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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管理制度

时间:2025-07-25 09:15:32 制度

景区管理制度精品15篇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景区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景区管理制度精品15篇

景区管理制度1

  为控制吸烟危害,保护广大游客的健康,减少森林火灾隐患,维护和改善景区内的公共环境,确保景区环境安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景区吸烟区与非吸烟区的划分:

  1、景区售票处停车场和验票处、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为吸烟区;

  2、除上述地点外,其他的地方均为非吸烟区。

  3、景区观光车内、林区内禁止吸烟。

  二、景区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工作由古镇景区管委会负责,景区内所有员工均有责任对景区内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

  三、景区内的保洁员均为兼职卫生检查员,检查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出具本人证件;

  收缴罚款,应出具财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并按规定上交。

  四、检查员工作职责:

  1、负责其主管区域内禁烟场所的日常禁烟管理工作;

  2、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

  3、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视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完成与吸烟者有关的其他工作。

  5、检查员在本规定中的工作职责与月考核挂钩,直接影响当月绩效工资。

  五、检查员对违反禁止吸烟规定的个人,应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10-50元的罚款。

  六、景区内工作的所有员工在非吸烟区吸烟,一个月发现三次者,免发当月绩效工资。

  七、检查员有徇私舞弊、素贿受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九、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景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

  第四条 风景区内的自然风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等必须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游客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爱护风景区内的各项公共设施,自觉维护风景区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XX旅游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区管委会)在所辖行政区划范围内行使县级人民政府的管理职权,负责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特区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领导风景区所属各部门的工作;

  (三)采取有效措施,保护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

  (四)负责风景区内文物、古建筑保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六)根据批准的《XX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各景区的详细规划,对风景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依法进行管理;

  (七)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区交通、通讯、电力、供水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八)按照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物资技术条件发展旅游事业,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城建监察、交通、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和服务业管理等;

  (九)保护风景区内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上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一、二级保护范围内风景区(以下简称核心景区)的统一管理工作。

  特区管委会内设的其他职能部门受特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工作。按照垂直管理原则设立的派出机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三章 文物古迹的保护

  第七条 对风景区内的古建筑,包括古墓葬、古遗址、石窟、石刻、壁画、碑碣、亭、台、井、池、河、桥等文物古迹及其附属物,以及革命史迹和有纪念意义的各类建筑物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已列入各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单位,应严格按照依法划定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保护管理。

  第八条 已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已被占用的必须限期退出,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经批准使用、管理或临时借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接受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古建筑的维修保养和附属文物的安全,并对其负责管理的文物逐件登记造册,由特区管委会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既属于文物又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地方从事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九条 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对文物进行保养、修缮或拆迁复原时,应当由特区管委会按文物保护级别报经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切实按照有关工程技术规范实施。

  第十条 各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应建立健全防火、防盗等岗位责任制,对火源、电源以及避雷设施等实行严格管理,并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设备。文物库房应当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蚀。

  严禁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严禁刻划、涂污、盗取、毁坏文物古迹和革命史迹。

  严禁在各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焚香化纸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并有专人看管。

  第四章 自然景物的保护

  第十一条 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应在调查、鉴定的基础上划定保护范围,列出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加强保护和管理。各景区、景点、景物可分别设立醒目的.说明和标牌,并做到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风景区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防治病虫害、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好风景区的自然景物。

  第十三条 在核心景区内不得划分自留山、责任山,村民应有计划地向外迁移。风景区内禁止毁林垦荒,对风景区内已开垦土地应当逐步停耕还林。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风景区内的土地,禁止以任何名义或方式非法转让风景区内的土地。

  第十四条 加强对风景区森林资源管理,严禁乱砍滥伐;

  重点保护范围内的林木,确需修剪或更新性质的采伐的,应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获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在核心景区内严禁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生产、生活应使用沼气、煤气等污染较小的燃料。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的古树名木,应登记挂牌、建立档案,严加保护。切实做好病虫害和其他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防止游人、施工人员等损害古树名木。

  第十六条 切实保护好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严禁在风景区内进行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的活动。因科学考察研究,确需采集动、植、矿物等标本的,必须先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再按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指定范围内限量采集。

  风景区内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杀、储藏、加工、运输或经营野生动物。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核心景区开山采石、挖坡取土、滥挖药材、采集花草以及进行其他破坏地形地貌、植被的活动。确因建设、维护工程需要就地取用的沙石料,应当在指定的地点限量采取,但不得进行剧烈爆破,影响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的安全。

  第十八条 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环境、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

  第五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风景区内一切工程建设,必须按照《XX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划要求。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手续必须经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风景区建设和景点配套设施,必须按明、清建筑风格规划设计。屋顶、屋面不得采用黄色,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核心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经景区管理职能部门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凡不按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纸施工,变动布局,增加层次,改变建筑风格的建筑物和未经报批以及审批手续不全而施工的工程,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内各项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及地貌等,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需要绿化的,应当及时绿化。

  风景区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设施和建筑物,应限期治理和逐步迁出。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风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总体容量。核心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特区管委会根据风景区规划统一规划布局,并与周围景物、景观相协调。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执行核心景区经营服务网点规划。

  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定地点、区域内依法经营。禁止擅自搭棚、摆摊设点、扩面经营或出店经营。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门票(包括进山门票、各景点门票)由特区管委会统一管理。门票的制价、调价,必须首先报经特区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XX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在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收取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在风景区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除直接用于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外,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风景区的景观维护和建设、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体收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由特区管委会提出方案,按程序报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景区旅游公路和古神道两旁3米以内,严禁堆放杂物、搭棚摆摊,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

  严禁在公路两侧法定间距内修建永久性固定设施。

  第二十六条 旅游公路及其会车镜、防护栏等配套设施,古神道及其沿途石阶、栏杆、扶手、标识、标牌及音响、线路、照明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严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移和破坏。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在风景区适当的地方设立交通执勤点,负责风景区内的交通安全。进入风景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自觉遵守有关交通法规,服从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管理部门和特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旅游线路的养护工作,并在危险地带设置安全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保证旅游线路的畅通。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特区管委会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在风景区内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毒害性物品、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的;

  (二)在文物景点出售、燃放烟花爆竹,或在非指定地点焚香化纸的;

  (三)在核心景区内野外用火、室外吸烟的。

  有强行揽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打骂游客等违法行为的,由特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景区管理制度2

  一、运营工作总则

  1、为维护景区的形象,保护景区运营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保障景区游乐设备的管理、经营,确保景区运营管理工作高效、及时、安全、有效。

  3、景区运营管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游客至上,保障为先”,保证游客游览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4、建设美化景区,为游客提供安全、优雅、舒适、干净、整洁的游乐环境。

  二、票务工作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1、规范领票、售票、检票等项工作,使游客满意进入景区旅游。

  2、票务管理部门负责景区门票和景区内演出活动门票的售票工作及景区的入园检票工作。

  (二)领票

  负责票务工作的员工到财务管理部门票库领取本岗位所需的各种票据,票据应当场点清并核对票号。

  (三)售票

  1、售票员按景区有关票务的规定向游客出售景区的门票及其他项目的票证, 售票员应熟悉了解景区有关信息和相关知识,给游客必要的提示和咨询解答。

  2、售票员准确、清晰、迅速地唱收唱付,保证热情礼貌,售票快速准确。

  3、售票员交接班时,应当面点清票据数量,登记票据编号,清点票款数额,并填写交接班记录。

  4、以中外文明示景区的开放时间、售票时间、淡旺季门票价格、享受优惠票价的特殊群体(如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享受免票的特殊群体以及购票须知。其中购票须知中应明示景区内其他收费项目、套票价格。如有价格变动,应及时公布。

  5、售票员按景区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上交售票款项。

  6、根据游客流量设置相应数量的售票窗口,并根据实时流量开放相应数量的窗口,必要时可分设团队、散客和网络售票窗口。

  (四)检票

  1、检票员根据景区票务管理规定,热情、迅速、礼貌的为持有有效门票的游客提供检票服务。

  2、检票员为符合景区免费或优惠入园规定的游客提供相应服务,通过培训和学习熟悉各种票据,针对不同游客准确放行。

  3、对于少购、购错票的游客,检票员应礼貌地解释说明情况,为其办理补票、换票手续。如遇游客纠缠,应及时通知主管领导到场解决,如无法当场协商解决,可引导游客通过规定的渠道进行申诉,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4、检票员应熟悉了解有关信息和相关知识,给游客必要的提示和咨询解答。

  5、合理设定验票入口,设置专门的无障碍通道,旅游旺季应设立团队入口。

  6、旅行团队检票程序

  (1)要求导游或领队出示团队预订凭证,并与市场营销部门提供的团队预订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未经预订的团队,通知营销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2)要求导游或领队组织客人排队,队伍中间不可以有散客或其他团队人员。

  (3)在导游或领队在场的情况下,开始点算团队人数。如发现团队人数与预订人数不符,告知导游或领队补办相关票务手续,如有争议,通知市场营销部门进行处理。

  (4)导游和旅游大巴司机需要持有效证件入园。

  7、免票接待

  (1)客人出示免票接待证明后,与当天的免票接待登记情况核对,核对无误后放行。如未有相关登记,则联系免票接待部门证实。

  (2)填写免票接待登记表,月底留档备查。

  8、处理游客临时出园和再次入园事务

  (1)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游客二次入园,特殊情况由当班主管人员批准后方可同意。

  (2)游客临时出园应留下联系方式,检票人员记录游客的特征,并给予游客二次入园的凭证。

  (3)游客二次入园时需提供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园。

  9、当班检票工作人员需每天分类统计入园人数,填写入园情况登记表,月底留档备查。

  10、填写值班登记表格,记录每天当班的情况,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三、客服工作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为游客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服务,处理各种游客服务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2、包括游客现场咨询、失物认领、寻人、现场投诉、传达并协助处理园区突发事件等日常事宜。

  (二)岗前工作

  1、检查工服着装、工卡佩戴、仪容仪表及个人卫生。

  2、记录当日详细天气资料、景区主要岗位值班情况、团队预订情况、景区内部活动、表演安排以及收集各种影响景区内部运营的相关信息,填写值班情况登记表。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3、负责客服工作场所的环境卫生清洁。

  (三)咨询工作

  负责接待、回答游客的现场及电话咨询,提供信息必须准确有效。

  (四)寻人寻物

  1、负责失物招领、寻人寻物以及相关广播工作,处理事件严谨迅速。

  2、失物招领和寻人寻物工作流程(待制定)

  (五)处理现场投诉和抱怨

  1、负责接待游客现场抱怨、投诉事件,第一时间安抚游客情绪,了解情况,通知主管领导进一步处理,并将抱怨、投诉内容书面记录在值班情况登记本上。

  2、抱怨和投诉处理工作流程(待制定)

  (六)协助处理现场突发事件

  1、及时留意景区各种突发事件,必要时使用广播进行公告,保障游客安全和运营秩序。

  2、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处理。

  四、导览管理制度

  (一)目的保障景区导览服务规范化,以满足不同游客的需求,方便游客游览。

  (二)职责

  1、综合运营部门负责制定景区导览标识制作计划。

  2、综合运营部门负责景区各类标识的规划,并进行美术设计和报批;平面设计工作人员负责导游图的设计、报批和制作。

  3、人事行政部门和综合运营部门负责员工的培训,使全体员工熟悉景区的导览指引。

  4、后勤保障部负责景区导览标识的制作、安装及维修,也可将标识体系的设计、安装工作外包。

  5、综合运营部门负责标识的检查、调整和更换。

  (三)工作程序

  1、导览图管理

  (1)导览图由综合运营部门安排设计。

  (2)导览图的设计方案由综合运营部门联系合格供方制作并负责文字和版面的校对。

  (3)印制好的导览图由综合运营部门负责分发。

  (4)导览图印制供方的印刷质量应经过评定,不合格的应予退回。

  2、导览咨询服务管理

  (1)员工上岗前应经过充分培训,熟悉景点情况,了解景区活动及配套设施的活动时间、地点等信息。

  (2)如有游客咨询,员工应热情、礼貌、准确地回答和提供服务。

  3、景区标识的管理

  (1)综合运营部门根据景区形象宣传和游客的游览需要,按照国家质监部门统一颁发的标准图形设计景区公共标识,经景区总经理审批后颁布执行。

  (2)景区标牌的更新与改造,由景区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每年全面检查一次,提出整改意见,下达整改任务。

  (3)各部门使用的临时标牌,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下达设计制作任务。

  (4)综合运营部门按照批准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制作与安装。

  (5)临时性标牌使用后,由使用部门及时拆除。

  (6)综合运营部门对景区标牌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破损,由综合运营部门填写维修单并安排维修。

  (7)定期巡视时,发现景区标牌损坏或破旧等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五、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1、维护景区内所有水、电、基础设施、游览服务设施设备的完好,保障景区内用水、用电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2、主要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景区内的公共场所及其给排水、照明、通风、空调设备,广播监控设备、网络设备,景观设备、内部指示牌体系,供配电线路设施设备,各种机械设施设备,休闲座椅、垃圾桶等,以及其他景区运营工作需要使用的设施设备。

  3、主要公共设施设备实行全年365天监管、维修、保养制度。

  4、公共设施设备的监管、维修、保养由工程维修工作人员负责。

  (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保养、维修分工

  1、景区公共设施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维护,谁保养、谁维修的责任承包制。

  2、景区主管领导负责审批运营管理部门上报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运营部门主管负责审批下属部门上报的月度维修保养计划。

  3、综合运营部门负责维护保养计划的组织实施。

  4、工程部门负责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监管和具体的维修保养工作。

  (三)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制定公共设施设备的基本使用守则和日常维护措施说明。

  2、根据谁使用、谁维护原则,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者必须掌握基本的使用守则,懂得日常维护措施。

  3、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质量直接和设施设备使用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挂钩。

  (四)公共设施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1、公共设备设施保养维修工作实行申报填单制度,明确地点,项目,完成时限,负责人,验收人,具体要求等。

  2、实行24小时维修保障制度,一般中、小故障,在接单后24小时之内完成维修保障,大故障在48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报主管领导说明后另行处理。

  3、为保证运营秩序,维修工作人员应随叫随到,维修工作要快速、及时、安全、有效。维修工作完成后,报修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4、为了保证安全,维修时一般应两人以上进行操作,电工在作业时,必须两人以上,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5、制定公共设施设备保养计划,定期进行保养工作,并填写保养记录表,月底归档并交景区办公室留存备查。

  6、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维护保养工作进行验收,并在相应的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名确认。

  7、对于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项目,综合运营部门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要求返工处理。

  8、对返工或纠正后的不合格项目,应在重新维护保养后另行检查验收。

  (五)月度检查

  1、制定景区主要公共设施设备一览表,并每月更新。

  2、根据主要公共设施设备一览表,由运营管理部门指派专人进行月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交景区办公室留存备查。

  (六)公共设施设备更新、添置

  景区设施更新、添置由使用的工作人员或部门提出,部门负责人审核,景区总经理批准,安排实施。

  六、游乐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管理原则

  1、确保游乐项目安全运营,保障游客安全。

  2、游乐项目管理负责人或承包单位在经营中不能超出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

  3、营运前应作好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游乐设施必须建立营运记录、维修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以便明确责任。

  4、游乐活动开始前,必须对游客进行安全知识讲解和安全事项说明,具体指导游客正确参与游乐项目,对因健康及其他原因不适合参与项目的游客,工作人员须警告、劝阻,以避免发生意外。安全知识和安全事项说明必须在现场公示。

  5、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在游客参与游乐项目的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游客的状态,随时提醒其注意安全并及时纠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举止,排除安全隐患。

  6、游客通行路线及室内项目的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室内项目要有消防器材,工作人员必须会使用,每年应组织两次消防演练。

  7、游乐项目管理负责人或承包单位要保持自己工作区域的整洁卫生,不允许在公共场所晾晒衣物、堆积杂物等有碍景区形象的行为,建筑物、项目器械、护栏、广告牌每年需刷漆、更新,至少保持八成新的程度。

  8、工作人员上班期间须穿着景区统一工作服并佩戴本人上岗证。

  9、工作人员不能在公共场所吸烟、打牌、喝酒等景区内规章制度所不允许的各类行为,否则,按景区处罚条例处罚。

  10、所有项目建设、迁移,房屋、商亭建设须经景区审核,统一材料、尺寸等,对外宣传稿件须经景区项目管理部门审核。

  11、游乐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应服从景区的统一管理,并有义务共同维护景区的安全秩序及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游乐设施日常安全管理

  1、所有游乐设施均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所有游乐设施每周应进行一次常规设备运行状况和安全检查。

  3、所有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润滑处理。

  4、所有设施每月进行一次大型检修,对隐患及时修理排除,保证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

  5、所有设施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系统维修检查,对周、月维修计划进行总结并记录在案,排除各种故障。

  6、每年针对设施的磨损程度、使用程度进行维修,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7、定期对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8、游乐项目管理负责人或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上制度,检查内容要详细记录,以确保设施的完好性、安全性。

  (三)游乐设备质量检验管理

  1、新购进的游乐设施必须有生产厂家的相关证明(包括厂家生产资格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到当地质检局领取注册登记表。

  2、一般游乐设施,到当地县级特种设备质检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表;锅炉压力容器类设备,到市级质检部门注册登记;陀螺类、滑索类游乐设备需在省质检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办理好注册登记后,在质检部门领取特种设备施工备案表和特种设备注册代码单,认真填写该表的内容并上报。

  4、得到质检部门的认证后方可让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及特种设备安装、调试。

  5、安装质量合格后,领取使用登记证方可运营。

  (四)游乐设施操作制度

  1、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应熟悉设备结构、工作性能,设备原理、用途,操作方式及基本维修保养规则,了解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

  2、操作人员在操作时应精神集中,按操作程序进行并随时观察设施运行情况,严禁擅离职守,严禁酒后及身体不适者操作。

  3、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保证安全第一,每日营业前必须对设施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根据天气条件决定营业与否并试运行两次(手动、自动各一次),一切正常后方可迎接游客。

  4、提醒游客注意安全事项,制止不安全现象发生。

  5、待游客全部准备好,操作人员发出指令后,方可示意启动设备。

  6、游乐设施运转结束后,关掉电源总开关,检查设备的完好性,发现问题立即报检修人员紧急维修,如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停止使用,待故障安全排除后方可再次投入运营。

  7、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操作室,更不准操作设备。

  8、认真填写每日运行记录,如进行了维修,必须明确记录在案,以备日后检查。详细填写日检、周检、月检及年度大型检修情况。

  9、做好设备的每日清洁与保养工作。

  10、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对证件年审,证件及年审档案由景区办公室审查并留档,必要时要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游览车辆管理

  1、游览车服务

  (1)景区内应备有游览车及其他车辆,为游客提供舒适、安全的服务。

  (2)售票员必须提前10分钟上班,打扫票亭卫生,准备票据售票。

  (3)售票员售出游览车票后,应告知车号及有关安全驾驶的规定。

  (4)游览车司机负责游览车的驾驶及验票工作。必须提前上班,打扫车辆卫生,检查车况,按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5)游客乘车时,司机应请游客出示车票,验票后请游客坐稳后方可开车并提供相关的服务。

  (6)下班时,游览车司机应将车辆打扫干净,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的地点充电。

  2、游船服务

  (1)游船码头为游客提供水上游览服务。

  (2)码头上的售票员应提前打扫票亭卫生,准备票据。

  (3)售票员按景区相关规定售票。

  (4)上班前船务员提前打扫码头卫生,擦洗船只,检查油箱油量及游船电机运行是否正常,做好准备工作。

  (4)游客租用游船时,船务人员应先检票,并按景区的有关规定做好租船和救生工作。

  (5)下班时,船务人员应将游船擦洗干净,检查电机运行是否正常,将游船绑好,固定在码头岸边。

  (7)船务人员应随时清点乘客人数,发现情况异常应及时处理。

  3、车辆的维护及保养

  (1)工程管理部维修人员负责游览车的检修工作。

  (2)游览车、的保养及维修,按参照景区对游乐设施的相关规定执行。

  4、持证规定

  游览车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对证件年审,证件及年审档案由景区办公室审查并留档,必要时要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七、内部商铺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基本要求

  1、规范景区内部商铺经营行为,为游客提供便捷和有特色的旅游商品购买服务。

  2、商铺数量、功能要布局合理,与环境相协调。

  3、有统一管理措施和手段,包括质量管理、价格管理、计量管理、售后服务管理等。

  4、诚信经营,货真价实、明码标价。

  5、经营商品种类丰富,突出本地区及本旅游景区特色。

  6、禁止销售过期、变质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规定的食(饮)品。

  7、合法取得经营资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二)商铺布局

  1、景区内部商店应当按具体功能设置数量和、合理布局,确保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及时获得相应的商业服务。

  2、景区商店从功能上可分为常规副食饮料商品类、休闲主题茶饮场所类、精品饰品类、旅游特产类、租赁业务类和综合功能类等。

  3、商店布局原则

  (1)按照商业功能分布。

  (2)按照游客动线分布。

  (3)按照游客消费习惯分布。

  (三)营业场所管理

  1、环境卫生管理

  (1)营业场所卫生整洁有序,照明充足,窗明几净,桌椅摆放整齐。

  (2)货架干净整齐,商品合理归类摆放,主题明确。

  (3)操作间整洁有序,所有原材料合理科学存放,操作用具和机械要每天清洁消毒。

  (4)负责营业场所周围环境卫生,随时打扫。

  2、营业准备

  (1)营业工作人员负责检查营业场所状态,随时整理。

  (2)检查货架商品是否齐全整齐,及时整理。

  (3)检查食品制作的原材料、工具等是否已经准备好,根据当天原料情况确认销售商品清单。

  (4)向有关部门了解当天的游客预估情况,做好商品和人手的使用计划。

  3、游客服务

  (1)主动微笑迎客,介绍商品特色,但要察言观色,不引起游客反感。

  (2)清晰明确了解游客需求,提供准确、优质的商品服务。

  (3)游客使用过的设施设备在游客离开5分钟内收拾整理,随时保持营业状态。

  (4)游客结帐要准确迅速处理,清晰唱收唱付,礼貌欢送客人。

  (四)人员管理

  1、根据营业点数量合理配置人手,以满足平日运作为原则,节假日调用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或聘用临时人员。

  2、每周、每月组织例会,及时总结和分享,调整员工精神面貌,保持最佳状态。

  3、定期组织专业技能培训,所有营业人员都按一专多能的原则进行培训,以配合在节假日期间的岗位调动。

  (五)帐务管理

  1、由财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现金和帐务管理,定期培训。

  2、建立商品进货、销售台账,随时备查。

  3、由综合运营部负责人实施每月盘点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年度总盘点由财务部门派员参与,合理处理盘亏盘盈。财务部门可适时安排抽盘工作。

  4、景区内部商业帐务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六)对外承包管理

  1、对于已经对外承包的商业项目,参照以上规定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不合理的情况,及时通报整改。

  2、加强对承包项目的人员管理,按照景区服务人员的要求严格管理。

  3、记录承包项目的经营管理情况,作为承包项目的续签工作的依据。

景区管理制度3

  一、景区内的每个厕所都应有专人负责随时清扫。

  二、人集中的场所应设残疾人厕亻立,设备配衰适用。

  三、公厕地沟要畅通地面应保持千净、无污渍、积水、纸屑。

  四、公厕门窗、每夭应在开放前清扫一次,做到无蛛网、积尘

  五、便具应定期洗刷,做到千净无垢,及时冲洗无堵塞厕内纸篓每日至少一清

  六、公厕内每日都应喷消毒水、除臭剂或空气清洁剂,做到无蚊蝇、无异味。

  七、经常栓查公厕内的'门窗、水箱、洗手盆、冲洗阀等有关用具设备如有故障应即时修复。

景区管理制度4

  为了确保厕所卫生,方便群众和游客,保持厕所的清洁卫生,特制定旅游厕所卫生使用管理制度。

  1、卫生管理人员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夏季高温期每隔两周要打药消灭蚊蝇和消毒,做到基本无臭。雨天要清理厕所内积水,不要造成堵塞。厕所出现粪便外溢或水电设施出现故障,应及时汇报。

  2、严禁将废塑料、垃圾等杂物投入池内。如果检查发现将塑料、垃圾等杂物投入池内的情况,要进行处罚。

  3、大小便入池,严禁在厕所随意随地大小便。

  4、在墙上明显部位要张贴有关保持卫生方面的'注意事项。

  5、卫生厕所粪池严禁使用农药及有害化学药品。

  6、保持地面、墙体、屋顶干净卫生,严禁在墙面乱写乱画,爱护厕内设施。

  7、按时打扫厕所卫生。厕所保洁员每天清扫两次,不能将污水排入便池内,保证厕所地面整洁。小便槽、蹲位、隔板保持清洁无粪垢和脏迹,粪坑无积粪,保持排污通畅。

景区管理制度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f风景区营销工作高效、有序地运作,塑造良好的景区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营销系统的所有部门、人员,是本景区营销业务工作政策及实施标准。营销人员包括营销系统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分为销售人员、营业人员、公关人员、市场调研人员。

  第二章 营销计划管理规定

  第三条 根据市场需要和风景区能力,编制营销工作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使营销系统的各项工作在统一的计划下协调进行。

  第四条 营销系统各级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各项业务计划的编制、执行、检查和考核上,确保营销计划的实现。

  第五条 定期和不定期召集各类业务会议,综合考虑景区内外环境的各方面因素,包括业界发展趋势、同业、市场、客户信息及景区内部状况等,检查并修正营销计划,调整营销策略组合,提高景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 营销事务管理

  第一节 营销组织

  第六条 营销系统各部门的部门职能确定了营销机构的设置,营销人员的岗位描述确定了营销人员工作责任与权力,是营销组织的基础。

  第七条 营销人员严格按照营销系统的工作程序开展营销业务工作,保证高效、有序地运作,充分发扬团队精神,拓展营销业务。

  第八条 营销组织随市场及景区环境的变化要不断修正,使之具有更强的适应性,确保营销效率的最大化。

  第二节 销售事务的管理

  第九条 市场营销科根据风景区营销计划和营销策略制订并实施年度、季度、月度销售计划,巩固已有市场,全力开拓新市场。

  第十条 销售计划包括以销售额为主体的预算数值及计划的实施步骤、销售组织、销售政策等。

  第十一条 定期和不定期拜访旅行社,密切联系,努力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定期做好各项销售统计和利用工作,对照计划与实绩分析原因,制订预防和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 旅游产品销售价格原则上一经制定,不得随意变动。但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价格浮动百分比和相应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风景区的财务制度和营销方面的`财务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工作程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必要时由风景区负责人召集工作会议协商处理复杂或重要的工作。

  第三节 促销、市场调研事务管理

  第十六条 为塑造f风景区良好形象,增进风景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定期开展公关、广告、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公关活动可采用多种形式,如新闻发布会、展览会、联谊活动、专题活动等。公关活动、广告的主题应与景区的经营战略相一致。

  第十八条 景区市场营销处负责促销活动、市场调研活动计划、方案的制订和组织实施。促销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广告、销售激励、宣传与公共关系、直接营销、个人推销。

  第十九条 有效的检查是保证营销工作达到预期效果的必要手段。

  第二十条 营销人员应遵循行为活动公开,相互监督检查的原则。

  第四节 营销事务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按外出活动登记表对下属的―切业务活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生产科定期检查广告促销计划、销售计划等的完成情况,并适时调整营销计划和营销策略。

  第五节 营销人员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为了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扩大营销业绩,必须对营销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工作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时间不能与营业高峰冲突,业务人员的培训原则上在岗培训。

  第二十五条 新进业务人员的教育训练:熟悉旅游产品生产、包装情况,对旅游产品有所了解,然后由有关部门培训下列课程:

  (一)关于风景区的知识。包括风景区的经营方针、整体营销策略和风景区组织所处市场定位,风景区人事规章 制度等。

  (二)关于产品的知识。包括产品种类及其特性等。

  (三)市场有关知识。包括市场环境、销售范围、市场状况、本风景区产品的行销概况。

  (四)关于市场营销各项经济法规和风景区营销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老业务人员的培训应长期开展,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七条 市场营销处根据风景区营销人员的实际情况结合现代营销要求提出培训需求,经风景区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场营销科和办公室共同协商安排营销人员的培训。

  (一)内部培训:

  选择业绩优秀的人员作为培训师,利用每月营销工作会议的时间集中培训,主要内容为营销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外部培训。

  选派营销骨干到先进的各类风景区集中学习现代营销知识,提高风景区整体营销实力。可根据产品开发的进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二十八条 培训结果办公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外出培训结束后,须向办公室交接学习资料,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编写教案,培训有关人员。

  第四章 营销人员行为准则

  第三十条 认真学习并充分理解风景区的营销战略和策略,积极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真实信息。

  第三十一条 严格遵守风景区利益第一的原则,坚决维扩风景区整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自觉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包括社交礼仪、道德修养、人生观等,树立良好的营销形象。

  第三十三条 详细了解风景区产品知识,找准产品、服务的市场定位,采用适当的营销方式,提高工作质量。

  第三十四条 及时上交完整业务记录、客户档案、合同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守商业秘密。

  第五章 风景区票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票务管理原则

  (一)票券是有价证券,是f风景区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票务工作是风f景区管理的重要方面,因此必须坚持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度化、规范化。

  (二)f风景区票券从设计、印制、保管、发放、使用到财务管理,各环节 要建立各负其责、互相监督、方便使用、安全有序的工作机制。

  (三)实行票、款分开,管用分离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票务管理体制

  (一)一名主要领导分工负责票务工作。

  (二)生产科主管本风景区的票务管理工作,并受主管风景区领导的直接领导。

  (三)指定专职票务管理人员。票务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票券的设计与印制,票券的保管与发放,

  票券使用中的检查与监督。

  (四)根据具体情况,配备相应的售票员与验票员。售票员与验票员应分开设立。

  第三十八条 票券设计与印制

  (一)票券的式样

  票券的式样由主票、副券、存根组成存根联的内容应遵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主票的设计图案应与风景区景观和活动内容相协调,票面须标明票名、编号、金额、人数、使用期限、副券、存根等。字型用色要讲究艺术效果,以利游人留存纪念。

  (二)票券印制

  1、风景区门票应交付指定承印企业印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铜陵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2、对已经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动。如需调整或新添售票项目时,必须按程序报批。

  3、印制各种票券必须与印刷厂家签订合同,并经主管风景区领导批准。

  4、票券上加印广告的,广告图案要设计美观,不能喧宾夺主,影响票券的正常使用。广告内容应与风景区氛围相协调,不得有宣传封建迷信、烟、酒、黄色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票券的保管与发放

  (一)设立票券专库,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腐、防潮等条 件。各种票券在库内应分类上架,码放清楚、整齐。

  (二)各种票券要按明细类别建立总帐、分类帐,并按领票人员分别建立明细帐。票券入、出库及交款结帐要单据齐全,帐实相符。

  (三)各种票券的启用、停用必须登记造册,并经主管风景区领导签字批准。

  (四)对废旧票进行销毁、重新启用或改做赠票以及他用的,必须登记造册,并经主管风景区领导签字批准。销毁票证应由两个部门监销签名。

  (五)票券发放应减少环节 或层次,由票券专管人员直接受理每个售票员领票单,售票员根据需要填写领票单直接向票库领票。领票单一式三联:票管员、财务、售票员各一联。财务处应根据领票单定期核查。

  (六)售票员按售票日填写售票交款单(三联)到财务处交款,财务处收款后在售票交款单上加盖名章 及收款公章 ,并留一联入帐,售票员留存根一联备查,另一联交票管员作为销票依据。

  (七)每售票日各售票处(点)的票款除按规定留存找零现金外,其余均应送交财务处。留存找零现金以及尚未出售的各种票券,均应存放于保险柜内,并设专职人员值班。

  第四十条 票券使用中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芜湖市物价局《风景区景点明码标价试行规定》,在各售票窗口明码标价。

  (二)售票员唱收唱付,票款当面点清。

  (三)售票按不同岗位分别限定出错率要求。长短款要据实登记,长款上交,短款自补。大额错款,须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严禁出售回笼票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五)验票员须当节 人面即验即撕,一律不准保留全票。

  (六)风景区办公室、财务科、生产科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票务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四十一条 签单的管理

  (一)有旅行社组织的大型旅游团体入风景区,f风景区可接受旅行社的签单,在接受签单前必须与旅行社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旅行社必须持有旅游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等。信誉不好的旅行社,应拒绝与其签订合同。

  (二)签订合同的旅行社组织团体入景区,须在景点检票窗口签单换取入门凭据(即团体入门券)。该项凭据由售票员直接向票管员领取,领票单一式三联,票务管理员、财务、售票员各一联。

  (三)旅行社的签单必须与合同票样相符,售票员验明接收后,将入门券交与旅行社,由验票员点清人数、撕券后放行入景区;存根联与旅行社的签单一同交票管员。票管员按券号查收,每月清算。清算结果经财务处核准后,在存根联上加盖名章 及公章 ,存根联于领票单一起留存备查。财务处每月(或按合同规定期限)持签单与旅行社结款。

  (四)其他

  1、风景区各景点一律凭有效票证入内,杜绝偷漏票。禁止机动车辆、电瓶车入景区。

  2、旅游团队到风景区内饭店就餐,凭风景区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入景区单入园,单上注明人数,出景区时加盖餐厅业务章 ,每月风景区与餐厅核对、结算。

  3、非购票人入景区,一律凭介绍信、工作证或风景区制发的入门证入景区。经允许入景区的车辆须在风景区门口填写联系卡,由所联系的业务单位在联系卡上盖章 (或签字),出景区时验卡。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人、军人、残疾人等)入景区,门票一律按照相关文件的减免优惠政策办理。

  5、禁止使用涂改、伪造、过期或他人票证入景区。使用涂改、伪造票证者,没收票证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冒用他人票证者,暂扣票证,并予以批评教育,若票证本人索取,问明原因:属丢失被他人捡取冒用的,票证发还本人属借票证予以没收;属租与他人冒用的,没收票证。

景区管理制度6

  第一章部门构架

  ●户外娱乐组:主要负责各个点的娱乐区域的运营、设施保管、景观运营、票务收入等工作。

  ●小卖部:负责各个点小卖部及其区域的货品出售和茶水、棋牌的销售工作。

  ●观光车:服务于游客接待工作。

  第二章员工守则

  第一条:遵法制

  学习理解国家政策法令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了解旅游相关法律法规,争当一名好员工。

  第二条:爱集体

  和景区荣辱与共,关心景区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经济情况,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能力,牢固树立“诚实做人”、“精明做事”、“勤奋工作”、“追求美好”的企业精神。

  第三条:听指挥

  服从领导指挥,不折不扣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一切任务,要坚决支持、热情帮助领导和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守纪律

  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上班时间不串岗,不办私事,不饮酒,不在禁烟区吸烟,不私拿或损坏公物,不做有损团结的事。

  第五条:重仪表

  保持衣冠、头发整洁。严禁酒后上岗,上岗按规定着装、佩标。男不留长发,不留胡须,女打扮适度,淡妆上岗。

  第六条:讲礼貌

  处处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以肤色、服饰、种族、信仰取人。与客人相逢要主动谦让,与客人同行,礼让客人先行,同乘观光车,主动让座让客人先上先下。

  第七条:讲卫生

  常洗换衣服,常理发,常剪指甲。身上无汗味、无异味。戒烟酒,勿食生葱生蒜,保持口腔清洁。

  第八条:讲站姿

  1、站要直。挺胸、收腹,沉肩。

  2、双脚着地,双膝开分约15公分。

  3、双臂自然下垂于身体两侧或放于背后。放于后时,左手放在右手的手背上。

  4、头部端正,目视前方。面部表情自然,略带微笑。不得前俯后靠,不得两手插兜或叉腰抱肩,不得前后踢腿或单腿打点,不得东张西望或摇头晃脑,不得与别人长时聊天。

  第九条:敬游客

  1、接待游客时要尊重其人格。与游客交谈时要站立端正,面带微笑,态度诚恳、谦和,语言文明有分寸。听取客人意见时要耐心,不抢话,不插话,不争辩,必要解释时,不起高腔,冷静面对并及时上报。

  2、尊重游客风俗习惯,不指点,不讥笑,不议论。对生理有缺陷的游客或小孩不歧视、不嘻戏。不收受游客所赠礼品。

  3、对待游客咨询,做到有问必答,不得以“不”、“不知道”、“不会”、“不管”、“不行”等生硬、冷淡的语气和态度回应游客。

  4、面对游客不得有化妆、修指、剔牙、挖耳、打饱嗝、伸懒腰、打响指、哼小调等举动。

  第十条:守机密

  在与游客和外人交谈中,不谈论景区的一切是非,不议论游客长短,不透露内部文件、资料、报表、总结中的任何内容,下班时先对以上资料收锁后再离开,保证无泄密。

  第十一条:保廉洁

  不图私利。馈赠品如数交公,不得私留。不贪污,不受贿,不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要拾金不昧,勇于揭发不法行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树立正人正气,打击歪风邪气。

  第十二条:勤节俭

  珍惜设施设备,节约器具器材,做到物尽其用,精打细算紧缩开支,切忌铺张,发扬勤俭兴业的优良传统。

  第三章工作职责

  一、各部负责人应具备的工作能力

  (一)判断能力:面临各种情况和问题能够审时度势,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

  (二)决策能力:面临重大事态,指挥若定。能随机应变,做出正确决策。

  (三)组织能力:工作中善于合理分工和授权,善于激励下属工作人员,加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协调能力:善于正确处理方方面面的工作关系,人际关系,使之配合默契,团结协作。

  (五)用人能力:知人善任,工作中发现人才,不拘一格地选拔和重用人才。

  (六)创新能力:树立科学发展观,要有超前的工作思路。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七)应变能力:宁静致远,有应对和处理好工作中突发的重大事件,并挽回危局。

  (八)社交能力:待人处事,应对得体,善于处理好里里外外、上上下下各种人际关系。

  (九)实施业务工作能力:能强有力地推动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开展,出色完成本职业务工作任务。

  (十)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说能写,出口成章,下笔成文。有较强的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

  二、各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要求

  1、全面主持和负责所在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带领本部门全体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不出任何差错。

  2、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好思想教育和技能业务,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3、坚决贯彻实施景区总体经营计划和责任目标,组织各自的经营活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出色完成任务。

  4、严格遵守景区所定“规章制度”和部门行业操作流程,杜绝本部门违规、违章操作行为的发生。

  5、贯彻执行景区领导的决议决策不走样,做到上情及时下达,下情及时上报。

  6、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本单位不出安全事故。

  7、抓好本部门个人和环境卫生,保证上岗人员着装、佩证上岗,文明礼貌待客。

  8、立足本岗,眼观全局,与各部门协作配合,团结奋进,处理好上上下下,方方面面的工作和人际关系。

  9、随时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票务工作职责要求

  (一)工作人员下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端庄大方,热情待人以礼待客。

  (二)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和酒后上岗,不准会亲友,带小孩,不准办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工作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细致,耐心地回答游客的提问。

  (四)售、检票员必须坚持两人一组的工作制度,按规定出售和查验有效日期的门票,凡出售假票、废票或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或挪用票款者,一律予以除名,并交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凡私自放人或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导致无票进入景区的第一次写出检查,在本部门作出检讨,补齐应收票款外。

  (六)严格执行门票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旅行社、团体购票进,应查阅对方与本单位签订的定团协议,出团计划书等有关证件。

  (七)游客购票时,售票员要主动讲明票价,提高收款速度,点钞、点票快捷,准确,减少顾客等待时间。

  (八)门票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于旅行社,团体检票时,检票员要点清游客数量及门票数量并查看团队有关证件,门票检票后方可放行。

  (九)当发生游客无票强行入园时,工作人员应态度和蔼,礼貌处理,并及时与部门领导联系,不得中断检票工作

  (十)随时填写游客流量统计表。

  (十一)售票员下班后,清点当天所有票款,确保票款安全无误上交财务,短款自赔,长款归公

  (十二)严禁非售票人员进入售票房。

  四、户外娱乐岗位职责要求

  (一)严格遵守公司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串岗、离岗。

  (二)着装统一、整齐、保持工作热情、精神状态,面带微笑。

  (三)做好卫生(包括娱乐设施卫生工作)。

  (四)发现娱乐(景观设施)器材损坏,及时上报维修。

  (五)必须佩带安全员袖标,随时巡查。

  (六)如遇破坏娱乐设施(景观设施)者,及时制止并通知保障部门维修,并将破坏者移交保安部处理。

  (七)熟悉景点知识(景观运营),了解娱乐设施(景观设施)的消费价格、性能、注意事项,以便更好的'为游客服务。

  (八)下班前,关闭所有娱乐设施电源,(景观设施水源开关)对娱乐设施(相关区域的桌椅)进行重新摆放,整理。

  (九)对所有的娱乐设施(景观设施)长期进行检修工作,以记录表的形式做好常规记录。

  五、小卖部岗位职责要求

  (一)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每天准时到考勤点进行打考勤,对于迟到、早退者,按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二)认真完成负责人安排的工作,服从部门的临时安排与调动,不得以如何理由拒绝或不服从,杜绝阳奉阴违,违者予以警告并罚款,情节恶劣的退回人事部;

  (三)严禁工作中打闹、嬉戏,严禁工作中打盹或坐姿不正(如跷脚在桌凳上等不雅姿势),严禁上班时间离岗,违者写书面检查并罚款;

  (四)工作中有临时需延长工作时间的,首先以服务顾客为重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顾客而时间到就下班,如有顾客投诉的写书面检查并罚款;

  (五)每月各点的盘点如有差异,长的归公司,短的以零售价赔款,赔款直接交于财务部(以财务通知交款、逾期不交者再以赔款价加倍);

  (七)各点人员每天下班认真检查,该关的就关,该开的就要开(如冰柜等),由于没有认真检查让公司受损失的,据情节追究其经济责任;

  (八)及时对货品进行检查盘点,节假日要提前做好备货工作。根据季节和天气变化,及时对货品进行更新换代。

  (九)对小卖部茶座、藤椅、茶杯等物品进行长期维护,做好整理保洁工作。

  (十)不得随意更改货品价格,不得私自使用货品,如需使用,必须自己购买。

  六、观光车岗位职责要求

  (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部门相关责任要求,努力完成工作指标和计划。

  (二)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驾驶员上岗时,必须服装整洁、形象良好,不得洒后驾车,穿拖鞋驾驶,在行驶中不得接打电话、和乘客聊天,不得违规和超速行驶。

  (四)保护公司财产,爱护本岗位各种设施,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不得私自让游客自己使用。

  (五)接待游客要热情大方,游客未上车,请站在车下等候并引导游客乘坐,工作时间请讲普通话。

  (六)观光车无游客乘坐时,员工不得随意坐在车上玩耍、跷二郎腿、接听手机、听音乐、吃零食、聚众聊天、睡觉。

景区管理制度7

  一、绿化、绿地管理

  第一条 旅游景区园林绿地管理应以“科学管理,绿地维护,精心培育,加强保护”为原则,为客人创造美观舒适,具有一定观赏价值的旅游风景点。

  第二条 全体员工都需要爱护景区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各种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确需临时占用的,需经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绿地造成花草、树木损失的,由占用部门负责赔偿。

  第四条 绿地内进行工程施工,须报环境工程部同意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拆除绿地范围内临时设施,清理干净场地,恢复绿地,并经环境工程部验收后方可离场。

  第五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地的行为:

  (一) 依树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 在绿地内设置营业摊位;

  (三) 在绿地内堆物堆料;

  (四) 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

  (五) 刻画树木、攀折花木;

  (六) 其他损坏绿地、植被及其相关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绿化养护应实行分级管理措施。浏览区为一级养护管理区;半开发区、宜林地区为二级养护管理区。

  第七条 树木支撑合理、规范,无安全隐患

  第八条 绿地内不许有渣土、白灰及影响植物生长的其他物料。

  第九条 树木长势良好,树形自然美观,树冠丰满完整,枝叶茂盛,叶色正常,无明显的枯枝和死叉。

  第十条 花坛、花盆轮廓清晰,整齐美观,植物配置合理,修剪及时,无残花败叶。

  第十一条 草坪保持清洁、整齐,无高大的杂草,清除杂草原则上不得使用除草剂。

  第十二条 植物追肥浇花后,应及时中耕松土,防止土壤板结。

  第十三条 对植物花卉是否要求使用无味、清洁的有机肥,尽可能减少化肥的用量。

  第十四条 植物要悬挂植物名牌,特殊植物要有植物介绍牌。养护人员要经常巡护,对残破牌进行及时更换,保持状态良好。

  第十五条 养护人员要对管辖的植物的生长发育进行及时、准确的记录,掌握其生长习性,从而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二、植物的保护

  第一条 景区环境工程组应按照《风景名胜条例》的要求,做好本辖区花草树木的日常保护工作。

  第二条 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的树木,不得随意砍伐和破坏,确因生产、生活及科研需要进行抚育更新或砍伐的,须按照《风景名胜条例》的要求,经环境维护部门审查,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在景区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环境工程组应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交由执法大队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经批准随意采集野生植物;

  (二) 未经批准砍伐树木;

  (三) 攀摘树枝花果以及钉、剥、划树木;

  (四) 损坏围栏、水管、喷头、站石等园林设施;

  (五) 在绿地内损坏植被、开荒种粮菜、打猎、放火、野炊、开山采石取土、放养畜牧、灶坟等;

  (六) 在花坛、草坪、绿篱内装卸货物、堆放杂物和设置营业摊位;

  (七) 以车辆碾压、冲撞绿化植物或园林设施;

  (八) 在树木、花卉、绿篱旁搭灶生火、焚烧杂物、开挖施工损坏植物;

  (九) 在绿地内乱倒乱扔废弃物及倾倒污水;

  (十) 其他损坏绿地、植物及设施的行为。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一条 古树名木范围: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惜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二条 对景区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专人养护。

  第三条 环境维护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景区濒危古树统计造册,并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研讨,逐株制定特殊养护方案。

  第四条 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盒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

  第五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如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措施。

  (一)保持、优化其生态环境。不随意搬迁古树名木,不在其周围修建房屋、挖土、倾倒污水垃圾等,尽量保持其正常的生态环境。

  (二)加强肥水管理。应采取“薄肥勤试”的施肥原则;对地势低洼或者地下水位过高,应注意排水;土壤干旱时,应注意适量补充水分。

  (三)补充微量元素。通过化验古树生长使用的土壤,对于缺少的微量元素,应加以补充;对于过量的声誉的微量元素应当加以控制。

  (四)及时防治病虫害。

  (五)针对伤疤和树洞进行外科手术治伤、补洞。

  第七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报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单位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

  《景区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

  一、 病虫害防治管理原则

  第一条 防治园林植物病虫害应该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以人、环境为中心,利用各种有效措施,尤其是充分发挥绿地独特的生态群落中的各种有利因素,达到预防和控制病虫害的目的。

  第二条 园林岗位人员、园艺岗位人员负责园内病虫害的调查并及时上报办公室,组织防治方案的实施。

  第三条 文保部门负责古建筑虫蛀的调查并及时上报办公室,组织防治方案的实施。

  第四条 办公室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景区管理者,核实情况后组织相关人员制定防治方案,并下发有关部门。

  二、 病虫害防治程序

  (一)全面普查

  (二)常年检查

  (1) 定期巡查

  (2) 环境工程组检查

  (3) 设杀虫灯检测

景区管理制度8

  1、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台帐化,纳入档案工作。

  2、各类安全管理台帐由专人负责落实。

  3、台帐的'制作和填写必须规范化,书写端正。

  4、台帐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程序,向上级报送相关信息。

  5、台帐管理人员要及时根据台帐反映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人员督促相关工作。

  6、台帐管理人员要根据规定及时做好各项记录,妥善保管好各种原始资料。

  7、安全管理员和台帐管理人员,要从实际出发,学习他人经验,努力搞好安全台帐管理的改进工作。

景区管理制度9

  一、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端庄大方,热情待人以礼待客。

  二、工作时间不准脱岗、串岗和酒后上岗,不准会亲友,带小孩,不准办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工作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细致,耐心地回答游客的提问。

  四、售、检票员必须坚持两人一组的'工作制度,按规定出售和查验有效日期的门票,售票员售票时实行唱收唱付,严格按照票面价格出售,凡出售假票、废票或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贪污、受贿或挪用票款者,一经发现除加倍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辞退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凡私自放人或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导致无票进入景区的第一次写出检查,在本部门作出检讨,补齐应收票款外,并通报全公司待岗一个月;第二次除补齐应收票款外,给予当事人应收票款数3倍的罚款,并通报全公司予以除名。

  六、严格执行门票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旅行社、团体购票进应查阅对方与本单位签订的定团协议,出团计划书等有关证件。

  七、游客购票时,售票人员要主动讲明票价,提高收款速度,点钞、点票快捷,准确,减少顾客等待时间。

  八、门票实行一人一票制,对于旅行社,团体检票时,检票人员要提前清点游客数量及门票数量并查看团队有关证件,门票扫描或打孔后方可放行。

  九、在景区提供旅游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凭本人工作证件进入景区(必须是以团队形式入园)。

  十、本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各景区时须出示本人的工作证(工牌)。为加强安全管理,无成年人携带或照看的未成年人不得进入景区游览。

  十一、当发生强行入内不出示门票或逃票时,工作人员应态度和蔼,礼貌处理,并及时与部门领导联系,不得中断检票工作。

  十二、在接待上级领导或来宾,需办理优惠票务或免票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优惠或免票手续。根据查验进入景区嘉宾有关证件,认真填写公司接洽嘉宾登记表。做到情况属实,并提前通知下一岗位做好准备工作。

  十三、随时填写游客流量统计表,每小时将游客流量向游客中心上报一次。

  十四、售票员下班后,清点当天所有票款,确保票款安全无误上交财务,短款自赔,长款归公。

  十五、严禁非售票人员进入售票前台,非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使用计算机。违规上述规定的员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者,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上交公司相关部门处理。

景区管理制度10

  为保持景区公共场所的干净、整洁,创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树立景区良好的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景区路面:平整,干净卫生,无积水、纸屑、枯叶及瓜果皮等杂物,道路通畅无阻。

  2、景区内,公共财物干净整齐,无异物、灰尘、蜘蛛网和虫类,桌椅摆放整齐。

  3、各景点垃圾箱干净、美观、无污迹,无异味。

  4、公共卫生间达到六无、六净、三好:

  六无:(1)无痰涕、纸屑(2)无堵塞(3)无污垢

  (4)无污泥、地面无积水(5)无蛆蝇、臭味(6)无积尘、蜘蛛网

  六净:(1)墙壁、门窗净(2)间隔净、无损坏(3)便槽净

  (4)地面、立面净(5)蹲位净(6)公厕周围净三好:(1)公厕指示牌、男女标志牌完好

  (2)公厕水电设备完好

  (3)公厕档板、档墙完好

  5、景区全体人员应加强环境卫生意识,以身作则,不乱丢垃圾、随地吐痰。如发现任何破坏景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应大胆劝阻。

  6、景区保洁员应按要求每天进行打扫,垃圾既有即清;客流量大时,应加强打扫力度,时刻保持地面干净、无积水。

景区管理制度11

  (一)工作人员上班时,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装,必须保持衣着干净、整洁、大方。

  (二)工作人员的`服装不得私拿乱借,严禁丢失和损坏,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着工装时要整体统一,不得工装和普通服装混穿、乱穿。

  (四)在单位组织的一切活动中需要穿工装的必须按要求统一着装。

  (五)其他场合穿着时,要按规定进行着装,树立xx景区良好形象。

  (六)在脱离xx旅游景区工作岗位时,工装要按要求及时上交。

景区管理制度1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XX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XX市行政区域内的XX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及保护地带。

  第三条 凡进入风景区的国内外旅游者,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的单位、居民与保护、管理、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相关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XX市XXX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XX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和利用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区名胜资源、文物、自然生态环境;

  (二)实施风景区规划,科学利用、合理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三)植树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

  (四)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五)审查、监督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卫生防疫监察管理;

  (六)保护佛教、道教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管委会做好风景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经批准的风景区总体规划及其详细规划。风景区内村镇建设规划及集体土地、山林利用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区规划。

  保护地带各项专业规划及其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应当征求管委会意见。

  风景区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报批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 风景区的一切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八条 对风景区内的寺庙、碑碣、石刻、石雕、古建筑、古墓葬等人文景物必须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拆迁、损毁、破坏等行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及时修缮。

  第九条 对风景区的古树、名木、奇峰、异石、地热水、名泉和冰川遗迹必须实行特殊保护,应当建立档案,悬挂标牌,制定保护措施。

  第十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 对风景区的水体,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禁止向前款规定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污染物。

  管委会应当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水体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二条 加强风景区林木的保护,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止病虫害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区内国有林木的抚育、更新性采伐,管委会必须预先提出计划,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禁止采伐名木古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风景区内集体所有的林木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不得擅自采挖苗木、花、草、药材及珍稀植物。因科研、教学需要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及其他林产品的,必须经管委会同意,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第十三条 风景区应当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繁殖环境,为野生动物创造必要的栖息、繁殖条件。禁止猎捕和伤害野生动物。

  第十四条 风景区和保护地带内,应当加强防火管理工作。管委会防火指挥部全面负责防火、灭火的组织领导;

  凡在风景区内和保护地带内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均为联防单位,应当签订联防协议;

  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一切进入风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带灭火器,进入风景区的人员,禁止在规定的吸烟地点以外区域吸烟;

  禁止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品;

  禁止篝火、野炊、烧荒、烧纸;

  禁止损坏防火设施。

  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各项建设应当严格执行风景区规划。风景区内的建筑物布局、设计,均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工程施工时,必须严格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与环境。

  禁止违反风景区规划,在风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

  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在风景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在风景区内从事以上两款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禁止建设工矿企业及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对原有企业及工程设施应当进行清理整顿,凡有碍观瞻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或者外迁。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木材加工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八条 保护地带内要保护好地貌、山体、林木植被,搞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

  保护地带内的各项建设,都应当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

  保护地带原行政管理和隶属关系、权属不变。管委会根据规划对保护地带提出环境要求,由当地行政管理机关实施。

  千山东路倪家台至千山正门段公路两侧,鞍会公路上石桥至庙宇岭段公路两侧的建设规划、建筑物的设计,应当与风景区的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管委会应当确定各景区、景点的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路线,制定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

  风景区的游览票价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进入各游览区的车辆,必须执行管委会关于车辆的管理的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的服务网点和公用设施,由管委会统一规划和管理。进入风景区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地点和经营范围文明经营。

  禁止倒卖风景区各类门票(证)。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内的`卫生防疫监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妥善处理污水、垃圾,保持整洁优美的游览环境。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加强风景区的安全管理。游览区的险要部位,都应当设置安全设施。未设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损坏的,应当暂时封闭。危岩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排除,险峰峭壁应当设警牌,保障游人安全。

  第二十四条 风景区应当加强治安管理,经常进行治安巡逻检查,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危及游人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进入风景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安全设施、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区的有关规定。不准私自在景物上刻划、涂写;

  不准随地吐痰、便溺;

  不准乱扔果皮、食品、包装物;

  不准乱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委会依据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在风景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风景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在风景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管委会审核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区内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

  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已经予以处罚的,管委会不再处罚。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工作人员因失职而造成火灾、人身伤亡、景物损毁及其他事故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XXXX年1月1日起施行。

景区管理制度13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踩踏等造成人员群死群伤的事故屡见不鲜,由于人员密集场所发生事故存在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特点,所以防止和控制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是节假日景区服务接待工作的重中之重,必须高度重视并做好相应的防护、准备工作。■■景区现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订以下游客密集场所火灾的防控对策措施。

  一、严把安全隐患排查关,从源头上消灭事故隐患

  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增强景区从业人员对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危险性的认识。加强对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的定期安全检查和节前安全检查,从源头上把好关,尽可能杜绝景区硬件和人员管理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确保畅通

  安全出口缺少、疏散通道堵塞是公共场所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要保障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始终保持畅通,满足安全疏散要求,绝不麻痹大意。另外,根据景区实际,设置比较安全开阔的室外疏散缓冲区,用于紧急情况下引导、疏散游客临时避险,避免密集的疏散人流阻塞园路交通之用。■■公园主要设置a、b以及c等3处。

  三、确保消防、安全设施完整好用

  消防设施是保证景区、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景区节前对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急照明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进行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确保发生火灾险情后,消防设施能够进行有效的扑救,疏散指示标志能够正确引导游客疏散避险。

  四、景区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

  要在制度和措施上扼制安全隐患的形成。节前,景区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的自防自救能力。我景区于20■■年■月组织了面向全体职工和景区服务从业单位、租赁经营单位的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以及一次消防演练。学习和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常识,定期开展自查,消除安全隐患,从业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三懂”即懂得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自查整改一些的火灾隐患;“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起火灾。节日期间,人员密集场所要根据场所情况,建立健全值班、巡查以及人员流量监控制度,重点关注售检票口、主要景点、文保建筑、租赁饭店、桥梁、狭窄路段、码头和游船等。出现人员过多或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临时关闭景区、疏散游人等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五、普及公众的消防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应急能力

  尽力承担社会义务,加强公民自我防护意识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和逃生技能。利用景区内外悬挂安全横幅、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唤起广大公民的消防意识,切实提高公众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的能力。

  六、加强对景区服务从业单位和租赁经营单位的监管

  景区对景区服务从业单位和租赁经营单位的监管毫不松懈,定期开展以餐饮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的安全检查,主要包括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用火用电、油气仓库、员工培训等方面,协助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景区管理制度14

  (一)凡在景区内的住户、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公司的管理,爱护景区内的各种旅游资源、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二)严禁随意排放污水和乱倒垃圾。严禁在景区内的河、湖、溪、潭等水域内游泳,严禁在景区内吸烟、野炊、玩火、放牧、烧荒。

  (三)严格保护花草树木和自然植被。严禁破坏植被、砍伐林木,毁坏古树名木,禁止滥挖野生植物。对古树名木要挂牌立标,建立档案,加强抚育管理,严禁砍伐。

  (四)维护景区内野生动物的栖息生存环境。严禁伤害和捕杀珍稀野生动物。

  (五)不得在自然和人文景观上乱画、乱写、乱贴、乱刻和任意钉凿。

  (六)禁止在景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挖矿产。

  (七)景区内各项建设在施工过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林木、植被、水体、土貌。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周围环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八)凡违犯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300元的'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区管理制度15

  一、在调度科长领导下工作,负责接听、记录、录音急救电话,调度车辆和急救人员。

  二、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上班后要了解当班次医、护、驾人员及车辆的状况,做到心中有数、合理调度。

  三、接听呼救电话必须动作迅速、准确,简要询问病情、地址、等车地点,并做好记录、电脑录入、信息发布。

  四、接听呼救电话时,要做到态度和蔼、热情,使用礼貌、文明用语。能简单英语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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