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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制度

时间:2024-12-13 12:53:49 制度

(精)资金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金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资金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1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公司各分公司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二、控制目标

  1、严格资金计划管理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合理、有效,以降低资本成本,提高资本收益率。

  2、每月资金计划一经生效,无特殊情况不进行特批资金支付。

  三、审批流程

  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公司、各分公司→主管副总→财务总监→总裁→财务执行

  四、时间规定

  每月15日前,各职能部门、各项目公司、各分公司申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到财务总监处

  每月20日前,财务总监审核

  每月25日前,总裁审批

  每月28日前,融资部资金筹集计划完成,列入下月工作计划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部门资金使用计划

  年

  月

  单位:元

  资金用途

  用款日期

  金额

  备注

  部门经理:

  主管副总:

  财务总监:

  总裁:

  材料采购,工程进度付款管理制度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付款流程,以满足公司管理架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有采购合同的大宗材料采购或无采购合同但采购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采购和全部工程进度付款。

  二、材料采购付款流程

  1、为项目需要进行材料采购,要以项目所属公司的名义签订采购合同,材料发票中的客户名称,应填写所属公司全称。如为窦家寨项目采购材料,合同单位应是赞皇县舜地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中的客户名称与合同单位一致。

  2、材料采购合同复印件送财务部备案。

  3、填写材料采购付款审批单,供应单位、合同金额必须与采购合同一致,付款方式注明现金、支票、电汇、网银等。

  4、持材料发票,施工现场验收单和付款审批单,按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支付。

  三、工程进度付款流程

  1、工程合同签订时,要以工程项目所属公司的名义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发票中的客户名称,应填写所属公司的全称。如窦家寨项目工程,合同单位应是赞皇县舜地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票中的客户名称与合同单位一致。

  2、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送D财务部备案。

  3、填写工程进度付款审批单,施工单位、合同金额必须与施工合同一致。如有增减变化,应有补充合同或协议,申请拨款单位负责人必须有委托授权书,如果施工单位是个人,领取工程款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件。

  4、持工程发票和付款审批单,按审批流程进行审批支付。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工程进度付款审批单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合同金额

  增减金额+、—

  实际总金额

  已累计付款额

  累计付款比例

  ﹪

  本次申请付款金额

  施工单位申请:

  负责人:

  年

  月

  日

  材料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程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副总:

  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公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预算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总监:

  签字:

  年

  月

  日

  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裁批示:

  审批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填写本次付款额

  大写金额

  已累计付款额

  备注:

  材料采购付款审批单

  项目名称

  供应单位

  合同金额

  已付金额

  本次付款

  付款方式

  材料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预算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工程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副总: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部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财务总监:

  签字:

  年

  月

  日

  监察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裁批示:

  审批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填写本次付款额

  大写金额

  已累计付款额

  备注:

  日常费用借款报销制度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合理调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借款制度

  1、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或支票时,应填写“借款单”。

  2、借款审批流程

  借款人→部门经理→主管会计→主管副总→财务总监→监察室→总裁

  →出纳支付

  3、1000元以下的异地项目公司借款审批流程

  借款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副总→项目公司会计→出纳支付

  4、时间规定

  借用现金两天内报销,借领支票三天内报销,差旅费借款在回公司上班后三天内报销,原则上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二、备用金制度

  1、因工作需要借领备用金时,应填写“借款单”,借款事由注明备用金。

  2、备用金审批流程

  借款人→部门经理→主管会计→主管副总→财务总监→监察室→总裁→出纳支付

  3、备用金标准

  副总经理20xx元,部门经理、分公司经理1000元,其他人员300元

  4、时间规定

  借领备用金人员必须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还

  清,下年度重新借用。

  三、费用报销制度

  1、费用支出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并及时将票据整理,使用“费用报销单”规范粘贴,粘贴应区别费用性质(如:交通费、招待费、办公用品、汽油费等)分类分栏认真填写,金额大小写必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并注明附件张数,需办理申请或出入库手续的,应附件齐全。

  2、报销审批流程

  经办人→部门经理→主管会计→主管副总→财务总监→监察室→总裁→出纳支付

  3、1000元以下的`异地项目公司费用报销审批流程

  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副总→项目公司会计→出纳支付

  四、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

  1、业务招待费实行权限加标准的管理模式,超权限、超标准需事前向公司总裁申请,否则超额部分自付。

  2、招待费餐饮标准

  按参加活动的总人数每人每餐平均30—80元。具体标准如下:

  公司总裁

  实报实销

  副总经理

  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80元。

  分公司经理

  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50元。

  部门经理

  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招待所用烟酒茶,由公司统一采购并填写使用明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3、招待费最高权限

  公司总裁实报实销,副总经理20xx元,部门经理1000元。

  4、报销审批流程

  经办人→部门经理→主管会计→主管副总→财务总监→监察室→总裁→出纳支付

  5、1000元以下的异地项目公司招待费报销审批流程

  经办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主管副总→项目公司会计→出纳支付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出差管理制度

  (修订)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舜地机构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细则。

  本标准适用于舜地机构员工公派出差办理公务者的管理。

  二、涉及单据:《出差申请单》

  《差旅费报销单》

  《出差报告》

  三、要求

  本公司内员工出差旅费支给办法按本制度执行

  1、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应先由派遣出差部门主管核准,登记出差相关内容,并凭核准预借或报支旅费。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a、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格式须明确记录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出差期限由遣派主管或总裁视情况需要限定日期,事前予以核实核定,并送行政部备案。如情形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亦应尽快补办手续后方可支给出差旅费及记录考勤。

  b、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可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按借款程序执行。出差完毕,销差后应于三日内填具《差旅费报销单》,结清暂支款项,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部应将该员工预借差旅费在当月薪金中先予扣回,待其报支时,再行核付。

  2、员工在本市、郊区及短程或其他同日可往返出差,出差时应经部门主管核准。当日出差,除按正常工作日支付当日工资外,原则上不支给交通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交通费凭乘车凭证实数支给。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因工作需要当日中午无法返回的,给予适当的中餐补贴(补贴按正常出差膳食费补贴标准分地域、级别及顿次执行),但如实际需要,须事先呈主管核准批准。

  3、员工出差在一日以上,无论出发或返回一律按实际差旅日给付,乘夜车往返者,不另支其他费。

  4、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

  a、部门经理以上人员出差四日以上由总裁核准;

  b、公司员工出差由部门直接领导及主管副总审批核准。

  5、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以下实际票额发给交通费:

  a、乘坐汽车及火车,原则上应出具公路局、铁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凭证;

  b、乘坐轮船应出具轮船公司的购票凭证或船票存根;

  c、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公司总裁核准后凭飞机票存根报销交通费;

  d、搭乘或驾驶公司的交通工具者,车辆行使必支费用凭证报销,不得再报支其他交通费。

  6、交通费包括旅程中必须的船车等费,按实际报支,其他零星用费均在膳杂费内开支,不得另行报支。

  7、出差人员膳食、住宿、杂费(包括:公交出租车费、手机费),最高定额按以下标准核发(住宿及公交出租费须凭票据报销),超支部分不予报销。

  a、分公司经理以上领导:地区、县级城市每日住宿及杂费50元,膳食费每日20元。省会及十四个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费及杂费70元,膳食费每日30元;

  b、其他员工:地区、县级城市每日住宿及杂费25元,膳食费每日10元。省会及十四个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费及杂费35元,膳食费每日15元;

  c、如有特殊情况报经总裁审批可实报实销。

  注: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是指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

  8、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

  a、邮费等费用应以邮电局的收据为凭。凡因公拍发邮电及特别公务,临时雇用劳力、车马等所支出必要费用,经批准,可另列特别费用按实凭证报支;

  b、因公宴客的费用,应以正式统一收据发票为凭;

  c、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以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9、出差费用的报销:

  a、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采取超标自付原则;

  b、膳食费等按标准领取;

  c、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10、出差人员中途患病、遇不可抗拒原因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误,导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必须延长滞留,出差者需出具申请,经主管领导、副总确定无误,方可支给出差旅费。出差员工不得任意改变起程日期、出差路线或因私事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但事后总裁特准者除外。

  11、员工出差需按实报支出差旅费,如因特殊情况公务上原因必须支付超额费用,可以呈请总裁特别核准,其余超额报支一律剔除。

  12、员工报销出差旅费时,应据实提缴收据,经核实,如发现有瞒报、虚报,除将所领款追回外,并视情节之轻重,酌予惩处。

  13、出差一般不得报支加班费,但节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14、出差行程时间工资自出发日起至回公司之日止计算给付,首尾行程时间足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支给;不足半天按半天支给。出差人员交通费,凭交通票据实数支给。

  15、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或退差后,应及时将出差相关状况总结编制《出差报告》向直属主管汇报,并及时到行政部报到退差。

资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保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顺利实施,夯实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社会基础,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全市科普事业的发展。根据《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江苏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是市财政为加强科普事业宏观指导和建设,按照省、市委有关文件要求安排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范

  第三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市本级科普项目建设的引导推动和科普业务活动费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围绕未成年人“学科学、爱科学”的各类科技竞赛和科普活动、各类青少年科技场馆(室)建设引导、市级科技特色学校建设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等。

  (二)城镇劳动人口科普:主要指围绕街道、社区科普创建引导、科教进社区(军营、企业、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动;围绕企业技术进步和职工技能培训、基层科协与市级学会干部及科技工作者开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动。

  (三)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普:主要指围绕提高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科学素质,着力提高其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的.能力,在机关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中开展科技素质培训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四)农民科普:主要指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兴农富民,向广大农民普及农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宣传科学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导和鼓励建立各类农村科普示范基地、“一站一员一栏”等平台建设,发挥农村致富带头人和农业专家库的作用,开展各类“科技三下乡”活动。

  (五)科技社团科普:主要指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协、企业科协开展的具有创新特点的各项科普宣传、科普教育、科普创作、科普研讨、科普论坛、科技推广等活动。

  (六)重大科普宣传活动:主要指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国科协组织的科普宣传周、全国科普日等专项活动。

  (七)科普资源开发与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视拍摄、科普活动多媒体、科普展板制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资料编制印刷等;重点扶持资助原创性和选题优秀的科普作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作品的创作开发。

  (八)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小型科普场馆建设的引导资金投入;科普画廊和科普网站的建设,大型科普设施建设方案的调研活动;科普设施的维护管理。

  (九)大众传媒的利用:主要指在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开辟科普专栏和专版;租用户外大型电子屏幕进行科普宣传的项目。

  (十)围绕全市科普工作目标,由各区承办的对全市产生直接影响和有示范作用的活动,以及由各区作为投资主体且具有典型推广意义的项目,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一)优秀活动项目的评比:鼓励各项科普活动在形式、内容、效果上不断创新,对在活动中积极创新,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等给予表彰。

  (十二)经市财政局、市科协批准的其它科普项目支出。

  第三章项目审定及预算审批

  第四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由市科协根据全市科普发展计划及省、市当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见,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重点科普项目计划,纳入市科协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市科协根据部门预算提出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年度科普专项经费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额。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市级科普专项经费项目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管理办法。

  第九条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市科协将组织力量对市级科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进行监督评估。年终市科协将市级科普专项经费决算及使用情况按绩效考核的要求书面报市财政局。

  第十条科普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动项目计划的,由市科协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调整或变动。

  第十一条市级科普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责任制度,预算确定的项目须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后,按责任书规定的金额、用途和进度拨款。需要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违反责任书规定的行为,市财政局将停止拨款、收回补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各市(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并落实好科普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苏州市市级科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3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流程旨在规范企业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风险。它涵盖了资金的筹集、使用、监控、分析和控制等多个环节,旨在实现集团资金的有序管理和有效配置。

  内容概述:

  1、资金筹集:定义资金来源,包括内部积累、借款、发行股票或其他证券,以及合作伙伴投资等。

  2、资金使用:规定资金如何投入到业务运营、投资项目、偿债及日常开支等方面。

  3、资金监控:建立财务报表系统,定期报告资金状况,监控现金流、负债率等关键指标。

  4、资金分析:通过财务分析,评估资金使用效果,为决策提供依据。

  5、资金控制:设定审批权限,制定资金预算,实施资金风险防控措施。

资金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规范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补助资金补助给培训机构。省级补助资金30%用于发给农民的教材及资料费;60%用于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误餐费、绩效考评以及其他后勤保障支出;10%用于宣传、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评比费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再提取任何管理费用、工作费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专项、专人审批开支,本着统筹安排,量入为出的`原则,由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二)管理专项资金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帐”进行日常管理,要定期对专项工作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县财政局在培训项目实施单位开展培训前预拔项目经费的30%用于前期准备和开展工作。培训机构在培训任务完成后形成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培训经过情况、参训人员数量、经费支出明细等,经县农业委员会审核后,集中到县财政局统一报账,报账资料中必须提供教师讲课费(包括交通费、误餐费)发放清单、购买资料及印刷资料的详细清单等。

  (四)专项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预算结余和报账结余资金,可继续用于增加培训场次支出。

资金管理制度5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河学院财务处。

  责任人:承办人(a角、b角)、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副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经费支出审批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黑院政发〔20xx〕91号)执行。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一)第四条"各类专项资金在学院统一安排下,由财务处负责资金管理和日常核算工作,项目资金必须按来源渠道和建设项目分别设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二)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学院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包括平台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网络建设、图书信息建设)、基础设施建设。"

  (三)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完成该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支出。"

  (四)黑河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发放各种劳务奖金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开支。"

  四、所需资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黑河学院预算分配方案;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受理

  专项资金支出受理时间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发布时间确定。承办人(a角、b角)对各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要求经办人现场登记。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不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与决定

  (一)受理后,承办人(a角、b角)按要求审核申报材料后,报分管副处长;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报处长审定,处长同意后报校长审定;

  (二)承办人(a角、b角)根据处长意见,确定专项经费支出日程,由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审定,报请校长确定后,支付中心电话通知各部门经办人。

  七、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校长办公会组织审核,在审核后的一周内,正式通知各部门。

  八、公开公示

  本管理办法在黑河学院印发的财务处工作管理条例中长期公布,专项经费支出将在校内办公网上长期公布。

  九、监督检查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十、责任追究

  按照《黑河学院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资金管理制度6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教学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银行和现金收付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日记帐。管理好各种空白支票、收据、空白单据、各种印章。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及时对帐、记帐。定期及时结算有关款项。对预借的差旅费及购置费等款项要及时清算,无特殊情况不得跨月。所有借款必须由校长批准并填写借款凭证。

  二、严格审核原始单据的.合法性。各种原始凭据必须是正式凭证且具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价格合理、大小写金额相等、数字和文字填写清楚、印章齐全。

  三、凡属购买的固定资产、图书、仪器设备等,必须由固定资产管理员或有关管理人员登记后方可报销,一般消耗品由总务处负责购置,由物资保管登记后方准报销。百元以上的购置必须有两人共同购置并签字,方可报销。

  四、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由当事人、分管领导、校长签字。

  五、根据上级规定,凡属政府采购的项目,需事先编制计划,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按批准计划执行。

  六、学校大型基建费年初编制预算,项目完成后需经审计后进行决算。小型购置及维修项目需由办公会确定,工程完成后依据有关合同或审计结果进行决算。

  七、严格控制接待费用,实行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安排,不经校长批准,自行安排的接待,拒绝支付费用,报销时必须附有原始订餐单。

  八、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财政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监督。

资金管理制度7

  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企业日常运营、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多个环节。这样的制度旨在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防范财务风险,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内容概述:

  1、预算管理:明确资金的收入与支出预算,合理分配资源,防止过度消费或资金闲置。

  2、审批流程:设立严格的审批程序,控制每一笔资金的动用,防止滥用职权。

  3、账户监控:定期审计账户,确保资金流向清晰,防止欺诈和挪用。

  4、风险评估: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5、财务报告:定期编制和审核财务报表,反映企业资金状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6、内部控制:建立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资金管理制度8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

  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帐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示;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精品文档

  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半年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1、资产清查。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四荒地”、房屋、办公设备、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精品文档

  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

  5、资产经营。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精品文档

  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精品文档

  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标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源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源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核监督。

资金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

  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由管理规约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全体业主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xx]266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

  (二) 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四) 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 业主共有资金交存

  第十三条【资金交纳】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

  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

  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

  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追缴办法,以及欠费业主名单公示、共同管理权利限制、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门牌号及欠费金额。

  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帐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可以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

  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使下列共同管理权利:

  (一)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权;

  (三)业主大会认为应当限制的其它共同管理权利。

  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

  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保

  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担保和经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制度。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业主共有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使用。在会计年度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监督】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监督机构负责审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按年度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二) 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四) 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业主大会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履行前款职责。

  第二十六条【年度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帐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示情况提出质询时,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对其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资金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职责,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七条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九条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

  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有关资金管理的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按照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由财务部门审核,并由相关权限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审批后财务部门执行。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支出应当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计划投资项目申请支用资金,承建项目的分子公司必须按月编报用款计划,经财务总监审批后由财务部办理拨款手续。对申领拨回的资金,承建项目的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

  第十五条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在审议该事项时还需履行关联方回避表决程序、独立董事意见程序。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资金使用部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期向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部门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对于确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进度完成时,必须公开披露实际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更的原因等。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的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九条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二十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六)过去十二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本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公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如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如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九条公司拟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作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组成部分的情况除外),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门没有按照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资金管理制度11

  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资金的有效管理和高效利用,它涵盖了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筹集、支出控制、风险防范、审计监督等多个关键环节。这项制度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乎到企业的运营效率和财务健康。

  内容概述:

  1、预算管理:包括项目预算的制定、审批、执行和调整,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2、资金筹集:规定了项目资金的来源,如内部积累、外部融资、合作投资等,以及相关的审批流程和风险管理。

  3、支出控制:明确资金支出的审批权限,设定支出标准,防止浪费和滥用。

  4、风险管理:设立风险评估机制,识别和预防可能的资金风险,如资金链断裂、投资风险等。

  5、审计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检查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确保资金透明度。

资金管理制度12

  工资资金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它:

  1. 保障员工权益:确保员工按时获得应得报酬,维护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2. 规范财务管理:通过标准化流程,降低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维护内部公平:通过透明的工资政策,减少员工间的不公平感,促进团队和谐。

  4. 提升企业形象: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能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升企业对外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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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

  为了加强集团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2、应用范围

  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总部各管理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子公司负责本部门大宗采购和资金安排计划,由主管副总裁按规定要求逐级审批。

  3、2集团总部各管理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大宗采购和资金安排计划,由集团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审批计划审核报销,对违反本规定的支出项目有权拒绝报销。

  4、具体规定

  4、1财务印鉴保管制度

  4、1、1集团财务部是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印鉴二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或总复核人负责保管,法人名章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人员在印章使用前须认真复核资金支付审批是否符合集团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1、2财务部必须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对除上述正常经营资金支付业务范围以外用章,使用前须由印章保管人员认真登记,并随同用章人员取得主管副总裁的签字,方可加盖财务印鉴。对于以集团或子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司法鉴定等专用章,必须取得总裁签字。

  4、2资金审批制度

  4、2、1财务部库存现金的储备,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支付的标准执行。

  4、2、2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经营性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4、2、2、1属于日常经营性必须支付的`固定费用,如水电费、邮电通讯费、租赁费等,由主管经办人员、子公司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批准即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4、2、2、2对于日常经营性开支的费用,额度在2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员签字,集团职能部门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签字,财务部经理签字,即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不包括招待费、出租车费)。额度超过200元以上的须经主管副总裁和财务总监签字。额度超过20xx元以上的必须总裁签字。

  4、2、2、3招待费用必须经集团职能部门经理、子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裁、总裁的批准方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

  4、2、2、4对于20000元以上的支出,资金使用部门必须编制出支出预算,包括工程预算,经总裁办公会批准,由财务部在预算范围内控制执行。

  4、3属于日常资本性支出的审批权限

  4、3、1固定资产的购置:集团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年初必须编制购置计划,经总裁办公会批准,由财务部按计划控制使用。购置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须由子公司经理、主管副总裁签字,超过10000元以上的须由总裁签字,方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报销时,财务部要根据部门固定资产验收单,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并负责定期盘点。

  4、3、2对外投资:无论投资额度大小,必须经董事会批准,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经专家论讨确定投资额,签定投资协议,取得合同及法律文书,经主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力部办理付款手续。

  4、4集团所属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拆出资金,不得擅自向外拆入资金,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等一切与本公司无关的经济事务。

  4、5集团内部资金调拔,无论额度大小,必须经总裁签字,财务部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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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题与内容

  本制度规定了资金的归口、分级管理、资金的日常管理、借款与支付、月度资金计划的管理、现金管理。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3、管理原则

  归口管理、分部负责、限额使用

  4、月度资金计划管理

  4.1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

  a.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月份资金计划申请表》并于当月25日前提交财务部。

  b.财务部汇总各部门资金计划后呈交总经理审批,并以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进行项目审定和资金使用监督。

  c.资金计划编制要求:具体、细致按部门分项目进行;分清事情轻重缓急,按生产优先的原则将有限资金进行合理配置。

  4.2.资金计划的实施

  a.财务总监应对各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量入为出、按计划使用;对于各部门的超支项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付款。

  b.对于资金计划内没有安排又必须要办的项目,项目经办部门应提出资金追补计划报财务部备案并征得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支出。对未按以上程序确定的计划外项目财务部拒绝付款。

  5、借款

  5.1借款程序:申请人根据任务所需资金填写借支单,交部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复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

  5.2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支备用金的,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出差及临时性借支人员应在帐目冲销当日还清相应借支款项,经核查未及时归还的的个人借支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6、原材料、助剂等采购资金支付的管理

  6.1供应部按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根据下月的销售计划编制和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呈总经理审批。

  6.2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销售周计划报表合理地安排资金。供应部应及时追缴发票,月度内付款应在一个月内追缴发票。

  6.3单次付款由供应部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后,呈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已掌握的价格标准)、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6.4采购人员报帐时经济业务在1000元以上的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开具现金支票或直接支付现金。

  6.5财务部根据物管部提交的原料入库数与回发票情况进行核对,主要审核发票的金额、票面金额与数量、价格是否相符,发票的真伪等等。

  7、其他部门资金支付的管理

  7.1申请人拟制费用申请报告,报告内容须注明申请资金原因,并写明各项使用资金的明细;

  7.2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或根据临时下达的任务)、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 手续。

  7.3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时应遵循生产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金。

  8.在各经济活动中尽量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8.1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如下:

  a.各种工资性津贴、中晚班费、加班费等;

  b.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c.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颁发给个人的科技、质量、生产及其他特殊贡献的各种奖金);

  d.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

  e.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f.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现金支出。

  8.2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会计人员在公司购销业务结算中不应区分结算形式的优劣,更不能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和本票等结算票据。

  8.3根据业务需要,财务部另设备用金领用制度:

  a.出纳人员按实际业务发生在备用金限额内支付现金,同时建立备用金支付的台帐,逐笔登记备用金支付情况,包括经济业务类型、金额、经办人签字等,并及时结算备用金往来,补充足额备用金。

  b.原则上不允许以本单位名义开具现金支票时,不允许开具空头支票。

  8.4出纳人员收到货款现金、废品收入现金、押金等应及时开具收据,将现金按业务内容填制解款单存入就近开户行,不能擅自存入保险柜,以免造成被盗的损失,更不能与备用金混在一起。

  8.5营销分公司严禁坐支货款。如发生费用支出时,应从营销公司核发的费用包干定额中支付,收到的货款现金应及时存入专款户,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汇回总公司指定的存款帐户,否则按挪用公款论处。

  8.6为保证现金和存取款人员的安全,凡公司一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款业务必须有陪同人员在场,同时,应安排使用本公司的交通工具进行现金存取款业务。

  8.7发放工资由综合管理部上报工资总额、人力资源办公室上报当月考勤异动,报财务总监审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通过银行转帐发放至个人工资存折中,原则上不允许以现金方式发放。

  9.其他

  9.1为了加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便于平衡收支计划,对各类资金的支付应分别对待;

  9.2各部门用款后月末应及时报销,不按规定时限报销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9.3市内采购及零星采购应在本月度以内报销发票,原则上不做暂估入帐,特殊情况书面说明,否则每日按付款金额的1‰处罚经办人。

  9.4各部门或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支持和配合财务部的工作,以便最大限度地管理好、使用好资金,加大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9.5费用超支部分由部门、个人自行承担。

  9.6挪用公款除返还欠款外,还将给予除名处理,且公司保留诉讼的权利。

  10.本制度自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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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施工项目资金收入渠道主要有预收工程备料款、已完施工价款结算、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保证收入'是指项目经理部应配合公司及时向发包人收取工程预付备料款,做好分期核算,预算增减帐、竣工结算等工作。

  '节约支出'是指用资金支出过程控制方法对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临时设施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等各项支出进行严格监控、坚持节约原则,保证支出的合理性。

  '防范风险'主要是指项目经理部对项目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出合理的预测,对各种影响因素进行正确评估,最大限度地避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风险。

  2、为了保证项目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公司财务部门应设立项目专用账号,由公司财务部门直接对外,所有资金的收支均按财会制度的要求由公司财务部门对外运作,资金进入公司财务部门后,按照公司的资金使用制度分流到项目,项目经理部作为项目资金的直接使用者进行责任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3、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合同、承包造价、施工进度计划、施工项目成本计划、物资供应计划等编制项目,年,季,月度资金收支计划,报请企业财务负责人审核后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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