通报表彰了xx州局、xx州局等8个法制工作先进集体,表彰了xx局、xx局等8个宣传工作先进集体,表彰了xx、xx等8名法制工作先进个人,表彰了xx、xx等8名宣传工作先进个人,表彰了xx、xx等14名优秀执法人员。借此机会,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衷心的祝贺!(掌声)全系统质监部门及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表彰的先进代表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努力工作,开拓创新,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不断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xx局长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在百忙之中亲自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法制宣传工作取得的成绩,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质监法制宣传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法规处xx处长做了一个全面系统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回顾总结了近三年来质监法制宣传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积累的经验,深刻分析了当前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查找了存在的问题,剖析了存在问题的根源,全面部署了20××年质监法制宣传工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任务,阐述了建设法治质监的深刻内涵和战略思考,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法制宣传工作的奋斗目标和具体措施。任务明确、目标具体、重点突出、措施有力,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14日上午大会进行了经验交流,xx局、xx局等5个单位代表做了交流发言,分别畅谈了做好质监法制、宣传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做法和体会,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会议还印发了xx州局、xx州局等8个单位的法制工作经验交流材料,xx局、xx局等14个单位的宣传工作经验交流材料,xx局、xx局等3个单位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经验交流材料。这些单位的材料都从不同侧面介绍了他们严格依法行政、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情况及经验,可供大家相互学习借鉴。

  14日下午,在xx州质监局法制庭召开的xx质监系统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审理现场演示会,是本次会议的一个十分重要内容,其目的是在xx、xx、xx三地州取得“开门审案”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向全xx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推行以xx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代表的`“开门审案”的先进经验。尽快在全xx质监系统形成“强化法制监督,公开透明审案,让行政执法案件自由裁量权在阳光下运行”的案件公开审理机制。演示会开得圆满成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演示会的全部过程资料将录制光盘下发,全区质监系统要借鉴xx州局“开门审案”的经验做法,全面推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工作。各地州(市)局要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公开审案”的各项制度,提高执法水平,提升行业形象,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内外监督,不断提高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今天上午,参加会议的地州市局局领导和法制科科长观摩了xx州局现场依法行政考核,观看了xx州局依法行政专题汇报片。通过观摩和互相学习、交流、沟通,大家提高了对依法行政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明确了依法行政考核的目的意义和方法步骤,为今后推进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奠定了基础。

  昨天上午和今天下午前两个小时,与会代表紧紧围绕区局领导的讲话和xx处长的报告,就依法行政考核办法修改完善、自治区质监系统如何全面履行职能、执法疑难问题、法制工作制度修订、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审理办法、当前质监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质监法制工作等问题分组进行了热烈、积极、深入的讨论。大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畅所欲言,献计献策,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意见:

  一是关于加强对法制工作的领导问题。大家认为,领导重视是做好质监法制工作的关键。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尤其要争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重视和支持,要注重对领导干部的法律培训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进一步增强领导学法用法、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意识和能力。

法制宣传的发言稿2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我演讲的题目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们都知道这样一句话,那就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是指什么呢?我今天要说的就是指法制法规。因为有了法制法规,才对人们的行为有了约束,才有了所谓的规矩。在当今社会,法制法规已经进入了每一位老百姓的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离我们中学生的生活也越来越近。

  首先,我想问的是,什么是“法制”,法制法制,顾名思义,就是法律和制度的结合。对于我们中学生来说,我们或许只是一个正在叩响法制大门的学生,又或许对所谓的`法制只略知一二,但是,迎着时代的朝阳,法制也让我们越来越熟知。法制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引导着我们的学习,领导着我们不断向前进步。同学们,我们都是21世纪主人青少年,我们是未来祖国的主人,对于学习阶段的我们来说,我们不断要学习书本知识,还要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制知识。因为法制教育不仅影响着我们的学生时代,更影响着我们的终生。

  今年是我国普法教育的第24年,而今天又是法制的宣传日,此时此刻,我向全校师生提出倡议:让我们一起来学法,守法,用法,宣传法。

  一个人只有学习了足够的法制知识,才能真正迈出人生的第一步,我们每个人的人生道路还很漫长,在这漫长的人生道路中法制知识起着关键的作用。因为,只有学习了法制法律知识,我们才能真正理解什么是合法,怎样做才能不违法,只有学习了法制知识,我们才能明辨是非,才能遵纪守法,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也只有学习了法制知识,我们才能够真正懂得“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所蕴含的深刻道理。法制法规是神圣的,它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而我们每一个公民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守护着法制这道神圣的围墙。因为,法制法规它保障了我们生活的安全。让我们享有公民所应有的权益。广大的青少年只有懂法守法,才能依法办事,远离犯罪边缘线。

  同学们,法制法规无处不在。它就如我们身旁的骑士,时刻给我们保护,作为新世纪的青年,我们要合理运用我们手中的法制法规知识,学会保障自己以及身边的人权,让我们都加入学法守法用法的行列吧,让我们的祖国在法制法规的保护下,变得更加繁荣富强。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法制宣传的发言稿3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我讲话的内容首先是安全法制教育。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从事的各种活动都有可能遇到各种不安全的因素甚至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据了解,我国每年有近1.6万中小学生因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等原因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中小学生平均每天达40多人,而其中位居首位的,就是交通死亡人数。在这里,我要郑重地提醒我们的同学为确保我们自身的生命安全,也为了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走路要走人行横道,做到过马路走白色斑马线,不闯红灯。

  在我们的校园内,同样也存在着很多威胁着我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现象。有的同学在楼道里嬉戏追赶,上下楼时互相打闹;有的同学在运动时不注意自我保护而受伤;有的同学不能正确处理同学之间的矛盾,争吵打架等。在这里我要提醒同学们的是要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目前,社会上还存在着违法犯罪现象,很多同学因安全防范意识和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在应付各种异常情况方面能力还有所欠缺。可是这些仅仅依靠社会、学校、家长的保护还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每一位同学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增强遵纪守法观念,时时刻刻把“安全”二字放在心中,随时随地为着我们的安全而约束自己的行为,机智勇敢地处置遇到的各种异常情况或危险。

  同学们,生命无疑是可贵的,让我们为了自己的安全,为了我们校园的和谐美好,在以后的生活中增强安全法制观念,提高防范意识。

法制宣传的发言稿4

尊敬的领导、各位老师、同学们:

  很高兴与大家一起以这种方式迎接12.4法制宣传日的到来。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东西溪派出所向战斗在教育一线的园丁们致以由衷的敬意,并向孜孜以求的莘莘学子们问好!我今天宣讲的题目是《青少年知法、懂法才能健康茁壮地成长》。

  讲到法,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法?有句老话讲:无规矩不成方圆。这规矩就是规范。这规矩往大里讲就可成为法律。没有规和矩就划不成方和圆,有规矩就有了约束力。法就是具有约束力的规范。那法与道德、纪律有何不同呢?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法律给人们行为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要做一名合格的出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知法、懂法是非常必要的。

  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守法、不违法。那什么是违法呢?就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为。法律明令禁止不可以做你却做了,这就是违法。违法可分两种: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一般违法指的是行为触犯了法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指的是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就青少年学生而言,由于不懂法而违法的事时有发生。因此认真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我们的健康成长是非常有益的。

  为什么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呢?是因为一般违法的适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你认真学习、了解、领会了法律的内涵,就可使你的行为规范。从而避免违法甚至犯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常常简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六章,119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是处罚的种类和运用,第三章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处罚,第四章是处罚程序,第五章是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涉及违法行为名称有151个。

  那么哪些行为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适用范围呢?那就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法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下面我们具体了解一下有哪些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以上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部分内容,我所摘录的部分,我认为与同学们的成长关联密切。青少年,年少气盛,血气方刚,初生牛犊不怕虎,往往是一时冲动不计后果,结果一失足成千古恨,下面让我们来看看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杨某(男,24岁),某厂工人,2008年7月3日上午十时许,去县城南大街商店买了一个西瓜,并让售货员给切开口,杨某见西瓜是生瓜,要求换一个,售货员不给换,双方先是激烈争吵,继而相互殴打,先是杨某用西瓜打周某,周某顺手用算盘还手打杨某,杨某抓住算盘又打了周某,这时,另一售货员张某也来助打,用雨伞打了杨某一下,杨某就绕开柜台打张某并踢了周某小腹一脚,后被制止,经医院检查,周、张二人多出软组织挫伤。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殴打、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小事引起,后动手殴打致人受伤。虽不属于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但属于情节轻微的危害他人人身的行为。因此,分别给予周某、张某、杨某五至十天的行政拘留及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某地一男青年赵某,20岁,于2009年5月1日上午10时许,在河北承德避暑山庄参观游览时,明知该山庄某建筑是国家重点保护的文物,并严禁污抹或刻划。但赵某却用水果刀在该古建筑上刻划了“赵某于2009年5月1日到此一游”字样,当即被管理员抓获并送往派出所。对此,公安机关给予了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某中学高一学生因病去县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家长认为是医疗事故造成孩子死亡,于是在医院设灵堂,烧纸钱。燃放鞭炮,致使医院的医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这是一起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例。因事出有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但应给予治安处罚,即处警告及二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某中学学生张某,男,十五岁,在家中听说了某地发生了大规模的H1N1疫情,他道听途说之后,便在校园里见同学便说:我县爆发了大规模的H1N1疫情,县城很多机构都放学了。结果学生们人人自危,无心学习,以致很多学生不敢到校读书了。

  后经机构调查,方知谣言的源头是张某。由于张某谎传疫情,制造混乱,扰乱了社会秩序,本应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但考虑到张某不满十六周岁,免于拘留,由其监护人缴处200元罚款。

  好了,同学们由于时间关系,我就不多举例子了,以上我向同学们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部分内容,因为时间紧,篇幅短,很多内容我可能没有介绍的十分透彻。同学们可以专门上网或找这方面的书籍来看看。开卷有益,希望同学们多多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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