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精品)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的实验环境,减少实验过程中发生灾害的风险,确保师生员工正常有序地开展教学科研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应了解自己所用化学品的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做好风险评估,遵守操作规程,熟悉应急预案。
二、所有新进实验室人员均须先期进入学院《化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系统》的“顺序练习”模块参加安全知识学习,并参加考试。考试通过取得《实验室安全教育及考试合格证》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未经学院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外来人员做实验。
三、实验课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有责任和义务对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和指导,并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各实验室必须针对本实验室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将其与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一并张贴在实验室内,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
四、实验室人员应熟悉室内的水、电、煤气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遇有事故或遇停水、停电、停气时,或用完水、电、气时,使用者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电闸箱、水阀及气阀严禁遮挡。
五、实验人员实验前必须在导师指导下事先制定缜密的操作步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进行实验(特别是具有危险性的新实验),应熟悉所用试剂及应产物的性质和潜在的`危险,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足够的`防备措施(如防爆、防火、防溅等),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
六、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试剂用过后一定要将瓶盖盖好并将试剂瓶复位,以免不慎打翻发生危险。
七、筏作需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需按照《化学化工学院关于过夜实验的规定》要求进行。
八、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的实验)时,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危害性很的实验(如高压实验、放试验以及能产生危险气体而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化学楼内进行。
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购买、领取、存放和保管各类化学药品,实验室试剂存放量应符合《化学化工学院关于控制实验室试剂存储量的有关规定》。应定期根据实验室化学药品目录(应包括化学品的名称、存储量、危险性等信息)对实验室存储的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整理,检查内容至少要包括: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清晰、是否已过期。这样可以降低存储化学气来的安全风险。
十、实验室产生的化学废液要分类收集存放、集中回收处理,严禁倒入下水道。为保证下水管通畅,严禁将废弃物品、杂物等丢入下水道。
十一、有明确规定不能放在室内的气体钢瓶种类必须放在室外;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气瓶不得放在一室;盛装易聚合成应或分解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放在室内的钢瓶数原则上不超过3个并须进行固定。气体钢瓶周围不得有热源,不得在阳光下曝晒,使用钢瓶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经常检查钢瓶是否漏气。
十二、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拉电线、擅自改接电源线或使用老化、露的电线,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
十三、检查电器设备性能,充分考虑使用设备的局限性,不得使用运行状态不正常仪器设备,以免造成短路等事故。
十四、实验室应保持卫生整洁,严禁吸烟、饮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产生有害气体、严重异味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
十五、进行实验人员需穿全棉工作服,着装尽量少露皮肤,长发束起,不准穿拖鞋、凉鞋,禁止佩戴隐形眼镜。
十六、本科生论文导师和研究生导师出差、出国,必须托其他教师管理学生和实验室安全,并提前将写好的托书交学院办公室。
十七、不宜将儿童带进化学楼,尤其不可带进实验室。若因儿童不慎而引起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八、各房间安全员(或交代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有义务有责任检查水、电、气阀门,关闭门、窗、水、电、气后方可离开。
十九、熟悉紧急情况下的逃离路线和紧急疏散方法,清楚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毯、石棉布、消防沙、洗眼器、急救箱等)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以便更换。
二十、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院办公室,并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学院视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办法》对事故责任者给予处罚;违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实验安全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化学危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等七类。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主任统一领导。公司分管领导、保卫处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检查。
第四条各级领导的职责:
1.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2.经常向实验室全体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技术培训,提高全体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3.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或根据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监督机关的通知,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4.一旦由于危险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火灾、爆炸、跑料、中毒、伤亡等事故,要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处理,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与使用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保管员,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凡不了解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保管员要相对稳定,不得任意调换。
第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存放地,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设施,应注意将化学危险物品分类分项存放,室内的温度要控制在30C以下,通风良好。
第七条实验室负责人是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安全直接负责人。
第八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使用过剩的化学危险物品及时退还给仓库,实验室内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学危险物品。
第九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的废气、废渣、废液、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送交市指定单位处理销毁。
第十条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坚持登记制度。使用爆炸品、剧毒品必须详细写明用途,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农科院院长签字同意后方能领用,并追踪使用过程。严格实行专用保险柜和双人、双锁、双保管、双领用制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配合保卫处定期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和个人进行安全检查和抽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确保安全。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与报废
第十二条申购剧毒、爆炸品,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实验室领导审核后送农科院院长审批,同意后由公司办公室开出介绍信,报公安部门审批,才能采购。
第十三条实验、科研、生产剩余或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后的化学危险物品需要销毁时,必须事先报实验室分管领导,经批准后建册登记,指定监销人进行销毁。
第五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和装卸
第十四条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十五条不得同时运输性质相抵触的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但数量少,包装好的化学试剂除外(500克和500毫升以下)。
第十六条夏天气温在30C以上,从上午10时到下午4时,一律停止装运氢气、液氯、乙炔等气体瓶。
第十七条不得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
第十八条提取剧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货,并带有工作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下同)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由各该级人民政府确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二)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三)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的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八)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有关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三)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四)安全评价报告;
(五)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六)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条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第十四条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国务院质检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
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二十四条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接收。公安部门接收的危险化学品和其他有关部门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交由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专业单位处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同级公安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条经营危险化学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和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三)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三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得使用作废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三十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四十三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四十六条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四十七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并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制定。
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应当向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有关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
第五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五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涉及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许可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许可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六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五)使用非定点企业生产的或者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包装物、容器包装、盛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销售其产品的;
(三)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以及其他有关证件,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述有关证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有违法所得的,由交通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
(二)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向交通部门办理水路运输手续,擅自通过水路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
(四)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五)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托运人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超装、超载,中途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不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报告,擅自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或者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的;
(四)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情况,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的;
(五)托运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的,由公安部门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检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依法拍卖其财产,用于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进口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审批、许可并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并公布审批、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本条例规定的国家标准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质检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照国家标准化法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七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4
为加强对医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部门或科室提出计划,相应采购部门负责实施采购。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三、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四、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1个月的使用数量。核定数量由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根据往年每月平均使用量核定。
五、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建立岗位职责、培训教育、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使用、处置等完整记录。
六、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对不同化学性质,混合后将发生化学变化,形成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且灭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学危险品,必须分别贮存,严禁混合贮存。
七、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或科室统一集中回收,按医疗废物处置原则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八、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执行分级责任制管理,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部门和科室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职能部门包含药学部、总务科、医学装备科对相应使用危化品科室进行每月定期督导、监管工作,并作出分析评价(质量控制),上报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医院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是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各职能部门做好危化品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况。
九、医院将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严格按照院科两级目标责任对使用部门及职能监管部门进行考核。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或规定在本制度执行之日废止。
XXXX医院
20xx年9月22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
一、危险化学品采购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未经校长批准,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应由专业运输公司,使用专用设备或车辆运输,确保运输途中不泄露,不危及群众安全,不造成公私财物损失。
三、危险化学燃料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燃料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危险化学燃料安全)要求执行。
四、教学危险化学品应分类设置专柜存放,并设明显标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储存室(或仪器室)内,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储存室。
五、管理员应熟悉各类危险化学药品的特性,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知识,定期对药品进行清查、盘点,对过期或废弃危险品严格审查,由专业公司回收报废。
六、教学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应要求任课教师精确计算用量再申领,剩余药品、实验废液废渣必须全部收回,妥善处理。使用危险化学品教学,应严格遵循《实验教学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
七、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实验室等应配备灭火器、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学实验急救器材等防护设施,要做好防潮、防腐、防毒、防电、防火、防盗、防爆等工作。
八、严防危险化学品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一旦发现丢失、被盗现象,应立即向学校领导报告,严格追查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6
1、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职责
(1)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2)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新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能资讯。
(3)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厂检验。
(4)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管理。
(5)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6)安全管理部门、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紧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行政部、义务消防防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紧急求援。
(7)副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
4、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1)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2)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危险化学品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部应掌握供方准确资讯,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2)申请采购的危化品须经质检部和仓管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1)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2)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储存,堆放时堆架之间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3)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头,应放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7、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内容,危险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范事故发生。
(2)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露天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
(3)使用后的废料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4)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8、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
本公司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为易燃液体(有机溶剂、树脂、溶剂型涂料成品、溶剂型涂料半成品等)、易燃固体(硝化棉)、有机过氧化物(白水)。
1、仓库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安全防护用品。
3、进入仓库人员穿戴必须符合公司相关要求。
4、禁止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
5、每日上班,应先开启排气扇对仓库强制通风不低于30分钟。
6、人员进入仓库前,应先通过仓库门口的静电释放装置释放人体静电。
7、除叉车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进入仓库,进入仓库的叉车,应采取防火措施。
8、货品入库应严格按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进行检查验收,当货品性质未确定时,不得入库。
9、装卸搬运货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10、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11、泄漏或渗漏的包装容器应迅速转移至安全区域进行处理。
12、货品不得直接落地存放,应存放于托盘上。
13、库房周围无杂草和易燃物,库房内应经常打扫,无漏撒物料,保持清洁卫生。
14、仓库内应设温湿度计,并每日进行检查和记录,当温湿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纠正。各类货品适宜存放温度和相对湿度按附表一执行。
15、货物堆垛高度不得超过3米,若存放货品本身有具体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16、堆垛货品存放距离按附表二执行。
17、库管员每日应对货品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货品堆垛牢固程度、通道是否畅通、有无泄漏或渗漏现象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18、库房内禁止分、改装,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19、各货品的储存应据其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不得混存。禁忌物品不得同库存放。
20、各货品的储存管理,除需遵守本制度外,还应遵守相应的其他规章制度。
2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8
一、为保证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其对人身和环境造成危害,促保企业不断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相关标准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储存,使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二、加强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使全厂干部员工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各车间、科室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贯彻落实危化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四、为了防止突发性化学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
五、本制度适用于金鸿饲料有限公司各车间、科室、班组。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进出库管理
1、危险化学药品进出库必须由计划使用单位专职人员和保管共同进行检查,验收并认真登记,验收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
2、验收合格后进入库内,应严格按照“五双”管理执行。
3、当硫酸、磷酸、盐酸、液碱进入库区时,保管员应现场指挥,严禁运酸驾驶员及其他非工作人员单独卸酸。
4、保管员或驾驶员放酸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戴好耐酸手套,严禁赤手放酸等违章作业行为。
5、放酸现场应配置合适的防护用品,如石灰、清水、水池等。
6、酸库液位需留一定的空间,不准装满库。
7、搬运、装卸氧、乙炔瓶时要轻装、轻卸,防止摩擦和撞击。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管理
1、危化品的贮存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贮存的危化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化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化物品的性能标志。
3、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4、贮存场所的要求:
①、贮存场所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报警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②、贮存场所通风设备和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第三条检验化学危险药品的贮存
1、化验室只适宜存放少量期内需用的化学药品(一个月),贮放时需按其化学性质分类进行,严禁混堆存放,以免发生危险。
2、易燃、易爆药品应与热源隔绝,严禁在化验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燃液体,易燃、易爆药品不得放于冰箱内。
3、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能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品不得混放,如酸或碱,强氧化剂与强还原剂。
4、腐蚀性试剂应直放于塑料或搪瓷的盘或捅中,以防因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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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属于经营储存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的易燃易爆场所。为了确保加油站的安全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1、有关消防要求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符合GB50016-20xx中4.2的要求。
站内的汽油、柴油等基本属于罐装(散装)露天埋地设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要求略。主要应注意与周边环境的安全间距及相互影响等客观因素。注意易燃易爆容器的检查检修,防止易燃易爆场所的易燃液体的泄漏、爆炸极限的形成等。油品的的管理如接卸、量油、加油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为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人为的火灾爆炸事故。
2 、库房内部管理
桶装汽油、煤油、柴油以及机油等等低、中、高闪点液体以及可燃液体等应储存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储藏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和避光。
根据各类商品的不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方法等进行严格的分区分类,分库存放。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除按规定分类贮存外,还应专库储藏。
3 环境卫生条件管理
库房周围应无杂草和易燃物。 库房内经常打扫,地面无漏撒商品,保持地面与货垛清洁卫生。
4 温湿度条件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一般温度控制在25℃以下;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 ≤75%。库房内设温湿度表(重点库可设自记温湿度计),按规定时间观测和记录。
根据商品的不同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湿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湿度。
5入库验收管理
入库商品必须符合产品标准,并附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产品还应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以及其他说明;保管方应验收商品的生产工厂、生产日期(批号)、内外标志、容器、内外包装、衬垫等,验后作出验收记录;验收应在库房外安全地点或验收室进行;每种商品拆箱验收2~5箱(免检商品除外),发现问题,扩大验收比例。验后将商品包装复原,并做标记;验收商品质量(感官);凡外标志不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签收入库或暂存观察室。如包装破漏需整好后再行入库。验收完毕,合格的做好入库单及验收记录,并转存货方。
6安全检查和质量检查管理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根据商品性质,定期进行以感官为主的在库质量检查,每种商品抽查1~2件,主要检查商品自身变化,商品容器、封口、包装和衬垫等在储藏期间的变化。
7 安全操作
作业人员应穿工作服,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具,操作中轻搬轻放,防止摩擦和撞击;各项操作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作业现场应远离热源与火源‘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出入库汽车要戴好防护罩,排气管不得直接对准库房门;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职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定义、缩略语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风、通讯、报警、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标志、防潮、防霉、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量、贮存量、使用量、发放量如实记录及生产、贮存、使用的设备、装臵的日常检查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设施安全运行的管理及工艺操作控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发放到客户或相关单位、部门;确保销售和采购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齐全且符合国家标准。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包装、贮存、分类管理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养护工作。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容器在使用前的检查及安全注意事项告知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物资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物资部对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具体组织采购并进行采购管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采购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对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进行采购工作。
(三)在签订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合同时,必须审查生产方相关资质:相关资质证件在有效期内;对直接生产企业必须提供有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资料。
(四)负责部门职责范围购进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综合管理,负责运输单位的资质,运输车辆(包括自运车辆)、人员(包括押运人员)资质、档案材料的收集、文字记录、建挡、存档、审核工作。
(五)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条市场部的职责
(一)公司授权市场部对公司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具体组织销售并进行销售管理及采购危险化学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部门危险化学品运输、采购制度。
(二)负责组织部门内部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对公司危化品的基本知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危化品储存、保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行销售工作。
(三)负责对前来我公司提货运输车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要求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的用户提货运输车辆提供“六证”有效资料,并将提供资料保存一年以上。
(四)对提货运输车辆外视检查;无明显泄漏点;外视完好;
4.卸车完毕后,精制一部值班人员应通知当班调度,调度人员及时通知市场部采购人员携过磅申请单随车过空磅,过磅完毕后,过磅员保存我方计量衡单据。
5.对于检验不合格的粗苯,由市场部采购人员根据所订立的合同相关约定,联系供货单位协商处理或做退货处理。
(十)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司严格遵守以下保障安全的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按国家相关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定期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五)企业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六)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七)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八)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二条
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公司在进行生产前,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公司产品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岗位,确定专人操作。
第十五条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有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第十六条公司对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
第二十六条公司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如实记录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分类、分区储存,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三十一条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第三十二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储存场所应留有消防安全通道、紧急出口。
第三十三条
每3年对专用仓库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属于自动消防设施的,至少每年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第三十四条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单位日常安全管理,每个月组织一次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第三十五条
公司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臵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臵、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臵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使用、运输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司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其使用条件(包括工35km/h,未装阻火器和未将罐车接地的车辆严禁入厂装车。车辆运载介质必须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相符,禁止装卸与车辆悬挂的危险化学品标识不相符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七条公司外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委托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格的企业承运,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指派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和特种车辆负责。运输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手续。
第四十八条对超过临界量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经审批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臵方法。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十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品种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五十一条托运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臵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五十二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十三条公司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五十四条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7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臵、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六十三条公司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臵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臵、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与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公司严格完善并执行建立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控制措施: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臵,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
1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第七十四条公司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第七十五条公司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出现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重新备案。
第七十六条公司新建、改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安全评估和分级、登记建档工作,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第七十八条
在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的重大危险源相关材料,同时报送至总公司。
第五章附则
第八十条公司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黔桂天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1
为加强对医院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三、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四、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险化学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医院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放。
五、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六、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
七、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九、医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执行分级责任制管理,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使用部门和科室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危化品的使用科室根据生产需要制定需求计划,说明危化品的存放时间、地点、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领取。完善医院、人保科、业务管理部门、使用科室四种安全检查工作制度。人保科、医教科、药械科对相应使用危化品科室进行督导、监管工作,对于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应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检查情况并作出分析评价(质量控制),上报医院,分析医院危化品安全管理情况。
十、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严格的“收支库存账目”。保管人员每周应将危险品的购、用、存的数量清理一次,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必须随用随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当次没用完的及时退回库房保管的办法,确保安全使用。
十一、危险化学品及其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危化品及其包装物。
十二、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员,医院将视情节在绩效工资分配中给予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较少或杜绝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及运输过程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厂所属各单位危险化学品装卸环节的.安全管理。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销售危险化学品发货、装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xx〗81号文)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4、装卸现场管理
4.1装卸危险化学品前,操作人员负责查验运输车辆的安全防护设施及应急器材的配置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并做好记录。
4.2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理化特性,熟悉危险化学品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发生的泄漏、腐蚀、火灾、爆炸等,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3卸车时操作人员必须根据所卸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穿戴不同的劳保用品,按操作规程正确操作,严禁违章作业,确保卸车现场安全。
4.5卸车期间必须熄火,车辆驾驶员不得离开现场,其他车辆不得靠近。
4.6在卸车前要校对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生产厂家等是否相符。
4.7灌装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灌装规定量,做好灌装记录,严禁超量装卸作业。
5、附则 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20xx版《危险化学品目录》所规定的化学品。
四、程序
1、危险化学品及原料的采购,应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一般性质及其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采购。凭许可证件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2、使用车间和部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所需物质名称、数量、规格上报生产部,生产部根据库存情况,报采购部进行采购。
3、物质采购进厂后仓库人员根据物资进厂清检单,并要求中心化验员化验,经化验分析合格后方可入库。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人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危险化学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不得装运。
3、危险化学品装卸、运输人员在装卸、运输时应按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抛掷及倾倒。对装卸及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的固定人员来担任。
4、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它剧毒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同时装运。
5、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种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时,排气管应带上阻火器。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2、危险化学品应贮存在制定地点,不得与其它物质混合存放,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3、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头、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进入。
4、仓库管理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剧毒化学品物化性质及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5、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和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四无一保”及无被盗、无丢失、无违章、无事故、保安全;“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账本)。坚持规范化管理,严禁混存、混运。
6、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主管部门按要求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7、根据不同的危险化学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8、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消防检查,切断电源。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配有专用防护用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否则不得离开作业场所。
2、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并不得在危险化学场所饮食。
3、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以备应急之用。
4、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5、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品时,必须装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环部联系协同解决。
6、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7、在设备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8、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危险化学品一旦散落在地面上应立即处理回收。
9、危险化学品使用后废渣、废气等,由使用单位负责处理,要严格执行环保规定,不得私自乱倒,污染环境。自行处理不了的,应及时报告,通过安环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塑料桶、塑料袋,必须严格管理,有能力、资质处理则自行消毒处理,并有专人负责处理,没有处理能力的,则要交与生产或销售厂家回收处理。
2、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4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仓库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的仓库管理。
第三条职责
(一)站长是仓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仓库的安全、维护、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编制仓库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作业规程,做好仓储和物资进出登记工作,并建立台帐;
(二)站长负责加油站仓库的安全、物资管理检查工作;
(三)站长负责仓库区的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仓库基本要求
(一)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化学品仓库应配备防护器材;
(二)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三)在仓库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五条仓库安全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和设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应经常检查核准。库存物资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四)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六)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站长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要彻底清除残余火种;
(七)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九)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裂、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和使用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中毒及环境污染等意外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职责
3.1. 行政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培训。
3.2. 采购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供应,并提供新的危险化学品危险性能资讯。
3.3.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入厂检验。
3.4. 仓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及管理。
3.5. 生产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门、义务消防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的紧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门、生产部、行政部、义务消防防队负责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紧急求援。
3.7. 副总经理负责新的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
4.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4.1. 行政部负责对公司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危险化学品相关知识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
4.2. 新的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必须在接受相应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1. 危险化学品由采购部统一采购,采购部应掌握供方准确资讯,确保危险化学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5.2. 申请采购的危化品须经质检部和仓管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6.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6.1. 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
6.2.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储存,堆放时堆架之间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3.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危险化学品要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头,应放在指定地点妥善保管、定期处理。
7.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7.1.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危险化学品的标识内容,危险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项,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防范事故发生。
7.2.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协作单位回收,不得随意露天摆放或将残余物随意倾倒。
7.3. 使用后的废料不得随意倾倒,应妥善存放在专门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7.4. 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文件,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8.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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