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汇总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燃气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为了使各子公司的燃气生产设施在安全、可靠的状态下,长周期、高效运行,对燃气生产设施实施有效控制,确保生命和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子公司生产过程中所有燃气生产设施的安全管理。
3术语
3.1.1特种设备:指涉及安全生产、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3.1.2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等。
4控制程序
各子公司在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和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营运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总工办等相关部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4.1燃气生产设施的建设
4.1.1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2公司建设燃气生产设施,应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骏工验收六个阶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4.1.3燃气生产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1.4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2设备采购
4.2.1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设施严格按严格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购。
4.2.2新增、更新设备入厂,需进行验收工作:包括外观、出厂资料、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等。
4.2.3新增、更新设备试车前应进行安全附件、检测和测量仪表的校验,并进行风险分析,同时进行试车验收。
4.3燃气生产设施的使用
4.3.1各子公司应建立公司燃气生产设施台帐并负责监督管理。
4.3.2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表)、液位计、安全联锁装置、可燃气体探测器、防雷、接地等安全设施的校验、检测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3.3可燃气体探测器及二次报警仪须保证处于灵敏、可靠的工作状态。可燃气体探测器每周进行试验一次,二次报警仪每天手动试验一次。
4.3.4安全设施检修后,不得随意拆除,必需完整恢复。
4.3.5生产场所根据设备工艺的不同,应分别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4.3.6特种设备严格按特种设备管理执行,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4.3.7特种设备应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验。
4.3.8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办理《特种作业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4.3.9燃气加臭设施需保证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燃气输入城市燃气管网前要确认已经加臭,否则不允许输入城市燃气管网。
1.燃气加臭剂宜采用THT(四氢噻吩)。
2.燃气加臭浓度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xx)的有关规定。
3.燃气加臭记录与运行记录一起装订后存档,燃气加臭记录保存一年。
4.4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
4.4.1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应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部《燃气设施抢修、抢险和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2)、《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1)、《燃气设施拆除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8)、《燃气设施带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BHI-ZD-AQ-10)等进行管理。
4.4.2操作人员应对所使用的设备做到“四懂” (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 (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2
一、安全教育制度
1.1安全教育目的
安全教育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教育可以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技能,掌握安全管理常识和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安全教育包括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1.2 培训主体
安全培训包括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职工的安全教育,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负责组织对职工及其公司中层、基层干部的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
1.3 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1.3.1 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各生产、运营部门领导进行安全培训,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安全基本技术知识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1.3.2 本公司技术质量安全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及安全教育,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工伤保险、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方案等,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8学时。
1.4 员工的安全教育
1.4.1 公司组织的“三级教育”
1.4.2 本公司由安全管理部牵头,各部门负责组织新进职工、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即对新入职的员工、来公司参加实习培训人员、新调入的人员等进行安全教育,其主要内容有:
1)公司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2)公司安全生产特点,危害因素及特殊危险区域分布情况;
3)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
4)公司制订的安全禁令及安全规章制度等;
5)公司安全生产史,及有关安全生产的事故案例;
6)燃气安全知识;
7)安全卫生技术基本常识和伤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及预防方法。
1.4.3 教育的重点是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公司的特点、安全运营的基本要求、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知识及急救常识、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等。教育时间每人不少于8学时。受教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方能由经营管理部分配到各部门。
1.4.4 各管理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织的部门教育
1)了解本部门概况,职能范围、业务流程及其对公司生产经营的管理作用;
2)涉及生产工艺流程及工艺操作的部门,应组织学习与之相关的安全要求与操作规程;
3)学习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介绍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教训;
4)教育重点是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等)、预防事故的措施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本部门常用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教育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6学时,经考试合格后部门方能任用。不及格者应补考,补考不及格者,部门有权退回经营管理部重新安排,因故未受教育者必须补课。
5)如未进行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安排上岗造成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安全宣传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包括宣传资料、用户咨询、标语、电影、幻灯片、报告、讲座、黑板报、简报、展览、参观、现场会等;
二、安全检查制度
2.1 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目的
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并清除生产运营中存在的隐患,实现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2.2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
查安全思想认识、查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查安全运行设施、查员工安全保护意识、查各种事故隐患、查劳动安全作业环境、查事故处理情况。
2.3安全检查形式 2.3.1 全面安全大检查
2.3.1.1 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由公司经理、主管安全、生产、技术的领导及有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公司检查小组;
2.3.1.2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及节假日、气候变化、季节等特点每年组织进行12次以上(一般每个月组织一次);
2.3.1.3检查重点内容为场站、特种车辆、输配系统(燃气设施)和重要燃气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检查基础档案台帐和事故隐患;
2.3.1.4检查组发现隐患,应及时对此隐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召开专题安全会议,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
2.3.2月度安全例行检查
2.3.2.1由安全部、办公室、工程部、运营部等部门联合组成安全例行检查组,对重点要害部位、燃气设施及场站进行检查;
2.3.2.2每月组织一次,可与全面安全大检查并检;
2.3.2.3检查重点是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制度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安全设施运行情况、员工安全保护意识、各种事故隐患、劳动安全作业环境,以现场查看为主,检查组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班组、站点限期整改。 2.3.3周安全检查
2.3.3.1由工程现场管理员、运营班组长、场站站长(班组长)及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等组成,各自对责任区进行周安全检查;
2.3.3.2每周组织一次,可与月度安全例行检查并检;
2.3.3.3检查现场,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提出安全管理合理化建议。
2.3.4安全突击检查
2.3.4.1技术质量安全部按照公司布置或自行组织进行专项抽查;
2.3.4.2时间不定,可与月、周安全检查并检;
2.3.4.3抽查重点是查制度执行情况、查施工现场及燃气设备运行状况及现场查看、查阅基础资料和台帐、了解公司布置任务完成的情况,形成专项检查报告。
2.3.5日常安全检查
2.3.5.1技术质量安全部对公司所有燃气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试运转、竣工验收、保养检修、大修及停产、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护;
2.3.5.2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部门实际,对特种作业、特种设备、特殊场所要建立自查制度,对LNG储罐、LNG钢瓶、锅炉、压力容器、运输车辆等燃气设备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专业检查;
2.3.5.3各级员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应经常进行岗位安全检查,抵制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解决。各级领导对上报的隐患必须认真予以处理。 2.3.6入户安全检查
2.3.6.1公司组织技术、运营和客服人员,对各类燃气用户进行入户检查;
2.3.6.2每年组织对用户进行1-2次的入户检查,可与平时入户检修(必须履行检修手续)并检;
2.3.6.3重点是对燃气用户表具、灶具、热水器、采暖炉及立管、胶管等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统计和处理占压、封堵、偷气等违章用气行为,发放正确使用燃气的宣传资料。
三、 安全交底制度
3.1 布管安全:
3.1.1现场施工人员必须身穿工作服,佩戴安全帽。
3.1.2起重机械在起重期间,非施工人员严禁靠近。
3.1.3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距离施工场地25米外,必须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1.4施工人员在挂钩时,必须佩戴手套,严禁把手放在挂钩处,避免造成划伤、夹手事故的发生。
3.1.5布管车在运输过程中,除司机外,其他施工人员严禁乘坐布管车辆。
3.1.6在布管过程中,施工人员必须将管材捆扎牢固,避免滚管,滑管事故发生。
3.1.7起重机械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上车操作。
3.1.8起重机械在操作期间,必须由专业人员指挥。 3.1.9起重机械在操作过程中,起重臂下严禁站人。
3.2 焊口组队安全
3.2.1在进行焊口组队期间,施工人员必须将倒链架固定结实,避免事故的发生。
3.2.2磨口人员在进行磨口期间,必须佩戴眼睛,避免铁屑,铁锈进入眼睛。
3.2.3施工人员在对口期间,严禁将手放在管口处,避免夹手事故的发生。
3.4 焊接施工安全:
3.4.1焊工在焊接期间,非焊接操作人员严禁靠近,避免刺伤眼睛。
3.4.2非电焊操作人员严禁进行焊接操作。
3.4.3焊接作业前,施焊人员必须身穿焊接工作服,绝缘鞋和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
3.4.4如遇下例情况时必须切断电源:改变电焊机街头时;更换保险时;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电焊机时;焊机发生故障,需要进行维修时。
3.5 挖机操作安全:
3.5.1挖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
3.5.2操作挖机时必须集中精神。
3.5.3挖机操作人员必须定期对挖机进行检修和保养。
3.6施工用车安全:
3.6.1施工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停靠有序。
3.6.2施工车辆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减速慢行。
3.6.3施工车辆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
3.6.4施工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3.6.5严禁车辆超载、超速等现象。
3.6.6严禁施工车辆司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3.7夜间施工安全.
3.7.1夜间施工时,必须安装警示灯。
3.7.2夜间施工时,施工车辆必须配备照明设施。
3.7.3夜间作业人员必须配备有效的照明设备。
3.7.4应急车辆必须保持性能良好,并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3.7.5林区夜间施工时,严禁吸烟。
3.7.6夜间施工时,必须有3人以上,禁止单独施工。
3.7.7夜间施工用电设施必须由专业人员操作看守,确保用电设备和人生安全。
四、 施工用电及防火安全制度
4.1 用电制度
4.1.1在使用发电机械前,必须对发电机械进行检查。
4.1.2施工接电,必须由专业电工操作。
4.1.3线路破损、老化必须及时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4.1.4线路要避开各种可燃物体,避免引起火灾的发生。
4.1.5电线接头时,必须用绝缘胶布缠绕,避免触电事故的发生。
4.1.6角磨机等用电时,必须有专用的连接插头,不得直接将电线塞进插座。
4.1.7电工要对施工现场的用电设备经常检修,出现问题及时解决。
4.2 防火制度
4.2.1各场所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灭火器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性能良好可用。
4.2.2住人间内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4.2.3施工现场及办公场所的电线布置应由具有电工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布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拉接电线。
4.2.4指定专人负责用火、用电的安全监督
五、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5.1燃气立管敷设在外墙时,经常要进行攀登作业、悬空作业、临边作业、洞口作业及上下交叉作业。一些洞口、临边及外墙,虽然都设置了防护栏杆、安全网及脚手架,但是高空坠落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对高空作业必须进行技术教育和现场技术交底,所有安全标志、工具和设备等,在施工前逐一检查,做好对高空作业人员的考核、持证和体检。
5.2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为保证不出纰漏,不发生安全事故,还要做到以下几点:
5.2.1发现安全措施有隐患时,做到及时解决,必要时停止作业;
5.2.2遇到各种恶劣天气时,必须对各类安全措施进行检查、校正、修理;
5.2.3现场的`水、雪、冰霜等必须清除搭设防护棚和安全设施;
5.2.4设立警戒区并有专人防护。
5.3在高层建筑外墙立管的安装作业中,在恶劣天气情况下,极易遭受坠落物的打击,造成人身伤害。为有效防止物体打击,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随意堆放物品,
5.4高处堆积物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建筑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指定方式投放,禁止在脚手架及高空中抛接物体,材料、机具的传送须配有安全绳,在危险的区域必须有可靠的围护设施和有明显的禁入标志,并加强监督和检查。
5.5施工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
5.5.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重型机械的拆装、重大构件的吊装、运输、机械保养、修理作业,要提出保障人身和机械安全的措施。
5.5.2认真进行机械安全检查。包括机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还要进行机械施工条件、现场环境的检查。
5.5.3杜绝机械责任事故。应杜绝由于操作不当、违章作业、维护保养不当、修理质量不合格、带病运转、管理不严、保管不善、指挥失误等造成机械损坏、人员伤亡的机械责任事故。
5.5.4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后,应由专人排除,严禁操作人员擅自拆除,避免因此而造成事故。
5.5.5机械在运动中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和调整作业。
5.5.6操作人员在机械上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带,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5.6挖掘作业的安全管理
5.6.1埋地燃气管道施工时,要进行大量的挖掘作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土壤结构、硬度、地下水位、天气等影响,开挖管沟及沟内作业时易发生塌方事故。因此,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5.6.1.1在施工前了解清楚气象、水文地质资料、地下管道资料编制好挖掘作业方案;
5.6.1.2施工作业时,如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或未预料到的各种管道或电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上报;
5.6.1.3开挖管沟时,要按规定的坡度放坡,由于条件限制无法放坡的,必要时设立支撑、支架;
5.6.1.4及时排除管沟积水。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消防、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公平竞争、方便用户的原则。
燃气经营坚持特许经营、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诚信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燃气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并征求建设、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意见,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燃气管网、站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本市燃气管网、站点规划,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燃气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八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依法承揽燃气工程。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气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十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燃气工程项目档案,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和有关部门移交燃气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本市对燃气特许经营权实行安全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西安市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站点设置符合燃气管网、站点规划;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规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五)有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投标、拍卖的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期的,应当于经营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级,不得用可燃材料装修,电器、照明设施按防爆要求设置;
(二)瓶库为相对独立的非住宅建筑,与居民住宅的距离不少于十米,与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库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风;
(四)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 进行瓶装燃气充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充装燃气;
(二)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向超过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质量、计量和压力标准向用户供气。
管道燃气设施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通知用户,并按规定的时间恢复供应;因突发事故降压或者停气的,应当及时告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六十日前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燃气价格的确定与调整,应当实行听证制度。
第四章 燃气设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条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或者产权所属单位负责维护和更新,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和更新。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每两年免费对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用户。
第二十一条 用户应当依照安全用气规定使用用气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见。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气经营企业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督下施工。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施工方案,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接通输气管道,保障正常供气,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五)擅自打桩或者进行其他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燃气输配管道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抽样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检测结果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燃气器具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器具的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检测标志。
在本市经营燃气器具的,应当设立安装、维修售后服务站点。
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经营、使用、设施保护、消防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同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报告后,立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备案。发生燃气事故时,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相关的安全措施,及时组织抢修。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防护、维修保养、事故抢险、抢修等制度,有关的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燃气设施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排除,确保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正常供气。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本市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在安装天然气设施和设备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等区域或者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并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确认上述场所安装的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气。燃气经营企业、非居民用气单位应当对燃气泄漏报警、消防报警和紧急切断装置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定期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涂改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
(四)加热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五)倾倒燃气钢瓶残液;
(六)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燃气器具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物品,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消防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或者安装后不能正常运行的,以及未按规定与公安消防报警系统联网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设置明显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燃气泄漏事故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个人处5千元以上罚款,对燃气经营企业处5万元以上罚款、停止经营或者吊销安全经营许可证的,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用于燃烧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其他经批准使用的新型气体燃料的总称;
(二)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三)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四)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报警器具,液化石油气钢瓶及调压阀和燃气表等。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4
一、厨房管理与要求
1、先要做到生产量不确定不规范,不计量。
2、生产原料要做到工艺要求,岗位配合,成本构式,以及产品质量反馈。
3、对厨房管理的要求,更做到工作在于重点管理,应对员工有效的做到指导和出色的管理,把饭店的经营意图和经营理论有效的传达到每个员工和管理人员。
4、厨房管理的生产要求,要做到,释放后台的`应有能量和设计厨房的加工制作的质量标准。
5、把握原料进货,采购直接影响经营利润,原料发放,领用原料调拨。
6、成本控制和菜品设计,以及不断的定期对厨师长考试。
7、加强与餐厅前台的营销,定期利用不同的主题活动促销。
8、确定厨房人员的数量,厨师岗位人员的选择。
二、厨房管理规章制度
1、菜品出品大厨责任制度。
2、厨师长日常工作责任制度。
3、违规、违章事故处罚制度。
4、厨房设备报修制度。
5、清洗卫生用品的领取和使用。
6、冰箱、冰柜管理与原料盘存。
7、厨师工装穿着规范。
8、厨房卫生操作规章制度。
9、常用主料与配料的切割配用。
10、定期检查厨房安全、油、电、水以及相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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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锅炉房是使用锅炉的要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领导允许,不准进入。
二、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操作技术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三、非当班人员,未经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员,不准上岗操作。
四、禁止锅炉房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所需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五、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们不得琐住或栓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护。
六、锅炉房要配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做它用。
七、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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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强化我院食堂用气安全管理,排解各种用气隐患,提高食堂生产效率和服务水平,预防火险火灾事故及气体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燃气管道由供气单位专业人员进行安装,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自然气管道。如运用过程中显现问题,应按时向供气单位报修。新安装的燃气管道,应经试压、试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
第三条若发现自然气泄漏等异样情况,要按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条用户不行自行改动燃气供气设备,若需对管道及设备进行修理、更新、改造、撤除的,应提出申请,报燃气公司处理。第五条燃具发生故障后,应请具有燃气器具安装修理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理,不得自行更换修理。
第六条联结灶具的胶管要运用燃气专用胶管,常常检查,定期调换。燃气专用胶管应每两年更换一次,胶管联结处应运用喉码锁紧,长度不应超过2米,严禁穿墙越室。发现胶管老化龟裂应按时更换。
第七条学院在食堂安装自动熄火爱护装置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产权归属学院,用户(各食堂)应定期布置专人进行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按时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托付厂家或燃气公司等专业单位维护、检测。
第八条运用自然气必需保持室内通风良好,燃气管线、燃气表等定期除尘清理。
第九条燃气管道不得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装备的接地导线,以防管道联结处泄漏。
第十条不得在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燃气设备四周堆物、堆料及运用明火。
第十一条用气场所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建立食堂燃气运用及燃气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设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对燃气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阀门、燃具灶等设备装备完好情况进行巡查,发现隐患按时组织整改,并做好巡察、运用记录,留存台账。
第十三条每周至少两次用肥皂水检查全套自然气管道、阀门接口,发现泄漏立刻关好自然气总阀,按时修复或向餐饮中心管理人员汇报,托付自然气公司修理好后才能运用。作好安全检查记录备查。严禁运用明火检查自然气泄漏情况。
第十四条厨房燃气灶具操作人员必需经过专业培训,把握安全操作气灶的根本学问。
第十五条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刻报告食堂管理人员,并按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第十六条食堂从业人员,特别是燃气炉灶操作人员应把握必要的防火灭火学问和消防器材的运用方法,能正确运用消防器材扑灭初期火灾。
第十七条各食堂应健全燃气运用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强化人员教育、培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定专人接受供气单位的安全用气学问培训,操作维护人员应熟识管道燃气根本学问、操作方法和步骤,把握燃气泄漏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员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有无漏气情况。发现漏气严禁进行操作,严禁开启电器开关,开启风机和锅灶风机排解残气,应按时报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点火前操作人员应开启抽气风机和锅灶风机,检查是否正常运转。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排风扇,以便去除积沉于室内的自然气。
第二十条点火时,必需执行“火等气”的原则,不行“气等火”,防止因爆燃产生危险,即先点燃引火源,再打开点火器具供气开关,点燃点火器具后,将点器具靠近灶具燃烧器,最终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第二十一条运用后应按时关闭流量表前总阀、用气设备(含燃具)阀门,并确保泄漏报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结束后责任人员要检查厨房总供气阀门是否关闭,各灶具阀门是否关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二条当遇意外停气时,必需按时关闭燃器具自身阀门和燃器具前阀门,待供气恢复正常时方可运用。
第二十三条各食堂管理人员常常催促相关责任人员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按时去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运用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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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强化对食堂燃气运用和燃气装备的管理,防止发生爆炸和火灾事故,依据现行法规,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规程。
2、食堂要强化对燃气设备和燃气运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制落实到人。食堂班长为食堂燃气运用安全管理人员,详细负责燃气的日常安全检查。
3、食堂燃气运用人员必需懂得燃气性质、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及运用操作方法,把握防火、灭火学问及消防应急预案,并经过培训合格;其他人员须熟识消防根本学问。
4、运用燃气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点燃气时要按火等气的原则,在打开总阀后先点火后开气。燃气灶等燃气设备在运用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现场,以防外溢物或风吹造成熄火漏气。下班前关闭总阀门,锁好门前方可离去。
5、对燃气设备,每天都要进行漏气检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洁精等对接头处进行检漏;对运用的软管到规定的'时间(2年左右)和发现变硬开裂时都要按时更换;各种闸阀要确保有效。
6、如发现燃气泄露,应按时关闭总阀,并进行通风,严禁各种火种靠近,严禁开启任何电气装备,防止产生电火花。燃气散发后进行查漏处理。
7、更换液化气瓶时首先将液化气罐阀门关闭,然后将罐体与限压阀的螺纹联结口按顺时针方向旋转,使液化气罐与限压阀别离,再把限压阀螺纹联结口和新罐联结,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拧紧即可;液化气瓶中有残留燃气时不得自行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蚀、变形等异样的液化气瓶要严禁运用,发现液化气瓶漏气等无法处理情况时将液化气瓶送专业检测站处理;到期液化气瓶要按时更新。
9、对燃气灶具等设备,要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每天对烟罩、烟道进行清理,不定期开展燃气烟道等全方位清洗维护,按时消退安全隐患,并将检查维护情况写入检查记录。
10、燃气设备的安装必需由专业部门操作,严禁私自拆卸安装。运用燃气场所安装电器装备必需在断气情况下,根据国家标准安装。在有燃气设备的场所及附近施工要严格报批手续,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况下标准安装。
11、在燃气设备四周及运用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杂物,严禁作为休息间、工作间、仓库运用,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作业;禁止安装临时用电装备;禁止将电线缠绕在自然气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悬挂任何物品。
12、食堂及办公室定期对燃气运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情况报公司主管部门,重大隐患报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8
(1)值班人员不准擅离值守。禁止在工作岗位上吸烟、饮酒、会客、睡觉等,禁止将火种带入机房。
(2)严禁交接班制度,认真办理交接手续,对本班次设备出现的问题,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验收后,交班人方可离开。
(3)当班期间应经常检查仪表、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必须安装安全报警装置,配备专用维修工具,其照明、仪表设备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气泄漏引发爆炸事故。
(5)经常对调压站内、外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部门。
(6)值班人员应熟知单位报警程序及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严禁将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证应急照明装置正常运行。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9
一、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消防法,经常参加消防知识普及讲座,按学院/校和总务科的要求积极参加消防演习。
二、所有员工必须熟悉消防知识,熟悉灭火方法,做到发生煤气泄漏或火灾时能有效、迅速处理。
三、食堂管道煤气应按消防重点部位做到定点、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管理,结合食堂的实际情况制定处理煤气泄漏、火灾事故应急方案。
四、每个员工必须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以备应急处理。
各班组长负责带新到员工熟悉煤气管道的走向及各开关的位置,做到人人熟悉,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从容处理。
五、树立防患于未燃意识,任何员工必须严格按照煤气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不得违反。
六、食堂设置专门的.消防安全员,职责是检查煤气使用安全,检查消防器材是否能正常使用,提醒员工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每餐下班前仔细检查煤气关闭情况,并作好相关记录,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厨房人员上班前不要急着开电灯(包括电器开关),应先闻一闻是否有煤气味。
如嗅到煤气味,不得开电闸,以免引起着火或爆炸。
八、在使用煤气前,应先打开风机将炉内的废气(余气)抽走,确保无煤气泄漏后才能点着火种,才能打开炉的大火气阀使用。
调好风量(风门),是煤气完全燃烧。
九、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使用厨具应按炉具使用说明书和指示标志操作。
烹调工应熟悉操作炉灶的各种开关。
十、下班前应关好炉前总开关,并检查有无泄漏,做好关阀记录,确保煤气无泄漏方能离开。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0
1.厨房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学习,掌握安全操作气灶的基本知识。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天然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1
1.目标
为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有关安全经费的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维护公司、员工以及公共利益,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实际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级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工作。
3.管理职责
公司领导:负责安全费用的审批和对重大安全投入进行决策。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预算、支出、结算及管理。
总经理办公部:负责对有关职业健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理。
党群工作部:负责对有关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技术部:负责对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具体规定
4.1安全费用包括
A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B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C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
D职业卫生改进、检测费用,员工休息、洗浴设施费用。
E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F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G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H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4.2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专款专用,列入当期成本费用。
4.3公司计划财务部应于当年年底和次年年初,分别造具安全生产费用的“下一年预算”和“上一年度决算”。在上报董事会、总经理的同时,抄送工会和安全技术部。
4.4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4.5各分公司、各管理项目须确保各项涉及安全事项的资金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列支,投入及时、到位,严禁克扣、挪用。因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投入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4.6公司每一年度提取万元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并将本年度安全考核中所罚款项并入,每年年底对年度安全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对完成指标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总裁算中足额列支,投入及时、到位,严禁克扣、挪用。因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投入的,须报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
4.6公司每一年度提取万元作为安全奖励基金,并将本年度安全考核中所罚款项并入,每年年底对年度安全管理指标进行考核,对完成指标的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现金奖励。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天然气管道及压力管道,遵循国家《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列》为规范管道安全巡查人员的行为,以及巡查发现管道周围存在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能力及时有效的得到处理,按照巡线工作“早发现、早沟通、早预防”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输气管道和CNG母站内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部负责本公司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CNG母站负责本单位燃气管道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管理。
四、内容与要求
1.天然气管线在工程竣工后,需经总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天然气工程竣工验收由公司安全部组织,项目组、相关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部门共同进行。
2.对管线验收后需立即投入带气运行的管线,投运前需专题研究,并建立管线交接制度,管线带气前由安全部组织管线的现场交接工作,管线的交接也可与管线的验收同时进行。管线交接清楚后,由管道巡线队进行带气之前的准备工作。
3.天然气管线的管理监护以管线通气为分界点,管线带气前由安全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线带气后由管道巡线队负责管理。
4.安排专职管道安全巡线人员负责管道的日常巡查,发放宣传资料,制止可能危害管道安全的施工,记录并报告现场发现的问题;根据工作安排进行现场监护。
5.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至少一次进行管道的安全巡查工作。专职管道安全巡查人员每天对管道巡查完毕后,应提交当天的巡查记录(即:天然气管道安全巡查记录表),向站长报告巡查发现的问题,并获取站长的指示。
6.巡查准备。所有进行管道安全巡查的人员在进行管道安全巡查时,必须根据天气状况先穿戴好劳保用品,背上背包,通讯工具、记录表格和圆珠笔等。
7.在管线巡查过程中应做好危害识别,注意道路交通安全,并做好防雷击、防中暑、防跌倒等预防措施。在下大暴雨时和发山洪时,应停止危险区域巡查工作,等大雨过后,应立即组织线路检查。
8.巡检人员必须做到“五清、六无”。“五清”指管线走向清楚,管线埋深清楚,管线规格清楚,管线防腐情况清楚,管线周围地形、地貌、地场清楚;“六无”指测试桩、标志桩、阴保桩、转角柱、警示牌无缺损、丢失、倾倒,管线上方和五米内无取土,施工的.场地、管线两侧五米内无深根植物,水土保护、护坡无垮塌。发现桩倾倒、被移位,应将其恢复位置并回填固定,发现桩体严重损坏或丢失,应记录所在桩号并上报主管部门。
9.检查管道是否裸露、外防腐层破损:检查管道安全范围内是否有水土流失、冲沟、塌陷:检查护坡、埂砍、过水面等水工保护设施是否塌陷、损毁、松动及被人为破坏。发现上述现象如能采取措施恢复应立即进行恢复,不能恢复应立即记录其地点并上报公司
领导。
10.检查管道周围
5米范围内是否有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11.检查管道中心线两侧各
50米范围内是否有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制止,并立即记录其地点上报公司主管,在未制止之前不得离开现场。
12.检查管道设施上方是否有重型施工车辆或其它机械碾压,发现上述现象应立即进行提示或制止。
13.检查管道两侧
100米范围内是或否有即将影响管道安全的机械施工行为发生,发现上述现象应主动向施工方介绍管道走向及埋深情况,并提出管道保护要求。如果工程将与管道发生交叉,应督促其与公司主管提前联系,以便采取对应措施。
14.公司应派人到现场提前了解情况,做好如下工作:
①讲清楚天然气管道的潜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责任
②发放《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③告知我方管道保护的要求
④交换相互的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员
15.检查经批准的与管道交叉的第三方施工现场是否有影响管道安全的行为。巡查人员或现场监护人员应向施工单位了解施工进展,每天报告施工单位的进度情况及对管道的潜在影响,并在日报上反映上报,以便于公司制定措施。
16.对于可能造成管道破裂泄露的严重违法行为,应立即报警“
110”进行处理。
17.检查管道保护范围内是否有可疑人员或车辆出现,管道上方、两侧是否有新近翻挖冻土迹象,对于新近翻挖冻土处要检查管道是否遭受破坏。
19.巡查人员检查阀门井时,应缓慢打开井盖,通风
5分钟,无天然气气味后(或用燃气检测仪测定井下天然气浓度低于0.4%时)穿好防静电服和鞋方可下井作业。进下面必须有人监护,阀井周围不准吸烟,巡查人员不能带火种下井,如发现阀井被埋、被压或阀井漏气严重,要及时报告领导。
20.对于站室内裸管、阀门、汇管、过滤器、安全阀除每年请有关部门按时
鉴定外,还应定期重刷防腐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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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设备管理,采取一系列技术、经济、组织措施,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提高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对保证加气站安全生产,准确及时完成天然气车辆加气工作,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部委、国际通用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标准。
第二条遵守执行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和管理标准。
第三条建立健全加气站设备管理体系。
第四条按照设备管理体系,各级管理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责任到人、分级负责。
第五条设备的前期管理,包括组织有关人员对新设备进行调研,论证、规划、选型定货、验收、安装调试和移交投产等各项内容。
第六条设备运行前,由生产技术部门根据设备本身技术要求和加气站实际情况组织编制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检修、规程及完好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打印下发并组织学习。
第七条设备操作检修人员上岗前,必须对设备的性能和各项规程学习掌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设备的技术改造和更新计划,由生产技术部门编制,每年度计划在上年10月31日编制完成,本年度增项计划要在当年一季度前完成计划,完成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九条上级批准的各项技改、技革项目,由生产技术部门组织落实并有计划地管理实施,项目完成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条设备的检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维护保养。由生产部门根据设备使用情况制定计划落实。大、中、小修项目(250小时、500小时、1200小时、20xx小时、4000小时、8000小时、16000小时)应提前制定检修方案,施工部门要根据计划落实实施。
第十一条设备的正常运转和检修工作。生产技术部门专职人员要对加气站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监督、考核、指导,对有违反设备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纠正。
第十二条设备操作和维修人员应分期分批进行技术培训,由生产部门有计划进行安排;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和提高,对整体提高加气站设备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各加气站负责人对所管辖、使用设备运行状况应详细了解、掌握。站长对设备运行的各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生产部门对设备运行的各种原始记录表格进行累计,整理并存档。设备的检修要有记录,包括检修前设备的各种技术参数、检修的内容、日期、更换零部件情况及检修后设备技术状况是否达到要求,都要记录清晰,检修负责人签字、验收负责人签字(不允许代签),整理归入设备卡片。
第十五条操作人员在设备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设备使用规程,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知识,掌握设备使用要求的“三好”、“四会”原则,严格执行“四项要求”和“五项纪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维修好。
“四会”即: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四项要求”即:整齐: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齐;清洁:设备内外清洁、无油垢、灰尘、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气;润滑:按时、按质、按量加油、换油,加油,加油工具齐全、油标清楚、油路畅通;排污:按时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内废油,要做到排污干净;安全:凭证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维护、安全无事故。
“五项纪律”即: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逐项做好运行、加气和交接班记录,要字迹清楚、记录详细;经常保持设备清洁,按规定加油润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遗失,发现异常立即停运,及时处理、及时上报;文明礼貌、服务规范、严守制度、努力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设备的备品、备件购置计划,由生产部门根据当年的使用情况核实后,于年底制订出明年的计划,报上级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由生产部门根据加气站构成和维修工作情况,确定备件范围,制定备件储备定额,并定期核实备件储备,负责备件采购、供应。
第十八条外购的设备要检验并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后应建帐保管,备件出库要凭领料单(站长以上负责人可申请领料),并做好出库登记工作(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发料)。
第十九条储存的备件要做到“三清”(规格清、数量清、材质清)、“两齐”(库容整齐、码放整齐)、“三一致”(帐、卡、物一致)、“四定位”(区、架、层、件号定位)、“五五码放”(一五一十地码放)。
第二十条设备的报废、调拨由生产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报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填计划报请审批,任何个人无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设备档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购置设备的档案、各种技术资料的整理、收齐存档,对旧设备的各种记录、技术资料、检修记录建立档案。
第二十二条操作人员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出现违反规程的行为要逐级处理,对出现设备事故的,根据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级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处理设备事故要本着“三不放过”原则进行。即:不查清事故发生原因不放过、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不使事故责任者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为了保持设备完好、保证安全生产,全站职工要用高度的责任心对待本职工作,杜绝任何事故的发生。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4
1、 pe庭院燃气管安全管理问题提出
由于pe管与钢管相比有许多优点,使其在我国许多城市燃气工程中得以广泛使用。与钢管相比有许多优点:首先pe管使用寿命约为50年,而钢管为一般为15~20年;其次,pe管有卓越的耐腐蚀性能,柔韧性强、抗地震能力强,其断裂伸长率一般超过500%,对管基不均匀沉降的适应能力非常强,而且pe管可直埋敷设、蛇行敷设,焊接工艺简单,管道质量轻,施工方便,减少了工程量,效率高,工程综合造价低;此外,在抢修时,pe管可带气碰口作业,使用夹扁工具,快速夹扁带气pe管,能够迅速恢复供气,及时消除隐患。
但是,pe管在施工及运行中也暴露了一些弱点:施工中如果出现纵向划痕,坚硬物划伤,可导致pe管道应力开裂:一旦具有腐蚀性有机化学物质附在pe管道上,投入运行后,耐环境应力开裂的性能有所降低;pe管抗紫外线能力差,敷土必须达到一定深度;另外pe管在焊接质量上不能有可靠的保证,因为现行的国家标准没有具体规定,国内厂家也没有相关的检测设备,国外的检测设备也还处于初级阶段,而且价格昂贵。其焊接的质量,主要靠的是焊接设备性能的稳定性和操作人员的责任心。然而,当他们的状态处于低谷时,极易留下质量隐患。
pe燃气管遭受人为破坏的可能性较高,尤其是用作庭院管时,其破坏的可能性更高,因此,采取综合措施加强pe庭院燃气管道的管理安全,保证安全供气这一问题非常重要。
2、加强pe庭院燃气管安全管理
管道供气设施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全,一旦出事,就会导致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由于部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用户缺乏安全意识,不重视燃气管线的安全,任意施工,不计后果,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为保证pe庭院管的安全,减少人为破坏,加强pe庭院管安全管理,重点进行以下几方面工作:
2.1pe管施工时首先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施工,使用合格焊接设备,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上岗证,方能保证焊接质量;其次,随pe管应敷设示踪线,且在距管道不小于300mm处敷设警示带,警示带上应有醒目的标志,地面上的标志桩埋设应清晰,能够准确体现管道铺设位置,竣工图要完整真实。
2.2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开工许可证时,需在供气单位办理施工现场燃气管线确认手续,杜绝施工单位代替办理,在工程建设初期,对燃气管线的保护就有了直观的认识,在整个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中,从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签定供气合同,办理供气手续,每个环节都会体会到保护燃气管线安全的重要性,从根本上提高了保护庭院pe管的意识。
2.3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整个小区燃气开通前后,各物业管理人员应接受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并接受燃气经营单位的相关技术指导,供气单位和用户(特别是物业管理单位)之间必须签定安全供气协议,并且严格执行协议内容:
(1)物业管理单位要拥有燃气管道竣工图纸,掌握本住宅区内燃气管道及控制阀门的分布和运行状况,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及用户燃气设施的巡视和监控,尤其在庭院装修期间,燃气用户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2)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辖区内的燃气管道及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等进行地下开挖作业时,应当向该区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危及、影响到燃气管道及设施的施工作业通知燃气经营单位共同指定保护监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单位施工。
(3)为满足管道供气安全及24小时紧急抢险、日常管道系统的巡检、维修等要求,用户必须无条件提供作业场所,正常供气后,若有任何改动,必须首先经过管理处,通知供气单位确认,保证庭院pe燃气管道安全。
2.4庭院pe管管理重点是巡查要到位:
(1)管道安全距离内,有无因其他专业施工而造成损坏燃气管道的情况,管道覆盖层上有无土壤塌陷、滑坡、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管道上搭建建(构)筑物等,沿线有无燃气异味、冒泡、树草枯萎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漏发出声响等;
(2)每半年用检漏仪对地下管线及周边雨(污)水井、电缆沟井、地下室等进行燃气浓度检测。
(3)新投入运行的管道或漏气抢修修复后的管道在投入运行24小时内,应加强巡查
(4)庭院装修期间,增加巡查密度,保证每天巡查到位,及时发现隐患和消除隐患。
另外,工程竣工后、供气前这段时间,燃气工程管理非常关键,明确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为安全供气提供保障。
3、结束语
燃气pe管工程质量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我们必须把燃气pe管的使用特点、物理特性和燃气工程施工规范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实施系统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燃气安全管理制度15
为确保燃气的安全使用,维护保障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气使用不当发生火灾,特制定本规定:
1、气使用部门定期对燃气管道及燃气具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因设施及设备的损坏、带故障运行造成的安全隐患,发现损坏、锈蚀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2、燃气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由所在部门对其进行燃气安全操作培训,作到'二知三会'。
一知: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二知:燃气具构造
一会:燃气安全操作使用二会:保养维护燃气具
三会:发现隐患,处理意外险情
3、涉及使用燃气的部门,须设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的日常管理。
4、燃气具必须由专职操作人员使用,任何与燃气操作无关或与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燃气操作间。
5、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燃气管道、阀门、开关、计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气具严格按照先点火后开气的顺序进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气操作间的排烟道,避免因排烟道积油、积污过多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7、燃气操作间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发现燃气外泄时,要采取应急措施,开窗、开排风扇,加大通风量,严禁吸烟、开灯、动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气使用部门要对燃气操作间进行安全检查并要有文字记录。
9、对安保部门配置于燃气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对闲置燃气灶具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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