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请销假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请销假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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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1
为了增强职工的组织纪律观念,强化内部管理,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能,规范请销假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制订本制度:
一、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或兼职事情,有事外出必须征得主管领导的同意。
二、员工无故不上班,连续旷工两天或月累计超过三天者,矿工一天罚三天的工资,并将其予以除名。
三、员工因病休假必须有正规医院出具的建议病休证明信,经核实后方可按病假处理。
四、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员工因事请假,由本人事先填写《请假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
际情况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2、各部门负责人一天以内者须有分管领导签字批准,
两天以上须经理批准;员工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三天以上五天以内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签字批准,七天以上报公司经理批准;并逐级上报依次签字
3、因故不能在假毕后上班者,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原则上续假
应到公司办理,家不在市内居住或行动不便的,续假时间在两天以内的,可以电话联系,征得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继续休假,每次假期,续假只限一次(病假除外)。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本人要求请假,但单位未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请假者未将请假条于假前交到公司考勤人员处;
4、事后请假者;
5、迟到、早退或擅离工作岗位,脱岗超过一个小时的`;
6、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7、假满后未在上班当日及时向批准人销假的;
8、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六、凡在考勤制度上弄虚作假者,不按考勤制度办事者,一经查实将扣除本月全额效能奖金。
七、考勤人员打印出考勤记录后,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补写请假条,一经查实,连同签字主管一同给予50元罚款处理。
八、各部门每月要对本部门的出勤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统计,对须扣发、停发工资的应于每月10日前报办公室审核办理。未及时上报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工作人员的责任。
九、办公室负责考勤的整理工作。考勤人员应如实作好考勤记录,考勤记录要完整保存备查,公司凭考勤记录核发工资。
十、办公室考勤人员应将考勤记录一月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和奖罚意见及时上报公司领导,由经理签字后公布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所实行的请假办法同时废止;所有员工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请销假制度2
为充分调动全体教师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我校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1、教师请假需自己调好课,并签写好请假条和调课单。教师请假按照节次计算。
2、请假返校后必须到教导处销假,并及时将缺课补上。
3、非住院病假按照事假核算。
4、个人婚、丧、产假不算请假,但不能超过标准,具体标准为本人婚假7天,直系亲属婚丧嫁娶假原则不超过3天,产假5个月,凡是突破者按照事假核算。
5、教师需于预备铃响前到校签到,忘记签到者视为迟到,正式上课后5分钟未上课又未请假者视为旷课。
6、参加上级组织活动迟到、请假按照平时考评标准的2倍核算。
7、教师每迟到一次扣0.4分,请假一节扣0.6分,旷教一节扣3分,每天按照6节核算。学期累计按照实际情况核算。个别教师积分时可能出现负分。
8、对于全勤教师(未请假迟到者)以月为单位实行奖励,奖励全勤分5分,汇总后累计计入教师综合量化。
请销假制度3
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上班时间不准串岗聊天或办私事。
二、办公室人员提前15分钟上班,下班待领导走后方可离开。秘书科的同志每天下班前负责书记室、主任室门窗的`检查。
三、办公室人员请假1天以内,须向分管主任或科长请假。
四、副主任、科长、副科长、办事员请假1天以上,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请假3天以上,须有书面请假条,须报分管领导同意。主任请假1天以上,须向分管领导汇报同意。
五、所有请假的同志须事先安排好工作,非特殊、紧急情况,不得用电话或请人代假。
六、正常工作期间,办公室人员外出要向秘书科告之去向,并保证通信畅通,便于联系。
七、请假人员正常上班后,要及时销假。
请销假制度4
请(休)假制度是保障和维护医院良好医疗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并强化其约束力。为了加强劳动纪律的管理,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现根据医院管理工作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医院请(休)假制度。
一、请假类型
1、婚假、丧假、产假、节育假、年休假、探亲假:由医院人力资源科按国家相关政策及规定办理,并进行登记。
2、事假:职工因私事请假,应严格控制,原则上应在休完法定假或其他应休的假期后方可准假。
5、病假:病假按批准权限的规定执行。
二、基本及批准权限
职工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的,都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按各级各类人员请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一)请假基本程序
1、凡职工请假,须由本人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先到院人力资源科填写请假申请单,附带相关证明,科室负责人审批签字,按请假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批准后,再将请假单交至院人力资源科办理手续后,方可休假。
2、假期期满后应及时回院上班,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向所在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本人向人力资源科及分管院长说明情况,同意后再重新办请假手续。凡未办理手续或未得到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3、职工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将承办的工作向有关人员交代清楚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4、凡因重病、急病及其它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应事先电话告知科室领导,自己或委托他人在3天内凭疾病诊断证明或情况说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各类请假手续均应即时在人力资源科备案。
(二)请假审批权限
1、事假。原则上从严控制。事假1天以内者,由所属科室负责人批准;2至3天以内者,由分管副院长批准;事假4天以上(含4天)报院长批准,事假批准后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2、病假。因病确实无法坚持正常上班,可请病假。病假计算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凡本院员工请病假者,需交诊断书,诊断书必须由专科医师及主任签字,病假1至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至6天以内报分管副院长批准;病假7天以上(含7天)
报院长批准,并在人力资源科备案。
3、科室正职或主持工作副职请假,需经医院院长批准;科室副职需分管副院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
三、其它事项
1、必须按请假制度规定办理手续,未办理休假手续或逾期不归(含补假未准)者,按旷工论处;因公差未经医院批准绕道或未按时返回,按旷工论处,费用自理。带薪休假按文件规定由科室合理安排,原则上不得跨年度休假。
2、凡未批准休假、续假而缺勤者,除特殊情况外,均以旷工处理。
3、各科室应认真考勤。对于超假、旷工和按规定扣发工资的,应于每月30日前报院人力资源科,由人力资源科于月度考核时科按规定扣发绩效工资。若知情不报,按规定扣罚有关科领导的绩效工资。
4、职工各种休假批准后,由院人力资源科向休假者所属科室发出休假通知单。人力资源科每季度对职工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院长。
5、因公务外出不计算事假,在办理请(休)假手续时,须提交有关公务的'材料,如会议通知、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等。严格执行事前请(休)假制度。一般情况下,应提前3天向人力资源科提交请(休)假审批表。
附件:
医院请假规定
(一)事假
1、职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可以请事假。一年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一个月。
2、事假保留岗位工资,事假每月超过3天扣当月奖金,每季度事假累计超过10天扣除季度奖金,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扣除全年奖金。事假期间医院未增派人员顶班,事假扣款返还科室,如增加人员则事假扣款不返还科室。
(二)病假
1、职工请病假应由专科医生出具疾病诊断书、病历及相关印证材料。若发现弄虚作假,即视为旷工。
2、病假期间保留岗位工资,病假7天以内按天扣奖励性绩效,每月病假累计超过7天扣当月奖励性绩效,每季度病假累计超过21天扣全季度奖励性绩效,当年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扣除全年奖励性绩效。科室核定岗位数后,病假期间医院未增派人员,病假扣款返还科室,如增派人员则病假扣款不返还科室。
(三)年休假
1、职工年休假统一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执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休假由所在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当年的假应在当年安排休完,不能跨年度使用。
3、调入人员由原单位出示未休年休假证明,方可享受当年年休假。
4、本人病事假累计超时,不得再享受年休假。
5、节假日医技人员进行正常的查房或治疗、检查等是职业的特点和医疗工作的需要,不予补假。
6、同一年度内探亲假与年休假不得同时享受。
7、职能科室员工年休假应到人力资源科备案。
(四)产假
(1)分娩:女职工产假规定158天,其中包括15天的预产假和中途的国家法定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5天。
(2)非婚生育是违法乱纪行为,除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产假停发工资,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五)节育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2、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六)婚、丧假
(1)婚假:职工结婚,给婚假3天。
(2)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七)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每年享受1次,其劳保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跨年度使用。
(八)探亲假
1、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与配偶,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配偶或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利用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2、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6、凡有轮休假日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
(九)工伤假
1、员工在在医院工作区域内,工作过程中已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或受领导指派完成某项工作发生伤害,由其本人提出,并出具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表,有关职能科室提出调查意见,经院领导研究通过,医疗费、假期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休息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2、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应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通知科主任或护士长,告知发生时间、地点(以照片或视频为证)。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本院办理住院手续。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不发。
以上各种假期除另有规定的外,一律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并由各科室于月末上报院人力资源科,必要时院人力资源科下科室查对。
请销假制度5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依据《县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结合教师绩效工资制度改革要求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校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任何教师有事必须事先请假,并认真填写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职,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考勤汇总要以书面请假为准。
二、请假程序
1、教学人员请假一天者,须自行调好课,然后由校长审批。
2、非教学人员请假一天以内者,须安排好相应的工作,然后由主任签字,副校长审批。
3、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者须到中心校批准。超过三天至一周者由教委领导批准。一周以上者由学校及请假人经教委报县教育局批准。所有请假均以请假条为准,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4、教师因公出发或因私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5、凡因重病请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或直系亲属丧假,函授学习等可申请学校作出调课或代课安排,教师函授学习、因公出差视为出勤。
6、学校的重大活动原则上任何人不准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7、值夜教师第二天可以休息1天,但必须妥善安排休息期间的工作。
三、考勤内容
1、全体教职工每天四次签到签退。
2、教师上课情况。
3、学校及上级召开的所有会议、教研集备活动、业务学习等参加情况。
4、非教学人员8小时在班情况。
5、值夜教师到岗、节假日值班及全时空值班情况。
四、考勤方法
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监考阅卷、开会等集体活动,由主持人全查),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
五、考勤绩效工资奖惩
绩效工资中设立教师考勤奖,金额按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1、漏签到、签退一次扣0.5元。
2、溜堂、上课迟到及早退、开会迟到及早退、旷班每次扣2元。
3、集备无故缺勤一次扣5元。
4、旷课一节扣10元(迟到10分钟以上视为旷课),旷工一天扣20元,旷课旷工不重复计算。
5、值夜旷班扣20元(值日教师负责赔偿损失)。
6、请假每人每月不超过两天,超出一天扣20元,超出10天以后每天扣10元(连续计算)。
7、体育教师带操无故一次不到扣2元。
8、考试阅卷期间不准请假,却需请假者,不论何种情况一律每天扣20元,旷工一天扣40元。
9、节假日教师值班一次不到扣20元,迟到1个小时以内或中途离岗一次扣5元。
六、量化积分
1、旷课一节扣5分,旷工一天扣10分,旷课旷工不重复计算。
2、旷坐班一节扣1分。上课迟到、溜堂、早退10分钟以内扣2分,超过10分钟按旷课记。未签到或未签退一次扣0.2分(含签到迟到)。请假一天扣1分,3天以上每天扣2分,旷会一次扣2分。集体备课和业务学习一次不到扣2分。
3、大型考试期间请假、迟到、旷工扣分加倍计算。
七、请假期间的待遇及对旷工的处罚
1、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县文件执行。
2、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级。
3、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考核等级,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4、每学期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县文件精神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八、其他
1、女教师产假后第一个学期可以不要求坐班和签到签退,但例会和教研活动必须参加。
2、考核结果由教导处负责汇总公示,并计入综合量化考评,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3、本规定由校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文件执行。
请销假制度6
为了加强学生的管理,规范学生的请假、销假行为,特制订本制度,要求全体学生遵照执行。
一、请假规则
1、学生请假一般由本人或监护人亲自履行,非特殊情况不准让他人代交假条。请假条需得到班主任签字后方可离校。
2、一般情况要做到事前请假,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出具书面请假条,且一人一假条,不得多人共用请假条。
3、急病或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须电话向班主任请假。
4、学生在放假返校时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应由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
5、学生在校上课期间(除生病外),一般情况不得请假出校,如有监护人陪同离校办事可由监护人陪同请假,且同样需要书面请假条。
6、考试期间,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请假。如必须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报学校审批,同意请假后方准予参加缓考。
7、请假条应格式规范,注明请假事由,出校时间及回校时间。应交请假条一式二份(一份交班主任,一份交教导处)。
二、准假权限
1、一周以内的请假,由班主任审批;
2、超过一周,在一月以内的请假,由教导主任审批;
3、一月以上的请假,由业务校长审批。
三、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而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两天内由学生家长代为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四、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处理。
五、其它
1、各班每天上午、下午第一节课前对学生进行一次点名,并认真填写点名簿。
2、学生患流行并传染病期间,必须回家休息、治疗,凭疾控部门的证明方可返校上课。班主任应及时将信息报告保健室。
3、如有未请假不到校的`学生,班主任应立即与家长联系,弄清原因。一时与家长联系不上的,应向学校报告。
4、学生中途离校的,应凭班主任的签条出校门,签条由传达室收存。
5、各班应切实加强学生的组织纪律性教育,要求学生严格遵守请假、销假制度。
6、学生请假,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7 、如果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
8、所有学生、班干部、班主任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学期结束后,班级将对出勤情况作统计,计入本学期学生素质评价报告册,对严重旷课者将根据情况予以严肃批评。
请销假制度7
1、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地震局不再另行规定。
2、工作时间因私脱离工作岗位的,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请病假者需持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经批准后方可。
3、申请事假一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天的,要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超过一天的需报局长审批。
4、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超过请假时间不销假的视为旷工。
2、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明原因,事后办理补假手续。
3、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
假期待遇
1、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事假、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职工探亲的往返路费按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2、机关工作人员在批准的病假期内,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未纳入基本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病假期间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3、基本工资的计算,实行级别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4、按规定应扣发的病假工资由办公室通知财务科扣发。
其他
1、机关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
2、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
3、因参加学历教育复习、上课、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5、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请销假制度8
为规范我局公安机关的内务管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国家公务员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81)3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问题的通知》[黔府发(1991)58号]、《贵阳市公安局实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制度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条 民警因婚、丧、病、探亲或其他个人私事需要请假的,均应写出书面申请,严格按级审批手续。
第三条 工作时间代班局领导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指挥中心;各部门代班领导离开办公地点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值班民警;其他同志离开岗位应将去向告知本部门代班领导。
第四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各科、所、队、室的正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以 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
(二)各科、所、队、室的副职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1天内由本级正职批准,2至5天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
(三)民警请假,先由本人填写《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写明事由和请假时间,3天内由直接领导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
第五条 民警离开本市(包括公休日、节假日、休假、事假、婚丧假、产育假),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并说明事由、外出地、时间及联系方式,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一)局党委成员离开本市1天以上,应向局长或政委请假,经同意后外出,并向指挥中心通知联系方法;
(二)各科、所、队、室的正职,1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超过1天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三)各科、所、队、室的副职,1天以内由本部门正职批准,2至5日经本级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领导批准,6天以上需经局长或政委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四)其他同志,3天以内由该部门正职批准,超过3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并报政工科备案。
第六条 民警因突发事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所在单位领导在考勤登记本上予以注明,并由内勤代办请假手续。
第七条 病假超过三天,需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第八条 民警的探亲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民警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民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民警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民警请探亲假,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手续后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民警的年休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工龄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可与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合并使用;
(五)、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累计。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与第二年合并使用,不能延至第三年使用;
(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七)、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学习期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学习结束后回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按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八)、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
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九)、工作人员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在休假后无故旷工累计5天以上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因自然灾害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民警,可以补休;在应当休假的时间内不休,自行选择其它休假时间而又没有完成休假的,不予补休;有特殊原因需要推迟休假的民警,要逐级上报。
(十)、凡受停止执行职务、禁闭、行政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工作人员,当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休假的,第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休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条 民警的婚丧、产育假假期及审批程序: (一)、民警婚假为3天,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初婚民警,增加10天婚假,共计13天;
(二)、女民警产育假为120天,在产育假期间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的,再增加60天,共计180天,男民警护理假7天;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育假15天;
(四)、女民警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至30日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五)、丧葬假假期3天。
婚丧假、产育假审批程序按本规定第四条执行
第十一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的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十二条 执行特殊或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批准领导和政工部门办理销假手续,政工部门同志负责在请假和备案表上记录销假时间,不销假者视为请假未归,以旷工对待。如需续假的,按照审批权限办理续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不到岗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超假未履行手续一律视为旷工。
第十四条 请假必须填写《云岩分局科、所、队长请假和备案表》或《云岩分局民警请假和备案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将请假单送交政工部门留存,须政工科备案的应当日送政工科。
第十五条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单位。
第十六条 如遇紧急状态,民警的假期及审批按当时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同意;市局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期间,分局局长、政委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报经市局党
委书记、局长委托的在家主持工作的副职同意。并将填写的请假备案表送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分局党委成员外出至贵阳以外的地区,须填写《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分局党委成员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十九条 因故不能按批准的时间返回工作岗位或因办案、紧急公务来不及填写《贵阳市公安机关县级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贵阳市公安局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和备案表》的,须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并将续假事由、外出地点、起止时间相应告知市局党委秘书办公室和市局政治部。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政工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云岩区公安分局
xx年2月26日
请销假制度9
科级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1、科级领导干部外出开会、学习、办事、疗养、休假及请病、事假等,时间在一天以上的均需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办理请销假手续。
2、正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经理、书记审批,副科级领导干部请假由主管领导审批。
3、请假者均应填写请假单,领导签字后,将请假单递交党群工作部,假期结束后,及时到党群工作部销假。
4、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履行请销假手续。
请销假制度10
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考勤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和避免学生意外事故发生,确保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劳动、军训、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在假期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节假日期满不能返校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事假者必须有家长的证明,病假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请假条须先经辅导员批准,然后按准假权限逐级报有关领导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交辅导员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辅导员签字(证明返校时间)后的《请假条》办理销假手续。
第三条 学生请病假一天以上的,必须经校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方可办理请病假手续,否则一律按旷课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手续的,必须在7天内补办相关手续,手续可委托班委代为办理,但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如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方可准假。学生在填写《请假条》前,须让其家长与辅导员联系并说明情况,销假时在《请假条》上要有学生家长的`签名。
学生假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
请假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学生请假地如不在学校,应让其家长联系辅导员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请假手续。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先休假再补假。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工作部批准;两周以上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假满后不销假者;
(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6)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擅自离校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系领导同意者除外);
(9)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第六条 学生在双休日若班级、院系无集体活动,须向辅导员请假后,方可离校。但星期日晚自习前必须返校。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xx年4月28日起执行。
请销假制度11
区委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工作,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和领导干部作风,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区《关于重申领导干部请假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请销假范围
1、请销假制度的适应范围是区管处级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外出(西安市以外)、病假、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时归位销假。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请假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岗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请销假程序
3、请假1天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
4、请假3天(含)以内,副处级领导干部要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要经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请区委书记同意,政府序列报请区长同意后,再报请区委书记同意。
5、请假3天以上,要写出请假条。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报分管区级领导阅知;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批,
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批。
6、请假经批准后,单位主要领导外出请销假情况,党群序列的要向区委办公室报告备查,政府序列的要同时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查,并将在区委《情况通报》上通报。领导干部请假3天以上的,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备查。
7、设党委、党组、党工委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得同时外出或请假。
8、请假人员经单位领导或区级领导批准后,应妥善安排好工作,留下个人联系方式,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外出或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如遇紧急工作任务,请假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返回工作岗位。
9、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而超假或逾期不归者,按超假时间,以旷工论处。
10、对伤、病人员,根据医务人员的建议,需住院治疗,应先履行请假手续,因急病未履行者应待病情稳定后及时补办请假、续假手续。
11、请假人员在假期结束后,按管理权限,要及时到区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报到并销假。
12、领导干部的婚丧、节育、产假等按照有关规定的假期,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单位主要领导(含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区级领导同意后,党群序列报区委书记审核批准,政府序列报区长同意后,再报区委书记审核批准。
13、领导干部因私或因公出境出国的,按有关规定到区委组织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在出国前须履行请假手续。
14、由一个或多个单位组团外出考察学习的,由牵头单位按上述规定统一履行请假手续。
15、领导干部因故不能参加全区重要活动和会议时,应按管理权限,提前向相关领导请假。
16、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轮休,积极落实干部年休假制度。
17、如不按规定请销假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警示教育。对造成工作重大延误、失误者,按《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附则
18、区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按照市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19、科级领导干部的请销假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20、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表
注:1、请销假审批程序详见《区委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
2、此表一式两份。审批后,一份交区委组织部备案,一份单位留存。
请销假制度12
1 总则
1.1为加强员工请销假管理,规范请销假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制度依据以下规范(文件)的条款制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请销假管理办法》等标准(文件)。
1.3本制度规定了员工请销假的管理办法,适用于*******下属所有员工请销假管理。 2 员工请销假管理
2.1一般员工请事假不超过七日的,由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批准即可;超过七日的,必须由本人到综合办公室领取请假条,按要求填写有关事项,经本人所在单位行政主管签字后报考勤室;超过七日的,除按上述要求办理外,还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请假条留考勤室备案,作为核算工资依据。
2.2各单位正、副职请假,必须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2.3探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假、年休假、公假、产假等假期由综合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及规定审批。
2.4出差、公派外出学习人员必须持有所在单位及公司领导批准外出的派遣单(公差请假条)。派遣单应按管理范围及时送交综合办公室备案。
2.5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一般员工请假在七日以下的',在所在单位办理销假手续;七日以上的到综合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各单位正、副职到值班领导处办理销假手续。
2.6员工假满不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不支付工资,并每超假一天,罚款50元。确因特殊情况,假满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本单位负责人,先由负责人向综合办公室口头说明情况,等员工返回后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按管理范围报综合办公室。
2.7员工请销假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不准捎假、代销假。
2.8经批准享受的探亲假、工伤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待遇按上级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提供以下证明:
2.8.1工伤假:安全机电办公室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2.8.2病假: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有病时,须有乡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证明和药费报销单。
2.8.3产假:计生部门证明。
2.8.4婚假:结婚证和计生部门证明。
2.8.5丧假:所在地村级以上证明。
3 附则
3.1本制度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所有。
3.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请销假规定同时废止。
请销假制度13
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
一、请假手续
1、请假者应写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或转请主管部门和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将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准假证明,因故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不能先休假后再补办手续,否则按情节轻重扣除本人与所在科室奖金。
2、休假期满应准时到岗,并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岗者,应在假满之前申请续假手续〔如生病、路途中断等,病假者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否则按原请假时间到岗,不到者按旷工论处。
3、工作年限不满10年因病休息2个月或工作年限满10年因病休息超过半年,病愈后要求上班者,应持保健科证明,经科室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上班,两次病假间隔在30天以内者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二、请假审批权限
1、医院院长请假,由上一级单位领导审批。副院长请假,院长审批。
2、各科室主任。科室负责人请假,有主管院长审批。
3、其他人请假,由所在科室领导批准,事假超过3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批,超过1个月〔含1个月〕者,由科室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4、各级人员休假必须到人事处办理登记、审批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各种假期的期限
〔一〕探亲假
1、在编员工,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1>未婚职工探父母,每年一次,一次20天;两年一次为45天,路费全报销。
<2>已婚职工探配偶每年假期30天,路费全报销;探父母4年一次,每次20天,路费按超出工资30%的部分报销。
2、探亲要求:
<1>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能团聚的,均可享受探亲待遇。调动来院与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2>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3>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另行计算。
<4>探亲假路费,凭往返车<船>票报销。
<5>探亲假只准许到批准的对方户口所在地探亲。
<6>按规定享受的各种探亲假期,除单身职工探望父母假外,必须在当年使用,不能提前或推后跨年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需要跨年使用的`,须经所在科室签注意见,并报人力资源部与主管院长批准。4年一次探望父母假过期作废,不能移至下年轮补休。
<7>凡休探亲假者,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科室同意,人事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擅自休假者
<特殊情况除外>,按旷工对待。
<8>职工在探亲期间确因病、因事不能按期返院,必须在到假前向人事科提出续假申请,因病续假需提出县以上医院证明,一般不超过7天,住院费单据按医院规定办理。
〔二〕教学假与工休假
1、教学假:
<1>教授、副教授,正副主任医师等,每年休假4周;讲师、主治医师与相似技术职务人员,每年休假3周;
<2>参加工作在1年以上者休假5;工作满10年者休教学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休教学假2周;
<3>凡医、护,技人员连续脱产教学一学期,而原享受教学假不满4周,可休假4周。
2、工休假:
<1>参加工作满1年者每年休假5天;10年至20年者,每年休假15天;21年至30年者,每年休假20天;31年以上者,每年休假25天;
<2>我院正式职工享受的教学假少于省政府规定的工休假时间可以补足。
3、休假要求:
<1>教学假或工休假须在当年使用,跨年作废。特殊情况,须经所在科室提出意见,经人事处批准,方可推迟休假;
<2>休教学假或工休假,原则上应连续休假,如零散休假者应在总天数中减去周六、周日的天数<除国家法定节假日>;
<3>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学徒期间不享受教学假、工休假。见习期满,转正定级等人员工作满1年后,时间在6月底前的可享受本年度教学假,6月底以后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教学假;
<4>凡外出进修、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教学假和工休假,半年至3个月的<含3个月>,享受全年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3个月以内的可享受全部假期;
<5>由外单位调入本院的职工,工作不满1年,不享受教学假。6月底前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本年度的教学假。6月底以后工作满1年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教学假。享有工休假的职工,6月底以前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全年工休假,7月份以后调进者,如确未休假者,可享受工休假,但需有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方能有效;
<6>凡事假、病假、产假、婚假全年累计达到本人应休教学假,工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休假。旷工1天扣除本人教学假,工休假的一半,旷工2天全部扣除;
<7>在本年度内已安排疗养的不再休假;<8>教学假、工休假可顶替病、事假。
〔三〕事假:
1、事假一般应从严掌握,本人提出申请,3天以内,由科室批准;4天至20天以内,科室签注意见,报人事科批准;20天以上,须报请院长批准;
2、凡存有教学假和工休假者,须先使用教学假、工休假;
3、事假期间工资、津贴的发放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
1、职工病休者,须经保健科审定,加盖公章;
2、需长期病休或吃劳保的职工,由保健科牵头,指定专业保健医生做出鉴定,经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
3、吃劳保者,要求上班,仍由保健科会同有关专业保健医生提出意见,由有关部门审议,报请院长批准。上班
3个月内为试用期,如能坚持正常上班,可转为正常工作。否则仍按劳保对待;
4、职工不得借病休、劳保,从事经营性工作,否则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屡犯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五〕婚假:
1、婚假为3天;
2、晚婚假期为30天;
3、休婚假必须经院计划生育委员会专干签字,人事处办理准假手续。
〔六〕丧假:
1、职工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
2、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另加给予路途往返实际天数。
〔七〕产假:
1、一般产假为90天;
2、晚婚产假为10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0天。
3、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母亲,产假延长5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八〕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办理。
〔九〕其他
1、职工原则上不准借调。如有特殊情况需借调,须人事科报请院长批准,方能办理手续。借调期间可按公假对待,工资、津贴与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3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对待,工资、津贴与其他生活福利待遇均由借调单位支付。
2、本院职工外出看病,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由保健科提出意见,职工所在科室同意,人事处审查,报院长批准,时间在一个月以内,按公假对待,超过1个月,按什么假对待,根据病情,酌情审定。
3、本院职工因病情严重,需要在本院工作的配偶或子女陪护的办法同2条。
(二)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等形式先行口头请假并及时告知人事科教股后,事后补办手续,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三)原则上用完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
(四)请假经批准后,应主动将《县卫生健康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交人事科教股保存备查,职级公务员还需按规定审批备案。
三、销假程序
假期届满,应及时向审批人及人事科教股销假且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的相关请销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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