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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5-03-25 07:40:11 制度

请销假制度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请销假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1

  为加强机关干部纪律性,增强集体观念,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考勤制度。

  (一)病假管理制度

  1、因病必须治疗和休息三天以内的,本人写出书面假条,由xxx主任批准,转办公室备案。超过三天以上的,必须持有医院诊断书或请假条,由所在单位领导转呈主管领导审批,转办公室备案。

  2、根据新政办[19xx]97号

  文规定:机关工作人员病假在三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⑴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本人工资90,或扣工资总额10。

  4、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

  ⑴工龄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

  ⑵工龄满二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10;

  ⑶工龄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20;

  ⑷工龄不满十年的`,扣工资总额的30。

  5、病假连续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不计算工龄。

  6、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14周岁以下子女患病时,职工可凭疾病证明享受护理假,男女双方全年累计各不超过23天,须向办公室领导按程序请假审批,将证明和假条转政府办公室备案。

  7、病假计算含法定节假日。

  (二)事假管理制度

  1、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未经领导批准,私自离开岗位的,按旷工处理,扣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2、请事假半天不超过一天者,由办公室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者,由主管领导审批后,转办公室备案。

  3、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不超过二十五天的,事假期间工资照发。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二十五天的,超过天数按本人工资70计发。年终考核不予评为优秀。

  5、事假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xx]184号文规定:在机关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1、职工探亲配偶的,每年给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有特殊情况,当年未探亲可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八年一次探亲假,假期为40天。

  4、探亲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由主管领导审批,转政府办公室备案。假满后进行销假,对无故超假的,应按旷工处理。

  5、按劳薪字[xx]号242号文有关规定:职工与父母的户口在一起,即使父母已回原籍,职工也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父母。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产假管理制度

  根据新政发[19xx]56号文及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28号主席令等文件规定:

  1、计划内休产假前后共给假90天。

  2、女职工难产,增假15天,晚育增假15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增假15天。

  3、无故延产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4、哺乳期间,婴儿0-周岁,女职工每天可享受哺乳期间1个小时。

  (五)婚假管理制度

  1、婚假三天,晚婚婚假15天。(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2、无故延长假期,按旷工处理,扣发旷工期间全部工资。

  以上制度由政府办负责落实并登记。及时报主管领导,对违反规定者予以处理。

请销假制度2

  一、请销假制度

  任何教师有事必须事先请假,并认真填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事后要及时销假。

  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考勤汇总要以书面请假为准。

  二、请假程序

  教学人员请假一天者,须自行调好课,然后由校长审批。

  非教学人员请假一天以内者,须安排好相应的工作,然后由主任签字,副校长审批。

  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须到中心校批准。超过三天至一周者由教委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由学校及请假人经教委报县教育局批准。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教师因公出发或因私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凡因重病请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或直系亲属丧假,函授学习等可申请学校作出调课或代课安排,教师函授学习、因公出差视为出勤。

  学校的重大活动原则上任何人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值夜教师第二天可以休息1天,但必须妥善安排休息期间的工作。

  三、考勤内容

  1、全体教职工每天四次签到签退。

  2、教师上课情况;

  3、学校及上级召开的所有会议、教研集备活动、业务学习等参加情况。

  4、非教学人员8小时在班情况。

  5、值夜教师到岗、节假日值班及全时空值班情况。

  四、考勤方法

  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监考阅卷、开会等集体活动,由主持人全查),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

  五、考勤绩效工资奖惩

  绩效工资中设立教师考勤奖,金额按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1、漏签到、签退一次扣0.5元。

  2、溜堂、上课迟到及早退、开会迟到及早退、旷班每次扣2元。

  3、集备无故缺勤一次扣5元。

  4、旷课一节扣10元(迟到10分钟以上视为旷课),旷工一天扣20元,旷课旷工不重复计算。

  5、值夜旷班扣20元(值日教师负责赔偿损失)。

  6、请假每人每月不超过两天,超出一天扣20元,超出10天以后每天扣10元(连续计算)。

  7、体育教师带操无故一次不到扣2元。

  8、考试阅卷期间不准请假,却需请假者,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每天扣20元,旷工一天扣40元。

  9、节假日教师值班一次不到扣20元,迟到1个小时以内或中途离岗一次扣5元。

  六、量化积分

  1、旷课一节扣5分,旷工一天扣10分,旷课旷工不重复计算。

  2、旷坐班一节扣1分;上课迟到、溜堂、早退10分钟以内扣2分,超过10分钟按旷课记;未签到或未签退一次扣0.2分(含签到迟到);请假一天扣1分,3天以上每天扣2分,旷会一次扣2分。集体备课和业务学习一次不到扣2分。

  3、大型考试期间请假、迟到、旷工扣分加倍计算。

  七、请假期间的待遇及对旷工的.处罚

  1、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县文件执行。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3、每学期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县文件精神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八、其他

  女教师产假后第一个学期可以不要求坐班和签到签退,但例会和教研活动必须参加。

  考核结果由教导处负责汇总公示,并计入综合量化考评,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文件执行。

  本规定自xxxx年9月1日开始执行。

请销假制度3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严格员工的请假手续,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一、本制度对公司全体员工均有效力,员工无特殊情况的不得随意请假。员工请假须事先及时请假,无特殊情况事后请假按旷工论处。

  二、请假手续及审批

  1.员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必须一般由本人出示书面申请,注明请假期限(病假应附医院证明),经过批准后方为有效。其中1天及以下的假期由所在部门的主管批准,2天及2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请假手续最后统一保管在综合部,没有按规定请假而未来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2.员工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公司的规定按时回公司上班。在家因病、因事不能按规定日期到公司者,须附有关证明,致函总经理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方能生效,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如未批准则需及时返回公司,否则按旷工计。

  3.因急病、急事不能事前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须请同事凭有关证明,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4.凡未请假擅自缺席或无故超过假期者,均以旷工论处,对旷工员工,根据旷工的时数扣发工资。

  三、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二)处理办法

  1.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

  2.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25日报综合部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

请销假制度4

  区委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和领导干部作风,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区《关于重申领导干部请假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范围

  1、请销假制度的适应范围是区管处级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外出(西安市以外)、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时归位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

  3、请假1天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

  4、请假3天(含)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请区委书记同意,政府序列报请区长同意后,再报请区委书记同意。

  5、请假3天以上,要写出请假条。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分管区级领导阅知;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批,

  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批。

  6、请假经批准后,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请销假情况,党群序列的'要向区委办公室报告备查,政府序列的要同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查,并将在区委《情况通报》上通报。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上的,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备查。

  7、设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得同时外出或请假。

  8、请假人员经单位领导或区级领导批准后,应妥善安排好工作,留下个人联系方式,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或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紧急工作任务,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9、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超假时间,以旷工论处。

  10、对伤、病人员,根据医务人员的建议,需住院治疗,应先履行请假手续,因急病未履行者应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补办请假、续假手续。

  11、请假人员在假期结束后,按管理权限,要及时到区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报到并销假。

  12、领导干部的婚丧、节育、产假等按照有关规定的假期,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核批准,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核批准。

  13、领导干部因私或因公出境出国的,按有关规定到区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出国前须履行请假手续。

  14、由一个或多个单位组团外出考察学习的,由牵头单位按上述规定统一履行请假手续。

  15、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全区重要活动和会议时,应按管理权限,提前向相关领导请假。

  16、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轮休,积极落实干部年休假制度。

  17、如不按规定请销假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对造成工作重大延误、失误者,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附则

  18、区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按照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19、科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0、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注:1、请销假审批程序详见《区委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2、此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区委组织部备案,一份单位留存。

请销假制度5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镇政府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保障镇机关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现依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XX镇机关干部职工及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干部职工,包括机关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机关干部包括镇班子领导,正、副科级干部,一般科员;工作人员包括在我镇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公益岗、志愿者、村官、聘用工勤人员和其它单位招聘在我镇工作并接受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请销假类种、概念、假期限时

  (一)年假。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享受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如因特殊工作原因年假可分段安排。

  (二)事假。事假即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当1

  镇干部职工需要请事假时,要写明具体事情,一般的事假天数以实际情况为主,原则上每一次事假不超过两天;超过两天的当作休年假或者其他适用休假种类处理。

  (三)病假。病假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一般的病假天数以实际情况(含病历、医院证明等)为主,除特殊情况一般每一次病假不超过三天;超过三天的当作休年假或者其他适用休假种类处理。如无病历证明、医嘱、检查报告证明的,以事假处理。

  (四)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具体请假天数依国家法律规定为主,额外超出国家法律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五)因公外出(学习、考察、会议等)。具体请假天数以文件或组织安排的天数为主,额外超出因公外出安排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六)其他。其他如无法适用于以上假种的情况再视实际情况具体处理。

  四、请销假的方式

  (一)书面请假。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审批并交由党政办备案,一般情况下要提前一天以上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和程序审签后交党政办备案。请假条由党政办负责设计。

  (二)短信或口头请假。如因审批领导外出、请假者因

  紧急事情或其它不能书面请假的,可以发短信或口头(当面、电话)的形式给审批领导请假,同时告知党政办备案,并于假后补交请假条。

  除了以上两种请假方式,其它如托人请假等一律视为无效请假,当作没有请假处理。

  五、审批权限

  请假审批原则上按照“权限范围,逐层审批,谁主管、谁审批”的原则审批,原则上不得越级审批,如超出权限的要逐级上报审批。

  (一)书记。凡请假三天及以上都需由分管领导(片长)审批后经书记审批同意。

  (二)镇长。凡请假两天的都需由分管领导(片长)审批后经镇长审批同意。

  (三)分管领导(片长)。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即可。

  六、请销假审批程序

  (一)请销假要严格落实审批程序,根据请假期限长短和审批权限,按由低到高程序审批,并于假期结束后,逐级向审批领导销假,并向党政办备案。其中工作人员和一般科员首先向分管领导(片长)请假;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首先向镇长请销假;镇班子成员向书记请销假。

  (二)镇长请假,事先要与书记沟通请假事由和工作安排,同意后再向县政府主要领导请示告假,最后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能履假,假完回来后要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书记销假。如请假在一天以内的,与书记沟通同意后即可履假。

  (三)书记请假,先向各位镇委成员说明,再向县委主要领导请示告假,经同意之后方能履假,假完回来后要向县委主要领导销假并知会各位镇班子成员。

  七、请销假审批流程

  (一)请假

  (1)书面请假。

  1、填写请假条;

  2、按权限审签;

  3、送党政办备案。

  (2)短信或口头请假。

  1、向审批领导请假;

  2、按权限审批;

  3、告知党政办;

  4、假后补假条送党政办备案。

  (二)销假

  假期结束后要于上班的.第一天到党政办和审签领导销假,并进行备案。

  (三)续假

  假期结束后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继续当作请假处理,其它手续不变,并按请假类别和期限计入请假时间。

  八、有关说明

  (一)全镇干部职工全年请销假情况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视为旷工,旷工一次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约谈,旷工两次以上且累计三天以上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以考勤记录和日常工作检查情况为依据。

  (三)全年事假不得超过两次,如超过两次后,事假天数累计到年假期中;如事假与年假的累计天数已用完,不得再请事假。

  (四)病假以医嘱要求天数为准,原则上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的,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到医院核定医嘱情况。

  (五)其他请假事项按国家规定期限执行。

  (六)由党政办负责登记、汇总请假人员及请假时间,并于每季度末在信息公开栏公布,且送镇监察室备案,由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九、附则

  (一)本请销假制度由XX镇党委、镇政府进行解释。

  (二)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请销假制度6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请假程序

  一、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及联系方法,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

  二、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三、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四、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办公室,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相关规定

  一、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

  三、假期核准权限如下:

  (一)、公司员工请假三天以内的(包括三天),由其部门主管审批。

  (二)、公司员工请假三天以上的,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核准。

  (三)、公司主管级人员请假的,由总经理核准。

  四、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

  五、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六、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等特殊情况可由家属或电话请假以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

  七、公司员工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虽续假但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拒力的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第四章 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经2月27日公司行政办公会议通过。

  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办公室。

  三、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7

  1、请假必须以假条或填单的形式写明请假类别、事由和时间,请假类别指调休、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没有办理请假手续而外出,一律视为旷工处理。

  2、调休的前提是必须自行完成本职工作,一线教师必须自己完成课务。申请者填写好调休单并请课程处或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递交校务办,一天(含)以内校务办进行审批,一天以上须报校长室审批。调休原则上不得连续2天以上。

  3、事假必须由校长室批准,申请者需递交事假申请,校长室一经批准,由课程处或所在组室安排好代课、顶岗等事项。长期事假者的学期(年度)考核、奖励等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4、病假必须由区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病休假证明,申请者同时递交病假申请,并须经校长室审批,在校务办办理相关手续。若特殊病因而不能前往办理的,可由家属办理;或预先告之校务办,事后适时补办手续。长期病假者的学期(年度)考核、奖励等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5、婚假、产假、丧假等原则上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法定假期期限则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参照执行。

  6、凡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教职工,所请探亲假时间一律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学校根据有关探亲假政策,给予相应的`探亲路费补贴。

  7、所有请假都必须到校务办备案,请假结束须主动到校务办销假。

  8、教职工因公出差,须经校长签字同意,并由出差者本人报课程处备案(是班主任的还须报学生处)。出差者未在课程处、学生处等部门备案而影响工作的,按旷工、旷课论处。由学校各部门通知的教研活动、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等,不需办理因公出差手续。

  9、本制度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3月18日起执行,原来的请假制度中止执行。

请销假制度8

  为了使财政所有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使管理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考勤和值班制度:

  考勤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

  二、考勤登记,设立考勤登记薄,每天分上午、下午两次登记,不得代签补签和提前签到。

  三、每月终了,办公室对当月考勤结果进行汇总,并向全体工作人员通报,年度终了将全年考勤结果进行汇总,对个人全年旷工累计十天或迟到早退二十次以上者,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并相应扣发年终奖金的30%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因为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征得所长的同意,值班人请假要安排好调班,回来后向所长报告销假。

  五、全年因私事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年终不得参与评先,并扣发全年奖金的`30%。

  值班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实行分组轮流值班,每个值班组由值班领导、值班人员组成,值班领导由所长或副所长担任。

  二、办公室具体负责值班人员的安排,并对值班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值班记录。应在《值班记录》中记录清楚如下内容:来电来访单位、姓名、联系电话、电话内容等。

  (二)处理一般的公务、来访事件。

  (三)做好传达和报告工作。及时将记录内容传送到相关人员。紧急公文、紧急信函、重大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

  (四)负责当天环境卫生,做好机关的安全防护。

  四、值班纪律

  (一)值班时间严格按照正常上班作息时间执行,不得迟到、早退。值班地点统一设在办公室。

  (二)个人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换班的,必须自行找人调换,并提前向办公室说明。凡发现值班未到位的,按旷工处理。

  (三)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禁脱岗。不得有聚众喝酒打牌等违纪行为。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引发安全问题,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保证值班工作正常运转。当班期间的事务要处理完毕,做到不拖拉、不推诿。遇重大情况立即向领导报告。

请销假制度9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规范考勤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机关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二、秘书长请假1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副秘书长、机关各委办室主任请假1天(指病、事假),须秘书长批准;请假2—3天,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三、机关各委办室副主任(含正、副处级调研员)请假1—2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3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秘书长处备案。

  四、科级以下工作人员请假1—3天,须相应委办室主任批准,请假4天以上,须常委会主管主任批准,并送机关党委办公室备案。

  五、请假的工作人员必须填写《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单》,请假期满后分别到秘书长处和机关党委办公室进行销假,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请销假制度10

  一、劳动纪律

  (一)严格遵守医院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擅自更改。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准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

  (三)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四)非因工作需要,不准着工装离院外出。

  (五)未经医院或科室、班组批准同意,不准擅自调班、调休。

  (六)未经医院或科室批准同意,不准擅自缺勤各类会议和学习、培训活动。

  (七)因紧急工作需要,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不到、敷衍塞责。

  (八)严格执行禁酒令,不准工作时间(含工作日午间、夜间)饮酒,严禁酒后上班、酒后滋事。

  (九)严格执行禁烟规定,不准在医院范围内吸烟。

  二、考勤制度

  (一)考勤范围

  医院全体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备案制、返聘、外聘、人事代理、劳务派遣及临时用工人员等。

  (二)考勤规定

  1.建立院、科两级管理机制。医院劳动纪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科室管理小组的执行情况。人力资源部作为医院劳动纪律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全院考勤管理和出勤统计工作。各科室成立劳动纪律管理小组,负责本科室职工的劳动纪律检查和考勤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会同医院总值班、纪委、质量控制科及相关职能科室随机进行查岗,每月原则上不少于2次;各科室开展劳动纪律自查每月不少于2次。

  3.以科室、病区班组或医疗(护理)单元为考勤单位,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设兼职考勤员(如有变更,及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负责排班和考勤工作,每周五前安排本周双休日值班和下周工作日排班。当月科室人员考勤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于次月3日日前报人力资源部。

  4.排班(值班)表、考勤记录、考勤月统计表内容要一致且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三、请假制度

  (一)假期类别

  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工伤假、补休假等,均按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假期不得转让、借用;原则上1次休完,最多可分2段安排休假。各类假期当年有效,跨年无效。

  所有假期按当年累计核准,即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除年休假以外,各类假期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二)请假程序

  1.个人申请休假应办理请假手续。各类假期的审批均应由本人书面填写《请假申请表》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相关领导批准。其中,科室主任(含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其他人员经科室负责人(或护士长)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2.个人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应提前2天提出申请,各科室负责人应在妥善安排好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可准假。个人请假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休假。

  3.因突患急(重)病、遇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班者,必须在2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

  4.个人休假结束,应按照审批权限向相关领导(或科室)办理口头销假。

  (三)批准权限

  1.年休假、探亲假、丧假、工伤假以及请假7天以上30天以下的病假、事假,经科室(病区)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批,并办理请假手续。休假超过30天或办理长期病休的,由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1次休假期限最长为30天。

  2. 婚假、产假由计生办审批,人力资源部办理请假手续。

  3.补休假、7天以下(含7天)的病假、事假由各科室自行审批和办理请假手续。

  4.请假申请、审批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同考勤记录一并存放,且保存一年备查。

  (四)备案管理

  中层及以上干部、护士长实行归口备案制管理。院领导班子成员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备案;行政后勤科室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报办公室备案,临床(或医技)科室主任(或主

  持工作的副主任)报医务部备案,护士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护士长)报护理部备案。

  中层及以上干部、护士长因公外出参加学习考察培训活动的,按《关于严格规范市直卫生计生系统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培训等审批管理的通知》(济卫发〔20xx〕15号)文件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因私请假(含补休假)3天以上的,在办理请销假手续时,实行归口备案管理。

  (五)休假标准

  1.病假

  (1)个人申请病假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有效诊断证明。病假的休假天数以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为依据。

  (2)一年内病休(因公负伤除外)累计满6个月者,该年度不计连续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试用期间病休1个月以上,相应延长试用期。

  2.事假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事假全年一般不得超过15天。一年内事假累计满6个月者,该年度不计连续工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3.年休假

  个人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以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以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可以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不得享受次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2)职工处于试用期间的,不享受探亲假。

  (3)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享受1次,假期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享受1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享受1次,假期2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计入探亲假的假期。

  (4)职工的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其居住地在山东本省或山东临省范围以外的,可享受探亲假。其探亲地以其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的户口所在地为准,或以其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的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准,并由工作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6)职工结婚满1年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已婚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未再婚,且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7)夫妻双方均符合探亲条件的,只能有一方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如系我院一方职工申请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必须持对方单位出具的对方未享受的证明。

  (8)夫妻双方在一地居住的职工,其中一方临时赴外地学习或进修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论其工资在何处领取,另一方不享受探望配偶待遇,如继续学习或进修,从第二年起由学习的一方利用寒暑假期探亲。

  (9)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探亲,探亲假一般为3个月,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探亲路费自理,前3个月享受国内探亲假的`工资待遇;从第4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7个月起,按自动离职处理。

  (10)职工的配偶、父母(含保持供养关系的养父母)同居一地的,当年只可以享受1次探亲假。

  (11)职工探亲期间一般不给于路程假。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停顿,以致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向医院领导提出申请并经批

  准后,其超过日期可作为探亲的路程假处理。

  (12)职工在探亲假期间因病超过了假期,如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及有效诊断证明,经医院领导审核同意后可按病假处理。

  (13)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据实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据实报销。因个人原因造成探亲假分段休假的,只报销1次的往返路费。

  (14)探亲假往返路费的审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路费报销标准如下:

  ①乘坐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按硬席座位费报销;年满五十周岁以上的并连续乘火车

  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票(费)。

  ②乘轮船的,不分职级,一律按四等舱位费报销,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③乘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不含出租车),凭据按实支报销。

  (15)本制度未涉及的情况,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婚假、产假

  婚假、产假(含流产假、引产假、陪产假)、节育手术假的休假天数,由医院计生办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医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丧假

  (1)职工的父母(或配偶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丧假3天。

  (2)在山东省范围以外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如需职工前去料理丧事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满后,确因实际需要,不能如期返回上班,其超期的天数按事假论处。

  7.工伤假

  职工因工负伤,应在24小时内报人力资源部。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并有市劳动保障部门确认为工伤后,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诊断证明给予相应天数的休假,同时,按有关工伤规定享受假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8.法定节假日、双休日

  (1)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双休日:每周至少出勤5天(或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40小时),科室可安排当周

  的双休;每周出勤满3天(或每周工作时间不低于24小时),科室可安排当周的1天休息;每周出勤不满3天(或每周工作时间低于24小时),当周不安排休息。

  9.补休假

  (1)因工作需要不能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休息的,可以按未休天数累计,择日进行补休。

  (2)各科室根据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补休假,1次不得超过3天。

  (六)休假待遇

  各类假期待遇按照医院《工作人员薪酬制度》的规定执行。补休假与出勤享受同等待遇。

  四、处理规定

  各科室要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考勤与请销假制度》,凡违者,医院将严格按照《关于对违反劳动纪律、考勤与请假制度的处理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

  附:关于违反劳动纪律、考勤与请假制度的处理规定

请销假制度11

  1、教职员工请假程序

  (1)请假两天以内:个人持书面申请→相关处室审批并登记→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2)请假两天以上七天以内:个人持书面申请→交分管校长审批→交相关处室主任登记→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3)请假一周以上:个人持书面申请→交校长审批→交相关处室主任登记→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2、中层干部请假程序

  (1)请假两天以内:个人持书面申请→交分管校长审批→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2)请假两天以上:个人持书面申请→交分管校长审查→交校长审批→交行政办公室登记。

  3、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请假程序

  个人持书面申请→交校长审批→交办公室登记。

  4、校长请假程序。

  直接向教育局报告

  5、销假

  已满请假期限或提前收假的,个人必须到登记处室销假,若需续假仍按请假程序办理。

  (二)特殊假规定

  1、婚假:

  5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丧假:

  (1)悼念直亲假期为五天(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2)悼念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产假: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提前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或国家法定假日内,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可以顺延。对于产假期间的学校绩效考核直接认定为合格。超出规定范围内的假期按短期事假处理。

  (三)事假(含非住院病假)规定

  1、在一学期中个人请假在周标准工作量的一半以内,所耽误的工作直接由学校调配。教师每耽误一节课在期末发放绩效时按15元∕节扣减,属班主任的每天还要扣减班主任课时1或1.5节;行政人员(包括处室人员)耽误半天按两节课计算,一天按三节计算,在发放当月绩效时按15元∕节扣减且在请假期内的超工作量不计。

  2、在一学期中个人请假耽误工作量累计达到周标准工作量一半,扣减一周的绩效考核津贴,达到一周的扣减两周的绩效津贴,达到两周的扣减三周的绩效津贴,达到三周的扣减一个月的绩效津贴,达到一个月的扣减一个半月的`绩效津贴,达到两个月的扣减三个月的绩效津贴。达到三个月(含)以上的扣出半年绩效津贴。

  (四)住院病假规定

  教职工生病住院以出院证为准,只扣发住院期间相应的绩效津贴。

请销假制度12

  1、社区干部要按时上下班,因病、因事需请假的,需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妥善安排并交接好工作,确保工作不脱节、不贻误。假期结束后必须于当日向批假者及登记备案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2、干部请假一天以内由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准假,请假两天以上报请丹州,由主任准假,请假报告全部进行登记备案。

  3、社区值日值班人员要严格做好社区工作人员的每日签到和外出登记工作,值班结束后次日须将每日签到表和外出登记表交给社区办公室,每月1日社区办公室将月考勤统计情况报给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此考勤统计结果作为考评社区干部的重要依据。

  4、一年内,社区全体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连续事假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取消当年评优、称职(合格)档次。

  5、社区工作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处;虽经级织批准但逾期不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旷工3天以下者,由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6、累计旷工5天以下者,进行训诫谈话并通报批评;

  7、累计旷工达到15天者,请示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8、上班时间不得外出办私事,如须因公外出,应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说明情况,并做好外出登记。

  9、按要求准时参加的'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不得提前退席。有事不能参加会议的要提前向会议组织者请假,否则视为旷工。

  10、节假日远离县城必须请假,联系不到按旷工处理。

  11、不严格执行规定,报上级纪委进行问责。造成工作失误引起居民矛盾的造成居民损失及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请销假制度13

  1、学生在宿舍期间,如有事想离校,必须写请假条,经舍务教师批准后方可离校。

  2、学生上课期间有事离校,也要写请假条,若晚上不能返校,班主任在假条上签字后由请假学生将假条转交给舍务教师后方可离校。

  3、遇到特殊情况,如学生夜间生病要离校治疗,舍务教师要在第一时间向带班领导汇报并通知学生家长将学生接回,决不能耽误学生治疗时间。第二天上午上课前将该学生的情况通知给班主任。

  4、无论什么情况请假的学生,返校后要及时到舍务教师处销假。

  5、学生要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否则将严肃处理。

请销假制度14

  为规范保安员考勤管理工作,维护正常勤务秩序,保证优质安全服务,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工作以服务岗点班组为单位进行,服务岗点负责人担任考勤员,对岗点考勤工作负全责。

  二、服务岗点的工作作息时间、勤务班次、倒班形式等,一律由公司决定。

  三、请休假:

  请休假及请休假的程序手续执行公司《请休假管理制度》规定。

  四、违规行为及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迟到早退: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后到岗的为迟到;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岗为早退。

  (二)、旷职: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不按规定到岗上班的'为旷职。下列行为也视为旷职:

  1、工作分配调动后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2、违反《请休假管理制度》规定的离岗、离职行为;

  3、睡岗、空岗、脱岗等行为;

  4、酒后上岗、当班饮酒行为;

  5、违反辞职规定的弃岗离职行为。

  (三)、对违纪行为处理如下:

  1、迟到早退:月内1次,罚款10元;月内累计2次,罚款50元; 月内累计3次,取消当月岗位绩效奖。

  2、旷职:1日扣发3日岗位工资,取消当月岗位绩效奖或罚款100元;月内累计3天以上,扣发全部在帐存工资并予以辞退。

  3、违反辞职规定弃岗离职的:扣发全部在帐存工资,如给公司或服务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五、考勤员:

  (一)、工作职责:

  1、按日进行考勤并做好考勤记录;

  2、在保证完成勤务任务前提下,科学安排保安员请休假并执行《请休假管理规定》规定;

  3、每月10号前向公司服务管理部报送上月《考勤表》并附上月发生的《请销假条》;

  4、确保上报的岗位考勤数据真实准确,对出现的错误后果承担经济责任。

  (二)、工作纪律:

  1、规范登记考勤簿,严禁涂改。违者,按项罚款50元。

  2、如实记勤,严禁弄虚作假、漏记、瞒报、错报;严禁越权准假。违者,按项罚款100元或取消当月职务绩效奖,年内重犯,并处免职。

  3、岗上出现旷职、违约离职及其它非正常减员时,必须在3小时内报告公司服务管理部,违者,按项罚款200元,并取消当月职务绩效奖。

请销假制度15

  为进一步加强全台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制度

  1、各科室都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考勤,建立考勤登记薄,对科室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认真记录。

  2、各部门实行个人签到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考勤制度,实行上班签到,下班签退制度。各科室应将每月的考勤情况汇总后于次月的3日内在台公开栏上公布。

  3、全体员工都要严格遵守办公时间,按照台考勤规定进行签到和签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工作岗位。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签或代替他人签到(或签退),否则一经发现,双方均按旷工1天处理。迟到、早退1次扣10元,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半天。

  5、各类会议、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等列入考勤登记。(当天已获准请假者,不重复考勤)

  6、当月出满勤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出勤补贴;旷工1天扣50元,月累计旷工5天,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奖金补贴;连续旷工6—14天或年累计旷工15—29天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或年累计旷工30天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除名。

  二、请销假制度

  (一) 严格请假制度,实行分级审批。

  1、台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办天以内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2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由台主要领导审批。

  2、各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2天以上的,由台主要领导审批。

  3、台副科级领导请假,由台长审批。

  4、不论是病假、事假、法定假都要按程序报批请假手续。

  (二) 各类请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经科室负责人签署具体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先口头向所在科室的领导和分管领导请假后再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四) 假毕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法定假期规定

  (一) 探亲假、工作满1年正式员工,不与配偶、父母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具体规定为:1、探望配偶:每年1次,假期30天。如因故与配偶团聚累计达30天的,不享受探亲假;2、探望父母:已婚的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1次,假期20天,当年已探望配偶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未婚的员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假期20天,但已与父母团聚20天的,不再享受探亲假。

  (二) 病假、请病假,应出具公立医院的病假证明,并按有关程序报批。病假2个月内,工资照发;病假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90%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发70%工资,工作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80%工资。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包括岗位津贴、出勤津贴。

  (三) 产假、正常分娩者,假期90天,工资、奖金补贴等各项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 婚假、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的,可享受10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经批准结婚的,可享受5天的假期。

  (五)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的,经批准可视情况给予5天丧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 事假、原则上月连续事假不超过8天,全年累计不超过30天,如有特殊情况,由单位核实后按有关规定报批。连续事假30天,扣1个月的补贴;月事假累计达7天的,取消当月的考勤补贴;年累计事假达60天的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外并取消年终奖金。

  以上六种类型的请假时间,均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但探亲假不包括路途时间。

  四、相关领导人责任

  (一) 各科室负责人为所在科室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实事求是,切实履行职责,自发文之日起,各责任人必须认真组织本科室的考勤工作,否则,按不称职论处。

  (二) 越权审批请假手续的科室负责人或领导,谁审批谁负责,一经发现,将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五、 以往规定与本制度有不相符的,以本文制度为准,执行以后如上级有新的规定则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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